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
起重机械产权备案铭牌式样
附件1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铭牌式样
说明:
此证大小: 297mm(长)×210mm(宽),材质为不锈钢。
“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标志”使用一号黑体字体,“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监制”使用二号宋体加黑,其他使用三号宋体。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铭牌应置于或附着于建筑起重机械的显著位置,并美观、牢固,易更换使用登记标签。
可参照以下位置和方法设置:
1、塔式起重机,设置在塔身基础节(第一节)左上方,先将300×210×(2~3)mm的钢板固定(如点焊)在主肢与弦杆、腹杆上,再将标志铭牌铆固在钢板上;
2、施工升降机,设在吊箱内侧驾驶室旁,铆固或粘结上;
3、物料提升机,参照塔式起重机设置;
4、高处作业吊篮,设在吊篮外侧,中央位置,铆固或粘结上。
山东省机械制造企业名单
8531164 8530669
山东临沂筑路机械厂
8312138 8312138
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909011
鲁星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83832639
汇友建工机械有限公司
83251977 83858777
济南恒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83433666 83433588 83433899
山东力特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4180659
山东德工机械有限公司
2421921 2423873
德州宇力液压缸有限公司
2421018
山东公路机械厂
2422540 2424586
德州齿轮厂
2321865 2321865
德州机床厂
2424287 2424287
德州液压机具厂
2421807 2421807
山东省聚氨酯制品总厂
5211466 5211112
5819665 5810002
山东汽车齿轮总厂
2165921 2165907
山东工程学院工程机械研究所
2153645 2175553
山东淄博淄川区罗城机械厂
5686074 5686074
山东淄博市裕鑫锌合金材料有限公司 7311134 7311134
山东淄博交通车轮厂
3189292 3189292
山东博山建安一公司机械厂
泰安工程机械总厂
6117424 8224915
泰安汽车起重机总厂
8222403 8224270
山东省泰安市装载机厂
8510755 8510755
泰安柴油机厂
8332301 8322301
泰安市车桥厂
8225141 8225141
泰安市泰山区橡胶密封件厂
房建工程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应用和管理
房建工程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应用和管理发布时间:2021-04-23T10:05:25.360Z 来源:《工程建设标准化》2021年第1期作者:高鹏云[导读] 本文对房建工程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应用和管理进行探讨。
高鹏云中铁十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济南市250101摘要:建筑物高度不断增加,增加了建筑起重机械的研发应用需要,如何使建筑起重机械具有本质安全性,成为建筑行业管理的关键点。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水平得不到提高,会严重制约建筑业的发展,要求施工企业,监理机构等各方加强质量控制力度,对防止重大恶性事故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本文对房建工程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应用和管理进行探讨。
关键词:房建工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1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理论安全管理是企业生产管理的重要部分,安全工作计划,有效使用人力为达到预定安全防范进行各种活动。
安全管理是综合性科学,研究对象包含生产中人环境,主要是组织实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划,保证生产安全处于最佳状态。
安全管理中为有效控制安全生产因素,需坚持预防为主的仿真,管理重点控制,有明确的目的性。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对象是相关的人、机、料、法、环。
精细化管理是从不断变化的管理方式中精炼出的管理思想,是在分工精细化趋势下,将服务质量精细化转化为管理的精细化。
将常规的管理方式带入深入的思维模式。
精细化管理的意义是将企业管理目标分解细化,可将企业战略分散到各环节,更好的提高企业的整体执行力。
企业科学管理需要经历人制、法制与人本管理(图1)。
在粗放式管理中,管理缺乏针对性规范性,导致操作不规范等现象。
法制管理是科学管理的进步,细化管理岗位分工,要求达到一定的标准,特点是精细化。
人本管理是在每位员工达到应有素质前提下,注重以人本理念增加员工的积极性。
精细化管理需要在管理工作中实施细化、量化、优化、协同化。
细化要分清主次,每个细微环节要责任到人,在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中要落实设备安装使用中的各项任务。
33.建质【2008】76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8年04月29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使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并建立数据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查询服务。
第四条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第六条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三)产品合格证;(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六)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第七条设备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见附件一。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
附件5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
1、产权备案编号:
XXX —X XXXXX
(1)(2)(3)
2、使用登记编号(产权登记编号+相关编号):
XXX —X XXXXX -XX □
(1)(2)(3)(4)(5)
其中:
(1)起重机械备案属地代号——第一位“X”表示省(区)的简称;第二位“X”为设区市的英文字母代号(见表1);第三位“X”为县(市、区)的英文字母代号(由设区的市自行确定,报省局安监站备案)。
(见表2)
表1 地区代码标
表2
(2)起重机械规格型号——“X”表示起重机械类别英文字母代号(代号对照表见表3)。
表3 设备代号对照表
(3)起重机械备案序号——“XXXXX”表示五位阿拉伯数字备案序号,由县(市、区)从00001开始编号。
(4)累计安装次数——“XX”表示两位阿拉伯数字,从01开始编号。
(5)产权属性代号——自有代号Z,租赁代号L。
3、示例
鲁AA-T00001-06Z
表示:在山东省济南市某区进行起重机械注册登记的一台塔式起重机,序号为00001号。
该塔机属使用单位自有,第6次安装使用。
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告知、使用登记准备的相关资料
(8)产品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有关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等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备案登记前已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除应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备案资料外,还应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1)安全装置的校核和标定资料;
