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2010版GMP附录5中药制剂教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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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检查指南(中药制剂)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检查指南(中药制剂)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检查指南附录5:中药制剂一、概述中药制剂处方组成复杂,影响因素较多,含有多种有效成分,能确定的有效成分种类偏小,所以中药制剂生产过程控制相对化学药品过程控制更为复杂。

第一条本附录适用于中药材前处理、中药提取和中药制剂的生产、质量控制、贮存、发放和运输等进行了规定。

第二条民族药参照本附录执行。

二、检查要点(一)原则第三条中药制剂的质量与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质量、中药材前处理和中药提取工艺密切相关。

应当对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质量以及中药材前处理、中药提取工艺严格控制。

在中药材前处理以及中药提取、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微生物污染,防止变质。

—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质量是中药制剂质量的物质基础;中药饮片的炮制、中药提取工艺关系到中药制剂的有效性,应重点关注;—指标性成分不代表有效成分,所以不能以是否符合产品质量标准作为判定药品质量的标准,应关注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及中药制剂生产过程控制。

·检查时需注意:—中药材或中药饮片是否符合其质量标准要求;是否接照前处理、提取工艺要求来进行加工处理;委托生产过程是否符合正文委托生产相关要求。

—检查企业是否按照质量标准中的处方投料生产,投料量是否符合药典要求;制剂处方中的药味均指饮片,制剂处方中规定的药量系指正文〔制法〕项规定的切碎、破碎或粉碎后的药量。

—是否对中间产品如浸膏、浸膏粉等进行稳定性考察,确定其包装形式、储存条件、有效期。

—抽查净药材与原药材是否分库存放,是否建立药材、饮片养护管理规程,并遵照执行。

第四条中药材来源应当相对稳定。

注射剂生产所用中药材的产地应当与注册申报资料中的产地一致,并尽可能采用规范化生产的中药材。

·检查时需注意:—药材或饮片来源应符合法规要求。

如中药饮片应采购自具有相应炮制范围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或中药饮片经营企业,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如冰片、人工牛黄、青黛等的管理与化学原料药相当;中药材来源应保持相对稳定。

新GMP附录5

新GMP附录5

附录5:中药制剂第一章范围第一条本附录适用于中药材前处理、中药提取和中药制剂的生产、质量控制、贮存、发放和运输。

第二条民族药参照本附录执行。

第二章原则第三条中药制剂的质量与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质量、中药材前处理和中药提取工艺密切相关。

应当对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质量以及中药材前处理、中药提取工艺严格控制。

在中药材前处理以及中药提取、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微生物污染,防止变质。

第四条中药材来源应当相对稳定。

注射剂生产所用中药材的产地应当与注册申报资料中的产地一致,并尽可能采用规范化生产的中药材。

第三章机构与人员第五条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应当有专人负责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质量管理。

第六条专职负责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管理的人员应当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药学、生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至少有三年从事中药生产、质量管理的实际工作经验;或具有专职从事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鉴别工作八年以上的实际工作经验;(二)具备鉴别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真伪优劣的能力;(三)具备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控制的实际能力;(四)根据所生产品种的需要,熟悉相关毒性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管理与处理要求。

第七条专职负责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管理的人员主要从事以下工作:(一)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取样;(二)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鉴别、质量评价与放行;(三)负责中药材、中药饮片(包括毒性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专业知识的培训;(四)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标本的收集、制作和管理。

第四章厂房设施第八条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取样、筛选、称重、粉碎、混合等操作易产生粉尘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控制粉尘扩散,避免污染和交叉污染,如安装捕尘设备、排风设施或设臵专用厂房(操作间)等。

第九条中药材前处理的厂房内应当设拣选工作台,工作台表面应当平整、易清洁,不产生脱落物。

第十条中药提取、浓缩等厂房应当与其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有良好的排风、水蒸汽控制及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等设施。

第十一条中药提取、浓缩、收膏工序宜采用密闭系统进行操作,并在线进行清洁,以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

