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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调整铁路部分货运价格的通知

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调整铁路部分货运价格的通知

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调整铁路部分货运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6.26•【文号】计价格[2000]797号•【施行日期】2000.06.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调整铁路部分货运价格的通知(二000年六月二十六日计价格〔2000〕7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委员会),各铁路局:为补偿因成品油价格提高而增加的铁路运输成本支出,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00年7月1日起适当提高铁路部分货物运输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铁正式营业线和执行统一运价的运营临管线货运整车1-5号运价和零担、集装箱运价每吨公里平均提高0.9厘钱。

二、将石油(原油、成品油)的整车运价号由7号调整为8号,并在调后价基础上加成20%。

三、调整部分货物品类适用运价号。

食用盐整车运价号由1号调整为2号。

磷矿石执行调整后的1号运价。

棉花(皮棉、籽棉)执行调整后的2号运行。

其他部分品名货物运价号也作适当调整。

现行农用化肥优惠运价暂不调整。

四、冷藏车运价、大秦线、京秦线(段甲岭--秦皇岛,含大石庄--段甲岭)、京原线、丰沙大线煤炭分流运价和整车6、7、8、9号运价率不调整。

五、铁路运输企业应在营业场所对社会公布调整后的价格,并严格按规定调整的价率执行。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按上述原则调整后的铁路货物运价率表和部分货物品类运输适用运价号调整表分别见附件一、二。

以上各项,请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铁路运输企业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计委和铁道部。

附件一:铁路货物运价率表┌───┬─────┬───────────┬────────────┐│ 办理││发到基价│运行基价││ 类别│运价号├─────┬─────┼───────┬────┤│││单位│标准│单位│ 标准│├───┼─────┼─────┼─────┼───────┼────┤││1│元/吨│ 4.6│元/吨公里│0.0212││├─────┼─────┼─────┼───────┼────┤││2│元/吨│ 5.4│元/吨公里│0.0243││├─────┼─────┼─────┼───────┼────┤││3│元/吨│ 6.2│元/吨公里│0.0284││├─────┼─────┼─────┼───────┼────┤││4│元/吨│ 7.0│元/吨公里│0.0319││├─────┼─────┼─────┼───────┼────┤││5│元/吨│ 7.9│元/吨公里│0.0360││ 整车├─────┼─────┼─────┼───────┼────┤││6│元/吨│ 8.5│元/吨公里│0.0390││├─────┼─────┼─────┼───────┼────┤││7│元/吨│ 9.6│元/吨公里│0.0437││├─────┼─────┼─────┼───────┼────┤││8│元/吨│ 10.7│元/吨公里│0.0490││├─────┼─────┼─────┼───────┼────┤││9│││元/吨公里│0.1500││├─────┼─────┼─────┼───────┼────┤││冰保│元/吨│ 8.3│元/吨公里│0.0455││├─────┼─────┼─────┼───────┼────┤││机保│元/吨│ 9.8│元/吨公里│0.0675│├───┼─────┼─────┼─────┼───────┼────┤││21│元/10千克│0.087│元/10千克公里│0.000365││├─────┼─────┼─────┼───────┼────┤││22│元/10千克│0.104│元/10千克公里│0.000438││ 零担├─────┼─────┼─────┼───────┼────┤││23│元/10千克│0.125│元/10千克公里│0.000526││├─────┼─────┼─────┼───────┼────┤││24│元/10千克│0.150│元/10千克公里│0.000631│├───┼─────┼─────┼─────┼───────┼────┤││1吨箱│元/箱│ 7.4│元/箱公里│0.0329││├─────┼─────┼─────┼───────┼────┤││ 5,6吨箱│元/箱│ 57.0│元/箱公里│0.2525││├─────┼─────┼─────┼───────┼────┤│集装箱│10吨箱│元/箱│ 86.2│元/箱公里│0.3818││├─────┼─────┼─────┼───────┼────┤││ 20英尺箱│元/箱│161.0│元/箱公里│0.7128││├─────┼─────┼─────┼───────┼────┤││ 40英尺箱│元/箱│314.7│元/箱公里│1.3935│└───┴─────┴─────┴─────┴───────┴────┘上表列运费计算办法:整车货物每吨运价=发到基价+运行基价×运价里程整车货物每车运行=每吨运价×计费重量零担货物每10千克运价=发到基价+运行基价×运行里程集装箱货物每箱运价=发到基价+运行基价×运价里程整车农用化肥按发到基价4.2元/吨,运行基价0.0192元/吨公里执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11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11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
正文: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5]711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为完善计量体系,进一步加强计量收费管理,确保计量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已同意调整计量收费项目。

