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和案例解析二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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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三罪之间的关系

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三罪之间的关系
据管理秩序、 信用证管理秩序。 刑法》 与《 分则第三 章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侵犯 的复杂客体不 同,该罪 侵犯 的是单一客体。 就立法模式而言 , 金融诈骗罪 的立法模式是结果本位 ,以实际发生了损害结果 为构成要件 , 因此 , 该类犯罪不仅侵犯了国家的金 融管理秩序 , 而且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款诈骗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 ,主要客体是国家对 金融机构贷款的管理制度 ,次要客体是金融机构 的贷款所有权。③
于 日益复杂而多变的贷款犯罪行为进行不同的法 律规制, 是实现罪行法定原则与罪行相适应原则的 个前提条件。因而有必要对高利转贷罪、 骗取贷 款罪与贷款诈骗罪三罪之间的关系进行辨析 , 以厘 清三罪之间的客体、 客观方面、 主体以及主观方面

编造引进资金 、 目等虚假理由的;二 ) 项 ( 使用虚假 的经济合同的;三 ) ( 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 ( 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 重复担保的 ;五) ( 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根据上述关于高利转贷罪 、骗取贷款罪以及 贷款诈骗罪三个罪名在刑法上的规定 , 可以看出: 高利转贷罪 的主观 目的为“ 转贷牟利 ”而刑法对 , 于骗取贷款罪却没有 明确说 明主观 目的为何 , 而 贷款诈骗罪的主观 目的为“ 非法 占有 目的” 。在客
得” 银行或者金融机构贷款 ; 最后贷款诈骗罪的犯 罪行为是“ 诈骗”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对于高利转贷罪 、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的客 观行为方面 , 关键是要分清 “ 套取”“ 、以欺骗手段” 和“ 诈骗” 这三个行为方面的认定。

1高利转贷罪中的“ 、 套取” 行为与贷款诈骗罪 的“ 诈骗 ” 行为。 根据《 刑法》 的规定 , 高利转贷罪的 行为人必须“ 套取 ” 金融信贷资金然后再高利转贷 他人。也就是说高利转贷罪的客观行为包括两个 方面, 首先是行为人 “ 套取” 了金融机构 的信贷资 金, 其次才是高利转贷他人牟取利益。 对于“ 套取”

骗取贷款罪的分析及典型案例

骗取贷款罪的分析及典型案例

骗取贷款罪的分析及典型案例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陆向辉法条规定及相关解释: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立法背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了贷款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现实中存在有区别于贷款诈骗的行为,比如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贷款,但是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或者无法证明非法占有的目的的行为,但客观上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情节非常严重,这样的行为就需要刑法规定罪名来规制,遂在刑法修正案六中增设骗取贷款罪。

该罪名存在的必要性:我们国家把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一种特殊对象,尤其在法律上做出比一般对象较为特殊的保护,设置了很多关于银行业务法律责任和特殊规定,在规定了金融诈骗罪的同时,觉得打击力度还不够,又新增了骗取贷款等新罪名,其目的是为了维护我国正常的金融秩序,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但从罪刑法定原则出发,一个罪名的设置也应该严格遵守刑法的谦抑性,在对关于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给予特殊保护,及时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只要实施了骗取行为,就有可能触犯刑法,这本身就将该类行为由原来的结果犯加入了情节犯的因素,在经济活动日益活跃的现代社会,规定该罪名有其必要性,但决不能再对该罪名进行扩张或者类推解释。

问题:但在实践中骗取贷款罪的司法适用十分混乱,司法人员和学者在对贷款诈骗的解读上也有很多分歧。

甚至不当扩大处罚范围使该罪成为了任意解释的“口袋罪”,很容易被公权力机关降低入罪门槛而滥用,或者不当限缩的入罪范围使该罪实际上形同虚设。

此外,骗取贷款与贷款诈骗在实务中因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界限不明,削弱了对贷款诈骗罪的规制力度。

银行典型案例法律(3篇)

银行典型案例法律(3篇)

第1篇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银行业务日益复杂,法律风险也随之增加。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的银行法律案例,探讨银行业在法律实践中所面临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一、案例一:贷款诈骗罪案情简介:某银行工作人员甲在办理贷款业务过程中,与乙合谋,伪造乙的身份证、房产证等材料,向银行申请贷款。

银行审核不严,发放了贷款。

贷款到期后,乙无力偿还,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律分析:本案中,甲乙的行为涉嫌构成贷款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金融票证或者其他方法骗取贷款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解决方案:1. 银行应加强对贷款申请人的审核,严格审查身份证明、财产证明等材料,防止伪造、变造材料的情况发生。

2. 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贷款业务的监管,防止内部人员与外部人员合谋诈骗贷款。

3. 银行在发现贷款诈骗行为后,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二、案例二:银行间市场欺诈案情简介:某银行工作人员丙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构交易对手、虚增交易规模等手段,在银行间市场进行欺诈交易,骗取银行间市场交易资金。

