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名词解释分章节整理完整版(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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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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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法概说一、名词解释1、刑法:刑法就是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立法解释: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作的刑法解释。

(包括三种情况:第一,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用语所作的解释。

第二,在刑法文件的起草说明或者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

第三,刑法施行过程中,国家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刑法规定所作的解释。

)3、司法解释:是指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依据法律的授权对刑法规定的含义所做的说明。

4、扩张解释:即刑法规定的字面通常含义较其真实含义窄时,扩张其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规定的真实含义。

5、限制解释:即刑法规定的字面通常含义较其真实含义广时,限制其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规定的真实含义。

6、当然解释:即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和事物属性的逻辑推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刑法规定的使用范围之内。

7、反对解释:根据刑法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其反面含义。

8、补正解释:在刑法文字发生错误时,统观刑法全文加以补正,以阐明刑法真实含义。

9、体系解释: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合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刑法规范含义。

10、历史解释:根据刑法制定时的历史背景以及发展源流,阐明刑法规范含义。

11、比较解释:参考国外立法与判例,借以阐明刑法规范含义。

二、重点知识1、刑法的历史:原始社会的惩罚、古代外国刑法、欧洲各国刑法发展史、我国古代刑法及其制度。

(我国先秦时期有所谓的刑名法术之学)2、刑法学派:古典学派的诞生、新派的形成、新派和旧派的争议、折中主义的刑法。

3、刑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理论刑法学与应用刑法学、刑法哲学与注释刑法学、注释刑法学与刑事法学。

4、在我国,刑法的渊源主要有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

刑法典是指冠以刑法名称而颁布的,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刑法修正案是指通过直接在现行刑法典框架内对罪行规范进行修改补充的方式所形成的刑法文件。

(完整版)刑法名词解释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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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名词解释1、刑法: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根据本阶级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在我国,狭义的指刑法典;广义的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单行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进行部分补充、修改或废除部分刑法规定的单行规范性法律文件。

2、刑法体系:广义的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狭义的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3、立法解释: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指有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做的解释。

学理解释:指有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文理解释:指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伦理解释: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做的解释。

包括当然解释: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务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使用范围之内的解释。

扩张解释,是指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限制解释,是指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4、刑法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具体来说有以下两点:(1)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

(2)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这就是坚持法治,摒弃人治;坚持平等,反对特权;讲求公正,反对徇私。

5、罪行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

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概括来说,即“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刑法名词解释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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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名词解释完整版名词解释1、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广义: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狭义: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11、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15、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17、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20、犯罪对象: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22、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实施特征。

25、危害行为: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27、作为:指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危害行为。

28、不作为: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前提),能够履行(重要条件)而不履行(关键条件)的危害行为。

33、犯罪主体: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34、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

36、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4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而智力与只是发展正常的人。

4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①不满14周岁②: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

43、相对(有)无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仅限于对刑法所明确规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未明确限定的其他犯罪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

刑法总则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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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则名词解释第一章1、刑法学:研究刑法与所规定得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得科学,就是法学得一个重要部门.2、广义刑法:一切规定犯罪、刑罚得法律规范总称,不仅包括刑法典,还包括单行刑事法律以及非刑事法律中得刑事条款。

3、刑法体系:刑法得组成与结构,我国刑法由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组成。

4、立法解释:由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含义所作得解释.三种情况:(1)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所作得解释。

(2)由国家立法机关在法律得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所作得解释。

(3)刑法在施行中如发生歧义,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

5、论理解释: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做得解释。

又分为扩张解释与限制解释。

6、刑法:就是掌握政权得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得统治与经济上得利益,根据自己得意志,规定哪些行为就是犯罪,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得法律.7、刑法得解释:指对刑法规范含义得阐明。

刑法得解释,从效力分类: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解释方法上分类:文理解释、论理解释,其中论理解释又分为扩张解释与限制解释。

8、司法解释:指由司法机关所作得解释。

我国有权进行司法解释得就是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9、学理解释:就就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得解释。

学理解释在法律上没有约束力10、文理解释:就就是对法律条文得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得解释.11、扩张解释:就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得解释.12、限制解释:就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得解释。

