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经验:企业债券利息收入税收案例分析
会计经验:利息收入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利息收入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利息收入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例:2009年1月1日,甲以2044.7万元从证券市场购入当日发行的3年期到期还本付息的债券。
该债券票面金额为2000万元,票面年利率为5%,年实际利率为4%。
假设该债券为一般公司债券,作出2009年甲公司对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会计处理。
1.会计处理(1)2009年1月1日初始投资时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2000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44.7贷:银行存款2044.7。
(2)2009年12月31日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100贷:投资收益81.79(2044.7x4%)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18.21。
2.财税差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规定,企业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等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利息收入,可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与金融负债相关的利息费用,应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的条件,未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可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
即会计与税法都按实际利率确认利息收入,不产生任何差异。
2009年12月31日摊余成本(账面价值)=期初摊余成本+期初摊余成本x实际利率=期初摊余成本x(1+实际利率)=2044.7+2044.7x4%=2126.49(万元)。
持有至到期投资计税基础=未来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2126.49万元=账面价值,不产生暂时性差异。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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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案例分析
企业所得税案例分析案例分析1:昌盛公司是一个从事商品流通的居民企业,该公司2021年度销售货物收入100万元,权益性投资收益3万元,其他收入5万元,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成本50万元,税金5万元,费用10万元,其他支出2万元,上述事项会计与税法确认均无差异。
除此以外,该公司当年还发生以下交易或事项:国债利息收入2万元;企业债券利息收入l万元;收到与收益相关的财政性资金5万元(金额较小);通过市人民政府向市儿童福利院捐款8万元;直接向贫困地区一所希望小学捐款3万元;违反交通法规罚款支出1万元;因逾期归还银行贷款支付罚息2万元;合理职工薪金支出10万元(其中职工福利支出2万元,残疾人员工资支出1万元);合理广告费支出5.62万元;当年1月1日购入并当日交付管理部门使用的设备一台,实际支付价款及相关税费9万元,该设备常年处于高腐蚀状态,预计净残值为零,会计上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将预计使用寿命缩短为2年(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为5年);尚有未弥补的2021年度发生的亏损2万元。
又知该公司当年会计利润为15.25万元。
不考虑其他因素,计算该公司2021年度的应纳税企业所得税。
(1)2021年收入总额=100+3+5+2+1+5=116(万元)。
(2)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为不能征收总收入,故2021年不征收总收入=5(万元)。
(3)退税总收入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故2021年免税收入=2(万元)。
(4)准予扣除项目①与收人有关的、合理的成本50万元,税金5万元,费用10万元,其他支出2万元,因财务会计与税法证实并无差异,故均可计入。
②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公益性捐赠8万元,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以扣除,故2021年可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15.25×12%=1.83(万元)。
轻易向贫困地区一所期望小学捐助3万元,因未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展开捐献,故无法计入。
债转股常见涉税问题及案例分析
债转股常见涉税问题及案例分析本文作者:王冬生、马雯丽、孙延玲债转股是企业债务重组的一种类型,下面通过一个案例,分析债权人债转股的涉税问题。
包括以下三个:一、某个常见的案例二、债转股时的涉税问题三、债转股后的涉税问题一、某个常见的案例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借款,截止到2020年3月31日,乙公司尚未偿还的本金与利息合计1000万元,其中本金900万元,利息100万元。
双方商定债务重组,甲公司放弃对乙公司的利息债权100万,将对乙公司债权中的本金900万,转成对乙公司的股权。
经过上述债务重组后,乙公司公允价值9000万元。
下面分析债转股过程中和债转股后,甲公司的涉税问题。
二、债转股过程中的涉税问题债转股过程中,甲公司需要注意的有以下五个问题:一是确定债权的金额;二是确定可以持有股权的比例;三是确定是否因债转股导致了损失及其能否税前扣除;四是确定持有股权的计税基础;五是需要注意利息收入的增值税。
(一)确定债权的金额债权的金额,应该是债转股时,债务人尚未支付的本金和利息。
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权是1000万,其中本金900万,利息100万。
(二)确定持有股权的比例确定持有股权的比例,应该按照债权金额和乙公司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
因为甲公司放弃债权100万,按照债权900万的金额,计算因债转股应享受的股权比例,由于债务重组后,乙公司股权公允价值是9000万,因此,债转股后,甲公司持有乙公司股权比例,应该是10%。
(三)债务重组损失及其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债转股涉及的所得税问题有两种处理方式,即一般性税务处理(“一般重组”)和特殊性税务处理(“特殊重组”),下面结合实际交易中债权人是否进行让步来考虑不同处理方式对债权人的影响。
1、债权人没有让步在债转股的过程中,如果债权人没有作出让步,双方以公允价值达成公平交易,不会导致债权人和债务人因该交易出现债务重组损益。
