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向个人借款协议效力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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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个人借款借条范本2篇

公司向个人借款借条范本2篇

公司向个人借款借条范本公司向个人借款借条范本精选2篇(一)借款协议甲方〔借款人〕:[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甲方身份证号码]:[甲方 ]联络:[甲方联络 ]乙方〔借款公司〕:[乙方公司名称]统一社会信誉代码:[乙方统一社会信誉代码]:[乙方____]联络:[乙方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与乙方就借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借款金额及用处1. 甲方向乙方借款金额为〔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

2. 借款用处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借款利率和还款方式1. 借款利率为:____%〔年化利率〕,计息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还款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借款期限1. 借款起始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借款到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还款方案1. 甲方应按照以下还款方案归还借款及利息:[详细还款方案,包括每期还款金额、还款日期等]五、违约责任1. 假设甲方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应按照如下约定承当违约责任:[详细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利息增加等]六、其他条款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终止。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协议及其执行与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甲方〔借款人〕:乙方〔借款公司〕:签字: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公司向个人借款借条范本精选2篇(二)[公司名称][地址]: [ 号码]邮箱: [邮箱地址]日期: [借款日期]借款人: [股东姓名]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码]地址: [地址]借款金额: [借款金额]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利率: [利率]还款方式: [还款方式]借款用处: [借款用处]还款方案:- [还款方案1]- [还款方案2]- [还款方案3]- ...借款人声明:1. 我是[公司名称]的股东,同意向公司借款。

公司向个人借款协议书范本8篇

公司向个人借款协议书范本8篇

公司向个人借款协议书范本8篇篇1本协议由以下双方签订:借款人:[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出借人:[个人姓名](以下简称“个人”)鉴于公司因经营需要,向个人申请借款,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订立本协议。

一、借款用途本次借款为公司运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具体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具体用途,如采购原材料、支付员工工资等]。

未经个人同意,公司不得擅自改变借款用途。

二、借款金额及期限借款金额:人民币______元整(大写:[金额汉字大写])。

借款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借款期满前,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是否续借。

三、借款利率与利息支付借款利率:按照年利率______%计算。

利息支付:利息按月结算,每月______日为公司支付利息日。

借款期满,公司应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并结清剩余利息。

四、还款方式公司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归还借款。

还款方式如下:1. 现金还款:公司可将现金直接汇入个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2. 银行转账: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款项转入个人银行账户。

3. 其他方式:经双方协商一致,可采用其他合法方式还款。

五、保证事项1. 公司保证本次借款不涉及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

2. 公司应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供个人审查。

3. 公司保证按期支付利息和归还借款。

4. 个人对本次借款享有监督权,公司应配合提供相关借款使用情况的资料。

六、违约责任1. 若公司未按约定时间支付利息或归还借款,个人有权要求公司立即归还全部借款并支付违约金。

2. 若公司擅自改变借款用途,个人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并要求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3. 若因公司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争议解决因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事项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借款人和出借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企业间借贷问题的答复-银条法[1998]1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企业间借贷问题的答复-银条法[1998]1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企业间借贷问题的答复
正文: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企业间借贷问题的答复
(银条法[1998]13号1998年3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你庭法经(1998)98号函收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

借贷属于金融业务,因此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贷。

企业间的借贷活动,不仅不能繁荣我国的市场经济,相反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干扰国家信贷政策、计划的贯彻执行,削弱国家对投资规模的监控,造成经济秩序的紊乱。

因此,企业间订立的所谓借贷合同(或借款合同)是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应认定无效。

——结束——。

公司可以借款给个人吗

公司可以借款给个人吗

公司可以借款给个人吗一、公司借款给个人合法吗一、公司借款给个人合法吗公司借款给个人在一定条件下是合法的。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2.如果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同意,公司可以将资金借贷给个人。

3.《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条明确民间借贷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进一步确认了公司向个人借款的合法性。

