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族民事习惯法调查与研究
14藏族民事习惯的甄别与法治化路径
藏族民事习惯的甄别与法治化路径赵明霞陈隆建(中共西藏区委党校西藏拉萨850000)【摘要】藏族民事习惯是中华民族文化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载体和组成部分,也是当代社会法治的主要渊源之一。
构建由价值、技术和功能组成的甄别网格,对藏族民事习惯进行删选,建立“善良民事习惯”体系,是藏族民事习惯法治化建设的前提条件。
在此基础上,推动民族公平正义的时代法治文化建设,推动民族地方立法中民事习惯的认同和适用,提高民事习惯司法适用的能力和方法,实现藏族民事习惯的法治化和藏民族地区社会稳定繁荣。
【关键词】藏族民事习惯合理合法正当法治化作者:赵明霞,讲师,西藏区委党校综合教研部;陈隆建,副教授,西藏区委党校教务处。
论文为国家青年社科项目“藏族民事习惯研究”(12BFX018)成果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主张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法律的根基在于法与道德的共同母体——习惯。
1为了更好地调整一国的生活方式,现代各国民法均承认习惯为法源之一。
近年来随着民族习惯法的复苏与活跃,藏族民事习惯作为其中极具特色和影响力的一种,一直是现代民族法治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
藏族民事习惯不仅反映了藏族人民的社会生活背景和文化底蕴,也展现了其特有的本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分配思想。
然而,传统民事习惯往往带有时代的烙印,并非完全符合当代法治建设和文明的精神。
因此,有必要通过筛选的方式,对现存的大量民事习惯进行甄别,并使其在民族法治建设中发挥作用,是中华民族发展和进步的重要方式。
一、藏族民事习惯甄别的现实意义藏族民事习惯的内容广泛,形式多样,涉及宗教和世俗法、各种社会规范和村规民约,它与藏族同胞的生活紧密相连,在藏族历史上曾发挥了重要作用。
藏族民事习惯不仅具有一般的民族性、地域性、稳定性等特点外,受封建奴隶制社会文化的影响,其内容本身残存在大量遗风陋俗,如封建迷信、宗法思想、男尊女卑等,在形式上也多有违法行为。
与此同时,随着时代的变化,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经历了深刻变革,传统民事习惯与时代文化之间的交叉和融合成为必然。
青海藏区部落习惯法资料集
青海藏区部落习惯法资料集
的收集方法
青海藏区部落习惯法资料集的收集方法:
一、采用实地调查法进行资料收集:实地调查是获取有关青海藏区部落习惯法资料最主要的途径。
实地调查应从国民政府批准的各个部落开始,对藏区部落实行系统而全面的调查,并详细记录部落习惯法的特点和内容,收集有价值的原始资料。
二、采用文献资料收集法:文献资料收集是获取有关青海藏区部落习惯法的另一主要途径,即从已经发表的文献中获取有关信息,如书籍、报刊文章、学术论文等,以便归纳概括。
三、采用实验法收集资料:实验法收集资料是指根据相关研究课题,运用科学方法,实施调查实验,获取有关数据和信息,以便收集有关青海藏区部落习惯法的有价值的资料。
藏族习惯法与藏区社会稳定问题研究
藏族习惯法与藏区社会稳定问题研究摘要:藏族作为我国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民族,其创造的藏族习惯法曾在历史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藏族法律文化跟其他文化一样,既有精华也有糟粕。
新生的民主制度在藏区的建立,国家的现代法取代过去的习惯法,这是历史的必然。
藏族习惯法已经不适应现代藏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尤其习惯法的回潮,藏族习惯法自身的缺陷对现实生活有着消极的影响,影响着藏区的稳定。
因此,界定藏族习惯法的内涵,客观解析其对现实社会的影响,合理对待和利用藏族习惯法,对切实维护藏区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藏族习惯法;藏区社会;稳定藏族是我国56个民族中具有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一个民族,创造出熠熠闪光的藏族文化。
藏族习惯法是藏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积淀形成的,在藏族的历史上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由于藏族习惯法涉及宗教与世俗法及各种社会规范、村规民约等方面的内容,其内容与藏族同胞紧密相连,而且不容否认的是藏族习惯法还在一定范围内有着一定的现实影响,这就决定了藏族习惯法与藏区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有着深刻而紧密的联系。
因此,必须正确认识藏族习惯法,合理对待和利用藏族习惯法,切实维护藏区社会的稳定。
一、藏族习惯法内涵的界定对藏族习惯法的界定,须基于对习惯法的认识之上。
笔者认同这种观点:认为习惯法是与国家制定法相对应的,它出自于各种社会组织、社会权威,规范一定社会组织、一定区域的全体成员,为他们所普遍遵守,区别于国家制定法,与国家制定法有着严格的界限甚至互相对立。
何谓藏族习惯法?藏族习惯法是藏民族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逐渐形成、世代相传、不断发展并为本民族所信守的部分观念形态与约定成俗的群众生活模式的规范。
藏族习惯法并非国家(或官方)制定而成,明显体现“非国家的法”。
