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股东与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探讨
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人独资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什么区别?一、所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公司.而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均是市场法律主体,虽然都是由一个投资主体创立,但两者在法律依据、法定条件、法律责任、财产所有权、机构设置及人员任职资格、解散清算程序、法定权利限制和税收义务承担等方面存在着诸多本质区别:一是两者调整的法律依据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调整、约束和规范运行,属于企业法人,其需要原则满足新《公司法》为公司所设置的公司资本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审计制度以及公司治理制度;而个人独资企业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调整和约束,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税收征缴规定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税法规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个人独资企业不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务核算要求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个人独资企业则只需依法设置会计帐簿来进行会计核算,无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市场竞争主体进化链展示如下: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家庭经营)→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二是两者设立的法定条件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股东对公司的全部债务仅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为防止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以逃避债务,新《公司法》对其规定了较为严格的设立条件和程序:(一)投资人出资最低限额不同。
根据新《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数额,不得延期或者分期缴纳。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投资创业时,不少投资者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时遇到一个困惑:是设立个体工商户还是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又是怎么回事?合伙企业需要什么条件?企业有不同的法律形态,中国微小企业常见的法律形态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不同的企业法律形态对企业产生不同的影响,其业主数量、注册资本、成立条件、经营特征、利润分配和债务责任等不同。
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个人投资可供选择的三种不同法律形式,他们之间是有区别的。
一、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的定义1。
个体工商户:是指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主要以个人劳动为基础,劳动所得归个体劳动者自已支配的一种经济形式。
个体工商户有个人经营、家庭经营与个人合伙经营三种组织形式。
由于个体工商户对债务负无限责任,所以个体工商户不具备法人资格。
2。
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或者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3。
一人有限公司: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出资全部归属于一个股东的公司.在一人公司的情况下,如果股东能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是可以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
二、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的相同点1.民事责任的承担都是无限责任.2。
都有个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与家庭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区别。
3。
都是一个自然人名义投资成立的,该自然人是完全民事责任能力人。
4。
都能成为公司的股东,但个体工商户只能以个人投资者身份成为公司股东,而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企业名义享有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三、适用法律不同1。
个体工商户:依照《民法通则》、《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设立.2.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法》是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制度评析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制度评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既有传统公司的特点又具有自己的优势,可以刺激投资者的投资热情和积极性,鼓励投资,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一人有限公司的出现大大鼓舞了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热情,其在设立门槛及公司内部结构设置上都极大便于了投资者。
一人有限公司因其只有一个股东,股东即成为了一人有限公司的绝对控制者。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唯一性决定了其权力机构的特殊性,《公司法》明确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排除了其适用有关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股东表决程序等规定。
一人股东在行使股东会职权作出相应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这是《公司法》为了防止一人股东独断专行,滥用公司法人人格而为其设置的要式义务。
一人有限公司的制度虽然对经济建设有了很大作用,但是其机构设置和制度也存在着很大的弊端。
笔者着重从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制度分析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制度改善方向,提出更多有利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发展措施和法律完善。
一、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认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种企业发展的有效模式,目前已经被世界上许多国家所认可。
