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背诵版
国际经济法知识点整理
国际经济法知识点整理
1. 国际贸易法:协定、组织、贸易条款、关贸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2. 主权债务法:主权债务、外债危机、债务重组、债务减免、债务限制。
3. 国际投资法:直接投资、间接投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如仲裁和投资争端解决法院)。
4. 知识产权法:版权、专利、商标、工业设计、地理标志、未经授权使用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
5. 国际金融法:国际金融机构(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外汇管制、外汇市场、银行监管。
6. 海洋法: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洋组织(如国际海洋法法院)。
7. 环境法: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约束性框架、国际环境协定、环境监测和监管。
8. 国际私法:国际合同、国际商事仲裁、国际调解、涉外民事诉讼。
9. 国际人权法:基本人权、国际人权标准、国际人权机构(如联合国人权理事会)。
10. 国际刑法:战争罪行、人道主义法、国际犯罪法庭、国际刑法框架、刑事司法合作。
司考营养快线(国经)
• 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关税制度(种类、税 则等)和非关税制度(许可证制度、配额 制度、商品检验制度等) • 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对外贸易法》 和“两反一保”条例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与 世贸组织WTO
• 世界贸易组织把知识产权纳入多边体系 的目的在于希望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扭曲 和障碍,促进对知识产权的有效和充分 的保护,保证知识产权执法的措施和程 序本身不致成为合法贸易的障碍。进而 “希望在世界贸易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 组织以及其他有关的国际组织之间建立 一种相互支持的关系”(见《知识产权 协定》前言)。
• 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制度:海运(提单和租船合 同)、其他运输方式(航空、铁路、多式联运)
术语后 地名
FCA
价格构成
运输安 排
买方 买方
投保
买方 买方 卖方
成本 转运地 (多式) FOB 装运港 成本 CIF 目的港
CFR
目的港
成本+运费+ 卖方 保险 成本+运费 卖方
买方
备注:1.除EXW和DDP外,各自办理清关手续。
• (2)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提供便利条件和 程序的公约和条约。如1891年的《商标 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70年的《专利 合作条约》等; • (3)确立分类体系和改进分类系统程序的 公约和条约。如1968年的《建立工业品 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迎诺协定》; 1971 年的《国际专利分类旗国的法 律 B.“万寿”号与“盛京”号的碰撞争议应适 用甲国法律 C.“万寿”号与“盛京”号的碰撞争议应适 用中国法律 D.“盛京”号运输货物的合同应适用中国 《海商法》
8.『不定项选择第100题』中国甲公司 (卖方)与某国乙公司签订了国际货物 买卖合同,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 由设在中国境内的丙银行通知并保兑。 信用证开立之后,甲公司在货物已经装 运,并准备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 接到丙银行通知,称开证行已宣告破产, 丙银行将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 款责任。据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国际经济法重点整理笔记
国际经济法重点整理笔记
国际经济法是研究国际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学科,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和国际金融法等三个方面的内容。
下面是国际经济法的重点整理笔记:
一、国际贸易法:
1.《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是国际贸易法的基础,其宗旨是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和规范贸易政策措施。
2.《世界贸易组织》(WTO)取代了GATT,并成为国际贸易法的核心组织,其职责是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和促进贸易纠纷解决。
二、国际投资法:
1.国际投资法以国际投资条约和双边投资协定为主要依据,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促进国际投资的自由化。
2.国际投资法主要涉及投资保护、投资争端解决和对外直接投资的监管等方面。
三、国际金融法:
1.国际金融法是研究国际金融体系的法律规定和原则,包括国际货币制度、国际支付和结算、国际金融监管等方面的内容。
2.国际金融法的主要组织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国际金融法庭,其目标是维护国际金融稳定和促进全球经济发展。
四、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机制:
1.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由WTO负责,包括争端解决机构和争端解决程序,通过强制性争端解决机制解决国际贸易纠纷。
2.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主要由国际投资仲裁机构和投资法庭负责,通过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解决投资争端。
3.国际金融争端解决一般通过协商、调解和仲裁等方式解决,
国际金融法庭对部分金融争端进行审理。
总之,国际经济法是研究国际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学科,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和国际金融法等方面的内容。
了解和应用国际经济法有助于理解全球经济秩序和推动国际经济合作。
国际经济法简版小抄