现将调整后的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在实施计量标准考核、计量授权、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制造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计量认证、计量人员考核时,按附件《计量收费标准》规定向申请人收费。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按规定程序,由你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审批。

附件:计量收费标准(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00五年四月三十日——结束——。

国家计委计价文

国家计委计价文

国家计委计价文
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
根据省计委计价格〔2003〕8号文和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规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具体标准如下:
一、出售招标文件:工程类,每份最高不得超过1200元;货物类,每份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服务类,每份最高不得超过600元。

招标代理机构应招标人的委托需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预审,并单独出具相关资格预审文件的,可另行收取资格预审文件成本费,每份最高不得超过100元(不单独出具资格预审文件的不得收费)。

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具体标准如下:
服务类型
中标金额(万元)
货物招标服务招标工程招标100以下% % %
100-500 % % %
500-1000 % % %
1000-5000 % % %
5000-10000 % % %
% % % 100000以上% % % 注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1万元
(500-100)万元×%=万元
(1000-500)万元×%=万元
(5000-1000)万元×%=14万元
(6000-5000)万元×%=2万元
合计收费=1+++14+2=万元。

国家计委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格〔1994〕1970号

国家计委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格〔1994〕1970号

国家计委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1994年12月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今年以来,物价上涨幅度过高,通货膨胀形势严峻,已成为困挠我国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

其中,各种收费过乱、过高是带动物价总水平上涨的一个重要因素。

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越权审批收费项目和标准,自立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扰乱了收费管理秩序,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针对当前物价形势,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把抑制通货膨胀作为今年下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整个经济工作中的一件大事和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

根据李鹏总理9月6日在全国进一步加强物价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上关于“要加强收费管理,各地区、各部门都不得以任何名义在国家规定的价格和收费标准之外提高价格和收费标准”的指示精神,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力度,严厉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

各级物价部门要按国务院的规定,严格把好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核关,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新的收费项目原则上不再审批。

根据国务院关于不再出台新的调价措施的精神,今年下半年和明年上半年不再提高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二、严格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

收费单位必须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93]18号文件规定,到本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接受社会监督。

《收费许可证》由省级物价部门统一印制,并由指定的物价部门颁发,其他任何部门无权印制和发放。

对无证收费的,要按乱收费行为查处。

应用文写作 函

应用文写作 函

练习
13.×小学向县国土局请求用校内十地建房, 行文应用 ( )。 A.商洽函 B.申请书 C.请批函 D.询问函 14.请求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某事项,应用( ) 行文。 A.商洽函 B.申请书 C.请批函 D.请示
练习
• 三、判断题 • 1.有一份回复函的开头写道:“贵局×劳发〔××××〕 32号请示收悉。”( ) • 2.某县教育局行文请求县财政局增拨希望工程资金,应 该使用的文种是函。( ) • 3.××县信访办答复群众来信,应该使用的文种是通知。 ( ) • 4.××集团公司拟行文到××大学了解本公司员工进修 情况,应该使用函行文。 ( )
主送机关 正文 生效标识
(一)标 题
函的标题通常由(发文单位)+事由+文种 组成。
例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商洽××同志调动工作事宜的函 关于请求批准在官汕路宁江桥头兴建办公营业大楼的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临时工能否执罚问题请示的复函
(二)主送机关 函的行文对象一般情况下是明确、单一
的,所以多数函的主送机关只有一个。但有
练习
5.函是平行文,不可上行,一般也不下行。 ( ) 6.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询问、答复问题可用 函行文。( ) 7.函的格式没有明确的制作规范。 ( ) 8.复函标题的文种前应写上“复”字。 ( ) 9.复函的致函缘由应引述来函的标题和发文字号。 ( ) 10.函的发文字号中机关代字后一般应加“函”字。 ( )
练习
• 5.天津市教委关于核定南开大学现代远程教育艺术类专业 学费标准给天津市物价局和天津市财政局发文,文种是 ( )。 • A.请示 B.报告 C.通知 D. 函 • 6.天津市教委关于重新核定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收费标 准给天津市物价局和天津市财政局发文,文种是( )。 • A.请示 B.报告 C.通知 D. 函 • 7.国务院办公厅答复教育部的问题,用( )。 • A. 通知 B.函 C.批复 D.决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计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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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计价格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规定,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可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至2004年1月1日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