2010版GMP附录-中药饮片

2010版GMP附录-中药饮片

中药饮片第一章范围第一条本附录适用于中药饮片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

第二条产地趁鲜加工中药饮片的,按照本附录执行。

第三条民族药参照本附录执行。

第二章原则第四条中药饮片的质量与中药材质量、炮制工艺密切相关,应当对中药材质量、炮制工艺严格控制;在炮制、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控制污染,防止变质,避免交叉污染、混淆、差错;生产直接口服中药饮片的,应对生产环境及产品微生物进行控制。

第五条中药材的来源应符合标准,产地应相对稳定。

第六条中药饮片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或审批的标准炮制。

第七条中药饮片应按照品种工艺规程生产。

中药饮片生产条件应与生产许可范围相适应,不得外购中药饮片的中间产品或成品进行分包装或改换包装标签。

第三章人员第八条企业的生产管理负责人应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三年以上从事中药饮片生产管理的实践经验,或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八年以上从事中药饮片生产管理的实践经验。

第九条企业的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受权人应当具备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并有中药饮片生产或质量管理五年以上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有一年的质量管理经验。

第十条企业的关键人员以及质量保证、质量控制等人员均应为企业的全职在岗人员。

第十一条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人员应具备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控制的实际能力,具备鉴别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真伪优劣的能力。

第十二条从事中药材炮制操作人员应具有中药炮制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从事毒性中药材等有特殊要求的生产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熟知相关的劳动保护要求。

第十三条负责中药材采购及验收的人员应具备鉴别中药材真伪优劣的能力。

第十四条从事养护、仓储保管人员应掌握中药材、中药饮片贮存养护知识与技能。

第十五条企业应由专人负责培训管理工作,培训的内容应包括中药专业知识、岗位技能和药品GMP相关法规知识等。

2010版新版GMP规范附录

2010版新版GMP规范附录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修订)》附录2011-02-25目录无菌药品 (3)第一章范围 (3)第二章原则 (3)第三章洁净度级别及监测 (3)第四章隔离操作技术 (7)第五章吹灌封技术 (8)第六章人员 (8)第七章厂房 (9)第八章设备 (11)第九章消毒 (11)第十章生产管理 (12)第十一章灭菌工艺 (14)第十二章灭菌方法 (15)第十三章无菌药品的最终处理 (18)第十四章质量控制 (18)第十五章术语 (19)第八十一条下列术语含义是: (19)原料药 (20)第一章范围 (20)第二章厂房与设施 (20)第三章设备 (20)第四章物料 (21)第五章验证 (22)第六章文件 (24)第七章生产管理 (25)第八章不合格中间产品或原料药的处理 (28)第九章质量管理 (29)第十章采用传统发酵工艺生产原料药的特殊要求 (30)第十一章术语 (32)生物制品 (34)第一章范围 (34)第二章原则 (34)第三章人员 (35)第四章厂房与设备 (35)第五章动物房及相关事项 (37)第六章生产管理 (38)第七章质量管理 (40)第八章术语 (40)血液制品 (41)第一章范围 (41)第二章原则 (41)第三章人员 (41)第四章厂房与设备 (42)第五章原料血浆 (42)第六章生产和质量控制 (44)第七章不合格原料血浆、中间产品、成品的处理 (45)中药制剂 (46)第一章范围 (46)第二章原则 (46)第三章机构与人员 (46)第四章厂房设施 (47)第五章物料 (48)第六章文件管理 (49)第七章生产管理 (49)第八章质量管理 (50)第九章委托生产 (51)第十章术语 (52)附录1无菌药品第一章范围第一条无菌药品是指法定药品标准中列有无菌检查项目的制剂和原料药,包括无菌制剂和无菌原料药。