国际经济法1.国际经济法的概念:是调整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所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的国内法律规范和国际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一个独立的、新兴的、综合的法律部门2.调整对象:即国际经济关系。
指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在国际经济交往与合作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广泛性、综合性、跨国性(规范特征:多样性、多重性)国际经济关系人们在物质资料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过程中在国际领域中结成的相互关系,包括跨国贸关系、跨国投资关系等。
从内容上看跨国贸易关系、跨国投资关系、跨国税收关系、跨国金融关系等。
从性质上看(1)私法关系:私人间的国际经济关系。
体现了当事人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地位平等、意思自治的私法原则。
(2)公法关系:国家与私人间的国际经济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国际经济合作关系。
体现了国家、国际组织对国际经济活动的干预和管理。
3.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跨国公司含义:指一种企业,构成这种企业的实体通过一个或数个决策中心,在一个决策系统的管辖下开展经营活动,彼此有着共同的战略并执行一致的政策。
由于所有权关系或其他因素,各个实体相互联系,其中一个或数个实体,对其他实体的活动能施加相当大的影响,甚至还能分享其他实体的知识、资源,并为他们分担责任特征:1.经营活动具有跨国性 2.具有全球性经济战略 3.跨国公司由不同实体(通常包括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组成,母公司具有核心决策权 4.跨国公司内部实体之间具有相互联系性 5.跨国公司利益与跨国公司营业地所在国利益之间的冲突性(跨国公司与发展中国家东道国的矛盾往往会演变成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矛盾)4.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和处置权在内,并得自由行使此项权利体现a.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b.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者的活动经行管理和监督 c.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用) 2.所有国家主权平等 3.互不侵犯4.互不干涉内政5.公平互利(a.再过与国的经济交往中,各国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二学历国际经济法-第一章
第一章 概述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国际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一章 概述
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国际经济法规范萌芽阶段 (垄断前) 公元前,地中海沿岸各国之间就已出现出国 际经济交往和国际贸易活动。在长期的实践基础 上,各国商人约定俗成,逐步形成了处理国际商 务纠纷的各种习惯和制度。这些习惯和制度,有 的被有关国家的法律加以吸收,有的被商人作为 处理国际商务纠纷的依据,逐步成为有拘束力的 判例法或习惯法。 “罗得法” ——罗马法
3、惯例的效力:从效力强弱分,强制性规范 和任意性规范 国际惯例多为任意性规范,允许当事人在 一定范围内自行确定权利义务。 4、惯例的表现形式(成文、不成文) 5、国际惯例与国际习惯的区别 国际习惯是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而产生的具 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是国家间默示 的协议。
三、国际组织的决议 Resolutions of
这一时期出现了一些国际条约。1417年8月 17日英王亨利五世与布尔格公爵和弗兰德伯爵缔
结的条约中含有最惠国条款;1496年英国与 荷兰订立的商务条约,规定了互惠待遇及税则等。 1673年、1681年法国先后颁布、实施了 《商事条例》和《海商条例》。1807年在两条例
修订基础上,法国产生了《法国商法典》。
二、关于国际经济法的两种学说
广义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是一个新兴的独立的综合性的法的部门。 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国际经济关系既存在于国家、国 际组织等国际公法主体之间,也存在于国家、国际组织等 国际公法主体与自然人、法人等国内法主体之间,还存在 于自然人、法人等国内法主体本身之间。
国际经济法(必背)
《国际经济法》(期末必背)*1、试述国际投资法律秩序的变革自由化、权益保护、争端解决(1)投资自由化与外资准入管理放宽外资准入的同时,维护本国的安全和利益,促进本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2)投资保护与东道国权益保护新一代投资条约应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的同时,也给东道国的管理措施预留相应的空间(3)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投资者保护和东道国权益保护间合理的平衡;欧盟:投资法庭*2、试述中国在国际经济秩序改革中的地位于作用参加维护、改革、倡导促进(1)中国现行国际秩序的参加者与维护者对于有利于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国际秩序与规则,我国坚定地予以维护。
中国是现行国际体系的参与者、建设者、贡献者,同时也是受益者。
(2)中国是旧的不合理秩序的改革者对于国际经济秩序中某些不合理的制度和规则,中国力促其改革。
“二战”后形成的国际经济秩序有发达国家所主导,其中有些制度和规则对发展中国家是不公平不合理的,需要对其改革。
改革和完善现行国际经济秩序,不意味着另起炉灶,而是推动它朝着更加公正合理方向发展。
(3)中国是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国际规则的秩序倡导者和促进者中国一方面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另一方面也顺应时势,发展区域合作与安排。
中国作为最大的新兴经济体,在国际经济合作中,在某些方面发挥着自己的引领和促进作用。
*4、试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根本违约和含义、构成要件以及根本违约情形下受损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
