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知识(理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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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件 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课件 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说说你所知道的各种类型的法。
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律与法制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 的特征及作用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 的制定和实施 三、建设社会主义法治 国家
明确社会主义法律的特征及作用;
掌握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特别
是社会主义法律的渊源;
认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意义, 提高社会主义法律意识。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特征及作用
(二)社会主义法律的社会作用
1. 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
2. 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3. 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4. 促进和保障对外经济、政治、文化 关系的发展。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
1. 法律制定的概念和特点 法律制定,又称立法,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 理解(见图1-5)。
图1-5 法律制定的概念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
法律制定的特点:
(1)法律制定是国家的专有活动,是国家机 关依照法定职权进行活动的法律形式之一; (2)法律制定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的活动;
(3)法律制定是制定、修改、补充、废止规
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2000年 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
一、法律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一)法律的概念
在我国当代法学理论上,律有广狭两 层含义(见图1-1)。
图1-1 法律的两层含义
一、法律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二)法律的基本特征
法律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具有以下一些基本特征: 1. 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 2.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3. 法律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 范; 4. 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 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完整版)法律基础知识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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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法理学一、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1.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好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二、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一)法的渊源1.宪法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

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法理)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法理)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法理)1, 属于政策性原则的是:《婚姻法》规定,我国激励晚婚晚育和实行安排生育。

2, 张某是神经病患者,在村上不务正业,常常打骂周边群众,使四周不得安静,。

某日,张某的母亲及两个哥哥张二, 张三用扁担, 木棒将张某打死。

此后,三人被关押。

检察院认为,三个被告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应当以有意杀人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村民认为,张某的母亲和两个哥哥杀死他是为民除害,也是替大家雪恨。

法院最终对此三个被告予以减轻惩罚,法院在审理此案的时候适用的解决法的价值冲突的是个案平衡原则。

3, 公法及私法的划分主要出现在:民法法系。

4, 法律规范生效的时间,如无明文规定,依惯例应是:法律公布之日。

5,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明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

这表明法具有:国家性。

6, 关于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的表述,正确的是:自治条例所作的变通规定,其在自治区内优先于法律法规适用。

7, 有关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 法律制裁和法律条文等问题的表述,正确的是:法律后果不肯定是法律制裁。

8, 关于法的效力的表述正确的是:在法的溯及力上,各国普遍实行“从旧兼从轻原则”。

9, 关于法的效力的依据说法错误的是:自然法理论认为法的效力来自于法律自身。

会;②法律体现了公允, 正义,因而人们遵遵守法律律,体现了法的效力来源于道德;③法的效力的依据包括法律本身, 道德, 利益等诸多方面。

10,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二者之间具有紧密度联系。

有关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相互关系的说法错误的是:享有权利是为了更好地履行义务。

, 次之分;②权利和义务的存在, 发展都必需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③义务的设定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11, 肖像属于法律关系客体中的:精神财宝。

12, 法的科学性是指:法反映客观规律的程度。

13, 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 公共利益, 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 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实行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值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法理学部分+重点归纳

