招标公司新规(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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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标公司经营行为,提高招标工作质量和效率,保障招标投标活动
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招标投标市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招标业务的招标公司及其相关人员。
第三条招标公司应当遵循诚信、公正、高效、透明的原则,依法开展招标活动。
第四条招标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招标公司资质与许可
第五条招标公司应当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
(三)具有与招标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状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招标公司应当取得相应级别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方可从事招标代理
业务。
第七条招标公司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
甲级招标代理机构可在全国范
围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乙级招标代理机构可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丙级招标代理机构可在本地区范围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第三章招标文件与公告
第八条招标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项目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公告;
(二)投标人须知;
(三)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质量要求;
(四)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五)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投标保证金;
(七)招标项目的合同主要条款;
(八)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条招标公司应当将招标公告发布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内容包括:
(一)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地点、工期等;
(二)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时间和费用;
(三)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四)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招标公告发布后,招标公司应当及时对公告内容进行核对和修改,确保
其准确性。
第四章投标与评标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其他组织资格;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具有履行招标项目所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
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技术专家、经济专家、法律专家等组成,人
数不得少于7人。
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
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公开、公正、公平的评审,并按照规定
的程序确定中标人。
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泄露评标过程中的信息。
第五章合同与履约
第十八条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合同主要条款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合同签订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将合同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对中标人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合同履行质量。
第二十一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招标项目。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对违法行为
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招标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
(一)未取得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擅自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
(二)泄露评标过程中的信息的;
(三)违反招标文件规定,影响评标公正性的;
(四)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发布的有关招标公司管理规定与本规
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2篇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标公司经营活动,提高招标质量,保障招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招标业务的招标公司。
第三条招标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公开透明的原则,依法开展招标活动。
二、招标公司设立
第四条招标公司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三)有符合招标业务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招标公司设立程序:
(一)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设立申请;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营业执照;
(三)招标公司依法进行工商注册登记。
三、招标公司资质管理
第六条招标公司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资质等级按照招标项目的规模、招标公司业绩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招标公司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招标公司应向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申请延续。
第八条招标公司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应当对招标公司的资质进行定期检查,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招标公司,应当依法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四、招标业务管理
第九条招标公司应当依法开展招标业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招标项目。
第十条招标公司应按照招标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招标公司应建立健全招标文件编制、评审、公示、备案等制度,确保招
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二条招标公司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进行评标,不得擅
自改变评标标准和程序。
第十三条招标公司应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履
行职责。
第十四条招标公司应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争议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
的争议。
五、招标公司内部管理
第十五条招标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六条招标公司应加强对招标项目的管理,确保招标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招标公司应加强对招标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招标人员的业务素质和
职业道德。
第十八条招标公司应建立健全招标投标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招标投标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
六、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公司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招标公司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招标公司应当接受监督检查,配合监督检查工作。
七、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招标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
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一)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招标项目的;
(二)未依法取得招标资质或者未按照招标资质等级开展招标业务的;
(三)擅自改变评标标准和程序的;
(四)未依法进行招标投标档案管理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招标公司违反本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八、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3篇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公司的经营活动,提高招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公司。
第三条招标公司应当依法开展招标代理业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招标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二、招标公司资质
第四条招标公司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三)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招标代理专业技术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具备承担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设备、设施和专业技术能力。
第五条招标公司应当依法取得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并在其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三、招标代理业务
第六条招标公司应当依法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虚假招标;
(二)泄露招标投标信息;
(三)与投标人或者招标人串通投标;
(四)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招标公司接受招标人委托,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招标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并确保招标文件的内容合法、完整、准确。
第九条招标公司应当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条招标公司应当及时向招标人提供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等。
四、招标代理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当合理、公开,由招标公司和招标人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招标文件编制费;
(二)招标公告发布费;
(三)评标专家聘请费;
(四)招标投标活动组织费;
(五)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规模、复杂程度、招标代理公司
的资质等因素合理确定。
五、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公司的监督检查,
确保招标公司依法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五条招标公司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招标公司违反本规定的,由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六、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国务院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
实施办法。
招标公司新规的出台,旨在规范招标公司的经营活动,提高招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
招标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