第二条本附录适用于无菌制剂生产全过程以及无菌原料药的灭菌和无菌生产过程。

新版GMP文件基本目录(中药制剂)+

新版GMP文件基本目录(中药制剂)+

变更控制管理规程 纠正与预防措施管理规程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管理规程 质量投诉管理规程
6
第四部分
必备文件名称
厂房、设施管理规程
厂房与设施、设备管理
依据及主要内容
第 7 条、第 9 条、第 10 条、第 38 条、第 39 条、第 40 条、第 42 条、第 46 条、第 47 条、第 48 条、第 49 条、第 50 条、第 51 条、 第 52 条、第 53 条、第 55 条、第 56 条、第 57 条、第 58 条、第 60 条、第 61 条、第 62 条、第 63 条、第 64 条、第 65 条、第 68 条、第 69 条、第 70 条、第 97 条、第 98 条、第 190 条、第 217 条、
各岗位职责(岗位说明书)
条、第 23 条、第 24 条、第 25 条、第 26 条、第 218 条、第 219 条、 第 228 条、、第 230 条、第 237 条、第 5 条、第 6 条、第 7 条
定编定岗管理规程 职责委托管理规程 员工聘用、任命管理规程 员工档案管理规程 公司员工培训管理规程 年度培训计划管理规程 培训档案管理规程 生产操作人员卫生管理规程
2
员工定期体检管理规程 员工主动报告身体不适应生产情况管理规程 外来人员参观管理规程 工作服管理规程 人员进出洁净区更衣标准操作规程 人员进出非洁净区更衣标准操作规程
第 31 条 第 32 条 第 33 条、第 41 条 第 34 条 第 34 条 第 34 条
3
第三部分
必备文件名称
质量手册 成品审核放行管理规程 物料审核放行管理规程 物料检验管理规程 中间产品检验管理规程 成品检验管理规程 各检验标准操作规程 质量风险管理规程 各物料质量标准

新版GMP中药制剂附录

新版GMP中药制剂附录

第一章范围第一条本附录适用于中药材前处理、中药提取和中药制剂的生产、质量控制、贮存、发放和运输。

第二条民族药参照本附录执行。

第二章原则第三条中药制剂的质量与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质量、中药材前处理和中药提取工艺密切相关。

应当对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质量以及中药材前处理、中药提取工艺严格控制。

在中药材前处理以及中药提取、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微生物污染,防止变质。

第四条中药材来源应当相对稳定。

注射剂生产所用中药材的产地应当与注册申报资料中的产地一致,并尽可能采用规范化生产的中药材。

第三章机构与人员第五条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应当有专人负责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质量管理。

第六条专职负责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管理的人员应当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药学、生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至少有三年从事中药生产、质量管理的实际工作经验;或具有专职从事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鉴别工作八年以上的实际工作经验;(二)具备鉴别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真伪优劣的能力;(三)具备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控制的实际能力;(四)根据所生产品种的需要,熟悉相关毒性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管理与处理要求。

第七条专职负责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管理的人员主要从事以下工作:(一)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取样;(二)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鉴别、质量评价与放行;(三)负责中药材、中药饮片(包括毒性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专业知识的培训;(四)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标本的收集、制作和管理。

第四章厂房设施第八条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取样、筛选、称重、粉碎、混合等操作易产生粉尘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控制粉尘扩散,避免污染和交叉污染,如安装捕尘设备、排风设施或设置专用厂房(操作间)等。

第九条中药材前处理的厂房内应当设拣选工作台,工作台表面应当平整、易清洁,不产生脱落物。

第十条中药提取、浓缩等厂房应当与其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有良好的排风、水蒸汽控制及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等设施。

第十一条中药提取、浓缩、收膏工序宜采用密闭系统进行操作,并在线进行清洁,以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

GMP附录中药制剂

GMP附录中药制剂

G M P附录中药制剂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附录5:中药制剂第一章范围第一条本附录适用于中药材前处理、中药提取和中药制剂的生产、质量控制、贮存、发放和运输。

第二条民族药,如藏药、苗药、蒙药等参照本附录执行。

第二章原则第三条中药制剂的质量与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质量、中药材前处理和中药提取工艺密切相关。

应对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质量以及中药材前处理、中药提取工艺严格控制,防止在中药材前处理、中药提取、贮存和运输过程中的微生物污染和变质。

第四条中药材来源应相对稳定,必要时可监督收购。

注射剂生产所用中药材的产地应与注册申报资料中的产地一致,并尽可能采用规范化生产(如中药材GAP)的中药材。

第五条为确保产品质量的控制,中药制剂质量标准在法定标准的基础上可适当增加新的检验项目。

第六条厂房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采取密闭、通风、排风、除尘、除湿、空气净化等措施。