法律分析:本案中,丙的行为涉嫌构成金融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金融机构资金,数额特别巨大的,构成金融诈骗罪。

解决方案:1. 银行应加强内部控制,规范银行间市场交易流程,严格审查交易对手的资质和交易的真实性。

2. 银行应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对异常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并制止欺诈行为。

3. 银行在发现欺诈行为后,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三、案例三: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情简介:某银行推出一款理财产品,消费者丁购买后,发现产品收益率远低于宣传材料中的预期收益率。

丁要求银行退还本金并支付赔偿,银行拒绝,引发纠纷。

法律分析:本案中,银行在宣传理财产品时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浅论骗取贷款与贷款诈骗犯罪定性问题

浅论骗取贷款与贷款诈骗犯罪定性问题

浅论骗取贷款与贷款诈骗犯罪定性问题作者:班兆香君来源:《新教育时代》2014年第20期摘要: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是发生在金融领域中非常突出的犯罪形式。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当前,在金融犯罪中,贷款诈骗罪的发案率有逐渐上升的趋势。

关键词:贷款贷款诈骗金融犯罪某市邮政储蓄银行在追缴逾期贷款时发现有两起贷款涉嫌被骗,遂向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一起是一名叫田某的男子用虚假产权证到邮储银行分别贷款了人民币60万元和100万元,田某有骗取贷款160万多元的重大嫌疑,遂到公安机关现要求查处。

一起是田某利用亲戚、朋友的名义以虚构贷款用途、虚假的经营合同在银行办理了小额商户联保贷款1笔,共计人民币120万元。

该类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在实践上是很难把握的,特别是,对上述两宗案件涉及的行为定性的认识上是贷款诈骗还是骗取贷款存在颇多分歧。

下面,我们就此浅析两种金融领域犯罪的法律实践差异。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和第一百九十三条分别就两罪作出规定。

其中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贷款诈骗罪,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在形式上,两罪的区别主要有两点:首先,在主观上,责任要素与犯罪主体有所不同。

前罪责任形式为故意,不要求具有特定目的。

后罪责任要素除故意外,还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具体表现为不归还贷款的意思。

其次,在客观上,侵犯的法益与犯罪行为相互区别。

两罪虽然同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犯罪,侵犯的是国家、社会与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但是相对来说,前罪侧重于诚实信用原则和金融信用制度,后罪侧重于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财产权。

骗取贷款罪的典型案例

骗取贷款罪的典型案例

骗取贷款罪的典型案例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隐瞒、虚构事实等手段获取贷款的行为,其危害性严重,不仅损害了金融机构的利益,也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典型的骗取贷款罪案例。

案例一,小王伪造身份信息骗取贷款。

小王在申请贷款时,为了获取更高的贷款额度,伪造了自己的身份信息。

他将自己的工资收入和资产状况进行了虚报,并伪造了一份虚假的工作证明和收入证明。

在银行的审核过程中,小王的贷款申请通过了,他成功获得了一笔较大额度的贷款。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银行发现了小王提供的资料存在疑点,最终确认了他的行为构成了骗取贷款罪。

案例二,小李虚构房产信息骗取贷款。

小李想要购买一套房产,但由于自身资金不足,无法满足银行的贷款条件。

于是,他在贷款申请中虚构了一套房产的信息,包括房产的面积、价格等。

通过这些虚假信息,小李成功获得了银行的贷款。

然而,银行在后续的调查中发现了小李提供的房产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最终确认了他的行为构成了骗取贷款罪。

案例三,小张编造企业经营情况骗取贷款。

小张是一名企业主,他在申请贷款时为了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编造了企业的经营情况。

他虚报了企业的营业额、利润等信息,并提供了虚假的财务报表和经营数据。

银行在审核贷款申请时并未对这些信息进行深入核实,最终小张成功获得了贷款。

然而,随着企业经营情况的真实暴露,银行发现了小张的行为构成了骗取贷款罪。

以上案例充分说明了骗取贷款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

在现实生活中,骗取贷款罪的案例屡见不鲜,对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因此,我们要加强对骗取贷款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同时也要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

如何区分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主体及认定标准

如何区分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主体及认定标准

如何区分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主体及认定标准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犯罪对象都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在客观行为上虽然法条的表述不同,一个采取列举式的规定,一个采取概括式的规定,但实质上并无区别,都是采取欺骗手段取得贷款。

实际上骗取贷款罪之所以产生,就在于贷款诈骗罪无法包含实践中那些以欺骗手段骗取贷款的行为。

也正是这些原因,导致品去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容易混淆。

笔者特整理一下几个案例,对两者之间进行分析:01单位不能作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基本案情:林某,江西某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05年7月30日因涉嫌贷款诈骗罪被刑事拘留。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一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贷款3729.05万元。

