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浙江)
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浙江省国税局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2013.3.26.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15号第一条“关于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计入工资薪金总额”的规定如何执行?答:(1)劳务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劳务费用,应根据劳务派遣合同或协议,以及劳务派遣单位开具的劳务发票及附列清单上列明的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等金额在税前扣除。
(2)劳务用工单位若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劳务费用外,还额外再支付给予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的费用,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通知》(国税函〔2009〕3号)等相关规定作为劳务用工单位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等费用在税前扣除。
(3)劳务用工单位为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所负担的所有工资薪金支出额(包含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和本单位直接支付),可计入劳务用工单位工资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等各项费用扣除的计算基数。
(4)劳务用工单位为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所负担的工资薪金、职工福利、社会保险等支出,不得在劳务派遣单位重复扣除。
2、省内跨县、市企业的管理人员及员工到所属关联企业工作,编制在原公司,社保仍保留在原地,其在关联企业发放的工资及各种补贴等收入,是否允许在税前扣除?答:依据总局15号公告精神,在不重复扣除的前提下,省内跨县、市企业的管理人员及员工到所属关联企业工作,个人所得税在关联企业所在地缴纳,由关联企业发放的工资及各种补贴等收入,可作为职工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等费用在税前扣除。
集团公司应提供下派员工及就职单位的名单清册。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应如何理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第一款“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的规定,筹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的60%计入筹办费后,在以后一次性分摊或分三年摊销扣除时,60%部分可以全额扣除,不在计算限额内。
浙江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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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答疑
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以自由编辑!!精品文档下载【本页是封面,下载后可以删除!】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答疑(2016年版)二、扣除类(42)(一)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常见问题12.企业2015年计提的工资在2016年汇算清缴前发放,允许在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吗?企业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的处理是必须在当年“实际发放”才能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34号公告出台后,统一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即企业2015年度计提的工资薪金,只要在2015年度汇算清缴前发放的,可按扣除规定在2015年度扣除。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34号)13.企业应如何确定准予税前扣除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适用于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可按以下原则掌握:(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合理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4.税务机关日常工作中主要通过那些渠道来判断工资薪金的支出是否合理?(适用于税务人员)(1)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应足额扣缴了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解答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1、哪些纳税人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2、纳税人什么时间进行企业所得说汇算清缴?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3、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填写和报送哪些资料: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2、财务报表;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1 —4、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5、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6、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或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4、各级税务机关应在汇算清缴开始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主动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服务。
(一)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帮助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征管制度和办税程序;(二)积极开展纳税辅导,帮助纳税人知晓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报送资料及其他应注意的事项。
(三)必要时组织纳税培训,帮助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自核自缴。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优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2010-3-17【打印】【关闭】一、关联企业之间无偿使用资产问题关联企业之间无偿使用固定资产的,应按照经税务机关调整后的价格确认租金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无偿使用资金的,应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收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利息支出问题1、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以及企业向除此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符合国税函[2009]777号文件规定的,准予在税前扣除。
企业应提供发票或完税凭证及借款协议(合同)。