二、合同规定与风险防范在个人向公司借款时,双方应订立借款合同,并关注合同中的条款设定以避免风险。

1.合同中应明确写明利率标准,且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法院将不予保护。

2.利息不能并入本金计算复利,也不能在借款时预先将利息在本金中扣除。

3.合同还应明确款项交付的方式,建议采用银行支付形式以保留支付的凭据。

4.还款期限也是合同中应明确的重要内容,对于未写明还款期限的借款,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偿还,但应在发出要求偿还的通知之后两年内提起诉讼或再次发函催告,以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5.在担保方面,出借人应尽量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确保在借款人无法偿还时能够直接要求保证人偿还。

三、诉讼时效与担保要求 1.关于诉讼时效,对于写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款,如果到期不能收回,应在到期之日起两年内提起诉讼或发函催告,否则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将不再保护。

2.对于未写明还款期限的借款,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偿还,但在发出要求偿还的通知之后到期不能收回的,也应在两年之间提起诉讼或再次发函催告。

3.在担保方面,除了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外,还应特别注意担保的有效性。

(1)对于房产、股权等担保物,需要办理登记担保才能生效;(2)对于动产担保物,出借人需要实际占有才能起到担保作用。

4.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抵押物归出借人所有的条款是无效的,因为这与设立抵押的目的相悖,且可能导致价值转移失衡损害借款人的利益。

借贷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借贷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21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人民币500万元的借款,用于乙方开展业务。

借款期限为1年,自2021年3月1日起至2022年2月28日止。

借款利率为年利率6%,乙方应于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本金及利息。

合同签订后,甲方按照约定将500万元款项划入乙方账户。

然而,由于乙方经营不善,无法按时偿还借款。

2022年3月1日,甲方向乙方发出催款通知,但乙方未予理睬。

无奈之下,甲方于2022年4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二、法律分析1. 借款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

2. 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借款利率和还款期限,乙方应按照约定支付利息。

至于借款本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本案中,乙方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本金,构成违约。

3.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方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 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本案中,甲方于2022年4月1日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5. 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本案中,甲乙双方约定了借款利率,甲方有权按照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

最高院:并非所有企业间借贷都是无效

最高院:并非所有企业间借贷都是无效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根据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是否有效。
本院认为,广厦公司与佳德物业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借款合同的形式要件,其效力问题应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认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该条中的“法律、行政法规”解释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广厦公司、毋*梅没有提出关于企业之间不得借款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认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乃针对企业之间经常性的资金融通行为可能扰乱金融秩序的情形,一审法院关于双方之间发生的实质上是一种为生产经营所进行的时性资金拆借行为,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借款协议》有效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亦予以确认。基于此,广厦公司、毋*梅关于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亦无效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关于利息及手续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一审判决明确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不存在广厦公司、毋*梅上诉所称相当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八倍的利息的情形。
二上诉人共同的上诉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的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一审判决认定广厦公司与佳德物业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有效错误。根据合同法、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担保合同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亦无效,本案毋*梅向佳德物业公司出具的《担保承诺书》亦无效。一审判决毋*梅对《借款协议》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错误。按照一审判决,当事人违约后,要支付相当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八倍的利息,明显违反了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

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合法性及税务处理

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合法性及税务处理

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合法性及税务处理因国家近来银根紧缩,公司流动资金比较紧张,银行不给贷款,只能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借款,因此民间借贷大量出现,很多人非常关心民间借贷的效力问题,是否受法律保护呢?本文就是详细的解释了这一问题。

一、公司向其他企业借款的合同效力问题1、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企业与企业之间相互借贷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61条的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因此,企业之间的借贷显属违法,其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借贷合同无效。

2、关于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款规定:“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

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因此,此类联营合同名为联营,但实际为借款,依法应当认定无效.3、关于对企业间横向借贷的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问题的解答》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企业之间直接的相互借贷及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企业联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1)确认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的借款合同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联营合同无效。

(2)判令借款方返还出资方本金。

(3)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缴,对另一方应处以相当银行利息的罚款。

2021年借款合同法律依据规定

2021年借款合同法律依据规定

If you are doing your best,you will not have to worry about failur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借款合同法律依据规定篇一:民间借贷合法性的法律依据民间借贷的合法性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生效,但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