(2)维修和技术改造资料;
(3)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二)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时,应当向设备备案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的
通知
各区县建设局,市直各建筑施工企业、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鲁建管发[2009]6号)、《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鲁建管质安字[2009]16号)文件要求,决定在我市开展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现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3)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和设备计划;
(4)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监测监控等;
(6)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三)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拆装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拆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5)达到国家规定出厂年限,未进行安全评估和经评估不宜继续使用的;
(6)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进行改造的;
(7)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8)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装置的。
关于转发省建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关于转发省建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青建管质字〔2009〕88号关于转发省建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省建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管发〔2009〕6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望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宣传培训工作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和辖区内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学习,确保《通知》各项条款落到实处;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通过职工夜校等形式认真组织宣传教育,严格按照《通知》的相关要求,加强起重机械的管理。
二、严格执行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管理流程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和物料提升机等建筑起重机械(不包括吊篮)安装(拆卸)前,安装单位要将专项施工方案、安装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查。
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对安装资质证书、安装人员上岗证等资料原件进行认真审核,并通过青岛市起重机械信息管理系统内的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人员信息数据库对安装人员的特殊工种证件、身份证号码和相片等信息进行详细核实。
资料审查合格,安装单位通过青岛市起重机械信息管理系统将相关信息进行网上申报后,持填写完整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见附件2)和其它相关资料(见附件3),在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告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严格执行高处作业吊篮使用前的安全管理流程高处作业吊篮安装完毕后,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进行联合验收。
使用前2个工作日内,施工总承包单位要持填写完整的高处作业吊篮使用告知书(见附件4)和检验合格报告、联合验收报告及高处作业吊篮操作人员上岗证等相关材料,告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塔吊备案指南
1.查看原件;2.复印件1 份,加盖企业公章,装订
四 拆卸告知 域内从事起重 装(拆
经拆卸、使用、监理
步
机械设备安装 或拆卸前,将
卸)告知 书》和相
6 起重机械拆卸工程专项方案审批表及施工方案
原件1份,装订
单位审批(须拆卸和 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
安装或拆卸活 关申请材
以及总监签字)
动相关事项依 料告知工 7 拆卸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拆卸合同 法向主管部门 程所在地
10 监督检验证明材料
1.查看原件;2.复印
件1份,加盖企业公章,装 订
2006年10月1日以后生 产制造以及2009年4月 1日以后改造的,应提 交监督检验证书
11
产品设计文件、安装使用维修说明、有关型式试 验合格证明(建设设备备案)
复印件1份,加盖企业公章 、装订
2007年6月1日以后生 产制造的
4 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及名单
1.查看原件;2.复印件1 份,加盖企业公章,装订
施工企业)依 法向主管部门
料之日起7个 工作日内, 对于符合登
进行动态登记 记条件的核
发《建筑起
重机械使用
工程所在地在 之日起30日
滕州市行政区 内,向工程
域内的建筑工
所在地县级 以上备案登
第 三 步
程,施工现场
使用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 由使用单位
(含外地入滕
记机关办理 使用登记。 登记机关自 接到申请材
5 针对性的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施工企业)依 法向主管部门
料之日起7个 工作日内, 对于符合登
6
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查看原件;2.复印件1 份,加盖企业公章,装订
【最新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最新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使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并建立数据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查询服务。
第四条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第六条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三)产品合格证;(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六)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第七条设备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见附件一。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起重机械安装告知书
安装作业特种
作业人员情况
姓名Βιβλιοθήκη 工种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编号
安装单位
申请意见
我单位拟于 年 月 日在 (工程项目)进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特此告知。
负责人签字: 申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设备产权