(1)含义: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
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去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2)构成要件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了重大的损害;违约的后果是违约方可以预知或者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第三人处于相同情况下可以预知的;(3)救济措施解除合同:受损方可以宣布解除合同;解除了双方在合同中的义务;已全部或局部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归还他按合同提供的货物或支付的加快;若双方都需归还,必须同时归还。
国际经济法笔记——完整
国际经济法笔记第一章导论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包括: 1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规范与制度;2、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与制度;3、有关国际货币与金融的法律与制度;4、有关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与制度;5、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与制度;6、有关国际经济组织的各种法律与制度。
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际组织;国家。
三、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经济条约,国际商业惯例,国内立法,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决议。
四、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平等互利、合作与发展)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第一节概述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概念:调整跨越国界的货物贸易关系以及与货物贸易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立法与惯例国内立法概述(民法通则,合同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立法概述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国际惯例概述(华沙一牛津规则,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不考虑当事人的国籍)就有关货物买卖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
(二)格式合同(合同的文本,签订以前不是真正的合同)(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的当事人应为双方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如双方国籍不同,但营业地位于同一个国家,则不适用公约;如果只有一方的营业地位于缔约国也不适用公约。
我国的要求:不是所有的中国法人和经济组织都有缔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能力,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1.品质规格条款:不同种类的货物有不同的品质的表示方法:(1 )凭样品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2)凭规格、等级或标准确定货物品质买卖;(3 )凭商标或牌名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4)凭说明书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
2024年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点记忆
国际经济法是研究国际经济关系和国际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学科,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等方面的内容。
以下是对2024年国际经济法概论的知识点的记忆。
一、国际贸易法1.《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GATT是一个多边贸易协定,旨在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
它规定了关于非歧视待遇、关税壁垒、政府补贴等方面的原则和规则。
2.世界贸易组织(WTO):WTO是GATT的继任者。
其目标是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和促进贸易发展,通过解决贸易争端和制定贸易规则来实现这一目标。
3.自由贸易协定(FTA):FTA是指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为了促进贸易自由化而达成的协议。
其主要特点是取消或减少双方之间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4.最惠国待遇(MFN):最惠国待遇是指一个成员国对待其他成员国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等方面的待遇不得低于对待其他任何成员国的待遇。
这是GATT和WTO的核心原则之一二、国际投资法1.国际投资协定(IIA):IIA是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为促进和保护跨国投资而达成的协议。
其内容包括对待跨国投资的待遇、投资的保护和争端解决机制等。
2.对外直接投资(FDI):FDI是指一个国家的企业在另一个国家的企业中进行的跨国投资。
FDI对经济增长和企业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
3.国际投资仲裁:国际投资仲裁是一种解决投资争端的方式,当投资者和国家之间出现争议时,可以通过对外国投资争议解决中心(ICSID)等机构进行仲裁。
4.国家对外投资审查:为了保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一些国家对外国的直接投资进行审查和限制,这被称为国家对外投资审查制度。
三、国际金融法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IMF是一个国际金融机构,旨在促进全球金融稳定和国际支付的平衡。
它通过提供贷款和政策建议来帮助国家解决金融困难。
