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门锁及车门保持件产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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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产品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M类汽车、N类汽车和O类挂车。

不包括三类底盘(无驾驶室、仪表板的货车底盘)以及农用运输车。

2.术语车辆的定义见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专用车辆的定义见GB/T 17350-199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和代号》;车辆的分类见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3.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申请4.1.1 申请单元划分4.1.1.1 不同生产厂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1.2 不是同一类型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1.3 不同系列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1.4 发动机布置(前置、中置、后置)不同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1.5 此外应考虑车轴数及布置型式、车身(驾驶室)型式、发动机型式等因素。

4.1.1.6 专用汽车的专用装置其主要结构及总成不同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如汽车起重机的吊臂结构形式或节数不同,起升、变幅、回转、伸缩、支腿机构中有三个及以上发生变化;罐式汽车的罐体结构不同等)。

4.1.2 申请资料认证申请所需资料见附件1。

4.2 型式试验4.2.1 送样原则应从认证申请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送样进行型式试验。

若新申请产品所采用的零部件或系统,在其结构、检测标准、检测项目不变的情况下,与已获证的产品所采用的零部件或系统一致时,可不要求另行提供。

4.2.2 送样4.2.2.1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申请人送样。

4.2.2.2 送样清单见附件2。

4.2.2.3 特殊情况由申请人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到生产厂进行现场检测。

4.2.2.4 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或相关资料。

4.2.3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制造者应全面执行国家颁布的汽车产品安全、环保标准和规定,且符合要求。

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介绍

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介绍
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明施规则 修订情况
简介
• 汽车产品是列入《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 认证旳产品目录》旳产品,《机动车辆类(汽 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明施规则》于2023年公布 ,规则编号为:CNCA-02C-023:2001。
• 该实施规则旳制定主要参照了欧洲车辆型 式认证旳模式和框架,因为考虑到我国产品强 制认证需要一种引导旳过程,所以,实施规则 中未纳入欧洲型式认证指令70/156/EEC中有关 产品技术信息、生产一致性控制和车辆一致性 证书旳有关内容。
此次实施规则修订旳主要内容
比照现行旳认证明施规则CNCA-02C-023:2023


• 1、2023年7月1日起新申请认证车型系列, 须按照本规则要求执行;对于已获认证旳车型 ,须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完毕换发新版证书, 在此过渡期间,对上述老车型产品新老规则均 可合用。

换证试验旳详细执行要求。
新增附件3:车辆一致性证书参数要求
此次实施规则修订旳主要内容
比照现行旳认证明施规则CNCA-02C-023:2023
2、型式试验 增长了新公布和新修订国标旳要求,对某些执行中需要规 范旳技术问题,和产品准备及试验条件准备所需旳过渡期旳 要求予以了明确,并对某些即将出台旳原则和要求进行了预 告,从而防止了某些原则出台后过渡期较短,企业往往准备 不足旳问题。
比照现行旳认证明施规则CNCA-02C-023:2023
• 3、生产一致性审核:从2023年7月1日起, 对新申请认证旳制造商须按本规则要求进行生 产一致性审核。对于在2023年7月1日前已经获 证旳制造商,本规则要求旳生产一致性审核最 晚应在换证截至期后18个月,即2023年7月1日 前完毕。

谢谢

《汽车门锁及车门保持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共14页

《汽车门锁及车门保持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共14页

《汽车门锁及车门保持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2005-10-10发布 2005-12-01实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适用范围2.认证模式3. 认证的基本环节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4.2型式试验4.3初始工厂审查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5 获证后监督5. 认证证书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5.2认证证书的变更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6.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6.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6.3加施方式6.4加施位置7. 收费附件1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附件2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附件3 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1.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M1类和N1类汽车上用于乘员进出的任一侧车门的门锁及车门保持件。

2. 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3. 认证的基本环节3.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3.2型式试验3.3初始工厂审查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3.5获证后监督(抽样)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4.1.1认证的单元划分同一生产厂生产的且在以下主要方面无差异的汽车门锁及车门保持件产品视为同一单元:1)结构和材料;2)车门保持件的销轴(长度与直径)相差在20%之内的。

4.1.2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见附件1。

4.2 型式试验4.2.1型式试验的送样4.2.1.1型式试验送样的原则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送本型号的样品。

以多于一个型号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委托认证时,应由认证机构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一个型号,其他型号需要时作差异试验。

4.2.1.2送样数量门锁产品型式试验样品为单元内同一型号4套。

门铰链产品型式试验样品为单元内同一型号2套(上、下铰链各2付)。

4.2.1.3 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的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相关资料。

4.2.2检测标准、项目及依据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件2。

我国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doc 37页)

我国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doc 37页)

我国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doc 37页)编号:CNCA—02C—023:2005 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产品2002年10月10日发布2002年10月10日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挂车(包括半挂车)。