合法的民间借贷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借贷双方直接借贷(一般是个人之间的)、通过中间人如通过担保公司借贷、典当等。

2、《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这一条文确定了只要出借人与借款人在实施订立、变更和终止借贷行为时,在形式和内容上符合法律规定,国家就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反之,当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犯法行为、诈骗、买卖毒品或者贩卖杀人工具等非法活动而仍借款的,则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保护。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允许民间借贷的有偿性,借贷利率可以高于银行的利率,突破了以往民间有息借贷的禁区,但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和利息不得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规定,对民间借贷的有偿性又作出了有效的限制,超出部分的利息和复利不受法律保护。

4、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月颁布的《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再次明确“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该司法解释仅限定了以下四种无效情形:(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因此,在认定民间借贷行为的效力上,不应过于严格,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上述有关规定,即可认定有效。

公司向个人借款借条范本最新整理版6篇

公司向个人借款借条范本最新整理版6篇

公司向个人借款借条范本最新整理版6篇第1篇示例:一、公司向个人借款借条借款借条是一种书面借款凭证,记录了借款人和借款公司之间的借款事项,是一种法律文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在公司向个人借款的情况下,也需要签订借款借条,以确保双方权益。

二、借款借条的重要性借款人(公司):姓名/名称:__________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整。

借款期限: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还款方式:一次性还清。

还款时间:应在借款期限内还清。

四、注意事项1. 借款人和借款公司在签订借款借条时应注意填写准确的信息,确保无误。

2. 在借款借条中应明确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关键信息,以免日后发生纠纷。

3. 双方签署借款借条后,应各保存一份原件,以备日后查证。

4. 如在还款过程中发生任何问题,双方应及时沟通解决,避免因此产生纠纷。

五、结语公司向个人借款是一种常见的资金流动方式,为了保障双方权益,签订借款借条十分必要。

通过签订借款借条,可以约定借款事项,避免日后发生纠纷。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帮助您了解公司向个人借款借条的相关内容,谨慎处理借款事务。

第2篇示例:公司向个人借款是一种常见的财务往来方式,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日后发生纠纷,通常会签署借款借条。

借款借条是一种法律文件,具有证明借款事实、明确还款时间和方式等作用。

下面是一份关于公司向个人借款的借款借条范本,供大家参考。

借款借条借款人(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1.借款人保证借款用途合法,不得用于违法活动。

2.借款人承诺按照约定的还款时间和方式按时归还借款。

3.出借人有权在借款到期日前向借款人提前要求归还借款。

5.本借款借条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份借款借条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一旦签字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

公司向个人借款借条(精选23篇)

公司向个人借款借条(精选23篇)

公司向个人借款借条(精选23篇)公司向个人借款篇1出借方:(甲方)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借款方:(乙方)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保证人:(丙方)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借款方为扩大生产经营,向出借方借款,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昭信守。

1、借款用途:本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公司经营活动。

2、借款金额: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元整)。

3、借款利息采用固定利息形式,不随国家利率变化,年利息为______%。

4、借款和还款期限:借款期限为______年,即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在______年____月____日还清。

5、保证条款:保证人同意为借款人的上述债务向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款偿还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出借方(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借款方(签章):年月日保证人(签章):年月日公司向个人借款借条篇2出借方:(甲方)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借款方:(乙方)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保证人:(丙方)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借款方为扩大生产经营,向出借方借款,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昭信守。

1、借款用途:本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公司经营活动。

2、借款金额: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元整)。

3、借款利息采用固定利息形式,不随国家利率变化,年利息为______%。

4、借款和还款期限:借款期限为______年,即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在______年____月____日还清。

出借方(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借款方(签章):年?月?日保证人(签章):年?月?日公司向个人借款借条篇3乙方(出借人):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乙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周华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周华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周华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4【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1643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石红振马常有李文兵【审理法官】石红振马常有李文兵【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周华伟;靳宏标【当事人】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周华伟靳宏标【当事人-个人】周华伟靳宏标【当事人-公司】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路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卢静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李勇奇山西明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路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卢静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李勇奇山西明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路卢静李勇奇【代理律所】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山西明唯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周华伟;靳宏标【本院观点】本案靳宏标以第一工程公司的名义与周华伟签订《借款协议》,《借款协议》上加盖第一工程公司的印章。

