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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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登记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场管理
【发文字号】深工商[1996]第43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6.04.30
【实施日期】1996.04.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各类
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工商[1996]第43号1996年4月30日)
各分局、市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统一我市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及进场经营单位证照的登记管理,理顺管理关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市场登记证》,方能开业。

市属企业、外地来深企业开办的商品交易市场由辖区工商分局受理报市局核发《市场登记证》,其中生产资料和生产要素市场由专业市场管理分局直接核发《市场登记证》,区属企业开办的商品交易市场由各区分局核发《市场登记证》。

商品交易市场
的分类按国家工商局的规范分类执行(详见附件)。

二、各类商品交易市场进场经营单位按下列情况核发经营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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