法理学部分+重点归纳

法学:是一门以法(或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人文社会科学法学体系:一个由互不相同但又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法学的分类:1.制定到实施:立法学法律解释学法律社会学2.认识论:理论法学应用法学3.和其他学科的关系:法学本科法学边缘学科法学产生的条件:法学是在法发展到一定阶段时才产生的至少应当具备两个条件:1.关于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2.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学者阶层的出现古罗马共和国时期法学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古罗马法的巅峰——《查世丁尼国法大全》(《学说汇纂》)罗马法复兴运动时期出现了一个专门研究罗马法的学派——注释法学派西方三大法学流派: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马克思主义法学:辩证唯物主义+唯物史观认为物质生活条件起决定作用承认法学的阶级性和历史性法理学:从总体上研究法和法律现象的一般规律内容包括法的产生、本质、特征、作用、形式、发展、实施等基本知识、概念和原理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法和全部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古今中外的一切法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特殊地位:一般理论基础理论方法论法理学的研究方法: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方法社会调查的方法历史调查的方法分析和比较的方法词义分析的方法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分析方法狭义的法律:仅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广义的法律: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非马克斯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1.神意论:神的意志西罗马帝国后期的圣•奥古斯丁11世纪经院主义哲学家托马斯-阿圭那2.理性论:理性、人性等古希腊的斯多葛学派的哲学家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一些学者(荷兰的格劳秀斯、斯宾诺莎英国的霍布斯、洛克德国的普芬道夫法国的孟德斯鸠、卢梭)3.民族精神论:民族精神、民族特性和民族共同意识的体现德国历史法学派创立人卡尔•冯・萨维尼4.命令说:国家对人民的命令英国哲学家、分析法学的先驱人物霍布斯英国分析法学的另一位鼻祖边沁19世纪英国法哲学家、分析法学派的创始人约翰・奥斯丁5.社会控制论:社会控制形式美国法学家罗斯科・庞德6.公意论:法国卢梭7.自由意志论:德国黑格尔8.正义论:美国罗尔斯9.社会连带关系论:法国狄骥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职的学说:1.法的第一层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即阶级意志性2.法的第二层本质:法所体现的意志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即物质制约性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指人类社会所包括的地理环境、人口、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诸方面其中主要指统治阶级赖以建立起政治统治的经济基础3.此外法的内容还受到经济以外的各种因素的不同程度的影响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统一性权威性)3.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确定性和可预测性)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法的起源:1.经济原因:众多因素中经济因素起决定作用原始社会后期生产力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产生了私有财产出现了社会分工使经常性的交换成为可能因此产生了对规则的需要2.政治原因:阶级划分和阶级斗争的结果社会出现了私有制和阶级的分化统治阶级开始用法来维护统治3.其他原因:人文、地理等因素法起源的一般规律:1.由个别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由个别到一般、由自发到自觉2.由习惯发展为习惯法再发展为制定法:不成文到成文过程中文化因素起相当大的作用3.由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混为一体发展到相对独立:法律规则的专门化、独立化是社会规范分化的结果法的形成过程实际上市法日益脱离宗教、道德规范而成为独立的专门的社会规范的过程法的演进:奴隶制法(《汉穆拉比法典》《十二铜表法》罗马法)——封建制法(《唐律》)——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封建社会中后期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的出现:1.海商法的兴起2.罗马法的复兴4.资本原始积累的法律出现完全意义上的资本主义法是在建立了资本主义政权以后才产生的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是资产阶级法产生的前提资本主义法的特征:1.维护以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资产阶级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核心)2.维护资产阶级转正和代议制政府3.维护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和人权法系:具有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的法律的总称中华法系和印度法系已解体尚存的有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等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判例法系、不成文法系、海洋法系等分为英国法系和美国法系两个分支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日耳曼法系、法典法系、成文法法系等分为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两个分支两大法系的联系和区别:联系:1.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2.阶级本质3.总的指导思想4.基本原则区别:1.法律的渊源不同:主要是制定法——主要是判例法法2.法律的分类不同:公法和私法——普通法和衡平法3.法典编纂的不同:系统法典——单行法律、法规4.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以法官为重心、奉行职权主义、纠问程序——奉行当事人主义、法官一般充当消极中立的裁定者角色5.哲学倾向不同:理性主义——经验主义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1.革命根据地的法是基础2.废除旧法是前提3.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成果是重要条件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1.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2.所体现的共同意志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逐步形成的3.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国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法的作用:又称法的功能分类:整体——局部预期——实际直接——间接积极——消极规范——社会法的作用的实质:1.法的作用是国家权力运行和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2.法的作用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具体表现英国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家拉兹首先提出:一切社会法的作用都可以有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之分从法是一种社会规范的角度来看法具有规范作用具体包括: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从法的本质和目的的角度来看法具有社会作用具体包括:维护阶级统治执行公共事务两种作用的关系:手段与目的两种作用的区别:1.考察几点不同2.作用对象不同3.存在方式不同4.所处的层面不同5.