O1类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750kg的挂车。

O2类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750kg,但不超过3500kg的挂车。

O3类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但不超过10000kg的挂车。

O4类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10000kg的挂车。

车辆分类中具体原则依据GB/T15089-2001。

2.术语车辆的定义见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专用车辆的定义见GB/T 17350-199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和代号》;车辆的分类见GB/T 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3.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申请4.1.1 申请单元划分4.1.1.1 不同生产厂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1.2 不是同一类型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1.3 不同系列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1.4 发动机布置(前置、中置、后置)不同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1.5 此外应考虑车轴数及布置型式、车身(驾驶室)型式、发动机型式等因素。

4.1.1.6 专用汽车的专用装置其主要结构及总成不同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如汽车起重机的吊臂结构形式或节数不同,起升、变幅、回转、伸缩、支腿机构中有三个及以上发生变化;罐式汽车的罐体结构不同等)。

4.1.2 申请资料认证申请所需资料见附件1。

4.2 型式试验4.2.1 送样原则应从认证申请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送样进行型式试验。

若新申请产品所采用的零部件或系统,在其结构、检测标准、检测项目不变的情况下,与已获证的产品所采用的零部件或系统一致时,可不要求另行提供。

4.2.2 送样4.2.2.1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申请人送样。

2020年(汽车行业)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2020年(汽车行业)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行业)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编号:CNCA—02C—023:2008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产品2008年1月1日发布2008年1月1日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 适用范围 (4)2 术语 (4)3 认证模式 (4)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4.1认证申请 (4)4.2型式试验 (4)4.3初始工厂审查 (6)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8)4.5认证时限 (9)4.6认证有效性 (10)5 认证证书 (10)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11)6 获证后监督 (11)6.1监督审查的内容 (11)6.2用户投诉信息在监督审查中的应用 (12)6.3监督审查结果的评价 (12)6.4获证后监督的分级管理 (12)7 认证的变更 (13)8 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14)9 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14)9.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14)9.2标志加施 (14)10 认证收费 (15)附件1 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依据附件2 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所需资料附件3 车辆一致性证书附件4 送样清单附件5 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附件6 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附件7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附件8 工厂分级管理指导原则1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可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M类汽车、N类汽车和O类挂车(包括完整的或不完整的)。

不适用于在轨道上行驶的车辆、农业与林业用拖拉机和各种工程机械以及其他非道路车辆和三类底盘。

2 术语车辆的定义见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专用车辆的定义见GB/T 17350-199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和代号》;车辆的分类见GB/T 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3 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申请4.1.1 申请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对于认证车辆按照车型系列、单元、型号进行划分,按单元出具认证证书。

《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5).

《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5).

4.2.4 已获得国家强制性认证或国家承认的自 愿性认证的零部件和系统,当零部件和系统 的结构、检测标准、检测项目不变的情况下, 在汽车整车认证时不再进行检测。
4.3 初始工厂审查 4.3.1 审查内容 4.3.1.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执行汽车产品强 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4.3.1.2 产品一致性检查 1) 认证产品的铭牌; 2) 认证产品的结构及参数; 3) 认证产品抽查检测(产品例行检查的项目)。 4.3.1.3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 品的加工场所,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 产品。
二、产品认证检测项目所执行的技术标准(不是GB 标准时,应说明与GB标准的关系) 三、必要的认证检测项目的检测报告 四、生产企业概况: 生产厂和生产情况(所申请的产品年生产能力及生产 历史) 关键外购件登记表(包括:名称、型号、规格、供货 单位、进厂检验项目等) 生产企业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登记表(包括:名称、 型号、规格、数量、精度、检定周期等)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及机构框图(或表)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申请 4.1.1 申请单元划分 4.1.1.1 不同生产厂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1.2 不是同一类型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1.3 不同系列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1.4 发动机布置(前置、中置、后置)不同不 能划在同一单元。 4.1.1.5 此外应考虑车轴数及布置型式、车身(驾 驶室)型式、发动机型式等因素。 4.1.1.6 专用汽车的专用装置其主要结构及总成不 同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2.3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制造者应全面执行国家颁布的汽车产品安 全、环保标准和规定,且符合要求。申请 人应提供合格的样车、样件进行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结果仅对样车、样件所进行的检 测项目负责。具体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执 行“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 实施规则”(包括1.标记、2.尺寸、轴 荷和质量、3.侧倾稳定角、4.转向装置、 5.制动装置等55项内容)

汽车门铰链3C认证质量手册

汽车门铰链3C认证质量手册

汽车门铰链CCC质量手册CNCA-02C-061 2005《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门锁及车门保持件产品)《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目录1.质量手册封面2.目录3.颁布令4.任命书C质量手册说明6.企业概况7.公司质量保证体系结构图8.公司职责与权限划分9.人力资源控制程序10.文件控制程序11.质量记录控制程序12.采购(供方)控制程序13.关键零部件和材料检验、验证控制程序14.生产过程控制程序15.例行检验控制程序16.确认检验控制程序17.检验、试验仪器设备控制程序18.不合格品控制程序19.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20.内部质量审核程序21.认证产品的一致性控制程序C认证标志的使用控制程序23.产品防护控制程序24.质量体系记录清单及职能分配表颁布令质量是公司的生命和发展的基础。

