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交通管理机关GA 40-2018版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遗留物品清单式样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报警的受理与处理第三章自行协商第四章简易程序第五章现场安全防护第六章调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现场处置第三节现场勘查第四节询问和讯问第五节调取证据第六节辨认和模拟实验第七节检验、鉴定第七章交通肇事逃逸查缉第八章认定与复核第一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第二节复核—3—第九章处罚执行第十章损害赔偿调解第十一章结案第十二章执法监督第十三章附则—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公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遵循事故处理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规定及时开展事故深度调查,加强事故统计分析和事故预防对策研究。
第三条交通警察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规范用语。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实行分级负责、专人办案、领导审批制度。
对造成人员死亡或者其他疑难、复杂案件应当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正规化建设要求,配置必需的人员、装备和办公场所。
—5—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工作,提高交通警察安全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加大安全防护投入,配备性能优良、操作简便的安全防护装备和设施,组织开展安全防护培训和实战演练。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队伍专业化建设和人才培养,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人才库,聘请专业人员组建专家组。
交通事故案卷与档案管理课件
3.卷盒封面和卷脊格式 卷盒封面为空白面。卷脊项目包括全宗名称、目录
号、年度、起止卷号。各项目具体位置、尺寸。
四、交通事故案卷文书
(一)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的文书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的文书包括:《事故
2.硬卷皮封面项目包括:全宗名称、类目名称、 案卷题名、时间、保管期限、件、页数、归档号、 档号。各项目具体位置、尺寸。
3.硬卷皮卷脊项目包括:全宗号、目录号、年度、 案卷号,其排列格式尺寸。
(三)软卷皮格式
1.软卷皮封皮和封底其尺寸规格为 297mm×210mm。其厚度可根据需要设定为 ≤15mm。
2.定期保管
(1)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案卷保管期为2年。
(2)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需永久保存和适用 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除外)案卷保管期为5年。
(3)致人伤残、死亡1至2人和涉外交通事故(永久保存除 外的除外)案卷保管期为20年。
对保管期满的,案卷须复查一次,有保存必要的可延长保 管期限或转为永久保管。销毁的案卷须经过审批,并保留 审批件及案卷索引目录。
4.胶粘文书、软卷皮,粘合剂粘度要适当,粘贴 牢固、平整、无空泡、无皱折,无粘合剂溢出。 案卷材料装订后粘贴软卷皮,粘贴软卷皮要包紧、 包平,浆口≤7mm。
(五)交通事故案卷保管期限
立卷时划定的案卷的存留年限,保管期限从结案 后第2年开始算起。
1.永久保管。永久保管适用于对交通肇事逃逸人 员吊销驾驶证处罚的,使(领)馆官员、使(领) 馆车辆发生死亡1人以上及其他死亡3人以上的交 通事故。
(二)硬卷皮格式
硬卷皮采用GB9705中的规定格式,主要用于移送 有关部门处理的交通事故案卷的装订。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8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公交管〔2018〕149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报警的受理与处理第三章自行协商第四章简易程序第五章现场安全防护第六章调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现场处置第三节现场勘查第四节询问和讯问第五节调取证据第六节辨认和模拟实验第七节检验、鉴定第七章交通肇事逃逸查缉第八章认定与复核第一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第二节复核第九章处罚执行第十章损害赔偿调解第十一章结案第十二章执法监督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公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遵循事故处理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规定及时开展事故深度调查,加强事故统计分析和事故预防对策研究。
第三条交通警察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规范用语。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实行分级负责、专人办案、领导审批制度。
对造成人员死亡或者其他疑难、复杂案件应当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正规化建设要求,配置必需的人员、装备和办公场所。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工作,提高交通警察安全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加大安全防护投入,配备性能优良、操作简便的安全防护装备和设施,组织开展安全防护培训和实战演练。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队伍专业化建设和人才培养,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人才库,聘请专业人员组建专家组。
公安部关于印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9.02.27•【文号】公通字[2009]10号•【施行日期】2009.0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公通字[2009]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配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的实施,公安部制定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法律文书(式样)》,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公安部二00九年二月二十七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法律文书(式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二00九年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法律文书制作及使用说明一、一般要求1.本说明中所称文书,是指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相配套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法律文书,各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对其进行完善,但不得减少或者修改文书要件。
2.文书由各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印制,并统一监制和管理。
除民警现场执法时制作的文书外,其他处理交通违法行为需要制作的文书,应当使用计算机打印。
有条件的地方,民警可以打印现场执法使用的文书。
3.印制文书、表格使用的文字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违法停车告知单和军车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抄告通知书采用80×150毫米的版心尺寸制作。
