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解释:管辖与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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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解释:管辖与回避
一、管辖
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
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释义】涉外民事案件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主要包括:
(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
(2)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在国外;
(3)诉讼标的在国外;
重大影响是指:诉讼争议标的额大;案情复杂;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三人或者以上;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
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释义】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14〕12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2、我国目前有10个海事法院,北海海事法院、广州海事法院、海口海事法院、宁波海事法院、青岛海事法院、上海海事法院、天津海事法院、武汉海事法院、厦门海事法院。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部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法[2003]140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苏州中院作为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第一审法院的请示”(苏高法(2003)148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指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审理发生在其所辖区内的下列专利纠纷案件的第一审法院:1.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
2.专利权属纠纷案件;
3.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4.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5.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
6.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
7.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
8.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财产保全案件;
9.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
10.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开展试点审理部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法函[2010]45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申请指定昆山市人民法院管辖部分专利纠纷案件的请示》(苏高法[2010]227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指定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试点管辖本辖区内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下列第一
审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件:
一、申请专利权纠纷案件;
二、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
三、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四、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五、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
六、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
七、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案件;
八、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
九、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试点的具体办法由你院确定,并请你院和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注意加强对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上述专利纠纷案件的业务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切实做好试点工作。

5、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江苏省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在江苏省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或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6、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额不满人民币2亿元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不满人民币1亿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全省范围内的植物新品种案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宿迁地区的专利纠纷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7、苏州、无锡、常州、镇江、扬州、泰州、南通、徐州、连云港、盐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苏州、无锡、常州、镇江、扬州、泰州、南通、徐州、连云港、盐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除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以外的,诉讼标的额不满人民币2亿元,以及诉讼标的额不满人民币1亿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8、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
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以外的,诉讼标的额不满人民币2亿元,以及诉讼标的额不满人民币1亿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9、哪些基层人民法院有权受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玄武区人民法院、建邺区人民法院、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六合区人民法院、江宁区人民法院和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区域为秦淮区、栖霞区、浦口区、溧水区、高淳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常熟市人民法院、太仓市人民法院和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无锡市)江阴市人民法院和宜兴市人民法院受理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外、涉港澳台纠纷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以外的,诉讼标的额不满人民币200万元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4年1月1日起)、昆山市人民法院受理除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外、涉港澳台纠纷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以外的,诉讼标的额不满人民币200万元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和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外、涉港澳台纠纷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以外的,诉讼标的额不满人民币200万元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还受理无锡市崇安区、北塘区、惠山区范围内的,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涉外、涉港澳台商标权案件除外)。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还受理无锡市锡山区、南长区范围内的,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涉外、涉港澳台商标权案件除外)。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武进区人民法院和钟楼区人民法院,(南通市)海安县人民法院、启东市人民法院和如皋市人民法院,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和丹阳市人民法院,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高邮市人民法院和仪征市人民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和大丰市人民法院,(泰州市)靖江市人民法院受理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外、涉港澳台纠纷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以外的,诉讼标的额为不满人民币100万元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受理除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外、涉港澳台纠纷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以外的,诉讼标的额为不满人民币100万元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发生在本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

其他基层人民法院不能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释义】办事机构所在地,是指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业务活动、决定、和处理组织事务的机构所在地。

在办事机构只有一个的情况下,该机构的所在地即为住所;在办事机构有多个,并且位于不同的地方时,则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在无法确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时,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的情况下,法院关于管辖的确定。

提供证据证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释义】1、个人合伙以及合伙型联营体具有团体性的特点,应当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可以成立办事机构,虽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可以作为当事人参加民事诉讼。

在其作为被告被起诉时,应该参照
本解释第三条关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住所地的规定,确定案件的管辖权。

当个人合伙或者联营体没有注册登记时,只能以参加合伙的个人或者企业作为被告、原告,此种
情况下,不须考虑合伙的特点,按照被告住所地的原则确定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0-11-12),规定:合伙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由合伙型联营体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联营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联营体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确有困难的,如法人型联营体已经办理了注销手续,合伙型联营体应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而未办理注册登记,或者联营期限届满已经解体的,可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释义】1、被告被注销户籍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仍体现的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但是是被告的“居住地”。