发挥作用的前提不同法的规范作用:指引作用:对象是本人行为是规范指引而非个别指引分为确定性指引和不确定性指引评价作用:对象是他人行为标准和核心是合法或不合法、违法或不违法分为专门评价(效力性评价)和社会评价(舆论性评价)预测作用:对象是人们的相互行为原因是法具有规范性和确定性法是人们行为的预测工具和生活指针教育作用: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正面教育起表率、示范作用反面教育起警示、警戒作用强制作用: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是其他作用的保证是法存在的最后屏障法的社会作用: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核心):1.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 2.调整统治阶级与同盟者之间的关系 3.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法律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1.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2.维护生产和交换的秩序3.促进教育、科学、文化的发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当代中国法律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法律是整个社会关系调节器的重心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居于支配地位起着关键作用当代中国法律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法治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石和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应该是一个法治社会1.立法方面:有法可依是前提2.司法方面:公正高效的司法社会公正3.守法方面:遵纪守法依法办事守法意识和依法行政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4.法律监督方面:通过对立法、司法和守法三个方面的作用来间接保障和促进法的局限性:1.法律调整的范围是有限的:并非所有的问题都适用法律2.法的特性与社会生活的现实之间存在着矛盾:概括性、抽象性、稳定性、滞后性、普遍性、保守性3.法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的制约:“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孟子4.法的实施受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制约正式认识法的作用:既要反对法律万能论又要反对法律虚无主义、法律无用论全面认识法的作用的多样性、复杂性法律制定:又称法的创制、法的创立或立法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创制、认可、修改或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专门性活动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广义的立法:泛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狭义的立法:仅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法律制定的特征:1.法律制定是国家的一项专门活动2.法律制定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3.法律制定是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4.法律制定是特定国家机关运用专门技术的活动5.法律制定是一项系统性、多层次性的综合性法律创制活动6.法律制定的目标在于产生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将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立法权:一定的国家机关依法享有的创制、认可、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权力是国家权力体系中最重要、最核心的权力立法体制:关于立法权的配置方面的组织制度其核心是立法权限的划分问题立法体制的形成主要受国家结构形式的影响我国先行立法体制:一元两级多层次法律制定的原则:1.合法性原则:1)合宪性原则:遵守宪法2)法制统一原则:法律内部和谐统上2.科学性原则:1)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2)总结借鉴与科学预见相结合3.民主性原则:1)内容民主:必须从最大多数人的最根本利益出发2)过程和程序民主法律制定的程序:1.法律案的提出2.法律草案的审议3.法律草案的表决与通过(决定意义的步骤)4.法律的公布法律效力:对人效力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我国法律对人效力:以属地主义为主、以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为补充的折中主义法律生效时间:自法律颁发之日起生效由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法律效力的终止:明示废止和默示废止法律的溯及力:从旧兼从轻法律体系:指将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成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所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只包括国内现行法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原则和标准划分的本国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法律部门与法律制度的关系:交叉关系法律部门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关系:内容与形式名称并不一一对应法律部门的特征:1.统一协调于宪法的基础之上2.既相互联系又相对独立3.结构和内容基本确定但又相对变动4.主客观结合的产物法律部门的划分虽然有客观基础但最终还是人们主观活动的产物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1.法律调整的对象即社会关系首要标准和第一位标准2.法律调整的方法辅助标准和从属标准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1.客观原则2.合目的性原则(首要原则)3.适当平衡原则4.辩证发展原则5.相对稳定原则6.主次原则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特色:最大特色是根源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国情所产生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1.宪法及其相关法:基础主导最高依据2.行政法:数量最多、范围最广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3.民商法:私法民商合一4.经济法:公私融合5.社会法:新兴部门6.刑法:犯罪和刑罚传统基本7.程序法:分为诉讼程序法(刑事民事行政)和非诉讼程序法(仲裁法律师法公证法调节法)法律三要素: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基本单位)法律概念法律规则:又称法律规范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技术法规在法律上被确认后就成为技术法规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关系:内容与形式交叉关系法律规则的基本特征:1.一般性规则而非个别性规则2.规定了一定的行为模式3.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国家意志性(最基本特征)4.规定了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5.有明确的、肯定的行为模式有特殊的构成要素和结构高度发达法律规则的分类:1.内容规定不同: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又分为鼓励性规则和容许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又分为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2.对人民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3.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4.功能不同: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法律规则的结构:1.假定(条件):包括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和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可以省略2.