2、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发生的利息支出的计算公式为: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如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大于该期间借款额,则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不超过该期间借款利息额。
三、职工福利费问题1、企业购入空调等设备、设施供职工食堂使用,因所有权未转移,不作视同销售处理。
设备、设施提取的折旧费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2、企业食堂经费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开支。
企业应建立规范的内部监管制度,并制作内部专用凭证。
招待客户的开支,应作为业务招待费处理。
3、企业劳动保护费开支范围应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出于工作需要;二是为雇员配备或提供;三是限于实物形式,包括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等。
4、实行车改的企业,在合理的标准内以现金形式发放的车改补贴,以及采用报销燃油费形式发放的补贴,应作为交通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开支。
四、私车公用问题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职工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使用汽车所发生的汽油费、过桥过路费和停车费等费用,凭真实合法凭证允许在税前扣除。
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车辆保险费等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1、企业发生股权转让损失除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股票等发生的损失外,需要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在税前扣除。
企业汇算清缴问答大全(收入篇)
企业汇算清缴问答大全(收入篇)1.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时,视同销售收入如何确认?答:企业发生视同销售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属于外购的资产,分两种情况确定。
第一种:企业处置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
对这种情况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第二种:企业处置资产,凡不符合第一种情况的,均应按该资产的公允价确定销售收入。
注意:视同销售业务只需作税务处理。
视同销售业务在会计处理时不体现为收入,只是根据税法的规定需要作为应税收入申报。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 号)2. 关于政府补助的账务和税务处理?本公司收到政府补助300 万,计入“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科目,此笔收入可否在当年递延暂时不交税?答:除了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以外,其他财政性资金均在收到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相关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 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3. 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符合哪些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答: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宁波市国税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
宁波市国税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2011年度)1、货运货代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限额扣除时,其年度销售收入如何确定?货运货代联运、建筑安装转包等业务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收入基数,按该企业适用的会计制度(准则)规定的核算办法计算出的营业收入。
2、查补收入是否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基数?查补收入可以作为收入当年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基数。
3、根据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四)项,企业重组业务中,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计算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如何确定?国家税务局2010年公告第4号第26条,每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是否每年计算?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是指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国家当年没有发行(或公布)的,可以上年度的确定,以1此类推。
具体可由企业举证,税务机关根据合理性原则予以确定;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是指每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
4、“金融企业同期同类利率”,所指“金融企业”是否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属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同期同类利率”的适用范围应涵盖小额贷款公司。
5、企业对外投资,投资款以借款形式借入,其借款利息是作财务费用还是作投资成本?企业对外投资,投资款以借款形式借入的,无论是短期投资还是长期投资,其借款利息可作为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6、非银行贴现的承兑贴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按企业间借款利息支出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7、企业筹建期结束的标志是什么?筹建期应自企业领取营业执照至企业开始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为止期间,不同企业需要进行具体的职业判断。
一般商贸企业和服务性企业,可以正式开业纳客的当天为筹建期结束,工业企业可以第一次投料生产为筹建期结束。
28、企业筹建期的业务招待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如何计算?企业筹建期间由于没有业务收入,其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简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43 MONEY CHINA / 2020年11月上财经界人为加大财务人员不必要的工作量,对企业的整体发展造成一定的影响。
企业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对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要求较高,需要有丰富的工作经验,以及充实的理论知识,与此同时,企业还需要完善的制度作为保障。
而实际上,很多企业往往无法满足这些要求,进而导致企业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
(四)税务部门的问题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过程中,存在问题的不仅仅只有纳税方,国家的税务部门也存在着或多或少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关于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内容变化较大,导致企业所得税缴纳方面更加复杂。