藏族习惯法的内容广泛,涉及政治、经济、宗教、刑事、民事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具有混合性、简约性、地区性和任意性等特点。
二、解析藏族习惯法的现实影响藏族习惯法的农牧经济基础和传承与发展过程中带有深刻的宗教背景,使藏族习惯法在其古代历史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论西藏自治区藏族民商事习惯法司法适用方式
藏地 域 问题 , 具 有 西藏特 色 的“ 车载 流 动法 庭 ” 巡 回办 案 工 公里 , 巡 回审 理案件 4 2 6 3 件” 。①
者埃德 加 ・ 博 登海 默认为法律 具有 滞后 性 、 僵 化性 及过度 控 点。西藏大多数地区为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农村地区和牧
制性三个弊端。在历史转型期 的今天,我国传统文化中德 业区。 全国第六次人 口 普查报告中西藏 自 治区的人 口为 3 0 0 治、 礼治观念与法治观念的冲突, 市场经济文化与传统农耕 万左右, 而在《 西藏统计年鉴 2 o 1 5 } 中的数据为 3 1 7 万左右, 文化激荡 , 类似冲突激荡同样存在于民族地区。由此可见, 差不多占全国人 口总数的 0 . 2 %, 其 中农村人口差不多占 3 / 4 法治价值的实现要靠其他规范 、 规则来补充 , 其中就包含民 ( 数据参考 2 0 1 0 ~ 2 0 1 5 年《 西藏统计年鉴》 ) 。法院在审理这 商事习惯法。 来源于传统社会的民商事习惯法, 具有很强的 些地区的案件时 , 一般会在不与现行法律产生严重冲突的
[ 摘要] 在社 会主 义法治 建设 进程 中 , 西 藏 自治 区藏 族 民商事 习惯 法 在节 约 国家司 法资 源 的同 时 , 也解 决 了大量 国家 制定
法 难 以解决 的纠纷 , 克服 了制定 法 的局限 。我 国正处在 社会 转型期 , 法 治社会 是 国家最终 目标 , 但也应 正视 当下存 在 的问题并
论, 只要能解 决 问题 , 那 么就应 当肯定 这种 国家法 之外 的规 惯法也应得到尊重。
则存在。 西藏 自 治区藏族民商事习惯法, 无论其表述方式是 否为习惯 、 习俗、 民俗等 , 其事实状态就是存在于国家法之
述具 有一定 特点 ,一 般对 内地存在 的这种 规则称 之 为民 间
藏族习惯法及其转型研究
藏族习惯法及其转型研究本文旨在探讨藏族习惯法及其转型问题。
我们将简要介绍藏族习惯法及其研究背景。
我们将详细阐述藏族习惯法的主要内容、应用场景以及转型现状。
接下来,我们将对藏族习惯法及其转型进行分析和解释,包括藏族习惯法的特色、优缺点、转型的必要性等。
我们将展望藏族习惯法及其转型的未来趋势和可能的应用场景。
藏族习惯法是藏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调节社会关系、解决矛盾纠纷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藏族习惯法也面临着转型和现代化的挑战。
目前,藏族习惯法主要包括土地管理、草场使用、山林保护、水利分配、民间信仰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定在藏族社区中具有很高的法律地位,是调节社会关系的重要依据。
然而,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速,藏族习惯法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法律规定与现实脱节、法律执行困难等。
藏族习惯法具有浓郁的民族特色和地方色彩,其优点在于它能够很好地适应高原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区需求。
然而,藏族习惯法也存在一些缺点,如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性、法律执行的主观性等。
随着社会的发展,藏族习惯法的一些规定已经不再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藏族习惯法需要进行转型和现代化。
需要完善法律规定,使其更加明确、具体、可行。
需要加强法律教育,提高藏族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机构和法律服务体系,以便更好地执行法律和解决纠纷。
展望未来,藏族习惯法及其转型将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和应用场景。
随着藏区社会经济的发展,藏族习惯法将在更广泛的领域发挥作用,如环境保护、文化遗产保护等。
随着全球化的推进,藏族习惯法将逐渐走向世界,成为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国家对民族地区法治建设的重视和支持,藏族习惯法将逐渐走向规范化、法治化,成为维护藏区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力量。
藏族习惯法及其转型是藏区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完善法律规定、加强法律教育、建立健全的法律机构和法律服务体系等措施,藏族习惯法将更好地适应现代化需求,为藏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试论国家审判权对藏族部落习惯法
试论国家审判权对藏族部落习惯法藏族人民长期以来遵循历史遗留下的部落习惯法,以此来解决各类矛盾和纠纷,但时至今日,随着依法治国战略的深入,人民群众对国家法律认知度的不断提高,藏族人民开始对部落习惯法的有些内容的公正性产生了动摇,并对适应现代藏族生活提出了质疑,甚至于用法律的眼光来重新审视、评判习惯法。
