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黄金交易所竞价交易细则20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上海黄金交易所(Shanghai Gold Exchange,简称SGE)是中国境内唯一的全国性黄金交易市场,成立于2002年。
作为中国黄金市场的核心,SGE的现货交易规则是黄金交易者和投资者必须了解的重要内容。
1. 交易时间SGE现货交易的交易时间分为夜盘和日盘。
夜盘交易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晚上9:00至次日凌晨2:30,日盘交易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上午9:00至下午3:30。
节假日期间,交易时间可能会有所调整。
2. 交易品种SGE的现货交易主要包括黄金、白银、铂金和钯金等贵金属品种。
其中,黄金交易是最为活跃和主要的交易品种。
3. 交易规则SGE现货交易的交易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成交价格确定:SGE的交易价格是以人民币/克为单位,交易价格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自由形成,采用连续竞价的方式进行交易。
(2) 交易单位:黄金交易的交易单位为标准金重量单位克,白银为标准银重量单位千克,铂金和钯金为标准金重量单位盎司。
(3) 交割方式:SGE现货交易采用实物交割方式,即交易双方按约定的交割日将黄金实物交付给买方,交割地点为上海。
(4) 交易保证金:SGE要求交易者在进行交易前交纳一定比例的交易保证金,以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保证金的交纳比例根据交易品种和交易者的身份不同而有所差异。
(5) 交易手续费:SGE对交易者收取一定比例的交易手续费,用以维护交易所的正常运营和管理。
(6) 交易结算:SGE的交易结算采用T+D(交割日交易日)交收制度,交易当天成交的交易将在交割日进行交割结算。
(7) 交易风险管理:SGE建立了完善的交易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交易限额管理、交易风险准备金管理等,以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4. 交易者资格要求SGE对交易者的资格要求比较严格,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注册会员:交易者必须是SGE的注册会员,注册会员需满足一定的资质要求,包括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个人等。
黄金T+D交易规则
黄金T+D交易规则上海黄金交易所采用集合竞价,撮合成交的原则。
一、集合竞价制度开盘集合竞价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15分钟内进行,其中前14分钟为买卖指令申报时间,后1分钟为集合竞价撮合时间,开市时产生开盘价。
与普通的撮合成交原则不同,集合竞价采用最大成交量原则。
开盘集合竞价中的为成交申报单自动参与开盘后的竞价交易。
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集合竞价后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第一笔成交价按照交易所撮合原则产生,其中前一成交价为上一交易日收盘价。
二、首付款制度1、在买卖报价过程中,不再冻结全额资金和实物,而是不分买卖方向,全部冻结报价金额15%的资金;2、交易过程实行T+0,当天买入可以当天卖出;3、所有交易品种共用一个资金账户与实物账户,这实现了不同交易品种之间资金与实物的共享。
三、报价报价操作不仅仅是简单的买报价与卖报价,还有一个开仓与平仓的选择。
因此,报价操作共有四种,对应不同的资金冻结与持仓增减。
1、买开仓2、卖开仓3、买平仓4、卖平仓四、交割现货延期交收业务没有规定具体的交割时间,由买卖双方自由申报。
买卖双方申报交割的数量一旦不相等,就要通过中立仓、延期补偿机制来解决这种矛盾,从而顺利实现现货延期业务的交割功能。
根据市场情况,延期补偿费可以为正、负或者为零。
当市场出现供不应求(货少了)的情况下,延期补偿费为卖方付给买方。
当市场供大于求(货多了)时,延期补偿费为买方付给卖方。
当供求平衡时,延期补偿费为零。
五、清算为了有利于风险控制,每日进行结算。
每日交易结束后,按照全部持仓计算应冻结的首付款。
根据当日结算价,计算持仓的全部盈亏,并发生实际的资金划转,盈利者可以提取利润,亏损者要在规定时间内,补足资金。
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业务细则
为线上询价交易,非通过交易所指定询价交易平台达成的询价交易称 为线下询价交易。
第二十三条 线上询价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交易所公告 休市日除外)《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业务时间明细表》(附表)规定 的线上询价交易时段,具体按照询价合约参数执行。交易所可以根据 市场发展需要调整并公告交易时间。
第二十四条 线上询价交易要素主要包括合约代码、数量、期限、 价格、方向、交易对手等,具体按照本细则各询价合约附则的相关规 定执行。
第二条 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询价业务是指在交 易所指定询价交易平台达成的询价交易业务,或交易双方通过其他方 式达成询价交易后,在交易所进行的询价登记,以及其在交易所开展 的结算、交割等业务。
第三条 交易所询价业务分为以交易双方信用关系为基础的双 边信用型询价业务和交易所收取保证金并进行逐日盯市的履约担保 型询价业务。
效时间内达成交易,该询价过程自行终止。 第三十条 线上询价交易达成后由交易所指定系统生成的电子
凭证等同于成交合同,对交易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交易双方不得擅 自变更或解除。
第五章 登 记
第三十一条 询价登记是指线下询价交易达成后,交易相关方 向交易所提交询价交易各项要素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定向询价指具备询价业务资格的市场参与者向指 定交易对手方发起询价,同时向多家交易对手方发起的定向询价又称 竞争性询价。定向询价支持以量询价和以价询量两种方式。
第二十九条 线上询价交易过程主要包括: (一)交易发起方发送询价请求,待交易对手方回应; (二)交易对手方接到询价请求后,综合考虑后输入所询交易要 素,发送给交易发起方,发起方可以确认成交。若交易双方未能在有
第四条 交易所指定询价交易平台包括:交易所询价交易平台、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平台以及经交易所认证的其他交易平台。
