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解读
人事任免
号 。 号 。
年
月
日广州市 人 民政府 常务 会议 决定
免去 陈东民同志的广州市人事局副局长职务
年 月
穗人任免 〔
〕
号 。
日广 州市 人 民政 府 常务会 议 同意
免去崔新宇同志的广州开发 区建设发展 集 团有 限公 司总经理 职务
号
穗人 任免 〔
〕
人 事 任 免 广州政报
年
月
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穗人任免 〔 穗人任免 〔 〕 〕 号 。 号 。
穗人任免 〔
穗人任免 〔刃 〕
任命蔡刚强 同志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 区 、 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 、 广 州出口加工 区 、 广州 保税 区管理委 员会副主任 穗人任免 〔 〕 号 。 穗人任免 〔 〕 年 号 。 月 日审议决定
李廷贵兼任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局长
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 任命林建新同志为广州市民族 宗教事务局局长 任命吴善积 同志为广州市司法局局长
号 。
根据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第二 日市政府党组会议决定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吕志毅同志的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局局长职务 自 行终止 蔡 刚强同志的广州市科 学技 术局局长职务 自 行终止 江云同志的广州市人事局局 长职务 自行终止
二条的规定 , 经
年
月
穗人任免 〔 〕
〕
副主任
〕
副馆长 职务
号 。
穗人任免 〔
号 。 〕
副 主任
免去黄志星同志的广州市人 民政府政务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免去黄 京城 同志 的广 州 市石 油化 工 规 划 办公 室
穗人任免 〔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发展阶段
1991~2000年10年间,广州开发区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
第一次创业的初步发展阶段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991~1995年)
1995年以前是广州开发区的第一次创业时期,1991~1995年是这一时期的初步发展阶段。1991年,广州市政 府下发了《关于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的决定》,对广州开发区的经济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广州开发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指明了方向。
获得荣誉
在中国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的指引下,在广州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广州开发区坚持“三为主一致 力”的办区方针,把握机遇,团结奋进,艰苦创业,从实际出发,大胆探索,充分发挥区域政策、体制、资源等 优势,积极促进各项建设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2018年12月,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荣获2018年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排名第2。 2020年1月17日,入围国家级经开区综合发展水平前30名。 2020年12月29日,被确定为“绿色产业示范基地”。 2022年3月22日,获评为全国首批知识产权服务领域特色服务出口基地。 2022年8月,入选赛迪“2022园区高质量发展百强”,排名第8。 2023年7月,入选2023年先进制造业百强园区榜单。
在工业配套设施建设方面,供电、供水、供汽、排水、排污、电信系统日趋完善。至2000年止,广州开发区 自有发电能力67.
软环境
广州开发区坚持按国际惯例办事,与世界市场接轨,努力建立与外向型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新型管理体制,始 终如一地坚持“管理就是服务”的理念,寓管理、监督于服务之中。
按照外向型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广州开发区推进了政府机构改革,不断转变政府职能,改 进管理方式。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广州开发区先后进行了两次机构改革。
广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2013.9.1
广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含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保税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南沙新区、广州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新广州知识城、广州国际生物岛和天河中央商务区(珠江新城区域)内的商事登记,以及商事登记机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有关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事登记,是指申请人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商事登记机关将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注销事项登记于商事登记簿并予以公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事主体,是指经依法登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商事登记机关,依照本办法负责商事登记,以及商事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有关执法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商事主体相关经营项目的行政许可工作,对从事须经审批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商事登记机关应当设置商事登记簿,记载商事主体登记事项和申报事项,以及注销、吊销、经营异常情况。
第二章登记和申报事项第六条商事主体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类型;(四)主营项目类别;(五)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商事主体负责人;(六)出资总额;(七)营业期限;(八)投资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九)其他事项。
第七条商事主体申报事项包括:(一)章程或者协议;(二)经营范围;(三)实际缴纳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六)其他事项。
第八条商事登记机关应制定商事主体申请登记和申报事项需要提交的材料规范。
第九条商事主体名称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反映其行业或经营特征。
商事主体涉及多个行业的,应当将其经营范围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作为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反申请开庭通知(新版)