第三章机构与人员第七条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应有专人负责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质量管理。

第八条专职负责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管理的人员应至少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中药学、生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至少有三年从事中药生产、质量管理的实际工作经验;或具有专职从事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鉴别工作八年以上的实际工作经验;2.具备鉴别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真伪优劣的能力;3.具备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控制的实际能力;4.根据所生产品种的需要,熟悉相关毒性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管理与处理要求。

第九条专职负责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管理的人员主要从事以下工作:1.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取样;2.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鉴别、质量评价,提出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是否放行的决定;3.培训中药材处理操作人员,包括毒性中药材处理操作人员;4.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标本的收集、制作和管理。

第四章厂房设施第十条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取样、筛选、称重、粉碎、混合等操作,如易产生粉尘,应采取有效措施以控制粉尘扩散,避免污染和交叉污染,如安装捕尘设备、排风设施或设置专用厂房(操作间)等。

2010年修订版的GMP附录

2010年修订版的GMP附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16号关于发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无菌药品等5个附录的公告有关管理事宜的公告根据卫生部令第79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现发布无菌药品、原料药、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及中药制剂等5个附录,作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配套文件,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无菌产品2.原料药3.生物制品4.血液制品5.中药制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附录1:无菌产品第一章范围第一条无菌药品是指法定药品标准中列有无菌检查项目的制剂和原料药,包括无菌制剂和无菌原料药。

第二条本附录适用于无菌制剂生产全过程以及无菌原料药的灭菌和无菌生产过程。

第二章原则第三条无菌药品的生产须满足其质量和预定用途的要求,应当最大限度降低微生物、各种微粒和热原的污染。

生产人员的技能、所接受的培训及其工作态度是达到上述目标的关键因素,无菌药品的生产必须严格按照精心设计并经验证的方法及规程进行,产品的无菌或其它质量特性绝不能只依赖于任何形式的最终处理或成品检验(包括无菌检查)。

第四条无菌药品按生产工艺可分为两类:采用最终灭菌工艺的为最终灭菌产品;部分或全部工序采用无菌生产工艺的为非最终灭菌产品。

第五条无菌药品生产的人员、设备和物料应通过气锁间进入洁净区,采用机械连续传输物料的,应当用正压气流保护并监测压差。

第六条物料准备、产品配制和灌装或分装等操作必须在洁净区内分区域(室)进行。

第七条应当根据产品特性、工艺和设备等因素,确定无菌药品生产用洁净区的级别。

每一步生产操作的环境都应当达到适当的动态洁净度标准,尽可能降低产品或所处理的物料被微粒或微生物污染的风险。

第三章洁净度级别及监测第八条洁净区的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洁净度要求,包括达到“静态”和“动态”的标准。

第九条无菌药品生产所需的洁净区可分为以下4个级别:A级:高风险操作区,如灌装区、放臵胶塞桶和与无菌制剂直接接触的敞口包装容器的区域及无菌装配或连接操作的区域,应当用单向流操作台(罩)维持该区的环境状态。

新版GMP中药制剂附录

新版GMP中药制剂附录

新版GMP中药制剂附录新版GMP中药制剂附录第一章范围为第一条本附录适用于中药的前处理、中药的提取以及中药制剂的生产、质量控制、储存、流通和运输。

国家药品第二条参照本附件执行。

第二章原则第三条中药制剂的质量与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质量、中药材的预处理和中药材的提取工艺密切相关应严格控制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质量,以及中药材的前处理和提取工艺应采取措施控制微生物污染,防止中草药预处理以及中草药提取、储存和运输过程中的变质。

第四条中药材来源应当相对稳定注射用中药材的产地应当与注册申请材料一致,并尽可能采用中药材标准化生产第三章机构和人员第五条企业质量管理部门应当有专门人员负责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质量管理第六条负责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管理的专职人员至少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中医药、生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三年以上从事中药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际工作经验;或者具有八年以上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鉴定的实际工作经验。

(2)具有鉴别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真伪的能力;(3)具有控制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的实际能力;(4)根据生产品种的需要,熟悉有毒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管理和处理要求。