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交易规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秩序,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促进黄金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银发[2010]211号)、《上海黄金交易所业务监督管理规则》(银发[2011]93号)、《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以下简称“黄金询价交易”)是指经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核准的市场参与者,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以双边询价方式进行的黄金交易,交易品种为交易所指定在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挂牌的黄金交易品种。
通过交易所现有询价交易系统进行的交易仍按照交易所现有业务规则执行。
第三条交易所负责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下组织黄金询价交易的集中交易、清算和交割,包括但不限于发布挂牌黄金询价交易新产品、制定相关市场规则、管理监督询价市场准入与日常运行、核定黄金询价交易参数以及市场交易权限等;交易中心负责为市场参与者提供黄金询价交易系统及相应技术支持,协助交易所进行询价市场日常运行及市场管理。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四条交易所对黄金询价交易实行准入管理。
具备交易中心会员资格的机构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由交易所审核批准后,可通过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进行黄金询价交易。
非交易中心会员的交易所会员机构的准入管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申请开办银行间黄金询价交易业务的机构应向交易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开办银行间黄金询价交易业务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分析、业务发展计划、已开展黄金自营交易的经营情况、委托交易所清算交割黄金询价交易业务等);(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操作流程、风险控制措施、交易、清算、风控人员配备情况等);(三)具有符合黄金询价交易系统技术规范的软硬件环境的说明材料;(四)机构内部授权从事黄金询价交易业务的有效证明,并书面预留被授权部门的公章样本或有权审批人签字样本;(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上海黄金交易所集中定价交易细则2019年11月修订稿.pdf
上海黄金交易所集中定价交易细则(2019年11月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集中定价交易管理,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和《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组织定价合约的交易、结算和交割。
第三条集中定价交易是指市场参与者在交易所平台上,通过“以价询量、数量匹配”的定价过程,在市场量价平衡时,确定定价合约的人民币基准价,并按基准价成交的交易。
第四条交易所的定价合约包括上海金、上海银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定价合约。
第五条交易所、会员、客户及相关工作人员在集中定价交易活动中应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参与主体第六条交易所的会员、客户均可参与集中定价交易。
其中,客户为法人客户,通过会员代理参与集中定价交易。
第七条集中定价交易实行定价成员和提供参考价成员制度。
定价成员是指在规定时间段内提供相应定价合约参考价,并在一定数量范围内承担平衡合约供求职责的机构。
提供参考价成员是指在规定时间段内提供相应定价合约参考价的机构。
第八条交易所对定价成员和提供参考价成员资格实行申请制。
第九条申请成为定价成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定价成员应为金融机构或贵金属产业链上的龙头实体企业;(二)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具有等额净资产;(三)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历史,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账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五)在交易所或国内、国际贵金属市场交易活跃,年交易量位居前列;(六)在交易所黄金或白银品种的实物交割量排名前列;(七)遵守执行交易所的规章制度;(八)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申请定价成员资格的机构需要向交易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申请成为定价成员的书面申请;(二)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年度会计报告;(四)申请机构关于相关品种定价业务风险控制的说明材料;(五)申请机构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说明材料;(六)申请时上一年度在交易所的交易情况报告;(七)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4.06.13•【字号】•【施行日期】2004.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正常交易程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黄金交易所管理办法》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交易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宗旨,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采取自由报价,撮合成交,集中清算,统一配送的交易方式,同时提供询价交易等作为辅助交易方式。
第二章交易地点和交易时间第三条交易所交易地点为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5号。