2.国际金融市场:国际金融市场是各国货币和金融资产进行投资和交易的场所。
其中包括外汇市场、国际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等。
3.跨境支付:随着国际贸易和跨国投资的增加,跨境支付成为国际金融中必不可少的环节。
国际经济法所考查的内容必背.doc
国际经济法所考查的内容必背- 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关于商品、技术、资本、服务在跨国流通中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称。
国际经济法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国际税法等众多知识点,内容庞杂,涉及大量的国际公约和惯例。
从近几年司法考试的试题来看,国际经济法考试重点集中在国际贸易法部分(国际贸易交易法:货物买卖法、货物运输及保险法、国际贸易支付法;国际贸易管理法:世贸组织法、国内贸易管制法),几乎95%的考题都集中在这里,而国际经济法的其他法律制度占的分值很少。
根据考试大纲,司法考试中对国际经济法的考查主要也是两大块:第一块是国际贸易法中的私人交易法(买卖]《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贸易术语2000》,运输:班轮运输(提单和调整提单的公约)和租船运输(航次租船、定期租船和光船租赁),保险:三个基本险(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和除外责任,支付:(汇付、托收、信用证和保理)。
这些内容都需要理解掌握,所以考生在复习时应加强理解。
还有一块是:国际贸易管制,这里需要重点复习的是,我国
国内的贸易管制:主要由我国的对外贸易法和“两反一保”条例(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所构成;国际的贸易管制:世界贸易组织所确立的规则,主要是确立了基本原则,针对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作出了具体规定,并且针对以上问题的争议创设了争端解决机制。
国际经济法的其他法律制度中应复习的是,国际投资法中的两个公约(《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和《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国际税法中的国际重复与重叠征税等内容。
(本文章由新起点司法考试学校提供)。
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口诀【全】 - 副本
大家网 1 / 2更多精品在大家! 大家网,大家的!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口诀【全】 一、关于主要义务——-主菜:清风货运煲(方便记忆)清——-清关:买进卖出两例外风——-风险转移:除非"三舷"交货转货——-交货地点:恭喜发财货交到运——-安排运输:好运平分做买卖煲——-保险义务:有爱(字母i )的术语必保险(一)清关:通常情形"卖出"(卖方负责出口清关)"买进"(买方负责进口清关)。
只有两个例外—— 掐头去尾。
头:EXW ,尾:DDP.(二)风险转移:除非是三个涉及船舷的术语:FOB 、CFR 、CIF 的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发生转移。
其他 的都是在交货时发生转移。
(三)交货地点(卖方于此地点完成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e 组:就一个卖方义务最小的EXW ,在卖方工厂交货;f 组:(汉语拼音fa"发")c 组(汉语拼音cai"财")的交货地方都是于卖方所在的"发"(fa )货地点交货。
d 组:(汉语拼音dao"到"):卖方必须将货"交到"(拼音dao )买方所在的某个地方才算完成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
(四)安排运输(水运方式下即为负责租船定仓)"好运平分"——-e 、f 、c 、d 四组术语"平分"为二:前两组e 、f 组"买"方负责安排运输,后两组c 、d 由"卖"方安排运输,即"做买卖"——-前两组由"买方"负责,后两组由"卖方"负责。
(五)保险义务:CIF 、CIP 有"i"的由卖方负责投保。
二、关于卖方交货时是否负责卸货——-小菜:四碟(d )发菜(一)四碟(拼音die )——-四个d 组术语:DAF 、DES 、DDU 、DDP ——-除了DEQ(二)发菜——-FCA (汉语拼音facai 发菜),但当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时,由卖方负责装货、三、适合的运输方式:只适合陆运的——-大发:DAF (拼音***)只适合水运的——-三舷:FOB 、CFR 、CIF 以及"汽水":DEQ (q 拼音qi 汽)、FAS (s 拼音shui 水)DES (s 拼音shui 水)2/2172551905.doc 适合各种运输方式的——-其他术语。
国际经济法背诵版
国际经济法背诵版:●渊源(一)国际经济条约(二)国际惯例(三)有关国际组织的决议(四)国内立法(五)其他辅助性渊源:1.法院判例和学者学说:(1)国际司法判例;(2)国内司法判例2.学说●主体:自然人法人跨国公司国际经济组织国家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SDR---Special Drawing Right):宗旨促进国际货币合作2.世界银行集团:世界银行(英文:World Bank,缩写:WB),宗旨:协助成员国经济的复兴与建设,鼓励不发达国家对资源的开发。
包括五个机构:(1)世界银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BRD);(2)国际金融公司(IFC);(3)国际开发协会(IDA);(4)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5)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 ICSID)::宗旨在于专为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投资争端提供国际解决途径,即在东道国国内司法程序之外,另设国际调解和国际仲裁程序●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United Nation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1980,中国1988年1月1日生效)仅适用于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涉及买卖合同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等问题;不具有强制性试述FOB/CFR/CIF的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承担/案例●术语2010:FOB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CFR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IF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只适合于海运和内河运输:FOB;CFR、CIF▲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FOB: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即履行了其交货义务。