辩护意见:(1)江西某科公司在银行的借款,系江西某科公司的单位行为,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也不能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则忍人猿贷款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2)江西某科公司未隐匿贷款去向,拒不归还,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贷款;使用虚假合同作贷款材料仅为民事欺诈,未按约定贷款用途使用仅为民事违约。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系江西某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提出贷款请求系单位行为,不应视为个人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和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本案中,虽然被告人林某代表公司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获取银行贷款,贷款到期后,因公司经营管理不善等客观原因致使贷款不能按期归还,但上述事实不能证明被告人林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海无罪。

法理解说:单位犯罪为法定犯,法律规定的才构成犯罪,根据刑法规定,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即个人。

本案中被告人林某代表公司使用虚假合同获取贷款,贷款到期后因公司管理不善等客观原因致使贷款不能按期归还,上述事实不能证明被告人林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骗取贷款罪典型案例‖大竹县律师

骗取贷款罪典型案例‖大竹县律师

骗取贷款罪典型案例‖⼤⽵县律师
骗取贷款罪典型案例‖⼤⽵县律师
⼀、基本案情
被告⼈桂林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朱某伙同被告⼈邓某(已判刑)通过签订虚构车辆总价值128万,并出具该公司盖章的⾦额为128万元的虚假汽车销售发票,同时伪造邓某已经⽀付了⾸付款38.4万元的定价收据、达到被告⼈邓某不⽀付⾸付便向银⾏贷款89.6万,⽽该车实际购车发票⾦额为59.34万元。

后邓某将该车抵押、所得款项已挥霍,车辆下落不明,被告⼈朱某及某公司使⽤虚假的证明⽂件骗取银⾏贷款造成银⾏损失贷款本⾦88.607544万元。

⼆、诉讼过程
近⽇叠彩区⼈民法院以被告⼈单位桂林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犯骗取贷款罪,判处罚⾦⼈民币⼋万元,;被告⼈朱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个⽉,并处罚⾦三万元。

三、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危害社会的⾏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判处刑罚。

第七⼗五条之⼀的规定以欺骗⼿段取得银⾏或者其他⾦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证、保函等,给⾳乐或者其他⾦融机构造成重⼤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本案中,被告单位及被告⼈以欺骗⼿段,帮助他⼈骗取银⾏贷款,给银⾏造成重⼤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款。

其⾏为触犯了《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七⼗五条之⼀的规定,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律师⼤⽵县律师
⼤⽵刑事律师。

法条和案例解析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课堂PPT)

法条和案例解析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课堂PPT)
3.量刑上,贷款诈骗罪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骗取贷款罪最 高刑罚为七年有期徒刑,
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贷款的目的,则构成贷款诈骗罪。如果行为人是为了解决 资金困难,在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过程中使 用了欺骗手段,但以后有还款行为或者有还款意愿,则构 成骗取贷款罪。
2021/5/8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 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20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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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款诈骗罪的具体方式: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进行 贷款诈骗的行为。主要是捏造根本不存在 的或者与实际不符的所谓会产生良好社会 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投资项目,后者以引进 外资需要配套资金为由诈骗贷款的行为。
案件评析:
本案方某构成贷款诈骗罪。我们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不仅只看其取得贷款的手段,而且更重要的是要看其取得贷款后对贷款如何 处理的客观表现。如果行为人没有按贷款用途使用贷款,而是将贷款用于非 法活动或者用于高风险投资,大肆挥霍贷款,携款逃匿,隐匿贷款去向,贷 款到期后拒不归还等等。就应认定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要达到数额较大 就构成贷款诈骗罪。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2(021/53/8 )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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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案和量刑标准
(一)骗取贷款罪,本罪主观上不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 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申请人在申请信贷资金 或信用过程中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情节,或者提供假 证明、假材料,或者信贷资金没有按照申请时所承诺的用 途去使用,均可认为是欺骗。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年龄的 自然人与单位,侵害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

真实金融法律案例分析(3篇)

真实金融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某市一家银行发生了一起贷款诈骗案。

犯罪嫌疑人李某以虚假的身份信息向银行申请贷款,骗取银行巨额资金。

该案涉及金融法律问题复杂,具有典型性。

二、案情简介1. 犯罪嫌疑人李某,男,30岁,无业。

2. 李某通过伪造身份证、户口簿、工作证明等材料,向某银行申请贷款。

3. 银行在审查过程中,未发现李某提供的材料存在虚假信息,批准了李某的贷款申请。

4. 李某获得贷款后,将部分资金用于个人消费,其余资金转移至他人账户。

5. 银行在贷款到期后,多次催收无果,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三、法律分析1.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本案中,李某通过伪造身份信息,骗取银行贷款,其行为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2. 银行的责任认定(1)银行在审查过程中,未发现李某提供的材料存在虚假信息,存在一定的过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贷款业务的审查和管理。