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广州出口加工区
广州保税区
广州市萝岗区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通知存根
案件号
穗开萝劳仲案字(2009)1205号
被通知人
安美特(中国)化学有限公司
通
知
内
容
开庭审理反申请人高培培与被反申请人安美特(中国)化学有限公司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等发生的争议。
合议庭(独任庭)首席仲裁员由梁均权担任,仲裁员由凌乃凤、孔令瑾担任,书记员由孔令瑾兼(担)任。
开庭时间
2009年11月20日9时
应到地点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城水西环路凯达楼A109室劳动争议仲裁庭
签发人
第1次通知
附
注
1、被通知人应持本通知准时到达应到地点。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开庭时间
2009年11月20日9时
应到地点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城水西环路凯达楼A109室劳动争议仲裁庭
签发人
签发时间
2009-11-9
送达人
送达时间
传送方式
面送
接受人
签章
受达
时间
未达原因
第1次通知
备
注
1、被通知人应持本通知准时到达应到地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2、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本反申请争议与本诉申请争议合并审理。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广州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困境与对策
广州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困境与对策作者:万玲来源:《探求》 2018年第4期[摘要]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是广州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一个重要抓手。
本文重点聚焦广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困境,特提出四点建议。
一是加强制度衔接,完善法制保障,确保改革有章可循;二是优化人事配置,强化协同监管,探索有限监管责任;三是建立商事登记大数据中心,实现三链合一,提升数据运用水平;四是完善信用约束体系,加强失信惩戒,促进商事主体增量提质。
[关键词] 商事登记制度;简政放权;政府监管商事登记制度是近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管理经济社会的一项基础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世界上220 多个国家和地区中绝大多数都实施商事登记。
[1]开展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进工商注册便利化,是十八大以来我国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而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是着力理顺政府与市场、社会关系、创新政府监管方式的重要抓手,更是建立开放透明公平公正市场规则、保障创业创新、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的一项重要举措。
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新阶段,进一步将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深坐实并谋求新的突破,对广州持续提升营商环境的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水平,创建营商环境建设示范城市,增强城市吸引力和竞争力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广州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主要做法与成效2013 年8 月23 日,广州市工商局发布《关于启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试点的通告》,并于9 月1 日起正式启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其中,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含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保税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南沙新区、广州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新广州知识城、广州国际生物岛以及天河中央商务区(珠江新城区域)等六个区域成为首批试点单位。
而自2014 年1 月1 日起,广州市在全市范围内全面铺开了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其主要做法与成效如下:(一)细化制度规范,完善政策指引为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广州市根据中央和省的改革要求,先后制定了一些列政策文件,如《广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广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和《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平台运行管理规则(试行)》、《广州市商事登记暂行办法》、《广州市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状态)管理规则》、《广州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市场准入环境的若干意见》以及《广州市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实施办法》等,确立了商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设计,并初步建立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准入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和创业创新扶持等工作机制。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_从荒滩到科创热土_改革开放的璀璨明珠
从荒滩到科创热土 改革开放的璀璨明珠40年前,这里是一片荒滩蕉林,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广州经开区”)还未“出生”;40年后,这里已经崛起成为全国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翘楚,多项主要经济指标位居榜首,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接近9000亿元,成为高新技术产业聚集的科创热土。
广州经开区从2万元起家,到2017年成为全国首家财税破千亿元的开发区,再到今日,广州经开区创造了多项“全国第一”,财税总收入、科技创新、营商环境、知识产权保护、上市企业总数在全国排名均名列前茅。
艰苦创业 在困境中崛起1984年3月,中央召开沿海开放城市座谈会,提出要参照经济特区的经验,进一步对外开放包括广州在内的14个沿海文/本刊记者 郑茂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口城市,在这些沿海港口城市中选择一块地方,按照经济特区的政策兴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经开区作为首批14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之一应运而生,就此拉开了广州经开区从起步到腾飞的序幕。