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所考查的内容必背.doc
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所考查的内容必背-根据今年司法考试大纲和指导思想,“三国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所考查的内容和题型与以往没有太大的不同。
今年唯一有所变化的是,国际法增加了非政府组织(NGO)内容,国际经济法增加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际法具体就它的知识点而言,国际法所考查的内容大体都是围绕国家所形成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制度,重点考查的内容主要可以简单归纳为:1.国际法导论(国际法的演变,国际法渊源与编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如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不使用威胁或武力和民族平等自决)。
2.国际法的主体(个人是否是国际法的主体,国家要素和基本权利,国家的管辖权和豁免,国家的承认与继承,联合国的体系,国际责任)。
3.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1)领土:领土主权和限制(一般和特殊),领土取得的方式(包括传统与现代),南极;(2)海洋法: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群岛水域,公海和海底区域;(3)航空法:基本制度(芝加哥公约),国际民航的损害赔偿责任(华沙公约),民航安全制度,外层空间制度(营救制度、登记制度和责任制度);(4)环境保护制度(大气、海洋、危险废物、自然生态和资源保护);(5)居民制度(国籍、外交保护、引渡和庇护、国际人权法)。
4.对外关系:(1)外交和领事关系:外交机关以及外交和领事的特权与豁免;(2)条约法: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条约的保留、条约的效力(冲突和第三国的问题)、条约的解释和条约的终止;(3)国际争端和平解决:传统和现代的方法、国际法院的职权;(4)战争法:第一部分战争的开始和结束、中立国。
第二部分作战中的规则、作战手段和方法、保护平民、交战人员和战争受难者(作战手段与方法是海牙体系,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是日内瓦体系)。
00246国际经济法复习资料
《国际经济法》三、名词解释题1、提单:根据我国《海商法》第71条的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2、国际重复征税:指有关国家所主张的税收管辖权在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财产价值上发生重叠冲突而导致两国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就同一征税对象或同一税源在同一期间内征收相同或者类似性质的税收。
3、国际商业惯例:是指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的当事人在长期的国际商业实践中,经常并反复使用的、通用的习惯做法或通例,用以确定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标准和准则。
4、国际贸易术语:属于国际经贸惯例或国际商业惯例,它表现为一组字母和简短概念的组合。
四、简答题1、答:汇付指汇款人主动将货款交给银行,由银行根据汇款指示汇交给收款人的一种付款方式。
汇付属于商业信用,是否付款取决于进口商(买方)或服务接受方,付款没有保证。
其主要以下三种方式:(1)信汇(Mail Transfer ,M/T)。
(2)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T/T)。
(3)票汇(Demand Transfer,D/T)。
2、答:委付是指保险标的物造成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将该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
在实践中,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委付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法定条件,委付才能成立:(1)委付必须以保险标的物的推定全损为条件。
(2)委付必须以保险标的物的整体性为条件。
(3)委付必须将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
(4)委付必须经保险人承诺方能生效。
3、答:(1)卖方不履行其约定或法定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或者在发生不交货的情况之后,买方曾规定一段合理时期的额外时间让卖方交货,而卖方不在该额外时间内交付货物,或卖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
(2)必须卖方未交付货物;若已交付货物,买方就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但也有一些例外。
(3)若已交付货物,买方要能按实际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已交货物,否则,他就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但这也有一些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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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背诵版:●渊源(一)国际经济条约(二)国际惯例(三)有关国际组织的决议(四)国内立法(五)其他辅助性渊源:1.法院判例和学者学说:(1)国际司法判例;(2)国内司法判例2.学说●主体:自然人法人跨国公司国际经济组织国家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SDR---Special Drawing Right):宗旨促进国际货币合作2.世界银行集团:世界银行(英文:World Bank,缩写:WB),宗旨:协助成员国经济的复兴与建设,鼓励不发达国家对资源的开发。