这种频繁的政策内容变化,直接对税收的缴纳造成较大影响,导致税收的难度有所提高。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风险控制的建议(一)树立正确的纳税观念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时,纳税企业应该积极配合税务部门,树立起科学正确的纳税观念。
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进程中,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尽量减少工作过程中出现失误遗漏的现象,降低税务风险。
(二)建立科学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税收风险广泛存在于各个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需要严格注意,防范税收风险的发生,企业必须要重视这方面的建设工作。
如果企业在税务风险方面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是每一企业年度终了,财务人员必须面对的一件头等大事,须投入大量精力自查,这一点对于大中型企业和收支业务量较多的企业来说,纳税调整的工作量可想而知。
全年的业务要全部集中到来年一次性查账调整,工作量集中是显而易见的。
这些调整业务只能在不耽误当月业务的前提下进行,税法虽规定的申报期较长,但时间还是相对比较紧和任务重。
这项工作既要求从事纳税调整业务的财务人员不仅工作严谨、细致,还要熟悉所得税法。
即便如此,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内,也不能完全保证纳税年度应税所得额达到税法要求的水准。
本文就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存在问题及建议进行论述。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概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过程就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企业根据相关的税法规定,自行将所得税进行计算并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
公司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解答
为帮助纳税人熟悉和掌握企业所得税政策,正确运用税收政策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合纳税人日常咨询和社会关注热点问题,我局编制了并总结了《2009年企业所得税征收情况》。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作为200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指导性材料。
今后上级税务部门有新规定,将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执行。
新的税收法规。
一、关于公司收益管理的若干问题⒈问:企业2009年从劳动保障部门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岗位就业补贴是否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殊用途财政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当公司在场时2008年1月1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该2010年12月31日部门取得的其他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资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视为非应纳税所得额,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公司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并在文件中规定了基金的专项用途;(二)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政府拨款部门对资金有特殊的资金管理方式或者具体的管理要求;财政资金作为非应税收入处理后,政府部门5年(60个月)未发生支出且未归还财政或其他分配资金的部分,应重新计入收入总额获得资金的第六年。
;财政资金发生的费用,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从县级(含同级)及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取得上述财政资金,并符合上述规定的非应税收入三项条件的文件,可以视为非应税收入。
处理。
但是,用于支出的非应税收入的折旧和摊销以及资产的折旧和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
⒉问:公司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银行存款利息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总收入的组成部分。
因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银行存款利息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按照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
浙江税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操作手册-4.6定版
目录第一章系统安装 (2)一、运行环境 (2)二、系统安装 (2)第二章系统初始化 (3)一、系统登录 (3)二、注册 (3)三、申报流程 (5)第三章参数设置中心 (5)第四章基础设置 (8)一、纳税人信息 (8)二、法定比例 (10)三、预缴及结存信息 (10)第五章简化选表 (12)第六章申报表填写 (13)第七章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17)第八章政策风险提示服务 (19)第九章纳税申报 (22)一、申报表发送 (22)二、预警扫描查询 (22)三、税款缴纳 (23)四、申报查询 (23)第十章小睿 (24)第十一章财务报表 (25)1.系统安装在开始安装之前,请先确认系统的软、硬件配置是否满足要求。
一切就绪后,就可以通过安装程序方便地安装本客户端。
初次使用时,需要对客户端的一些固定参数进行设置。
1.1.运行环境安装《浙江地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统》之前,必须准备好软件与硬件环境,本节介绍的内容将帮助您需要的操作环境,请仔细阅读。
软件配置操作系统:Windows xp/Windows 7/ Windows 8浏览器:Internet Explorer 6及以上分辨率:建议为1024×768系统日期:必须设置成当天日期日期格式:YYYY-MM-DD HH:MM:SS1.2.系统安装系统安装有两种方式:一种从金三个税软件定向升级安装;另一种是从浙江国地税联合电子税务局中“各类下载—企税软件”下载安装包安装。
方法一:从金三个税代扣代缴软件定向升级安装1.启动计算机。
2.运行金三个税代扣代缴软件,提示升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软件。
方法二:从网站上下载安装包安装1.启动计算机。
2.从浙江国地税联合电子税务局中“各类下载—企税软件”下载安装包。
3.点击【安装】,开始安装本系统。
2.系统初始化本章主要介绍系统登录,以及初次使用时怎样通过向导完成初始参数的设置。
从本章开始介绍软件部分功能操作。
企业所得税清算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解析
企业所得税清算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解析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按照法定税率对其经营所得进行纳税的一种税收。
而企业所得税清算是指企业在年度结束后,对一年中所发生的业务进行核算,并计算出应纳纳税金额的过程。
汇算清缴则是指在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基础上,对企业所得税进行最终结算并缴纳。
在企业所得税清算与汇算清缴的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一些问题和困惑。
