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单位请假销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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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管理服务中心请销假管理制度
为了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经中心研究决定,制定餐饮中心请销假制度。
一、请假
因事因病请假应履行请假手续(急诊除外),并按批准权限办理报批;需要续假,在假期结束后不能及时办理手续的,应打电话告知部门主任,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帮助办理续假手续,销假时补办相关手续。
三天以内(含三天),工作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四天以上(含四天)请假,须经部门主任同意,中心批准,人力资源备案。
员工请假三天,到期未归的,所在部门及时上报中心,人力资源备案。
所有外地务工人员请假离开本地至外地须报中心人力资源备案。
二、销假
凡批准的请假条须报人力资源备查。
假期结束后,应向批假领导报告,并至人力资源履行销假手续。
如有特殊情况,要及时报告,无故超假者按旷工处理。
凡不办理请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三、假期类别
职工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请假,视同正常工作。
(一)病假
1、工作人员凭医院病假证明请假,经领导同意后方可休息。
身体确实不佳,又无医院病假证明者,两天以内的须电话口头请假,事后按规定补办病假手续。
三天以上(含三天)者一律凭病假证明。
2、特殊情况的病假由中心领导班子研究处理办法。
(二)事假
1、在通常情况下,员工必须持请假条提前请假,确保工作的正常开展。
特殊情况,可通过电话向部门领导请假。
2、事假一天,扣事假当月计薪日日工资一天。
(三)婚假
1、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员工结婚时,享受三天婚假。
若是晚婚(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四天,加起来共7天假期。
2、晚婚假应在结婚期间一次性内休完。
经批准超过婚假的天数做事假处理。
(四)丧假
工作人员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岳父母、公婆和子女)死亡时,给假三天。
(五)旷工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连续旷工时间超过五天或者一月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十天的,予以除名。
1、未经组织批准,擅离工作岗位者;
2、请假期满不归,未办续假手续者。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未作规定的均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餐饮管理服务中心
请假时间自年月日至月日共计天时
中心审批人力资源部门批准
请假人签字请假日期销假时间
注:1、三天以上(含)病假须出具医院证明。
2、本表交由人力资源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