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监督规则》解读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促进船舶水上交通安全,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所有从事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强化责任意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四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的目标是建设安全可靠的水上交通管理系统,防范水上交通事故,提高水上交通安全水平。
第五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原则是责任明确、依法管理、科学监督、公开透明、运行规范。
第六条所有从事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保障船舶水上交通安全。
第七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必须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做好危险警示和预警工作。
第八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发挥监督作用。
第二章船舶安全管理第九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对船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船舶设备设施运行正常,不存在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对船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二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船舶安全运营。
第十三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购买足额的保险,保障船舶及船员的安全。
第十四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装备和设施,确保船舶水上交通安全。
第十五条船舶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肃查处安全违法行为。
第三章航行安全管理第十六条航行前,船舶船长应当对船舶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确保船舶适航条件,做好航行准备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2017)第一条为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规范船舶安全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和水上设施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监督工作。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
第三条船舶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安全监督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全国船舶安全监督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授权开展船舶安全监督工作。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船舶安全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及其从事的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国际公约和港口国监督区域性合作组织的规定而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船舶安全监督分为船舶现场监督和船舶安全检查。
船舶现场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实施的日常安全监督抽查活动。
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对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海事劳工条件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包括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第六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装备、资料等,以满足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
第七条船舶现场监督应当由具备相应职责的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第八条从事船舶安全检查的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格证书,并不断更新知识。
第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对船舶安全状况的社会监督机制,公布举报、投诉渠道,完善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守秘密。
第二章船舶进出港报告第十条中国籍船舶在我国管辖水域内航行应当按照规定实施船舶进出港报告。
第十一条船舶应当在预计离港或者抵港4小时前向将要离泊或者抵达港口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信息。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范文(二篇)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范文一、引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是指为了保障航行安全和保护水域环境而建立的一套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
本文旨在规范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障船舶交通的安全稳定运行。
二、监督管理机制1.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船舶交通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组织安全监督检查,协调和处理船舶交通事故等工作。
2.完善监督管理流程:明确监督管理的流程和程序,确保安全监督工作的全面性、规范性和高效性。
3.强化监督管理人员培训:加强监督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监督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安全监督措施1.风险评估和预防控制:对航行区域的风险进行评估,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及时发现和纠正潜在的安全隐患。
2.监督检查和督促整改:定期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船舶和航道设施,及时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3.信息采集和分析:建立健全的信息采集和分析系统,实时了解船舶交通状况和安全风险,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四、应急管理措施1.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根据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相关职责和应对措施。
2.组建应急救援队伍:组织专业的救援队伍,提供迅速有效的应急救援服务,保障船舶交通安全。
3.加强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快速有效地应对。