要探究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制度问题首先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认识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相关特点:(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及公司机构设置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仅有一人,这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显著的特征。
根据传统公司理论,公司为社团法人,其由两名或两名以上股东组成,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较为单一,只有一名股东,且该名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有别于传统公司的社团性。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简单。
鉴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名股东,没有设立股东会的必要及可能。
而且,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大多数不设置董事会,仅设置执行董事一职,并由股东本人同时兼任执行董事一职。
另外,除少数公司的总经理由股东以外的人数担任外,大多数股东同时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和总经理的职位,使得公司处于股东、执行董事及总经理均为同归一人的状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相对而言较为简单。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有哪些区别
⼀⼈有限责任公司与个⼈独资企业有哪些区别现在在公司和企业中有很多的相关知识,很复杂也很混乱所以,店铺⼩编想在这⾥为⼤家理顺⼀下思路,下⾯就由⼩编为⼤家解释⼀下⼀⼈有限责任公司和个⼈独资企业的区别吧,希望能够帮助到⼤家了解和区分相关法律知识!⼀⼈有限责任公司与个⼈独资企业的区别1、投资主体不同。
(1)⼀⼈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可以是⾃然⼈,也可以是法⼈。
(2)个⼈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只能是⾃然⼈。
2、法律形式不同。
(1)⼀⼈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法定的民事主体,具有法⼈资格。
(2)个⼈独资企业属于⾮法⼈组织,不具有法⼈资格。
⼀⼈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应该带有“有限责任公司”字样,⽽个⼈独资企业的名称则不能称公司。
3、税收征缴规定不同。
(1)⼀⼈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税法规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个⼈独资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要缴纳个⼈所得税。
《国务院关于个⼈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个⼈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2000年1⽉1⽇起,停⽌征收企业所得税,⽐照个体⼯商户⽣产经营所得征收个⼈所得税。
4、投资者责任承担不同。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仅在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于股东⾃⼰的财产的情况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个⼈独资企业的投资⼈以其个⼈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限责任,投资⼈在申请企业设⽴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限责任。
5、财务核算不同。
(1)⼀⼈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核算要求⾼于个⼈独资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个⼈独资企业则只需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会计核算,⽆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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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一人有限公司-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公司的区别从字面上理解,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似乎非常相近。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它有狭义与广义之分,广义上的一人公司不仅包括形式上的一人公司也包括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即公司的真正股东只有一人,其余股东仅为持有最低股份的挂名股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有:1)比普通有限公司更高的最低资本额标准(10万)和更严格的出资缴纳要求;2)设立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也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3)法律规定了特别的公司透明要求;4)法律规定了更简易的管理方式;5)强调了会计审计的要求;6)规定了财产独立、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则。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企业财产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这类企业,由一个自然人独自出资,一般资本数额较少,企业规模较小,承受风险能力较差.其在组织上的设立、终止条件和程序比较简易,经营管理上出资人依法享有独立的经营自主权,所得利润归出资人独立享有,同时出资人要独立的承担无限责任。
但是以上两者在法律实质上却存在很大的差别,两者的区别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1)法律形态不同在法律形式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法定的民事主体,具有法人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虽然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但在法律形式上不具有法人的资格。
(2)主体性质不同根据《公司法》第58条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而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但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举证责任倒置)。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相关问题研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相关问题研究[摘要]自公司法确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以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人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在社会实践中受到人们普遍关注。