本质量手册是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要求,结合本公司的特点及实际,遵循适用有效原则编写。

本手册是公司质量管理的法规性文件,也是本公司建立、实施质量体系准则。

现予批准发布,望全体员工认真学习、理解并遵照执行。

总经理:年月日任命书为了贯彻执行《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加强对质量体系运作的领导,特任命为我公司的质量保证负责人。

我公司质量保证负责人的职责是:1.确保质量体系中的过程得到建立和保持;2.向最高管理者报告质量体系的业绩,包括改进要求;3.在整个公司内促进顾客要求意识的形成;4.就质量体系中的有关事宜对外联络确保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5. 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6. 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

总经理:年月日CCC质量手册说明1.范围1.1总则本质量手册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规定了本公司的质量体系,描述了质量体系每一过程及相互的作用。

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编号:CNCA—02C—023:2002/A2)原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2)附件3中检测项目与检测根据修改为:1.标记汽车与挂车的标记应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4.1条要求,其中车架上的整车型号与出厂编号可由VIN替代,标牌上务必标注整车型号;汽车基本车与挂车务必有VIN,VIN应符合GB 16735-2004《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位置与固定》及GB 16737-2004 《道路车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

2.尺寸、轴荷与质量2.1 外廓尺寸、轴荷与质量汽车与挂车的外廓尺寸、轴荷与质量应符合GB 1589—2004《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的要求。

当车辆满载且外后视镜底边的离地高度小于等于1800mm时,外后视镜的外伸量应符合GB 15084—1994《汽车后视镜的性能与安装要求》的要求。

2.2 后悬汽车与挂车的后悬应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4.3条要求。

3.侧倾稳固角汽车与挂车的侧倾稳固角应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4.7.1条要求。

4.转向装置汽车的转向装置应符合GB 17675—1999《汽车转向系基本要求》的要求,其中3.5、3.11~3.13条暂不做检测。

5.制动装置汽车与挂车的制动装置应符合GB 12676—1999《汽车制动系结构、性能与试验方法》的要求,其中M类与N类汽车的检测项目、要求、方法见表1;O类挂车只进行结构检查,其结构应符合第4.2、4.3条要求。

汽车与挂车防抱死制动系统(ABS)性能应符合GB/T 13594-2003《机动车与挂车防抱制动性能与试验方法》要求。

注:表中项目按标准要求的实施日期执行。

6.制动软管6.1 液压制动软管汽车与挂车的液压制动软管应符合GB 16897—1997《制动软管》的5.2.1~5.2.3、5.2.6条的要求。

机动车辆安全附件类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实施规则

机动车辆安全附件类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实施规则
尺寸:长356mm,宽100mm(长宽都满足)
汽车内饰件
新一批CCC车辆产品目录
• 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儿童座椅Child restraint system
公告及实施日期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 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实施强制性产品认 证的公告》(2014年第6号联合公告, 1月22日)
机动车辆安全附件类强制性产 品认证3C认证实施规则
机动车辆安全附件类强制性产品认 证实施规则调整对照表
新版规则编号 CNCA-C11-
04:2014 CNCA-C11-
05:2014 CNCA-C11-
06:2014
CNCA-C1107:2014
CNCA-C11-
新版规则名称 替代的旧版规则编号 替代的旧版规则名称
CCC项目 • 2013年8月TC11讨论通过实施规则草案初稿 • 2013年9月TC21(玩具技术专家组)通过实施规则初稿 • 2013年10月完成WTO/TBT(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通报稿 • 2013年11月8日WTO/TBT通报 通报号:G/TBT/N/CHN/991 • 2014年1月22日质检总局、认监委第6号联合公告 • 2014年3月 实施规则报批稿完成 • 2014年5月30日,发布儿童座椅CCC实施规则国家认监委。 • 2014年7月30日,指定CCC实施的认证机构和检测机构 • 2014年9月1日 受理儿童座椅CCC申请
➢ 型式试验统一为送样,原喇叭、后视镜(汽、摩)
、内饰件、制动软管等产品为抽样。
新增的儿童座椅原则上为抽样。
➢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的基本频次统一为一年,原灯
具、回复反射器、制动软管等产品的监督周期为半年。
➢ 监督抽样检测 认证机构应根据产品特点制定各 监督抽样检测方案。原为典型单元或产品抽样。

《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 02C 0232008)

《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 02C 0232008)