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自《办法》生效之曰起按《办法》规定执行。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2500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2500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1997年12月15日计价费[1997]25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有关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国家计委、财政部对部分行业的收费进行了清理,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决定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

现将具体项目和标准通知如下:一、管理费(9项)(一)公路运输管理费。

收费标准从最高不超过营运(营业)收入的1%,降低到最高不超过营运(营业)收入的0.8%。

(二)水路运输管理费。

收费标准从最高不超过营运(营业)收入的2%,降低到最高不超过营运(营业)收入的1.6%。

(三)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已以计价费[1997]2023号文件下达收费标准,请按照执行。

(四)乡镇企业管理费。

收费标准从按销售收入的0.5%--0.7%,降低到0.1%。

(五)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对中医药生产企业收取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从按销售额的6%--8%,降低到1%--2%。

(六)免税商品海关监管手续费。

收费标准从按进货到岸价格的2%,降低到1.5%。

(七)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

对沿海城市和建安工作量大的地区,收费标准从不超过建安工作量的0.5‰--1‰降低到0.4‰--0.8‰;对其它地区收费标准从不超过建安工作量的0.5‰--1.5‰,降低到0.4‰--1.3‰。

国家计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889号

国家计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889号

国家计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二00二年六月十一日计价格[2002]889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你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问题的函》(国认证函[2002]40号)收悉。

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行为,适应我国加入WTO的要求,经研究,现就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资格的认证机构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一)申请费。

是认证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费用。

申请费收费标准为600元。

其中,受理境外申请,由于支付通讯费用相对较多,另收通讯费500元;非中文资料另收翻译费1000元。

(二)产品检测费。

是产品检测机构按照产品认证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的费用。

产品检测费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1992]价费字496号文件没有规定收费标准的检验项目,暂由你委按照补偿检测成本的原则核定收费标准,报我委备案后实施。

检测成本主要包括检测人员经费、材料费、水电燃料费、检测用房维护费、仪器设备折旧费、管理费等。

(三)工厂审查费。

是认证机构按照认证产品的工厂审查要求所进行的文件审查、现场审核和出具工厂审查报告的费用。

工厂审查费收费标准为每个监督审核员每个工作日3500元。

具体所需监督审核员的人数和审查的天数(人.日数),由你委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严格核定,报我委备案后实施。

工程咨询收费标准国家计委文图文稿

工程咨询收费标准国家计委文图文稿

工程咨询收费标准国家计委文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国家计委1283号文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计价格[1999]1283号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计委(计经委)、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为规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工程咨询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委。

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一九九九年九月十日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提高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促进工程咨询社会化、市场化,规范工程咨询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收费,包括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服务收费。

第三条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应遵循自愿原则,委托方自主选择工程咨询机构,工程咨询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从事工程咨询的机构,必须取得相应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

第五条工程咨询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六条工程咨询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应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国家经济技术政策、规定,符合委托方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七条工程咨询机构承担编制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不得再参与同一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工厂设计文件的咨询评估业务。

第八条工程咨询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方根据本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

第九条工程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工程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以下方法计取费用:(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见附件一、二)。