为了更清晰地理解一人公司,文章将其与个人独资企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等其他一人出资企业进行了对比,将一人公司的治理结构进行了阐述。
一人公司由于其股东仅为一人的先天特殊性,为了防止其股东恶意操纵公司,损害一人公司债权人及潜在交易人合法权益,公司法对一人公司设计了与其它有限责任公司相比较为特殊的法律制度,如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一人公司注册资本及转投资制度、一人公司登记公示制度及财务报告制度等。
文章对上述法律制度进行了相应分析,以便对一人公司有更为全面和深刻的理解。
[关键词]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出资企业;公司治理;法人人格否认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涵义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只有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人公司与其他主要一人出资企业的区别个人独资企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与一人公司相比,其出资人均为一人。
但上述一人出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相比,法律上存在诸多不同,主要如下:(一)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1.出资主体不同。
一人公司出资人为自然人或者法人。
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仅为自然人。
2.出资人责任承担方式不同。
作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出资人承担有限责任。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第18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转投资不同。
对于一个自然人股东的一人公司对外进行投资时,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在转投资方面则完全没有限制,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个人完全可以通过受让股份或购买股票的方式成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不同企业组织形式的比较(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一人公司等)
一、个人独资企业与国有独资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
法律主体形式不同
非法人企业,不具有公司形式
公司法人
责任承担不同
无限责任制
有限责任制
财产所有制不同
私有制企业,财产归个人所有
国有制
财产权归属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与投资人财产无明显区分
法人财产制度,股东是国家授权的投资公司或部门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退伙后债务承担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合伙事务执行
①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②按照合伙企业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有权监督执行合伙事务人。执行合伙事务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③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合伙人的变化
①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未经一致同意的,该合伙人退伙。
②合伙人自然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或个人丧失偿债能力,当然退伙。
①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条例补充:
《合伙企业法》82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差异分析
2 0 年第 3 06 期 总第 8 期 0
吉 林 财 税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学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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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稿 日期】 o 6_ 6- O 2 0_ 0_ 2 _ 【 作者简介】 周燕迎( 9 8 )女 , 16 一 , 吉林 长春人 , 吉林财税 高等专科 学校经济管理 系讲 师 , 研究方向为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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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生活中, 可能存在公司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 无法分清的事实 , 为了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 防止 公 司股东 假借一 人有 限责任公 司而逃避 债务 , 司法 公 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 司的股东不能证 明公司财产 独立 于股 东 自己的财产 的 , 应当对公 司 债务承担 连带 责任。 而个人独资企业法对投资人的出资额 、 经营方 式 都没 有 限制性 的规定 , 也不采 取法定 资本 制 。个人 独资企业的财产权 、 决策权 、 指挥权 、 监督权都集 中于 投资人一人手中, 投资人可以凭借他个人的权利随心 所欲地处置企业财产 , 而不违反法律和损害他人 的利 益, 致使 企业 的财产 与投资人 的其 他个 人财产无 法划 清界限。因此 , 从权利和义务上看 , 投资人与企业是 不可分 割 的 。 业没 有独立 的财产 , 企 也不 具有独 立 承 担 民事 责任 的能 力 。所 以 , 资人对 企业 的债务 应 承 投 担无 限责任 , 当企业 的资产不 足 以清 偿其 到期 债务 即 时, 投资人应 以自己个人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 , 这实 际上是将企业的责任与投资人的个人责任连为一体。 所 以 , 人独 资企业是 非法人企 业 , 具有法 人资格 , 个 不 它只是 一个独 立 的民事 主体 , 以 自己的名 义从 事 民 可 事活 动 。
如何区分个体、个人独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如何区分个体、个人独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定义1.个体工商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个体工商户对债务负无限责任,不具备法人资格。
2.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资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具有法人资格。
二、异同1.法律性质(1)个体工商户从个体工商户的定义即可看出,个体工商户在法律性质上仍是自然人。
正是出于这个原因,《民法总则》关于个体工商户的规定在第二章“自然人”项下。
一个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且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了登记,即具有特殊的民事行为能力,比如能够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实施动产浮动抵押等一般自然人所不能实施的商行为。