这就给国家审判权优于民族习惯法的论断有了更具深远的现实意义。
主要表现形式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藏族部落习惯法赔偿“血、命价”之间的对弈习惯法主要强调被害人利益保护,至于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并不是解怒息诉的关键;而法律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根据赔付能力而不一定实现,只能仅就刑事部分给与制裁。
面对这样的矛盾,习惯法从形势上采取的手段为1、隐案不报,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时已经实行了“血、命价”的赔偿,并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态度上,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属持抵触情绪,尤其是被告人认为“一只羊剥了两层皮”,属一罪多罚,且双方唆使辖区宗教人士及群众联名请求减轻处罚或者释放被告人,向审判机关施加压力。
2、对尚未得到“血、命价”赔偿的被害人及其亲属不可能通过法律途径或者说根本没有意识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来取得赔偿款,而是依仗习惯法不顾及被告人被刑罚而强行株连被告人亲属索赔,甚至于重新制造事端殃及被告人亲属,不考虑被告人亲属的赔付能力。
如:2008年12月30日青海省班玛县某乡发生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
该案的缘由要追溯到文化大革命期间,当时被告人父亲身为国家干部在履职期间与被害人之父发生过摩擦。
据此,被害人一直伺机报复,结果将自己送上了“不归路”。
案发后,被告人畏罪潜逃。
期间,双方亲属按照习惯法形成了以下协议:1、被告人一方亲属赔付“命价”三十万元;2、不允许被告人亲属与被害方在同一部落居住。
后于2009年10月28日被告人投案自首。
该案移送起诉至人民法院后,被害方亲属未再就附带民事诉讼另行起诉。
藏族民事习惯法调查与研究
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与互动——以彝族地区为例吴建华《人民论坛》(2011年第17期)【摘要】国家法的实施是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
但在彝族地区,由于传统习惯法占据主导地位,导致国家法与习惯法适用中的关系紧张,究其原因,在于彝族地区人民法律意识上的错位和解决方式上的冲突。
给予习惯法一定的发挥空间,实现国家法与习惯法的互动,可以最大限度的发挥资源优势,维护社会秩序。
【关键词】彝族地区习惯法国家法冲突互补国家法不完全符合彝族社会的需要新中国成立后,彻底废除了压迫和歧视少数民族的政策,确立了各民族一律平等的法律地位。
部分彝族人已开始接受现代法制观念,增强法律意识,依法办事。
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国家法在彝族地区的作用范围有限,更多的是彝族习惯法占据了主导地位,国家法调控功能受阻,效力受到影响,这是不争的事实。
目前国家法在彝族地区的实施情况大致如下:第一种情形是有害公序良俗、危及公共利益等的严重刑事犯罪。
由于涉及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属于国家法主动介入、干预的领域。
国家司法机关是司法程序的发动者,而非依受害人的请求介入,当事人被动地进入司法程序。
第二种情形是彝汉之间发生的纠纷。
如汉族一方势力强大或双方势力相当的,多选择国家法解决,尤其是彝汉之间的刑事案件,司法机关一般都会介入;相反,如彝族一方势力强大的,多选择彝族习惯法解决。
第三种情形受地域限制。
县镇等城市中发生的纠纷,多寻求国家法解决,乡镇以下的彝族聚居地区,尤其是偏远的彝族农村,基本上依据习惯法解决。
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不同彝族地区受国家权力渗透程度、国家法普及程度、彝族社会发展程度等的影响。
然而,即使司法机关依据国家法定程序公平、公正地作出判决,在彝族地区,对于民事判决的结果等,不予认同者甚众。
所以,当事人在法院判决后不予执行,或者即使执行,纠纷仍未得到完全彻底的解决,仍需要彝族家支头人出面,根据习惯法的规则重新作出判定,双方心服,争讼方可平息。
西藏藏族禁止通婚习惯法研究
西藏藏族禁止通婚习惯法研究西藏是中国西南边陲地区的一个自治区,是一个具有独特文化和民族特色的地方。
在西藏,藏族禁止通婚是一种重要的习惯法,这一法律禁止了不同地区、不同家族的藏族人之间通婚。
这种习惯法在西藏历史上存在已久,并在当代社会仍然得到了广泛的遵守。
藏族禁止通婚习惯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几百年前。
在那个时候,西藏地区由许多部落和家族组成,这些部族通常会相互关联,结成联盟,保卫自己的领土和资源。
然而,由于地理的原因,不同地区的藏族人之间往往互相不了解,甚至语言也不一样。
因此,为了保持自己的纯血统和族群特色,藏族人逐渐形成了禁止通婚的习惯法。
目前,西藏藏族禁止通婚的习惯法在当地社会仍然得到广泛遵守。
下面列举三个案例:1、2015年,西藏自治区林芝市有一对情侣因为来自不同的家族,最终被家长禁止结婚。
这对年轻人表示他们非常痛苦,甚至打算私奔。
但是,由于在藏族社会中,遵守婚姻制度和习惯法是非常严肃的问题,这对情侣最终放弃了私奔的计划。
2、2017年,西藏自治区山南市有一对夫妇在卫生院注册结婚。
这对夫妇来自同一个村庄,但是女方的祖先来自不同地方,由于当地习惯法规定,他们不能通婚,因此在结婚之前被家族围堵并遭到谴责。
最终,这对夫妇不得不与家族协商,认识到了遵守习惯法的重要性,最终放弃了结婚的计划。