包括五个机构:(1)世界银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BRD);(2)国际金融公司(IFC);(3)国际开发协会(IDA);(4)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5)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 ICSID)::宗旨在于专为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投资争端提供国际解决途径,即在东道国国内司法程序之外,另设国际调解和国际仲裁程序●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United Nation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1980,中国1988年1月1日生效)仅适用于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涉及买卖合同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等问题;不具有强制性试述FOB/CFR/CIF的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承担/案例●术语2010:FOB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CFR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IF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只适合于海运和内河运输:FOB;CFR、CIF▲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FOB: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即履行了其交货义务。
买卖双方各自的责任、费用和风险均以货物装运上船为界。
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1.卖方责任:(1)在出口国承运人所在地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履行自己的交货义务;(2)承担交货前的风险和费用;(3)自费办理货物的出口及结关手续;(4)自费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2.买方责任:(1)自费办理货物的运输和保险手续并支付费用;(2)自费办理货物的进口和结关手续等。
Ps:FOB的风险和费用以装运港货物是否装到船上为界线:货物是否“装船(在船上:on board)”构成交货【取代“以船舷为界限”】●CFR、CIF1.术语全称(1)CFR: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2)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该术语指卖方除必须负有与CFR术语相同的义务外,还必须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的保险。
卖方签订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
货物装船后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货物装船后所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自货物于装运港装运上船时起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
[?]2.卖方责任:(1)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履行交货义务;(2)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装船前的风险和费用;(3)自费签订或取得运输合同;(4)自费办理货物的出口及结关手续;(5)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或相等的电子单证3.买方责任:(1)CFR中,自费投保并支付保险费用;(2)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装船之后的风险和费用;(3)自费办理货物的进口及结关手续Ps:(1)卖方在出口国装运港履行交货义务并承担货物装上船前的风险和费用,但运费和/或保险费涵盖的是运输合同指定的装运港至目的港全程的费用和保险费,此外,卖方的费用中是否包括卖方的装货费和目的港的卸货费,取决于运输合同的约定;(2)卖方的通知义务:CFR无强制。
但卖方在货物装货后必须向买方发出已装船的通知,以便买方投保或采取收取货物所需的措施;(3)CFR CIF适用于海上和内河运输(不适合集装箱运输)◆(二十四)印度国金狮股份有限公司向德国托马斯有限责任公司出口羊绒披肩,并签订了FOB合同。
金狮股份有限公司在装船前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结果是货物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
金狮股份有限公司在装船后及时向托马斯有限责任公司发出装船通知,但在海上航行中由于货物被雨水浸泡,质量降低。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托马斯有限责任公司要求金狮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差价损失。
问:金狮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应该对上述损失负责?答案要点:金狮股份有限公司不应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
该风险应该由托马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FOB术语中,金狮股份有限公司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托马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除非金狮股份有限公司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
◆(二十五)我国某外贸企业与某国A商签定了一份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交单见票后45天付款。
当汇票及所附单据通过托收行寄抵进口地代收行后,A商及时在汇票上履行了承兑手续。
货物抵达目的港时,由于用货心切,A商向代收行出据了信托收据借得单据,先行提货转售。
汇票到期时,A商由于经营不善,失去了偿付能力。
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我外贸企业直接向A商索取货款。
?你认为我外贸企业应如何处理。
本案为跟单托收的信托收据问题。
在<托收统一规则中>规定:银行只准许根据托收指示的命令和规则行事。