(2)个人独资企业顾名思义,个人独资企业首先属于“企业”。
其次,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在法律性质上为非法人组织,即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因此,个人独资企业为非法人企业。
(3)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法人,同时由于公司为“企业”的一种形式,因此,有别于个人独资企业为非法人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法人企业。
2.出资方式(1)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本质上为自然人,因此不对个体工商户及其经营者的财产予以区分。
有鉴于此,《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未要求登记个体工商户的出资方式。
(2)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虽然规定个人独资企业需要登记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但并没有予以限制。
个人独资企业涉讼时诉讼主体的确定和民事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涉讼时诉讼主体的确定和民事责任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企业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有别于《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具有绝对独立的企业财产,不具有独立的实体法律人格,不能对外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不是完整法律意义之企业,其性质与《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个体工商户并无本质的区别。
当然,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法律的地位学术界有很多种观点,如:自然人主体资格延伸说、独立法人说、非独立法人团体资格说等,但为了实践中便于操作,且要符合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的通用观点,笔者认为在审判实务中判断个人独资企业的主体资格时可以按从事商业行为的自然人对待,不用过多地考虑企业法人的基本原理。
二、个人独资企业和企业投资人之间的关系《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
从该条的规定不难看出个人独资企业的资产只是企业投资人财产的一部分。
从财产角度看法律主体的地位,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所投资金虽然形成了企业资本,但并没有和投资人的财产相分离。
这一点与《公司法》规定的企业法人有很大的不同。
为区别在我国商法领域中存在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资格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法人企业,学术界把《公司法》所规定的企业叫作“法人企业”,法人企业的投资人一旦投入资金设立企业,其所投资金就成为了企业资本,投资人所投资金也从一种直接控制的财产权转为另一种复合财产权——股东权。
《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个人独资企业没有设置最低注册资本金的强制性要求(当然有的学者认为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注册资本之概念,其企业资本只能叫做经营资金),但为了防止在商事活动中企业之间自由贸易时,由于企业道德信用危机带来的风险,法律不可能设置由无绝对独立财产担保的个人独资企业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也就是说个人独资企业的商业信用不是企业信用,而是投资人的个人信用。
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公司的区别
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有何不同2007年03月17日星期六 09:06自得知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公司法》允许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后,我对此产生了兴趣。
但据我所知,目前法律允许的个人可以投资设立的法律形式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今年刚放开政策的一人公司。
我想知道,三种经济形式的区别是什么?,选择哪一种对我更为有利?律师解答: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是个人投资可供选择的三种不同法律形式,以下从几个方面对这三种法律形式进行比较。
首先,法律地位不同。
根据我国法律,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可分为自然人和法人。
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不具有法人资格。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是一种我国特有的公民参与生产经营活动的形式,也是个体经济的一种法律形式。
个体工商户可比照自然人和法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
但个体工商户不是一个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虽然可以起字号,并可以对外以企业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也只是自然人进行商业活动的一种特殊形态,属于自然人企业范畴。
一人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今年1月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一名自然人股东或一名法人股东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从企业名称可以看出,一人公司符合公司设立条件,是具有完全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其次,出资人不同。
个体工商户:既可以由一个自然人出资设立,也可以由家庭共同出资设立。
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一人有限公司:是由一名自然人股东或一名法人股东投资设立。
第三,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不同。
个体工商户: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现行司法解释的规定,就承担的责任性质而言,个体工商户对所负债务承担的是无限清偿责任,即不以投入经营的财产为限,而应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公司的区别是什么
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公司的区别是什么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其两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公司的区别:
1、投资主体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只有一个人,就是自然人。
责任由自己独资承担。
2、法律形式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法定民事主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
3、设立条件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而个人独资企业对出资未做出任何强制规定。