5.其他文书用纸幅面尺寸采用标准A4型纸,文书页边与版心尺寸:文书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文书用纸订□(左白边)为28mm±1mm;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不含页码)。
6.文书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存字迹的钢笔、毛笔等填写或者使用打印机打印,做到字迹工整、清晰,各项内容填写完整、准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新旧对比(2018.4.20)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新旧对照表图上注明。
见证人签名;当事人不在现场、无见证人或者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无法签名的,应当在现场图上注明。
第三十五条交通警察应当及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应当按照与现场图、现场照片相互补充、印证的原则,主要载明下列内容:(一)相关部门和人员到达现场时间、现场勘查开始时间、现场勘查结束时间;(二)事故现场具体位置、天气、现场道路和周围环境情况;(三)现场伤亡人员基本情况(人员位置在现场图中已有标注的,不再记录)及救援简要过程;(四)现场事故车辆车型、牌号及车辆档位、转向、灯光、仪表指针位置等基本情况(车辆位置在现场图中已有标注的,不再记录);(五)现场痕迹、物证采集和提取情况;(六)通过呼气或唾液等方式对车辆驾驶人进行酒精测试的结果以及提取血样、尿样情况;(七)现场勘查民警认为应当记录的其他情况。
现场勘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勘查现场的交通警察、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当事人不在现场、无见证人以及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无法签名的,应当在现场勘查笔录上注明。
补充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补充勘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勘查现场的交通警察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补充勘查笔录中注明。
第五十二条交通警察应当及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应当与现场图、现场照片相互补充、印证,主要载明下列内容:(一)相关部门和人员到达现场时间、现场勘查开始时间、现场勘查结束时间;(二)事故现场具体位置、天气、照明以及道路、设施和周围环境情况;(三)现场监控设备情况;(四)现场伤亡人员基本情况(人员位置在现场图中已有标注的,可不再记录)及救援简要过程;(五)现场事故车辆车型、牌号及车辆挡位、转向、灯光、仪表指针位置,汽车行驶记录仪、车载事件数据记录仪、卫星定位装置等安装及使用情况;(六)现场痕迹物证的种类、形态、尺寸、位置以及固定或者提取情况;(七)对车辆驾驶人进行酒精含量、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测试的结果以及提取血样、尿样情况;(八)肇事车辆不在现场的,应当记录初步调查认定的肇事车辆驶离的方向、车型、牌号、车身颜色等情况;(九)勘查现场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记录的其他情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报警的受理与处理第三章自行协商第四章简易程序第五章现场安全防护第六章调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现场处置第三节现场勘查第四节询问和讯问第五节调取证据第六节辨认和模拟实验第七节检验、鉴定第七章交通肇事逃逸查缉第八章认定与复核第一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文档第二节复核第九章处罚执行第十章损害赔偿调解第十一章结案第十二章执法监督第十三章附则文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公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遵循事故处理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规定及时开展事故深度调查,加强事故统计分析和事故预防对策研究。
第三条交通警察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规范用语。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实行分级负责、专人办案、领导审批制度。
对造成人员死亡或者其他文档疑难、复杂案件应当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正规化建设要求,配置必需的人员、装备和办公场所。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工作,提高交通警察安全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加大安全防护投入,配备性能优良、操作简便的安全防护装备和设施,组织开展安全防护培训和实战演练。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队伍专业化建设和人才培养,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人才库,聘请专业人员组建专家组。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GA 40-2018版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支付(垫付)通知书式样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
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支付(垫付)通知书
第号
: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号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于年月日时分,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伤,现在医院救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二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二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请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为受伤人员
支付(垫付)费用。
收据由你单位暂存。
经初步调查,号车辆方在此事故中□负有□不负有□不确定事故责任。
(印章)
年月日
交通警察:
电话或通讯地址:。
贯彻104号令
关于贯彻实施公安部令第104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GA40-2008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的通知点击数:「628」「2009年6月17日09:54:11」「打印」琼公交警[2008]338号关于贯彻实施公安部令第104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GA40-2008《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的通知各市、县(洋浦、港务、美兰机场)公安局交警支、大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以下简称《程序规定》)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近期公安部印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工作规范》)和《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GA40-2008)(以下简称《案卷文书》)也配套同步实施。
现就贯彻实施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工作规范》和《案卷文书》的学习宣贯工作。
各市、县要尽快从公安部交管局网站下载《工作规范》和《案卷文书》,印发给每一名事故处理民警,并认真组织学习。
同时,要充分借助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采取多种途径和形成,向社会宣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工作规范》的新规定,在事故处理窗口公开新规定和办案程序,让群众了解相关权利和义务,支持、配合和监督事故处理执法办案工作。
总队将于近期分片组织各市、县交警部门分管领导和事故处事部门领导进行培训。
二、严格依据《程序规定》和《工作规范》办案。