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产权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设备使用
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设备使用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总承包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工程监理单位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监理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备案登记
机关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本表一式六份,各部门留存一份。
2、安装作业人员情况包括辅助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情况。
施工总承包单位
德州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设备产权单位
德州市金泰工贸有限公司
联系人及
联系电话
生产制造单位
山东省临清市金圣建筑机械厂
联系人及
联系电话
安装单位
企业名称
德州通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联系人及电话
资质证书编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法人及联系
电话
技术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项目安装负责人及电话
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
受理编号: 受理时间:
工程项目名称
德州市中心城区袁桥社区B01#B02#楼
工程项目地址
三八路以北、经三路以西
建筑高度(m)
20.66
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申请表
附件3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申请表申请单位:申请日期:年月日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制填写说明1、申请单位:即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填写全称,并且名称与公章必须一致。
2、使用性质:填写出租、自用。
3、单位地址:填写申请单位的详细地址,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区)、路(街道、社区、乡)、号(村)等。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工商部门发放营业执照上的统一编制注册号。
5、经济类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单位的经济类型,如国有、集体、股份、私营、个体、外商独资等。
6、组织机构代码:申请单位向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的代码,该代码作为信息管理追溯的代号,对于一个申请单位来说,必须保证具有其唯一性。
7、固定资产:与申请单位相关的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
8、注册资金:在工商注册的资金。
9、法定代表人:填写申请单位合法的代表人,必须与营业执照一致。
10、申请单位应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以下资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设备购销合同、发票复印件或相应有效证明文件;(3)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4)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省备案证明;(6)产品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7)备案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设备购销合同、发票复印件资料不齐全的,由产权单位和生产制造单位提交有效证明文件;未实行制造许可的,提交省级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组织的产品鉴定证明;2006年10月1日以前出厂的建筑起重机械,不能提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的,应提供由法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设备安全性能技术鉴定报告;达到国家规定达到国家规定的出厂年限的,应提交省级以上具备相应资格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出租的设备,应提交出租单位具备机械设备安全性能自检能力的证明文件;进口的设备,应提交国家规定的相关文件。
11、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产权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12、产权备案编号由备案登记机关统一编号并填写。
《山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实施暂行办法》
鲁建管发〔2004〕16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建管局(处、办),有关市建委(建设局):现将《山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实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山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二、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实施暂行办法二〇〇五年一月九日附件一山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管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物料提升机和整体提升脚手架等起重机械设备。
第三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含拆卸,下同)、使用及登记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工作。
登记管理的具体工作可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包括登记注册和使用登记,分别由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申请办理。
1第六条建筑起重机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附着于设备的显著位置。
登记标志由登记注册铭牌和使用登记标签两部分组成,全省统一样式。
第七条建筑起重机械登记注册编号,实行一机一号,在全省通用,直至设备报废或不再在我省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购置后进入施工现场安装前,设备产权单位应当到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登记注册手续,取得登记注册铭牌和证书。
第九条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建筑起重机械登记注册申请表;(二)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三)设备购销合同或发票复印件;(四)生产制造许可证、出厂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复印件;(五)单位自检能力证明资料;(六)其他应提供的资料。
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外墙吊篮备案文件)
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填表说明:1、本表一式四份,设备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接受告知的部门各留存一份。
2、安装作业人员情况包括辅助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情况。
3、受理编号、受理时间有接受告知的部门填写。