4、税收缴纳规定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不需要缴纳,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5、投资者承担责任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资产对公司承担无限责任。
6、财务核算要求不同:一人有限公司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由会计事务所审计。
个人独资企业则只需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来进行会计核算,无需经会计事务所审计。
注册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公司各有何利弊
注册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各有何利弊?注册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各有何利弊?2005 年 10 月 27 日全国人大常务会修订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 2006 年 1 月 1 日实施。
新的《公司法》规定,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出现,是这次《公司法》修改中的一个亮点,它降低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门槛,有利于广泛吸纳社会资金,促进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
一人公司是指一个法人或一个自然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独立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投资主体仅限一个法人或一个自然人,公司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按照《公司法》设立的,它仍然属于法人。
公司股东只以其对公司出资承担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不直接承担责任。
在税收政策的适用上与同为一人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是不同的,主要区别在所得税政策不同。
一人按照税法规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个人独资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 2000 〕16 号〕文件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 2000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如一人股东为自然人,则除了缴纳企业所得税外,股东个人从公司获得的税后分红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对于法人股东设立的一人,其所得税政策同设立其他的税收政策是没有区别的。
从所得税角度分析,一人除了按照 33 %的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对实现的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给股东部分,还要缴纳 20 %的个人所得税,其综合税负率为 46.4 %〔 33 %+ 67 %× 20 %〕。
如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5 %,其综合税负率为 28.4 %〔 15 %+ 67 %× 20 %〕;而独资企业只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纳税,最低税率为 5 %,最高税率〔应纳税所得超过 5 万元以上部分〕为 35 %,而且还可以减除 6750 元的扣除数。
一人有限公司与个人独资公司的利弊区别
一人有限公司与个人独资公司的利弊区别上海注册公司的流程大家都清楚,可是越基础的知识大家就越没有那么熟悉,为了避免大家在公司注册流程中出现基础知识上的错误,今天我们就来整理一下,一人有限公司与个人独资公司的利弊区别。
一人有限公司和个人独资公司从字面上理解,似乎差别不大,但既然法律把二者分开,这两种公司肯定有实质上的区别。
一、一人有限公司的利弊(一)一人有限公司的优点1、可确定的业务风险和鼓励投资一人有限公司的生命力在于它是一个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的责任,其贡献是股东仅以有限的资产承担债务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制度的股东,股东的投资风险事先已经确定。
此外,一人有限公司实现公司法人的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的分离。
这一优势刺激了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热情,扩大在社会总投资的大幅增加。
与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相比,大大降低了投资的风险。
2、可以使个人的社会信用,以帮助他们获得更多的商业机会公司比起个人在社会上容易获得更多的信用度,能够更好地争取一切有利条件,以创造更多的贸易机会。
一人有限公司的信用必将为个人投资者带来更多的贸易机会,对扩大交易范围,有很大的帮助。
3、一人公司可以节省时间和金钱,提高工作效率一人有限公司的内部管理结构一般比较简单,股东和董事往往由同一个人担任,当公司面对重大紧急的情况,省去了股东会董事会召集、召开、决议和其他复杂的事项,便于及时决策。
4、一人有限公司在商业秘密的保护方面的巨大优势科学技术迅速发展,企业产品的科技含量不断增加,对于企业来说,越来越有必要大力保护商业秘密。
一人有限公司制度,使商业秘密很少被接触到,股东可以有效地采取措施,以保护这些发明、专有技术甚至是重大的经营战略,这对企业的发展有很大的好处。
5、一人有限公司可以让更多的企业进行有效的存续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之间的股份转让的权力是受到保护的,当该公司的所有股份最终转移到同一个股东的手中,如果不承认一人有限公司的地位,该公司将是因为股东人数达不到法律规定,被迫解散,那么公司的经营和业务网络将无法存续,被迫倒闭的公司的工人将面临失业,不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一人有限公司有限责任 独资企业无限责任
一人有限公司有限责任独资企业无限责任?经常会有人把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弄混淆,认为他们都是一样的,事实上他们并不相同,具体如下: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需要缴纳个税(分红),而个人独资企业只需要投资者缴纳个人经营所得税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受《公司法》的调整和规范,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主体。
而个人独资企业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受《个人独资企业法》调整和规范,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个人独资惬意的企业主仍以自然人身份从事经济活动。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字号后是加的是“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字样,而个人独资企业字号后加的是“工作室”或“中心”。
5、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因此,从节税角度来看,注册个人独资企业要比注册一个有限公司好,但从风险角度来看,还是一人有限公司的风险比较低。
所以,在注册的时候,企业还是要根据自身的需求来选择。
并且,也不是有限责任就万事大吉了,据小编了解,很多工程类的有限公司注册资金都写得很高,几千万上亿。
因为做工程项目的很多时候合作方都会考察一个公司的综合实力,更多的是看资金,这时候就会根据你公司的注册资金来判断,可以说是一个风险承担能力。
