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监督规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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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 (二)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 • 2014年12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企业是安全生产的 责任主体,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和义 务;各级政府和部门是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主体 。 • 新规则第四十九条规定,海事管理机构通 过抽查实施船舶安全监督,不能代替或者免除 航运公司、船舶、船员、船检机构及其他单位 2017/12/8 4 和个人在船舶安全、防污染、保安等方面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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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船舶安全监督规则》有何新变化?
• (三)制定了新形势下的船舶报告制度 • 第二章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本 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必须向主管机关报告船舶 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 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 • 为适应船舶进出港签证取消后的管理需要,获取船舶的 航次信息,统计船舶营运数据,《规则》制定了船舶进 出港报告制度,要求船舶在进港和离港前要进行报告。 《规则》对船舶报告的形式、内容、时限要求等做了规 2017/12/8 9 定,并通过信息化手段便利行政相对人。
新的《船舶安全监督规则》有何新变化?
• (四)运用了综合质量管理的理念 • 第三章第十五、十六、十七条 • 建立船舶综合质量管理制度,结合船舶综合质量管理平 台的搭建,运用大数据进行分析,对船舶开展综合质量 评定,与现行的重点跟踪船舶和安全诚信船舶的管理制 度相衔接,突出重点跟踪船舶和安全诚信船舶的检查要 求,对重点跟踪船舶可以增加检查频次,对安全诚信船 舶可以减少检查频次,集中资源对低标准船舶进行检查 ,减少对技术状况好又诚信守法的船舶干扰,并且将信 息对社会公开,通过市场化的手段加强船舶安全监督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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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船舶安全监督规则》有何新变化?
• (五)完善了安全监督目标船舶选择标准 • 第四章第一节第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条 • 《规则》将风险评估作为监督和检查选择船舶的依据, 通过信息化系统实现对适检对象的选择,保证了良好状 况船舶的营运,又让不安全不守规的高风险等级的船舶 处处受查。将重点船型船舶(客船、危险品船等)、船 龄、缺陷和滞留情况等做为风险评估的参数,将被举报 的船舶、重点跟踪船舶等列为绝对优先监督对象,合理 调配行政执法资源,提高了检查的针对性和效率,使目 标船选择更加合理,更有操作性,一定程度上对安全检 查的“覆盖面”进行制度上的保障,也预防了廉政方面的 2017/12/8 11 风险。
《船舶安全监督规则》解读
背景
• 2017年5月23日,经交通运输部第8次部务会 议通过,交通运输部部长第14号令签发《中华 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并将于2017 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9年颁布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届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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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 (一)完善海事进出港报告事中事后监管 • 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船 舶签证”内容作出修改,将进出港签证改为报告 。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 十八条“船舶签证”内容作出修改。 • 内河船未办理进出港报告的,对船舶所有 人或经营人处5000到5万的行政处罚。 2017/12/8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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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航运公司有何新要求?
• (一)诚信管理。《海事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 (二)安全生产自查。建立自查清单,保存2年,处罚 1000至1万元。 • (三)按要求办理进出港报告。 • (四)按监督检查处理意见纠正或者采取整改措施。 • (五)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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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船舶安全监督规则》有何新变化?
• (二)明确了各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 • 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 • 建立了信息通报机制,海事管理机构将检查情况通报负 责安全与防污染责任的航运公司,督促落实航运公司安 全主体责任; • 第十四条 • 对重要的船舶安全技术缺陷通报船舶检验机构,与水路 运输管理部门互通监管信息,充分发挥船舶检验机构技 术保障作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市场监管作用。
新的《船舶安全监督规则》有何新变化?
• (二)明确了各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 • 明确了航运公司、船舶、船长、船员、船舶检验机构、 海事管理机构等相关方在船舶安全、防污染、海事劳工 条件和保安等方面各自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构建了 船舶安全管理新机制。 • 第四十一条 • 更加突出船舶、船公司履行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的主体 责任; • 第四十九条 • 明确了船舶安全监督是一种抽查行为,不免除或替代相 关方应当履行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2017/12/8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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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船舶安全监督规则》有何新变化?
• (六)突出了船舶要建立开航前自查制度 • 第四十二条 • 要求中国籍船舶建立船舶开航前自查制度,要求船舶在 离泊前对安全开航条件、客货载运、绑扎系固、船舶关 键设备等开展自查,明确了船舶保证航行安全的义务, 突出船舶的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使船舶安全管理机制 更加完善。
框架
• 总共有七章57条,分别为: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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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9条) 船舶进出港报告(5条) 船舶综合质量管理(3条) 船舶安全监督(23条) 船舶安全责任(9条) 法律责任(6条) 附则(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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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船舶安全监督规则》有何新变化?
• (一)重新定义了船舶安全监督的概念和行为 • 第五条 • 船舶安全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及其从事的 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国际公约 和港口国监督区域性合作组织的规定而实施的安全监督 管理活动。 • 主要包含两方面:一是传统意义上定期对船舶技术条件 安全状况的船舶安全检查,二是日常一般性的船舶现场 监督,包含码头、水域巡查以及非安全检查的登轮检查 ,内容主要包括船舶船员证书、船舶配员、船舶防污染 检查、船舶停泊及作业、进出港报告和费税缴纳等情况 2017/12/8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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