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煤矿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2020版
2020版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从业人员素质专业解读
5
查资料。1人不符合 要求扣3分;在其他 煤矿兼职“人员配
备及准入大项”不 得分
现在教育部门保存的是复 印件,好多是函授和远程 教育,所以必须有网上可 以查到,从网上下载的证 明,如果是复印的不能承 认其学历。如果有两人不
人
符合要求这个专业就难过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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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长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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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生产管
入
理人员
(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具备
任命文件。 2、防突机构必须有成立文件, 有负责人,技术人员必须专业对 口。 3、防突人员必须提供原件特种 作业证。
人员不少于2人
2.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具 备煤矿相关专业中 专以上学历或注册 安全工程师资格
3
查资料。1人不符合 要求扣1分
1、提供的学历证明必须能到网上查到。 2、学历证明复印件假的比较多,应该 提供照片,网上下载的证明
第十条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煤矿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矿务局局长煤矿矿长等人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调度等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和技术负责人煤矿安全培训规定2017年92号文部分条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井区科队负责人
2.安全培训
• (1)矿长组织制定并落实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安全培 训计划,按规定投入和使用安全培训经费;
• (2)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升从 业人员安全素质。
• (3)煤矿矿长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生产经 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考核合格。
• (4)自主培训应具备安全培训条件,不具备安全培训 条件的应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试行)(2020版)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深入落实“管理、装备、素质、系统”四个要素并重原则,持续推进煤矿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所有合法的生产煤矿。
新建、改扩建、技改煤矿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考核定级标准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体系》)。
第四条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的煤矿必须具备《管理体系》总则部分设定的基本条件,有任何一条不具备的,不得被确认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煤矿。
第五条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3个等级,所应达到的要求为:一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加权得分及各部分得分均不低于90分,且不存在下列情形:1.井工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超过有关限员规定的;2.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般事故未满1年、较大及重大事故未满2年、特别重大事故未满3年的;3.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一级检查考核未通过,自考核定级部门检查之日起未满1年的;4.因管理滑坡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组织生产被降级或撤消等级未满1年的;5.露天煤矿采煤对外承包的,或将剥离工程承包给2家(不含)以上施工单位的;6.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或在安全生产联合惩戒期内的;7.井下违规使用劳务派遣工的。
二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加权得分及各部分得分均不低于80分,且不存在下列情形:1.井工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超过有关限员规定的;2.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般事故未满半年、较大及重大事故未满1年、特别重大事故未满3年的;3.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组织生产被撤消等级未满半年的;4.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或在安全生产联合惩戒期内的。
三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加权得分及各部分得分均不低于70分。
2020年新版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考核办法(试行)
煤安监行管〔2020〕16号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深入落实“管理、装备、素质、系统”四个要素并重原则,持续推进煤矿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所有合法的生产煤矿。
新建、改扩建、技改煤矿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考核定级标准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体系》)。
第四条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的煤矿必须具备《管理体系》总则部分设定的基本条件,有任何一条不具备的,不得被确认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煤矿。
第五条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3个等级,所应达到的要求为:一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加权得分及各部分得分均不低于90分,且不存在下列情形:1.井工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超过有关限员规定的;2.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般事故未满1年、较大及重大事故未满2年、特别重大事故未满3年的;3.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一级检查考核未通过,自考核定级部门检查之日起未满1年的;4.因管理滑坡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组织生产被降级或撤消等级未满1年的;5.露天煤矿采煤对外承包的,或将剥离工程承包给2家(不含)以上施工单位的;6.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或在安全生产联合惩戒期内的;7.井下违规使用劳务派遣工的。
二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加权得分及各部分得分均不低于80分,且不存在下列情形:1.井工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超过有关限员规定的;2.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般事故未满半年、较大及重大事故未满1年、特别重大事故未满3年的;3.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组织生产被撤消等级未满半年的;4.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或在安全生产联合惩戒期内的。
三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加权得分及各部分得分均不低于70分。
2020年度煤矿从业人员全员培训试题含答案
2020年度煤矿从业人员全员培训试题(总分100分,及格80分))里面(每题2分,共40分I 一.单选题,将正确答案填在(1、煤矿生产建设应当认真贯彻落实(B )的安全生产方针。
A、安全第一,预防为主B、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C、预防为主,综合治理2、以下不属于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的是(1A、调整工作岗位B、对安全工作批评建议C、拒绝违章作业3、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A )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A、有权B、经请示后可C、无权4、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从业人员的保险费由(B )缴纳。
A、个人B、企业C、政府部门5、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实行()制度。
A、协商B、责任追究C、经济处罚6、煤矿企业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B \A、2天B、1天C、半天7、人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B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A、15B、30C、48、从业人员享有(A )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利。