2、债权人作出让步在债权人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情况下,符合规定条件的,可选择特殊重组,否则应采用一般重组,不同方式,对债权人的影响不同。
企业涉税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业务。
自成立以来,公司业务发展迅速,年营业额逐年增长。
然而,在2019年税务稽查中,科技公司被查出存在多项涉税违法行为,涉及税款数百万元。
以下是本案的具体分析。
二、案情介绍1. 违法行为(1)虚开发票科技公司通过虚构业务,向下游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数百万元。
此外,公司还利用关联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一步加大了违法金额。
(2)少计收入科技公司通过隐瞒收入、虚列成本等手段,少计收入数百万元,逃避纳税义务。
(3)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科技公司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涉及税款数百万元。
2. 税务机关调查税务机关接到举报后,对科技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过调查取证,确认了科技公司存在的上述违法行为。
3.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税务机关对科技公司作出了如下处理:(1)追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共计数百万元;(2)取消科技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3)对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三、案例分析1. 虚开发票的法律风险虚开发票是指企业虚构交易,开具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属于违法行为,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科技公司通过虚构业务,向下游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数百万元,严重扰乱了税收秩序。
2. 少计收入的法律风险少计收入是指企业故意隐瞒收入,逃避纳税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实际收入计算应纳税额。
本案中,科技公司通过隐瞒收入、虚列成本等手段,少计收入数百万元,逃避纳税义务,属于违法行为。
3. 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法律风险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是指企业未按照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企业应按照税法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举例
企业所得税举例某自行车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和谐”牌自行车,2010年度实现会计利润600万元,全年已累计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150万元。
2011年初,该厂财务人员对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相关财务资料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计算情况如下:(一)相关财务资料(1)销售自行车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收入5 950万元,同时收取送货运费收入58.5万元。
取得到期国债利息收入25万元、企业债券利息收入12万元。
(2)发生财务费用125万元,其中:支付银行借款利息54万元,支付因向某商场借款1 000万元而发生的利息71万元。
(3)发生销售费用1 400万元,其中:广告费用750万元,业务宣传费186万元。
(4)发生管理费用32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55万元,补充养老保险费62万元。
(5)发生营业外支出91万元,其中:通过当地市政府捐赠85万元,用于该市所属某边远山区饮用水工程建设。
当年因拖欠应缴税款,被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6万元。
已知:增值税税率为17%,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同期限行贷款年利率为6.1%,当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560万元。
(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计算情况(1)国债利息收入和企业债券利息收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5+12=37(万元)(2)业务招待费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5-55×60%=22(万元)(3)补充养老保险费支出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2-560×10%=6(万元)(4)全年应纳税所得额=600-37+22+6=591(万元)(5)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591×25%=147.75(万元)(6)当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额=150-147.75=2.25(万元)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相关税收法律制定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分析指出该自行车厂财务人员在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存在的不合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2)计算2010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应补缴或退回的税款(列出计算过程,计算结果出现小数的,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会计实务: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筹划案例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筹划案例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投资者从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以每次分配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如果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时,不是分配货币性资产,而是分配实物,如企业生产的产品或购买的其他货物、有价证券等,也要根据实物价格或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据以征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A企业是一个由甲、乙两位股东投资组建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初公司拟分配税后利润50万元,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甲、乙可以分别分得税后红利30万元和20万元。