编号:CNCA—02C—023:2008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产品2008年1月1日发布2008年1月1日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 适用范围 (4)2 术语 (4)3 认证模式 (4)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4.1认证申请 (4)4.2型式试验 (4)4.3初始工厂审查 (6)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8)4.5认证时限 (9)4.6认证有效性 (10)5 认证证书 (10)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11)6 获证后监督 (11)6.1监督审查的内容 (11)6.2用户投诉信息在监督审查中的应用 (12)6.3监督审查结果的评价 (12)6.4获证后监督的分级管理 (12)7 认证的变更 (13)8 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14)9 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14)9.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14)9.2标志加施 (14)10 认证收费 (15)附件1 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依据附件2 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所需资料附件3 车辆一致性证书附件4 送样清单附件5 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附件6 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附件7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附件8 工厂分级管理指导原则1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可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M类汽车、N类汽车和O类挂车(包括完整的或不完整的)。

不适用于在轨道上行驶的车辆、农业与林业用拖拉机和各种工程机械以及其他非道路车辆和三类底盘。

2 术语车辆的定义见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专用车辆的定义见GB/T 17350-199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和代号》;车辆的分类见GB/T 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3 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申请4.1.1 申请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对于认证车辆按照车型系列、单元、型号进行划分,按单元出具认证证书。

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车门锁及车门保持件产品目录1.适用范围2.认证模式3. 认证的基本环节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认证的委托和受理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监督5. 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有效性认证证书的变更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6.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加施方式加施位置7. 收费附件 1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附件 2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附件 3 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1.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 M1类和N1类汽车上用于乘员进出的任一侧车门的门锁及车门保持件;2. 认证模式型式试验 +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3. 认证的基本环节认证的委托和受理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监督抽样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产品一致性检查出现问题时,认证机构应视情况作出限期整改、重新型式试验、中止本次认证的处理;监督复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对监督复查时发现产品本身存在不符合的,视情况作出暂停或撤销认证的决定,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对质量保证能力有不符合项的,应在 3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逾期将撤销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5 .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有效性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不规定截止日期;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认证证书的变更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如果其产品发生以下变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1增加/减少同一单元内认证产品;2获证产品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结构、制造工艺和供应商等发生变化;3获证产品的商标,委托人、制造商或工厂信息名称和/或地址、质量保证体系等发生变化;4其他影响认证要求的变更;认证机构应核查以上变更情况,确认原认证结果对认证变更的有效性;需要时,针对差异进行补充检测和/或工厂保证能力审查;合格后,确认原证书继续有效和/或换发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及认证证书注销和撤消后,产品不得出厂、进口;6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本规则覆盖的产品不允许使用任何形式的变形认证标志;加施方式可以采用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和印刷、模压认证标志中的任何一种;采用印刷、模压认证标志时, 还应在标志周边适当位置注明产品的工厂代码;标志使用方案应报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发放与管理机构核准;加施位置应将认证标志加施在部件主体的适当位置或最小外包装上;7. 收费CCC 认证收费涉及申请费、产品检测费、工厂审查费、批准与注册费含证书费、监督复查费、年金、认证标志费等 ,具体费用由认证、检测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附件 1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1.产品描述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门锁产品型号及适用车型;锁体尺寸和形状;锁体结构含卡板形式;锁体安装形式;锁体零件含卡板材料;锁扣挡块尺寸和形状;锁扣挡块零件材料;锁扣挡块安装形式;其它需说明的问题;门铰链产品型号及适用车型;尺寸和形状;销轴安装方式;销轴尺寸及材料;连接件材料;安装形式;其它需说明的问题;2. 足以识别产品主要特征的产品照片正向、左右侧向等;3. 必要的产品结构和/或示意图;4. 产品关键零部件清单:本规则覆盖产品的关键零部件为:锁体、锁扣挡块、卡板、销轴和铰链;清单中至少要包括关键零部件的名称、型号、规格、材料、供货单位和进厂检验项目等内容;5. 工厂概况:生产情况所申请产品的生产规模、能力及生产历史;工厂的关键生产设备清单;工厂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包括: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精度、检定周期等;与附件3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及机构框图/表和职责规定文件等; 6.必要的认证产品检测报告;7. 委托人、工厂的注册证明材料;8. 指定认证机构需要的其他文件;附件 2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1.检测标准:GB 15086 汽车门锁及车门保持件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2.