A、拒绝B、参与C、逃避9、从业人员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不变,由所在煤矿企业(C )支付。
A、按年B、按季度C、按月10、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B )负责。
A、职工本人B、所在单位C、职工和所在单位共同11、从业人员因职业病死亡,其近亲属领取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B )倍。
A、10B、20C、3012、煤矿企业必须安排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下井带班,确保与工人(C IA、同时开班前会B、同时排查隐患C、同时下井、同时升井13、(A ),一般由安全色、几何图形和图形符号构成,其目的是要引起人们对危险因素的注意,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A、安全警示标志B、产品广告C、产品标志14、根据现行有关规定,我国目前使用的安全色中的(A ),表示禁止、停止,也代表防火。
煤矿培训考核制度范本
煤矿培训考核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全员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煤矿企业应按照“谁培训、谁考核、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培训考核制度,明确培训考核的责任、内容、方式、程序和结果运用。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定期组织职工参加安全生产培训,确保职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培训档案,记录职工培训考核情况,作为职工晋升、评优、奖惩的依据。
第二章培训考核组织第五条煤矿企业应成立培训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培训考核工作。
第六条培训考核领导小组应设立考核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培训考核工作。
第七条考核办公室应配备专职或兼职考核人员,负责培训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培训考核内容第八条培训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安全生产知识、煤矿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应急救援知识等。
第九条培训考核应结合职工岗位特点,注重实际操作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的考核。
第四章培训考核方式第十条培训考核采取理论考试、实际操作考核、现场提问、模拟演练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理论考试采取闭卷笔试或机考的方式,考试时间为90分钟,满分为100分。
第十二条实际操作考核采取现场操作、模拟操作等方式,满分100分。
第十三条现场提问和模拟演练根据职工岗位特点进行,满分100分。
第五章培训考核程序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提前制定培训考核计划,报考核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考核办公室负责组织培训考核,提前通知职工参加考核。
第十六条培训考核结束后,考核办公室应及时公布考核成绩,对考核不合格的职工进行培训补考。
第十七条职工培训考核合格后,由考核办公室出具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第六章培训考核结果运用第十八条职工培训考核成绩作为职工晋升、评优、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职工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晋升职务、职称,不得参加各类评优活动。
第二十条对培训考核成绩优秀的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纪律与监督第二十一条煤矿企业应确保培训考核的公正、公平、公开,严禁作弊、违规操作等行为。
煤矿安全培训中心考核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培训中心考核管理制度
一、理论考核
(1)每期培(复)训班结束后由培训中心向省局人事培训处提出考试申请,经同意后,在省局人事培训处的监督下在指定的时间进行闭卷考核。
(2)学员在培训期间缺课达到总课时的1/3或1/3以上者,取消考试资格。
(3)在考核过程中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违纪者考试成绩作废或重新参加培训学习。
(4)不及格人员和客观原因造成缺考的安排一次补考。
(5)考核内容,根据国家局下发的安全培训教学大纲的要求,由省局负责统一命题。
二、实操考核
(1)学员实习结束后,在实习现场由实习指导老师对学员逐个进行考核。
(2)实操成绩不合格者不允许参加理论考核。
(3)考核内容,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及现场实际需求而定,考核的侧重点放到安全操作上。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矿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工信煤发〔2020〕9号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矿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矿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工信煤发〔2020〕9号各产煤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产煤省直管县(市)煤炭管理部门,煤炭企业,河南理工大学、河南工业和信息化职业学院、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高级技工学校、郑州工业技师学院、河南工程学院:现将《河南省煤矿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3月3日河南省煤矿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煤矿培训考核管理工作,提高安全培训工作质量,提升煤矿从业人员素质,助推我省煤炭经济高质量转型发展,根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培训〔2013〕104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省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负责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工作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产煤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产煤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地方培训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辖区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负责辖区内地方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审查、报名考核及申请办证工作。
各煤矿企业负责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属煤炭企业、神火集团、地煤集团、中煤资源河南分公司培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企业培训管理部门。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20.06.17•【字号】豫工信联煤安〔2020〕63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产煤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各煤炭企业:按照《河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豫安委〔2020〕7号)要求,为进一步推动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增强煤矿矿长依法办矿、依法管矿的安全法律意识,有效防范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制定了《河南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记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领会,开展自查自纠。
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深刻领会考核记分制度的重要性、必要性,认真学习《记分办法》。
各煤炭企业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组织煤矿矿长对照记分情形清单,深刻查找存在问题与不足,开展自查自纠,认真整改落实,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二、建立工作机制,严格考核落实。
《记分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执行,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严格按照《记分办法》考核记分。
在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信息系统建立运行之前,考核记分情况按照附件2规定填写上报。
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上报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煤矿安全监管处,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上报至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察一处,再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汇总。