当时办公经费捉襟见肘,租用东方宾馆副楼的一个会议室1262房间作为筹备领导小组的第一处办公室……这样,广州经开区开启了筚路蓝缕的创业之路。
为解决办公经费问题,筹备小组向政府写一张条子,要求划拨办公经费1万元。
在1984年,万元户已经算很富裕了,但是对于开发区的筹备而言,1万元确实显得太寒酸。
于是,当时筹备小组组长在“一万元”的“一”字上添了一横,便成了“二万元”,成为开发区的第一笔经费。
作为第一批踏过荒滩蕉林的创业者,他们花了3年时间,把整个西区平均填高了3米,除挖掉北边将军岭3个山包取土石外,还把东江、珠江江底的泥沙连水一起抽上来,待水退后留下沙子,使早期的西区工地就像一片沙滩。
就这样,广州经开区建设初期实现了较大发展,奠定了依靠自身积累实现滚动发展的基础。
如果说1995年以前是广州经开区的第一次创业时期,那么从1996年开始,广州经开区则进入了第二次创业的全面发展阶段。
1995年11月,国务院特区办在广州经开区召开沿海14个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座谈会,交流和研究了各开发区进行第二次创业的思路,掀开了全国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次创业的序幕。
报关员考点:报关单主要栏目的内容填报(3)
- 经营单位(⾮常重要的栏⽬) (⼀)含义解析 经营单位指已在海关注册登记对外签订并执⾏进出⼝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企业、单位或个⼈(个体⼯商户)。
实际上就是指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货物的收发货⼈(相关的概念见教材第⼀章)。
经营单位编码为10位数字,指进出⼝企业在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注册登记⼿续时,海关给企业设置的注册登记编码。
经营单位编码由10位数组成,使每个企业有⼀个在全国范围内惟⼀的、始终不变的代码标识。
通过经营单位的编码能够了解⼀个企业的所在地区和企业的经济类型。
10位编码结构设置是有规则的,规则如下: (1)第1~4位:表⽰经营单位属地的⾏政区划代码,其中1~2位表⽰省(⾃治区、直辖市)。
例如,上海市为“31”;⼴东省为“44”?~4 位表⽰省辖市(地区、省直辖⾏政单位),包括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城市、沿海开放城市,第3、第4位为“90”的表⽰未列明的省直辖⾏政单位。
例如,⼴东省⼴州市为“4401”;⼴东省珠海市为“4404”;⼴东省其他未列名地区为“4490”。
(2)第5位:表⽰市内经济区域。
应记住此前5位代码的含义,因为这前5位代码也是企业所在地的国内地区代码。
可以根据此编码的前5位判断和填写“境内⽬的地”或“境内货源地”栏⽬。
第5位数字的含义分别如下: “1”——表⽰经济特区; “2”——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上海浦东新区; “3”——表⽰⾼新技术开发区; “4”——表⽰保税区; “5”——表⽰出⼝加⼯区; “7”——表⽰物流园区; “9”——其他未列名地区。
例如,⼴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为“44012”、中⼭市⾼新技术开发区为“44203”、中⼭市其他地区为“44209”。
因为境内⽬的地和货源地栏⽬要求填写到经济区划,也就是代码的第5位表⽰的地区。
因此,应该特别记住第5位是2、9的含义,因为报关单考试题⽬中涉及到的企业其海关经营单位编码第5位多是2、9,表⽰这些企业多是开发区内的企业或者是其他未列明经济区域的企业。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鼓励发展金融产业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优化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以下简称开发区)金融发展环境,促进开发区金融业发展,加快“广州金融创新服务区”建设,根据广州市《关于大力发展广州金融业的意见》,参照其他地方的有关做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设立“开发区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纳人开发区年度财政预算,用于支持开发区金融业发展。
第三条开发区计划与科技局(金融服务办公室,下同)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审核、审批和发放。
开发区财政、审计等部门按职能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本暂行办法的鼓励对象。
第一类:金融机构总部类。
(一)总部:注册地址在开发区、经营场地在“广州金融创新服务区”(首期设在广州科学城中心区)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机构,以及创业投资公司、担保公司等金融服务机构。
(二)地区总部:经营场地在“广州金融创新服务区”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的一级分行(分公司)。
第二类:资本市场类。
经营场地在“广州金融创新服务区”内的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外汇交易所、大区域产权交易所等。
第三类:金融机构后勤业务总部。
直接隶属于法人机构的金融机构业务总部、营运总部、资金中心、研究中心以及数据中心、清算中心、备份中心、银行卡中心、培训中心、风险管理中心等金融机构后勤业务总部。
第五条对新设立或新迁人的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一)对新设立或新迁人的金融机构总部,注册资本在10亿元(含10亿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奖励2000万元;注册资本在5亿元(含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奖励1500万元;注册资本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奖励800万元;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可酌情给予500万元以内的奖励。
广州国家级开发区创新发展模式改革试验总体方案
广州国家级开发区创新发展模式改革试验总体方案广州国家级开发区包括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保税区、广州出口加工区(以上四区简称广州开发区)和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南沙保税港区(以上两区简称为南沙开发区)。
在广州国家级开发区开展创新发展模式试验,是加快珠三角地区经济结构转型和发展方式转变、推动广州国家级开发区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创新机制发挥动力引擎作用的重大战略举措。
现依据《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制定《广州国家级开发区创新发展模式改革试验总体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新形势新任务,以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为核心,以自主创新、金融服务、资源环境、城乡统筹、涉外管理等重点领域改革为主要任务,围绕经济转型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推进创新发展模式改革试验,推动广州国家级开发区发展机制战略性转型和发展模式战略性转变。
(二)总体思路以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为创新发展模式改革试验的总突破口和中心环节,以自主创新和金融服务业改革开放为推动开发区经济转型的两个重要战略支点,以“两型”社会建设和统筹城乡发展为增强发展协调性和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制度保障,以创新涉外管理体制为激发改革动力和保持发展生机活力的重要助推平台,统筹兼顾,协调推进。