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计价格[1999]1024号

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计价格[1999]1024号

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九日计价格〔1999〕10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目前,改革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农村电网、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两改一同价”)的工作正在进行之中。

为了进一步明确城乡用电同价的有关政策,规范农网建设与改造中的价格和收费管理,促进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国发〔1999〕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8〕134号文件精神,现就城乡用电同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革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造农村电网、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而采取的一切重大举措,是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级物价部门要积极参与“两改一同价”工作,在“同价”工作中发挥综合协调和主导作用,确保“同价”与“两改”工作有机衔接,促进城乡用电同价目标顺利实现。

二、为保证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顺利实施,各地物价部门要积极参与农网建设与改造工作。

一是要参与农网项目的资产评估、招投标和验收工作,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

要督促加大对10千伏及以下电网的投入,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变线损,为“同价”打下基础。

农网改造项目调整概算,省级物价部门必须根据还贷加价情况提出是否可行的意见。

二是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价格管理办法。

各地要加强对工程材料价格、工程取费标准、劳务费用的审核和监督,约束造价。

三是督促项目法人厉行节约,量力而行。

要注意制止盲目追求高标准、扩大投资的倾向,以避免浪费,节约投资,减轻还贷加价的压力。

国家计委关于公布383种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2661号

国家计委关于公布383种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2661号

国家计委关于公布383种药品价格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公布383种药品价格的通知(二00一年十二月十二日计价格〔2001〕26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根据现行药品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各地对药品实际价格的调查情况,经广泛征求社会有关方面意见,我们制定了对氨基水杨酸钠等部分药品的零售价格方案(详见附表),现印发你们,请抓紧贯彻执行。

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此次公布价格的药品为国家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品种,共383种。

其中,由我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的148种(见附表一);其余235种由我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的指导意见(见附表二),各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以此为基础在上下5%的浮动幅度内,于2002年1月15日前制定公布本辖区内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

二、附表一和附表二未列的剂型和规格,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与表列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提出意见,在本通知下发后1个月内报我委,由我委核定并统一公布价格;我委制定公布价格前,可暂按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执行。