本文将对企业所得税清算与汇算清缴中的常见问题进行解析,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些问题。
问题一:企业清算后如何缴纳所得税?在企业所得税清算后,企业需要根据清算结果计算出所得税的金额。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周期为季度,即每季度缴纳一次税款。
因此,在企业清算后,如果计算出的所得税超过了一季度应纳税的金额,企业需要在当季度内将超过的部分补齐。
问题二:企业何时进行汇算清缴?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后,需要在下一纳税年度的3月份进行汇算清缴。
具体时间根据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而定,通常为每年的3月1日至3月31日。
企业需要根据上一纳税年度的清算结果和纳税申报表,计算出最终应纳税的金额,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部门缴纳。
问题三:汇算清缴时如何填报纳税申报表?企业在进行汇算清缴时,需要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申报表的填写需要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进行,包括填写企业基本信息、所得税的计算和核对等内容。
企业需要认真核实和填写相关信息,以确保准确申报和缴纳。
问题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哪些减免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企业可以享受一些减免政策。
例如,对于小型微利企业,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适用更低的税率等。
企业需要根据自身情况和相关政策要求,申请相应的减免政策,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申报和缴纳。
问题五:企业如何防范汇算清缴风险?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需要注意防范风险,避免出现纳税申报错误或不准确的情况。
首先,企业需要加强内部会计核算和税务管理,确保所得税的计算准确无误。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答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答1. 什么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对纳税年度内的所得总额进行结算和纳税的过程。
在汇算清缴中,企业需要对纳税年度内的各项收入、成本、费用等进行梳理,计算出所得总额,并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进行计算纳税。
2.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纳税期限是多久?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纳税期限一般为纳税年度结束后的3个月内,具体的截止日期由税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一般情况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截止日期在每年的3月31日前。
3. 企业在进行汇算清缴时需要提交哪些资料?企业在进行汇算清缴时需要准备并提交以下资料:•所得税网上申报表:包括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月度预缴申报表等。
•收入、成本、费用等明细表:包括企业纳税年度内的各项收入、成本、费用等明细表。
•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可能需要提交其他相关资料,如企业会计报表等。
4. 汇算清缴时如何计算企业的所得总额?企业在进行汇算清缴时需要计算企业的所得总额。
一般情况下,企业所得总额的计算公式为:所得总额 = 税前收入 - 合理成本 - 合理费用 - 免税收入 - 专项附加扣除 - 投资所得优惠 - 其他扣除项目其中,税前收入是指企业在纳税年度内的所有收入总额;合理成本是指与所得相关的成本支出;合理费用是指与所得相关的费用支出;免税收入是指税法规定的免征所得税的收入项目;专项附加扣除是指税法规定的特定扣除项目;投资所得优惠是指税法规定的对投资所得给予的优惠;其他扣除项目是指除上述项外的其他扣除项目。
5.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所得优惠: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所得可以给予一定的减免或免征所得税。
•地方优惠政策:各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制定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如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税等。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所得税汇算清缴【颁布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浙地税函﹝2009﹞251号【发文日期】2009-07-01【实施时间】2009-07-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地税系统实际,对有关事项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掌握安装软件及使用说明 各地要在总局视频培训的基础上认真学习掌握汇算清缴汇总安装软件及使用说明,相关材料可在“FTP://省局税政二处/汇算清缴汇总软件及培训资料”文件夹下下载。
其中:一般情况下,各地可选择Access数据库,若企业户数多,数据量大,则选择SQL Server数据库;行政区划代码及附加使用《税友2006》中设置的8位税务部门编码。
二、数据接口问题 目前,省局已开发完成了汇算清缴单户信息与涉税通软件的接口,各地可在《税友2006》的“办税服务/申报征收/综合管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分户数据加工与导出”菜单下进行数据加工与导出操作。
该项操作由各市、县(市)地税局所辖分局完成,导出的文件名为“行政区划代码_hsqjqysds20**Nd”,如杭州市局**分局导出的文件名为:330100**_ hsqjqysds2008Nd。
各地将导出的文件导入涉税通软件进行导入、汇总、上报等系列操作。
由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分户数据加工与导出”菜单为新增的菜单,各地在进行数据加工前,需请信息中心对具体经办人员开放上述菜单的权限。
三、上报路径 汇算清缴结束后,各地需按省局浙地税函﹝2009﹞182号文件规定的时限和要求,以市为单位将汇总报表文件通过“FTP://省局税政二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结/汇总报表”上报至省局税政二处。
(2008-2011年)浙江省国税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2008-2011年)浙江省国税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各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为便于各地理解和掌握企业所得税政策,我们对各地反映的问题进行了归集整理及研究,并在全省所得税工作会议上进行了讨论,现将有关问题解答如下,供各地在汇算清缴工作中掌握。
1、企业免费提供给员工的住房租金支出能否计入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3号文件精神“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可以计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企业为员工租赁住房的租金支出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2、职工食堂承包给个人经营,企业按职工就餐的次数定额进行现金补贴。
个人承包食堂没有营业执照且不对外经营,无法提供正规的票据凭证。
如何在税前扣除?答:企业的内部职工食堂承包给个人经营,企业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协议,明确伙食补贴标准、出具企业与实际承包人结算凭据,允许计入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3、企业为职工发放的通讯费补贴或职工凭票报销的通讯费是否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处理?答:企业为职工发放的通讯费补贴应计入工资薪金,职工凭票报销的通讯费可计入职工福利费。