检测项目注:标准采用现行有效的版本;附件 3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已获型式试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1 职责和资源职责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a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b确保加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c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d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所有班次的生产操作,应指定确保产品质量的人员;负责产品质量的人员,为了纠正质量问题,应有权停止生产;资源工厂应配备必须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认证标准的产品要求;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备的环境;2 文件和记录工厂应建立、保持文件化的认证产品的质量计划或类似文件,以及为确保产品质量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和控制需要的文件;质量计划应包括产品设计目标、实现过程、检测及有关资源的规定,以及产品获证后对获证产品的变更标准、工艺、关键件等、标志的使用管理等的规定;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是质量计划的一个内容 ,其要求应不低于有关该产品的实施规则要求;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有效的控制;这些控制应确保:a文件发布前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b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c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质量记录应清晰、完整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 质量记录应有适当的保存期限;3 采购和进货检验供应商的控制工厂应制定对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程序; 程序中应包括对关键零部件或材料供应商实行产品和制造过程批准的要求, 以确保供应商具有保证生产关键零部件和材料满足要求的能力;工厂应保存对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日常管理记录;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检验/验证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供应商提供的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的程序及定期确认检验的程序; 程序中应包括检验项目、方法、频次和判定准则, 以确保关键零部件和材料满足认证所规定的要求; 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检验可由工厂进行,也可以由供应商完成;当由供应商检验时 ,工厂应对供应商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 工厂应保存关键零部件检验或验证记录、确认检验记录及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及有关检验数据等;4 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过程准备工厂应对关键生产工序过程进行识别并确认;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如果该工序没有文件规定就不能保证产品质量时,则应制定相应的工艺作业指导书,使生产过程受控;产品生产过程中如对环境条件有要求,工厂应保证工作环境满足规定的要求;可行时,工厂应对适宜的过程参数和产品特性进行监控;工厂应建立并实施生产工装管理系统和关键设备预防性维护系统;工厂应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进行检验,以确保产品及零部件与认证样品一致;工厂应建立并实施产品的可追溯系统;适当时,确定并应用统计技术;5 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工厂应制定并保持文件化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以验证产品满足规定的要求;检验程序中应包括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判定等,并应保存检验记录;具体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要求应满足相应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 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 100%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 门锁产品的例行检验项目为:外观检查和门锁锁舌运动功能;门铰链产品的例行检验项目为:外观检查; 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验; 门锁和门铰链产品的确认检验项目为附件 2 所要求的全部项目;确认检验项目最小频次为每单元 1 次 / 年;6 检验试验仪器设备用于检验和试验的设备应定期校准和检查,并满足检验试验能力;检验和试验的仪器设备应有操作规程,检验人员应能按操作规程要求,准确地使用仪器设备;校准和检定用于确定所生产的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试验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或检定;校准或检定应溯源至国家或国际基准;对自行校准的,则应规定校准方法、验收准则和校准周期等;设备的校准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应保存设备的校准记录;测量系统分析为分析测量和试验设备系统测量结果的变异,工厂应进行适当的测量系统分析,保存相应的记录,适当时,可选用测量系统重复性和再现性 R&R 分析 , 小样法分析;实验室管理工厂应定义内部实验室实验范围,包括进行检验、试验或校准服务的能力;为工厂提供检验、试验或校准服务的外部 / 商业 / 独立实验室应有定义的范围,包括有能力进行的检验、试验或校准服务;7 不合格品的控制工厂应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内容应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方法、隔离和处置及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工厂应制定返工、返修作业指导书,内容应包括经返修、返工后的产品需重新检测;对重要部件或组件的返修应作相应的记录;未经确定或可疑状态的产品,应列为不合格品;废旧产品必须以对待不合格品的类似方法进行控制;应保存对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8 内部审核工厂应建立文件化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程序,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和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并记录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结果;对工厂的投诉尤其是对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投诉,应保存记录,并应作为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信息输入;工厂应以适宜的频率审核每个制造过程,以决定其有效性;工厂应以适宜的频率,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其产品进行审核,以验证符合所有规定的要求;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进行记录;9 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工厂应对批量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的产品的一致性进行控制,以使认证产品持续符合规定的要求; 工厂应建立产品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结构等影响产品符合规定要求因素的变更控制程序,认证产品的变更可能影响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或型式试验样件的一致性在实施前应向认证机构申报并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10 包装、搬运和储存工厂所进行的任何包装、搬运操作和储存环境应不影响产品符合规定标准要求;工厂应按适当策划的时间间隔检查库存品状况,以便及时发现变质情况;注:斜体字表述的内容引用自 GB/T18305-2003;。