银行在审查过程中,未能发现李某提供的材料存在虚假信息,说明银行在内部控制制度上存在缺陷。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仍订立合同的,该合同无效。

在本案中,银行在明知李某提供的材料存在虚假信息的情况下,仍批准贷款申请,存在一定的过错。

3. 案件处理结果(1)李某因贷款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2)银行因在审查过程中存在过失,被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本案反映了金融机构在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足。

银行在审查贷款申请过程中,未能发现李某提供的材料存在虚假信息,说明银行在内部控制制度上存在缺陷。

2. 本案提醒金融机构应加强对贷款业务的审查和管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涉嫌贷款诈骗罪改判为骗取贷款罪之典型案例

涉嫌贷款诈骗罪改判为骗取贷款罪之典型案例

款资⾦⽤于经营活动的可能性,原审判决认定刘春萍对所骗取的贷款具有⾮法占有⽬的的证据不⾜。

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其⾏为构成贷款诈骗罪,应按照骗取贷款罪处理。

合议庭评议认为,上诉⼈刘春萍以欺骗⼿段取得银⾏贷款250万元,并造成150余万元的损失,其⾏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

案例五:崔某某1、崔某某2等贷款诈骗罪⼀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18)晋1002刑初54号裁判理由:被告⼈崔某某1签订贷款合同时,从公司的⼈员、规模、注册资⾦、经营能⼒等可以看出,其取得银⾏贷款并不是以⾮法占有为⽬的,且第⼆次贷款300万元后也及时归还银⾏,第⼆次以同样⼿段取得贷款,⾮法占有的意图不明显,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贷款诈骗罪的证据不⾜。

被告⼈崔某某1、崔某某2使⽤虚假的购销合同,以欺骗⼿段取得银⾏贷款290万元,致使贷款⽆法收回,给银⾏造成重⼤损失,其⾏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贷款诈骗罪不当,应予纠正。

案例六:被告⼈李某某、赵某某骗取贷款⼀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14)⼟左刑初字第36号裁判理由:本院认为,⼟默特左旗⼈民检察院指控⼆被告⼈李某某、赵某某犯贷款诈骗罪,指控罪名不准确。

虽然本案⼆被告⼈李某某、赵某某提供虚假产权证明骗取贷款,客观上具有欺骗的⾏为,取得贷款,但是该贷款打⼊内蒙古开妍电⼦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于公司业务,被告⼈李某某按期偿还贷款所产⽣的利息,并且在贷款到期后,经信⽤社催要偿还本⾦⼈民币300000元,剩余贷款⼈民币700000元在贷款逾期的第三个⽉也全部偿还完毕。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内蒙古开妍电⼦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偿还能⼒,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李某某、赵某某将该笔贷款⽤于个⼈挥霍。

综上,被告⼈李某某在主观上不具备⾮法占有该笔贷款的故意。

被告⼈赵某某虽然是借款⼈,但是被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事前没有⾮法占有该笔贷款的通谋,贷款实际使⽤⼈为被告⼈李某某,被告⼈赵某某因该贷款⾏为也未得到任何利益,所以被告⼈赵某某主观上也不具备⾮法占有的故意。

骗取贷款罪的分析及典型案例

骗取贷款罪的分析及典型案例

骗取贷款罪的分析及典型案例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陆向辉法条规定及相关解释: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立法背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了贷款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现实中存在有区别于贷款诈骗的行为,比如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贷款,但是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或者无法证明非法占有的目的的行为,但客观上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情节非常严重,这样的行为就需要刑法规定罪名来规制,遂在刑法修正案六中增设骗取贷款罪。

该罪名存在的必要性:我们国家把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一种特殊对象,尤其在法律上做出比一般对象较为特殊的保护,设置了很多关于银行业务法律责任和特殊规定,在规定了金融诈骗罪的同时,觉得打击力度还不够,又新增了骗取贷款等新罪名,其目的是为了维护我国正常的金融秩序,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但从罪刑法定原则出发,一个罪名的设置也应该严格遵守刑法的谦抑性,在对关于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给予特殊保护,及时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只要实施了骗取行为,就有可能触犯刑法,这本身就将该类行为由原来的结果犯加入了情节犯的因素,在经济活动日益活跃的现代社会,规定该罪名有其必要性,但决不能再对该罪名进行扩张或者类推解释。

问题:但在实践中骗取贷款罪的司法适用十分混乱,司法人员和学者在对贷款诈骗的解读上也有很多分歧。

甚至不当扩大处罚范围使该罪成为了任意解释的“口袋罪”,很容易被公权力机关降低入罪门槛而滥用,或者不当限缩的入罪范围使该罪实际上形同虚设。

此外,骗取贷款与贷款诈骗在实务中因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界限不明,削弱了对贷款诈骗罪的规制力度。