【权责关键词】无效显失公平追认撤销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实际履行管辖第三人民事主体资格证人证言证据交换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靳宏标以第一工程公司的名义与周华伟签订《借款协议》,《借款协议》上加盖第一工程公司的印章。

第一工程公司系二建集团的内设机构,虽未进行工商登记,但二建集团制作了第一工程公司印章,并交由靳宏标持有和使用,靳宏标系第一工程公司负责人,靳宏标认可案涉借款用于第一工程公司经营,靳宏标以第一工程公司的名义因工程需要向周华伟借款属于正常的合法民事行为,靳宏标签订借款合同属于履行第一工程公司的职务行为,因第一工程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债务应由二建集团承担。

案涉借款虽由案外人褚文星银行账户转出,但2019年6月26日周华伟与靳宏标签订协议书时,褚文星作为见证人签字确认,故本案周华伟的原告主体适格。

公司向个人借款协议书范本2篇

公司向个人借款协议书范本2篇

公司向个人借款协议书范本2篇协议书 1公司名称:xxx有限公司借款人:(个人名称)_________借款金额:______________借款日期:______________还款日期:______________协议内容借贷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就本借款协议达成以下协议:一、借款人应当在借款日期前将本协议借款金额全额打入借款人账户,并确保账户余额充足。

二、借款人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还款日期将借款本金和利息一次性还清,如未能按时还款,应当承担滞纳金。

三、借款人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利率向公司支付利息。

利率为______%。

利息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协商后可做适当调整。

四、借款人应当配合公司进行还款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提供真实、准确的还款信息。

五、借款人在还款期内如有违反贷款合同的情况发生,公司有权取消该协议,借款人应当立即归还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和利息。

六、协议签署后,双方均认真遵守协议内容,并履行本协议的义务。

七、协议签署地为 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公司和借款人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人已经完全了解以上借款协议的内容,知道其中的法律意义并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我同意按照规定全额偿还本息。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借款人签名: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协议书 2公司名称:xxx有限公司借款人:(个人名称)_________借款金额:______________借款日期:______________还款日期:______________协议内容借贷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就本借款协议达成以下协议:一、借款人应当在借款日期前将本协议借款金额全额打入借款人账户,并确保账户余额充足。

二、借款人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还款日期内将借款本金和利息一次性还清,如未能按时还款,应当承担滞纳金。

企业向个人无偿借款合同6篇

企业向个人无偿借款合同6篇

企业向个人无偿借款合同6篇篇1企业向个人无偿借款合同委托方:(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企业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借款方:(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地址:(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一、借款基本信息1.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小写)元整2.借款用途:(具体用途)3.借款期限:(具体期限)4.借款利率:本次借款不设利率,借款方将按约定时间如数归还借款。

5.还款方式:(如一次性还款、分期还款等)6.违约责任:如借款方无法按期还款,将承担(具体违约责任)二、借款及还款1.借款方应于(具体时间)前将借款金额汇入委托方指定账户,同时提供有效资料以确定借款方身份真实性。

2.借款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进行还款。

如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还款,需提前与委托方协商并签署书面协议。

3.借款方应主动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的延迟还款所产生的利息、罚息等费用。

4.借款方还款时如有疑问,请务必及时与委托方联系,以免影响双方利益。

5.因借款方个人原因导致的债务不能按时还清,借款方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其他约定事项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直至借款及还款事宜彻底结束。

2.本合同一式两份,借款方和委托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如有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无法协商的,应提交(仲裁机构名称)仲裁。

仲裁结果为终局裁决。

借款方(签字):(借款方签名)日期:(签署日期)委托方(签字):(委托方签名)日期:(签署日期)以上是关于企业向个人无偿借款合同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感谢您的合作。