第七条负责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控制的专职人员主要从事以下工作:(1)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采样;(2)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鉴别、质量评价和放行;(3)负责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包括有毒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专业知识的培训;(4)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标本的采集、生产和管理第四章植物设施第八条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采样、筛选、称量、粉碎、混合等作业中,易产生粉尘的,应当采取安装捕尘设备、排气设施或者设置专用厂房(手术室)等有效措施,控制粉尘扩散,避免污染和交叉污染。

第九条中药材预处理车间应配备分选工作台。

工作台表面应光滑,易于清洁,不得有任何落物。

第十条中药提取浓缩厂房应当符合生产工艺要求,具有良好的排气、控汽、防污染和交叉污染设施。

第十一条中药提取、浓缩、收膏程序应在封闭系统中运行,并进行在线清洗,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是由一个封闭系统产生的,其运行环境可以在一个不清洁的区域;如果在开放模式下进行生产,操作环境应适合准备操作区域的清洁度。

GMP附录中药制剂

GMP附录中药制剂

附录5:中药制剂第一章范围第一条本附录适用于中药材前处理、中药提取和中药制剂的生产、质量控制、贮存、发放和运输。

第二条民族药,如藏药、苗药、蒙药等参照本附录执行。

第二章原则第三条中药制剂的质量与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质量、中药材前处理和中药提取工艺密切相关。

应对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质量以及中药材前处理、中药提取工艺严格控制,防止在中药材前处理、中药提取、贮存和运输过程中的微生物污染和变质。

第四条中药材来源应相对稳定,必要时可监督收购。

注射剂生产所用中药材的产地应与注册申报资料中的产地一致,并尽可能采用规范化生产(如中药材GAP)的中药材。

第五条为确保产品质量的控制,中药制剂质量标准在法定标准的基础上可适当增加新的检验项目。

第六条厂房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采取密闭、通风、排风、除尘、除湿、空气净化等措施。

第三章机构与人员第七条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应有专人负责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质量管理。

第八条专职负责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管理的人员应至少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中药学、生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至少有三年从事中药生产、质量管理的实际工作经验;或具有专职从事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鉴别工作八年以上的实际工作经验;2.具备鉴别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真伪优劣的能力;3.具备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控制的实际能力;4.根据所生产品种的需要,熟悉相关毒性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管理与处理要求。

第九条专职负责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管理的人员主要从事以下工作:1.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取样;2.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鉴别、质量评价,提出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是否放行的决定;3.培训中药材处理操作人员,包括毒性中药材处理操作人员;4.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标本的收集、制作和管理。

第四章厂房设施第十条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取样、筛选、称重、粉碎、混合等操作,如易产生粉尘,应采取有效措施以控制粉尘扩散,避免污染和交叉污染,如安装捕尘设备、排风设施或设置专用厂房(操作间)等。

第十一条中药材前处理的厂房内应设拣选工作台,工作台表面应平整、易清洁,不产生脱落物。

新版GMP及附录完整版2010修订版

新版GMP及附录完整版2010修订版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2011年02月12日发布2011年03月01日施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2011年02月12日发布历经5年修订、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以下简称新版药品GMP)今天对外发布,将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MP)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

我国自1988年第一次颁布药品GMP至今已有20多年,其间经历1992年和1998年两次修订,截至2004年6月30日,实现了所有原料药和制剂均在符合药品GMP的条件下生产的目标。

新版药品GMP共14章、313条,相对于1998年修订的药品GMP,篇幅大量增加。

新版药品GMP吸收国际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按照“软件硬件并重”的原则,贯彻质量风险管理和药品生产全过程管理的理念,更加注重科学性,强调指导性和可操作性,达到了与世界卫生组织药品GMP的一致性。

药品GMP的修订是药监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要求,进一步关注民生、全力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的又一重大举措,它的实施将进一步有利于从源头上把好药品质量安全关。

1998年修订的药品GMP的实施,在提升我国药品质量、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世界卫生组织及欧美等国家和地区药品GMP的技术标准得到很大的提升,新的理念和要求不断更新和涌现,我国现行药品GMP需要与时俱进,以适应国际药品GMP发展趋势,也是药品安全自身的要求。