第二章1、罪刑法定原则:就是指定罪判刑必须以现行法律明文规定为准,对于现行法律没有明文加以规定得行为不得定罪处罚,也即所谓“法无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刑法基本原则:刑法所固有得、贯穿于刑法经始终、指导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全过程得全面性、根本性得准则。

3、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就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得特权。

刑法学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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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知识点整理第一章刑法概述一、名词解释:1、刑法:刑法是国家以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定一切有关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目的是维护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

2、刑法的性质:刑法具有规定内容的特定性、调整社会关系的广泛性和制裁手段的严厉性。

3、立法解释:立法机关对刑法含义的解释,包括对刑法术语的解释、法律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的解释以及对发生歧义的规定的解释。

4、司法解释: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规定含义的阐明。

5、扩张解释:扩张刑法条文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规定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二、XXX:刑法的渊源:刑法的渊源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一、名词解释:1、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核心和精髓,能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适用,包括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原则和罪刑相当原则。

二、XXX: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原则和罪刑相当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必须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前提,刑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处罚。

2、平等适用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特权。

3、罪刑相当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的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一、名词解释:1、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对什么人、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以及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犯罪构成的层次结构包括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两个层次。

主观方面包括犯罪的故意或过失,即犯罪人的主观意图或疏忽导致的行为。

客观方面包括犯罪的对象、行为和后果三个要素。

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针对的客体,行为是指犯罪人实施的具体行动,后果是指犯罪行为所导致的社会危害后果。

这些要素相互作用,共同构成犯罪构成的总和。

在犯罪构成中,每个要素都必须满足一定的法律规定,才能构成某种犯罪。

这种层次结构的构成,体现了犯罪构成的严谨性和科学性。

下,犯罪客观要件的存在与否决定了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4、犯罪客观要件是刑罚的基本依据:只有当犯罪客观要件成立时,才能对犯罪行为予以刑罚。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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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是指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的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有刑法加以确定。

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概括的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适用刑法人人平等,是指对于任何人,无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责刑相适,是指犯多大罪,就应当承担多大的责任,法院也应该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个方面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第二章刑法的效力范围1.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2.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刑法的失效时间,刑法的溯及力。

第三张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1.犯罪,概括的说,是指违反我国刑法,应受刑罚处罚,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2.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第四章犯罪客体1.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

2.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的人或具体的物。

第五章犯罪客观方面1.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的事实特征。

2.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志和意识支配下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3.危害结果,狭义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的直接客体造成的法定的实际损害或者现实危险状态。

(完整word版)刑法总论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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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名词解释(11 级法学 1 班罗国顺)1、刑法:即一个国家规定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⑴广义刑法〜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总称,包括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和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附属刑法规范)。

⑵义刑法〜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2、刑法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与结构。

我国刑法典分为①总则②分则③附则。

3、刑法解释: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4、刑法基本原则: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5 、罪行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6、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即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刑法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刑法的特权。

7、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刑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8、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在什么地点、对什么人、在什么时间以及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问题。

(A)属地管辖一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包括实行行为和预备行为,希望发生之地,可能发生之地)有一项发生在中华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B)属人管辖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但是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C)保护管辖一一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照本法规定最低刑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D)普遍管辖——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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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知识点整理第一章刑法概述一、名词解释:1、刑法:一切有关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简答题:刑法的渊源:1、刑法典: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单行刑法(规定、决定、条例、补充规定)3、附属刑法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一、名词解释:1、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法的核心和精髓,不仅体现刑法的根本精神,还能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适用。

二、简答题:﹡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法的核心和精髓,不仅体现刑法的根本精神,还能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适用。

1、罪刑法定原则:又称罪刑法定主义,指刑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处罚的原则。

2、平等适用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刑相当原则:又称罪刑相适应或罪刑均衡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的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一、名词解释:1、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或生效范围,刑法对什么人,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以及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2、刑法的溯及力:即刑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指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以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适用即有溯及力,不适用即没有溯及力。