高利转贷罪、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区别

高利转贷罪、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区别

高利转贷罪、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的异同点【内容摘要】本文拟从高利转贷罪、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三罪的构成要件方面作出辨析,以有助于司法实践中正确处理违法使用贷款案件。

三罪在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以及主观方面均存在异同点。

对于认定“套取”、“诈骗”、“骗取”三者的含义存在着一定的争议。

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却只能包括自然人。

高利转贷罪和贷款诈骗罪均属于目的犯。

【关键词】高利转贷罪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构成要件异同贷款业务是我国金融机构的一项基本金融业务,贷款在我国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起着巨大的作用。

然而,贷款的违法使用所带来的经济风险和社会风险也是不可忽视的。

虽然,我国对贷款的审批、发放制度有着较为严格的规定,但是破坏贷款管理制度,违法申请、使用贷款的行为从未消停,并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而呈现愈演愈烈的态势。

违反国家贷款制度的行为无疑会对社会经济秩序产生负面影响,进而破坏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局面,严重的则可能引起金融危机,击溃一国的经济环境。

因此,早在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发表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规定了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现已取消)、违法发放贷款罪。

1997年《刑法》增加规定了高利转贷罪,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现已更名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六)》专门增设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等。

这一系列刑法条文的增加规定,无疑是对当前市场经济中存在着的违法使用贷款现象的强有力的打击。

本文拟从高利转贷罪、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三罪的构成要件方面作出辨析,以有助于司法实践中正确处理违法使用贷款案件。

一、高利转贷罪、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概念高利转贷罪,是指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典型案例剖析报告

典型案例剖析报告

典型案例剖析报告
一、案例概述
本案例涉及一起重大金融诈骗案,犯罪嫌疑人利用虚假信息骗取银行贷款,涉案金额巨大,涉及多家银行和多个地区。

该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对金融市场和公众信心造成了严重冲击。

二、案例分析
1.犯罪手法分析
犯罪嫌疑人利用虚假资料、伪造公文等手段,虚构贷款用途,骗取银行信任,获取巨额贷款。

同时,他们还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利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贷款诈骗。

这种犯罪手法极其恶劣,不仅侵犯了银行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

2.案件特点分析
该案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涉案金额巨大,涉及多家银行和多个地区,显示出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二是犯罪手法隐蔽,难以被发现,导致案件侦破难度较大;三是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电话等远程手段实施诈骗,具有较强的流动性。

3.法律适用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金融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触犯了金融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等多项罪名。

在法律适用上,应充分考虑犯罪情节、涉案金额等因素,依法严惩犯罪分子。

三、案例总结
本案例是一起典型的金融诈骗案,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通过本案的剖析,我们应深刻认识到金融诈骗的危害性,加强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工作。

同时,司法机关应加大对金融诈骗等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维护市场秩序和公众利益。

在全社会范围内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共同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银行案件法律分析报告(3篇)

银行案件法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银行业务日益多元化,各类银行案件频发。

本报告以某银行近期发生的案件为例,对其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旨在为银行风险防范提供参考。

(一)案件概述2021年3月,某银行发生一起涉嫌贷款诈骗案件。

犯罪嫌疑人李某,以虚假身份向该银行申请贷款,骗取银行资金人民币50万元。

经调查,李某在贷款过程中,伪造了虚假的身份证、房产证等证件,并通过虚构还款能力、虚构经营状况等手段,成功骗取银行贷款。

(二)案件性质本案涉嫌贷款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

二、案件法律分析(一)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1. 主体要件:犯罪嫌疑人李某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符合贷款诈骗罪的主体要求。

2. 客体要件:李某的行为侵犯了银行财产所有权,属于贷款诈骗罪的客体。

3. 客观要件:李某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贷款,符合贷款诈骗罪的客观要件。

4. 主观要件:李某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故意,符合贷款诈骗罪的主观要件。

(二)贷款诈骗罪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贷款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李某骗取银行贷款5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根据法律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银行在案件中的责任1. 风险控制:银行在贷款审批过程中,未能充分审查贷款申请人的身份信息、还款能力等,导致犯罪嫌疑人李某成功骗取贷款。

2. 内部管理:银行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未能及时发现和防范风险,导致案件发生。

三、案件启示及建议(一)加强风险控制1. 完善贷款审批流程,加强对贷款申请人的身份信息、还款能力等审查。

骗取贷款罪判例

骗取贷款罪判例

骗取贷款罪判例
以下是一些关于骗取贷款罪的判例:
1. 案例一:张某以虚构的身份和假冒的企业信用资料,向银行申请贷款并获得批准。

经查,张某骗取了150万元的贷款资金,并未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这笔资金。

法院认定张某犯有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万元。

2. 案例二:李某伪造他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并以此作为自己的身份向银行申请贷款。

