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托开发合同中技术成果权利归属的争议处理与防范
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应对指南
标题: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应对指南
从以往办理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实务中间,许多单位并不注意协议解除权和违约条件,同样有有一些合同法律方面的书籍更是把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混作一谈,将其与不可抗力条款、违约认定条款、追究责任条款和中止履行条款、清理条款混淆在一起写,法律执行里,因为合同解除权所引起的纠纷数见不鲜。
为了正确的利用合同权益,行使合同违约条款,徐宝同律师团队根据十多年来处理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的操作体验,就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中常见的争执提出了实务建议,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各位能有一些帮助。
正确区分重大违约与轻微违约
违约区分为重大、实质性的违约和细微、非实质性的违约,对于不同性质的违约,法律规定了不同救济与解决方法。
区分违约是否重大的意义在于,如果合同一方仅仅轻微违约,但合同另一方却采取了重大违约时才能采取的措施,反而会导致原本的守约方违约。
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有重大违约的时候允许解除合同,但我们必须注意:当事人的认定并不是最终的,当事人以为存在重大违约,法院可能并不这么认为,而法院的判决才是最终的。
所以,当事人在办理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时要十分留心,一旦错误地解除了合同,就意味着自己违约,要承担由此造成的违约。
徐宝同律师,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律师协会(IBA)理事,亚洲替代性纠纷解决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仲裁员,泰国国际仲裁中心(THAC)仲裁员。
徐宝同律师团队专注涉外、商事、股权、合同诉讼及仲裁争端解决,十余年法院审判实务和规则研究经验,特别是在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方面。
本文不能视为对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议或意见,仅为笔者团队在处理类似案件的当下法院的裁判规则。
如你遇到法律疑惑,可以联系我们,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以及方案。
关于委托开发合同中技术成果权利归属的争议处理与防范
关于委托开发合同中技术成果权利归属的争议处理与防范以科技创新带动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已经成为21世纪经济发展的主流模式,无论是企业还是科研机构,要在激烈的全球化市场竞争中占据或保持竞争优势,对于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案的突破始终保持行业内领军地位的重要的制胜法宝之一,即通常所说的核心竞争力。
作为技术成果产生的最初环节,首先体现在技术开发上。
对于技术开发环节,以单一的主体进行的自主性开发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由于整合社会资源的效率低下,很难与拥有雄厚的资本力量支持下的研发团队相竞争,由于技术本身所具有的经济价值在于它的新颖性,一旦某种新技术被公开,则正在进行的研究工作就变得没有意义,当然以往的研究成果对于后续研发和技术升级可能会存在一定的价值,但毕竟属于以后的问题了。
而对于企业参与技术成果的研发,在法律上形态上集中表现在技术开发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所谓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这里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是指当事人在订立技术合同时尚未掌握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方案,但在技术上没有创新的现有产品的改型、工艺变更、材料配方调整以及技术成果的验证、测试和使用除外。
由此可见,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是以“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新材料及其系统”为标志的技术成果。
也就是说技术开发合同的合同目的集中于合同项下所约定的拟开发和最终取得的该项技术成果。
那么随之而来的就是技术成果产生后的权利归属就成为至关重要的法律问题。
一、委托开发合同中技术成果归属的理论学说根据技术开发合同的当事人所在技术开发中合同地位的不同,技术开发合同又分为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两种不同合同关系项下所产生的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的确认,存在明显的不同确认原则。
由于合作开发合同更多地体现为共同参与、共担风险、共享利益,因此合同项下的技术成果以双方共同共有为原则,通常没有什么争议。
如何解决委托协议书中的争议与纠纷
如何解决委托协议书中的争议与纠纷委托协议书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件,用于规定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签署委托协议书时,难免会产生一些争议和纠纷。
本文将介绍一些解决委托协议书中争议与纠纷的方法和建议。
一、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在起草委托协议书时,双方可以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例如选择仲裁、调解或诉讼等方式。
这样做可以避免因争议产生时双方对解决方式的分歧而导致的纠纷进一步扩大。
同时,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也可以提高双方对协议权威性和执行力的认可,减少争议发生的可能性。
二、寻求第三方调解当委托协议书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可以寻求第三方的调解。
第三方调解者应具备专业知识和公正性,以便能够客观地解决双方的分歧。
调解可以通过双方自愿参与的方式进行,双方可以通过讨论和协商来达成争议的解决方案。
如果双方能够和解,不仅可以节省时间和金钱成本,还能够保持良好的商业关系。
三、选择仲裁在一些委托关系复杂或者跨国性质较强的情况下,双方可以选择通过仲裁解决争议。
仲裁是一种通过第三方仲裁员公正裁决的争议解决方式。
具体的仲裁程序和规则应在委托协议书中予以确定。
仲裁的优点在于快速、灵活,并且当事人的隐私得到更好的保护。
但是,仲裁结果往往是终局性的,申请司法救济较为困难,因此在选择仲裁前应慎重考虑。
四、诉讼解决争议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调解和仲裁解决,双方可以选择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争议。
诉讼是指通过司法机构进行的争议解决方式,法院将根据法律和证据裁定争议的胜负。