汽车门锁及车门保持件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Inmetro

汽车门锁及车门保持件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Inmetro
门 上卷门和易于安装拆卸的简易门 2.2 门锁 Door lock
锁止车门的机构 包括锁体 锁扣 或挡块 内外操纵机构和内外锁止机构 2.3 车门保持件 Door retention components
将车门与车身固定连接的零部件 包括铰接门的门铰链及滑动门的导轨或其它支承部 件 2.4 门铰链 Door hinges
车门不完全关闭时 锁体与锁扣 或挡块 所处的啮合位置 3 技术要求 3.1 一般要求 3.1.1 用于 M1 类和 N1 类汽车上供乘员进出的任一侧车门的门锁和门保持件系统 其设 计 制造和安装应遵守本标准的规定 3.1.2 每套门锁都应有一个全锁紧位置 用于铰接门的门锁 还要有一个半锁紧位置 3.1.3 没有半锁紧位置的滑动门 如果车门没有达到全锁紧位置 车门应能自动移动 到部分开启位置 且该位置便于车内乘员分辨 3.1.4 门锁的设计应能防止车门意外打开
1-锁扣(挡块)总成 2-锁体总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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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5086-×××× 4.2.4.1 将锁体和锁扣安装固定在静态横向载荷试验夹具上 然后将夹具安装到拉力 试验机上并满足下列要求 见图 2 4.2.4.1.1 拉力应通过锁体和锁扣的啮合面中心 4.2.4.1.2 该拉力应沿车门开启方向横向作用在锁体和锁扣上 4.2.4.2 锁体和锁扣应处于全锁紧位置
图1 门锁-静态纵向载荷试验夹具 4.2.2 纵向载荷 全锁紧位置 4.2.2.1 将锁体和锁扣安装固定在静态纵向载荷试验夹具上 然后将夹具安装到拉力 试验机上并满足下列要求 见图 1 4.2.2.1.1 拉力应通过锁体和锁扣的啮合面中心 4.2.2.1.2 该拉力应沿车辆纵向方向作用在锁体和锁扣上 4.2.2.2 锁体和锁扣应处于全锁紧位置 4.2.2.3 沿车辆横向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即车门开启方向向锁体和锁扣上施加一个 890N 的重量载荷 4.2.3 横向载荷 半锁紧位置 4.2.3.1 将锁体和锁扣安装固定在静态横向载荷试验夹具上 然后将夹具安装到拉力 试验机上并满足下列要求 见图 2 4.2.3.1.1 拉力应通过锁体和锁扣的啮合面中心 4.2.3.1.2 该拉力应接近水平地沿车门开启方向横向作用在锁体和锁扣上 4.2.3.2 锁体和锁扣应处于半锁紧位置 4.2.4 横向载荷 全锁紧位置

(完整word版)CNCA-02C-023:2008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完整word版)CNCA-02C-023:2008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国家认监委2008年第1号公告《关于修订〈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认监委对《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5)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实施规则为《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8)(见附件),现予以发布。

对于2008年7月1日起新申请认证车型,须按照本规则要求执行,在2008年7月1日前,新申请认证车型新老规则均可适用;对于按老版规则认证的获证车型须在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换发新版证书。

自2010年1月1日起制造商须制作完成经认证机构认可的车辆一致性证书,获证车辆出厂时须随车附带该证书并接受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的认证执法监督。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二○○八年一月一日编号:CNCA—02C-023:2008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产品2008年1月1日发布2008年1月1日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 适用范围 (4)2 术语 (4)3 认证模式 (4)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4。

1认证申请 (4)4.2型式试验 (4)4.3初始工厂审查 (6)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8)4.5认证时限 (9)4。

6认证有效性 (10)5 认证证书 (10)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11)6 获证后监督 (11)6。

1监督审查的内容 (11)6。

2用户投诉信息在监督审查中的应用 (12)6.3监督审查结果的评价 (12)6.4获证后监督的分级管理 (12)7 认证的变更 (13)8 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14)9 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14)9.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14)9.2标志加施 (14)10 认证收费 (15)附件1 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依据附件2 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所需资料附件3 车辆一致性证书附件4 送样清单附件5 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附件6 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附件7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附件8 工厂分级管理指导原则1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可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M类汽车、N类汽车和O类挂车(包括完整的或不完整的)。

《汽车门锁及车门保持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word资料12页

《汽车门锁及车门保持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word资料12页

《汽车门锁及车门保持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2019-10-10发布 2019-12-01实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适用范围2.认证模式3. 认证的基本环节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4.2型式试验4.3初始工厂审查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5 获证后监督5. 认证证书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5.2认证证书的变更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6.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6.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6.3加施方式6.4加施位置7. 收费附件1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附件2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附件3 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1.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M1类和N1类汽车上用于乘员进出的任一侧车门的门锁及车门保持件。

2. 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3. 认证的基本环节3.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3.2型式试验3.3初始工厂审查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3.5获证后监督(抽样)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4.1.1认证的单元划分同一生产厂生产的且在以下主要方面无差异的汽车门锁及车门保持件产品视为同一单元:1)结构和材料;2)车门保持件的销轴(长度与直径)相差在20%之内的。

4.1.2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见附件1。

4.2 型式试验4.2.1型式试验的送样4.2.1.1型式试验送样的原则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送本型号的样品。

以多于一个型号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委托认证时,应由认证机构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一个型号,其他型号需要时作差异试验。

4.2.1.2送样数量门锁产品型式试验样品为单元内同一型号4套。

门铰链产品型式试验样品为单元内同一型号2套(上、下铰链各2付)。

4.2.1.3 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的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相关资料。

4.2.2检测标准、项目及依据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件2。

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介绍共28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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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最大的骄傲于最大的自卑都表示心灵的最软弱无力。——斯宾诺莎 7、自知之明是最难得的知识。——西班牙 8、勇气通往天堂,怯懦通往地狱。——塞内加 9、有时候读书是一种巧妙地避开思考的方法。——赫尔普斯 10、阅读一切好书如同和过去最杰出的人谈话。——笛卡儿
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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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翩翩新 来燕,双双入我庐 ,先巢故尚在,相 将还旧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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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于我 Nhomakorabea若



