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协调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的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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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协调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的交叉

——中国与其他国家相关法律之比较

作者 黄金秀 丁亮Peter Waters

知识产权期刊 2008年特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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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前言

知识产权和竞争法的冲突是一个复杂并存在争议的问题。本文将对美国、澳大利亚、新加坡、欧盟以及加拿大各国法律对该问题的处理方式与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反垄断法》”)进行比较。

二、 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是怎样相互作用的?在分析知识产权或竞争法的问题时,为何要

考虑与之相关的竞争法或知识产权法因素?

初看起来,知识产权法的目的与竞争法的目的似乎存在着矛盾。知识产权法赋予了知识产权权利人对他人使用其知识产权进行限制和收取许可费用的法定权利。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通过设置排他性、区域限制和价格限制等知识产权许可条款来规范经销商的下游活动。然而,竞争法的目的则是为了抑制那些对经济有害的市场势力1。

但是从某种意义上讲,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是互补而非矛盾的。它们的根本目的相同,即都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鼓励创新。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认为2:

“……(竞争)法律能够保护良性的市场竞争,而知识产权法则保护了从对创新必要投资获得回报的能力。二者都可以刺激经营者之间的相互竞争,使具有技术、产品或服务优势的竞争者能够率先进入市场。”

尽管知识产权可能对某个产品、制作工序或作品形成“合法的垄断”,但在多数情况下,这种权力并不必然形成“经济上的垄断”3。进而言之,一项知识产权许可可以对被许可人就某个具体的产品、制作工序或作品进行限制(例如地域性限制),但是可能存在充足的或潜在的替代品能够限制知识产权权利人支配其拥有的市场势力。4

虽然有观点认为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的目的是互补的,但是当竞争法适用于涉及知识产权的具体案例时,便可能出现一连串难题。5下文对美国、新加坡、澳大利亚、欧盟和加拿大等国在协调竞争法和知识产权保护时的不同方法进行了小结。

三、 各国相关法律的比较

1. 美国

美国的联邦反托拉斯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在涉及竞争的情况下应该如何处理知识产权。

在适用反托拉斯法的问题上,美国国内对于知识产权应该在多大程度上得到豁免,长期以来一直存在争议。过去,主流观点认为,知识产权法授予权利人的排他权力实际上形成了垄断,而这种垄断是对反托拉斯法的直接冲击。6

后来的观点倾向于认为,知识产权并不一定造成垄断,因为消费者可以选择其它的技术或产品来替代被保护的技术或产品。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认为,评价反托拉斯法是否应适用于知识产权首先不能犯的错误,就是理所当然地认为知识产权的存在必然会形成市场势力。7

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发布的指导方针为某些类型的知识产权许可安排划定了一块反垄断“安全地带”8,通过提供某种确定性来鼓励此类许可活动。总体来说,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不能对知识产权协议在以下“安全地带”设置的限制提出质疑9:

限制本身并不抑制竞争(即,该限制并不包括表面上看起来像是反竞争的安排,例如价格限制、市场占有,或者其他总是或者很有可能降低产量或提高价

格的限制);并且

(1) 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在每一个受到上述限制显著影响的相关市场的总体占有率

不能超过20%。

(2) 除了许可安排的相关方外,还存在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被独立控制的实体。这

些实体具备所需的专门资产或特征,并具有开展与许可安排相关方的研发活

动近似的研发活动的动机。

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也考虑以反垄断责任约束以下知识产权许可和转让安排10:

有条件地拒绝许可,且此拒绝对竞争有害;

搭售安排(如果销售者对搭售的产品能够施加某种市场影响,搭售安排对被搭售产品所在的相关市场的竞争有负面影响;搭售安排的提高效率理由不足以抵

消其反竞争效果);

可能造成竞争者之间固定价格、联合限制产量或者排除创新的交叉许可和专利联盟协议。

2. 新加坡

根据反竞争协议行为原则,《新加坡2004年竞争法案》对与知识产权转让与许可有关的纵向协议给与了豁免11。享受豁免的纵向协议需满足以下要求:

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与购买者或其顾客对产品或服务的使用、销售或者再销售直接相关;以及

知识产权的转让或许可不是纵向协议的主要目的。

但是,即使一项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安排属于被豁免的范围,此项安排也不一定能豁免于滥用支配地位行为的原则12。如果以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为主要目的纵向协议没有落在上述豁免范围之内,则该协议不能得到禁止反竞争协议原则的豁免13。这意味着,竞争者将不能打着分销安排的幌子签订横向垄断协议。上述规定为与下游分销商有竞争关系的知识产权许可人带来了挑战。

3.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偏重于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1974年贸易行为法》第51条第3款对知识产权许可或转让的条件给与了豁免,但是豁免仅限于与知识产权主体相关的条件。这项豁免适用于除了禁止滥用市场地位14和维持转售价格15以外的所有竞争行为原则。

此项豁免已作扩张解释16,以下类型的知识产权许可条件都可能被豁免:

排他性条款;

地域性限制;

许可协议下限制被许可人产量的条件。

4. 欧盟

欧盟委员会颁布了两项集体豁免,明确了知识产权不适用反竞争协议行为原则。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两项集体豁免不适用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原则的豁免17。

2000年颁布的第一项针对知识产权的集体豁免是对“专业化协议”的集体豁免18。专业化协议指为实现下列目的而签订的协议:19

某个市场参与者为了另一个市场参与者的利益放弃制造某种产品或者提供某种服务(“单方专业化协议”);

每一个市场参与者都为了另一个参与者的利益放弃制造某种产品或提供某种服务(“双方专业化协议”);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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