五、监督管理成效评估1.建立绩效评估体系:根据监督管理的目标和任务,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估体系,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2.加强监督管理宣传:通过宣传教育活动,增加公众对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3.追究责任和奖惩措施:对监督管理中的不合格和不规范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对工作出色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六、总结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是保障船舶交通安全和保护水域环境的重要手段。
通过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采取科学有效的监督措施和应急管理措施,加强成效评估和宣传教育,能够确保船舶交通的安全稳定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规范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及海上设施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
第三条船舶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授权开展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船舶安全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为监督检查船舶、船员及其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以及我国加入的区域性合作组织的规定,依法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船舶安全监督分为船舶安全检查和船舶日常检查。
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安全和防污染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等进行的监督检查,包括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船舶日常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的除船舶安全检查之外的日常的检查。
第二章船舶进出港报告第六条本章节仅适用于在中国水域航行的中国籍船舶。
第七条船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口信息,并对报告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中国籍船舶应当在预计抵达港口之前提前4小时(航程不足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时)、预计离港之前提前4小时,向抵达港口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九条船舶报告进出港信息包括航次动态、在船人员信息、客货载运信息、拟停靠时间和地点等。
第十条船舶可以通过互联网、手机、书面等方式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并在船舶航海(航行)日志内作相应的记载。
我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培训讲义(ppt 111页)
⑸救生筏
①检查救生筏是否被固定死,以致不能 达到自浮效果,对易断连接是否正确, 应连接在扣环上,以便自动拉断后充气。
②检查是否处于可用状态。
⑹救生舢板
检查有关属具,检查是否采用了汽油 机为动力,不能用此作为动力。
⑶防毒面具
对于船长不小于40M的运输散发有毒 蒸汽或毒气货物的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 运输船,应按船上总人数的100%配置防 毒面具,检查其有效性。
⑷救生艇
①检查救生艇附近有否救生艇施放说明;
②应急照明是否正常,艇附近应急探照灯是不 正常,必要时进行开启试验;
③检查救生艇吊艇架是否牢固,支撑架是否有 锈蚀严重情况;
★ 通过对船舶技术设备状况和人员配 备及适任状况的检查,预防水上交通事 故和污染事故的发生保障水上人命财产 的安全,防止水域污染。
3、适用范围
⑴中国籍200总吨或750千瓦以上海船 ⑵50总吨或36.8千瓦以上内河船舶
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 点)的一切外国籍船舶。
不适用于从事营业性运输以外的军事船 舶、公安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⑺存放位置
检查救生衣及救浮具存放处是否有 明显标识,且所有通道貌岸然、梯口和 出口处是否有通往存放处(或登乘处)、 舷边和露天处所的指示标志,通道是否 畅通。
⑻舷梯和安全网
是否有足够的强度是否存在过度的 磨损,对舷梯起吊钢丝进行重点检查是 否过度磨损;检查是否有堵漏器材及工 具。
(四)消防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江苏海事学院 王琪
一、《规则》制定的依据、目 的、适用范围及主管机关
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船舶安全监督规则船舶是海洋中最常见的交通工具之一,它们承担着重要的货物运输、人员运输和科学探索任务。
但同时,船只在行驶过程中也面临着诸多的安全隐患。
为了保障船舶的安全,各国陆续出台了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本文将对船舶安全监督规则进行详细的解析。
一、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的概念和意义船舶安全监督规则是指为了保障船舶的人员和财产安全,规范船舶运营的行为准则和操作要求。
通过制定和执行船舶安全监督规则,可以有效预防船舶事故的发生,减少人员和财产的损失,实现船舶安全运营。
船舶安全监督规则是保障航运安全的重要手段,其涵盖的范围极其广泛,包括船舶安全设计规范、船员资格审定、航行规则和安全标准等。
通过不断完善船舶安全监督规则,可以提高航运安全水平,减少船舶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的主要内容1.船舶安全审查船舶安全审查是指通过对船舶的船体、机电设备、航行仪器等方面的检查,评估船舶安全性能的过程。
其目的是为了确保船舶的安全性和适航性,并消除存在的隐患。
船舶安全审查主要分为初审和定期检查两种。
初审是对新船进行的检查,主要包括船舶设计、制造、建造和试航等环节。
定期检查是对已经服役的船舶进行的,定期检查周期通常为两年。
2.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船舶安全管理体系是指一系列有关船舶安全的制度、规定和流程,用于指导船舶的安全生产和管理。
其目的是为了从根本上预防船舶安全事故的发生,使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计可循。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主要包括安全管理手册、安全培训、安全检查、事故处理和持续改进等方面。
通过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可以实现从预防船舶安全事故到持续改进的全过程管理。
3.船舶运行指导船舶运行指导是为了提高船员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加强船舶运营的规范化管理。
其目的是为了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提高船舶的安全运营水平。
船舶运行指导主要包括航行规则、船舶操纵技术、应急演练等方面。
通过船舶运行指导,可以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增强船员的应急处理能力,确保船舶安全运营。
《船舶安全监督规则》解读PPT课件
《规则》对船舶报告的形式、内容、时限要求等做了规
定,并202通0/3/2过9 信息化手段便利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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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船舶安全监督规则》有何新变化?