4、按照省国税局、地税局、社保局联合发文标准发放的职工防暑降温费用,是作为“职工福利费用”还是直接计入“劳动保护费”在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3号文件精神,职工防暑降温费用,应计入职工福利费。
5、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报酬是否允许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第四条第八点: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临时雇用人员,无劳动合同、无各种保险,其支付的工资能否税前扣除?比如建筑行业、水产行业,临时工工资以工资单形式是否允许税前扣除?答:仍按2010年所得税汇算清缴解答口径,即:临时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计入工资总额;无劳动合同的,按劳务费处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企业所得税部分1、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确认时间的衔接问题问:按照新法《实施条例》第十八、十九、二十条的规定,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合同约定债务人、承租人、特许权使用人(以下简称付款人)应付相应收入的时间确认实现收入;原政策规定,三项收入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时间,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无论合同是否约定应由付款人支付,只要根据合同约定权属于当期发生的均应作为当期收入。
实施新法后,对于原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已计入当期收入,但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在新税法实施后的,如何确认收入额?答:根据实体法从旧原则,同时考虑新法规定,可以暂按以下方法处理:对于原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已将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计入当期,但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在新法实施后的,按合同约定的付款人应付金额减去以前年度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2、企业2007年一次性收取了5年的房屋租金收入100万元,2007年按老税法的权责发生制确认了20万元的收入,2008年的租金收入如何确认?是继续按权责发生制确认20万元的收入,还是将余额80万元一次性在2008年度确认。
以后四年继续按权责发生制,每年确认20万元的收入。
3、对企业在2008年以前发生的,按照原政策规定应结转至以后年度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实行新法后如何扣除?参照《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的规定,企业在2008年以前发生的,按照原政策规定应结转至以后年度扣除的广告费,应按照原政策规定结转到2 008年度,与新法实施后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合并计算,按新法规定扣除。
按照国税发[2003]83号的规定,对2006年1月1日前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业务宣传费,可以结转至2008年扣除,不得再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对于2006年1月1日后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业务宣传费,可以结转至新法实施后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业务宣传费按新法规定执行。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解答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解答1.不征税收入孳生的利息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不征税收入所孳生的利息不属于不征税收入,也不属于免税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税收入。
2.如何确定合理的工资薪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咨询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明确了合理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咨询题:《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有关治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职员的工资薪金。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实际发放给职员的合理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运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各地在确定合理工资薪金总额时,可结合《湖南省地点税务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证厅关于企业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有关咨询题的通知》(湘地税[2009]18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对实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经劳动和社会保证部门审查备案后的工资薪金能够认定为合理的工资薪金,凡实际工资支出没有超出协商工资薪金的,均承诺税前列支。
3.社会保证性缴款能否税前扣除?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差不多养老保险费、差不多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差不多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咨询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不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运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20242025年浙江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202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浙江)为便于各地理解和驾驭企业所得税政策,我们对各地反映的问题进行了归集探讨,并在全省所得税工作会议上进行了探讨,现将有关问题解答如下,供各地在汇算清缴工作中驾驭。
1、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全部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酬劳”,请问如何理解?企业应供应哪些证明材料?答: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全部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酬劳,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据了解,我省目前存在固定工、临时工、退休返聘人员、内退人员、劳务用工等多种劳动用工形式。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全部的用工单位都必需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享有《劳动法》的权利义务,和用工单位存在着雇佣被雇佣的关系,领取职工薪酬。