所以,一旦产生债权债务,有的公司注册资金又很多,即使是有限责任债权债务也很高。
公众号《晓税君》相比之下,个人独资企业的规模较小,一般是XX工作室、XX 中心、XX经营部,这一类的企业规模较小,注册资金一般在1-10万左右,所以产生的债权债务也不会多高,一般是与供应商或员工之间产生债务关系,因此,即使有债权债务也不会太大,但不排除特殊情况,要是利用个人独资企业对外虚开发票,由此产生了几百万几千万的债务,那这个就不值得同情了。
个人独资企业涉讼时诉讼主体的确定和民事责任的承
个人独资企业涉讼时诉讼主体的确定和民事责任的承担-2003年5月至2003年6月间,原告秦宗炳(可称甲)雇请驾驶员给原重庆市丰都县花园水泥厂(可称原A企业)运矿石。
后经双方结算,由原重庆市丰都县花园水泥厂出纳刘继宏(可称乙)给原告秦宗炳(甲)出具欠条,欠条载明原重庆市丰都县花园水泥厂欠秦宗炳(甲)运费9492 元。
原重庆市丰都县花园水泥厂是个人独资企业,原企业负责人黄麒麟(可称丙)也是企业的投资人。
另查明,该企业在2004年5月20日由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渝三中执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将黄麒麟(丙)的原重庆市丰都县花园水泥厂(原A企业)财产全部作价410万元卖给陈国海(可称丁)。
陈国海(丁)买得企业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负责人和投资人作了变更登记,但对企业名称未作变更。
[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重庆市丰都县花园水泥厂(A企业)是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8条的规定应由企业投资人黄麒麟(丙)对企业所欠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7条的规定,原重庆市丰都县花园水泥厂(原A企业)应当进行清算而未清算,原企业的债务不能和原企业脱钩,应由原投资人黄麒麟(丙)及变更后的现丰都县花园水泥厂共同偿付。
[评析]根据上述案情,笔者谈一谈在实务中涉及个人独资企业案件时的几点对策,供读者商榷。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企业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有别于《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具有绝对独立的企业财产,不具有独立的实体法律人格,不能对外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不是完整法律意义之企业,其性质与《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个体工商户并无本质的区别。
当然,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法律的地位学术界有很多种观点,如:自然人主体资格延伸说、独立法人说、非独立法人团体资格说等,但为了实践中便于操作,且要符合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的通用观点,笔者认为在审判实务中判断个人独资企业的主体资格时可以按从事商业行为的自然人对待,不用过多地考虑企业法人的基本原理。
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氽业辨析
一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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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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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 公 司与 个 人 独 资企 业辨 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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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虚 假股东或 设立后 转让 、 赠与股创业者又应如何抉择 ?本 文试 图为有意创业的人 士解开这 些迷 惑。 [ 关键词】一人公 司; 个人公司; 优劣势 [ 中图分类号 1F 7 . 『 2 6 6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 】10 5 2 (0 6 l 一 1O— 3 0 6— 04 20 ) 1 O 9 o
公 司( 简称一人公 司) 的出现。根据新《 卅法》 定 , 公 规 凡符合股东资格的 自然人 、 企业法 人、
丰 团法 人 、 业 法 人 等 , 允 许投 资 没立 一 人公 司 。 而 此 前 , 十 事 均 一人 公 司仅 1在 于 国有 独 资 公 竽
司和《 外商独 资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规定 的外 商独资企业两种形式 。 一人公 司” “ 在我 国是首
( 设立主体不同。 一) 独资企业的投资者 、 设立人只能是 自然人 , 不能是法人。 国立法及法 各
理上都将独资企q 确定为 自然人( 个人) 独资企业。 法人因无法承担无限赔偿责任 , 故不能允许 设立独资企业。 因此 , 我国立法为了强调独资企业的个人性质 , 将法律名称确定为《 个人独资企 业法》 而一人公司由于公 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 。 故其设立人 可以足 自然人 , 也可以是法人。 ( ) 二 企业性质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 属于 自然 人企、 企业不具有法人 资格 , I , 企业财产 与 投资者个人的财产并无分离。 虽然独资企业有 自己的名称或 商号 , 并以企业名 义领取营业执 照和开展经营活动, 但它无 独立的法律人格 , 是非法人企业。 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均 归投资 者个人所有 , 资者对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 的四项权能( 投 占有 、 使用 、 受益及处分 )独资企业 , 本身不享有 独立 的企业财产所有权 , 个人 出资者 的出资财产不构成独资企业 所有的独立财
民法典规定个人独资公司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规定个⼈独资公司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个⼈独资公司属于⾮法⼈组织,不能以个⼈独资公司的名义承担民事责任,⽽是由其出资⼈承担民事责任,个⼈独资公司的财产不⾜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或者设⽴⼈承担⽆限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七条:法⼈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依法独⽴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零⼆条:⾮法⼈组织是不具有法⼈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法⼈组织包括个⼈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零四条:⾮法⼈组织的财产不⾜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或者设⽴⼈承担⽆限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个人公司有连带责任吗
个⼈公司有连带责任吗
在现实⽣活中,有的公司规模⼤,具有上百千的员⼯,股东更是较多,⽽有的公司经营规模⼩,属于个⼈独资成⽴的公司。
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个⼈公司有连带责任吗?下⾯让我们⼀起来看看由店铺⼩编为⼤家进⾏的相应的解答吧。
⼀、个⼈公司有连带责任吗