• (四)运用了综合质量管理的理念
• 第三章第十五、十六、十七条
• 建立船舶综合质量管理制度,结合船舶综合质量管理平 台的搭建,运用大数据进行分析,对船舶开展综合质量 评定,与现行的重点跟踪船舶和安全诚信船舶的管理制 度相衔接,突出重点跟踪船舶和安全诚信船舶的检查要 求,对重点跟踪船舶可以增加检查频次,对安全诚信船 舶可以减少检查频次,集中资源对低标准船舶进行检查 ,减少对技术状况好又诚信守法的船舶干扰,并且将信 息对社会公开,通过市场化的手段加强船舶安全监督管 理。
《船舶安全监督规则》解读
202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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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背景
• 2017年5月23日,经交通运输部第8次部务会 议通过,交通运输部部长第14号令签发《中华 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并将于2017 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9年颁布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届时废止。
202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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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抽查实施船舶安全监督,不能代替或者免除航运
公司、船舶、船员、船检机构及其他单位和个人
在船舶安全、防污染、保安等方面应当履行的法
律2020责/3/29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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框架
• 总共有七章57条,分别为:
• 总则(9条) • 船舶进出港报告(5条) • 船舶综合质量管理(3条) • 船舶安全监督(23条) • 船舶安全责任(9条) • 法律责任(6条) • 附则(2条)
人或经营人处5000到5万的行政处罚。
• 。2020/3/29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9.15•【文号】交通部令[1997年第8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7年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已于1997年7月31日经第11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黄镇东1997年9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交通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及内河设有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称VTS系统)的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代理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全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称VTS中心)是依据本规则负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的运行中心。
第二章船舶报告第四条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必须按主管机关颁发的《VTS用户指南》所明确的报告程序和内容,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或其他有效手段向VTS中心进行船舶动态报告。
第五条船舶在VTS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时,应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或其他一切有效手段立即向VTS中心报告。
第六条船舶发现助航标志异常、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流物或其他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时,应迅速向VTS中心报告。
第七条船舶与VTS中心在甚高频无线电话中所使用的语言应为汉语普通话或英语。
第三章船舶交通管理第八条在VTS区域航行的船舶除应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外,还应遵守交通部和主管机关颁布的有关航行、避让的特别规定。
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为更有效地确保船舶的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航行的安全,维护海港安全,推行中央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设立规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负责监督活动的机构中央领导机关负责组织实施,中央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及各行政机关派出和分派工作人员到船舶中监督活动。
第二条监督内容中央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海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海上安全监督管理任务:
(一)实行船舶安全许可和安全监督的制度;
(三)落实国家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船舶安全责任体系,严格审查船舶申请船舶安全许可证时的各项资料和条件;
(四)加强对船舶安全相关设备和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
(五)督促船舶严格遵守海洋公序、运输安全和环境保护有关法规;
(六)实施有关失事、故障事故处置及抢险救助工作。
第三条监督范围
(一)国内船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海洋航行。
(三)船舶靠港出港;
(四)船舶安全许可以及其它事项;
省级、地市、县级政府海事机构应当每年对船舶和有关海洋活动进行至少二次的抽查和监督活动,对申请或经改装加装船舶设施后须实行特别监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船舶,应当及时督促其进行改正,并配合其他相关机构及时实施整改措施。
第五条违规行为
船舶超出安全许可范围或违反安全性能要求以及未经审核通过有关机构因安全性能不符合要求而影响其他社会公共安全、破坏海洋环境或明显违反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将依法受到法律责任。
第六条制度完善
中央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持续加强监督能力,解决安全监督管理存在的各种问题,不断完善安全监督制度,使其更加规范、科学、便捷。
特此制定。
(此条仅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规范船舶安全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和水上设施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监督工作。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
第三条船舶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安全监督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全国船舶安全监督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授权开展船舶安全监督工作。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船舶安全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及其从事的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国际公约和港口国监督区域性合作组织的规定而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船舶安全监督分为船舶现场监督和船舶安全检查。
船舶现场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实施的日常安全监督抽查活动。