根据这一规定,代收行在未征得托收申请人的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借货,由此给托收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托收行承担。
我外贸企业不必向A商索取货款。
◆(二十六)我某公司向外国公司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的方式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
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货款,中国银行也对议付行作了赔偿。
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后,发现货物的品质不符合合同的规定,要求开证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
?开证行拒绝是否有道理。
开证行拒绝有道理。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第2条和第9条的规定,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表面是相符的,开证行应该承担对受益人付款的责任。
本案进口方应该直接与出口方交涉。
◆(二十七)1998年2月20日,我国甲公司向日本乙公司发出要约:愿以每台400美元的价格按照CIF天津价格条件购买电冰箱3000 台,总价值2000万美元.1998年2月22日,日本乙公司接到我国甲公司发出的要约,2月23日,日本乙公司将3000 台电冰箱交给日本环球货运公司装船运输,但日本环球货运公司发现其中有500台电冰箱包装破损,准备签发不清洁提单.但日本乙公司为从日本环球货运公司处拿到清洁提单,在其签发提单前,向日本环球货运公司出具了承担赔偿责任的保函,承运人日本环球货运公司遂给乙公司签发了清洁提单.乙公司持清洁提单按信用证结汇,中国甲公司于1999年3月I日收到货物,发现500台电冰箱有严重质量问题,于是向承运人日本环球货运公司索赔问:(1)承运人应否承担责任? (2) 如果甲公司向乙公司索赔,你认为索赔能否成立?答:(1)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因为承运人和收货人的关系依提单确定,清洁提单项下的货物因包装破损,说明损失是承运人没有尽到良好的管货义务造成的,说明了承运人没有尽到合同项下的最低责任,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甲公司直接向乙公司索赔不能成立.因为乙公司取得的是清洁提单,说明包装破造成的货损原因不在乙公司,[解析]解析]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责任,取决于承运人和收货人的法律关系.二者的关系由提单来确定.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说明货物表面状况良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清洁提单是承运人已经按照提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或者货物己装船的初步证据;对于承运人向收货人提出的与提单所载状况不符的证据,不予承认。
承运人有妥善,谨慎地保管货物的义务.货物和提单不符,承运人应当负责.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关系,依买卖合同确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索赔必须证明乙公司没有适当履行合同义务.但是根据清洁提单,可以从法律上推定包装破损造成的货损不是乙公司造成的,而是承运人造成的.因此,直接向乙公司索赔不能成立.甲公司应该向承运人索赔.●▲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试述: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卖方的权利和义务、买方的权利和义务。
1.卖方的义务:主要是必须按照合同和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同时把货物所有权移交给买方。
(1)交付货物:卖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完成交付货物的义务。
①关于交货地点:卖方营业地特定地点货交第一承运人②关于交货时间:约定;无约定,按公约,卖方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③单据交付:A1 实际交货:货单同时一并交,货物所有权和占有权同时转移;A2象征性交货:卖方只把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证书/提单交给买方,完成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即完成交货【交单即交货即完成】PS:卖方交单义务:B1:保证单据完成&符合合同及公约的规定;B2:在合同约定的实践地点交付单据(2)卖方的担保义务①瑕疵担保:公约不涉及任何产品责任问题。
②追夺担保(也称所有权担保):卖方所提交的货物必须是第三者不能提出任何权利要求的货物。
(2)买方的义务①买方必须按照合同与公约的规定支付货物价款和收取货物。
②支付货款:A1及时办理相应的付款手续(与买方的复检权相关联);A2对货物价格的确定。
●▲货物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试述《联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风险转移的原则1.货物所有权转移::试述国际上对货物所有权转移的原则和做法(1)合同成立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2)货物特定化后,在交货时所有权发生转移;(3)货物特定化后,以双方当事人意图决定所有权转移(如付清价款后、修理更换后、检验后等);(4)订立独立的物权合同,转移货物所有权;(5)交单时发生转移2.货物风险转移:试述《联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风险转移的原则《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采用的是所有权与风险相分离的原则:①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的原则:所有权与风险相分离的原则;②过失划分原则;卖方违约不适应;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后损失或遗失的,买方仍需履行付款义务,除非这种损失或遗失是有卖方的不作为或者作为所致。
③国际惯例优先原则;毛意思术语的原则优先于公约④划拨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A1货物在划拨合同项下前风险不发生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