行为模式:分为三种:可为模式(对应授权性法律规则)应该为的模式(对应命令性法律规则)不得为的模式(对应禁止性法律规则)3.法律后果:包括肯定性法律后果和否定性法律后果合法后果一般不明确表述违法后果必须明文规定法律原则: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原则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1.内容上:笼统模糊——明确具体2.适用范围上:宏观性、广泛性——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3.适用方式上:可并存——“全有或全无”4.作用上:本源和基础、协调矛盾、弥补不足和局限、甚至可以直接作为法官裁判的法律依据——具有更强的显示性特征、形成法律制度中坚硬的部分法律原则的分类:1.产生的基础不同: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2.对人们行为及其条件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的大小: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3.涉及的内容和问题不同: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法律概念: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法律概念的功能:表达功能认识功能改进法律、提高法律科学化程度的功能法律概念的种类:1.所涉及的因素:主体概念关系概念客体概念事实概念2.所涉及的内容:涉人概念涉事概念涉物概念3.涵盖面大小:一般法律概念和部门法律概念法律渊源:实质意义上的渊源和形式意义上的渊源实质意义上的渊源指法的真正来源、根源和发源是法产生的一定生产方式下的物质生活条件形式意义上的渊源指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即法的效力渊源不同种类的法律规范因其创制主体、创制方式和表现方式的差异而具有不同的效力等级法律渊源的分类:正式渊源(直接渊源、法定渊源)和非正式渊源(间接渊源、非法定渊源)正式渊源通常包括: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国际条约非正式渊源通常包括:习惯判例宗教规则法律学说道德原则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判例法在大陆法系国家中通常不是正式渊源只是非正式渊源在英美法系中是重要的正式渊源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以宪法为核心以制定法为主具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行政规章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法律的一般分类:1.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不同:成文法/制定法——不成文法(习惯法、判例法)2.规定内容不同:实体法——程序法3.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主体、程序不同(该分类只适用于成文宪法制国家):根本法——普通法4.适用范围不同:一般法——特别法5.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不同:国内法——国际法(国际条约、国际协议)法律的特殊分类:1.大陆法系:公法——私法2.英美法系:普通法——衡平法法律实施:也叫法的实施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即在社会生活中通过人们的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方式对法律的实际施行法律实施就是使法律从书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使它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从应然状态进到实然状态法律实施的分类:以实施法律的主体和法的内容为标准:法律的遵守法律的执行法律的适用法律实施是实现法的作用与目的的条件、前提是实现法的价值的必由之路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必备条件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的两个重要条件是“一部良法”和“得到普遍服从”法律实施的评价标准:1.人们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行为的程度2.刑事案件的发案率、案件种类、破案率及犯罪分子的制裁情况3.各类合同的履约率与违约率4.普通公民和国家公职人员对法律的了解程度他们的法律意识及法制观念的提高或提高的程度5.社会大众对社会生活中安全、只需、自由、公正、公共福利等法的价值的切身感受6.法律的社会功能和社会目的是否有效实现及其程度7.有关法律活动的成本与收益的比率法律实现:指法律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达到法律设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结果法律实现和法律实施的区别:法律实施是使法从应然状态到实然状态的过程和活动法律实现是法律实施活动的直接目的法的实效:指法律被人们实际施行的状态和程度法律实现是将法的实施的过程性与法的实效的结果性相结合的概念影响法律实现的重要因素:1.国家的阶级本质2.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反应统治阶级(在社会主义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意志的程度3.现行法律与社会生活、归根到底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程度4.国家机关活动中贯彻法治原则的程度5.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法律文化水平执法:法的执行分为广义的执法和狭义的执法广义: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行政主体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包括一切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活动狭义: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行政主体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执法的特点:主动性单方面性内容广泛性主体法定性国家权威性强制性灵活性执法的原则:1.依法行政原则: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2.讲求效率原则:强调效率要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3.合理性原则:适当、合理、公正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目的具有客观、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与社会生活常理相一致4.正当程序原则:促进行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提高效率司法:法的适用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需要法的适用的两种情况:1.发生无法解决的争议致使权利义务无法实现需要司法机关裁决2.遇到违法、违约或侵权行为时需要司法救济司法权:行使国家司法权力的职责和权力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司法的特点:被动性中立性终极性形式性专属性司法的原则:1.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权利义务平等、保护平等、约束平等2.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专属性、独立性、合法性3.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司法权的监督:党国家权力机关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主党派、人民群众和舆论事实:包括被合法证据证明了的事实和依法推定的事实正确处理依法办事与坚持党的政策的指导作用的关系:一方面不能对立起来另一方面不能以政策改变、代替法律甚至取消法律应当将两者统一起来守法:法的遵守分为广义上的法的遵守和狭义上的法的遵守广义:法的实施狭义:专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守法包括积极守法和消极守法守法是维护秩序、实现法律目的的需要在我国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守法的构成要素包括:守法主体守法范围(直接决定于法的渊源在我国不仅包括各种制定法还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守法内容(包括履行法律义务和行使法律权利履行法律义务又分为履行消极的法律义务和履行积极的法律义务)守法的理由:1.习惯2.出于对合法性的认识3.出于畏惧4.出于社会压力5.出于对个人利益的考虑6.出于道德上的要求。