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对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海事劳工条件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包括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第六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装备、资料等,以满足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
第七条船舶现场监督应当由具备相应职责的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第八条从事船舶安全检查的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格证书,并不断更新知识。
第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对船舶安全状况的社会监督机制,公布举报、投诉渠道,完善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守秘密。
第二章船舶进出港报告第十条中国籍船舶在我国管辖水域内航行应当按照规定实施船舶进出港报告。
第十一条船舶应当在预计离港或者抵港4小时前向将要离泊或者抵达港口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信息。
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船舶安全监督规则船舶安全监督规则是保障船舶安全运行的重要法规,它对船舶的安全性能、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确保船舶在航行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保障船员和船舶的安全。
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海洋环境、保障海上交通安全、促进航运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船舶安全监督规则要求船舶必须符合一定的安全性能标准。
船舶在设计建造过程中,必须符合国际航海公约的相关规定,包括船舶结构强度、防污染设施、消防设备、救生设备等方面的要求。
船舶安全监督规则对船舶的建造、改装、维修等各个环节都有详细的规定,确保船舶在各种极端环境下都能保持安全稳定的状态。
其次,船舶安全监督规则要求船舶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船舶公司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安全管理规程,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确保船员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船舶安全监督规则对船舶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进行了详细规定,要求其必须符合国际标准,确保船舶在运营过程中能够做到安全第一。
再次,船舶安全监督规则要求船舶必须遵守严格的安全操作规程。
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国际航海公约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包括航行安全、船舶防护、船舶通信等方面的要求。
船舶安全监督规则对船舶的操作规程进行了详细规定,要求船舶必须建立健全的操作规程,确保船舶在航行过程中能够做到安全可靠。
最后,船舶安全监督规则要求船舶必须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审查。
船舶必须接受船检机构的定期检查,确保船舶的安全性能、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方面符合相关规定。
船舶安全监督规则对船舶的检查和审查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要求船舶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检查,确保船舶在航行过程中能够保持安全状态。
综上所述,船舶安全监督规则是保障船舶安全运行的重要法规,它对船舶的安全性能、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确保船舶在航行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保障船员和船舶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规范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为监督和核查船舶、船员及其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以及我国加入的区域性合作组织的规定,依法登轮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分为船舶安全检查和船舶安全监督。
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安全和防污染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等进行的监督管理,包括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船舶安全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登轮实施的除船舶安全检查之外的其他所有现场监督检查。
第三条船舶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授权开展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但、行政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责任与义务第六条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为船舶配备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
在船舶营运期间,航运公司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与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确保船舶处于适航或适拖状态,按规定做好货物的积载隔离,对旅客开展安全教育。
第七条船舶应当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保证船员适任、船舶适航。
船舶应当建立开航前自查制度。
船舶在离泊前,应对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和货物装载情况进行自查,填写《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的规范,保障船舶安全,维护船员和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三条船舶安全监督是指国家对船舶设计、建造、修理、检验、维护、操作、使用等环节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的船舶,包括但不限于内河船舶、海洋船舶、渔船、客船、货船、客货船、工程船、拖轮、驳船、客运轮渡、油轮、化学品船、气体运输船、集装箱船、旅游船等。
第五条国家对船舶进行安全监管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际规定,注重维护船舶建造企业和船员的合法权益,确保监管措施合法、公正、公开和及时有效。
第二章船舶设计、建造和修理的安全监督第六条船舶的设计、建造和修理应当符合国家的《船舶设计规则》《船舶建造规范》《船舶修理技术规范》等法规及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七条船舶建造企业在设计、建造和修理船舶时,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力量,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执行,并严格遵守规范性文件中的各项要求。
第八条船舶建造企业在建造和修理船舶过程中,应当按照建造方案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确保船体各部件的质量和尺寸符合规范要求。
第九条船舶建造企业应当在船舶建造或修理完成后,提交相关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船舶的尺寸、结构、装配工艺、设备安装等方面进行严格的检查,确保船舶的安全性能达到规范要求,并出具相应的证书。
第十条船舶检验是指国家对船舶安全性能的检查和评估,主要包括船舶的初检、定期检、特别检和期满检等。
第十一条船舶初检是指船舶初次注册或重新登记前的检验,包括设计、建造、装备和性能的全面检查,以确保船舶的安全性能符合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十二条船舶定期检是指每一定期时间,对已经注册或登记的船舶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性能检查,以保障船舶运营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三条船舶特别检是指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对船舶进行全面检查的情况,比如发生了重大事故、船舶造成了较大的财产损失等。