甲、乙从公司和个人需要考虑,决定将分配的红利购置小汽车用于单位和个人使用。
如果企业通过在税后利润进行分配,无论是分配现金还是购置小汽车分配给股东,都要按照税法规定扣缴甲、乙两人20%的个人所得税合计10万元(50×20%)。
但是,如果公司不采取利润分配的方式,而是通过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的方式,则既可以满足甲、乙两位股东的愿望,又可以使两位股东少缴个人所得税。
虽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但在2005年4月,税法对此又作了补充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规定,依据《个人所得税法》以及有关规定,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债券利息收入的税收案例分析
关于债券利息收入的税收案例分析在税收领域,债券利息收入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债券利息是指债券持有人从持有债券所获得的利息收入,它是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一种重要形式。
在许多国家,包括中国在内,债券利息收入都需要纳税。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债券利息收入的税收案例,来探讨与债券利息收入相关的税收政策和影响因素。
假设小王购买了一张面值100,000元、年利率为5%、期限为3年的政府债券。
根据债券的计息方式,每年小王将获得5,000元的利息收入。
那么问题来了,小王需要如何处理这笔债券利息收入的纳税问题呢?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债券利息收入的纳税政策。
在中国,债券利息收入通常属于个人所得税的范畴。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是以居民个人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种。
对于债券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根据收入水平分为7个层级,纳税人需要根据自身的收入水平支付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有义务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并主动缴纳。
在这个案例中,小王的债券利息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的范畴,应当根据自身的收入情况计算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首先,我们需要确定小王的债券利息收入是否属于居民个人所得。
在中国国内居民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内,除非债券利息收入属于某些特定的免税范畴,否则都需要纳税。
在中国,通常情况下,债券利息收入是需要纳税的。
接下来,我们需要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确定小王需要纳税的税率。
根据该法律,个人所得税税率分为7个层级,每个层级对应不同的税率。
在2021年,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如下:- 不超过36000元的收入,税率为3%-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5%-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0%-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5%-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45%假设小王的债券利息收入为5,000元,那么根据上述税率,小王需要支付的个人所得税为:36000元 × 3% + (5000元 - 36000元) × 10% = 510元小王需要向税务机关申报并支付510元的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案例
企业所得税纳税检查案例第一题税务机关于2014年对某内资企业2013年企业所得税检查时,发现以下问题:1、2012年12月,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管理部门用的计算机两部,2013年按每台原值10 000元,预计使用年限5年,计提折旧4 000元。
2、2013年初,坏账准备账户余额为5 500元,2012年未发生坏账损失。
2013年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1 950 000元,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为4‰,该企业于是计提坏账准备1 950 000×4‰=7 800元。
3、2013年7月1日,向某机构借入期限半年的借款150 000元,年利率9%。
已将利息费用记入了“财务费用”账户。
而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为6%,年终未做纳税调整。
4、本年国债利息收入54 000元,全部冲减了“财务费用”账户,年终未做纳税调整。
5、由于未及时纳税,被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及罚款共30 000元,全部记入了“营业外支出”账户,年终未做纳税调整。
要求:(1)检查以上账务,写出调账分录(2)核算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参考答案:1、(1)调账经营性租入固定资产多提的固定资产折旧。
借:累计折旧 4 000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 000(2)应补交企业所得税:4 000×25%=1000(元)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0002、(1)调账多提坏账准备。
借:坏账准备 5 500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 500(2)应补交企业所得税:5 500×25%=13755(元)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375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3753、(1)调整高于金融机构的利息=150 000×(9%-6%)×1/2=2 250(元)。
(2)应补交企业所得税:应补交企业所得税=2250×25%=562.5(元)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62.5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562.54、(1)冲减“财务费用”并无来当(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计入“投资收益”贷方),但不应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多缴纳企业所得税=54 000×25%=13500(元)(2)调整如下: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3500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35005、(1)计入“营业外支出”并无不当,但少计应纳税所得额30 000元,应补交企业所得税30 000×25%=7500(元)。