在实施改革创新中开发区、行政区各有侧重,开发区围绕自主创新和发展方式转变,加快形成促进经济转型的区域创新体系和开放型经济运行规则体系;行政区围绕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形成完善的公共服务型政府制度框架和公共管理模式。
(三)改革目标3年重点突破,5年基本完成。
争取到2015年,基本实现广州国家级开发区发展机制战略性调整和发展模式战略性转变,率先形成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具有珠江三角洲地区特色的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新模式,争创全国开发区创新发展模式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
全国31个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综合保税区名单精选全文
精选全文完整版(可编辑修改)全国31个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综合保税区名单1、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2006年12月17日,国务院批准同意设立,2008年1月15日封关运作。
园区分为东、西两个围网区,西区为原出口加工区A 区,面积1.4平方公里。
东区包括原保税物流中心(B型)0.5平方公里、出口加工区B区1.5平方公里及新开发建设的口岸作业区1.88平方公里。
2007年8月28日,综合保税区首期4.2平方公里顺利通过海关总署等国家九部委的联合验收。
规划面积为5.28平方公里。
2、天津滨海新区综合保税区,2008年4月9日获得国务院批复,10月31日封关运行。
主要是为了配合空客A320系列飞机总装线项目的顺利实施而建设的。
规划面积1.9563平方公里。
3、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2008年7月23日获得国务院批复(国函[2008]64号),成为全国首家依托空港口岸设立的综合保税区。
2009年7月28日,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一期)3.177平方公里通过海关总署等十部委联合验收。
规划面积5.944平方公里。
4、海南海口综合保税区,2008年12月22日国务院正式批复同意:海口保税区区位调整至海南老城经济开发区内并设立海口综合保税区,2011年3月16日封关运行。
规划面积1.93平方公里。
5、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2008年12月19日,国务院批准设立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
2009年11月11日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开工建设;2010年12月25日一期工程完工;2011年5月20日通过自治区预验收;2011年6月14日中共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工作委员会、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管委会成立;2011年6月17日至18日将接受国务院正式验收,封关运行。
规划面积8.5平方公里。
6、黑龙江绥芬河综合保税区,2009年4月21日国务院正式批复,2010年8月31日正式封关运行。
规划控制面积1.8平方公里,其中1平方公里为保税加工区,其余为保税物流区。
变更现场签证及其结算审核管理办法
广州开发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及其结算审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及其结算的管理及监督,有效控制投资造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按照《印发〈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开管办〔2008〕51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控制提高投资效益的通知》(穗开管办〔2008〕52号),并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以下简称广州开发区)以及广州市萝岗区的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及其结算审核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广州开发区、萝岗区本级财政投资项目自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止,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建设、设计、监理或施工单位根据客观需要或工程现场条件的意外变化而提出的施工图或者其他设计技术要求的调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现场签证是指施工合同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因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而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且须支付工程费用的工程实施内容。
主要包括:(一)因施工现场条件及周边条件与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的约定不符,且属于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由施工单位承担的费用以外的工程费用增减.(二)施工单位已按原施工图纸完成施工,但因设计缺陷或设计变更引起的拆除、返工、修改等工作,在竣工图纸中无法反映的内容.(三)发生特殊情况造成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
第五条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批。
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必须根据工程实际,进行充分论证;必须在有利于工程项目的功能、质量、投资等方面尽可能优化的原则下开展设计及施工方案的调整;必须坚持规范程序、控制投资并保证施工进度。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印发《广州开发区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印发《广州开发区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12.10•【字号】穗开管办[2004]80号•【施行日期】2004.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印发《广州开发区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开管办〔2004〕80号)各部、局、室、院,各街道,各直属国有企业,各群众团体:《广州开发区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业经11月23日管委会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十日广州开发区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进一步加快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保税区、广州出口加工区(以下统称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明确产业发展重点。