基础知识(法理学)

基础知识(法理学)

试题1: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

A: 动产、不动产、无形财产 B: 物、行为、智力成果 C: 人身、行为、货币 D: 商品、货币、财产权利答案: B试题2:立法必须以()为依据。

A: 党的政策 B: 客观事实 C: 宪法 D: 既定事实答案: C试题3:同一种社会关系()同时由几个不同的法律部门加以调整。

A: 不能 B: 只能 C: 可以 D: 应该答案: C试题4:未经正式公布的法律是()。

A: 有效的 B: 无效的 C: 部分有效的 D: 以上答案都不对答案: B试题5:社会主义法是社会主义国家对社会关系进行()的手段。

A: 强制性调整 B: 规范性调整 C: 引导性调整 D: 制约性调整答案: B试题6:我国法律规定,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包括有()。

A: 未满十八岁的人 B: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 C: 被逮捕的人犯 D: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答案: D试题7:不属于法律实施的是()。

A: 执法 B: 司法 C: 立法 D: 守法答案: C试题8:立法程序化、法律化的重要意义在于()。

A: 防止公民的非法行为 B: 避免执法机关的违法行为 C: 防止党派团体的非法行为 D: 意味着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在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时才能立法,从而才能保证立法的质量答案: D试题9:社会主义法律得以实现的主要方式是()。

A: 依靠法律监督机关的有效监督 B: 依靠执法机关的严格执法 C: 依靠人民群众的自觉守法 D: 依靠司法机关的强制答案: C试题10:凡是违法行为都要受到()。

A: 法律制裁 B: 行政制裁 C: 刑事制裁 D: 经济制裁答案: A试题11:法律对社会发展能否起进步作用,决定于()。

A: 是否适应一切经济基础的需要 B: 是否能积极地为自己的经济基础服务 C: 法律所服务的经济基础是否适应生产力的需要 D: 是否适应国家的需要答案: C试题12:贯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适用法律时,()。

法律行为理论基础知识详解

法律行为理论基础知识详解

法律行为理论基础知识详解法律行为理论基础知识详解一、法律行为理论(一)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法律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件,以建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的特征:(1)以意志的表达为核心要素;(二)以建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三)是法律行为。

只有合法,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

说明:民事行为实际上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

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也可以指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合法的民事行为。

(2)意志的表达1.意志的表达是指行为人进行某种行为的内在意志,是以某种方式对外表达的。

表达意愿的行为应该在原则上表达出来。

特殊情况下可以暗示。

如果是默示的表达行为,必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约定,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2.表达意图的有效时间(1)对方有解除合同、要约、承诺、债务免除、代理授权等意思表示。

对方意图的表达有两种:会话式表达和非会话式表达。

谈话的意思是当事人知道了才生效。

非会话的意义表达,如信件和电报,在意义表达到达对方时生效。

(2)没有另一方的意思表示,如遗嘱行为和动产的放弃。

一般来说,没有对方的意思表示。

原则上,意思表示完成时生效。

说明:(1)《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诺不需要通知,且承诺是按照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要求以行为形式作出的,承诺自行为作出时生效。

(2)到达并不要求对方知道意思表示的内容,只是在对方的控制范围内表达意思。

比如对方的电子邮件地址和企业通信机房的签到邮件都到了。

(3)如果意愿表达是由通信人传达的,如果通信人服务于表意文字,则通信人不传达或延迟传达或错误传达的风险应由表意文字承担。

发给无完全行为能力人的遗嘱通常只有在送达其法定代理人时才生效。

(三)法律行为的分类1.单方面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1)单方面法律行为是指只有通过一个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点:无需他人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2、法律权利的表现形式:
A 权利享有者有权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 B 有权要求他人作出或抑制一定的行为; C 当其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有权依法请 求有关国家机关给予保护。
二、法律义务
1、法律义务的概念 法律义务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法律关 系主体所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 2、法律义务的表现形式 A有作为的义务,即按权利主体的要求为 一定的行为; B有不作为的义务,即不为一定的行为。
法与道德的关系
周某
2000年6月1日
2000元人民币 “清新”牌空调机
某商场
商场收款后开好发票,并将空调送到周某家中 为其免费安装好,承诺保修一年。
2000年6月8日,空调不能启动
检查后称未发现 问题,答应为周 某联系厂方的维 修人员为其上门 检查
后周某被公司派到外地工作,将维修空 调之事忘记,厂方也未派人来维修。 2003年1月,周某回家,想起空调尚未 维修,于是再度联系商场,商场却以保 修期已过为由拒绝再次上门维修,也拒 绝为其联系厂方。周某多次找商场协商 未果,将该商场告上法庭,要求商场为 其免费维修空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限制行为能力人
指行为能力受到一定限制,只具有部 分行为能力的公民。
民法通则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 病人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刑法
无行为能力人
指完全不能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的公民。
民法通则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完全的精神病人 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和精神 病人
CD
ABD

5.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是()。 A、经济法律规范 B、经济法主体 A C、经济法律行为 D、经济法律事件 6.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 ()。 A、经济法律规范 ABC B、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C、经济法律事实 D、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法学基础知识理论