税收法律案例及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甲企业在2008年至2011年间,通过虚假申报、隐瞒收入等手段,少缴税款共计人民币2000万元。
2012年,税务机关根据举报,对甲企业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甲企业的违法行为成立,税务机关依法对甲企业作出如下处理:1.追缴税款2000万元;2.加收滞纳金;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二、案例分析1. 甲企业违法行为定性甲企业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虚假申报、隐瞒收入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行为。
本案中,甲企业通过虚假申报、隐瞒收入等手段,少缴税款,其行为符合偷税行为的构成要件,应依法予以处罚。
2. 追缴税款及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对偷税行为可以追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本案中,税务机关依法对甲企业作出追缴税款2000万元的决定,并加收相应滞纳金。
3. 罚款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偷税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本案中,税务机关对甲企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4. 案例启示本案给我们的启示如下:(1)企业应依法纳税,不得采取虚假申报、隐瞒收入等手段逃避税收。
(2)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企业的税收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企业的偷税行为。
(3)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止内部人员滥用职权,造成企业利益受损。
(4)企业和个人应提高税收法律意识,自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
三、案例分析结论1. 甲企业的违法行为定性为偷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处置债权所得应缴税案例分析
处置债权所得应缴税案例分析债权处置所得是指个人或者企业将自己拥有的债权转让、收回而取得的收益。
在我国税法中,对于债权处置所得有一定的税收规定。
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分析,介绍债权处置所得应缴税的相关问题。
【案例描述】小明是某大型企业的债权人,他在2010年与该企业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借出了100万人民币。
合同规定,借款期限为5年,利率为年利率8%,按照每年付息一次,本息到期一次性还清。
在2015年到期时,企业无法按照合同约定还款。
经过一段时间的沟通后,小明决定将债权转让给另外一家企业,转让价格为120万人民币。
双方在转让协议中约定,受让方将在未来两年内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并在到期时一次性偿还本金。
转让完成后,小明需要回答以下问题:1. 债权转让所得是否应该缴纳税款?2. 如果应该缴纳税款,应该如何计算?3. 是否可以选择合适的方式来减少所得税?【问题解答】1. 债权转让所得是否应该缴纳税款?根据我国税法第4条的规定,个人和企业所得要缴纳税款,包括债权处置所得。
因此,小明的债权转让所得应该缴纳税款。
2. 如果应该缴纳税款,应该如何计算?根据小明的情况,由于债权期限超过1年,属于个人对企业债权所得。
依据我国税法第6条的规定,个人对企业债权所得的计税方法是累进税率,采用逐级累进,分段计税的方式进行计算。
首先,我们需要确定小明债权转让的基础。
小明的债权转让价款为120万人民币,而借出的本金为100万人民币。
因此,债权转让的基础为20万人民币。
其次,根据税法规定,需要减去转让费用。
转让费用包括交易中产生的税金、评估费用、中介费用等费用支出。
假设小明在转让过程中支付的转让费用为10万人民币。
所以,实际计税基础为债权转让价款(120万)减去转让费用(10万),即110万人民币。
然后,根据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对企业债权的征税按照逐级累进税率进行计算。
根据税法规定,税率分为7个等级,以及对应的预扣率和税率区间。
债权债务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债权债务法律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债权债务关系日益复杂,涉及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
本案例选取了一个典型的债权债务纠纷案件,旨在通过分析案件的具体情况,探讨相关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于2018年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一批货物,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约定货到付款,并由乙公司承担运输费用。
货物于2018年12月交付,但甲公司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遂拒绝付款。
乙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甲公司是否有权拒绝付款?2. 乙公司是否应承担货物质量不合格的责任?3. 甲公司是否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四、法律分析1. 甲公司是否有权拒绝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因此甲公司有权拒绝付款。
2. 乙公司是否应承担货物质量不合格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因此乙公司应承担货物质量不合格的责任。
3. 甲公司是否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虽然有权拒绝付款,但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在收到货物后的一定期限内付款。
由于甲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付款,已构成违约,因此甲公司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关于税收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进出口贸易业务。
经过多年的发展,该公司已成为业内知名企业。