开发区重点发展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三大高新技术产业(以下统称三大重点产业,产业目录见附件《广州开发区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导向目录》),根据开发区的实际,编制重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二、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根据开发区总体规划,科学规划高新技术产业基地。
电子信息产业基地主要布局在科学城中部组团和首期用地南部;生物医药产业基地主要布局在科学城东部组团、首期用地北部以及广州国际生物岛;新材料产业基地主要布局在科学城南部组团和永和经济区。
管委会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科学城中心区的研发、中试配套设施的建设。
加快建设适合产品中试和成果产业化的标准厂房,满足孵化毕业企业的需求。
三、加快科技孵化器建设。
加快科学城科技创新基地、国家863软件专业孵化器广东基地、广州国际企业孵化器、广州留学人员创业园等孵化器的建设,建立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等专业孵化器,形成资源共享、功能互补的孵化器群。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吸引科技领军人才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以下简称广州开发区)产业人才环境,集聚科技领军人才,推进自主创新和产业升级,建设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提升产业国际竞争力,根据广州开发区实际情况及发展需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技领军人才,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过认定,在我区创办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一)拥有独立、自主的知识产权,且其技术成果国际领先、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并具有较高科技含量、良好市场潜力和广阔产业化前景的人员;(二)具有多年海外科技工作背景,属于国际某一学科、某一科技领域内的带头人,能够引领产业发展走在国际前列的人员;(三)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科、技术带头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科技领军人才创办项目,是指在广州开发区范围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由科技领军人才创办并控股的项目,或科技领军人才拥有不低于30%股份并在该项目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的高科技项目。
所创办的项目必须与该科技领军人才所从事的核心技术领域密切相关。
第四条广州开发区管委会设立区科技领军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确定专家组成员名单,研究决定科技领军人才的资格核准授予,研究决定科技领军人才引进计划及其他有关审定事项。
区科技领军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办公室由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局的人员组成,负责科技领军人才管理日常工作,其中,区人事局负责受理科技领军人才的申请,组织协调相关职能单位落实吸引科技领军人才的相关政策和工作;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局负责组织对科技领军人才项目的可行性论证,负责科技领军人才有关扶持奖励资金的管理和发放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个人,均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向区科技领军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科技领军人才认定的申请。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1.28•【字号】穗府[2003]8号•【施行日期】200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2003]8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审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二00三年一月二十八日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审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适应我市对外开放新形势的需要,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其他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
本规定所称委托审批,是指市政府将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委托给下一级行政机关行使。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的委托和监督管理以及委托后的审批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外经贸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计划、经济、城建、财税、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市政府鼓励境外投资者在本市进行符合国家和本市投资方向及产业政策的投资。
第六条市政府在国务院授权和国家、省有关部门规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委托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保税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的管理委员会和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受委托机关)按属地管理原则审批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不含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和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关税【发文字号】穗府办[2010]88号【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11.19【实施日期】2010.11.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10〕88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9〕11号),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简称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实行合署办公,为广州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一、主要职责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按照国务院、省、市有关文件和《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广州保税区管理办法(试行)》确定。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规划管理权限维持不变。
二、内设机构根据以上职责,广州开发区管委会设15个工作部门。
(一)纪工委机关(与监察局合署)。