三、附表一和附表二中所列GMP最高零售价是指通过国家GMP验收并取得GMP证书的生产企业执行的价格。

GMP企业名单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GMP公告》为准。

进口药品按照附表一和附表二规定的GMP价格执行。

拥有产品专利权的企业,可按照备注原研制品所对应的价格执行。

四、申请单独定价的企业在我委公布其价格前,须先按本通知规定价格执行。

五、本通知下发后,各地要抓紧制定当地的药品价格方案,并向社会公示。

同时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

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

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7.04•【文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1号•【施行日期】2001.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1号)《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2001年8月1日起实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二00一年七月四日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编│品名│定价内容││号│││├─┼───────┼────────────────────────┤│1 │重要的中央储│储备粮食、食用植物油(料)、棉花的收购价格和销售│││备物资│价格,储备食糖竞卖底价,储备石油的出厂价格和出库││││价格,储备化肥入库和出库价格,储备厂丝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2 │国家专营的烟│烟叶收购价格,食盐出厂价格、批发价格,民爆器材出│││叶、食盐和民│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爆器材││├─┼───────┼────────────────────────┤│3 │部分化肥│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港口结算价格│││││├─┼───────┼────────────────────────┤│4 │部分重要药品│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国家统一收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和避孕药具的出厂价格(口岸价格),其他药品的││││零售价格│├─┼───────┼────────────────────────┤│5 │教材│印张单价及浮动幅度│││││├─┼───────┼────────────────────────┤│6 │天然气│出厂价格│├─┼───────┼────────────────────────┤│7 │中央直属及跨省│出库(渠首)价格│││水利工程供水││├─┼───────┼────────────────────────┤│8 │电力│未实行竞价的上网电价│││││││├────────────────────────┤│││销售电价│││││├─┼───────┼────────────────────────┤│9 │军品│出厂价格│││││├─┼───────┼────────────────────────┤│10│重要交通运输│管道运输及杂项收费,港口收费,民航运输价格及折扣││││幅度(含机场收费),铁路客货运输价格及杂项作业收││││费标准│├─┼───────┼────────────────────────┤│11│邮政基本业务│资费│││││├─┼───────┼────────────────────────┤│12│电信基本业务│资费│││││││││├─┼─┬─────┼────────────────────────┤│13│重│金融结算和│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要│交易服务││││专├─────┼────────────────────────┤││业│工程勘察│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服│设计服务││││务├─────┼────────────────────────┤│││部分中介│收费标准││││服务│││││││└─┴─┴─────┴────────────────────────┘续上表┌─────┬────────────────────────────┐│定价部门│备注││││├─────┼────────────────────────────┤│国家计委会│定价范围为承担中央储备任务的企业收储的中央储备粮食,中央││同有关部门│储备食用植物油(料),中央储备棉花、食糖、厂丝,国家储备用原│││油、成品油,中央救灾储备化肥等│├─────┼────────────────────────────┤│国家计委会│烟叶中准级收购价格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其他││同有关部门│具体品种等级收购价格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会同国家计委制定、食│││盐定价范围包括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民爆器材定价范│││围包括民爆行业所有生产企业│├─────┼────────────────────────────┤│国家计委│定价范围为合成氨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的大型氮肥企业生产的│││尿素、硝酸铵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有经营资格的企业按照│││中央进口配额进口的化肥港口结算价格│├─────┼────────────────────────────┤│国家计委│定价范围为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及其他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少量特殊药品、风计价格[2000]2141号《国家计│││委定价药品目录》│├─────┼────────────────────────────┤│国家计委│定价范围为中小学和大中专教材、国家计委制定印张中准价及浮│││动幅度,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中小学课本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国家计委│定价范围为陆上油气田天然气│├─────┼────────────────────────────┤│国家计委│定价范围包括中央直属及跨省水库、干渠及河道│├─────┼────────────────────────────┤│国家计委│定价范围为未实行竞价上网、由省及省以上电网统一调度的独立│││发电企业的电量、电力体制改革后,上网电价在市场竞争中形成,│││政府不再审批│├─────┼────────────────────────────┤│国家计委│定价范围为省及省以上电网销售电量、电力体制改革后,政府主│││要监管高压输电价格和低压配电价格│├─────┼────────────────────────────┤│国家计委│定价范围为武装力量用装备及配套产品,军粮(军供价格和补贴结│││算价格),供军队用成品油、具体目录另行公布│├─────┼────────────────────────────┤│国家计委│定价范围为国家铁路、国家控股合资(合作)铁路;沿海长江干线││及有关部│主要港口及所有对外开放港口;民用机场、军民合用机场收费, ││门│国内航线及国际航线国内段航空运输价格;国内管道运输杂项收│││费包括与管道运输相关的装车费、储油费、中转代办费│├─────┼────────────────────────────┤│国家计委│邮政基本业务资费范围包括信函、明信片、印刷品、包裹、报刊│││发行、邮政汇兑、特快专递、机要邮件的服务价格│├─────┼────────────────────────────┤│信息产业部│电信基本业务资费范围包括固定网络长途及本地电话、移动电话│││业务等服务价格、信息产业部在制定通信和信息服务资费政策、│││改革方案以及通信业务收费标准时,应事先征求国家计委意见│├─────┼────────────────────────────┤│国家计委│定价范围包括各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结算手续费,全国性│││证券交易机构的交易手续费、席位费,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席位费│││等、不包括利率、汇率│├─────┼────────────────────────────┤│国家计委会│定价范围为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同有关部门│及相关技术服务│├─────┼────────────────────────────┤│国家计委│中介服务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检验、鉴定、公证、仲裁等垄断、强制性的服务实行政府│││定价;评估、代理、认证、招投标等竞争不充分的服务实行政府│││指价、具体按《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 │││号)执行│└─────┴────────────────────────────┘说明:一、本目录“定价内容”栏所列的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是指政府指导价,其他均指政府定价。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进一步改进价格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进一步改进价格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进一步改进价格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7.06•【文号】计价格[2001]1225号•【施行日期】2001.07.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进一步改进价格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二00年七月六日计价格〔2001〕12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为了继续深化价格改革,改进价格管理工作,今年初我委印发了《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工作的意见》(计价格〔2001〕2号,以下简称《意见》),随后又印发了《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做好价格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计办价格〔2001〕141号)。