然而,在2018年,该公司被税务机关查实存在逃税行为,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二、案件事实根据税务机关的调查,该公司在2015年至2017年间,通过以下方式逃避税款: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公司通过虚构业务,向供应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这些发票用于抵扣应纳税款。
2. 隐瞒收入:该公司部分销售收入未入账,而是以现金形式收取,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 虚列成本:该公司虚列部分业务成本,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
4. 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利润:该公司通过关联企业进行虚假交易,将利润转移至关联企业,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经调查,该公司逃税金额共计人民币1000万元。
三、法律分析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根据法律规定,该公司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 隐瞒收入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在本案中,某公司隐瞒收入,未按规定申报,其行为已构成偷税。
根据法律规定,该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3. 虚列成本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采取虚列成本、隐瞒收入等手段逃避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在本案中,某公司虚列成本,其行为已构成偷税。
企业购买债券,取得利息收入的涉税风险
企业购买债券,取得利息收入的涉税风险中国人民银行2020年1月19日对外公布:2019年,债券市场共发行各类债券45.3万亿元,较上年增长3.1%。
其中,国债发行4.0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券发行4.4万亿元,金融债券发行6.9万亿元。
今天,税喵将与您分享,企业购买债券,取得利息收入的涉税风险问题。
相信分享后,您会发现当下“考证”教材中对相关业务的处理,真的是没有与时俱进一、是否属于纳增值税应税范围问题税喵首先提醒您:一项业务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与免征增值税,虽然对企业而言都是不缴税,但却是两回事儿,前者通常情况下不得开具发票,也不涉及进项税额转出问题,后者通常情况下应开具普通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涉及进项税额转出问题。
企业购买债券取得利息收入,是否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呢?首先,我们来看关于全面营改增的“母文件”财税[2016]36号附件1关于利息收入征税的规定: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140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关于“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增值税核算估值的相关建议》中指出:保本并非指你一定要有还本的能力,而是指你有需要还本的义务。
实质就是你要界定双方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是投资还是借贷。
分享上述文件规定后,我们来判定购买债券取得利息收入,是否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呢?主要看所购买债券是否具有还本的法定义务。
这里我们来分享一下江西省港航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2020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中的相关条款:16.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企业债务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经过多年的发展,甲公司已成为我国某地区知名房地产企业。
然而,在2019年,由于市场环境变化、项目资金链断裂等原因,甲公司陷入严重的债务危机。
截至2020年6月,甲公司累计债务高达20亿元,其中对金融机构的借款8亿元,对供应商的欠款10亿元,对员工的工资和福利欠款2亿元。
为解决债务问题,甲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二、法律问题分析1. 债务构成及优先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九条,债务分为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和无财产担保的债务。
在本案中,甲公司对金融机构的借款属于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对供应商的欠款属于无财产担保的债务。
根据法律规定,有财产担保的债务优先受偿,无财产担保的债务后受偿。
2. 债权人权利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监督。
在本案中,债权人会议应依法召开,债权人有权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分配方案提出意见。
3. 债务重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一条,债务人可以与债权人协商进行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包括债务减免、债务延期、债务转让等方式。
在本案中,甲公司可以通过债务重组减轻债务负担,恢复生产经营。
4. 债务清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二)有财产担保的债务;(三)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四)无财产担保的债务。
在本案中,甲公司应优先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再清偿无财产担保的债务。
三、案例分析1. 债务构成及优先级在本案中,甲公司对金融机构的借款属于有财产担保的债务,优先受偿。
对供应商的欠款属于无财产担保的债务,后受偿。
这有利于保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保障供应商的利益。
企业债券的税收问题研究
企业债券的税收问题研究
企业债券是指企业发行的以债务形式存在的证券,与债券相关
的税收问题主要包括企业债券发行的税收优惠、债券持有人的税收
问题、企业利息支出的税收抵扣等。
1.企业债券发行的税收优惠
为吸引投资者参与企业债券的发行,许多国家为企业债券发行
提供了税收优惠。
例如,美国联邦政府和许多州政府在企业债券发
行中提供免税或税收优惠,这些优惠一般适用于特定类型的企业债券,如教育债券、医疗保健债券等。
在中国,政府也曾出台过一系
列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发行债券,例如企业债券免征增值税等。
2.债券持有人的税收问题
债券持有人的税收问题主要涉及债券利息的应税与否。
在美国,债券利息一般需要缴纳联邦所得税和州所得税,但对于某些债券,
如州政府债券和市政府债券等,债券利息可能被豁免或减免税收。