第四条每周一至周五开市(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开市时间为:上午10:00--11:30;下午13:30--15:00。
第三章交易品种、质量与报价方式第五条交易品种为黄金、白银、铂。
第六条黄金交易品种为标准牌号Au99.99、Au99.95、Au99.9、Au99.5四种和金币。
白银交易品种为标准牌号Ag99.99、Ag99.95两种。
铂交易品种另定。
第七条黄金交易品种的标准重量为50克、100克、1千克、3千克和12.5千克的金条、金锭和法定金币。
白银交易品种的标准重量为15千克的银锭。
第八条交易所交易的黄金为经交易所认证的可提供标准金锭企业生产的符合交易所金锭质量标准的黄金。
第九条报价方式为人民币元∕克,人民币元以后保留两位小数。
第十条交易的最小单位为千克,最小提货量为6千克。
第十一条交易价格为上海交割地基准价。
第十二条交易所按成交金额征收一定比例的手续费,目前暂定为万分之六。
仓储费、运保费由交易所代收代付。
交易所保留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以上费率进行调整的权利。
第四章交易方式第十三条会员可自行选择通过现场或远程方式进行交易。
现场交易是指会员在交易所指定的场所进行交易。
远程交易是指会员在自行选定的场所通过通讯网络进行交易。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详解
➢ 交易所实行会员制
➢ 交易所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交易原则,采取 自由报价、撮合成交的方式组织上市品种的竞价交易, 交易所为竞价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
➢ 交易所按照信用交易等原则组织询价交易
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分类
➢ 金融类会员:商业银行组成,可代理个人黄金交易 及自营(27家),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家)中信建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
目录
➢ 上海黄金交易所简介 ➢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品种 ➢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时间 ➢ 代理交易与自营交易规定 ➢ 交易细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简介
➢ 上海黄金交易所是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 行组建,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不 以营利为目的,实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遵循公 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黄金、白 银、铂等贵金属交易。交易所于2002年10月30日 正式开业。
➢ 现货实盘合约包括: Au50g、 Au100g、 Au99.99、 Au99.95、 Au99.5、Pt99.95、iAu100g、iAu99.99、 iAu99.5;
➢ 现货即期合约包括:Ag99.9 和 Ag99.99;
➢ 现货延期交收合约包括:Au(T+D) 、Au(T+N1) 、 Au(T+N2) 、mAu(T+D) 、Ag(T+D) 。
➢ 注3:报价全交易日有效。夜市报价,第二自然日白天交易时段有效。
代理交易与自营交易规定
➢ 交易所实行会员制组织形式,会员直接参与交易 所交易,客户必须通过会员的代理参与交易。
➢ 客户参与交易所的交易,必须事先在具备相应代 理业务资格的会员处办理开户登记。
➢ 目前,自然人客户只能由金融类会员代理交易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黄金交易所业务监督管理规则》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黄金及其它贵金属的集中交易、清算和实物统一配送。
第三条交易所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交易原则,采取自由报价、撮合成交的方式组织上市品种的竞价交易;按照信用交易原则组织询价交易(询价交易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交易所内的一切交易活动,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仓库、指定结算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交易时间与交易品种第五条交易所交易地点为上海市河南中路99号。
交易所周一至周五开市(国家法定节假日及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除外),连续交易时间详见“交易时间明细表”(附表1)。
第六条交易所上市的品种有黄金(Au)、白银(Ag)、铂(Pt),以及其它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品种。
第七条根据交易方式不同,交易所挂盘合约分为现货实盘合约、现货即期合约、现货延期交收合约及其它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合约。
第八条黄金现货实盘合约有Au50g、Au100g、Au99.99、Au99.95和Au99.5;铂金现货实盘合约有Pt99.95;白银现货即期合约有Ag99.9和Ag99.99;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有Au(T+D)、Au(T+N1)、Au(T+N2);白银现货延期交收合约有Ag(T+D)。
新增合约的挂盘根据交易所的公告执行。
第九条各交易合约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品种、合约交易代码、交易方式、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最大单笔报价量、最小单笔报价量、交易时间、最低交易保证金、清算方式、交割品种、交割方式、交割时间、交割地点、交易手续费、交割费等。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
保证金调整
市场风险状况
当市场风险状况发生变化时,交易所可能会调 整保证金比例,以控制市场风险。
政策调整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交易所可能会对保证金比 例进行调整。
其他因素