【本合同文本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篇2企业向个人无偿借款合同甲方(企业):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个人):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需要资金周转,为了解决借款问题,经双方友好协商,特签订如下《企业向个人无偿借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公司法人借款用以公司生产经营的,出借人能否要求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公司法人借款用以公司生产经营的,出借人能否要求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公司法人借款用以公司生产经营的,出借人能否要求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附详细裁判规则)裁判要旨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向出借人借款,尽管公司未经股东会决议为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以备忘录的形式构成债务加入的,但借款人将借款实际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出借人亦有权请求公司和法定代表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案情简介1. 2013年11月21日、2014年7月1日,杨林、熠沅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文科、熠沅公司分别签订《借款合同书》,约定万文科向杨林借款共计800万,熠沅公司承担保证责任;2. 2016年11月4日,万文科、杨林、叶万富、徐克奇签订《备忘录》,约定上述借款的本金及利息以《备忘录》为准,熠沅公司为借款主体;11日,熠沅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为徐克奇;3. 2018年12月,万文科、熠沅公司到期未还款,杨林以向宜宾市翠屏区法院提起诉讼;4. 翠屏区法院认定《备忘录》有效,判决熠沅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熠沅公司不服,上诉至宜宾中院;5. 宜宾中院认为,《备忘录》确认熠沅公司的借款人身份,但未经公司股东会决议,熠沅公司未盖章,且杨林未尽审查义务,故《备忘录》仅对四个自然人有效,对熠沅公司无效,撤销一审判决,熠沅公司不承担还款责任;6. 杨林不服,向四川高院申请再审。

四川高院根据《备忘录》约定内容认定案涉借款实际用于公司经营,判决熠沅公司与万文科共同偿还债务。

裁判要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备忘录》是否有效,根据备忘录约定能否认定熠沅公司为债务加入,熠沅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围绕上述争议焦点,宜宾中院、四川高院的裁判要点如下:第一,《备忘录》是否有效?对于签订主体个人,因四人意思表示真实,《备忘录》在四个自然人之间具有效力。

对于债务加入的公司,两级法院有相反的裁判观点,宜宾中院认为,公司债务加入适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相关规定,《备忘录》内容未经股东会决议,债权人亦未尽审查义务,故对熠沅公司不发生效力。

四川高院则认为,有证据证明案涉借款确实用于公司生产经营,且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在《备忘录》中对借款用途予以确认并签字,《备忘录》对熠沅公司发生效力。

公司借款给个人合同范本

公司借款给个人合同范本

公司借款给个人合同范本借款合同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出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借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借款基本信息1. 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__________)2. 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3. 借款期限:自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还款方式1. 按照约定,甲方应于每月的____日前将应还款项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中。

2. 若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还款,甲方应提前____日书面告知乙方,并经乙方同意后延期还款。

三、保证及担保1. 甲方保证所借款项不得用于任何违法活动。

2.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借款逾期,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乙方要求甲方提供____方担保人,担保人需提供____。

四、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按时按约还款,应按逾期未还款金额的____%向乙方支付逾期利息。

2. 若甲方严重违约,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立即清偿全部借款本息。

五、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六、其他事项1. 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借款归还完毕之日止。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签字)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出借人):__________(签字)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以下无,仅为签字页)签字页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出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向个人借款合同范本

公司向个人借款合同范本

公司向个人借款合同范本公司向个人借款合同范本1出借方:(甲方)借款方:乙方)担保人:(乙方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借款方为扩大生产经营,向出借方借款,担保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经三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昭信守。

第一条借款用途:本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公司经营活动。

第二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元整。

第三条借款和还款期限:1、借款时间共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还款时间与金额:借款方还款时间为年月日一次性还清。

3、如逾期归还,自借款之日起,每天按照借款额的2%支付违约金,直至归还全部欠借款。

第五条借贷及保证人三方权利义务:(一)借款方义务1、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借款方如发生足以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应在该事项发生后三日内通知出借方,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2、借款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

(二)出借方义务出借方应当按期足额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

(三)担保人义务1、监督借款方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监督借款方按时还款付息。

2、如借款方不能按时还款,以个人在贵州润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七条违约责任:1、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