在中国,债券利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利息支出的税收抵扣
企业债券发行后,企业需要支付债券利息。
在许多国家,企业
可以将债券利息支出作为可抵扣税收的费用,从而实现税收优惠。
例如,在美国,企业可以将债券利息支出列入所得税的扣除项目。
总之,企业债券的税收问题是企业发行债券所面临的重要问题
之一,对于企业和投资者而言,需要了解和掌握相关的税收政策,
从而更好地制定投资和发行策略。
国债利息收入计算实例
国债利息收入计算实例例:某企业多次购买国债,2016年1月1日购10万张,每张面值100元;2016年2月1日购5万张,价格106元/ 张;2016年3月1日购10万张,价格110元/张。
不考虑税费问题。
2016年5月1日转让16万张,转让价格120元/张,手续费率%;2016年6月1日转让剩余国债9万张,转让价格125元/张,手续费率%。
该国债票面年利率4%,每张面值100元,到期时间为2016年10月30日。
该企业将上述国债核算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用先进先出法计算国债转让成本。
解答:企业的会计处理(单位:万元)年1月1日购买国债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1000贷:银行存款1000年2月1日购买国债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530贷:银行存款530年3月1日购买国债贷:银行存款1100年5月1日出售国债借:银行存款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1640投资收益会计核算投资收益=16 X120-16 X20 >%- 10X100-5 为06-1 X10=(万元)假定企业按先进先出法核算国债利息收入=10 X00 X4%T65)X20+5 X00 X4%*365)X9+1 X00 X;4%- 365)X1=(万元)利息收入=2000-1000-300=700(万元)年6月1日出售国债:借:银行存款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990投资收益会计核算投资收益=9X125-9 X125X%-9X 110=(万元)假定企业按先进先出法核算国债利息收入=9X100 X4%+365)X2=(万元)两次转让,会计计算的利息收入=+=(万元)税务计算:该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X适用年利率£65)>持有天数。
同时,该企业在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
由于36号公告没有规定平均持有天数的计算方法,在本案例中,平均持有天数选择按照面值的比重计算。
企业债案例研究
企业债案例研究1:“12天富电力债”产业债一、基本信息1、发行人全称:新疆天富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发行人背景:国有独资3、实际控制人:农八师国资委持有天富集团100%股权,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4、规模:人民币5亿元。
5、主承销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6、副主承销商:无7、分销商:长江证券、华西证券、五矿证券8、担保方式:无担保。
9、评级: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主体AA债项AA10、交易流通场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11、年限:(3+3)在第3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12、募集资金用途:本期债券募集资金5亿元,其中(1)2.5亿元用于塔西河煤矿建设项目;(2)0.5亿元用于天富热电厂扩建工程项目;(3)1.0亿元用于偿还银行流动资金贷款;(4)1.0亿元用于补充营运资金。
发改委批文中写到:所筹资金3亿元用于塔西河煤矿建设项目和天富热电厂扩建工程项目。
13、发行首日:本期债券发行期限的第1日,即2012年5月18日。
14、发行期限:本期债券发行期限为3个工作日,自发行首日起至2012年5月22日止。
发改委批文中说明,债券发行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批文有效期为12个月。
15、发行利率:6.5%17、关注:(1)母公司发行企业债券在先,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在后。
对该类事项的市场传闻为,如上市公司发行了公司债券,则母公司层面,计算发债余额时,按照“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对于该上市公司的少数股东权益”的40%为限额。
以本期债券为例进行简单测算:母、子公司债券总额为10亿元。
天富电力集团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为13.69亿元。
集团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为46.96%,上市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为23.15亿元。
则“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对于该上市公司的少数股东权益”*40%=25.96*40%=10.38亿元。
即本次集团及上市公司发债额度并未超出发改委的要求。
企业债避税案例分析
例如某人每月工薪收入3100元,若按最 低标准缴纳“四金”200元,则每月应计税 收入3100-800-200=2100元, 应纳个人 所得税为2100×15%-125=190元;若按 照工资足额缴纳“四金”400元,每月计税 工资为3100-800-400=1900元,应纳个 人所得税为1900×10%-25=165元。
4、保险 保障免税二合一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居民在购 买保险时可享受三大税收优惠:
一是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 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机构缴 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不计个 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于缴纳个 人所得税。超过部分计入个人当期工资 ,并记征所得税。
二是由于保险赔款是赔偿个人遭受意外 不幸的损失,不属于个人收入,免缴个 人所得税。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个人股票账户的保 证金统一由证券公司集中管理,由银行 以证券公司的名义开具专户,不作为个 人的一般储蓄账户,因此证券保证金的 利息(按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算)不用 交纳个人所得税。
居民将手的活期存款转入到股票保证 金账户中,不但可照常获取利息,而且 不用缴纳20%的利息税,若申购新股成 功还能赚取一笔可观的利差。如此一来 ,存款不用投入到风险较大的股票二级 市场,又可赚取银行活期利息收入,相 当划算呢。
反之,计息本金就越大,计息天数就多,所得 利息与免税额就越多。同时尽量选择存期较长 的教育储蓄。
其实,教育储蓄虽然享受免收利息税的优 惠,但也是很有限的。存款人一般采取的是按 月存入、零存整取的存款方法,按照整存整取 利率计算,由于每月存入日期不同,最后还是 要按照每笔存款的实际天数计算。这样算下来, 6年的品种只比一般的储蓄高出几百元,受益 增加有限。
谢谢大家!