交易所还会考虑其他因素,如会员或客户的信用状况、交易活跃度等,来调整 保证金比例。
04 交割规则
交割期限
交割期限
上海黄金交易所规定,交易双方在达成交易后的某一特定日期进行实物交割。 这个日期通常在交易达成后的1-3个工作日之内,具体时间由交易双方协商确 定。
诉讼解决
如果仲裁无果,交易双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 讼,由法院进行审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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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方式
实物交割
交易双方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符合交易所规定规格和质量要求的实物黄金、白银等贵金属进行交付。
期货转现货
如果交易双方在期货市场上达成交易,可以在期货转现货的过程中进行实物交割。期货转现货的交割方式可以降 低交割成本和风险。
05 风险管理规则
涨跌停板制度
涨跌停板制度是指交易所根据市场风险情况,对部分或全部合约设定涨跌幅度限制,当市场价格波动 超过一定幅度时,交易所会采取暂停交易等措施,以减少市场的波动。
03
交易所会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口头警示、书面警示、 暂停交易等措施,以减少市场的波动。
06 信息披露规则
信息披露内容
交易信息
包括交易品种、交易时间、 交易价格、交易量等。
持仓信息
包括会员和客户的持仓量、 持仓分布等。
结算信息
包括结算价格、结算数量、 结算金额等。
交割信息
包括交割日期、交割地点、 交割方式等。
黄金期货
以黄金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通过买卖期货 合约赚取差价。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7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易地点和时间第三章交易品种与规格第四章交易方式第五章交易业务第六章清算业务第七章交割业务第八章代理业务第九章风险管理第十章异常状况处理第十一章信息管理第十二章监督管理第十三章调解与惩罚第十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上海黄金交易所(如下简称交易所)旳正常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各方旳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交易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旳宗旨,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旳原则,采用自由报价,撮合成交,集中清算,统一配送旳交易方式,同步提供询价等辅助交易方式。
第三条本规则合用交易所内旳一切交易活动,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仓库、指定清算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交易地点和交易时间第四条交易所交易地点为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5号。
第五条每周一至周五开市(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黄金交易时间上午10:00——11:30;下午13:30——15:30。
铂交易时间上午10:00——11:30;下午13:30——15:00。
第三章交易品种与规格第六条交易品种为黄金、白银、铂。
第七条黄金交易成色种类为Au99.99、Au99.95、Au99.5。
白银交易成色不低于99.95%。
铂交易成色不低于99.95%。
第八条黄金交易重量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和12.5公斤旳金条、金锭和法定金币。
第九条交易所交易旳金锭、金条、银锭为经交易所认定旳可提供原则金锭、金条、银锭企业生产旳符合交易所金锭、金条、银锭质量原则旳实物,及伦敦金银市场协会(LBMA)认定旳合格供货商或精炼厂生产旳原则实物。
交易所交易旳铂锭为伦敦铂钯市场协会(LPPM)、东京工业品交易所(TOCOM)、纽约商品交易所(NYMEX)承认旳或经交易所认定旳合格铂锭供货商生产旳原则实物。
第十条报价方式为人民币元∕克,人民币元后来保留两位小数。
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交易规则(2013修订版)
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交易规则(2013修订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黄金交易所•【公布日期】2013.12.20•【字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交易规则(修订版)(2013年12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秩序,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促进黄金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银发[2010]211号)、《上海黄金交易所业务监督管理规则》(银发[2011]93号)、《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以下简称“黄金询价交易”)是指经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核准的市场参与者,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以双边询价方式进行的黄金交易,交易品种为交易所指定在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挂牌的黄金交易品种。
通过交易所现有询价交易系统进行的交易仍按照交易所现有业务规则执行。
第三条交易所负责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下组织黄金询价交易的集中交易、清算和交割,包括但不限于发布挂牌黄金询价交易新产品、制定相关市场规则、管理监督询价市场准入与日常运行、核定黄金询价交易参数以及市场交易权限等;交易中心负责为市场参与者提供黄金询价交易系统及相应技术支持,协助交易所进行询价市场日常运行及市场管理。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四条交易所对黄金询价交易实行准入管理。
