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印发《齐齐哈尔市市区中小学教育经费核定办法暂行规定》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印发《齐齐哈尔市市区中小学教育经费核定办法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3.10.02
•【字号】齐政发[2003]38号
•【施行日期】2003.10.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印发《齐齐哈尔市
市区中小学教育经费核定办法暂行规定》的通知
(齐政发[2003]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齐齐哈尔市市区中小学教育经费核定办法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十月二日齐齐哈尔市市区中小学教育经费核定办法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教育事业改革,不断优化财政教育支出结构,促进教育资源合理配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齐齐哈尔市市区中小学教育经费核定办法暂行规定。

一、意义目的。

制定和实施中小学教育经费核定办法暂行规定是我市教育事业单位改革的客观需要和必然要求,是巩固“两基”成果的有效途径,是推进教育
资源重组和优化,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的重要手段;它可以有效地解决当前教育经费核定存在的“平均主义”、吃财政“大锅饭”等问题,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进一步推动和促进我市教育事业的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养事不养人、养老不养小”的原则;二是坚持按省核定的中小学教师编制确定中小学经费定额的原则;三是坚持确保我市中小学教育事业发展基本需求与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四是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动态管理的原则;五是坚持做到定额测算依据充分,定额标准切实合理的原
则。

三、定额标准。

为确保定额标准切合实际、科学合理,考虑到各学校所处的地理位置(中心城区、郊区、农村)不同,重点校和一般学校不同,各校生源不同等特点,对市区政府举办的高中、初中和小学学校按不同类型分别确定定额标准。

(一)高中:重点高中每生年人均经费定额为1,500元。

普通高中每生年人均
经费定额为1,700元。

(3)职业高中每生年人均经费定额为1,600元。

(二)初中:一类学校(指市区示范学校,地处中心城区且生源较多)每生年人均经费定额为1,400元,二类学校每生年人均定额为1,500元,三类学校(乡镇以
下学校)每生年人均定额为1,600元。

(三)小学:一类学校(同上)每生年人均定额为1,100元,二类学校每生年人
均定额为1,200元,三类学校(同上)每生年人均定额为1,400元。

对于每个学校具体划分类别及定额标准,由各区财政部门与教育主管部门经认
真测算后确定。

四、核定方法。

(一)年初财政部门按照对某学校确定的生均定额标准,以其上年末实际在校学生为基数,核定该校年度财政核拨在职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指标(含公杂,水电,公用,职工取暖费,教学行政费及零星购置维修费等)。

在每个新学年开始时各级
财政部门根据各学校招生数量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经费指标。

对规模过小、生源严重不足、布局调整又不能撤销的小学校,财政可适当安排一定数额的项目经费。

(二)考虑到各学校成立时间、历史沿革的不同,离退休人员数量差别较大,所
以生均定额不包括离退休人员。

对离退休经费由财政部门单独核定。

(三)在事业单位改革期间,对退养、病退及分流人员等,要按照《齐齐哈尔市
事业单位改革人员竞岗聘用和分流安置实施意见》由财政单独核拨,经费。

(四)对省市财政、教育部门下达的专项经费和本级安排大型维修购置专项经
费,不计算在生均定额指标内。

五、具体要求。

一是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生均定额标准核定经费,并对学校实行“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管理办法。

二是各级教育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财政部门,认真抓好落实。

打破区域限制,允许学生合理流动,同时要根据教学需要适时调整编制和师资力量。

三是除遇国家统一调资等政策性因素外,原则上不调整生均定额标准。

四是学校要如实申报在校学生数,严禁弄虚作假,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一经发现虚报学生数的学校,加倍抵减经费,抵减经费的10%由学校负责人个人承担,同时追究学校负责人行政责任。

六、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市区由政府主办的全日制高中、初中和小学学
校(不含私立学校和公办私助校自费生)。

七、本规定从2003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

八、本规定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或结合本地
实际情况重新确定生均定额标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