9、 陶渊 明( 约 365年 —427年 ),字 元亮, (又 一说名 潜,字 渊明 )号五 柳先生 ,私 谥“靖 节”, 东晋 末期南 朝宋初 期诗 人、文 学家、 辞赋 家、散
Thank you
文 家 。汉 族 ,东 晋 浔阳 柴桑 人 (今 江西 九江 ) 。曾 做过 几 年小 官, 后辞 官 回家 ,从 此 隐居 ,田 园生 活 是陶 渊明 诗 的主 要题 材, 相 关作 品有 《饮 酒 》 、 《 归 园 田 居 》 、 《 桃花 源 记 》 、 《 五 柳先 生 传 》 、 《 归 去来 兮 辞 》 等 。

《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机动车制动软管总成产品)

《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机动车制动软管总成产品)

编号: CNCA — 02C — 057 : 2005 灵活车辆产品强迫性认证明行规则灵活车制动软管总成产品2005-10-10 公布2005-12-01实行国家认证认同监察管理委员会公布目录1.合用范围2.认证模式3.认证的基本环节4.认证明行的基本要求4.1认证的拜托和受理4.2 型式试验4.3 初始工厂审察4.4 认证结果评论与赞同4.5获证后监察5.认证证书5.1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5.2 认证证书的改正5.3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取消6.强迫性产品认证标记的使用6.1 允许使用的标记款式6.2 加施方式和地点7.收费附件 1认证拜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附件 2检测项目和检测依照附件 3认证拜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1.合用范围本规则合用于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轻巧摩托车使用的液压、气压和真空制动软管总成产品。

2.认证模式产品抽样检测 +初始工厂审察 +获证后监察注:为方便拜托人,认证模式也可采纳初始工厂审察+产品抽样检测 +获证后监察。

( 特别状况时经认证机构赞同,认证拜托人可采纳送样方式进行产品检测) 。

3. 认证的基本环节3.1 认证的拜托和受理3.2 产品抽样检测3.3 初始工厂审察3.4 认证结果评论与赞同3.5 获证后监察4.认证明行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的拜托和受理认证的单元区分同一世产厂生产的且在以下主要方面没有差别的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轻巧摩托车使用的液压、气压和真空制动软管总成(不含护套)产品视为同一单元。

1)制动传能方式(液压、气压和真空);2)软管资料;3)管接头与软管的连结方式。

认证拜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见附件1。

4.2产品抽样检测产品抽样抽样原则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抽取本型号的样品。

以多于一个型号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拜托认证时,应由认证机构从中选用拥有代表性的一个型号进行检测,其余型号需要时抽取样品作差别试验。

抽样机遇一般状况下,产品抽样应在初始工厂审察行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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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门锁及车门保持件产品发文单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5-10-10执行日期:2005-12-1生效日期:1900-1-1编号:CNCA—02C—061:20051.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M1类和N1类汽车上用于乘员进出的任一侧车门的门锁及车门保持件。

2. 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3. 认证的基本环节3.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3.2型式试验3.3初始工厂审查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3.5获证后监督(抽样)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4.1.1认证的单元划分同一生产厂生产的且在以下主要方面无差异的汽车门锁及车门保持件产品视为同一单元:1)结构和材料;2)车门保持件的销轴(长度与直径)相差在20%之内的。

4.1.2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见附件1.4.2 型式试验4.2.1型式试验的送样4.2.1.1型式试验送样的原则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送本型号的样品。

以多于一个型号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委托认证时,应由认证机构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一个型号,其他型号需要时作差异试验。

4.2.1.2送样数量门锁产品型式试验样品为单元内同一型号4套。

门铰链产品型式试验样品为单元内同一型号2套(上、下铰链各2付)。

4.2.1.3 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的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相关资料。

4.2.2检测标准、项目及依据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件2.4.3 初始工厂审查4.3.1初始工厂审查时间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初始工厂审查。

初始工厂审查时间根据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2至4个人日。

4.3.2 审查内容工厂审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2.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3)为本规则覆盖产品初始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的基本要求。

4.3.2.2 产品一致性检查工厂审查时,应对委托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包括以下内容:1)认证产品的标识(如:名称、规格、型号和商标等)应与型式试验报告上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所标明的一致;2)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时的样品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一致;3)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件,应与型式试验时样品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一致。

4)现场指定试验:试验项目应从例行检验或确认检验项目中选取(见附件3)。

产品一致性检查出现问题时,认证机构应视情况作出限期整改、重新型式试验、中止本次认证的处理。

4.3.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4.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认证机构负责对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的,由认证机构对委托人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认证单元颁发一张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产品型式试验不合格,允许限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如期完成整改后申请型式试验复试;工厂审查存在不合格项,允许限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

型式试验复试和工厂审查整改结果均合格,经认证机构评价后颁发认证证书;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认证。