具有参与黄金询价交易意向的机构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由交易所审核批准后,可通过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进行黄金询价交易。
提交申请所需材料按《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入市申请指南》有关要求执行。
第五条获准从事银行间黄金询价交易的市场参与者,在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只能从事挂牌黄金交易品种的自营交易。
第六条银行间黄金询价交易实行做市商制度。
上海黄金交易所竞价交易细则.pdf
上海黄金交易所竞价交易细则(2019年11月修订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易席位与交易编码第三章上市合约与价格第四章指令与成交第五章现货实盘交易与现货即期交易第六章延期交收交易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竞价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和《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竞价交易业务是指采取自由报价、撮合成交的交易方式,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的交易业务。
交易所为竞价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客户及相关工作人员在竞价交易中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交易席位与交易编码第四条交易席位是会员参与交易所交易的业务单元。
第五条交易所根据会员类别和权限设置相应的交易席位,并分配由六位数字组成的席位号。
第六条会员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交易席位的,可以向交易所提出申请。
交易所根据会员实际情况审批,每家会员交易席位数原则上不超过三个。
第七条交易所按交易席位进行风险控制管理及其他相关管理。
第八条一个客户只能开立一个交易所的客户代码。
客户代码由十位数字构成,由交易所统一编制。
第九条交易所实行交易编码管理制度,交易编码是客户参与交易所交易的专用代码,由会员交易席位号和客户代码两部分组成。
第十条一个客户可以在多家有业务资质的会员处开户、且一个客户代码关联的交易席位不超过三个,交易所以会员交易席位号串联客户代码作为客户在不同交易席位处的交易编码。
第十一条客户提供虚假资料或会员协助客户使用虚假资料开户的,交易所有权责令会员限期平仓,平仓后注销该客户的客户代码,同时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本章关于交易席位和交易编码的规定适用于询价交易、定价交易、报价交易等其他交易模式。
第三章上市合约与价格第十三条竞价交易上市品种包括黄金(Au)、白银(Ag)、铂金(Pt)以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品种。
第十四条根据交易方式不同,竞价交易合约包括现货实盘合约、现货即期合约、现货延期交收合约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合约。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是指在上海黄金交易所进行的现货黄金交易所需遵守的规定。
以下是一些主要规则:
1. 交易时间:交易时间为每个工作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至15:30。
2. 交易品种: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现货交易品种主要包括Au99.95、Au99.99、Au100g、Au50g、Au10g、Au5g、Au2g、Au1g等。
3. 交易单位:现货黄金交易单位为克,最小交易单位为1克。
4. 交易方式:交易采用集中竞价和连续竞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集中竞价在每个交易日上午9:00至9:15进行,连续竞价在9:15至11:30和13:30至15:30之间进行。
5. 交易限制:个人投资者在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现货交易中有一定的交易限制。
例如,个人投资者在每个交易日的买入和卖出总量都有一定的限制。
6. 交割方式:交割方式为线下交割,即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认可的交割机构进行实物黄金的交割。
7. 交易费用:交易费用包括交易手续费和交割费用,费用标准由上海黄金交易所制定。
以上是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的一些主要规则,具体详情可参考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告。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docx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参与者的交易行为,促进市场健康、规范发展,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宗旨,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采取自由报价、撮合成交的方式组织黄金和白银品种的延期交收交易(以下简称延期易)。
第二章交易时间、交易品种第三条交易所周一至周五开市(国家法定节假日及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除外):早市09:0 11:30,(其中,周一早市时间为08:5011:30;午市13:3015:30 ;夜市20:50——2:30。
第四条黄金延期合约代码为Au(T+D )、Au(T+N1 )、Au(T+N2 ),白银延期合约代码为Ag(T+D)O第五条黄金的基准交割物为符合交易所金锭质量标准的标准重量3千克、成色不低于99.95%的标准金锭,标准重量1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勺金锭可替代交割。
白银的交割物为符合交易所银锭质量标准的标准重量15千克、银含量不低于99.90%的标准银锭。
第六条黄金延期合约的交易报价单位为人民币元/克,最小变动价格为0.01元人民币,最小交易单位为1手,每手代表的实物标准重量为1千克,最小实物交收量为1手。
白银延期合约的交易报价单位为人民币元/千克,最小变动价格为1元人民币,最小交易单位为1手,每手代表的实物标准重量为1千克,最小实物交收量为15手、并以15手的整倍数申报交收。
第三章延期交易业务第七条延期交易是指以保证金交易方式进行交易,客户可以选择合约交易日当天交割,也可以延期交割,同时引入延期补偿费(简称延期费)机制来平抑供求矛盾的一种现货交易模式。