自2009年1月1日起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严格依据《程序规定》和《工作规范》的规定处理,此前省公安厅或总队下发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程序规定》、《工作规范》不一致的,以《程序规定》和《工作规范》为准。
2009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交通事故,仍依据公安部令第70号《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交通事故案卷文书》、(GA40-2004)等规定进行处理。
三、尽快更换事故处理公开上墙的内容。
总队已修改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节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图”等公开上墙的内容(详见附件),请各市、县尽快印制,并于2009年1月16日以前更换完毕。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GA 40-2018版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式样
指定签收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确认送达地址
是否接受
电子送达
□是 □否
□手机号码: □传真号码:
□微信号码: □Q Q号码:
□电子邮箱:
手机号码
邮政编码
其他联系方式
当事人
签字确认
我已阅读(听明白)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按照表格要求填写了本确认书,并保证上述送达地址等内容是准确、有效的。
当事人(签名或捺指印):
年 月 日
办案人
签字
备注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
道路交通事故
编号
案由
告知事项
1.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保证司法程序顺利进行,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
2.如果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当事人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3.为提高送达效率,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等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以发送方设备显示发送成功视为送达;
4.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复核程序。如果送达地址有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后的送达地址;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损害赔偿调解协议书、处罚决定书不适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报警的受理与处理第三章自行协商第四章简易程序第五章现场安全防护第六章调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现场处置第三节现场勘查第四节询问和讯问第五节调取证据第六节辨认和模拟实验第七节检验、鉴定第七章交通肇事逃逸查缉第八章认定与复核第一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第二节复核第九章处罚执行第十章损害赔偿调解第十一章结案第十二章执法监督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公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遵循事故处理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规定及时开展事故深度调查,加强事故统计分析和事故预防对策研究。
第三条交通警察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规范用语。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实行分级负责、专人办案、领导审批制度。
对造成人员死亡或者其他疑难、复杂案件应当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正规化建设要求,配置必需的人员、装备和办公场所。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工作,提高交通警察安全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加大安全防护投入,配备性能优良、操作简便的安全防护装备和设施,组织开展安全防护培训和实战演练。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队伍专业化建设和人才培养,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人才库,聘请专业人员组建专家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报警的受理与处理第三章自行协商第四章简易程序第五章现场安全防护第六章调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现场处置第三节现场勘查第四节询问和讯问第五节调取证据第六节辨认和模拟实验第七节检验、鉴定第七章交通肇事逃逸查缉第八章认定与复核第一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第二节复核第九章处罚执行第十章损害赔偿调解第十一章结案第十二章执法监督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公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遵循事故处理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规定及时开展事故深度调查,加强事故统计分析和事故预防对策研究。
第三条交通警察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规范用语。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实行分级负责、专人办案、领导审批制度。
对造成人员死亡或者其他疑难、复杂案件应当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正规化建设要求,配置必需的人员、装备和办公场所。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工作,提高交通警察安全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加大安全防护投入,配备性能优良、操作简便的安全防护装备和设施,组织开展安全防护培训和实战演练。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队伍专业化建设和人才培养,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人才库,聘请专业人员组建专家组。
《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标准解读(上)
《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标准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配套标准,也是事故处理工作重要的标准之一,其和《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GA4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GA49)、《道路交通事故勘验照相》(GA50)等标准一起构建了我国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技术标准体系。
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是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重要形式,是确保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的重要保证,对提高交通事故办案质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 标准沿革《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标准于1992年首次制定,即GA40-1992,当时配套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同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70号)施行,同年对标准进行了《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标准解读(上)文/张爱红 李平凡 俞春俊第一次修订,即GA40-2004;2008年7月11日,修订后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4号)发布,同年对标准进行了第二次修订,即GA40-2008;本次是第三次修订,即GA40-2018,也是为配套最新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6号)进行修订。