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负责检查和处理区内党员、干部违反党的章程或党纪、政纪的案件;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组织协调区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抓好纠正部门及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开展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承办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2021年)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0.20•【字号】•【施行日期】2021.10.20•【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规定正文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1986年10月7日广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拟订 1987年1月22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4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并经1994年11月17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12月13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并经2003年4月2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等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5月27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理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与民法典不一致条款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简称开发区)经国务院批准,在广州市设立。
开发区是在广州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国家优惠政策、进行经济技术开发的区域。
第三条开发区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代表广州市人民政府,行使市一级管理权限,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协调开发区内中央、省属单位有关开发区的工作。
【精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讲解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讲解《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关于加快推进重点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以下简称开发区)重点创意的产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设立广州开发区创意产业园,包括开发区创意产业大厦、广州科技创新基地、广东软件科学园、科学城信息大厦、广州国际企业孵化器以及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区内创意企业。
第三条在区科技发展资金中设立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条本措施所称的重点创意产业是指从事软件(包括网络游戏、软件外包、数字内容和集成电路设计,下同)、动漫、工业设计、产品研发设计、建筑设计、策划咨询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
其中所称的软件和动漫企业及产品,是指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和动漫企业及产品;工业设计是指制造工业产品所进行的设计和开发。
在开发区创意产业园运营并经区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入园的,在开发区注册登记并在本区办理税务登记、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合法经营、从事开发符合本措施所指的重点创意产业的产品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人可申请使用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五条落户本区的动漫和软件企业或研发机构,除可享受《广州市进一步扶持软件和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奖励外,本区再给予符合条件的重点创意企业以下奖励。
(一)对于进入本区软件企业、动漫企业:投资额(按注册资本计)超过300万元人民币且上年度在区内完成营业总收入200万元以上,按注册资本现金实收资本的2.5%比例奖励给其在开发区所设立的独立核算公司,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
(二)对于进入本区工业设计企业:投资额(按注册资本计)超过100万元且上年度在区内完成营业总收入200万元以上,按注册资本现金实收资本的2.5%的比例奖励给其在开发区所设立的独立核算公司,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废止对品牌名牌产品实施资助奖励补贴措施的通知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废止对品牌名牌产品实施资助
奖励补贴措施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9.11.12
•【字号】穗开管办[2009]47号
•【施行日期】2009.11.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废止对品牌名牌产品实施资助奖励补
贴措施的通知
(穗开管办〔2009〕47号)
各部、局、室、院,各街道、镇,各直属国有企业,各群众团体,各事业单位:根据省、市有关清理品牌、名牌产品补贴措施的要求,经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即日起:
一、废止《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知识产权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穗开管〔2007〕21号)第五条第四项。
具体内容是:对获得国家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和广州市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10万和5万元的资助;对获得中国名牌、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10万元的资助。
二、废止《关于推进自主创新实施质量强区战略的意见》(穗开管〔2008〕49号)第三部分涉及设立名牌产品奖励制度的条款。
具体内容是:对获得中国世界名牌称号的产品,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国名牌和中国驰名商标的产品,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广东省名牌和广东省著名商标的
产品,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广州市著名商标的产品,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项目奖励方案(最新)
为充分利用广州保税区的政策优势,办好国际酒类交易中心,把广州保税区打造成国内进口红酒集散地和最具活力的特殊经济区域,根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办法(一)奖励对象。