诉讼虽然消耗时间和金钱,但是当事人可以通过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和法官的判断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五、遵守善意合作原则在避免和解决委托协议书中争议与纠纷的过程中,双方应遵守善意合作原则,以达成互利共赢的目标。
双方应及时、准确地履行合同义务,避免故意违约或拖延履行合同。
另外,双方应加强沟通与协商,尽力达成争议解决方案,切忌诉诸于法律手段。
总之,委托协议书中的争议和纠纷是难以完全避免的,但是双方可以采取合适的解决方式来协商解决。
技术委托开发合同 委托开发合同成果归属
技术委托开发合同背景介绍一、委托内容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技术开发,具体工作内容及要求如下:1.描述委托项目的技术要求和目标;2.详细列出委托的具体工作内容及交付日期;3.清晰定义开发过程中双方的协作方式和沟通渠道;4.其他补充约定(如果有)。
二、开发费用1.甲方应按照约定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进度向乙方支付开发费用;2.开发费用支付方式:(列出支付方式,如定金支付、尾款支付等);3.开发费用总额为:_____________。
三、合作期限1.合作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工作交付完成之日止;2.如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交付延误,双方应协商解决,并酌情调整交付时间。
四、合同成果归属1.乙方开发的所有软件、和其他技术成果均归甲方所有;2.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使用委托开发项目的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复制、分发、销售等;3.甲方在支付全部开发费用后,对项目成果拥有完全的知识产权;4.如发生知识产权纠纷,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五、保密条款1.双方应对涉及到的商业、技术、运营等信息予以保密;2.保密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3.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信息。
六、违约责任1.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委托项目无法正常进行或延误,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委托项目无法正常进行或延误,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如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
七、其他约定1.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经双方书面同意,附件形式加以确认;2.如因合同纠纷需要起诉解决的,双方同意提交至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八、生效及解除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2.除非经双方协商一致,否则不得解除本合同。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司法考试民法:委托开发、合作开发的技术成果的权益归属
司法考试民法:委托开发、合作开发的技术成果的权益归属1.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属《合同法》第339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当事人对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属没有约定的:①专利申请权属于“研究开发人”;②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优先受让权;③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2.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属《合同法》第340条规定,合作开发的发明创造,当事人对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属没有约定的:①专利申请权由合作开发人共同享有;②合作开发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原因在于有些技术采用技术秘密保护比申请专利更为合适);③一方转让其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优先受让权;④取得专利权后,放弃自己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3.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权益归属根据《合同法》第341条与《技术合同解释》第20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的技术秘密成果的权益归属没有约定的:①当事人均享有使用权、转让权。
即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由此所获利益的权利。
②当事人一方将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让与”他人,或者以“独占、排他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应当认定该让与或者许可行为无效。
即在追认之前,转让合同与许可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法律敎育网(2006-3-16)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开发一种浓缩茶汁的技术秘密成果,未约定成果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分配办法。
甲公司按约定支付了研究开发费用。
乙公司按约定时间开发出该技术秘密成果后,在没有向甲公司交付之前,将其转让给丙公司。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该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只能属于甲公司B.该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只能属于乙公司C.甲公司和乙公司均有该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和转让权D.乙公司与丙公司的转让合同无效【答案】C(2008-3-62)甲研究所与刘某签订了一份技术开发合同,约定由刘某为甲研究所开发一套软件。
技术合同的成果的权利归属和风险负担
(一)成果归属
1.委托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可优先受让该专利申请权。
2.合作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各方共有。
当事人一方转让其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可优先受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
合作开发的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由另一方单独或其他各方共同申请。