4.4.2认证时限认证时限是自正式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工厂审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型式试验时间自样品送达指定检测机构之日起计算,检测周期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以检查员完成现场审查,收到并确认生产厂递交的不合格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果评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4.5 获证后监督4.5.1 监督的频次4.5.1.1一般情况下,获证后进行首次监督检查的时间不应超过12个月。

以后,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监督。

4.5.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者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本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3)有足够信息表明制造商、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2 监督的内容获证后的监督方式是: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产品抽样检测。

为方便委托人,产品抽样检测的结果也可以作为确认检验的结果。

4.5.2.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由认证机构根据《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3),对工厂进行监督复查。

《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规定的第3,4,5,9条是每次监督复查的必查项目,其他项目可以选查,每4年内至少覆盖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每个加工场所监督审查的时间一般为1至2个人日。

4.5.2.2 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监督时在加工场所对获证产品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

检查内容见4.3.2.2.4.5.2.3 产品抽样检测1)抽样在监督时进行抽样。

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随机抽取。

抽取典型单元,抽样检测的数量每个单元同一型号门锁产品为4套,门铰链产品为3套。

2)检测对抽取样品的检测由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

抽样检测项目依据本规则中的4.2.2条。

4.5.3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监督复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

对监督复查时发现产品本身存在不符合的,视情况作出暂停或撤销认证的决定,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对质量保证能力有不符合项的,应在3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逾期将撤销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5.认证证书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不规定截止日期。

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5.2认证证书的变更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如果其产品发生以下变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1)增加/减少同一单元内认证产品;2)获证产品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结构、制造工艺和供应商等发生变化;3)获证产品的商标,委托人、制造商或工厂信息(名称和/或地址、质量保证体系等)发生变化;4)其他影响认证要求的变更。

认证机构应核查以上变更情况,确认原认证结果对认证变更的有效性;需要时,针对差异进行补充检测和/或工厂保证能力审查;合格后,确认原证书继续有效和/或换发认证证书。

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及认证证书注销和撤消后,产品不得出厂、进口。

6.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6.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本规则覆盖的产品不允许使用任何形式的变形认证标志。

6.3 加施方式可以采用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和印刷、模压认证标志中的任何一种。

采用印刷、模压认证标志时,还应在标志周边适当位置注明产品的工厂代码。

标志使用方案应报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发放与管理机构核准。

6.4 加施位置应将认证标志加施在部件主体的适当位置或最小外包装上。

7.收费CCC认证收费涉及申请费、产品检测费、工厂审查费、批准与注册费(含证书费)、监督复查费、年金、认证标志费等,具体费用由认证、检测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附件1: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1.产品描述(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1.1 门锁1.1.1 产品型号及适用车型;1.1.2 锁体尺寸和形状;1.1.3 锁体结构(含卡板)形式;1.1.4 锁体安装形式;1.1.5 锁体零件(含卡板)材料;1.1.6 锁扣(挡块)尺寸和形状;1.1.7 锁扣(挡块)零件材料;1.1.8 锁扣(挡块)安装形式;1.1.9 其它需说明的问题;1.2 门铰链1.2.1 产品型号及适用车型;1.2.2 尺寸和形状;1.2.3 销轴安装方式;1.2.4 销轴尺寸及材料;1.2.5 连接件材料;1.2.6 安装形式;1.2.7 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2. 足以识别产品主要特征的产品照片(正向、左右侧向等)。

3. 必要的产品结构和/或示意图。

4. 产品关键零部件清单:4.1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关键零部件为:锁体、锁扣(挡块)、卡板、销轴和铰链。

4.2 清单中至少要包括关键零部件的名称、型号、规格、材料、供货单位和进厂检验项目等内容。

5. 工厂概况:5.1 生产情况(所申请产品的生产规模、能力及生产历史);5.2 工厂的关键生产设备清单;5.3 工厂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包括: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精度、检定周期等);5.4 与附件3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及机构框图/表和职责规定文件等。

6.必要的认证产品检测报告。

7. 委托人、工厂的注册证明材料。

8. 指定认证机构需要的其他文件。

附件2: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1. 检测标准:GB 15086 汽车门锁及车门保持件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2.检测项目序号检测项目检测依据的标准条款1 门锁1.1 锁紧位置第3.1.2条1.2 半锁紧时纵、横向载荷第3.2.1、3.2.2条1.3 全锁紧时纵、横向载荷第3.2.1、3.2.2条2 门铰链2.1 安装位置第3.2.1条2.2 静态纵向载荷第3.3条2.3 静态横向载荷第3.3 条注:标准采用现行有效的版本。

附件3: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已获型式试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 职责和资源1.1 职责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

且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a)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b)确保加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c)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d)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所有班次的生产操作,应指定确保产品质量的人员。

负责产品质量的人员,为了纠正质量问题,应有权停止生产。

1.2 资源工厂应配备必须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认证标准的产品要求;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

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备的环境。

2 文件和记录2.1 工厂应建立、保持文件化的认证产品的质量计划或类似文件,以及为确保产品质量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和控制需要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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