在广州保税区国际酒类交易中心注册公司开展酒类展示、销售业务,并在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以下简称广州开发区)办理税务登记的实行独立核算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二)奖励措施。
1 .对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给予 5 年的奖励,奖励标准参考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前三年按 100% 后两年按 50% 进行计算并给予奖励。
从企业成立之日起开始计算奖励年限。
2 .区财政在预算中安排广州保税区国际酒类交易中心企业发展奖励资金并列入保税业务管理局部门预算。
3 .参考计算奖励的核定数,以财政部门核定数据为准。
4 .因违法、违规受到工商、税务、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处罚的企业,取消奖励资格。
5 .本奖励办法将根据具体情况予以修订和完善。
二、海关的便捷服务广州保税区海关为交易中心酒类企业提供如下便捷服务:(一)优先办理企业注册。
(二)优先办理核仓备案。
(三)设立专窗、设置 VIP 通道,通关现场优先叫号。
(四)进口酒可直接入保税区入仓,仓内查验。
(五)实行分批出货、集中申报。
(六)对展示、零售的酒类实施完税出库、保税区内保税展示,出区非保展示的监管模式。
(七)实行价格备核制度。
(八)专人跟踪、及时处理通关问题。
三、检验检疫的便捷服务黄埔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为交易中心酒类企业提供如下便捷服务:(一)优先办理保税区国际酒类交易中心酒类进口商检验检疫备案。
(二)经备案的进口商其进口酒到港后,允许直接入仓。
(三)给予交易中心 VIP 报检通道和“集中报检,分批出货”便捷服务。
(四)设立保税区国际酒类交易中心检验检疫进口酒类实验室,为保税区国际酒类交易中心提供一站式服务。
(五)出区酒类可提前办理中文标签审核和符合性检测手续;允许在区内加贴中文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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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吸引科技领军人才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以下简称广州开发区产业人才环境,集聚科技领军人才,推进自主创新和产业升级,建设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提升产业国际竞争力,根据广州开发区实际情况及发展需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技领军人才,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过认定,在我区创办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一拥有独立、自主的知识产权,且其技术成果国际领先、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并具有较高科技含量、良好市场潜力和广阔产业化前景的人员;(二具有多年海外科技工作背景,属于国际某一学科、某一科技领域内的带头人,能够引领产业发展走在国际前列的人员;(三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科、技术带头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科技领军人才创办项目,是指在广州开发区范围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由科技领军人才创办并控股的项目,或科技领军人才拥有不低于30%股份并在该项目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的高科技项目。
所创办的项目必须与该科技领军人才所从事的核心技术领域密切相关。
第四条广州开发区管委会设立区科技领军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确定专家组成员名单,研究决定科技领军人才的资格核准授予,研究决定科技领军人才引进计划及其他有关审定事项。
区科技领军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办公室由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局的人员组成,负责科技领军人才管理日常工作,其中,区人事局负责受理科技领军人才的申请,组织协调相关职能单位落实吸引科技领军人才的相关政策和工作;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局负责组织对科技领军人才项目的可行性论证,负责科技领军人才有关扶持奖励资金的管理和发放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个人,均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向区科技领军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科技领军人才认定的申请。
第六条申请科技领军人才认定,需提交如下申报材料:(一《创业计划书》、《项目申报书》各一式三份;(二相关资格、业绩、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三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项目的工商、税务登记证明材料;(四其他辅助材料:1.技术成果为发明专利,需提交相应机构颁发的专利证书复印件1份,以及被授予专利后各年所缴纳的年费发票复印件1份。
2.技术成果为计算机软件,需提交有版权行政机构颁发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和软件所属领域的情况说明。
3.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及其他证明村料。
(五上述复印件的原件在递交申请时核对原件。
第七条区科技领军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人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再提交专家组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和面试论证,专家组把审核论证的情况和结果报区科技领军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决定。
第八条经审定的科技领军人才人选在省级以上媒体和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15天。
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发文公布,确定为广州开发区科技领军人才,颁发科技领军人才证书并由广州开发区与其签订创业扶持协议书,扶持期最长不超过5年。
第九条区科技领军人才工作办公室每年组织一次专家组对科技领军人才创业项目的研发及产业化进展等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考核结果在有关媒体和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网站上公示。
连续二年或五年内三次经考核评估达不到要求的,将取消其作为我区领军人才的资格,并停止享受本区科技领军人才鼓励扶持政策。
第十条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对签订扶持协议书的科技领军人才,实行以下优惠扶持政策,扶持奖励所需的资金从区科技专项资金中列支。
(一创业资金资助。
1.项目启动资金扶持。
对其创办的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资助。
首次给予200万元资助,后续资金视项目发展情况自首笔资助款项拨付之日起五年内分期拨付。
2.项目配套资金扶持。
协助科技领军人才创办的项目争取国家、省、市各类项目资助,并按照《广州开发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获得各级各类资助的科技领军人才创办的项目给予相应的资金配套。