联系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邮箱:*******************张叠庄启恒电话:*************,65507527河南煤矿安监局邮箱:*****************李强电话:*************附件:1.河南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试行)2.河南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情况表附件1-2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2020年6月17日。
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
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有关省、自治区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为提高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素质和安全管理水平,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煤安监人字〔2001〕100号文件印发的《煤炭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培训教学大纲》、《煤炭企业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教学大纲》基础上,研究制定了《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煤炭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培训教学大纲》和《煤炭企业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教学大纲》同时废止。
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的式样(以安监管司办字〔2003〕4号文件印发)执行,全国统一式样,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制作发放。
《煤炭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资格证书》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发放,已颁发的证书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也可直接更换为新式样的安全资格证书。
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大纲本大纲规定了煤矿(含煤系硫铁矿以及与煤共生、伴生矿山,以下统称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的目的、要求和培训内容。
1培训对象煤矿主要负责人。
2培训目的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熟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掌握煤矿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理论(以“一通三防”为主)以及煤矿重大灾害事故防范、抢险救灾的专业知识;了解煤炭工业环境保护与职业危害防治的知识;具备较强的煤矿安全生产规划、组织、管理能力和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能力,能依靠科技进步改善煤矿的安全生产条件,达到《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标准》的要求。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落实煤炭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落实煤炭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20.11.23•【字号】豫工信联煤安〔2020〕112号•【施行日期】2020.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落实煤炭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各产煤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产煤省直管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各煤炭企业:现将《河南省落实煤炭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一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2020年11月23日河南省落实煤炭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意见根据《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20〕3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16〕232号)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所有企业都必须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指示精神,推动煤炭企业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切实加强所属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煤矿事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一系列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思想,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生产红线,建立健全人人有责、层层负责、各负其责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明责知责、履职尽责、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运行机制,推动企业组织机构保障责任、制度保障责任、物质资金保障责任、教育培训保障责任、安全管理保障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六项”主体责任落实,强化监督考核,严格责任追究,切实解决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不作为、少作为、乱作为问题。
煤矿一般从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规范
煤矿一般从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规范培训大纲及考核规范〔内部试行〕冀中能源峰峰集团二〇一三年一月一日采煤作业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规范〔试行〕1 适用范畴本«规范»规定了采煤作业人员差不多条件、安全技术培训〔以下简称培训〕大纲和安全技术考核〔以下简称考核〕要点。
本«规范»适用于从事在井下采煤作业过程中,从事落煤、支护、移架、充填、放顶、装煤、注水作业〔不含采煤机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以下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2.1 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2.2 煤矿安全规程;2.3 生产技术操作规程;2.4 上级部门颁发的相关治理规定及行业标准;2.5 集团公司印发的相关治理规定、标准等。
3 采煤作业适用岗位3.1 采煤工作岗位;3.2 支护工作岗位;3.3 装卸料工作岗位;3.4 充填工作岗位;3.5 注水工作岗位;3.6 注浆工作岗位;3.7 打眼工作岗位;3.8 采煤工作面验收职员作岗位;3.9 超前处理工作岗位;3.10 端头支护工作岗位;3.11 移溜工工作岗位;3.12 回柱放顶工作岗位;3.一三综采〔放〕移架工作岗位;3.14 放顶煤工作岗位;3.一五支架〔柱〕安装〔拆除〕工作岗位。
4 差不多条件4.1 躯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4.2 年满一八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4.3 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4.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 培训大纲5.1 培训要求5.1.1 应按照本«规范»的规定对采煤作业人员进行培训。
5.1.2 培训应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侧重实际操作技能训练。
应注重对采煤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意识以及岗位风险辨识与预控的教育。
5.1.3 通过培训,采煤作业人员应把握安全技术知识〔包括安全差不多知识、安全技术基础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2020年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管理办法
XX有限公司MS-CARE-01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管理办法(1.0版)制订:审批:2020-1-1发布 2020-1-1实施《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已经20**年*月*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年*月*日起施行。
局长 ***20**年*月*日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煤炭资源开采活动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上市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及以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辖区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实施监察。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
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从业人员,应当优先录用大中专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煤矿相关专业的毕业生。