注:本表有施工单位填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租赁单位、拆装单位各存一份安全协议电动吊篮系高空作业设备,在使用过程中本着对操作人员安全负责,特制订以下几点措施,望使用人员严格遵守:1、在第一次指导安装的过程中,用户应认真学习,不懂就问,在以后的移位安装拆卸过程中,应按照第一次安装的规范执行,不得任意安装。
在首次指导安装过程中用户需提供必要的安装条件(具体条件由指导人员根据现场条件提出)。
2、用户不得自行随意拆除吊篮部件,特别是安全锁装置,当吊篮在使用过程中,提升机出现异常情况,电箱出现电器元件烧坏等情况时,请用户马上停止使用,并通知我方及时抢修。
3、使用吊篮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高血压,心脏病,恐高症等有恐高空作业的病症。
4、使用吊篮人员不得饮酒,施工中严禁大闹,必须精力集中。
5、使用吊篮人员必须戴安全帽,佩带安全带,穿防滑鞋,并将安全带锁扣在另外可靠固定在建筑物上部的安全绳上。
6、吊篮上装有易燃物品时,使用人员不得吸烟,并远离电焊机等物品。
7、每次使用前,使用人员应对吊篮及楼顶的悬挂结构,配重数量进行检查,并在距地面1米左右上下升降数次,确定无误后方可使用。
8、五级风以上及雨雪天气禁止使用吊篮作业。
9、因安全因素,晚间禁止使用吊篮作业。
10、施工人员及物料上下吊篮应在地面进行或采取措施使用吊篮与墙面固定,严禁作业人员从一台吊篮直接翻入另一台吊篮。
11、ZLP630型吊篮载重不得超过500公斤(限乘2人),严禁超载运行。
12、吊篮严禁用作垂直运输机械使用,不得有垂直交叉作用。
13、每天收工时应关闭电源,用防雨布遮盖好电机,电控箱,开工前应打开遮盖物,严禁异物卷入。
14、如涉及电焊作业不得使用吊篮接零,禁止将电焊机放在吊篮上,电焊条不得触及吊篮的任何部位,提升机上下两端2米处的钢丝绳必须用防火材料遮盖。
建设部建质号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建质号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使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并建立数据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查询服务。
第四条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第六条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三)产品合格证;(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六)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第七条设备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7.09•【字号】鲁建质安字〔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进一步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水平,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鲁政办字〔2019〕5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鲁安发〔2020〕9号)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确定在全省房屋建筑施工领域推行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目标要求(一)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强化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工作部署要求,按照“政策引导、市场运作、试点先行、有序规范”的原则,在全省房屋建筑施工领域推行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加快解决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和保养等分段管理带来的安全问题,实现责任明晰、管理到位、衔接顺畅,有效防范遏制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推动建筑施工本质安全生产水平提升。
二、明确“一体化”管理的基本模式(二)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
指对于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等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含加节、附着)、拆卸、维修及保养等工作,统一由同一家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组织实施。
提倡同时委派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司索工等驻场服务。
(三)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
指具备较好建筑起重机械租赁硬件设备,相应起重设备安装资质,配套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较强“一体化”技术管理能力的企业。
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实施细则
烟台市建设局文件烟建质安[2009]22号转发省建管局《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规划)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现将省建管局《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鲁建管发[2009]6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登记范围在本市建筑施工现场使用及将要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高处作业吊篮等起重机械设备,均实行登记管理。
二、登记内容(一)产权备案登记:1、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使用单位(以下统称“产权单位”)在设备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备产权备案手续;市直企业产权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工作,由烟台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负责。
2、产权单位在办理产权备案登记手续时,应按照《实施细则》相关要求提交资料。
3、根据《实施细则》要求,设备产权备案编号按建设部规定的统一编号规则,实行一机一号,直至设备报废(备案编号规则见附2)。
4、备案登记完成后,备案登记部门负责发放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书及备案铭牌,铭牌应按《实施细则》要求镶挂,备案证书及铭牌的制作工作由烟台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负责。
(二)使用登记:1、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备案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办理。
2、办理使用登记时,应按《实施细则》要求申报资料,对于符合登记条件的由烟台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核发使用登记标签。
三、有关要求(一)办理备案登记注册和使用登记手续时,相关单位提交的资料必须齐全、合法,并对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二)产权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管理档案,并加强日常安全使用管理,接受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必须严格执行《实施细则》有关要求,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
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和《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统称“建筑起重机械”)等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进行备案登记。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告知和使用登记。