目前,各地区都在研究贯彻《意见》的具体措施。

现将我委价格司结合学习《意见》提出的《进一步改进价格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你们,请各地在研究贯彻落实计价格〔2001〕2号文件时参考。

附件:进一步改进价格工作的若干意见附件进一步改进价格工作的若干意见(价格司2001年6月15日)建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是二十多年来经济体制改革和价格体制改革实践的经验总结,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是应对加入世贸组织、提高国民经济竞争力的必由之路。

根据“十五”规划提出的进一步开放市场、放开价格的要求,认真贯彻《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工作的意见》(计价格〔2001〕2号)的精神,履行好“定规则,当裁判”职能,管住管好政府管理的价格,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价格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深化价格改革的重要内容。

为了把计价格〔2001〕2号文件精神具体化,现就价格改革和价格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措施:一、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转换价格机制(一)进一步放开已经形成竞争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在近几年放开棉花、水运、直供乙烯、原油基准价格,下放国家级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基础上,要结合公布中央定价目录,放开由国家计委管理的已经形成竞争的厂丝、边销茶、大型发电设备、国产农膜原料、足金饰品、食糖、天然橡胶、电煤、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以及人民日报、解放军报价格,下放地域性比较强的蚕茧、糖料、中央直属供热出厂价格。

国家计委关于颁发《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计设[1987]2410号

国家计委关于颁发《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计设[1987]2410号

国家计委关于颁发《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颁发《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1987年12月19日计设<1987>2410号)国务院各有关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省辖市计委、建委:根据我委和财政部、劳动人事部联合颁发的计设<1983>1022号《关于勘察设计单位试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通知》及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我委、财政部联合颁发的(86)城规字第485号《关于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按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办法试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通知》的精神和规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编制了《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试行)。

经审查,同意颁发,从1988年1月1日起试行。

1988年1月1日以前签订的合同仍按原合同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上述标准仅适用于承担国内城市规划设计的收费。

为了加强对城市规划设计单位事业费和收费范围的管理,重申(86)城规字第485号文的有关规定:“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事业费,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掌握,用作下达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和没有前期费用来源的详细规划等指令性规划设计任务的规划设计费。

不足时,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补助解决。

新建工矿区和其它委托的规划设计任务,其费用由委托单位负责支付”。

各单位在试行中,要不断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将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告诉我委设计管理局和城乡建设部城市规划局。

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说明一、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包括城市总体规划设计、详细规划设计、风景区规划设计、市政工程规划设计和城市规划设计方案模型制作等的收费定额。

国家计委计价格

国家计委计价格

国家计委计价格国家计委计价格是指由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简称“国家发改委”或“国家计委”)统计和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国家计委计算价格的对象主要有以下几种:一、生活必需品和服务生活必需品和服务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必须消费的物品和服务,如食品、燃料、医疗、教育等。

国家计委计算此类物品和服务的价格主要是为了监测通货膨胀情况,控制物价涨幅,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

二、工业品工业品是指工业生产和加工的各种产品。

它们的价格不仅影响到工业领域的生产经营,还与人们的消费密切相关。

国家计委计算工业品价格的目的是为了确定它们在市场上的供求关系,指导企业制定合理的产品价格和生产计划。

三、农产品农产品是指经过农业生产和加工的各种食品和原材料。

它们的价格关系到农业生产者的收入和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

国家计委计算农产品价格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指导农业生产,防止农产品价格过低影响农民收入。