李某通过虚构的企业名义和信用资料,成功获得30万元的贷款资金。

经审判,法院判决李某犯有骗
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

3. 案例三:王某与他人合谋,在银行开设多个账户,并通过冒用他人的身份信息,申请多笔贷款。

王某成功骗取了近百万元的贷款资金,并将其中一部分挪用用于个人消费。

法院认定王某犯有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万元。

请注意,以上案例仅为参考,实际判决结果会因具体案件的情况而有所不同。

骗取贷款罪的量刑标准主要根据被骗金额大小、犯罪的手段和情节等来决定。

金融犯罪中之贷款类犯罪浅析——浅析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与高利转贷罪

金融犯罪中之贷款类犯罪浅析——浅析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与高利转贷罪
的立法模式 。


高利转贷罪和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的定义
高利转贷 罪,是指 以转 贷牟利 为 目的 ,套取 金融机构 信 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 ,违法所得数 额较 大的行为 。 贷款 诈骗 罪 ,是指 以非法 占有 为 目的,诈骗 银行或 者其 他金融机构 的贷款 ,数额较 大的行 为。 骗取 贷款罪 ,是指 以欺 骗手段 取得银行或 者其他金 融机 构贷 款,给银行或 者其他金融机 构造成重大损 失或者有 其他 严重情节 的行 为。
20 0 6年颁布 的刑法修 正案六 新增 的骗 取贷 款罪 弥补 了 金融犯罪 中贷 款类犯罪 中的遗漏 ,之 前我 国关于 惩治滥用贷 款的行 为规定有高利转贷 和贷款诈骗 。但这两个 罪名都 是以 特定 目的为要件 ,只有在特定 目的的要件 下才能构成该罪名 。 刑法修 正案六调整 了此 立法疏漏 ,设立 了骗取贷 款罪 ,此 罪 名没有 以特 定 目的 为构 成要件 ,只要是采用 了欺 骗的手段 而 并非 如高利转贷和贷款 诈骗需要特 定的 目的才构 成该罪名 。 至此 ,我国针对滥用贷 款的规制 形成了 目的和 手段双重规 制
五、关于高利转贷罪、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在司法 实践 中的适用 问题 骗取贷款 罪设立后 ,转贷牟利 意思在获取贷款 后形成 , 应如何 定性 ?正如前文所述 ,高利转贷罪 的特 点在于套 取贷 款转贷 牟利 。一般情况下 目的犯 中的犯罪 目的产 生于客观行
为之前 或行 为之时 ,对于产 生在 客观行为之后 的犯罪 目的能 否认定 构成犯罪 ,学界有不 同的看法 :有人认 为高利转 贷罪 的主观 方面 要求是直接故意 且要求有转贷牟利 的 目的,行为 人只有在这 种 目的支配下实施 客观行为才能构 成本罪 。转贷 牟利意 思在获取贷款后形成 是一种事后故意 ,事后 故意不能 构 成犯 罪。另~种观点认 为,行为人故意不 归还贷 款而 用于 高利转贷 ,虽然开始获得该笔贷 款使坩权 时是合法 的,并无 转贷牟 利的 目的,但后续行 为时 已具有 了转贷牟利 的 目的, 继续拖 欠不还则是在此 目的支配 下的套取 资金行 为,到期后 的贷款 则应认定为套取 的资金 。因此 ,可 以构 成犯罪 。笔者 认 为对 于此问题要首先确 定行为人有没有 “ 套取 ”行为 即获 得贷款 的手 段是否合法 。若获得 贷款手段合法 ,只 是在 后期 产 生了高利转贷的意 图,不应 构成犯罪 。这 是因为:① 我周 现行刑 法对于滥用贷款或 以非法 占有为 目的的诈骗贷 款的行 为进行 规制 都是 以行为人骗取贷 款为前提条件 的。对于 合法 获 得的贷款后非法利用贷款 的行为没有规 定为犯罪 。② 从高 利转贷罪 的特征来说 ,此 罪客 观表现 为套取贷款 、高利转贷 , 这 两行 为缺一不可 。合法取得 贷款后又高利转贷 的, 由于没 有 套取 行为,因此不符合本 罪的客观要件 。反对者 虽然也认 为这种 事后高利转贷 的行 为也不构成犯罪 ,但把理 由归结到 了事后 故意上,笔者认 为这 ~理 由欠妥 。因为主观 方面是要 有 客观 行为相对应 的,客观 上连行为都没有又谈 何主观方面 呢 ?我 们不能认为只要行 为人将 贷款高利转贷 了就认 为其有 高 利转 贷的故意 ,这是~ 种 以客观推定主观 的做法 ,违背 了 一 主 客观 相一致的原 则。③不 能把 民事责任混 同为刑 事责任 。 贷 款合同是一种民事合 同,其双 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首先是 山 合 同法 等相关 民事法律来调 整 。借款人违 反贷 款合 同的义务 而滥用贷 款的行为 ,其实质上 先是一种 民 责任 。至于这种 滥用贷 款的行为是否需要刑 法来规制 ,关键要看其 是否具有 严 重的社会危害性 。我们应 当看到采用欺骗手段获 得贷 款高 利转贷 和合法手段获取贷款进 而转贷具有本质 的不 同:前者 必 然会对 自身的贷款条件 、还贷 能力 、贷款用途 等重要信息 进 行了虚构实事、 隐瞒真相 从而 获得贷款 ,这 同时也就对贷 款造 成了很大的风 险;合法取 得贷款而事后 高利转 贷的 ,由 于 自身具有一定的还贷 能力 以及事后转贷 的不 确定性,其埘 贷 款的危 险性显然 比前者小 ,进而两者 的危害性也是 不同的。另外 ,在英美普通 法上 ,法 院不 愿将 债务人对契约 的违反作为起诉诈骗罪 的根据 ,其基本原理在 于用刑罚威慑 的方法保护债务的履行会在 实质上阻碍商业 的发展。这其 中 的理念应 当值得我们借 鉴。因此 ,我们应 该在法律上将二者 予 以区分开来 ,本着刑 法谦抑原 则不应对其进 行刑法规制 。 若先前行为人采取欺骗 的手段获得贷 款,但获得贷款不 是为 了高利转贷而是 为了获得经营资金 以 j I来持续生产等 目的, _ } 而 由于客观条件 的变化如工厂倒 闭等 原因将获得贷款又 高利