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权的一方可免费实施该项专利。
但合作开发的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3.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和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
但是,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在技术转让合同中,当事人可以按照合理的原则,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的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
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中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依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而由后续改进方享有。
(二)开发风险的负担
在履行技术开发合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而导致研究开发全部或部分失败的,其风险负担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的,可补充约定或按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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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委托书中的争议和纠纷
如何处理委托书中的争议和纠纷委托书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明确委托人授权代表其行事的权利和责任。
然而,即使在最严谨的法律文件中,也存在着争议和纠纷的可能性。
在处理委托书中的争议和纠纷时,以下几个步骤可以帮助解决问题,并寻求合适的解决方案。
一、确保合同的明确性和合法性委托书的明确性和合法性是解决争议和纠纷的首要前提。
首先,委托人和代理人应确保合同中的条款明确无误,避免模糊和二义性的表述。
其次,委托人和代理人必须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即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并没有违背公共利益和道德标准。
二、采取协商解决争议的第一步在发现争议或纠纷时,双方应首先尝试通过协商和交流来解决问题。
协商解决争议不仅可以节省时间和金钱,还可以维护双方的关系。
这包括双方以友好和平等的态度座谈,澄清双方的意图,寻找共识并达成互利互惠的解决方案。
三、寻求第三方调解如果协商无法解决争议,双方可以考虑寻求第三方的调解。
第三方可以是一个独立中立的人员、机构或组织,可以帮助双方寻找解决方案,并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方调解的目的是促使双方达成一个公正和和解的解决方案,避免进一步的法律冲突和纠纷。
四、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选择如果协商和调解都失败了,双方可以选择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仲裁是一种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机制,由一名或多名独立、公正的仲裁员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论据做出裁决。
仲裁的好处是速度快、成本低,并且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五、诉讼作为最后的手段如果其他解决方式都无法解决争议,双方可以选择诉讼作为最后的手段。
诉讼需要通过法院的审判来解决争议,双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来支持自己的诉求。
尽管诉讼是最具严肃性和成本高昂的解决方式,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是不可避免的。
总结无论是委托书还是其他合同,争议和纠纷都是不可避免的。
在处理委托书中的争议和纠纷时,双方应首先确保合同的明确性和合法性。
如果争议发生,协商解决应该是首选,而后寻求第三方的调解,仲裁和诉讼则是后续的选择。
委托技术开发合同中技术成果权属问题的探讨
作者: 盛春光
作者机构: 山东工业大学
出版物刊名: 研究与发展管理
页码: 46-49页
主题词: 委托方 技术开发合同 权属问题 技术合同法 精神权利 转让权 优先使用权 专利申请权 当事人权益 专利权
摘要: <正> 在技术合同实践中,委托技术开发合同中技术成果权属问题始终是委托方与研究开发方之间争议的焦点,也是企业界、科技界、法律界争论较多的问题。
技术成果权利分享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将对我国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技术成果的权属,即技术成果权利的归属,包括技术成果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许可他人实施权、申请奖励权和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转让权。
委托开发技术成果的归属不。
软件开发范本开发者和委托方的权益如何保护
软件开发范本开发者和委托方的权益如何保护在软件开发项目中,保护开发者和委托方的权益是至关重要的。
合理的范本开发协议可以确保双方的利益不受损害,避免争议和纠纷的发生。
本文将探讨软件开发范本开发者和委托方的权益保护问题。
一、明确需求和责任在软件开发开始之前,双方应明确软件的需求和功能,以及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开发者应确保对需求的理解准确,并严格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开发工作。
委托方则应提供充分的需求信息,并及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资源。
二、保护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软件开发中的核心问题之一。
开发者应遵守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确保软件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委托方在支付相应费用后,应得到完整的软件版权及其他相应的知识产权等。
协议中应明确双方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以避免侵权和纠纷。
三、保密协议软件开发过程中的技术细节和商业机密需要得到保护。
双方应签署保密协议,明确保密的内容、期限和责任。
开发者应确保对委托方的商业机密信息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委托方也应保护开发者的商业机密,不得进行其他竞争行为。
四、风险分担在软件开发中,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协议应明确风险的分担方式,以降低双方的损失。
开发者应承担因开发质量问题导致的软件错误和缺陷的修复责任。
委托方则应遵守付款和合作方式等约定,确保及时支付相应费用。
五、解决争议的方式虽然我们希望软件开发过程中不会发生争议,但是事实上难免会有一些分歧和纠纷。