依据劳动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征管,特明确如下:一、合同工(包括临时工、季节工),与企业签定长期或短期劳动合同或协议,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4】3号)文件规定,其工资薪金允许在税前扣除。
企业应供应工资明细清单、劳动合同(协议)文本、个人所得全员全额申报证明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明;股份制公司应供应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国有企业应供应国资委核定的工资薪酬文件。
企业支付给无底薪职工的劳务酬劳,如能供应个人所得税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或申报的证明,允许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二、退休返聘人员,如与返聘单位办理用工手续、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个人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允许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如未与返聘单位办理用工手续,个人取得的收入按“劳务酬劳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劳务费在税前扣除。
税局官方解答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14个热点问题
一、小型微利企业1.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是什么?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税〔2023〕13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2.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需要办理什么手续?答: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优惠政策,无需进行专项备案。
3.简化小型微利企业年度申报的措施有哪些?答: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利企业纳税申报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58号),推出简化小型微利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措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表单。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基本经营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项目;“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为选填项目,存在或者发生相关事项时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填报;“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免填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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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浙江)为便于各地理解和掌握企业所得税政策,我们对各地反映的问题进行了归集研究,并在全省所得税工作会议上进行了讨论,现将有关问题解答如下,供各地在汇算清缴工作中掌握。
1、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请问如何理解?企业应提供哪些证明材料?答: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据了解,我省目前存在固定工、临时工、退休返聘人员、内退人员、劳务用工等多种劳动用工形式。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所有的用工单位都必须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享有《劳动法》的权利义务,和用工单位存在着雇佣被雇佣的关系,领取职工薪酬。
根据劳动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征管,特明确如下:一、合同工(包括临时工、季节工),与企业签定长期或短期劳动合同或协议,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其工资薪金允许在税前扣除。
企业应提供工资明细清单、劳动合同(协议)文本、个人所得全员全额申报证明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明;股份制公司应提供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经管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国有企业应提供国资委核定的工资薪酬文件。
企业支付给无底薪职工的劳务报酬,如能提供个人所得税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或申报的证明,允许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二、退休返聘人员,如与返聘单位办理用工手续、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个人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允许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如未与返聘单位办理用工手续,个人取得的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劳务费在税前扣除。
企业应提供相关劳动合同或协议,以及个人所得税缴纳或申报证明等资料。
三、内退人员,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尚未取消劳动合同,企业已一次性或分期支付生活补贴的内部退养职工。
一次性或分期支付的生活补贴允许在税前扣除。
企业应提供内退人员名单、劳动合同或协议、内退协议、生活补贴清单等资料。
生活补贴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作为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三项费用的基数。
四、劳务用工(劳务派遣用工),用工企业对劳务用工的支出作为劳务费在税前扣除,用工企业应提供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的劳务派遣用工合同或协议、劳务费发票等资料。
劳务费不得作为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三项费用的基数。
2、问:目前企业职工福利形式多样,有旅游、疗养、集中休假等,具体范围应如何把握?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3号文件精神,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可以计入福利费。
因此,对全体职工(普惠制)集中休假性质的旅游、疗养支出,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
企业应提供内部职工休假计划、与旅行社签订的合同协议、旅游发票等相关凭证。
3、问:目前我省社保机构尚未开展补充养老保险业务,企业将提取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缴入商业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补交以前年度的五险一金,可否在交纳当年税前扣除?基本养老保险由员工个人在户籍所在地自行缴纳,可否在企业税前扣除?答:一、财税[2009]27号及浙财税政字[2009]15号对补充养老保险费税前扣除问题已作明确规定,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企业将提取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缴入商业保险公司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1、符合财税[2009]27号及浙财税政字[2009]15号文件的规定,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比例内允许税前扣除。
