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股份公司《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的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关爱生命。
(二)预防事故与应急救援相结合。
(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公司安全生产委会是公司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的综合指挥机构,负责指导公司各单位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的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四条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工作,其工作职责:
(一)组织制定、完善公司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管理办法、应急救援预案;指导、协调各单位、项目的应急管理工作。
(二)监督检查各单位、项目贯彻执行公司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制度。
(三)组织、协调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单位、项目应建立健全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为本单位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人,相应职能部门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实施,其它各有关部门应按应急救援预案要求分工配合开展工作。
第三章应急预案管理
第六条各单位、项目应结合本单位、项目的危险源及危险性分析情况,制定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总体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保证各预案之间的相互衔接。
第七条各单位、项目编制的应急预案应组织本单位、项目有关人员和专家进行评审,形成记录并签字,确保应急预案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并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下发。
第九条各单位、项目编制的应急预案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同时报送到公司备案。
第十条各单位、项目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全体员工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一条各单位、项目应制定预案演练计划,并结合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要根据危险性分析,每年不定期的组织开展重要工序、部位、特种设备的现场处置方案应急演练。
第十二条在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各单位、项目应组织有关人员对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对预案的修改意见。
第十三条各单位、项目应当至少每三年对应急预案修订一次,应根据生产实际和组织机构、环境等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动态修订,并按照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十四条公司依据《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每年对各单位、项目的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进行考评。
第四章事故、灾害分析和分级
第十五条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和危险分析,确定以下作业为重大危险因素监控对象:
(一)高边坡开挖及不良地质段开挖。
(二)爆破施工、导截流施工、深基坑施工、洞挖施工、斜井竖井施工。
(三)大模板施工、桥梁施工、脚手架施工。
(四)易燃易爆物品、剧毒物质的运输、存放、使用。
(五)大件运输、大型设备制造及大型金属结构制安。
(六)特种设备的安拆、运行。
(七) 大件起重吊装施工。
(八) 场内客运。
(九)防汛、防洪、泥石流、防自然灾害。
(十)其它
第十六条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按照伤亡人数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级。
(一)死亡30人及以上,或者100人及以上重伤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二)死亡10-29人,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为重大事故。
(三)死亡3-9人,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为较大事故。
(四)死亡1-2人,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为一般事故。
第五章应急响应
第十七条自然灾害发生后,各单位、项目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控制事态扩大或升级,同时按程序向上级和当地政府报告。
第十八条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工作遵循分级响应原则,根据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的应急响应级别。
(一)特别重大和重大事故应急响应(I级响应)
特别重大和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项目应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向公司报告。
公司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同时向公司安环部报告,并续报新情况。
(二)较大事故应急响应(II级响应)
较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项目应在1小时内向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向公司报告。公司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启
动应急预案,并组织人员赶赴现场组织救援,并向公司安环部续报新情况。
(三)一般事故应急响应(III响应)
一般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项目在1小时内向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向公司报告。公司应在8小时内报公司安环部。同时对事故所发生项目部立即开展应急救援。
第十九条应急响应结束
当应急救援措施使事故和灾害现场得到有效控制,导致次生、衍生的隐患消除后,应急响应结束。
第六章后期处置
第二十条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单位、项目部应急救援组织应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稳定员工情绪。同时全面开展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一条调查与总结
事故发生单位、项目部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分析安全事故或自然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并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改进应急管理工作方法。
第二十二条信息发布
各事故发生单位、项目部应及时发布事故信息,并在信息发布时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安全事故或自然灾害的性质、原因、过程、责任分析、防范措施等。
第七章应急保障
第二十四条应急组织及人员
各单位、项目应建立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和应急救援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和联系方式;应成立应急领导小组,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公告应急响应期间内外部联系单位、联系人员和联系电话。
第二十五条应急预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