协议应明确双方解决争议的方式,可以通过友好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进行。
双方应尽量避免以法律手段解决争议,以减少时间和成本的损耗。
结语在软件开发范本开发者和委托方的权益保护方面,透明和合理的协议是非常重要的。
协议中应明确需求和责任、保护知识产权、签署保密协议、分担风险以及解决争议的方式等。
双方应遵守协议的约定,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以实现共同的利益。
关于技术开发合同技术成果的归属问题
关于技术开发合同技术成果的归属问题1、技术开发合同的概念及特征第一,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是完成科研开发工作并产生具有创造性的技术成果。
第二,技术开发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
第三,技术开发合同的当事人须共担风险。
2、技术开发合同中技术成果的归属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
如果合同中对此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以下原则处理:第一,委托开发合同中,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方。
研究开发方取得专利权的,委托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研究开发方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二,在合作开发合同中,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
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第三,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责任由当事人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委托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方。
技术成果的所有权与使用权
技术成果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合同书甲方:(以下简称“甲方”)地址:联系人:电话:乙方:(以下简称“乙方”)地址:联系人:电话:鉴于,甲方拥有某项技术成果,包括但不限于研发成果、专利技术等(以下统称为“技术成果”);乙方有意购买或使用该技术成果。
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作协议:第一条技术成果的所有权1.1 甲方声明并保证,技术成果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甲方享有对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
1.2 甲方根据本合作协议的约定,将技术成果的使用权授予乙方。
第二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2.1 乙方在获得甲方授权后,可以合法、独家、不可转让地使用技术成果,以推动乙方的业务发展。
2.2 乙方有权根据自身业务需求对技术成果进行合理的修改、改进和优化,并且根据这些修改和改进产生的技术成果享有知识产权。
第三条保密义务3.1 甲方和乙方对获取到的技术成果及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复制或用于其他非合作目的。
3.2 甲方和乙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对方的商业秘密和技术成果,包括但不限于签订保密协议、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等。
第四条费用与报酬4.1 乙方购买或使用技术成果,应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价格支付相应费用。
4.2 如乙方基于技术成果进行改进和创新,双方可以协商确定相应的知识产权转让或使用费用。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如一方违反本合作协议的任何约定,使得对方遭受损失的,应向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2 如甲方违反本合作协议的相关约定,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技术成果,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六条有效期与终止6.1 本合作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具体有效期);6.2 在有效期内,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续签;6.3 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合作协议的,应书面通知对方,并在终止前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第七条争议解决7.1 双方因本合作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7.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技术委托合同纠纷
技术委托合同纠纷技术委托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商业合同,用于委托方向承包方提供技术支持或服务。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技术委托合同纠纷也时有发生。
本文将探讨技术委托合同纠纷的原因、解决方法以及预防措施。
一、纠纷原因1. 不明确的合同条款:技术委托合同中的条款应该清晰明确,确保双方对于委托内容、责任和权利的理解一致。
如果合同条款太过笼统或模糊不清,就容易引发纠纷。
2. 技术标准不符合要求:委托方对于技术要求有明确的期望,如果承包方的提供的技术标准不符合委托方的要求,就会导致纠纷产生。
3. 未按时履约:技术委托合同要求承包方按时提供技术支持或服务,如果承包方未能按时履约,委托方可能会索赔或寻求其他形式的补偿。
二、解决方法1. 协商解决:在发生技术委托合同纠纷时,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双方可以坐下来,面对面地讨论问题,并寻找共同的解决方案。
协商解决可以减少成本和时间,也有助于维护双方的合作关系。
2. 仲裁或诉讼:如果协商无法解决纠纷,双方可以选择通过仲裁或诉讼来解决。
仲裁或诉讼程序将由专业法律机构或仲裁机构进行,通过双方提供证据和辩论来做出公正的裁决。
三、预防措施1. 制定明确的合同条款:技术委托合同应该包含明确的条款,对于委托的内容、期限、责任、权利等进行详细规定。
双方应该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并提前商讨并确定各项要求。
2. 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委托方在选择承包方之前应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了解承包方的技术能力、信誉以及过往的业绩。
选择可信赖和有能力的承包方能够有效降低纠纷的风险。
3. 定期进行合同审核:技术委托合同是一份动态的文件,在委托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各种变化。