第二章安全培训的组织与管理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
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四十。
第七条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规定的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煤矿从业人员全员培训取证要求
三、全面落实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 上岗制度
(七)实施高危企业从业人员准入制度 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要至少具备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中 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以上技能等 级,或者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八)严格落实“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
•
(九)严格落实企业职工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
•
七、切实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组 织领导
(二十五)把安全培训摆上更加突出位置。 (二十六)保证安全培训投入。
(二十七)充分运用典型和媒体推动安全培 训工作。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
• 我区政策:一是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 煤矿矿长资格、“三项岗位人员”安全资格培 训、考核、发证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 通知》,二是《关于加强培训监管、稳定 培训秩序的通知》(内煤局字〔2012〕123 号);三是《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煤矿特 种作业人员培训范围的通知》(内煤局字 〔2012〕369号)。
•
六、加强安全培训监督检查
(二十二)加大安全培训执法力度。 • 有关主管部门要把安全培训纳入年度执法计划,作为日常执法的必查
内容,定期开展安全培训专项执法。要规范安全培训执法程序和方法 ,将抽查持证情况、抽考职工安全生产应知应会知识作为日常执法的 重要方式 (二十三)严肃追究安全培训责任。 • 对应持证未持证或者未经培训就上岗的人员,一律先离岗、培训持证 后再上岗,并依法对企业按规定上限处罚,直至停产整顿和关闭。对 存在不按大纲教学、不按题库考试、教考不分、乱办班等行为的安全 培训和考试机构,一律依法严肃处罚。对各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 律倒查培训、考试、发证不到位的责任。对因未培训、假培训或者未 持证上岗人员的直接责任引发重特大事故的,所在企业主要负责人依 法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矿长(厂长、经理),实际控制人依法承 担相应责任。 (二十四)建立安全培训绩效考核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规定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有效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煤矿安全培训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煤矿矿长资格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安全培训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依法组织实施本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按规定选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参加培训。
煤矿企业应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教育培训经费。
第五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档案,落实安全培训计划,依照大纲进行培训。
第六条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坚持“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中央企业总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央企业所属一级煤矿企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属煤矿企业(集团)总部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组织制定煤矿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立考试题库。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驻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本条前款规定以外所辖区域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和煤矿矿长资格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培训人员范围和准入条件第七条煤矿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矿务局,煤矿以及从事煤炭开采的各类企业,下同)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局长、矿长。
第八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一)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三)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井、区、科、队)负责人。
煤矿考核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企业内部管理,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生产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一线生产工人。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提升员工安全素质和技能为目标,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四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学习掌握情况;2. 安全操作规程和技能的掌握程度;3. 安全事故案例分析及处理能力;4. 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能力;5. 应急救援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6. 安全文明生产习惯和职业道德。
第三章培训方式第五条培训方式包括以下几种:1. 课堂讲授:邀请专业讲师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操作技能等方面的授课;2. 实地教学:组织员工到现场参观学习,了解煤矿生产流程和安全操作;3. 案例分析:组织员工对典型安全事故案例进行分析,提高事故预防和处理能力;4. 模拟演练:组织员工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5. 考试考核:通过笔试、实操等方式对员工进行考核,检验培训效果。
第四章培训时间第六条新员工入职培训:新员工入职后,必须在一个月内完成岗前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第七条定期培训:每季度组织一次全员安全培训,针对不同岗位和工种开展专项培训;第八条专项培训:针对重点岗位和工种,定期开展专项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第九条复训:对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复训,直至合格。
第五章考核与评定第十条考核分为笔试和实操两部分,总分100分,60分合格;第十一条笔试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第十二条实操内容主要包括安全操作技能、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应急救援等;第十三条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员工,由培训部门进行补考,直至合格;第十四条员工考核成绩作为年度评优评先、岗位晋升的重要依据。
2020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2020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
河南省煤矿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河南省煤矿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煤矿培训考核管理工作,提高安全培训工作质量,提升煤矿从业人员素质,助推我省煤炭经济高质量转型发展,根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培训〔2013〕104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省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负责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工作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产煤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产煤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地方培训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辖区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负责辖区内地方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审查、报名考核及申请办证工作。