第四章犯罪概述一、名词解释:1、犯罪:一种危害社会已经达到触犯刑法的程度,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简答题:1、犯罪构成是由刑事实体法所规定:犯罪构成要件必须由刑事法律予以明确规定,体现罪刑法定的原则,并且与刑事违法性特征相统一。

2、犯罪构成是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两者相互渗透,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一个说明犯罪规格与标准的有机整体。

3、犯罪构成是由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要素组合而成: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都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犯罪的程度。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区别: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运用。

1、表述的内容不同:犯罪概念是从宏观上认识一切犯罪的共同属性;犯罪构成是从微观上确定某一具体行为是否具备某种犯罪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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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导论一、名词解释1、刑法学:广义上,就是指以刑法的规范与实务为研究对象,研究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及其适用中的问题的科学,就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属于应用法学的范畴。

狭义上,就是指以实体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对现行刑法进行解释,并阐述其哲学基础,研究其发展历史与立法根据,比较不同刑法的学科。

(刑法解释学、刑法哲学或理论刑法学、刑法史学、比较刑法学)2、刑法学的理论体系:就是指依据一定的知识原理、原则,将刑法学的具体研究对象加以排列组合,形成有机统一的理论结构形式。

二、简答题1、刑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基础2、具体研究方法第一章刑法概说一、名词解释1、刑法:(1)指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在政治上的统治与在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就是犯罪与应负刑事责任,并对犯罪人予以何种刑罚制裁的法律。

(内涵)(2)广义上,指所以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与,包括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等;狭义上,仅指刑法典与刑法修正案。

(含义)2、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3、刑法体系:(1)广义上,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

(2)狭义上,指刑法典的体系,即刑法典的组成与结构。

(3)我国刑法典的体系,编、章、节、条、款、项、段、但书4、刑法解释:(1)指对刑法规定含义的说明。

对象就是刑法规定,目的就是为了准确理解与适用刑法。

(概念)(2)文字具有多义性与发展性、法律具有抽象性、立法者的思维局限造成的法律缺陷、刑法具有相对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

为了使刑法规定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形势,需要对刑法法条进行规范化解释。

(必要性)(3)就是连接立法与司法的桥梁纽带,有助于正确把握刑法规定的含义精神,有利于刑法的统一实施,有助于克服刑法自身存在的缺陷促进其发展完善。

(重要性)5、刑法解释:(1)根据效力: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2)根据方法: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各解释的相关概念】二、简答题1、刑法的性质?(1)阶级性质:维护统治阶级利益,作为统治阶级的专政工具存在。

刑法学名词解释完整版(总则12-19章)

刑法学名词解释完整版(总则12-19章)

……………………………………………………第十三章: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指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犯罪人应当承受而国家司法机关也强制犯罪人接受的否定评价和制裁标准。
……………………………………………………第十四章:刑罚概说
刑罚: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刑罚目的:指国家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行刑罚所预期达到的效果。
……………………………………………………第十五章:刑法的体系与种类
特殊预防:指通过刑罚适用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
一般预防: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警戒社会上不稳定分子,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
主刑:指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的刑罚方法。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情况的行为。
数罪并罚:指人民法院对一行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缓刑: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驱逐出境: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它是一种专门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特殊的附加刑,既可独立适用,又可附加适用。
……………………………………………………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制度
累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自首: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刑法总论主要名词解释

刑法总论主要名词解释

第一章刑法概述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狭义刑法体系:是指刑法典的组成与结构。

总则、分则各为一编,编下设章、节、条、款、项等层次。

但书:在具有多段结构的条款中,如果用“但是”表示转折关系的,在学理上,但是以后的这段文字称为但书。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具有的,贯穿全部刑法规范,体现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基本精神,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过程的基本准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何种行为构成犯罪、成立犯罪需要哪些条件,对犯罪应当如何处罚,都必须由刑法明文规定。

对于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概而言之,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犯多大的罪,便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轻重相当的刑罚;做到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行相称,罚当其罪。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刑罚基本原则之一,是指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等情况如何,都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任何人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受到刑法同等的保护。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刑法溯及力的一项原则,指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如果既往的行为按照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则按照新法处理,即新法具有溯及力。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犯罪:见《刑法》第十三条犯罪构成: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第五章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刑法学名词解释汇总(总则部分)