我国现有药品生产企业在整体上呈现多、小、散、低的格局,生产集中度较低,自主创新能力不足。

实施新版药品GMP,是顺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

有利于促进医药行业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淘汰落后生产力;有利于调整医药经济结构,以促进产业升级;有利于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加快医药产品进入国际市场。

2010版GMP附录-中药饮片

2010版GMP附录-中药饮片

中药饮片第一章范围第一条本附录适用于中药饮片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

第二条产地趁鲜加工中药饮片的,按照本附录执行。

第三条民族药参照本附录执行。

第二章原则第四条中药饮片的质量与中药材质量、炮制工艺密切相关,应当对中药材质量、炮制工艺严格控制;在炮制、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控制污染,防止变质,避免交叉污染、混淆、差错;生产直接口服中药饮片的,应对生产环境及产品微生物进行控制。

第五条中药材的来源应符合标准,产地应相对稳定。

第六条中药饮片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或审批的标准炮制。

第七条中药饮片应按照品种工艺规程生产。

中药饮片生产条件应与生产许可范围相适应,不得外购中药饮片的中间产品或成品进行分包装或改换包装标签。

第三章人员第八条企业的生产管理负责人应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三年以上从事中药饮片生产管理的实践经验,或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八年以上从事中药饮片生产管理的实践经验。

第九条企业的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受权人应当具备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并有中药饮片生产或质量管理五年以上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有一年的质量管理经验。

第十条企业的关键人员以及质量保证、质量控制等人员均应为企业的全职在岗人员。

第十一条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人员应具备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控制的实际能力,具备鉴别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真伪优劣的能力。

第十二条从事中药材炮制操作人员应具有中药炮制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从事毒性中药材等有特殊要求的生产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熟知相关的劳动保护要求。

第十三条负责中药材采购及验收的人员应具备鉴别中药材真伪优劣的能力。

第十四条从事养护、仓储保管人员应掌握中药材、中药饮片贮存养护知识与技能。

第十五条企业应由专人负责培训管理工作,培训的内容应包括中药专业知识、岗位技能和药品GMP相关法规知识等。

2010版新版GMP规范附录

2010版新版GMP规范附录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修订)》附录2011-02-25目录无菌药品 (3)第一章范围 (3)第二章原则 (3)第三章洁净度级别及监测 (3)第四章隔离操作技术 (7)第五章吹灌封技术 (8)第六章人员 (8)第七章厂房 (9)第八章设备 (11)第九章消毒 (11)第十章生产管理 (12)第十一章灭菌工艺 (14)第十二章灭菌方法 (15)第十三章无菌药品的最终处理 (18)第十四章质量控制 (18)第十五章术语 (19)第八十一条下列术语含义是: (19)原料药 (20)第一章范围 (20)第二章厂房与设施 (20)第三章设备 (20)第四章物料 (21)第五章验证 (22)第六章文件 (24)第七章生产管理 (25)第八章不合格中间产品或原料药的处理 (28)第九章质量管理 (29)第十章采用传统发酵工艺生产原料药的特殊要求 (30)第十一章术语 (32)生物制品 (34)第一章范围 (34)第二章原则 (34)第三章人员 (35)第四章厂房与设备 (35)第五章动物房及相关事项 (37)第六章生产管理 (38)第七章质量管理 (40)第八章术语 (40)血液制品 (41)第一章范围 (41)第二章原则 (41)第三章人员 (41)第四章厂房与设备 (42)第五章原料血浆 (42)第六章生产和质量控制 (44)第七章不合格原料血浆、中间产品、成品的处理 (45)中药制剂 (46)第一章范围 (46)第二章原则 (46)第三章机构与人员 (46)第四章厂房设施 (47)第五章物料 (48)第六章文件管理 (49)第七章生产管理 (49)第八章质量管理 (50)第九章委托生产 (51)第十章术语 (52)附录1无菌药品第一章范围第一条无菌药品是指法定药品标准中列有无菌检查项目的制剂和原料药,包括无菌制剂和无菌原料药。