第八条延期合约的交割采用实物交收申报制度(简称交收申报),在每日的交收申报时段,多头持仓可进行收货申报、空头持仓可进行交货申报。
交收申报成功,在当日清算时完成资金和实物的过户。
第九条延期费为客户延期交收发生的资金或黄金实物的融通成本,延期费的支付方向根据交收申报数量对比确定。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修订稿)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交易业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竞价交易第三节 定价交易第四节 报价交易第五节 询价交易第三章 风险管理第四章 结算业务第五章 交割业务第六章 发票管理第七章 异常情况处理第八章 信息管理第九章 监督管理第十章 争议与调解第十一章 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黄金交易所业务监督管理规则》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黄金及其他产品的交易、结算、交割和实物统一配送。
第三条交易所的交易模式包括竞价交易、定价交易、报价交易、询价交易及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它交易模式。
交易所为竞价交易、定价交易、报价交易和履约担保型询价交易等模式提供集中履约担保。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交易所组织的交易活动,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仓库、保证金存管银行、其他相关参与者及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五条交易所授权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中心)对国际会员进行集中管理,并为国际会员及其客户提供服务。
国际中心、国际会员及其客户、国际中心保证金存管银行等其他相关参与者除应当遵守本规则外,还应当遵守国际中心的相关业务规则。
第二章交易业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六条交易所上市的品种有黄金(Au)、白银(Ag)、铂金(Pt),以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品种。
第七条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及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除外),各交易品种的交易时间安排,详见各交易品种的合约表。
交易时间的调整根据交易所的公告执行。
第八条根据交易模式的不同,交易所的上市合约分为竞价交易合约、定价交易合约、报价交易合约、询价交易合约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合约等。
根据交割地点的不同,交易所上市合约分为主板合约和国际板合约。
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业务细则(2018修订)
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业务细则(2018修订)【法规类别】同业拆借【发布部门】上海黄金交易所【发布日期】2018.08.01【实施日期】2018.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业务细则(2018年8月1日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品种与合约第三章市场参与者第四章交易第五章登记第六章确认第七章变更与执行第八章清算、结算与交割第九章业务应急第十章市场服务第十一章市场监测与监督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询价市场管理,规范询价业务行为,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询价业务是指在交易所指定询价交易平台达成的询价交易业务,或交易双方通过其他方式达成询价交易后,在交易所进行的询价登记,以及其在交易所开展的结算、交割等业务。
第三条交易所询价业务分为以交易双方信用关系为基础的双边信用型询价业务和交易所收取保证金并进行逐日盯市的履约担保型询价业务。
第四条交易所指定询价交易平台包括:交易所询价交易平台、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平台以及经交易所认证的其他交易平台。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双边信用型询价业务。
第二章品种与合约第六条交易所上市的询价业务品种有黄金(Au)、白银(Ag),以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品种。
第七条按照交易类型不同,交易所挂牌询价合约包括询价即期、远期、掉期合约,询价期权合约,询价拆借合约等。
第八条按照交割地点的不同,交易所挂牌询价合约包括主板询价合约和国际板询价合约。
第九条合约的主要参数包括:合约代码、交易品种、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最大报单量、最小报单量、交易时间、结算方式、交割品种、手续费标准等。
具体合约参数按照各询价合约附则执行。
第三章市场参与者第十条会员可以直接参与交易所询价业务,客户参与交易所询价业务必须由会员代理。
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业务交易细则
每交易日9:00-17:00
清算方式
到期日钱货两讫
交割品种
标准重量1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的金锭
交割方式 质量标准
实物交割
经交易所认定的可提供标准金锭企业生产的符合交易所金 锭SGEB1-2002质量标准的实物,及伦敦金银市场协会(LBMA) 认定的合格供货商生产的标准实物。
交割地点 交易手续费
机构名称
备案日期 上海黄金交易 所会员号 拟开通权限的 交易员代码
姓名
岗位
电话
手机
邮编
联系人信息
地址 姓名
岗位
电话
手机
邮编
备案事项 情况说明
地址
备案机构声明
本机构经上海黄金交易所核准后开展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业务(不含银行间 询价业务),受已与上海黄金交易所签署的协议及上海黄金交易所发布的规范性 文件约束。
1手 5,000手 每交易日9:00-17:00 到期日现金差额清算 交易双方指定日期的收盘价、开盘价、加权平均价、基 准价等交易所公开的市场价格或交易双方约定的其他价格。 现金交割