法学基础知识理论

法学基础知识理论一第一节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一、法的概念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者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

第二节当代中国法的形式一、宪法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的,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二、法律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即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概括性最强的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法律的权力可以分为两方面。

一方面它可以修改自己制定的法律;另一方面可以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三、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的目的或其事项范围主要有二:一是为执行法律,对某些行政管理事项作出规定,一般在有关法律中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国务院制定实施细则等,这被称为一般行政的授权立法;二是对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国务院可以直接制定行政法规,这被称为行政的职权立法。

四、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即省级人民政府、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地方立法权。

此外,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制定经济特区法规在本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的法规。

五、自治法规自治法规是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法规的通俗称谓,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县级,它们也可以制定法规,即县的自治法规。

公务员考试--公基--法学基础理论

公务员考试--公基--法学基础理论

第一章法学基础理论第一节基本概念一、法律及其特征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

(2)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4)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二、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它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和法律关系客体三种要素构成。

(1)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权义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公民、国家机关、法人、企业事业单位、各种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国家。

(2)法律关系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3)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权利客体或权义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有: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4)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

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如因缔结合同形成合同双方或多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结婚而形成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构成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如果其中有一个要素发生了变化,就是法律关系的变更。

如权利主体的撤销、借贷关系的部分履行及合同的修改等。

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权利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终止。

如合同的实行全部履行;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同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终止;夫妻之间因一方死亡而终止其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法律体系法律体系又称法的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完整版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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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机关的监督
国家机关的监督,是国家机关为保障法律的切实实施所进行的监督。具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在我国就是指人民代表大会所进行的监督。
行政机关的监督,又称行政监督,是指国家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存在的法律监督,以及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机关的法律监督。
(二)法的实施
1.法的实施中的相关概念
法律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所谓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现法律的活动。所谓司法,也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好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2.法律适用的要求和原则
法律适用的要求:(1)准确,指适用法律时,事实要调查清楚,证据要准确;(2)合法,指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要合乎国家法律的规定,依法办案;(3)及时,指司法机关办案时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还必须做到遵守时限。
第一节 法理学
一、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
1.法的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好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
(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三、法的效力

法律基础知识讲义

法律基础知识讲义

法律基础知识讲义1. 引言法律是指国家或社会公认的规范人们行为的一种制度。

它是保障社会秩序、维护公正和平等的重要手段。

了解基本的法律知识,不仅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还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适应社会。

本讲义将介绍一些基本的法律基础知识,包括法律的概念、法律的来源与层级、法律的实施和适用等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大家对法律有更清晰的认识。

2. 法律的概念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公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行为的准则。

它是社会管理的基本工具,通过法律人员的努力,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益。

在法律中,行为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行为是指个人或团体在特定情境下的行动或不行动。

根据行为的性质和影响,法律对行为进行分类,并赋予不同的法律后果。

3. 法律的来源与层级法律的来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司法实践等。

宪法是最高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

其他法律以宪法为基本依据,从而形成了法律的层级关系。

法律的层级关系表现为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关系。

上位法包括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下位法包括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

上位法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下位法应当依据上位法而制定。

4. 法律的实施与适用法律的实施和适用是指将法律规定的内容转化为实际行动并在社会中得以执行的过程。

法律的实施主要包括法律的颁布、修改和废止等过程。

法律的适用是指根据具体情况,判断适用哪一条法律以及如何操作的过程。

在法律的实施与适用中,常常需要借助法律机构的力量。

法律机构包括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

司法机关负责审理和解决各类案件,行政机关负责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

5. 个人的法律责任每个人在社会中都有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个人因违反法律规定而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根据法律规定,个人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等。

刑事责任是最严重的法律责任,包括犯罪行为的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个人在民事关系中违反法律规定而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行政责任是指违反行政法规而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事业单位法律基础知识总结

事业单位法律基础知识总结

5、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称为权利人)和
一定义务的承担者(称为义务人)。
1、公民(自然人)
既指中国公民,也指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
无国籍人。
2 、 机 构 和 组 织 ( 可 笼 统 地 称 为 “ 法 (1)各种国家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
从事的与宪法规定相抵触的活动而 系以及它们与广大公民之间的相互关系。对违反这类宪法规范的行为,
产生的法律责任。
是不能通过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来预防和制止的。在我
国,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5)国家赔偿责任,是指国家对于 ○1 产生国家赔偿责任的原因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
B.刑事赔偿是指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
理职权的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侵犯当事人人身权、财
产权造成损害而给予的赔偿。
1、宪法的特征
第二部分宪法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3)法的时间效力
法的时间效力,指法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
1、法的生效时间
(1)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
(2)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
(3)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破产法(试行)》第 43 条规定:“本法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三个
(1)法对人的效力 (一)法对人的效力原则 (1)属人主义
即法律只适用于本国公民,不论其身在国内还是国外;非本国 公民即便身在该国领域内也不适用。