树立质量法制观念、提高全员质量意 识。21.1.1121.1.11Monday, January 11, 2021 人生得意须尽欢,莫使金樽空对月。06:45:1506:45: 1506:451/11/ 2021 6:45:15 AM 安全象只弓,不拉它就松,要想保安 全,常 把弓弦 绷。21.1.1106: 45:1506:45Jan-2111- Jan-21 加强交通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 量。06: 45:1506:45:1506:45Monday, January 11, 2021 安全在于心细,事故出在麻痹。21.1.1121.1.1106:45:1506: 45:15January 11, 2021 踏实肯干,努力奋斗。2021年1月11日 上午6时45分21.1.1121.1.11 追求至善凭技术开拓市场,凭管理增 创效益 ,凭服 务树立 形象。2021年1月11日 星期一 上午6时45分15秒06: 45:1521.1.11 严格把控质量关,让生产更加有保障 。2021年1月上 午6时45分21.1.1106: 45January 11, 2021 作业标准记得牢,驾轻就熟除烦恼。2021年1月11日 星期一 6时45分15秒06:45:1511 January 2021 好的事情马上就会到来,一切都是最 好的安 排。上 午6时45分15秒 上午6时45分06:45:1521.1.11 专注今天,好好努力,剩下的交给时 间。21.1.1121.1.1106: 4506:45:1506: 45:15Jan-21 牢记安全之责,善谋安全之策,力务 安全之 实。2021年1月 11日星 期一6时45分15秒Monday, January 11, 2021 相信相信得力量。21.1.112021年1月11日星期 一6时45分15秒21.1.11
企业2013年度收入总额3000万,含国债利息收入100万,各项支出1000万,上年亏损100万,
企业2013年度收入总额3000万,含国债利息收入100万,各项支出1000万,上年亏损100万,企业2013年度收入总额3000万,含国债利息收入100万,各项支出1000万,上年亏损100万,应纳税所得额=3000-1000-100-100=180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800*25%=450(万元)某企业2012年实现销售收入8000万,取得国债利息收入20万,会计利润为500万,上年度可弥补亏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一、关于国债利息收入税务处理问题(三)国债利息收入免税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应交所得税=(500-60)×25%=110万借:所得税费用 110万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110万国债利息收入免税调减40万研究开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原费用的基础上加计扣除费用50%,调减40万。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00*60%且不超过收入的0.5%,100*60%>收入的0.5%,按照收入的0.5%计算,故调增60万广告宣传费支出按不超过营业收入的15%计算。
1000+38未超过规定限额,不调整。
公益性捐赠按照不超过利润总额的12%部分扣除。
800*12%=96万,故调增4万。
违约金不调增罚款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调增40万应税所得额=800-30-40+60+4+40=834应纳所得税额=834*0.25=208.5企业06年亏损20万,07年收入总额100万(其中免税收入50), 07年应纳税所得额=100-50-60=-1008年应纳税所得额=100-20-90=-10PS:我估计你题目抄错了,呵呵某企业2010年度利润总额1800万元,其中本年度国债利息收入200万元,已计入营业外支出的税收滞应该是:1800-200+6=16061606*0.25=401.5利润总额1800万元已经包括本年度国债利息收入,要减去,营业外支出的税收滞纳金不能扣除,所以要加上!某企业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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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券利息收入税收案例分析
企业债券利息收入税收案例分析
某公司发生有关债券投资业务如下:
1.2014年4月1日取得到期国库券利息收入10万元。
2.2013年5月12日以100.5万元在沪市购买记账式国债(单位面值为100元,共计面值100万元),该国债起息日为2013年4月21日,每年4月21日兑付利息,票面利率为3%。
2014年3月8日,该公司将购买的国债转让,取得转让价
款105.5万元。
3.2013年4月1日在某商业银行债券市场认购了某地方政府发行的2013年债券,票面金额合计80万元,票面注明年利率为1.5%,付息日期为每年4月1日。
在2014年4月1日,该公司收到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1.2万元,并于同年7
月1日将该债券转让,转让价款合计83.5万元。
4.取得其他公司债券利息收入15万元。
全年会计利润3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25%。
若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计算企业所得税及税后净利润。
案例分析
1.国库券利息收入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