双方应定期进行合同的审核,确保合同条款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结论技术委托合同纠纷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问题,但通过明确的合同条款、及时解决纠纷以及预防措施的采取,可以有效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
双方应本着诚信合作的原则,加强沟通与合作,以实现共赢的目标。
委托开发合同对于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条款
委托开发合同对于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条款1. 引言1.1 背景介绍委托开发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商业合同,通常用于委托外部技术公司或个人开发软件、网站或其他技术产品。
在这个合同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就是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
这个问题涉及到双方在合同终止或其他情况下对于开发出来的技术成果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在现代商业活动中,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已经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议题。
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商业竞争的加剧,确保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越来越重要。
在委托开发合同中明确规定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分析委托开发合同中关于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条款的定义、原则、具体规定,探讨如何保护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以及相关的法律风险和法律责任。
本文将强调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在委托开发合同中的重要性,并提出建议和总结。
通过深入研究这一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委托方和受托方在签订委托开发合同时更好地把握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问题。
2. 正文2.1 委托开发合同的定义委托开发合同是指由委托方与开发方签订的一种合同,委托方将自己的技术需求委托给开发方进行开发,并约定双方在开发过程中的具体责任、义务和权利。
委托开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双方在技术开发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委托开发合同通常包括委托方和开发方的基本信息、委托项目的内容和要求、开发方的开发方案和技术方案、开发周期和工作进度、技术成果的交付标准和验收标准、技术支持和维护等条款。
委托方在合同中需要明确表达自己的需求和期望,确保开发方清楚了解委托方的技术需求,并按照要求进行开发。
委托开发合同在规定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方面也至关重要,双方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技术成果的所有权归属、使用权、转让权等具体条款,以避免后期发生纠纷。
合同还需要规定双方在技术成果使用中的保密义务和冲突解决机制,确保合同的执行顺利进行。
委托开发合同的定义对于双方的技术成果归属和合作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是委托开发项目顺利进行的基础。
如何解决委托书中的纠纷和争议
如何解决委托书中的纠纷和争议在委托书中出现纠纷和争议是一种常见情况,但解决这些问题是确保双方利益的关键。
本文将介绍一些解决委托书纠纷和争议的方法,并探讨如何在合同中确保明确的条款以减少潜在的纠纷。
一、明确双方权益与责任在撰写委托书时,双方应明确规定各自的权益和责任。
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在合同中明确列出双方的权益和责任范围,确保双方在签署合同之前充分了解其权益和义务。
这可以通过明确规定双方的角色、职责、付款方式、工作时间和工作范围等条款来实现。
二、确保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委托书在法律上应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遵守其约定条款。
为确保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建议委托人和受托人在签署委托书之前咨询法律专家。
合同可以通过明确约定当事人义务和违约责任、选择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方式来确保其合法性和法律效力。
三、妥善处理争议与纠纷尽管双方会尽力避免纠纷和争议的发生,但有时候还是会出现问题。
当出现纠纷和争议时,应优先通过谈判、调解和协商解决。
首先,双方应积极沟通,试图找出问题的根源,并寻求解决方案。
如果双方无法自行解决,可以寻求第三方调解或仲裁机构的协助。
四、仲裁和诉讼的选择如果经过协商和调解仍无法解决争议,委托书中应明确约定诉讼和仲裁的选择。
双方可以约定选择仲裁机构进行争议解决,也可以选择将纠纷提交法庭进行诉讼。
无论选择哪种方式,双方都应确保合同中的约定明确,以避免出现解释上的歧义和争议。
五、保留修改和解释权利委托书可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解释。
双方在合同中可以明确约定修改和解释的方式和条件。
这可以防止一方擅自修改合同内容,同时也可以提供一种明确的方式来解决解释纠纷。
总结:解决委托书纠纷和争议需要明确双方权益与责任、确保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妥善处理纠纷与争议、选择适当的仲裁和诉讼方式,并保留修改和解释的权利。
通过这些措施,双方可以更好地解决委托书中的纠纷和争议,确保双方的利益得到保护。
委托开发合同完成的技术成果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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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开发合同完成的技术成果的归属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届于研究开发人。
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
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本条是对履行委托开发合同完成的技术成果的归届和分享的规定。
委托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
利归届。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那么,委托开发完成
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届于研究开发人,但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
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可以优先