3、2020年,在西藏自治区昌都市有一对年轻人,男方来自阳朔,女方来自双湖。
由于两家不是同一个地方的藏族人,这对年轻人在谈恋爱并考虑结婚的过程中遭遇到了很多困难,他们的感情面临很大的考验。
最终,在家长和社会舆论的压力下,这对年轻人最终选择了分手。
总而言之,西藏藏族禁止通婚的习惯法是藏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西藏当代社会仍然得到广泛的遵守。
这种习惯法虽然有时候会给个体的恋爱选择带来一些限制,但也是保持藏族文化纯正的一种重要手段。
同时,西藏藏族禁止通婚的习惯法也引发了一些争议。
一方面,有些人认为这种习惯法过于僵化,限制了个人的婚姻自由;另一方面,有些人则认为这种习惯法是维护族群特色和文化多样性的一种方式。
论西藏自治区藏族民商事习惯法司法适用方式
论西藏自治区藏族民商事习惯法司法适用方式作者:青措加多杰措来源:《丝绸之路》2016年第22期[摘要]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西藏自治区藏族民商事习惯法在节约国家司法资源的同时,也解决了大量国家制定法难以解决的纠纷,克服了制定法的局限。
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法治社会是国家最终目标,但也应正视当下存在的问题并解决问题,应重视国家法与西藏自治区藏族民商事习惯法的互动,在肯定藏族民商事习惯法对国家法的补充及完善作用的同时,应理性看待习惯法,取精华弃糟粕,与国家法协调发展,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与和谐发展。
[关键词]西藏;藏族民商事习惯法;司法适用我国是个多民族的国家,法律文化也呈现出多样性。
这决定了我国社会纠纷解决方式的多元性。
法律制度“水土适应”问题不仅是我国引进西方法后面临的问题,也是法律在中国乡土社会以及民族地区适用时需解决的问题。
强调法律形式统一的法学家认为,国家法的形式非常重要,全国只能有统一的法律。
推崇法的作用的法学家认为,形式在所不论,只要能解决问题,那么就应当肯定这种国家法之外的规则存在。
西藏自治区藏族民商事习惯法,无论其表述方式是否为习惯、习俗、民俗等,其事实状态就是存在于国家法之外调整规范藏族人行为的规则。
我国学者在研究时对其表述具有一定特点,一般对内地存在的这种规则称之为民间法、乡规民约、民商事习惯等。
而对民族地区此种规则多称之为民族习惯法、习惯法。
例如,蒙古族习惯法、瑶族习惯法、彝族习惯法。
表述不同,但都是一种国家外之外的本土资源。
改革开放以来,法治建设有序推进,法治观念不断深入人心。
对于“法治”的到来,人们抱有极大的期盼。
自由、平等、秩序等法的价值在众多领域成为现实,使得人们相信法治(法律)社会发展的积极意义。
但法律也有其局限性。
美国学者埃德加·博登海默认为法律具有滞后性、僵化性及过度控制性三个弊端。
在历史转型期的今天,我国传统文化中德治、礼治观念与法治观念的冲突,市场经济文化与传统农耕文化激荡,类似冲突激荡同样存在于民族地区。
藏族民事习惯法调查与研究
内容摘要
通过研究,本次演示发现藏族婚姻家庭习惯法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注重家庭 和婚姻的稳定与幸福;二是强调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是重视子女的教育和 培养;四是与其他民族习惯法存在一定的差异。然而,在现代社会中,藏族婚姻 家庭习惯法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如现代化进程中的变迁、外来文化的影响、法律 法规的冲突等。
藏族民事习惯法:调查与研究
藏族民事习惯法是指在藏族地区广泛流行并经过长时间实践形成的民间法律 规范。这些法律规范在藏族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维护社会秩序、调整民事 关系、惩罚犯罪行为的重要依据。藏族民事习惯法内容丰富,涉及到社会生活的 方方面面,包括财产、婚姻、继承、债务、侵权等领域。
藏族民事习惯法:调查与研究
藏族民事习惯法:调查与研究
藏族民事习惯法作为藏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浓厚的民族特色。藏族民事习惯法是在藏族特定的历史、文化和社会背景 下形成的,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例如,在婚姻方面,藏族民事习惯法规定了严 格的婚姻程序和条件,同时也尊重双方的意愿和选择。
藏族民事习惯法:调查与研究
内容摘要
为应对这些挑战,本次演示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 确保藏族婚姻家庭习惯法与国家法律制度的协调;二是加强藏族文化传承和教育, 提高藏族群众对传统习惯法的认识和重视;三是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建立 健全的社会监督体系,确保藏族婚姻家庭习惯法的正确实施。
内容摘要
本次演示通过对藏族婚姻家庭习惯法的研究,分析了其现状、问题及原因, 并探讨了对其进行改进和完善的方法。这一研究不仅有助于更好地了解藏族婚姻 家庭习惯法及其重要地位,同时也有助于为维护藏族家庭和婚姻的稳定与繁荣提 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此外,本次演示的研究也为其他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研究 提供了参考和借鉴,推动了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的深入发展。
藏族民俗研究报告
藏族民俗研究报告藏族民俗研究报告一、引言藏族是中国的少数民族之一,其独特的民俗文化深受人们的喜爱和关注。