第三十一条 异常情况处理、监督管理、争议与调解相关事项参照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照交易所相关制度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交易所。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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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金交易所竞价交易细则(2019年6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易席位与交易编码第三章上市合约与价格第四章指令与成交第五章现货实盘交易与现货即期交易第六章延期交收交易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竞价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和《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竞价交易业务是指采取自由报价、撮合成交的交易方式,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的交易业务。
交易所为竞价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客户及相关工作人员在竞价交易中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交易席位与交易编码第四条交易席位是会员参与交易所交易的业务单元。
第五条交易所根据会员类别和权限设置相应的交易席位,并分配由六位数字组成的席位号。
第六条会员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交易席位的,可以向交易所提出申请。
交易所根据会员实际情况审批,每家会员交易席位数原则上不超过三个。
第七条交易所按交易席位进行风险控制管理及其他相关管理。
第八条一个客户只能开立一个交易所的客户代码。
客户代码由十位数字构成,由交易所统一编制。
第九条交易所实行交易编码管理制度,交易编码是客户参与交易所交易的专用代码,由会员交易席位号和客户代码两部分组成。
第十条一个客户可以在多家有业务资质的会员处开户、且一个客户代码关联的交易席位不超过三个,交易所以会员交易席位号串联客户代码作为客户在不同交易席位处的交易编码。
第十一条客户提供虚假资料或会员协助客户使用虚假资料开户的,交易所有权责令会员限期平仓,平仓后注销该客户的客户代码,同时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本章关于交易席位和交易编码的规定适用于询价交易、定价交易、报价交易等其他交易模式。
第三章上市合约与价格第十三条竞价交易上市品种包括黄金(Au)、白银(Ag)、铂金 (Pt)以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品种。
第十四条根据交易方式不同,竞价交易合约包括现货实盘合约、现货即期合约、现货延期交收合约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合约。
现货实盘合约包括:Au50g、Au100g、Au99.99、Au99.95、Au99.5、PGC30g、Pt99.95、iAu100g、iAu99.99、iAu99.5,其中iAu100g、iAu99.99、iAu99.5为国际板合约;现货即期合约包括:Ag99.9和Ag99.99;现货延期交收合约包括:Au(T+D)、mAu(T+D)、Au(T+N1)、Au (T+N2)、Ag(T+D)。
新增合约根据交易所公告执行。
第十五条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将一段时间内没有交易且没有持仓的合约设定为不活跃状态,待市场有交易需求时再恢复该合约的交易。
第十六条黄金、铂金的报价单位为人民币元/克,白银的报价单位为人民币元/千克。
第十七条竞价交易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手”,报价量必须是“一手”的整数倍,不同交易合约每手代表的商品数量,详见《上海黄金交易所竞价交易合约参数表》(附1)。
第十八条报价应当要素齐全,包括客户交易编码、合约代码、买卖方向、开/平仓、手数、价格、指令类型等。
第十九条交易所对报价指令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
当买入价大于、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撮合成交。
撮合成交价等于买入价(bp)、卖出价(sp)和前一成交价(cp)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
即:当bp≥sp≥cp,则:最新成交价=spbp≥cp≥sp,最新成交价=cpcp≥bp≥sp,最新成交价=bp开盘价的cp为上日收盘价,新挂盘合约的cp为挂盘基准价。
第二十条现货实盘合约以当日第一笔成交的价格作为开盘价。
现货即期合约和延期交收合约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开盘集合竞价没有产生开盘价的,以当日第一笔成交的价格作为开盘价。
第二十一条新上市合约的挂盘基准价由交易所确定并提前公布。
挂盘基准价是确定新合约上市首日交易涨跌停板幅度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收盘价是某合约当日最后五笔成交的加权平均价。
收盘价是现货实盘合约计算下一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准。
当日无成交价格的,以上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作为当日收盘价。
第二十三条结算价是某合约整个交易日成交价格按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
当日无成交价格的,以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作为当日结算价。
结算价是现货即期合约和延期交收合约计算下一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准,是延期交收合约进行当日未平仓合约盈亏结算的依据。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长期无成交且无持仓合约的结算价。
第二十四条交易行情中的成交量是指某一合约在当日交易期间成交的双边数量;持仓量是指客户所持有的未平仓延期交收合约的双边数量;交收量是指某一延期交收合约实物交收配对成功的双边数量。
第二十五条会员参与交易所各类合约的交易,应当按交易所的规定缴纳交易手续费。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状况调整不同合约的交易手续费标准。