关于个⼈公司的规定,可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于股东⾃⼰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六⼗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于股东⾃⼰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个⼈独资企业债务如何承担
1、个⼈独资企业属于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
2、个⼈独资企业由⼀个⾃然⼈投资,该投资⼈对个⼈独资企业的财产享有所有权。
3、投资⼈以其个⼈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限责任。
4、个⼈独资企业可以设⽴分⽀机构,分⽀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该分⽀机构的个⼈独资企业承担。
5、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出资的,应当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限责任。
6、个⼈独资企业解散、破产的,投资⼈仍应承担连带责任。
但解散的有五年保护期。
7、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投资及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需承担连带责任。
8、个⼈独资企业转让的,个⼈认为转让⼈和受让⼈对于转让前企业的债务均应承担连带责任。
9、个⼈独资企业继承的,清偿债务以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关于在个⼈公司中,可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于股东⾃⼰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具体的规定如上。
店铺⼩编对此问题的回答如上,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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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股东与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探讨我国经济为国有、集体、个人三种形式,随着市场经济的转轨,个体经济发展相当快,为此大量出现一人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进行经营和发展,因此他们利用公司法和国家的优惠政策给其带来的好处,同时也为我国经济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但是也有诸多原因影响而不尽人意,不但没有发展而且负债累累,实在无法继续经营,甚至资不抵债,就“人去楼空”。
特别是那些利用内地招商优惠政策,打着外商投资的牌子不法经营的一人公司和独资企业,开始以租赁他人厂房生产、经营,有的征收大量土地,利用土地抵押在金融部门贷款,有的名义投资、瑕疵投资、抽逃资本,他们赚了钱一走了之,为此产生拖欠金融贷款、厂房租金、货款以及民工工资拒不给付。
为此这些债权人无奈而起诉到法院。
这类案件原告证据相当充分,但有一点在实践当中却难予掌握,就是公司的法人代表拒不到庭质证,也不答辩更不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公司的状况,公司的财产状况,公司是否进行清算,法官和原告一概不知,由于对一人公司、独资企业人格没有否定,往往判决由公司承担,结果判决书就成一纸空文,因无资产可供执行。
为此也给法官们深思,他们利用法律空白而逃避了债务,而使善意的当事人蒙受巨大经济损失,这显然不公。
为了使债权人免遭损失,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如何解决他们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尤为显得格外重要,也就是我们民商事审判要解决人的法律地位问题——即主体问题。
为此笔者通过实践总结探讨,提出一些观点与同仁商榷:一、一人公司的概念、性质在确定一人公司主体问题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一人公司的性质及公司法对其作出的规定。
所谓一人公司,是指公司的股份或出资全部归属于单一股东的公司。
我国《公司法》第58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也有人会问既然《公司法》明确“一人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他承担的民事责任就是有限的,难道你还能违背法律规定去要一人公司的股东承担无限责任或者其他方式去承担民事责任?是的,我们的法律也是在不断的完善,并不是一成不变,不符合实际通过实践总结而修改成更加符合实际的。
笔者主要是结合“公司的人格”,对一人公司同样适用公司法规定,一人公司可分为形式上的一人公司、实质上的一人公司。
形式上的一人公司是指具有股东名义者仅有一人,全部股份或出资由一人拥有的公司;实质上一人公司是指一人公司形式上虽然有复数股东,但仅有其中一人为股份或出资的真正所有人。
无论持何种态度,都无法否认现代社会中一人公司的客观存在。
一人公司我国《公司法》第59条规定,一人公司适用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并要求其一次缴足,如虚假出资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对自然人设立一人公司也作了限制,允许自然人和公司法人出资设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为了防止其滥设一人有限公司,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新设一个一人有限公司,而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再设另一个一人有限公司。
也就是法律不允许一个自然人拥有多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如果允许自然人同时拥有不同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则其所拥有的无限责任势必形同虚设,债权人的保障就无法得到保护。
一人公司《公司法》第60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为此审理此类案件一定要审查公司的营业执照,必要时还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登记提供的有关资料。
一人公司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其报告必须经会计事务所审计以防他做假帐,因此审理时也必须应注意,不要被其蒙骗。
上面是一人公司的性质及法律对其作出的规定。
二、一人公司股东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提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人利用公司法有限责任制度,投资减少和转移风险,降低管理成本,减少交易费用。
在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公司的债权人不能将其债务转移到股东——投资人身上,因为股东没有对公司或公司债权人支付超过其认购股份价值财产的义务。
显然,这里的“有限”是针对股东而言,它意味着公司责任的不可转换性,股东责任的受限制性。
但是人们关于有限责任制度存在缺陷性的批评之声同时存在。
最主要的批评和反对在于:对债权人而言,有限责任制有失公平。
股东有权经营管理公司,一旦经营不善,公司亏损或破产,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不足清偿债权额的损失,将由那些对公司经营不善完全无过错的外部债权人承担,这显失公平;股东相对债权人而言,在公司中总占有利地位,有限责任制的实施,可能使公司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导致公司不能合理地存续下去,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
对于遭受公司侵权行为损害的侵权行为之债的债权人(非自愿债权人,如消费者)来说,这种不公平更加明显。