《中国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实施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实施意见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实施工作,根据《规则》的规定和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实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适用范围(一)《规则》明确了船舶安全检查的定义。
海事管理机构针对船舶实施的监督检查行为凡符合定义要求的,均应适用本《规则》。
(二)对以下类型船舶实施的安全检查活动应适用本《规则》:1. 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且不能明确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类型的;2. 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
二、检查要求(一)船舶安全检查,应当由至少两名安全检查人员于船舶停泊或者作业期间实施。
两名安全检查人员中至少有一人需满足相应的检查资格。
处于见习期间的执法人员不得单独从事船舶或船舶某一区域的安全检查工作。
(二)检查人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时,应向船方出示能够显示其身份和相应资质的检查员证件;尚未取得相应资质的见习人员应向船方出示《海事行政执法证》。
未取得海事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船舶安全检查活动。
(三)除特定原因外,实施船舶安全检查活动应避免以下情形:1.船舶启航前2小时内实施检查;2.拦截在航船舶驶往指定地点接受检查;3.不当延误船舶或影响船员正常履行船舶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职责。
(四)船舶安全检查专用印章格式及用章程序仍沿用现行模式。
(五)我局另行制定详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程序》,以规范安全检查、缺陷处理、复查与跟踪检查、检查信息录入存档,有关通报、通知格式等事宜。
对中国籍200总吨和主机功率750千瓦以下的海船、50总吨和主机功率36.8千瓦以下的内河船舶,《程序》将明确船舶安全检查的简易程序。
三、资质管理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船舶安全检查活动需具备开展此项工作的基本条件。
其中,港口国监督检查仍由我局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实施。
我局将另行制定各海事管理机构检查人员的最低配置标准、必要装备(资料)的清单以及授权开展港口国监督检查的标准和程序。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船舶交通进行监管和管理的系统。
在现代化的航运业中,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已经成为了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为了保障船舶交通的安全,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要求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必须具备高度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这是保障船舶交通安全的基础。
如果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出现故障或者失灵,将会对船舶交通带来极大的危害。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要求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必须具备高度的安全性。
这是保障船舶交通安全的重要保障。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必须具备防止黑客攻击、病毒感染等安全措施,确保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性。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要求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必须具备高度的实用性。
这是保障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能够发挥作用的重要保障。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必须具备实时监控、预警、指挥等功能,确保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要求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必须具备高度的可操作性。
这是保障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能够被操作和使用的重要保障。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必须具备简单易用、操作方便等特
点,确保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能够被广泛应用。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是保障船舶交通安全的重要保障。
只有严格遵守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才能够确保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可靠、实用和可操作性。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7.05.23•【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4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已于2017年5月17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规范船舶安全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和水上设施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监督工作。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
第三条船舶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安全监督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全国船舶安全监督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授权开展船舶安全监督工作。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船舶安全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及其从事的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国际公约和港口国监督区域性合作组织的规定而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船舶安全监督分为船舶现场监督和船舶安全检查。
船舶现场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实施的日常安全监督抽查活动。
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对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海事劳工条件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包括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第六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装备、资料等,以满足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加强对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障船舶交通的安全有序进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适用于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等环节。
第三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全面监督。
