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2009年全市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定期监督评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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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2009年全市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定期监督评审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9.01.21
•【字号】渝质监发[2009]15号
•【施行日期】2009.01.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2009年全市资质认定获证实
验室定期监督评审工作的通知
(渝质监发〔2009〕15号)
各有关实验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和《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6号)的规定,为加强对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的监督管理,确保检测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我局将于2009年对全市84家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依法实施定期监督评审。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期间市质监局将对实验室进行一次定期监督评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在获证后每年进行一次定期监督评审)。

2009年,市质监局将对获证时间在2007年7月1日-2008年6月30日期间(机动车安检机构除外)的实验室进行定期监督评审(见附件)。

二、定期监督评审依据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要求执行。

评审组对实验室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人员、仪器设备及环境等方面进行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监督评审结论。

定期监督评审中发现有严重不符合《实验室资质认定评
审准则》要求的实验室,将暂停其检测资格;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撤销其所取得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

三、无故拒绝接受定期监督评审的,视未通过监督评审处理。

四、各实验室在收到本通知后,请认真核对评审时间安排,若有遗漏或错误,请在本通知发出1个月内与我局认评处联系。

五、我局将在当年的7月和次年的1月对实验室资质认定定期监督评审情况予以通报。

联系人:李玲沈东黄杰
联系电话:89185710 89232689 89232687(传真)
附件:2009年实验室资质认定定期监督评审时间安排表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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