国家计委计算价格的过程中,主要采用抽样调查、市场调查、数据分析等方法。

它们也会考虑诸如人工成本、物料成本、税费等成本因素对价格的影响。

总之,国家计委计算价格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物价合理、保持价格稳定,同时指导企业、上升生产、保障民生,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除了为了确保物价合理、保持价格稳定,同时指导企业、上升生产、保障民生,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外,国家计委计算价格还有以下的重要意义:一、调控市场供给和需求关系利用国家计委计算的价格,可以及时调控市场供给和需求关系,保持市场的平衡,尽可能地避免价格波动。

例如,在市场需求旺盛时,国家计委可以适当增加供应量,以稳定市场价格。

而在供给过剩时,可以适当减少供应量,以维护市场价格正常水平。

二、指导经济政策的制定国家计委计算的价格数据能够为政府制定经济政策提供重要的依据。

政府能够凭借计算的价格信息,及时了解市场变化和问题,出台相应的宏观经济政策,促进实现经济增长和稳定。

国家计委关于乙类药品价格制定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2143号

国家计委关于乙类药品价格制定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2143号

国家计委关于乙类药品价格制定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乙类药品价格制定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计价格〔2000〕21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为规范政府定价行为,促进药品高效有序流通,保持全国药品市场统一,根据我委《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现就国家计委定价目录以外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以下简称乙类药品)价格的制定和调整问题通知如下:一、乙类药品要逐步实行省级政府定价。

在过渡时期,乙类药品实行中央指导下的省级政府定价。

原则上,国家计委每年对乙类药品零售价格提出中央指导意见。

二、国家计委按照药品通用名称提出乙类药品的零售价格指导意见。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药品通用名称,在上下5%的浮动幅度内制定本省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

三、国家计委提出乙类药品零售价格指导意见后,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30个工作日内制定并公布本省最高零售价格,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四、乙类药品零售价格的指导意见,由国家计委根据实际调查资料,按照《药品政府定价办法》有关规定,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提出初步方案,并组织召开地区价格平衡和衔接会议研究讨论,经论证后确定。

五、国家计委根据药品产销分布等情况,造择主要产、销地区价格主管部门参加药品价格平衡衔接会议。

参加地区原则上不少于10个。

参加会议的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有关药品价格进行调查研究,并应事先征求本地区有关部门和企业的意见。

六、对各地增补进入乙类的药品价格,由各省按照国家规定的定价办法和程序制定,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其中,全国有10个以上地区将某种药品调整进入乙类目录,且价格矛盾比较突出的,可由国家计委提出零售价格指导意见,在有关地区内执行。

国家计委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国家计委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

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和市场调节价。

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计价格[2001]1218号--------------------------------------------------------------------------------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经国务院批准,我委于2001年7月4日公布了《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简称《中央定价目录》)。

为了贯彻好中央定价目录,规范政府价格管理,现将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与1992年公布的目录比较,未列入新目录,实行经营者自主定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分为以下三种情况:(一)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变化和体制改革需要,在中央定价目录公布前已经明令放开的商品和服务项目有35种,包括:乙烯,丙烯,锦纶原料,原煤,洗精煤,混煤,块煤,末煤(不含发电用煤),复合肥料(零售价格),水泥,铁矿石,冶金用锰矿石,焦炭,生铁,钢锭,钢坯,铁合金产品,耐火材料,炭素制品,型材,板材,管材,载重汽车及底盘,消防车及消防器材,通信交换设备,中央"五报一刊",棉花,国产轿车,烷基苯,水运价格,营利性医疗机构服务,铁路客运新型高档服务,部分电信增值业务,部分中介服务价格,原油价格等。

(二)由于供求情况变化和取消指令性计划,实际工作中未再审批但尚未明令放开,这次明令放开的有62种,包括:中药材,绵羊毛,统配木材,松脂,松香,卷烟纸,锦纶帘子布,丙烯腈及腈纶纤维,对二甲苯,农药乳化剂,丁本烯,裂解碳四,合成橡胶,铜,锌,锡,镍,钨精矿,越野汽车及底盘,汽车发动机,兽药,北方新闻纸,木浆,精对二甲苯,乙二醇,聚脂切片,金精矿,金块矿,金银产品,硫铁矿,硫精矿,磷矿石,磷精矿,硼矿石,硫酸,轮胎,矿用装载机,矿用挖掘设备,大型堆取料机,大型破碎粉磨设备,大型压力机,石油钻机,固井压裂设备,通井机,洗井机,拖拉机,柴油机,联合收割机,纺织机械,地质钻机,铁道机车车辆,烟草机械,民用飞机及发动机,铁道专用钢,水轮发电机组,汽轮发电机,汽轮机,电站锅炉,电力变压器,城市规划设计,外贸仓储,物资流通收费等。