各煤矿企业负责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属煤炭企业、神火集团、地煤集团、中煤资源河南分公司培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企业培训管理部门。
第二章培训组织管理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完善全员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培训的机构,配备培训管理人员,保障教育培训所需经费,并建立健全培训档案。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依法依规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从事煤矿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规定的培训条件。
企业新成立培训机构从事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的,应及时向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备。
第五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应当进行新法律法规、新标准、新规程、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等方面的安全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十天。
第六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九十学时,每年日常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二十四学时。
第七条煤矿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河南省煤矿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试行)》进行培训,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七十二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学时。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规定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有效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煤矿安全培训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煤矿矿长资格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安全培训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依法组织实施本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按规定选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参加培训。
煤矿企业应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 2.5% 提取教育培训经费。
第五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档案,落实安全培训计划,依照大纲进行培训。
第六条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坚持“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中央企业总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央企业所属一级煤矿企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属煤矿企业(集团)总部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组织制定煤矿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立考试题库。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驻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本条前款规定以外所辖区域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和煤矿矿长资格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培训人员范围和准入条件第七条煤矿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矿务局,煤矿以及从事煤炭开采的各类企业,下同)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局长、矿长。
第八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一)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三)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井、区、科、队)负责人。
2024年煤矿安全管理人员考核细则
2024年煤矿安全管理人员考核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煤矿安全管理人员的综合能力和业务水平,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按照煤矿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制定本考核细则。
第二条本考核细则适用于全国各类煤矿的安全管理人员考核。
第三条煤矿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等级。
第四条煤矿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按照理论知识考试、实际操作考核和综合能力评估三个方面进行。
第五条煤矿安全管理人员考核由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结合实际情况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机关进行考核。
第二章初级煤矿安全管理人员考核第六条初级煤矿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对象为煤矿安全科技人员、煤矿基层安全管理人员等。
第七条初级煤矿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内容包括煤矿安全管理基础知识、现场安全管理、事故应急处置等。
第八条初级煤矿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方式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
第九条理论考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煤矿安全法规、煤矿安全设施使用与维护、煤矿事故案例分析、煤矿安全管理制度等。
第十条实际操作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煤矿安全设备使用、现场安全巡查、应急救援等。
第十一条初级煤矿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标准为理论考试不低于 80 分,实际操作考核不低于 60 分。
第十二条初级煤矿安全管理人员考核结果有效期为三年。
考核合格人员可以参加中级煤矿安全管理人员考核。
第三章中级煤矿安全管理人员考核第十三条中级煤矿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对象为初级煤矿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中级煤矿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内容包括煤矿安全管理理论与实践、安全技术与管理、应急救援指挥等。
第十五条中级煤矿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方式包括理论考试、实际操作考核和综合能力评估。
第十六条理论考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标准、煤矿事故案例分析、煤矿安全管理制度等。
第十七条实际操作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煤矿安全设备使用、安全巡查、事故模拟演练等。
第十八条综合能力评估包括面试、个人总结报告等。
第十九条中级煤矿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标准为理论考试不低于 70 分,实际操作考核不低于 50 分,综合能力评估不低于6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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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煤矿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煤矿培训考核管理工作,提高安全培训工作质量,提升煤矿从业人员素质,助推我省煤炭经济高质量转型发展,根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培训〔2013〕104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省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负责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工作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产煤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产煤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地方培训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辖区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负责辖区内地方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审查、报名考核及申请办证工作。