第四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建设、安全运营、有效维护的原则。
第五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主管机关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组织协调、监督指导。
第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对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估、检查、监测等。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七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所有者、经营者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八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所有者、经营者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配备足够的技术、设备、人员,开展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九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所有者、经营者应当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监督实施安全措施,保障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十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使用者应当按照系统运行规程合理使用系统,不得利用系统进行违法活动,并及时报告系统异常情况。
第十一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设备提供商、维护商应当对设备进行质量控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及时维修和更新设备,保障系统的安全性能。
第三章安全监督管理第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落实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采取监测、评价、检查、督办等方法,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船舶安全检查规则解读
《中华人民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解读主要讲两个方面的容,一是对09安检规则进行解读,二是对09安检规则的实施作一些说明。
一、解读09安检规则09安检规则从构建海事监管新模式,体现“三个服务”的角度,明确了立法的目的、船舶安全检查程序和容,规定了海事管理机构及检查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体现了平等和责权利统一的原则,对促进海事管理机构履行职责,规船舶安全检查行为,提高检查人员素质,提升检查质量和效果,发挥船舶安全检查的作用将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
与97安检规则相比,09安检规则主要进行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修改:(一)明确了立法目的。
09安检规则突破了97安检规则立法目的的单向性,不再单纯地以加强对船舶技术设备状况和人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的监督检查,保障水上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污染水域,约束行政相对人行为为目的,同时强调了规海事管理机构船舶安全检查行为的立法目的,并为此设定了相关制度,如第六条明确了船舶安全检查至少由2名安全检查人员进行,避免对在航船舶实施安全检查,第七条规定安检人员的资质,第八条明确了船舶安全检查的容,第十条规定了船舶安全检查的程序(步骤),第十三条明确了船舶的权利等,保证了立法目的实现的途径。
(二)准确定位船舶安全检查,强化源头管理效能。
传统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正在逐渐成为其他工作的挡箭牌,弱化了源头管理的效能。
如,船舶安全检查正逐渐演变为第二船检,部分船舶检验机构错误地将船舶安全检查对船舶安全所起的把关作用当作了为其船舶检验把关的工具,将船舶检验所应起的源头管理作用推给了海事管理机构的船舶安全检查,一方面弱化了船舶检验的源头管理作用,另一方面增加海事管理工作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船舶安全检查工作也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在船员发证、审核发证也存在类似情况。
09安检规则从三个方面解决这个问题:一是明确定义船舶安全检查。
09安检第二条第三款对船舶安全检查进行了准确定义:“本规则所称‘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以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以及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认可组织等有效执行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的决定》的解读
交通运输部关于《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的决定》的解读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2.09.28
•【分类】法规、规章解读
正文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的决定》
解读
近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7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便于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7月30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2〕15号,以下简称《决定》)印发实施。
《决定》明确取消“对未按照规定随船携带或者保存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行为的罚款”、下调“对船舶进出沿海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行为中轻微行为的罚款”起罚数额。
为落实《决定》要求,删除了未按照规定随船携带或者保存相关监督检查报告的罚款规定,对船舶进出沿海港口未按照规定报告的起罚数额予以下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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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航运公司有何新要求?
• (一)诚信管理。《海事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 (二)安全生产自查。建立自查清单,保存2年,处罚 1000至1万元。 • (三)按要求办理进出港报告。 • (四)按监督检查处理意见纠正或者采取整改措施。 • (五)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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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8 8
新的《船舶安全监督规则》有何新变化?
• (三)制定了新形势下的船舶报告制度 • 第二章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本 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必须向主管机关报告船舶 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 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 • 为适应船舶进出港签证取消后的管理需要,获取船舶的 航次信息,统计船舶营运数据,《规则》制定了船舶进 出港报告制度,要求船舶在进港和离港前要进行报告。 《规则》对船舶报告的形式、内容、时限要求等做了规 2017/12/8 9 定,并通过信息化手段便利行政相对人。
新的《船舶安全监督规则》有何新变化?
• (四)运用了综合质量管理的理念 • 第三章第十五、十六、十七条 • 建立船舶综合质量管理制度,结合船舶综合质量管理平 台的搭建,运用大数据进行分析,对船舶开展综合质量 评定,与现行的重点跟踪船舶和安全诚信船舶的管理制 度相衔接,突出重点跟踪船舶和安全诚信船舶的检查要 求,对重点跟踪船舶可以增加检查频次,对安全诚信船 舶可以减少检查频次,集中资源对低标准船舶进行检查 ,减少对技术状况好又诚信守法的船舶干扰,并且将信 息对社会公开,通过市场化的手段加强船舶安全监督管 理。
新的《船舶安全监督规则》有何新变化?