本报告旨在对藏族民俗进行系统的研究和探讨,以便更好地了解和传承这一独特的文化遗产。
二、民俗概述藏族民俗是指藏族人民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各种习俗和风俗。
藏族民俗丰富多样,包括节日、婚嫁、葬礼、饮食、服饰等各个方面。
这些民俗代表了藏族人民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和审美情趣。
三、节日习俗藏族的节日非常丰富多样,其中最重要的节日包括藏历新年、藏历五月的萨嘎拉庆祝活动等。
在这些节日里,人们会举办盛大的庆祝活动,比如舞狮、唱歌、跳舞、赛马等。
此外,还有一些与农业和畜牧业相关的节日,如春耕、祭祀山神等。
四、婚嫁习俗藏族的婚嫁习俗一直被认为是其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婚礼通常要经过多个环节,包括聘礼、迎亲、拜天地、敬茶、抬箱入洞房等。
此外,新娘和新郎的服饰、饮食和住宿也有严格的规定。
五、葬礼习俗葬礼是藏族民俗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体现了对逝者的尊重和祭奠。
葬礼仪式通常包括火葬、埋葬等形式,并且有着严格的程序和讲究。
葬礼期间,人们还要进行祭祀和祈福活动,以求亡者在来世得到安宁和幸福。
六、饮食习俗藏族的饮食习俗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过程中形成。
主要食物包括牛羊肉、青稞酒、酥油茶等。
酥油茶是藏族人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饮品,他们喝酥油茶的方式独特,一般都要把酥油、茶叶和盐搅拌在一起。
七、服饰习俗藏族人民的服饰独特而精美,也是其民俗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男性通常穿着蓝色和白色的长袍,女性则穿着色彩鲜艳的长裙。
在特殊的节日和场合,他们还会佩戴帽子和饰品。
八、结语藏族民俗作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宝贵的文化财富。
通过对藏族民俗的研究和传承,可以更好地了解和推广这一独特的文化。
希望本报告能够对藏族民俗的研究和传承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藏区独特的婚姻习惯法及对策建议
藏区独特的婚姻习惯法及对策建议本篇论文目录导航:【题目】后藏农区村落婚姻纠纷处理机制研究【引言】习惯法下后藏农区婚姻纠纷化解分析引言【第一章】后藏地区婚姻习惯法概述【第二章】后藏地区农民婚姻纠纷解决的现状【第三章】后藏农民婚姻纠纷解决的困境及前景【第四章】藏区独特的婚姻习惯法及对策建议【结论/参考文献】后藏农区婚姻纠纷解决制度构建结论与参考文献第四章主要结论及研究展望一、主要结论在对待藏族习惯法的问题上,学术界形成了三种不同意见:无害论、废除论和改革论①。
笔者以为对民族习惯法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通过上文的理论分析和田野调查中的案例分析,笔者得出的结论是要一分为二地看待藏区独特的婚姻习惯法。
(一)法治视野下的婚姻习惯法一方面,在法治视野下作为违背我国制定法原则性规定的存在,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婚姻必须予以彻底废除,以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性。
藏民族的独特文化中有精华也有糟粕--进一步说,有些习惯法在某些时期对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有所助益,所以即使与制定法相冲突也不应该完全否定其价值。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当这些独特的风俗习惯以及与此相关的民族习惯法日渐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阻碍法治进步的障碍时就应该将之抛弃。
生活在世界屋脊之上的藏民族有无数的民族文化成果和至今颇具存在价值的习惯法,但从实际调查结果来看,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的婚姻形式绝不是其中之一。
事实上,笔者以为现在是彻底废除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婚姻形式的最佳时期,原因有三:①从经济理性角度分析,被多数学者认为是一夫多妻和一夫一妻制存在的根源的封建农奴时代的土地制度和劳役制度不再存在,代之以现代化的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制。
在新的土地制度下,有很多小家庭,甚至单身家庭都可以通过协商和互助的方式能够解决生产中的任何问题,多偶制婚姻以及大家庭模式下的内部分工不再是必须的。
②从非经济学角度分析,认为严酷的地理环境引起的生存压力是一妻多夫和一夫多妻婚姻存在的根源。
但是随着科技的发展和我国西部开发政策的实施,这种生存压力显然已经大大减小,在类似达麦村的后藏农区可以说是基本不复存在。
藏族习惯法专题讲座
宗教与信仰的法律规定
宗教信仰自由
藏族习惯法保障个人宗教信仰自由,尊重不同的 宗教信仰。
宗教活动规定
规范了宗教活动的场所、时间、方式等,维护宗 教秩序。
宗教财产管理
规定了宗教财产的使用、管理、分配等,确保宗 教组织的正常运行。
04 藏族习惯法与国家法律的关系
03 藏族习惯法的主要内容
土地与资源管理
01
02
03
土地所有权
藏族习惯法中,土地所有 权通常属于集体,个人只 有使用权。
土地使用规定
规定了土地使用的范围、 方式、期限等,禁止滥用 和浪费土地资源。