受让该专利申请权。
技术合作开发协议如何保护技术合作双方的权益和技术成果
技术合作开发协议如何保护技术合作双方的
权益和技术成果
技术合作是企业之间进行共同开发、创新的重要方式,而技术合作
开发协议则是规范双方合作关系、保护双方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
在
签订技术合作开发协议时,双方需注意如何保护各自的技术成果和权益,避免出现纠纷和风险。
本文将就如何保护技术合作双方的权益和
技术成果进行探讨。
首先,技术合作开发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益分配和责任。
在协议中,应详细规定双方各自的技术贡献、开发计划、风险承担等内容,并明
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双方可约定技术成果的所有权归属、利益分配
比例、保密义务等条款,以确保各自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其次,技术合作开发协议应规定技术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条款。
双
方应就技术保密内容、保密期限、保密责任等进行详细约定,避免技
术泄露和侵权行为。
同时,双方还应就知识产权的归属、转让、许可
等事项进行规定,确保技术成果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另外,技术合作开发协议还应包含风险应对和纠纷解决机制。
双方
可约定在合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应对措施,以及在发生纠纷时
的解决方式,如协商解决、仲裁等。
这样可有效降低合作风险、防范
纠纷发生,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技术合作开发协议是保护双方权益和技术成果的重要法
律文件。
在签订协议时,双方应认真审慎,充分考虑各方利益,明确
约定各项条款,确保合作顺利进行,技术成果得到充分保护。
相信在良好的合作氛围下,双方一定能够取得共同的发展和成就。
合作或委托开发技术秘密成果怎样确定归属
合作或委托开发技术秘密成果怎样确定归属在现实⽣活中很多企业或者机构会利⽤各⾃优势的资源对某⼀种技术进⾏开发,⽽取得技术开发的成果时,技术开发的成果归谁所有就成了问题,那么合作或委托开发技术秘密成果的归属?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合作或委托开发技术秘密成果怎样确定归属对于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归属,应由当事⼈约定。
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权利⼈有权单独使⽤,但是⽆权单独转让或许可,除⾮该许可仅仅是普通许可。
独占许可和排他许可对知识产权权利本体的影响很⼤,当若⼲权利⼈分别对外进⾏“独占许可”时,在同⼀市场就不可能有真正的独占许可,⽽是数个名义上独占实质上冲突的使⽤权。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当事⼈对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属没有约定的:1、申请专利的权利由合作开发的当事⼈共同享有。
2、当事⼈⼀⽅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享有优先受偿权。
3、合作开发当事⼈⼀⽅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或者其他各⽅不得申请专利。
4、合作开发的当事⼈⼀⽅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单独申请或者其他各⽅共同申请。
申请⼈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委托开发、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权益归属当事⼈对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的技术秘密成果的权益归属没有约定的,当事⼈均有使⽤和转让的权利,使⽤和转让的规则:1、当事要均有权不经过对⽅同意⽽⾃⼰使⽤,或者以普通许可的⽅式许可他⼈使⽤技术秘密,并独占由此所获利益。
2、未经对⽅当事⼈同意或者追认的,当事⼈⼀⽅擅⾃将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让与他⼈,或者以独占或排他使⽤许可的⽅式许可他⼈使⽤技术秘密,属于⽆权处分订⽴的合同。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合作或委托开发技术秘密成果怎样确定归属”问题进⾏的解答,对于合作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成果归属,由双⽅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到法院起诉。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技术开发合同技术成果的归属是什么
技术开发合同技术成果的归属是什么在很多的合同中,⼀些涉及到知识产权的时候这对于著作⼈来说就⽐较重要。
特别是⼀些技术类的开发合同在成果的归属上尤为重要。
本⽂就为为⼤家带来相关的范⽂,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技术开发合同技术成果的归属是什么1、技术开发合同的当事⼈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
如果当事⼈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那么,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共有。
当事⼈⼀⽅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或者其他各⽅不得申请专利。
当事⼈⼀⽅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可以优先受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
当事⼈⼀⽅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可以由另⼀⽅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共同申请。
申请⼈取得专利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2、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
研究开发⼈取得专利权的,委托⼈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
3、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权、转让权以及收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第五百⼀⼗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在没有相同技术⽅案被授予专利权前,当事⼈均有使⽤和转让的权利。
但是,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不得在向委托⼈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
《民法典》第⼋百五⼗九条【委托开发合同的技术成果归属】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