3.创业投资扶持。
根据科技领军人才项目投资需求,按照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科技领军人才创办的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参股投资。
对获得其他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科技领军人才创办的项目,按照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可以提供该项目获得其他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等额的跟进投资。
区参股投资、跟进投资及其他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不超过该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70%。
4.项目贷款贴息扶持。
参照《广州开发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加大对科技领军人才创业项目的贷款贴息扶持,对其所获金融机构贷款给予二年期的贷款贴息,年贴息率按3%计,贴息总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5.创业就业补贴扶持。
科技领军人才在我区创业期间,区财政每年按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的5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其中工资薪金和劳务所得部分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创新创业载体支持。
对选择入驻区管委会财政投资建设的孵化器、加速器等载体的科技领军人才创业项目,根据需要向其提供相应的工作场所。
其中入驻孵化器的项目提供最大不超过500平方米、入驻加速器的项目提供最大不超过2000平方米工作场所,并在3年内免除场地租金。
(三居住环境服务。
对本人单身的科技领军人才,可免租安排入住80平方米左右的公寓。
对携同家属入广州开发区发展并已入户本区的科技领军人才,可免租安排入住150平方米左右的公寓。
对已入户广州开发区,其项目在3年内实现了产业化且3年内其所创办项目累计营业收入达5000万以上的科技领军人才,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税后的购房补贴。
(四本人及家属入户补贴。
对落户广州开发区的科技领军人才,开通绿色通道办理入户手续。
对科技领军人才本人入户本区,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给予一次性安家补贴20000元;对科技领军人才家属入户我区,广州开发区管委会一次性给予10000元的补贴。
(五家属就业推荐。
对随科技领军人才入户广州开发区的符合就业条件的配偶、子女,由广州开发区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负责推荐就业。
(六子女入学服务。
根据科技领军人才的意愿,其子女可在我区任何一所区属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就读,随父母从国外回来的子女,入学考试符合归国华侨子女照顾条件的给予加分。
(七交通补贴。
区科技领军人才每人每月可享受2000元交通补贴。
(八医疗保健服务。
为科技领军人才办理医疗卫生服务卡,可以在广州开发区定点医院享受优先医疗服务,其医疗待遇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政策执行,相关费用由区财政承担。
在区医院设立科技领军人才医疗服务机构,为科技领军人才提供跟踪医疗服务,半年一次上门为科技领军人才提供免费医疗保健和体检服务,建立领军人才健康服务档案,对健康状况进行跟踪记录。
文化体育服务。
(九)文化体育服务。
为科技领军人才办理运动健身卡,可在广州开发区内定点运动健身场所免费消费。
学术交流平台服务。
(十)学术交流平台服务。
成立科技领军人才俱乐部,举办创新创业沙龙、科技领军人才论坛等主题活动,促进科技领军人才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对贡献突出或工作需要的科技领军人才,每年可资助一至二次赴国外进行学习考察或学术交流,资助费用每次最高不超过 2 万元。
(十一)创业培训服务。
为科技领军人才及其创业团队提供创业十一)创业培训服务。
培训服务,邀请国内外知名企业家定期举办现代企业管理、财务管理、营销管理等专题的创业讲座,聘请创业导师对科技领军人才创办企业进行全过程创业辅导服务,着力提高科技领军人才现代企业管理能力,促进科技领军人才创业成功。
(十二)创新创业社会氛围建设。
建立科技领军人才荣誉制度,十二)创新创业社会氛围建设。
授予科技领军人才荣誉称号,颁发区科技领军人才荣誉证书,区领导直接挂钩联系科技领军人才,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宣传科技领军人才先进事迹、重大贡献,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氛围。
(十三)经广州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的其他奖励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确定为本区的科技领军人才按本实施办法第十条申请政策鼓励、资助与扶持的,按如下程序进行:(一)申请自购住房扶持的,科技领军人才递交自购住房扶持申请报告,附上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1 份(原件审核后当场退回)向区科技领军人才工作办公室申请核准;申请免租金住房扶持的,向区科技领军人才工作办公室申请核准。
(二)申请创业场所扶持的,科技领军人才递交创业工作场所扶持的申请报告,附上《创业计划书》、《创业场所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1 份(原件审核后当场退回)向区科技领军人才工作办公室申请核准。
(三)申请项目启动资金扶持的,科技领军人才递交创业项目启动资金扶持的申请报告,附上《项目申报书》、《创业计划书》向区科技领军人才工作办公室申请核准。
(四)申请创业投资扶持的,科技领军人才递交创业投资扶持的申请报告,向区科技领军人才工作办公室申请,区科技领军人才工作办公室会同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审核。
(五)申请跟进投资扶持的,科技领军人才递交跟进投资扶持的申请报告,附上该项目业已获得的其他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相关证明材料,向区科技领军人才工作办公室申请,区科技领军人才工作办公室会同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审核。
(六)申请创业项目贷款贴息扶持的,科技领军人才递交创业项目贷款贴息的申请报告,向区科技领军人才工作办公室申请,区科技领军人才工作办公室会同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机构审核。
(七)申请其他方面的政策鼓励、资助与扶持的,由区科技领军人才工作办公室协调办理。
第十二条科技领军人才的创业项目同时可以享受广州开发区其他优惠政策,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处理。
第十三条对科技领军人才所率领的核心团队成员给予相应的扶持与资助,相关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鼓励人才中介机构和社会人士积极参与科技领军人才引进工作。
对于成功引进科技领军人才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广州市萝岗区引进科技领军人才及科技领军人才申请扶持资助,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解释权在广州开发区管委会。
第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在广州开发区管委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