资源保护与利用
强调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 平衡。
家庭与继承权
家庭结构
藏族习惯法中,家庭是基 本的社会单位,家庭成员 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
藏族习惯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藏族习惯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 成部分,在某些特定领域发挥着不可 替代的作用。
藏族习惯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需要得到充分的重视和尊重,同时也需要加 强对其的规范和管理,以保障其合法性和正 当性。
藏族习惯法可以弥补国家法律的不足,特别 是在一些偏远地区或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藏 族习惯法可以起到补充法律的作用。
专题讲座
本次讲座将围绕藏族习惯法展开,深入探讨其定义、特点、历史演变以及现实 意义等方面。
藏族习惯法的定义与特点
01 定义
02 地域性
03 宗教性
04 传统性
05 权威性
藏族习惯法是指在藏族地 区广泛流行并被广大藏族 人民所认可和遵守的行为 规范和法律准则。它既包 括成文法,也包括不成文 法,具有深厚的历史文化 底蕴和广泛的群众基础。
藏族民事习惯的载体及其发展选择
( )格 言 一
史传承 、 自然环境 或其它 社会条件 传 统 习 惯 中 的禁 止 捕 猎 野 生 动 物 影响 自发形成 的较为 固定 的行为方 等 。 ( )从 保 障方 式 来 看 , 由于 2 式 ,如早 上起 来要刷牙 等 ,它 的形 普通 习惯很少表 现为利 益之 间的冲
择 的结果 ,所 以相对于 其它 外在 的 做 ,就 会损 害他人利 益 , 自然就 会
一
q
以鲜 明、生动 、幽默 、通俗 的文学
于 是现代合 同法 中的帝王条款 。
( ) 寓 言 故 事 三
却是创作者 自己对 日常 生活的理解 和认知 的记 录 ,真实地 反映 了当时
语言表 现 出来 ,是藏族人 民智慧 的
一
者 说 强 制性 。 ( ) 民事 习惯 属 于 3
历 史范畴 ,它 在历史 中经过反 复实 践 而形成 ,在现实或 以后 的生活 中 能够 反复适 用 ,而生 活习惯则 不一
定。
习 惯法扩 张”。本文对 藏族 民事习 惯 的载体及 其发展路 途作 了简要分
析。
种 习惯都 是当地群众 的价值 选择
的结果 ,都具 有其 自身 的合理 性 , 随着社会 的发展 ,某 些 习惯 可能会 不合时 宜。但是 ,民事 习惯 毕竟是
= 藏 族 民 事 习 惯 的 载 体
民事 习惯在 一定 的社 会生活 中 经过反复 实践 而形成 ,由于 其是具
一
、
民 事 习惯 的 含 义
行为规 则 ,也就 是说 ,人们在 日常 行为 中,应该做 出或不做 出某种行
法学意义上 的 民事 习惯是指一 定地 域 的人们在 日常生活 中经过长 期 的反复 实践而形 成 的、人 们 自觉
近三十年来国内藏族习惯法研究综述
第33卷第5期西藏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9月至鱼:!三坠:量』垒坚塑生垡!i匦些丝i窒塾壑i!i£§!望§壁垒堂f坠ik鲤虹型量堡i壑墅i£望£型墅卫:垫12近三十年来国内藏族习惯法研究综述曾丽容(西藏民族学院民族研究院陕西成阳712082)摘要: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生产生活方式的巨大变迁,中国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新时期。
然而在藏族聚居的某些地区,习惯法似乎逐渐成了当地民众处理刑事案件的主导性规则,而按国家刑法判决并执行之后往往不能平息受害人家属的愤怒和报复的企图,甚或因而爆发新的刑事案件。
对藏族聚居区的这种传统法律思想、观念与现代法制建设之间的矛盾和司法实践上不断出现的矛盾冲突等问题,促使中国学者加强对民族地区的法律研究。
为推动藏族习惯法研究健康、深入发展,本文对近三十年来该研究领域的进程、具体内容进行综述,并作必要的反思。
关键词:习惯法;藏族习惯法;赔命价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8388(2012)05-00165-07藏族习惯法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随着习惯法的一些具体规定,在其他国家和民族的法律中国各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的热潮而兴起。
有的中也能找到相似点和一些共同的发展规律”[51,因此学者认为它“内容体系完备,是维持经济和生活秩从宗教人手研究藏族习惯法是正确的途径。
但有序的重要法律依据”111。
但是有学者却认为它“不具人却认为“藏族习惯法把道德观念作为立法的思备完整的体系,内容比较散乱。
具有混合性、简约想,把道德规范作为法律的内容,并以道德力量来性和任意性的特点”[21。
有的学者则强调其涵盖的加强法律的权威性”[61,所以,应该从文化的角度来范围“涉及政治、经济、宗教、刑事和民事等社会生分析。
也有人认为从宗教和文化两个角度同时人活的方方面面”,“其中既有宗教习俗的成分,又有手才能协调解决现代法治困惑的问题【4l。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关系2013-08-02 16:07 来源:我要纠错| 打印| 收藏| 大| 中| 小摘要:习惯法不同于习惯,也不同于民间法,只是民间法的一种表现形式。
根据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关系不同,习惯法的地位也不同。