第二条本附录适用于无菌制剂生产全过程以及无菌原料药的灭菌和无菌生产过程。

精品文档第五章中药制剂

精品文档第五章中药制剂

附录5:中药制剂第一章范围第一条本附录适用于中药材前处理、中药提取和中药制剂的生产、质量控制、贮存、发放和运输。

第二条民族药参照本附录执行。

第二章原则第三条中药制剂的质量与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质量、中药材前处理和中药提取工艺密切相关。

应当对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质量以及中药材前处理、中药提取工艺严格控制。

在中药材前处理以及中药提取、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微生物污染,防止变质。

第四条中药材来源应当相对稳定。

注射剂生产所用中药材的产地应当与注册申报资料中的产地一致,并尽可能采用规范化生产的中药材。

第三章机构与人员第五条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应当有专人负责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质量管理。

第六条专职负责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管理的人员应当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药学、生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至少有三年从事中药生产、质量管理的实际工作经验;或具有专职从事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鉴别工作八年以上的实际工作经验;(二)具备鉴别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真伪优劣的能力;(三)具备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控制的实际能力;(四)根据所生产品种的需要,熟悉相关毒性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管理与处理要求。

第七条专职负责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管理的人员主要从事以下工作:(一)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取样;(二)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鉴别、质量评价与放行;(三)负责中药材、中药饮片(包括毒性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专业知识的培训;(四)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标本的收集、制作和管理。

第四章厂房设施第八条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取样、筛选、称重、粉碎、混合等操作易产生粉尘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控制粉尘扩散,避免污染和交叉污染,如安装捕尘设备、排风设施或设置专用厂房(操作间)等。

第九条中药材前处理的厂房内应当设拣选工作台,工作台表面应当平整、易清洁,不产生脱落物。

第十条中药提取、浓缩等厂房应当与其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有良好的排风、水蒸汽控制及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等设施。