各煤矿企业负责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属煤炭企业、神火集团、地煤集团、中煤资源河南分公司培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企业培训管理部门。
第二章培训组织管理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完善全员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培训的机构,配备培训管理人员,保障教育培训所需经费,并建立健全培训档案。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依法依规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从事煤矿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规定的培训条件。
企业新成立培训机构从事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的,应及时向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备。
第五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应当进行新法律法规、新标准、新规程、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等方面的安全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十天。
第六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九十学时,每年日常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二十四学时。
第七条煤矿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河南省煤矿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试行)》进行培训,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七十二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学时。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人员必须在任职六个月内集中到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带班下井工作。
第八条从事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的专兼职教师上岗前必须参加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四十学时,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煤矿特种作业实际操作考评人员上岗前必须参加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二十四学时,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考核组织管理第十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考核由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
—2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凡符合《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可以报名参加考核;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凡符合《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可以报名参加考核,新上岗的应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报考人员无学历证书的,需提供学历证明,学历证明由其原毕业学校或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出具。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属地方培训监管部门或企业培训管理部门提交考核申请表(见附件1)、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或学历证明原件、任职文件复印件,经初审合格后统一上报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申请考核,可采取现场办理或网上办理两种方式,网上办理通过河南政务服务网对应在线办理事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提交相关电子版资料。
已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的人员应在考核合格证明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提出考核申请。
第十三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结束后,向所属地方培训监管部门或企业培训管理部门提交考核申请表(见附件2)、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或学历证明原件、个人健康承诺书(见附件3),经初审合格后统一上报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申请考核,可采取现场办理或网上办理两种方式,网上办理通过河南政务服务网对应在线办理事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提交相关电子版资料。
第十四条为便于组织考核,将考核人员分为五类进行管理:(一)煤矿企业(含集团公司、上市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及煤矿主要负责人为A1类;—3 —(二)煤矿企业(含集团公司、上市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分管安全、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调度等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正职为A2类;(三)煤矿企业(含集团公司、上市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副职;煤矿分管安全、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调度等工作的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为B1类;(四)煤矿企业(含集团公司、上市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中层及以下管理人员;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含副职)及其管理人员;煤矿(含井、区、科、队)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调度等职能部门正职、副职和技术负责人为B2类;(五)煤矿特种作业人员为C类。
第十五条全省统一组织考核的,按照统分结合、就近原则设置考试机构(考核点)。
考核点应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考核点建设标准,具体名单见附件4。
第十六条A1、A2、B1、B2类人员考核原则上每月安排一次,C类人员考核原则上每月不超过两次,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
参加省统一组织考试的各类人员,需按通知的考试时间在指定的考核点参加考核。
第十七条A1、A2、B1、B2类人员的考试采用计算机方式进行。
C类人员考试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能力考试,—4 —安全生产知识考试采用计算机方式进行,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后,进行实际操作能力考试。
第十八条考试机构对考试过程必须全程录像。
每场考试应不少于2名监考人员,煤矿特种作业实际操作能力考试每个工种考评应不少于2名考评人员。
第十九条A1、A2、B1、B2类人员考试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由所在考试机构负责向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上报考场记录、考试录像,符合条件的由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核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
C类人员考试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由所属地方培训监管部门或企业培训管理部门负责向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上报考场记录、实际操作能力考试成绩、考试录像、办证请示,可采取现场办理或网上办理两种形式,网上办理通过河南政务服务网对应在线办理事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提交相关电子版资料,符合条件的由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核发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煤矿企业、培训机构应严格执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有关补贴规定,保证各项补贴落实到位,不得随意挪用。
第二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制定并执行薪酬待遇与技能等级相对应的薪酬制度,鼓励支持在岗职工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第二十二条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明、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发放、注销等情况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5 —第二十三条各级监管部门应按照《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九条要求,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建立煤矿企业安全培训随机抽查抽考制度,加强对煤矿安全培训的监督检查。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抽考不合格的,责令其重新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经考核仍不合格的,告知其所属地方培训监管部门或企业或其任免机关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二十五条地方培训监管部门和企业培训管理部门对煤矿从业人员准入资格应严格审查,凡学历等申请资料造假人员一律纳入“黑名单”管理,一年内不允许申请同类别考核;对煤矿从业人员准入资格审查不严的单位、个人,按照相关规定从严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六条A1、A2、B1、B2、C类人员考核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