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第八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其它: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做出书面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借人(签字):_借款人(签字):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_日签订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担保人(签字):身份证号:电话:签约日期:担保人(签字):身份证号:电话:签约日期公司向个人借款合同范本2甲方(借款人):乙方(出借公司):甲乙双方就借款事宜,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天津市龙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邓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龙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邓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龙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邓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3【案件字号】(2020)津01民终430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罗翔刘翠翠刘东行【审理法官】罗翔刘翠翠刘东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天津市龙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邓琳;李玉海【当事人】天津市龙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邓琳李玉海【当事人-个人】邓琳李玉海【当事人-公司】天津市龙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宇天津方思律师事务所;高丛梅天津方思律师事务所;刘礼宽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宇天津方思律师事务所高丛梅天津方思律师事务所刘礼宽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宇高丛梅刘礼宽【代理律所】天津方思律师事务所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天津市龙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邓琳;李玉海【本院观点】关于借款协议的效力问题,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的出借行为符合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的无效情形,被上诉人的出借资金虽非自有资金,但并不存在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行为,不符合该无效情形,上诉人以此主张合同无效依据不足。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违约金合同约定反证证明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借款协议的效力问题,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的出借行为符合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的无效情形,被上诉人的出借资金虽非自有资金,但并不存在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行为,不符合该无效情形,上诉人以此主张合同无效依据不足。

借款协议对利息有明确约定,且未超出法定利息保护上限,上诉人应依约支付利息。

关于律师费问题,虽借款协议约定由上诉人负担被上诉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但该费用应以实际发生为限,现被上诉人仅支出一万元律师费,一审法院将尚未发生的六万元律师费也予以支持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被上诉人可待剩余律师费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

北京永正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等与刘广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永正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等与刘广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永正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等与刘广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8【案件字号】(2020)京02民终531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邢军种仁辉钱丽红【审理法官】邢军种仁辉钱丽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永正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刘广志;董志林;许秀芝【当事人】北京永正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刘广志董志林许秀芝【当事人-个人】刘广志董志林许秀芝【当事人-公司】北京永正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耿振军河北路达律师事务所;苏丹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彭新振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耿振军河北路达律师事务所苏丹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彭新振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耿振军苏丹彭新振【代理律所】河北路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北京永正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刘广志;董志林;许秀芝【本院观点】刘广志与永正公司于2005年签订的三份《借款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为有效合同。

刘广志确认上述《合作协议书》系2005年的借款经过核算而形成。

【权责关键词】撤销实际履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刘广志与永正公司于2005年签订的三份《借款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为有效合同。

合同签订后,刘广志依约向永正公司支付了出借款项,但永正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

2013年7月15日,双方通过签署《合作协议书》对截止到当日的借款本金数额作出确认,并就借款期限、利息标准等作出约定。

但永正公司仍未按照约定作出履行。

故一审法院判令永正公司向刘广志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并无不当。

公司向个人借款合同范本8篇

公司向个人借款合同范本8篇

公司向个人借款合同范本8篇篇1甲方(借款方):公司乙方(出借人):*鉴于甲方需要资金周转,特向乙方借款,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订立此借款合同。

一、借款基本信息1. 借款用途:本借款用于甲方生产经营、资金周转等合法用途。

2. 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元整(¥元)。

3. 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4. 借款利率:年利率为,利息按月支付,每月的日支付利息。

二、借款的发放与返还1. 乙方在合同生效后,将借款金额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2.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

3. 甲方在借款期限届满时,应将借款本金及利息一次性或分期返还给乙方,具体还款计划如下:(此处详细列明还款计划)三、保证与担保1. 甲方应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担保,确保乙方借款的安全。

2. 甲方如不能按期还款,应提前与乙方协商,并征得乙方同意,提供新的担保或采取其他措施,以确保乙方权益。

四、双方权利义务1. 甲方应按时支付利息,按期归还本金。

2. 乙方应按时足额提供借款,并保留好相关凭证。

3. 甲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将借款用于非法用途。

4. 乙方有权监督甲方的借款使用情况,甲方应配合乙方的监督。

五、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或归还本金,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归还全部借款及利息。