研究开发⼈取得专利权的,委托⼈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
研究开发⼈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百六⼗条【合作开发合同的技术成果归属】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共有;当事⼈⼀⽅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但是,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技术协定常见纠纷及其应对措施.doc
技术合同常见纠纷及其应对措施-就目前技术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来看,大多数是由于合同各方对有关技术条款约定不明确而引发的,如合同各方对研究开发技术成果、技术转让的标的技术、技术服务等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产生争议。
具体而言,在司法实践中,引发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的常见问题及诉讼应对措施如下。
1、研究开发技术成果或技术转让成果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标准。
; 当事人在订立技术开发合同或技术转让合同时,应当尽可能明确技术开发合同或技术转让合同标的的具体内容、提交形式和具体技术要求,即标的技术是什么表现形式、其工业化程度如何以及包括哪些内容等事项,以免在验收技术成果时引起不必要的争议。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标的技术,即研究开发技术成果或技术转让成果的具体内容(如技术指标)、提交形式和检测方式或验收标准等,当合同当事人对技术成果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产生争议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或自行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技术开发成果或技术转让成果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技术鉴定。
; 2、研究开发技术成果或技术转让成果是否具备实用性或存在重大缺陷。
; 如果当事人没有在技术合同中对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或技术转让成果的具体内容、提交形式和检测方式或验收标准等作出明确的约定,当合同当事人对标的技术成果产生争议时,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就研究开发技术成果或技术转让成果是否具备实用性或存在重大缺陷进行技术鉴定。
; 3、技术开发失败是被告违约所致,还是技术开发的风险责任所致。
; 这既是一个法律问题,又是一个技术问题。
技术开发合同的风险责任,是指在履行技术开发合同的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工作失败或者部分失败,对所产生的损失,应由技术开发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承担或者合理分担的一种责任。
在审判中,当一方当事人提出风险责任的抗辩时,就涉及到对风险责任的确认问题。
风险责任的认定,必然涉及到对技术的论证问题,需要由专家进行鉴定。
; 4、技术资料的提交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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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开发合同中技术成果权利归属的争议处理与防范以科技创新带动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已经成为21世纪经济发展的主流模式,无论是企业还是科研机构,要在激烈的全球化市场竞争中占据或保持竞争优势,对于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案的突破始终保持行业内领军地位的重要的制胜法宝之一,即通常所说的核心竞争力。
作为技术成果产生的最初环节,首先体现在技术开发上。
对于技术开发环节,以单一的主体进行的自主性开发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由于整合社会资源的效率低下,很难与拥有雄厚的资本力量支持下的研发团队相竞争,由于技术本身所具有的经济价值在于它的新颖性,一旦某种新技术被公开,则正在进行的研究工作就变得没有意义,当然以往的研究成果对于后续研发和技术升级可能会存在一定的价值,但毕竟属于以后的问题了。
而对于企业参与技术成果的研发,在法律上形态上集中表现在技术开发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所谓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这里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是指当事人在订立技术合同时尚未掌握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方案,但在技术上没有创新的现有产品的改型、工艺变更、材料配方调整以及技术成果的验证、测试和使用除外。
由此可见,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是以“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新材料及其系统”为标志的技术成果。
也就是说技术开发合同的合同目的集中于合同项下所约定的拟开发和最终取得的该项技术成果。
那么随之而来的就是技术成果产生后的权利归属就成为至关重要的法律问题。
一、委托开发合同中技术成果归属的理论学说根据技术开发合同的当事人所在技术开发中合同地位的不同,技术开发合同又分为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两种不同合同关系项下所产生的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的确认,存在明显的不同确认原则。
由于合作开发合同更多地体现为共同参与、共担风险、共享利益,因此合同项下的技术成果以双方共同共有为原则,通常没有什么争议。
争议主要发生在委托开发合同上。
关于技术开发合同的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有三种不同的争议:第一种观点,以“谁投资、谁所有”作为确立原则。
该原则显然有利于委托方。
第二种观点,以“谁研发,谁所有”作为确立原则。
该原则显然有利于研究开发方。
第三种观点,合同当事人自由协商,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确立原则。
二、目前关于委托开发合同的技术成果归属的现行法律规定及处理原则(一)现行有关委托开发合同的技术成果归属规定1、《民法通则》第88条第三款、第四款对于合同中有关专利、科技成果权益归属不明确的,作出规定。
该条第三款规定,“合同对专利申请权没有约定的,完成发明创造的当事人享有申请权”。
该条第四款规定,“合同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都有使用的权利”。
上述规定的原则在《合同法》得到进一步确认。