刑法学名词解释汇总(总则部分)

刑法学名词解释汇总(第五版总则部分)第一章~第三章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具体些说,也就是掌握政权的阶级及统治阶级,为了为何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刑罚的体系: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但书:一个条文的同一款中包含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思的,在学理上称之为前段、后段,或者前段、中段、后段,或者第一段、第二段……在具有这种结构的条款中,如有用“但是”这个连接词来表示转折关系的,则从“但是”开始的这段文字,学历上称之为“但书”。

刑法的解释: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立法解释:就是由最高立法机关关于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就是由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学理解释:就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护着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文理解释:就是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论理解释:就是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罪刑法定原则: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种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犯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

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概括起来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的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罪责刑形式应原则:犯多大的罪,就应该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行为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犯罪各方面因素体现的社会危害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2022年刑法学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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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法概述一、名词解释:1、刑法: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根据自己旳意志,以国家旳名义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行旳,规定一切有关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旳法律规范旳总称。

2.刑法旳性质:规定内容旳特定性、调节社会关系旳广泛性、制裁手段旳严肃性3.立法解释: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旳含义所做旳解释,涉及3种状况A.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所做旳解释B.是在法律旳起草阐明或修订阐明中所做旳解释C.刑法在施行过程中,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旳规定所做旳解释4.司法解释:国内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规定旳含义旳阐明(z最高法和最高检5.扩张解释:刑法条文旳字面含义比其真实含义窄,于是扩张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规定真实含义旳解释措施。

二、简答题:刑法旳渊源:1、刑法典: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单行刑法(规定、决定、条例、补充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惩办军人违背职责罪暂行条例》,《有关惩办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旳决定》(1998年12月29日)3、附属刑法第二章刑法旳基本原则一、名词解释:1、刑法旳基本原则:是刑法旳核心和精髓,不仅体现刑法旳主线精神,还能指引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合用。

二、简答题:﹡刑法旳基本原则:刑法旳基本原则是刑法旳核心和精髓,不仅体现刑法旳主线精神,还能指引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合用。

1、罪刑法定原则:又称罪刑法定主义,含义涉及认定行为人旳行为与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应当承当什么样旳责任并给以什么样旳刑罚惩罚,必须以刑法旳明文规定为前提。

如果刑法没有规定,虽然行为危害很大,也不认定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和给以刑罚惩罚。

也即刑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惩罚旳原则。

2、平等合用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合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容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旳特权。

3、罪刑相称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又称罪刑相适应或罪刑均衡原则,刑罚旳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旳罪行和承当旳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法总则的名词解释

刑法总则的名词解释

刑法总则的名词解释随着社会的发展,刑法总则作为法律体系的基石,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平正义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中,其中包含了许多名词,这些名词的具体意义与解释对于正规的法律适用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刑法总则中一些常见的名词进行解释,以便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刑法条文。

一、行为人在刑法总则中,行为人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

他们是刑法的直接对象,承担刑事责任。

行为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组织等。

二、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其行为结果可能发生,却决意要求其发生的心态。

过失是指对行为结果的发生能够预见,但未相应采取措施避免的心态。

三、犯罪和犯罪行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犯罪行为是指实施犯罪的具体行为表现。

犯罪分为犯罪和罪,在犯罪行为经过法定程序判定后,如果成立犯罪行为,将根据相关法定刑罚予以惩处。

四、救济力救济力是指法律机制对刑事被告人权益的保护。

刑法总则规定了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措施,如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申诉、上诉等权利,以确保司法过程公正且合法。

五、罪刑法定和刑法典性质罪刑法定是指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行为人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并根据法律规定的刑罚予以惩处。