第七条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释义】1、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户籍迁出后,已经落户的,即为住所地,由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释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法释〔2010〕16号),规定: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原告没有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也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
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释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第31条: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由未成人住所地、监护人住所地或者侵害行为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可以由被监护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监护人住所地或者或者侵害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专门管辖】【释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11号)第一条下列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一)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案件;
(三)军队设立选举委员会的选民资格案件;
(四)认定营区内无主财产案件。

第二条下列民事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
(一)军人或者军队单位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二)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侵权行为发生在营区内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三)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四)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不动产所在地、港口所在地、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在营区内,且当事人一方
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
(五)申请宣告军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
(六)申请认定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是军人或者军队单位,且合同履行地或者标的物所在地在营区内的合同纠纷,当事人书面约定由军事法院管辖,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和专门管辖规定的,可以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释义】1、对于夫妻双方均在住所地生活的,乙方起诉离婚的,应当适用原告就被告的一
般地域管辖原则。

2、本次相对《92年意见》有如下修改:
(1)将离开住所地的时间表述由“1”修改为“一”。

(2)增加了“可以”的表述,在第一款的情况下,在原告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离开住所地在暂住地居住超过一年的,也可以向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3)第二款的情况下,如果双方都离开居住地的情形下,原告能证明报告在暂住地居住连续超过一年的,可以向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原告不能证明被告居住超过一年的,但是,能够证明被告有固定居住的,仍然可以向被告居住地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
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释义】国务院侨办《关于对华侨定义中“定居”的解释(试行)》,
一、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

二、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含5年)以上合法居留资格,并在国外居住,视同定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被视为定居:
1、店铺生(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
2、因工出国人员(包括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释义】国内一方向国内法院起诉的,该法院必须是国内一方住所地的法院。

第十六条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释义】既可以由原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释义】
1、《民事诉讼法》第23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3、根据该条规定,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不再根据合同性质判断,而根据当事人争议或者案件纠纷所针对的合同项下的某项特定义务确定履行地。

例如,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当事人未约定履行地点,如果当事人因价款支付产生争议,该争议标的内容为给付货币,应当以接收货币的卖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如果当事人因交货迟延发生争议,该争议标的属于“其他标的”,应当以履行交货义务的卖方。

4、(1)合同已经实际履行,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①有约定履行地的,以约定的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②没有约定履行地的,如下地点视为合同履行地
A、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B、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C、交付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为合同履行地;
(2)合同约定了履行地,但是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约定的履行地法院没有管辖权,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但如果有一方的住所地在合同履行地,那么合同履行地法院则可以管辖。

【案例1】:北京市海淀区的张三,与深圳福田区的李四,在东城区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张三将一批字画在北京西城区卖给李四,后张三将字画卖给出价更高的王五,李四欲起诉张三追究违约责任。

问哪一个法院有管辖权?
【案例2】:北京海淀区的张三,与西城区的李四,在东城区签订合同,约定张三将一批珍贵字画在西城区卖给李四,后张三将该字画卖给了出价更高的王五,李四欲起诉追究张三的违约责任。

问哪一个法院有管辖权?
5、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是指因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双方解除了合同,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已经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

而不履行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对于当事人而言,合同已经失效,已经没有法律约束力,而后者对于当事人而言,合同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九条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释义】当事人因履行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审理的核心问题,就是查明租赁物的权利属性和使用情况。

动产租赁物的使用地涉及多个区域?
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流拍,。

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一条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释义】1、《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案件链接:天猫“霸王条款”被认定无效
《淘宝服务协议》中约定消费者与天猫公司产生纠纷时,第一审法院应在天猫公司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协议管辖权纠纷案,认定该管辖协议无效。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天猫公司提供的“同意协议并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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