2、《合同法》第339条第一款规定了发明专利申请权的法定原则,“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合同法》第341条规定了技术秘密成果的权益分配,即“委托开发合同或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3、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上述《合同法》关于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和转让权的行使边界作出进一步明确和限定,该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所称‘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包括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由此所获利益的权利。
当事人一方将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让与他人,或者以独占或者排他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应当认定该让与或者许可行为无效。
”4、为弥补委托人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没有专利申请权的权益失衡,《合同法》第339条赋予了委托人的一定权利,即“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以及“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二)关于上述相关规定所体现的法律处理此类争议的宗旨和原则根据上述规定,可见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委托开发合同的技术成果权属争议采取的原则是:总体上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当事人约定为主,同时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根据技术成果的不同种类作出不同的法定处理原则。
即将技术成果划分为发明创造类和技术秘密成果两种情形区别对待。
对于发明创造类技术成果,专利申请权归属于研究开发人。
根据《专利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因此归属于研究开发人的专利申请权,涵盖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范围。
一旦相关专利申请获得通过,则研究开发人享有专利权;对于技术秘密成果,从《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上分析,则带有“由委托人和研究开发人共同享有”的特征。
三、目前规定难以充分满足合同当事方的权益需求尽管上述规定对当事人在没有约定权属的情况下确立了一定的处理原则,但是上述规定在实务操作中很难充分满足合同各方,特别是委托方的权益需求,其中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技术成果包括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和不申请专利的技术秘密成果。
关于技术秘密成果的权益分配,仅是原则性,在操作中难以保障技术秘密成果各方的权益。
由于技术秘密成果一旦被公开和泄露,将导致不可挽回经济损失。
上述规定既没有明确规定委托方和研究开发方共同共有,也没有限制其中一方授权他人许可实施。
笔者认为,当事人在没有明确约定技术成果归属的情况下,一旦选择对技术成果不申请专利,则将面临巨大的经济风险。
尽管在普通授权许可时可以进行保密约定和违约责任,但其终究属于事后的法律救济措施依据,很难有效地作到对经济损失的事前防控。
2、关于委托人对专利权转让的优先受让问题,《合同法》规定了“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该项规定仅是针对专利申请权,并不包括申请人在获得专利后对专利的转让,也就是说,根据上述规定,委托人仅可针对专利的申请权享有优先受让权,而不具有专利转让的优先受让,在研究开发人获得专利并转让专利时,委托人除拥有免费实施专利外,与其他受让人相比没有受让优势。
3、关于“同等条件下受让专利申请权”的操作,面临诸多的法律技术问题。
该类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何理解同等条件的标准、以及如何体现同等条件的程序的公正性等,关于该项实务操作的难点在类似相关法律实务操作中普遍存在,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房屋租赁人的优先受让等等。
此类问题在其他领域争议已较为突出,而在技术合同中,由于技术本身所具有复杂性和无形资产的特性,则恐更难以保证其优先受让人能够享受到真正的优先权。
此外,其他受让人由于没有对该项开发投资资金、物力等,通常其更愿意开出优于委托人的条件,其相比于委托人更具有获得专利申请权和受让专利权的优势。
四、有关在签订委托开发合同中防范技术成果权属及相关权益纷争的建议鉴于本文的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对于防范技术成果权属纷争和权益保护的最为现实有效的途径就在于委托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在签定合同中通过详实的条款约定对相关风险进行防范和控制。
当事人在委托开发合同中应重视对“技术成果权属归属”的明确约定,具体建议如下:(一)委托人应当特别关注“专利申请权”的约定。
如果委托人忽略该项约定,则基本上失去了未来通过补充协议加以补救的可能。
(尽管理论上讲,任何疏忽均可以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加以调整,但在合同签定后,由于存在法定的裁决规则,如没有在文字上加以明确,对于实力相当的谈判主体而言,再次确认获得专利申请权难度很大。
由于法定的原则已经非常明确,作为投资方的委托人应当力争在谈判中获得专利申请权,当然这一切并非单方意愿可以实现,取决于实力的博弈。
由于从经济的发展趋势上,产、学、研机构的融合和资本的相互渗透,对于拥有关联性的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之间而言,在战略筹划上,可以考虑将专利申请权控制在母公司。
(二)科技部关于《技术开发合同》的范本中第15条第1款涉及申请专利的方式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给出了“专利权取得后的使用和有关利益分配方式”约定的提示,建议委托方在没有获得专利申请权的情况下,可考虑约定在受托方转让专利权时,其享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并应对相关优先受让的条件标准,与其他潜在受让人相比拥有哪些优先性条件和地位等加以明确约定。
倘使委托方在合约谈判中,既没有获得专利申请权,也没有获得相关专利权转让时的优先权的情况下,建议委托方仍应坚持在合约中对专利申请权的同等条件的优先受让的法定权利,予以细化约定,如明确约定研究开发方转让专利申请权应当履行的程序,包括通知的时间、纳入同等条件的考虑因素的标准等等,以此尽量使委托方权益在现行法律保护框架中得到切实保障。
(三)关于按技术秘密方式处理的技术成果,建议应当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其中对于技术秘密的使用权,应当进一步明确自己使用和许可他人使用的权限和条件。
同时建议尽量不采用知识产权共有方式。
如不得不选择共有,则应对双方转让的和许可他人的条件和要求进行明确约定,以免因约定不明确,导致在争议处理上适用相关司法解释中“允许他人普通使用许可的”的处理方式中。
值得注意的是,在充分保护合同当事人自身权益的同时,亦不能忽视我国《合同法》第323条和329条规定,即“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以及“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的规定,以免陷入无效约定的泥沼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