法律基础知识

法律基础知识

法律基础知识具体内容包括法理、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和少量的程序法,以及近几年新修订的法。

法理学是法学部门中最抽象的一门学科,理论性比较强,每年都会出现,但是考题不多,分值也不大,中公教育专家建议广大考生先学习其他法律部分,掌握了基本的法律概念和法学原理之后,再来复习法理学,会有事半功倍的效果。

法理学部分一般会在法的作用、法的价值、法的渊源、法的效力、法与社会等方面来出题,广大考生要重视上述几个方面。

宪法的部分稍微比法理学多一些,面也比较广,但是难度不大。

因为,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在新闻资讯中,经常能听到关于宪法及宪政的报道。

宪法的内容和政治有点类似,即使从来没有接触过法律的考生,也不会对宪法感到陌生。

国家性质和国家基本制度、新中国宪法发展的历史、国家机构的职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部分的重点,也是历年的常考点,尤其是现行宪法的四次修正案,几乎年年都有考题。

宪法和其他基本法的内容,会结合法理学的理论知识来考查,这是命题的新趋势。

中公教育专家建议考生在复习过程中,要把法理学的基本理论理解记忆,融会贯通。

刑法是最基本的法律之一,更是必考的对象。

现实生活中的刑事案件到处都是,如十八大过后的一系列反腐败案件,大部分都进入司法程序。

刑法总则部分的重点是犯罪构成理论、排除犯罪的事由、故意犯罪的各种形态、刑法的种类及量刑。

刑法分则部分的重点是一些常见的多发性犯罪的罪名、与公职人员有关的罪名、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罪名。

中公教育专家建议考生在学习刑法时,重在理解刑法总则中的犯罪构成,掌握对危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罪名如何的判断方法,并以此为突破口,把握刑法分则的常考罪名。

民法和刑法一样,也是最基本的法律,而且民法与我们的日常生活联系更加密切。

我们早晨上班要坐公交车,这就与公交公司建立了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中午要出去就餐,还要和餐馆订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在一个单位上班,要和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等。

法学基础知识理论

法学基础知识理论

法学基础知识理论1一、概念比较题。

(每题8分,共40分)1.公法和私法[解答] 公法一般指保护国家利益、有组织的政治社会利益或政府利益的法。

它强调权力的强制性干预。

而私法则侧重于保护个人或个体权益,如民法、商法等。

与公法显然不同的是,它强调权利的自治性调节。

2.法律体系和立法体系[解答] 这是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法学概念。

它们的主要区别表现在:第一,立法体系的组成要素是法的渊源即法的外在表现形式;而法律体系的组成要素则是法律部门。

第二,立法体系是以各法律规范的制定机关在整个国家法律创制中的地位及与此相联系的法律规范的效力范围和效力等级为分类组合标准,而法律体系则是按照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和不同调整方法作为划分该体系的组成要素。

第三,立法体系侧重于法的调整的外部形式,而法律体系则侧重于法调整的内在内容。

这两个概念之间的联系表现为:第一,两者都是指现行法律规范的不同组合。

第二,当立法体系是法典式的法的形式时,它同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致的。

3.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解答] 依照权利、义务的刚性程度,可以把法律规范分为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强行性规范又叫强制性规范,指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具有绝对肯定形式,不允许当事人之间相互协议或任何一方任意予以变更的法律规则。

任意性规范则是指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具有相对肯定的形式,允许当事人之间相互协议或单方面予以变更的法律规则。

4.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解答] 公理性原则是从社会关系本质中产生出来,得到社会广泛公认并被奉为法律之准则的公理。

例如,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的原则。

政策性原则是国家在管理社会事务的过程中为实现某种长期、中期或近期目标而作出的政治决策。

例如把"计划生育"作为基本国策。

5.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解答] 法律责任是法律所确定的违法行为者所应承受的制裁性法律后果。

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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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必考点——法律基础知识(理论部分)1、法的概念和本质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段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行为规范体系。

共同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4)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规范作用: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社会作用: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2、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1)法与经济法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引导作用;促进作用;保障作用;制约作用。