作为法源的习惯法取得了国家法的地位,但这里的习惯法不是指作为规范的习惯法,而是作为待证事实存在。
作为辅助地位的习惯法是国家法的补充,与国家法并行不悖,但一般存在于法的放任性调整领域。
还有些与国家法相冲突的习惯法战胜了国家法的强制、禁止,依然活生生地存在着,其存在本身就是一种强势的表现,这种强势与习惯法的优先适用不同,对习惯法的特征及其习惯法与国家法关系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习惯法;国家法;关系近代以来,在我国法治现代化建设过程中,普遍存在着对传统的民间习惯法重视不够的现象。
相反,对西方的某些法律却推崇有加,甚至西化,然而许多中国人并不习惯这样的法律。
从目前情况看,国家制定的有些法律往往是悬空的,只有部分国家法在少数基层社会有影响,而多数尚未深入人心,只是形式上进入了中国乡土社会,导致在许多地方出现了法律规避现象。
笔者在学者们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尝试从新的视角去解读习惯法存在的合理性及其对于推动社会法制建设的积极作用。
一、习惯法定义分析关于习惯法的定义,众多学者在他们的研究中给出了不同的表述,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观点:《中国大百科全书。
法学》认为“:习惯法反映国家认可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习惯……国家产生以前的原始习惯并不具有法的性质。
”北京大学法律系编写的《法律基础理论》也认为:“习惯法是经国家认可并赋予国家强制力的完整意义上的法。
”这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否认了有未被国家认可的习惯法规范存在,其共同的特点是只承认习惯法是与国家相联系的、阶级社会所特有的、由国家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习惯。
这种认识缩小了习惯法研究的范围,也是我国法学界长期奉行“法律一元论”观点的必然结果。
梁治平先生认为:“习惯法乃是这样的地方性规范,它是在乡民长期的生活与劳作过程中逐步形成,它被用来分配乡民之间的权利义务,调整和解决他们之间的利益冲突,并且主要在一套关系网络中被予以实施。
”此处梁治平先生所及习惯法主要是从历史的考察得出上述结论的,其习惯法的范畴较之本文所言习惯法要窄,强调了习惯法适用范围中的地域性。
天成有在《中国农村习惯法初探》一文中认为:“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之外的、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根据事实经验、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组织确立的具有一定强制力的、人们共信共性的行为。
”高其才在《论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一文中认为:“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的,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具有一定的强制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笔者认为此种观点更接近习惯法在一个国家规制体系中发挥作用的真实状况,也承认了习惯法属于一个国家法体系范畴的本质,打破了在法学界长期处于主导地位的“法律一元论”状态,明确了国家法在任何社会里都不是唯一的和全部的法律,无论其作用多么重要,它们只是整个法律秩序中的一个部分,在国家法之外还存在着各种各样其他类型的法律,它们不但填补了国家法遗留的空隙,甚至构成国家法的基础。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有理由相信习惯法虽然不属于制定法,却有着类似于国家制定法的某些重要特征。
如规范性、权威性、强制性,同时又表现出显著的习惯性、传统性之独有特征。
习惯法主要反映了局部地方惯有的思维模式和风俗习惯,并且有赖于传统、习惯的动力来实施,也就是说习惯法是反映习惯的,习惯中没有的内容,也很难上升到习惯法层面,习惯自然成为习惯法生成的“活水”,习惯构成了习惯法的基础,而有人类活动的存在就必将形成多种多样的习惯,这种推导让我们看到的是具有旺盛生命力的习惯法将会恒久存在着并发挥其作用。
二、习惯法的存在形式习惯法的存在具有客观性,它并不因国家的承认而存在,也不会因国家的否定而消亡。
民族习惯法作为一种传承、积淀和整合了数千年的制度形态,被特定的社会群体选择、吸纳、运用,并融化在各民族的思想意识和行为中,积淀为一种遗传基因,化解为民族心理,从而具有高度的稳定性、延续性和群体认同性,它贴近本民族群众的日常生活,凝结本民族的心理和情感,为民族成员提供了一种行为模式和价值选择。
现实社会中都实际存在着两种运作机制。
一种是现代型的法理机制,一种是传统型的习惯机制。
前者由国家或者法律确认和维持,是一种带有“公”性质的主导机制,具有规范条理清楚、适用范围广、外在强制力强的特点;后者是由乡土村落或民间维持的,是一种带有“私”性质的补救型、自治型的机制,而习惯机制更多的是靠相关主体对该规范的普遍认可,靠长期形成的习惯来维持。
但是,不容忽视的是习惯法在发展到一定程度趋于成熟后,有一部分被国家的制定法所承认和吸纳成为国家制定法的一部分而获得了普遍遵守的效力。
因此,笔者认为习惯法存在的形式不仅仅是游离于国家法之外的形态,它也有存在与国家法律内的情况。
因此,可以说习惯法的存在形式既有以国家法的形式存在也有以非国家法的形式存在。
我国未将习惯法作为法的渊源,但是在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中,一些具有普遍效力的规定实际上是对民族习惯法共性的总结和升华,从一定程度上与民族习惯法有着紧密的联系,是民族习惯法的一种表现形式。