价94-978.doc

价94-978.doc

(只限内部使用)国家计划委员会文件计价格〔1994〕978号━━━━━━━━━━━━━━━━━━━━━━━━━━━━━━━━━━━━国家计委关于部分火电主机设备增补价差的通知机械工业部、电力部:机械工业部《关于调整大型发电设备主机价差的函》收悉。

经与有关部门研究,考虑到1993年以来,由于受钢材等原材料涨价影响,大型火力发电设备主机成本大幅度增加,产品发生亏损的实际情况,同意对列入国家指令性计划1993年生产交货的大型火力发电设备主机增补价差(具体增补价差金额详见附表),请组织有关企业按照执行。

鉴于附表中未列入的1993年生产交货的射阳1#、株洲1#发电机及萧山2#、铸洲1#、射阳1#、景德镇4#、萍乡5#、桥头1#、榆社1#、榆社2#、齐鲁5#、杨庄2#、鹤岗1#、双辽2#、铁岭3#电站锅炉,供需双方已修改合同价格,因此,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84号文精神,同意供需双方按修改后的合同价格执行。

附:1993年大型发电设备主机增补价差表(本页无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章)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一日主题词:机电价格通知───────────────────────────────抄送:国家经贸委、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计委办公厅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八日印打印:于红校对:唐明龙附:1993年大型发电设备主机增补价差表附:1993年大型发电设备主机增补价差表附:1993年大型发电设备主机增补价差表附:1993年大型发电设备主机增补价差表附:1993年大型发电设备主机增补价差表附:1993年大型发电设备主机增补价差表美文欣赏1、走过春的田野,趟过夏的激流,来到秋天就是安静祥和的世界。

秋天,虽没有玫瑰的芳香,却有秋菊的淡雅,没有繁花似锦,却有硕果累累。

秋天,没有夏日的激情,却有浪漫的温情,没有春的奔放,却有收获的喜悦。

清风落叶舞秋韵,枝头硕果醉秋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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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计价格文件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
[2002]1980号)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2002-10-15发布)
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
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
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
用。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
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
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第七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照招标代理业务性质分为:
(一)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
装修等建设以及附带服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二)原材料、产品、设备和固态、液态或气态物体和电力等货物
及其附带服务的货物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三)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矿业权、土地使用权出让、
转让和保险等工程和货物以外的服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第八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九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

收费标准按本办法附件规定执行,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

具体收费额由招标
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
定。

第十条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

工程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

货物招标和服务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财政部
门规定列支。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收取代理费用和出售招标文件后,不得再要求招标委托人无偿提供食宿、交通等或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业务中有超过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与招标委托人就所增加的工作量,另行协商确定服务费
用。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委托的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招标投标管理职能分工规定履行监督职能,要求招标投标当事
人履行审批、备案及其他手续的,一律不得收费。

违反前款规
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以及收取管理性费用
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政府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
处。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 1日起执行。

国家计委及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凡与本办
法相抵触的,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费额如下:
100万元*1%=1万元 , (500-100)*0.7%=2.8万元
(1000-500)*0.55%=2.75万元,(5000-1000)*0.35%=14万元(6000-5000)*0.2%=2万元
合计收费=1+2.8+2.75+14+2=22.55万元
仅供个人用于学习、研究;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Nur für den pers?nlichen für Studien, Forschung, zu kommerziellen Zwecken verwendet werden.
Pour l 'étude et la recherche uniquement à des fins personnelles; pas à des fins commerciales.
толькодля людей, которые
используются для обучения,
исследований и не должны
использоваться в коммерческих
целях.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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