法在规范微观经济行为中的作用: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调整经济活动中各种关系;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2)法与政治、政策法受政治制约体现在: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的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政治体制的改革也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的变化;政治活动的内容更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变化。

党的政策指导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社会主义法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和形式,同时又对党的政策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

3、法律制度的相关概念法的制定: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一般也称为法律的立、改、废活动。

立法的指导思想:我国现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必须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而不能以别的思想为指导,不能离开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

立法的基本原则:(1)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2)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3)总结实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4)吸收、借鉴历史和国外的经验;(5)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6)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7)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

法的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单行条例;(6)行政规章;(7)国际条约。

法律部门:(1)宪法;(2)行政法;(3)民法;(4)婚姻法;(5)经济法;(6)劳动法;(7)环境法;(8)刑法;(9)诉讼法;(10)军事法。

4、法律实施中的相关概念法律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

法律适用的要求:准确,指适用法律时,事实要调查清楚,证据要准确;合法,指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要合乎国家法律的规定,依法办案;及时,指司法机关办案时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还必须做到遵守时限。

法律适用的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以现行法律存在为前提的社会关系。

它不属于物质关系,而是一种思想关系。

违法的分类: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违宪行为。

5、宪法的基本理论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规范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的法律特征: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等根本问题;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宪法的政治特征:宪法是民主政治的法律化;宪法是对民主政治的保障;宪法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宪法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西方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

6、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1)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

(2)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

(3)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

(4)“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

(5)以参政议政和互相监督作为多党合作的主要内容。

(6)以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统一祖国、振兴中华为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共同目标。

(7)以宪法为多党合作的根本活动原则。

7、复合制国家结构形式复合制国家结构形式分为联邦和邦联两种。

邦联是几个主权独立的国家基本共同目的结成的比较松散的国家联合体,邦联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国家,不是国家主体。

联邦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国组成的复合制国家,其基本特征有:(1)国家整体与部分之间的关系是联邦与各成员国的关系,各成员国以下的政府才是地方政府。

(2)联邦与各成员国的权力及相互联系多由宪法或法律规定。

(3)除联邦宪法外,各成员国还可以有自己的宪法。

(4)除联邦国籍外,有的国家的各成员国公民还可以有自己的国籍。

(5)各成员国加入联邦后不再有完全独立的主权和外交权。

8、国家机构(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组织其他中央国家机关,决定重大国家事项,罢免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解释宪法和法律,监督宪法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决定重大国家事项,审查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合宪、合法性,对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家主席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国家机关,其主要职权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家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件和重要协定。

(3)国务院组成: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委员会。

(4)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主席、副主席、委员(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三年。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治权: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主管理地方财政;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7)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9、行政法概述行政法上的“行政”指“公共行政”,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控制。

行政法的一般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

行政法的特殊渊源:法律解释,有权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地方解释;其他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惯例。

10、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求。

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平等适用法律规范;符合自然规律;符合社会道德。

行政应急性原则11、行政行为概述行政行为的主要特征有:从属法律性;裁量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强制性。

行政行为合法的条件:A.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B.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C.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D.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规定。

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A.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B.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C.行政主体受胁迫做出的行政行为;D.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E.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A.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B.行政行为不适当。

12、行政法概念及渊源行政法上的“行政”有其特定的涵义,它是指公共行政,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控制。

行政法的渊源指行政法规范和原则表现形式,分为一般渊源和特殊渊源。

一般渊源:①宪法;②法律;③行政法规;④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⑤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

特殊渊源:①法律解释,有权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地方解释;②具他规范性文件;③国际条约、惯例。

1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求。

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平等适用法律规范;符合自然规律;符合社会道德,如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

(3)行政应急性原则:存在明确无识的紧急危险;非法定机关行使了紧急权力,事后应由有权机关予以确认;行政机关作出应急行为应受有权机关的监督;应急权力的行使应该适当,应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的程度范围内。

14、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行政立法权;②行政决策权;③行政决定权;④行政执行权;⑤行政强制执行权;⑥行政命令权;⑦行政处罚权;⑧行政司法权。

行政职责主要包括:依法履行职务,遵守权限规定,符合法定目的,遵守法定程序。

15、行政行为的效力与特征行政行为的效力:确定力、拘束力、公定力、执行力。

行政行为的特征:从属法律性、裁量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强制性。

16、行政法律行为成立与无效的条件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①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②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权的权限范围;③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④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行政行为的无效条件:①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②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③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④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⑤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①行为相对方可在任何时候请示有权国家机关宣布该行为无效;②有权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③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方获得的一切均应返回相对方;所加予的一切义务均应取消;对相对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均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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