为了给予少数民族地区群众更多的照顾,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法律明确规定的部分进行变通规定和补充规定,这也体现了对于少数民族人民习惯的尊重和对于少数民族习惯法的考虑。
三、习惯法与国家法的互动关系我们可以将习惯法称之为准法律规范,是因为习惯法与国家法有着天然的联系。
首先,习惯法是人类社会最初的法,恩格斯说:“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产品生产、分配和交换用一个共同规则约束起来,借以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共同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不久便成了法律,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
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法律进一步发展为或多或少广泛的立法。
”世界各地最初产生的法律大都是习惯法,最早的制定法也是以往习惯法的记载。
其次,习惯法是国家法的重要补充。
习惯法在一地域范围和某些人群中起着法的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作用。
在一个正常有序的社会中,国家通过法律确定的权利和义务来调整控制和引导人们的行为,法律越系统、完备和充分,对社会的调节,控制就越有力、有效。
但是,由于地区之间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平衡,任何法律都不可能囊括一切社会关系,所有法律在执行中也不可能做到“一刀切”,依靠法律的调控功能始终有限。
法律只能为社会生活提供一个模式或框架,对某些社会关系不可能面面俱到和一一触及。
在法律无法涉及的领域、无法调节的关系,需要习惯法规范进行调控。
再次,法治社会是一个有良好法律体系并被严格执行和遵守的状态,是一个系统工程,在这个系统工程中,国家制定法处于高位,习惯法处于低位,习惯法代表和满足社会一定区域、特定人员的层次要求,是国家制定法的延伸部分和支持系统,它们按照各自的运行轨道维系社会的正常秩序,即使将来有一天国家法消亡了,习惯法也将伴随着人类社会不断沿续。
从习惯法与国家法的相互关系中,可以看出,习惯法对国家法的作用十分明显,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立法方面,习惯法既是国家立法的重要来源,又可以弥补国家立法的不足,习惯法在调节人际关系,干预社会生活的过程中,往往为国家法律所吸收,成为被国家认可的法律规范,上升为国家法。
国家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是通过权利义务明确、具体的规定来进行的,即使再健全的法制,也不可取像习惯法那样渗透到人们的衣食住行,表现在日常生活的每个方面,所以,习惯法丰富和弥补了国家制定法的不足。
习惯法还是民族法的重要内容,许多民族立法中的变通规定,直接来源于习惯怯。
第二,在执法方面,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等主要适用执行国家法,而在一些国家法律关系没有涉及的领域,如商会、行会、教会、边远地区涉及人们日常生活的某些方面适用习惯法。
同时,国家法的内容也往往是通过融汇在习惯法通俗易懂的做法中得以贯彻执行的。
如朱苏力指出:“真正能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的法律,恰恰是那些与通行的习惯贯例相一致或相近的规定,一个只能靠国家强制力才能贯彻下去的法律,即使理论上再公正,也肯定失败。
”第三,在守法方面,习惯法以其通俗易懂的方式和潜移默化的传统力量代代相传,能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特别是那些与国家法一致或相近的习惯法,对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自觉遵守和维护国家法更具有极其重要和积极的影响。
习惯法将在较长的时期内存在,随着人民文化水平的提高和法律意识的增强,习惯法的调节作用会逐渐减弱。
但是,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除了与法律相违背的习惯法规定应予以废止外,习惯法还将在人们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起着重要的调整作用。
参考文献:[1]孙国华。
法学基础理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41.[2]中国大百科全书编辑部。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47.[3]梁治平。
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1.[4]高其才。
论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J].中国法学,1996,(1)。
[5]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7.[6]龙春松。
调适民族习惯法,为民族地区建设服务[J].广西民族研究,2002,(3)。
[7]田成有。
论国家制定法与民族习惯法的互补与对接[J].现代法学,1996,(2)。
[8]龙大轩。
法治在民间的困惑[J].现代法学,20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