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的理解与适用

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的理解与适用

不良贷款清收的法律手段——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的理解与适用作者:王春明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银行信贷业务中常见的刑事犯罪,是打击侵害金融机构信贷资产的重要法律手段,通过《刑法》打击借款人或实际用款人实施的欺诈行为,一方面对行为人骗贷行为予以刑事处罚,维护经济秩序,另一方面发挥警示作用,增强社会群众知法、守法的意识。

在不良贷款清收过程中,采用刑事手段清收不良贷款,积极作用方面能够加大打击力度,提高借款人违法成本,促使借款人积极履行债务进而减轻刑事处罚,消极作用方面让借款人失去人身自由,丧失了经营能力,没有持续稳定的还款来源。

从化解不良资产角度而言,要合理利用民事和刑事法律手段,以诉促收,才能保证贷款得以清偿,也避免司法资源浪费。

笔者,以刑事法律手段为例,探究如何利用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打击借款人的欺诈行为,进而促进不良贷款清收。

一、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的理解《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了骗取贷款罪的内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追诉标准》)第二十七条规定了骗取贷款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其骗取贷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多次骗取贷款,或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刑法》修正案十一已删去“其他严重情节”)。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了贷款诈骗罪的内容,《追诉标准》第五十条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从刑法罪名上,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同属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之类罪,均以贷款为对象的犯罪,两罪的犯罪手段相同,在司法实践中容易混淆,也不易区分。

从犯罪形态上,贷款诈骗罪是实害犯,骗取贷款罪是危险犯。

实害限定为最终的贷款损失,但骗取贷款罪也包含了实害犯,贷款诈骗罪未遂的场合,也是危险犯。

从犯罪主观目的上,骗取贷款罪不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亦即,借款人虽然有通过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故意,但具有归还的意思。

贷款诈骗罪及案例

贷款诈骗罪及案例

贷款诈骗罪一、贷款诈骗罪法律规定(一)罪名规定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19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按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贷款诈骗1万元以上的属“数额较大”。

(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于问题的解释》(1996.12.16 法发〔1996〕32号):四、根据《决定》第十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是指:(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2)携带贷款逃跑的;(3)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的案例

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的案例

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的案例 周某是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2015年3⽉周某以公司名义向某⼩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于购买原材料,并提供了虚假的购销合同,虚报本公司的财务情况。

在骗得⼩贷公司贷款200万元后,甲有限公司即将这笔贷款⽤于归还本公司的⽋款和债务。

同年4⽉⾄10⽉,甲公司⽀付了⼩贷公司利息30余万元,其余款息⾄今没归还。

【分歧】 对该案的定性,主要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种意见认为,周某使⽤虚假的购销合同骗取⼩贷公司贷款200万元,数额较⼤,虽然归还了30余万元,仍给⼩贷公司造成170余万元款息损失,其⾏为构成骗取贷款罪。

第⼆种意见认为,周某使⽤虚假的购销合同骗取⼩贷款公司贷款200万元,在⽀付30万余元后不再归还款息,其主观上具有⾮法占有的⽬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管析】 笔者同意第⼀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先,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同属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之类罪,均以贷款为对象的犯罪,两罪的犯罪⼿段相同。

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段取得银⾏或者其他⾦融机构贷款,给银⾏或者其他⾦融机构造成重⼤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为。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编造引进资⾦、项⽬等虚假理由,使⽤虚假的合同,使⽤虚假的证明⽂件,使⽤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过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法诈骗银⾏或者其他⾦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的⾏为。