刑法典性质是指刑法总则在制定和适用上必须坚持的基本法律原则,包括合理确定犯罪和刑罚的构成要件,以及对犯罪分子和被告人权益进行必要保护等。

六、免罪和减刑的条件免罪是指在一定条件下,行为人不承担刑事责任,免除刑罚。

减刑是指行为人已经被判决的刑罚,在特定条件下可减轻刑罚。

这些条件可以根据行为人的性质、动机、犯罪情节、后果等因素进行裁量。

七、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是指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损害后,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以附带民事原告的身份要求追究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可以提高犯罪行为的社会调解效果,使犯罪行为的后果得到最大限度的修复。

八、适用法律的原则刑法总则规定了适用法律的基本原则,包括宣告立法原则,不追溯原则,适用最有利原则等。

刑法学名词解释汇总(总则部分)

刑法学名词解释汇总(总则部分)

刑法学名词解释汇总(第五版总则部分)第一章~第三章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具体些说,也就是掌握政权的阶级及统治阶级,为了为何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刑罚的体系: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但书:一个条文的同一款中包含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思的,在学理上称之为前段、后段,或者前段、中段、后段,或者第一段、第二段……在具有这种结构的条款中,如有用“但是”这个连接词来表示转折关系的,则从“但是”开始的这段文字,学历上称之为“但书”。

刑法的解释: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立法解释:就是由最高立法机关关于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就是由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学理解释:就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护着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文理解释:就是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论理解释:就是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罪刑法定原则: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种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犯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

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概括起来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的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罪责刑形式应原则:犯多大的罪,就应该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行为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犯罪各方面因素体现的社会危害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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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目的:指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就是犯罪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的表现。
犯罪动机: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
……………………………………………………第九章:正当行为
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
一般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下社会关系的整体。
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直接客体: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第十三章: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指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犯罪人应当承受而国家司法机关也强制犯罪人接受的否定评价和制裁标准。
……………………………………………………第十四章:刑罚概说
刑罚: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过于自信的过失: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疏忽大意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意外事件: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愿意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的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犯罪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刑罚目的:指国家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行刑罚所预期达到的效果。
……………………………………………………第十五章:刑法的体系与种类
特殊预防:指通过刑罚适用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
一般预防: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警戒社会上不稳定分子,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
主刑:指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的刑罚方法。
……………………………………………………第七章: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
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简言之,刑事责任能力就是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刑法空间效力: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也是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犯罪: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集体所有或公民私有财产,侵犯公民人身、民主和其他权利,以及其它依法应受刑法处罚的危害社会行为,都是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对象: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犯罪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的表现。
危害行为指: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并且对社会有害的行为。
结果加重犯亦称加重结果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继续犯亦称持续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构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牵连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即本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即他罪)的犯罪形态。
吸收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因其所符合的犯罪构成之间具有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关系,从而导致其中一个不具有独立性的犯罪,被另一个具有独立性的犯罪所吸收,对行为人仅以吸收之罪论处,而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的犯罪形态。
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法,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罪轻罪重,应当考虑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本身和其他各种影响刑事责任大小的因素。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犯罪未遂: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犯罪中止: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第十一章: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指故意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是相对于单个人故意犯罪而言。
死刑也称生命刑:即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附加刑也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罚金: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属于财产刑。
没收财产: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属于资格刑。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情况的行为。
数罪并罚:指人民法院对一行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缓刑: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法定的一罪
结合犯:是指数个各自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而成为另一个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
集合犯:是指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虽然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刑法规定还是作为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
处断的一罪
连续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防卫过当:指在实行正当防卫的过程中,违反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因而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特别防卫权: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害,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管制: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的刑罚方法。
拘役: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有期徒刑: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无期徒刑: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刑事责任年龄: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单位犯罪: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主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从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胁从犯:指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
教唆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
……………………………………………………第十二章:罪数形态
实质的一罪
想象竞合犯亦称想象数罪: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一种罪名的犯罪形态。
避险过当:指紧急避险超过………………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犯罪既遂: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驱逐出境: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它是一种专门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特殊的附加刑,既可独立适用,又可附加适用。
……………………………………………………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制度
累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自首: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刑法体系:《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我国刑法典分为①总则②分则③附则。
刑法解释: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立法解释:由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由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学理解释: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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