• (六)突出了船舶要建立开航前自查制度 • 第四十二条 • 要求中国籍船舶建立船舶开航前自查制度,要求船舶在 离泊前对安全开航条件、客货载运、绑扎系固、船舶关 键设备等开展自查,明确了船舶保证航行安全的义务, 突出船舶的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使船舶安全管理机制 更加完善。
框架
• 总共有七章57条,分别为: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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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9条) 船舶进出港报告(5条) 船舶综合质量管理(3条) 船舶安全监督(23条) 船舶安全责任(9条) 法律责任(6条) 附则(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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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船舶安全监督规则》有何新变化?
• (一)重新定义了船舶安全监督的概念和行为 • 第五条 • 船舶安全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及其从事的 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国际公约 和港口国监督区域性合作组织的规定而实施的安全监督 管理活动。 • 主要包含两方面:一是传统意义上定期对船舶技术条件 安全状况的船舶安全检查,二是日常一般性的船舶现场 监督,包含码头、水域巡查以及非安全检查的登轮检查 ,内容主要包括船舶船员证书、船舶配员、船舶防污染 检查、船舶停泊及作业、进出港报告和费税缴纳等情况 2017/12/8 6 。
背景
• (二)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 • 2014年12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企业是安全生产的 责任主体,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和义 务;各级政府和部门是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主体 。 • 新规则第四十九条规定,海事管理机构通 过抽查实施船舶安全监督,不能代替或者免除 航运公司、船舶、船员、船检机构及其他单位 2017/12/8 4 和个人在船舶安全、防污染、保安等方面应当
《船舶安全监督规则》解读
背景
• 2017年5月23日,经交通运输部第8次部务会 议通过,交通运输部部长第14号令签发《中华 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并将于2017 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9年颁布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届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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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 (一)完善海事进出港报告事中事后监管 • 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船 舶签证”内容作出修改,将进出港签证改为报告 。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 十八条“船舶签证”内容作出修改。 • 内河船未办理进出港报告的,对船舶所有 人或经营人处5000到5万的行政处罚。 2017/12/8 3 • 。
新的《船舶安全监督规则》有何新变化?
• (二)明确了各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 • 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 • 建立了信息通报机制,海事管理机构将检查情况通报负 责安全与防污染责任的航运公司,督促落实航运公司安 全主体责任; • 第十四条 • 对重要的船舶安全技术缺陷通报船舶检验机构,与水路 运输管理部门互通监管信息,充分发挥船舶检验机构技 术保障作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市场监管作用。
新的《船舶安全监督规则》有何新变化?
• (二)明确了各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 • 明确了航运公司、船舶、船长、船员、船舶检验机构、 海事管理机构等相关方在船舶安全、防污染、海事劳工 条件和保安等方面各自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构建了 船舶安全管理新机制。 • 第四十一条 • 更加突出船舶、船公司履行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的主体 责任; • 第四十九条 • 明确了船舶安全监督是一种抽查行为,不免除或替代相 关方应当履行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2017/12/8 7
2017/12/8 10
新的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船舶安全监督规则》有何新变化?
• (五)完善了安全监督目标船舶选择标准 • 第四章第一节第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条 • 《规则》将风险评估作为监督和检查选择船舶的依据, 通过信息化系统实现对适检对象的选择,保证了良好状 况船舶的营运,又让不安全不守规的高风险等级的船舶 处处受查。将重点船型船舶(客船、危险品船等)、船 龄、缺陷和滞留情况等做为风险评估的参数,将被举报 的船舶、重点跟踪船舶等列为绝对优先监督对象,合理 调配行政执法资源,提高了检查的针对性和效率,使目 标船选择更加合理,更有操作性,一定程度上对安全检 查的“覆盖面”进行制度上的保障,也预防了廉政方面的 2017/12/8 11 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