此外,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为公司股东(尤其是控制性大股东)以及经营者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提供了机会,客观上成为公司恶意逃债的诱因。
而对发展中的新生事物——一人公司来说,股东责任形式如何设定,在理论界和法律界仍是研究和探讨的重要课题,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公司人格和否定公司人格尤其重要。
何谓“公司人格”,一人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有着独立于其股东的人格。
一人公司的独立人格表现在一人公司有独立的财产、独立的名称、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特别是能用自己的财产独立地承担公司对外经营产生的一切债务。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公司及其股东虽然在法律上具有相互独立的法律人格,但当股东为回避其法律义务(含法定与约定义务)而滥用其股东有限责任待遇,致使其公司在财产、人格方面混淆不分,损害第三人权利和权益时,法院或仲裁机构为了追求法律的公平与正义精神,基于立法政策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
有权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具体法律关系中,否认公司法人资格。
适用公司法人人格法理的直接法律后果是,掀掉公司法人面纱,否定股东的有限责任待遇,在法律上将公司与股东视为一体,让躲在公司法人面纱后面的股东直接履行在通常情况下应由公司履行的法律义务,直接承担在通常情况下应由公司承担的法律责任。
否认公司法人人格、“揭开公司的面纱”将股东或投资人作为承担民事无限责任的主体,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三、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由股东直接承担民事责任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我国《公司法》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不能证明就意味着公司人格否定,但是公司人格否定是有一定条件,《公司法》未作条款规定。
笔者认为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应当具备六个要件:一是前提要件,前提要件是指公司必须有效成立,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有股东、注册资本、公司的章程。
二是主体要件,也就是哪些人可以作为公司人格否认诉讼的原告,哪些人可以作为公司人格否认的被告?一般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的原告一定是债权人。
三是行为要件,行为要件必须是控股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特定的情形,或者是特定行为,除了特定行为的情况下,才能揭开公司的面纱。
这些情形结合审判实践,笔者认为主要是一人公司法人人格之利用者必须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
如为了回避契约和法律上的义务,一人股东设立一个以上的一人公司,将负有义务的一人公司资产转移到自己名下或其他自己控制的一人公司等,如香港宣威集团在内地设立的“九法宝丰工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88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一人)外资企业,任命朱××为公司的执行董事(法人代表)兼总经理。
该公司在经营期间既无厂房,又无设备,仅法人代表朱××一人,朱利用公司的法人人格对外经营、在金融部门借贷、用户处赊购物资,负债累累,当债权人起诉后,朱××便一走了之,人去楼空。
在行为要件中还有很多行为情形如滥用公司人格从事不法行为;滥用公司人格欺诈债权人;滥用公司人格规避法律义务;滥用公司行为逃避合同义务;公司的注册资本严重不足;公司人格混同、资产混同、人事混同和业务混同。
如江西圣德堡服饰有限公司,其法人代表个人与九江慧龙制衣厂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慧龙制衣厂认为是公司而起诉公司,但公司又是租用他人厂厂房,房租都交不起,法人代表一走了之,不应诉,这就是典型的公司法人人格与个人人格混同。
公司人格形态化处于不死不活状态,比如吊销公司营业执照,不进行清算;利用公司人格对公司恶意破产,出现这种情况就要揭开公司的面纱。
所以在审判实践中要结合案情审查,看是否有上述情形,以便确定承担义务的民事主体。
如九江宝丰工艺有限公司,完全符合上述情形,无会计,更不用说有会计报告、会计事务所的审计报告。
注册资本不知去向,法人代表以其不是公司的股东为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虽然向原告释明被告的主体应将宣威集团作为承担义务的主体,由于原告未变更诉讼请求,法院不能主动为原告变更主体,因此给执行工作带来困难,而债权人的债权至今仍未得到落实。
四是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即结果要件,这一要件是指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利用者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必须给他人或社会造成损害。
没有损害债权人的结果,不能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
五是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如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把公司损失,都作为债权人损失,要求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追究一人公司股东的连带无限责任。
这样是不允许也不公平。
六是责任要件行为人要有过错,这一要件是指行为人具有侵害一人公司独立人格,滥用公司法人形式、谋求不正当利益的主观过错。
由于一人公司的公司形骸化,公司资产不足,股东操纵公司实施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具有上述六个方面的否认要件,审判实践当中就得依职权向债权人释明,进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揭开公司的面纱,直接将一人公司的股东作为承担民事责任义务的主体,判决由公司背后的单独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使债权人的利益得以实现,保护正常的经济贸易秩序,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四、独资企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该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所以,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一样也是只有一名投资者,但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是有着严格的区别:主要是:1、一人公司可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即一人公司在法律地位上不同于其股东,而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身份,其人格不与其投资者的人格相分离。
2、一人公司的唯一股东享有有限责任待遇,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有明确的界限,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的财产和责任与企业的财产和责任是混同的。
3、一人公司一般有较科学合同的公司组织机构、公司的章程、注册资本的最低要求等,而个人独资企业的组织机构相对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