A1、A2、B1、B2类人员经补考核仍不合格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并告知其所属地方培训监管部门或企业或其任免机关调整其工作岗位;C类人员经补考仍不合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二十七条离开煤矿特种作业岗位六个月以上、但特种作业操作证在有效期内的特种作业人员,需重新从事原特种作业的,按照《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严格执行。
已取得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原则上两年内要参加相关工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6 —第二十八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具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的,依法暂停或撤销其相关证件。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具有《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撤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九条考核点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考核工作,对出现考生大面积作弊、考核组织混乱的,暂停其考核工作,经整改合格后方可组织考核,问题严重的取消其考核点资格。
第三十条对以造假、贿赂等手段参加考评员资格考试的人员,未取得资格证的不予发放资格证,已取得资格证的取消其考评员资格并收回证件。
有以上情形的不得再次参加考评员资格考试。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煤矿“三项岗位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申请表2.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考试申请表3.个人健康承诺书4.河南省煤矿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点—7 —附件1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申请表注:岗位分工是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分管工作,如:安全、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调度等,主要负责人无需填写此项。
本表一式三份,煤矿企业(所在单位)、地方培训监管部门或企业培训管理部门、省级主管部门各自保存一份。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考试申请表注:申请原因三种:到期换证、调整岗位、新上岗。
培训监管部门或企业培训管理部门、省级主管部门各自保存一份。
—9 —个人健康承诺书我已知悉参加煤矿特种作业安全考核申请条件,现承诺本人体检合格且符合规定要求,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人签名:承诺日期:—10 —附件4河南省煤矿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点一、A1、A2类考核点河南理工大学安全技术培训学院二、B1类考核点河南工业和信息化职业学院:承担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总部机关、河南能源义煤公司、河南能源焦煤公司、河南能源鹤煤公司、济源市、新乡市、三门峡市有关人员考核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高级技工学校:承担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中煤资源发展集团公司河南分公司、河南地方煤炭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洛阳市、巩义市、驻马店市、固始县有关人员考核郑州工业技师学院:承担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能源永煤公司、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有关人员考核河南工程学院安全工程学院:承担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有关人员考核三、B2类考核点新密市煤炭学校登封市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洛阳市煤矿技术培训有限公司安阳鑫龙煤业(集团)技工学校禹州市矿山职工培训中心济源市安泰安全生产培训服务有限公司河南大峪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汝州市安全生产技术培训中心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全培训中心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培训学校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培训中心鹤壁煤业技师学院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全技术培训中心郑煤集团职工教育培训中心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安全培训中心中煤河南新能开发有限公司安全培训中心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高级技工学校郑州工业技师学院四、C类考核点新密市煤炭学校(不得考核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煤矿防突作业)登封市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洛阳市煤矿技术培训有限公司(不得考核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煤矿采煤机操作作业、煤矿掘进机操作作业)安阳职业安全技能培训中心(不得考核煤矿采煤机操作作业、煤矿掘进机操作作业)禹州市矿山职工培训中心(不得考核煤矿采煤机操作作业、煤矿掘进机操作作业、煤矿防突作业、煤矿探放水作业)济源市安泰安全生产培训服务有限公司(不得考核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煤矿防突作业)河南大峪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汝州市安全生产技术培训中心(不得考核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煤矿采煤机操作作业、煤矿掘进机操作作业、煤矿防突作业)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全培训中心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耿村煤矿职工培训中心(不得考核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煤矿采煤机操作作业)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培训学校安阳鑫龙煤业(集团)技工学校河南永华能源有限公司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河南永锦能源有限公司安全培训中心三门峡龙王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培训中心(不得考核煤矿采煤机操作作业、煤矿掘进机操作作业)洛阳龙门煤业有限公司职工培训中心(不得考核煤矿采煤机操作作业、煤矿掘进机操作作业)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培训中心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六煤矿安全培训中心(不得考核煤矿井下爆破作业、煤矿瓦斯检查作业、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煤矿安全检查作业、煤矿采煤机操作作业、煤矿掘进机操作作业、煤矿防突作业、煤矿探放水作业)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八煤矿培训中心(不得考核煤矿井下电气作业、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煤矿安全检查作业、煤矿采煤机操作作业、煤矿掘进机操作作业、煤矿防突作业、煤矿探放水作业)鹤壁煤业技师学院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一矿职工教育培训中心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四矿职工教育培训中心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五矿职工教育培训中心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八矿职工教育培训中心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十矿职工教育中心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朝川矿职工培训中心(不得考核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煤矿防突作业)河南平禹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培训中心郑煤集团职工教育培训中心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安全培训中心中煤河南新能开发有限公司安全培训中心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高级技工学校郑州工业技师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