第十一条中药提取、浓缩、收膏工序宜采用密闭系统进行操作,并在线进行清洁,以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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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5:中药制剂
第六章 文件管理
第二十四条 应当制定控制产品质量的生产工艺规程和 其它标准文件: (一)制定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养护制度,并分类制定 养护操作规程; (二)制定每种中药材前处理、中药提取、中药制剂 的生产工艺和工序操作规程,各关键工序的技术参数 必须明确,如:标准投料量、提取、浓缩、精制、干 燥、过筛、混合、贮存等要求,并明确相应的贮存条 件及期限;
❖人员职责
附录5:中药制剂
第四章 厂房设施
主要内容:
❖ 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 前处理、提取、浸膏、直接入药、非创伤面外用 制剂、中药注射剂生产环境
❖ 废渣处理区域 ❖ 标本室设置区域。
附录5:中药制剂
第四章 厂房设施
第八条 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取样、筛选、称重、 粉碎、混合等操作易产生粉尘的,应当采取有效措 施,以控制粉尘扩散,避免污染和交叉污染,如安 装捕尘设备、排风设施或设置专用厂房(操作间) 等。
❖新增条款,中药材接收管理原则
附录5:中药制剂
第五章 物料
第十八条 接收中药材、中药饮片和中药提取物时, 应当核对外包装上的标识内容。中药材外包装上 至少应当标明品名、规格、产地、采收(加工) 时间、调出单位、质量合格标志;中药饮片外包 装上至少应当标明品名、规格、产地、产品批号 、生产日期、生产企业名称、质量合格标志;中 药提取物外包装上至少应当标明品名、规格、批 号、生产日期、贮存条件、生产企业名称、质量 合格标志。
❖ 新增条款 明确负责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的部门、人员、资
质、职责,确保对中药制剂生产原料中药材和中 药饮片的质量严格控制。
附录5:中药制剂
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 专职负责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管理的人员应当至 少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药学、生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并至少有三年从事中药生产、质量管理的实际工作经验; 或具有专职从事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鉴别工作八年以上的实 际工作经验; (二)具备鉴别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真伪优劣的能力; (三)具备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控制的实际能力; (四)根据所生产品种的需要,熟悉相关毒性中药材和 中药饮片的管理与处理要求。
❖ 新增中药提取物接收包装标识要求,接收内容要
求具有可追溯性。
附录5:中药制剂
第五章 物料
第十九条 中药饮片应当贮存在单独设置的库房中; 贮存鲜活中药材应当有适当的设施(如冷藏设施)。 第二十条 毒性和易串味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当分 别设置专库(柜)存放。
❖新增了鲜活、易串味中药材存放要求 ❖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为原则
❖易产尘的前处理操作
附录5:中药制剂
第四章 厂房设施
第十一条 中药提取、浓缩、收膏工序宜采用密闭 系统进行操作,并在线进行清洁,以防止污染和交 叉污染。采用密闭系统生产的,其操作环境可在非 洁净区;采用敞口方式生产的,其操作环境应当与 其制剂配制操作区的洁净度级别相适应。
❖优先选择密闭系统进行提取、浓缩、收膏。
❖ 新增条款对提取后废渣管理提出硬件要求,并在 第六章文件管理中对处理提出记录要求。
附录5:中药制剂
第五章 物料
主要内容:
❖接收 ❖贮存 ❖养护 ❖运输
附录5:中药制剂
第五章 物料
第十七条 对每次接收的中药材均应当按产地、采收 时间、采集部位、药材等级、药材外形(如全株或 切断)、包装形式等进行分类,分别编制批号并管 理。
附录5:中药制剂
第四章 厂房设施
第十三条 浸膏的配料、粉碎、过筛、混合等操作, 其洁净度级别应当与其制剂配制操作区的洁净度级 别一致。中药饮片经粉碎、过筛、混合后直接入药 的,上述操作的厂房应当能够密闭,有良好的通风 、除尘等设施,人员、物料进出及生产操作应当参 照洁净区管理。
第十四条 中药注射剂浓配前的精制工序应当至少在 D级洁净区内完成。
❖细化储存、养护的内容和要求 ❖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为原则
附录5:中药制剂
第五章 物料
第二十三条 在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可靠的措 施,防止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中药提取物以及中药 制剂发生变质。 ❖新增运输要求 ❖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为原则
附录5:中药制剂
第六章 文件管理
主要内容:
❖ 生产工艺规程 ❖ 标准 ❖ 生产记录
第四条 中药材来源应当相对稳定。注射剂生产所用 中药材的产地应当与注册申报资料中的产地一致 ,并尽可能采用规范化生产的中药材。
❖ 强调中药制剂特别是中药注射剂生产质量控制对 中药材原料来源的要求。
附录5:中药制剂
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 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应当有专人负责中药 材和中药饮片的质量管理。
❖ 人员资质
附录5:中药制剂
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七条 专职负责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管理的人员主要 从事以下工作:
(一)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取样; (二)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鉴别、质量评价与放行; (三)负责中药材、中药饮片(包括毒性中药材和中 药饮片)专业知识的培训; (四)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标本的收集、制作和管理。
15-2010版GMP附录5中 药制剂
目录
❖第一章 范围 ❖第二章 原则 ❖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 ❖第四章 厂房设施 ❖第五章 物料 ❖第六章 文件管理 ❖第七章 生产管理 ❖第八章 质量管理 ❖第九章 委托生产 ❖第十章 术语
附录5:中药附录5:中药制剂
第二章 原则
附录5:中药制剂
第五章 物料
第二十一条 仓库内应当配备适当的设施,并采取有 效措施,保证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中药提取物以及 中药制剂按照法定标准的规定贮存,符合其温、湿 度或照度的特殊要求,并进行监控。
第二十二条 贮存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当定期养护 管理,仓库应当保持空气流通,应当配备相应的设 施或采取安全有效的养护方法,防止昆虫、鸟类或 啮齿类动物等进入,防止任何动物随中药材和中药 饮片带入仓储区而造成污染和交叉污染。
❖ 依据不同生产工序、剂型特点确定生产环境,浸膏 生产操作洁净度级别提高到与制剂一致。
附录5:中药制剂
第四章 厂房设施
第十二条 中药提取后的废渣如需暂存、处理时, 应当有专用区域。
第二十五条应当对从中药材的前处理到中药提取物 整个生产过程中的生产、卫生和质量管理情况进 行记录,并符合下列要求: ······ 6.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废渣处理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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