可以说,案卷文书标准的沿革过程是配套《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修订的过程。
2 修订原则《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标准此次修订的主要原则,一是配套部令规范修订实施,案卷文书是部令规范落到实际工作的重要载体,所以此次标准修订的首要原则是配套新版部令和工作规范;二是修改2008版标准实施以来存在的问题,GA40-2008标准实施已有10年,事故处理工作实践中反应出原标准存在一些需要修订完善的问题,此次也进行了针对性地修订及优化;三是支撑事故处理办案系统升级,本次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的告知内容;依据最新部令规范要求和《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标准,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进行了修改等。
交通事故案卷文书及排列装订顺序
交通事故案卷文书及排列装订顺序第一篇:交通事故案卷文书及排列装订顺序交通事故案卷文书及排列装订顺序一、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案卷材料包括1、事故认定书2、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或者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3、其他文书(当事人身份证明、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复印件、交通事故处理协议等)二、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案卷由正卷和副卷构成(一)正卷文书及排列装订顺序1、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2、移送案件通知书3、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4、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交通事故现场图(记录图、比例图、断面图、立面图、分析图)6、交通事故现场照片7、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8、传唤证9、当事人身份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其他材料。
10、视听材料目录11、讯问笔录(按讯问的时间顺序逐人归档)12、询问笔录(按询问的时间顺序逐人归档)13、谈话记录(按谈话的时间顺序逐人归档)14、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15、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必要时附照片)16、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书(必要时附照片)17、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鉴定书(附检验鉴定照片)18、未知名尸体信息登记表19、死亡证明20、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鉴定书(附车辆及部件检验鉴定照片)21、其他检验、鉴定书、评估报告(饮酒、血迹、指纹、财产)。
22、交通事故认定书23、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24、听证文书(举行听证告知书、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等)25、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撤消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行政拘留证26、行政复议文书27、暂缓执行行政拘留通知书、执行通知书(回执)28、委托书29、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损害赔偿调解书、调解终结书、调解记录30、尸体处理通知书31、交通事故抢救费支付(垫付)通知书32、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包括不立案、不受理、不调解等)33、送达回执34、其他行政法律文书(二)副卷文书及排列装订顺序1、——审批表(见《公安行政法律文书》)2、——报告书(用于除审批表规定外,按照有关规定应报上级审批的事项)3、呈请(回避、拘留、提请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侦查终结、起诉、撤销案件)报告书4、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记录5、交通事故逃逸案件协查通报、公告或者撤销通知、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工作进度情况通报表6、与损害赔偿调解有关的材料(被抚养关系证明、户口证明等)7、交通事故遗留物品清单8、司法机关调卷公函、律师介绍信9、消除安全隐患通知书、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10、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11、认尸启事12、其他与交通事故处理有关的文书材料(交通事故信息采集表、交通事故报告表、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交通事故结案报告等)三、办理涉嫌交通肇事罪的事故案卷由正卷和副卷构成(一)正卷文书及排列装订顺序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回执)2、传唤通知书(副本)3、拘传证4、取保候审决定书(副本)、取保候审保证书、收取保证金通知书(回执)、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副本)、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副本)、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副本、回执)、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副本)、不予取保候审通知书(副本)5、监视居住决定书(副本)、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副本)6、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副本)、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副本)7、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副本)8、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副本)9、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副本)、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书、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副本)、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10、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副本)11、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12、起诉意见书、司法机关判决书或裁定书13、其他刑事法律文书(撤销刑事案件决定书等)14、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案卷正卷材料(二)副卷文书及排列装订顺序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副卷材料及装订顺序。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修订印发《福建省公安机关办理酒后驾驶案件程序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修订印发《福建省公安机关办理酒后驾驶案件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公安厅关于修订印发《福建省公安机关办理酒后驾驶案件程序规定》的通知各设区市公安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公安机关办理酒后驾驶案件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公安机关办理酒后驾驶案件程序规定》(闽公综〔2020〕21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公安厅2021年9月29日驾驶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酒后驾驶案件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安部关于办理酒后驾驶案件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查处、血液样本提取、鉴定、管理及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办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合法、及时、规范原则,依法从严打击。