第四章指令与成交第二十六条竞价交易指令分为限价指令、市价指令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指令。
第二十七条竞价交易指令的报单只能在合约价格限制范围内,超过价格限制范围的报单为无效报单。
交易指令申报经交易所确认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限价指令分为普通限价指令、即时全部成交或撤销限价指令(下称限价FOK指令)和即时成交剩余撤销限价指令(下称限价FAK指令)。
普通限价指令是指按照限定价格或者更优价格成交的指令。
限价FOK指令是指限价指令中所有数量必须立即成交,否则将全部自动撤销的指令。
限价FAK指令是指限价指令中无法立即成交的部分自动撤销的指令。
第二十九条市价指令是指不限定价格、按照当时市场上可执行的报单成交的指令。
市价指令分为最优五档即时全部成交或撤销市价指令(下称最优五档市价FOK 指令)、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指令(下称最优五档市价FAK指令)和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指令。
最优五档市价FOK指令,是指不限定价格,在对手方实时最优五个价位内立即全部成交否则自动撤销的指令。
最优五档市价FAK指令是指不限定价格,在对手方实时最优五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的指令。
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指令是指不限定价格,在对手方实时最优五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依次成交,未成交的剩余部分自动转为以最新成交价为委托价格的限价指令的指令。
第三十条交易所的竞价交易采用集合竞价、连续竞价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集合竞价是指对在规定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第三十一条集合竞价时交易所只接受普通限价指令,采用最大成交量原则,高于集合竞价产生价格的买入申报全部成交;低于集合竞价产生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等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或卖出申报,根据买入申报量和卖出申报量的多少,按少的一方的申报量成交。
第三十二条开盘集合竞价中的未成交申报单自动参与开盘后的连续竞价交易。
第三十三条连续竞价交易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
当出现涨跌停板时,以停板价格申报的指令,按照平仓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
第三十四条撤单指令只对原报价未成交部分有效,若该笔报价已全部成交,则该指令无效。
在交易暂停期间,交易所不接受任何报价或撤销报价指令。
第三十五条会员、客户采取可能影响正常交易秩序或交易所系统安全的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交易所可以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第五章现货实盘交易与现货即期交易第三十六条现货实盘合约交易,买方报价时必须有全额资金,卖方报价时交易账户中必须有相应的实物。
报价后,对应的资金或实物即被冻结。
报价成交后,买入的黄金实物可用于当日或以后交易日的卖出,也可以申请提货;买入的铂金实物不能卖出,只能申请提货;卖出实物所得货款可用于本交易日内的交易。
第三十七条现货实盘合约的大宗交易是指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成交价格、且成交数量较大的交易。
会员可按交易所认可的方式进行现货实盘合约的大宗交易。
第三十八条现货即期交易是指客户在T+0日以保证金达成交易,在T+2日以T+0日结算价进行实物交割的交易。
(一)客户进行买报价或卖报价时,必须有20%的保证金。
(二)以成交当日为T+0日,日终结算时对买入量和卖出量进行轧差,轧差后的净头寸按当日结算价冻结20%的保证金,同时对成交价与结算价的差额进行结算。
在T+2交易日日终结算时,按T+0日的结算价,对T+0日的净头寸执行实物交割。
(三)交易所对T+2日不能履行实物交割的一方按即期合约交割违约处理,根据违约金比例向违约方收取违约部分的违约金,根据违约金比例向守约方支付被违约部分的补偿金,同时实物交割终止。
违约金比例为20%。
(四)实物交割后卖方的保证金转换为交付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担保金。
第六章延期交收交易第三十九条延期交收交易是指以支付保证金的形式在交易所集中买卖某种延期交收合约的交易活动,客户可以选择合约成交当日交割,也可以延期交割,同时引入延期补偿费机制来调节实物供求矛盾。
第四十条延期交收交易的报价按买卖方向和开、平仓报价类型分为:买入开仓、卖出平仓、卖出开仓、买入平仓四种。
进行买入开仓和卖出开仓报价时,按申报价冻结规定比例的保证金;进行买入平仓和卖出平仓申报时,冻结相应持仓,成交后按平仓数量占客户合约总持仓数量的比例释放保证金。
买入开仓将增加多头持仓,卖出开仓将增加空头持仓;反之,卖出平仓将减少已有多头持仓,买入平仓将减少已有空头持仓。
第四十一条延期交收合约的平仓顺序,按照先开先平的原则处理。
第四十二条交易所分别限定会员席位和客户可持有某延期交收合约的最大单边持仓数量。
当会员席位某一方向的持仓达到该方向的会员席位限仓上限时,其席位下的所有客户在该方向上只能进行平仓报价,不能进行开仓报价。
当客户某一方向的合计持仓达到该方向的客户限仓上限时,该客户在该方向上只能进行平仓报价,不能进行开仓报价。
第四十三条延期交收合约的实物交割采用交收申报制度,交收申报时间参见《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时间明细表》(附2)。
在每日的交收申报时段,多头持仓可进行收货申报、空头持仓可进行交货申报。
第四十四条客户交收申报时,应按合约最小交收申报量的整数倍进行申报,最小交收申报量参见《上海黄金交易所竞价交易合约参数表》(附1)。
交易所系统对交货申报冻结相应的实物,对收货申报按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冻结足额货款。
交收申报结束前,客户可以撤销申报。
第四十五条延期补偿费是客户延期交收时,为了融通资金或实物所发生的成本,延期补偿费的支付方向根据交货申报和收货申报的数量对比情况确定。
当某延期交收合约空头方申报的交货量小于多头方申报的收货量时,当日延期补偿费支付方向为“空付多”,结算时该合约的全部空头持仓,按一一对应的方式向全部的多头持仓支付延期补偿费。
当某延期交收合约空头方申报的交货量大于多头方申报的收货量时,当日延期补偿费支付方向为“多付空”,结算时该合约的全部多头持仓,按一一对应的方式向全部的空头持仓支付延期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