所以,两罪的主观要件不同,虽然主观上都具有故意,但骗取贷款罪不是以⾮法占有为⽬的,只因在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为取得贷款⽽采⽤了⾮法⼿段,有归还的意愿。

⽽贷款诈骗罪的主观意图就是通过⾮法⼿段骗取贷款并⾮法占有。

 其次,结合本案来看,不⾜以证明被告⼈周某具有⾮法占有的⽬的。

因为不能证明周某在⼀开始利⽤虚假购销合同骗取贷款的时候就已经具有不归还贷款的意思,也不能证明,在⼀开始甲公司就已经资不抵债或者缺乏偿还贷款的能⼒。

本案中,周某4⽉⾄10⽉仍有⽀付利息,只是后来⽆钱归还⽽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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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和案例解析(二)
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
一、法条解读
1、骗取贷款罪 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增加:“第一百七十五条之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 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 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 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20日至22日在湖南省长沙市召开 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形成的《全国法院审 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在司法实践中,对 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 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 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 金的;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 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 贷款诈骗罪的具体方式: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进行贷款诈骗的行为。主 要是捏造根本不存在的或者与实际不符的所谓会产生良好社会 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投资项目,后者以引进外资需要配套资金为 由诈骗贷款的行为。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进行贷款诈骗的行为。即主要是指编 造、使用虚假的出口合同或者其他短期内能产生很好经济效益 的经济合同,骗取贷款的行为。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进行贷款诈骗的行为。即主要是指编 造、使用虚假的银行存款证明、公司或者金融机构的担保函、 划款证明等在申请贷款时所需要的文件,骗贷款的行为。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 进行贷款诈骗的行为。即主要是指编造、使用虚假的证明,证 明行为人对房屋等不动产或者汽车、货币等动产具有所有权的 一切文件,骗取贷款的行为。 (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行为。即除前述诈骗贷款行为以外 的骗取贷款的行为。如伪造单位公章、印签骗取贷款,以假货 币作为抵押骗取贷款,以及先借贷后采用欺骗方法拒不退贷等 等,实施了上述诈骗贷款行为之一,而且数额较大的构成。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该 条的罪名为“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罪论罪”。
2、贷款诈骗罪
《刑法》第19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 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 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 收财产:
1.贷款诈骗罪犯罪构成上主观方面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 的”,骗取贷款罪犯罪构成上主观方面无此要求,只要行 为人使用欺骗手段骗取金融机构贷款,即可构成;
2.贷款诈骗罪侵害的客体为双重客体,即金融管理秩序及金 融机构财产所有权,而骗取贷款罪侵害的客体仅是金融管 理秩序;
3.量刑上,贷款诈骗罪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骗取贷款罪最 高刑罚为七年有期徒刑,
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贷款的目的,则构成贷款诈骗罪。如果行为人是为了解决 资金困难,在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过程中使 用了欺骗手段,但以后有还款行为或者有还款意愿,则构 成骗取贷款罪。
四、案例分析
案例一 案情简介: 某甲准备做外贸生意,但缺少资金,于是,其伪造了房产 证明,疏通关系,于2012年8月从某银行贷款两笔计200万 元。贷款合同均约定,贷款期限六个月,按月结息。某甲 将贷款资金走入后,因市场下滑,严重亏本,仅归还70万 元本金及部分利息,其余本息无力偿还。银行多次催交无 望后,发现了其使用虚假证明的犯罪事实,遂向公安机关 报案。 案情分析: 该案中,某甲使用虚假的房产证明作担保,骗取银行贷款 200万元,用于做生意,因生意亏损不能归还部分达130万 元,给银行造成损失130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损失,其行 为应构成骗取贷款罪。 骗取贷款罪的增设填补了民事欺诈与贷款诈骗罪之间的空 缺,扩大了对破坏金融秩序行为的刑事制裁范围。
(二)贷款诈骗罪,本罪主体仅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本罪,侵犯的 客体是金融机构的管理秩序及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双重客体。量刑 方面,贷款诈骗1万元以上,属“数额较大”,五年以下徒刑;贷款诈 骗5万元以上,属“数额巨大”,五至十年徒刑;贷款诈骗20万元以上, 属“数额特别巨大”,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0年5月出台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下称《规定(二)》)第二十七条规 定,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以欺骗手 段取得贷款等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 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 的,以及其他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以 上简称“四种情形”),应予立案追诉。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 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 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二、立案和量刑标准
(一)骗取贷款罪,本罪主观上不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方面表 现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 保函等。申请人在申请信贷资金或信用过程中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的情节,或者提供假证明、假材料,或者信贷资金没有按照申请时所 承诺的用途去使用,均可认为是欺骗。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年龄的自 然人与单位,侵害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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