第二章现场查处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警务辅助人员在道路上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执勤记录仪摄录视音频资料。
第五条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应当由2名以上民警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指挥驾驶人将车辆驶入警戒区,靠路边停车。
(二)要求驾驶人熄灭发动机,出示机动车行驶证及机动车驾驶证。
(三)使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对驾驶人进行测试。
测试不成功的,应当当场重新测试;测试成功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同一当事人再次进行测试。
(四)测试结果达到饮酒或者醉酒标准的,打印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单,由民警当场向被测试人宣读测试结果。
交通事故档案归档的标准
交通事故案件归档要求及相关文书制作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代替GA40-2004《交通事故案卷文书》。
本标准与GA40-2004相比较,主要变化如下:——标准名称由《交通事故案卷文书》修改为《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修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文书名称、内容及格式(2004年版的6.1.1;本版的6.1.1);——删除《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2004年版的6.2.1.3);——修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主要内容,改为填空式并增加了“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字栏目(2004年版的6.2.1.4;本版的6.2.1.3);——调整《讯问笔录》在案卷中的排列位置,(2004年版的6.2.1.11;本版的6.2.2.14);——修改《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04年版的6.2.1.12;本版的6.2.1.11);——修改《交通事故认定书》名称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相应的主要内容(2004年版的6.2.1.22;本版的6.2.1.21);——增加《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见6.2.1.22);——增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受理通知书》(见6.2.1.23);——增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不予受理通知书》(见6.2.1.24);——增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见6.2.1.25);——修改《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主要内容(2004年版的6.2.3.10;本版的6.2.3.10)。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事故对策指导处、四川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强、张先国、刘东、陈正刚、刘宇鹏、唐剑军、李华、孔斌。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A40-1992;——GA40-2004。
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的种类、格式、制作及归档要求。
交通事故中的现场调查内容包括哪些
交通事故中的现场调查内容包括哪些出现交通事故后第⼀时间应该救治伤员,然后报警和报保险让交警和保险公司尽快到现场。
当事⼈应当尽量保持事故现场的原貌以便交警进⾏现场调查,那么交通事故中的现场调查内容包括哪些?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交通事故中的现场调查内容包括哪些交通警察调查交通事故现场时,应当全⾯、及时地收集有关证据。
现场调查内容包括:1、交通事故当事⼈的基本情况;2、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及装载情况;3、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4、当事⼈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为及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或者意外情况;5、与交通事故有关的道交通警察调查交通事故现场时,应当全⾯、及时地收集有关证据。
现场调查内容包括:1、交通事故当事⼈的基本情况;2、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及装载情况;3、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4、当事⼈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为及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或者意外情况;5、与交通事故有关的道路情况;6、其他与交通事故有关的事实。
交通事故处理的程序⼀般程序也称普通程序,是指交通事故处理警察处理交通事故时通常适⽤的程序。
适⽤⼀般程序处理交通事故的主要步骤如下:(⼀)、报警、受理和处警1、报警和受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后,必须填写《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认真做好以下记录:①报警⽅式、报警时间、报警⼈姓名、联系⽅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②发⽣道路交通事故时间、地点;③⼈员伤亡情况;④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危险物品的种类等;⑤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特征及其逃逸⽅向、逃逸驾驶⼈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对于不属于交通事故案件或者不属于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不予受理,但是应当告诉报案⼈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报案。
2、处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按照规定⽴即指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处理。
有⼈员伤亡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的,应当及时通知急救、医疗、消防等有关部门。
发⽣⼀次死亡3⼈以上事故或者其他有重⼤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即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