2. 若甲方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3. 若因甲方违约导致乙方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六、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若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最高院:出借人明知员工名义的借款用于公司,员工不承担责任

最高院:出借人明知员工名义的借款用于公司,员工不承担责任

最高院:出借人明知员工名义的借款用于公司,员工不承担责任作者:初明峰刘磊裁判概述:公司的员工接受公司的委托与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出借人也对此明知,应当认为公司的员工并非借款主体,在出借人的债权未能得到到期清偿要求公司的员工承担还款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摘要:1、2013年10月28日,步步升小贷公司要求向大众小贷公司借款2000万元,经过双方协商后,步步升小贷公司决定以其公司副经理刘鸣等5人的个人名义于当日及次日分别与大众小贷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大众小贷公司对此明知。

2、借款到期后,大众小贷公司的案涉债权并未得到清偿,大众小贷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刘鸣等5人与步步升小贷公司承担还款的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刘鸣等5人是否应当与步步升小贷公司承担还款的连带责任?法院认为:虽然王利华、郑为民、朱捷、刘鸣、郝鸣是借款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但是王利华、郑为民、朱捷、刘鸣、郝鸣一审抗辩称系受步步升小贷公司委托与大众小贷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大众小贷公司对此亦明知。

而大众小贷公司在一审中诉称'2013年10月28日,步步升小贷公司要求向大众小贷公司借款2000万元,经过双方协商,步步升小贷公司确定以其公司副经理刘鸣及员工王利华、郑为民、朱捷、郝鸣个人名义于当日及次日分别与大众小贷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

显然,大众小贷公司在借款时知晓实际借款人是步步升小贷公司,王利华等五名员工是受步步升小贷公司的委托以个人名义签订合同。

而且该事实与王利华等五人提交的步步升小贷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相互印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故在大众小贷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借款合同》和《补充协议》只约束其和王利华等五名员工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不支持大众小贷公司关于王利华等五名员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有事实依据,亦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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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个人借款协议效力问题【解答】
企业向个人借款,如不能还本金,个人的钱能得到保护吗?
如果不是非法集资,一般的借款是可以的。

可以起诉请求归还。

1、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
企业与企业之间相互借贷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61条的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企业之间不得违 __规定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同时《最高 __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因此,企业之间的借贷显属违法,其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借贷合同无效。

2、关于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效力
《最高 __关于审理联营合同 __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
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

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因此,此类联营合同名为联营,但实际为借款,依法应当认定无效。

3、关于对企业间横向借贷的处理
根据《最高 __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 __应当如何处理问题的解答》及《最高 __关于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企业之间直接的相互借贷及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企业联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确认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的借款合同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联营合同无效。

(2)判令借款方返还出资方本金。

(3)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缴,对另一方应处以相当银行利息的罚款。

此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的利息,亦应当收缴。

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的,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4)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1、最高 __在《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中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职工集资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四、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的。

”同时,最高 __在《关于 __审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还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用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4倍之内的利息,依法受法律保护,超出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


公司流动资金比较紧张,银行不给贷款,如与个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有效,但利息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的部分不受保护。

2、关于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的税前扣除规定
《中华人民 __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第6条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
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公司向个人借款的利息如果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的,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如果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应该进行纳税调整。

1企业向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的借款利息扣除方法。

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__》(财税[xx]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根据《企业所得
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关联方是指与企业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财税[xx]121号文件还规定了企业向有关
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须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即对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一是企业能够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二是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
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方可准予扣除。

2.企业向其他自然人的借款利息扣除方法。

企业向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1.企业向个人借款,向其支付利息,取得的收据不能作为税前
扣除的适当凭据,因此,所发生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可要求个人到税务机关 __,取得正规发票,方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2.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
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3.企业向自然人支付利息应依法履行个税扣缴义务
4.个人取得非金融机构支付的利息应按5%缴纳营业税,同时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5.非金融企业向个人借款签订的借款合同,借贷双方均无须缴纳印花税。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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