2、必须是经国家批准从事养老保险(年金)的商业保险公司;3、补充养老保险费应计入个人账户。
二、企业补交以前年度五险一金,可在所属年度税前扣除。
三、员工个人在户籍所在地自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不符合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
4、问:企业发生工伤事故造成职工伤残或死亡,支付的赔偿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答:在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规定的规范内支付的赔偿款允许税前扣除,超过规范的赔偿款不得在税前扣除,但经劳动保障、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仲裁、调解、判决、裁定等支出的赔偿款允许在税前扣除。
企业应提供劳动保障、法院等部门相关证明,以及赔偿款支付凭证等资料。
5、问:企业职工到外地出差,随差旅费报销的出差补贴税前扣除规范如何?答:企业支付的差旅费补贴,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在税前扣除。
一、企业有严格的内部财务经管制度;二、企业有明确的差旅费补贴规范;无明确差旅费补贴规范,可参照所在地行政事业单位规范;三、有合法有效凭证。
包括出差人姓名、时间、地点、内容、支付凭证等。
6、问:企业向银行支付按上浮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企业一部分取得利息支付单据,另一部分银行则开具财务顾问费用或现金经管费用等工程收取,银行收取的财务顾问费用或现金经管费用,企业可否税前扣除?答:银行收取的实际上属贷款利息收入的财务顾问费或现金经管费,企业可凭合法凭证在税前扣除。
7、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13号公告中规定“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其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应取得何种合法凭证?答:企业应取得融资租赁公司开具的租赁利息(金融业)发票。
8、问:企业向个人背书转让银行承兑汇票,发生的手续费可否在税前扣除?答:企业向个人背书转让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9、问:企业通过银行与第三方签署协议委托贷款,银行只收取中间业务手续费,但资金往来均通过银行,利息支出相关凭证也由银行出具。
委托贷款利息可否据实在税前扣除?是否要考虑不高于银行同期同类利率?答:根据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期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企业委托贷款利息支出,如不高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
10、问:企业向非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规范如何把握?企业向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规范如何把握?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利息支出可否在税前扣除?答:企业向非金融机构、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以及企业向除此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凡不高于年利率12%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高于年利率12%而不高于本企业当年度实际取得同期同类金融企业贷款最高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
企业应提供借款合同(协议)、发票或完税凭证等证明材料。
金融企业(不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贷款利率加各商业银行的浮动利率。
村镇银行属金融企业范畴,其贷款利息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对小额贷款公司利息支出,在规定的规范内据实税前扣除,11、问:企业购入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确定折旧年限?答: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确认,企业可根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新旧程度,与固定资产法定折旧年限相乘确定。
对固定资产新旧程度难以准确估计的,可参考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鉴定。
12、问: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12月后仍未全额取得工程款发票,如何处理?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
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个别企业,如果企业会计处理已按工程预算总金额计提折旧,并对未取得发票的部分作纳税调整,可在取得发票的当年作调减处理。
13、问:企业固定资产装修费用如何进行摊销?答:新税法规定,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在当期直接扣除;大修理支出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分期摊销。
原有固定资产装修,符合大修理支出条件,按大修理规定处理;新购固定资产装修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14、问:企业固定资产-房产由于历史原因,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固定资产折旧在实际使用单位计提,房屋产权属于集团公司、母公司或其它单位,实际使用单位可否提计折旧?答:固定资产所有权、使用权不一致,使用单位不得计提折旧。
15、问:所得税法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一)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但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未开发使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什么时期可以计算摊销费用?答: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可进行摊销,但投资性房地产除外。
16、问:数控机床等数控化生产设备如何确定折旧年限?答: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六十规定: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10年,电子设备3年。
数控机床等数控设备属机械生产设备,折旧年限最低应为十年。
17、问:《小企业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对土地使用权摊销规定不一致,所得税土地使用权摊销年限应如何计算?答:所得税实施条例第67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年限内分期摊销,但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18、问:企业绿化费用如何在税前扣除?答:除名贵花卉、林木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绿化费允许在税前扣除。
19、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二)中规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对分摊利息费用应出具(取得)何种凭证?答:房地产企业应提供董事会决议、集团公司利息分摊办法,分摊企业名单,银行借款合同及利息发票等相关凭证。
20、问: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未能取得全部工程发票的,允许按照合同金额的10%预提,这里的合同金额按照分合同计算,还是总合同计算?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