产权备案是指,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使用单位(以下统称“产权单位”)在设备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关”)办理设备备案手续。
安装告知是指,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在设备安装和拆卸前,将安装或拆卸活动相关事项依法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备案登记机关进行书面告知。
使用登记是指,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对在建筑施工现场投入使用的起重机械依法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备案登记机关进行的动态登记。
第四条准予备案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由设区的市备案登记机关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标志。
备案登记标志,由产权备案铭牌(铭牌样式,见附件1)和使用登记标签(登记标签样式,见附件2)两部分组成,全省统一样式。
第五条省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备案登记管理的具体工作可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负责。
第六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设备产权备案第七条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备案手续时,设备产权单位应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以下资料:1、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申请表(见附件3);2、产权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企业岗位安全责任制、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4、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土地产权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协议等;5、设备购销合同、发票原件、复印件或相应有效证明文件;6、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7、监督检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8、产品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有关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等文件(原件及复印件);9、备案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1鲁建管发〔2009〕6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建管局(处、办),有关市建委(建设局):现将《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附件: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出租、安装(含拆卸)、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
第三条省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统称“产权单位”)和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产权、安装、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全面负责。
产权、安装、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建筑工程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产权、安装和使用单位应当对建筑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作业知识。
第六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作业的安装拆卸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和起重司索信号工,必须接受专门培训,并经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
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受理对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安装、使用和检验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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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申请表
设备名称登记注册数量(台)使用性质
塔式起重机租赁
施工升降机
物料提升机
高处作业吊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2013 年 11 月 21 日
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制
填写说明
1、申请单位:即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填写全称,并且名称与公章必须一致。
2、使用性质:填写出租、自用。
3、单位地址:填写申请单位的详细地址,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区)、路(街道、社区、乡)、号(村)等。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工商部门发放营业执照上的统一编制注册号。
5、经济类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单位的经济类型。
6、组织机构代码: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发的根据代码编制规则编制、赋予每一个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识别标识码。
7、固定资产:与申请单位相关的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
8、注册资金:在工商注册的资金。
9、法定代表人:填写申请单位合法的代表人,必须与营业执照一致。
10、申请单位应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申请表;
(2)产权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岗位安全责任制、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土地产权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协议等;
(5)设备购销合同、发票原件、复印件或相应有效证明文件;
(6)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7)监督检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产品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有关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等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9)备案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设备购销合同、发票复印件资料不齐全的,由产权单位或生产制造单位提供有效证明文件;未实行制造许可的,应提交省级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组织的产品鉴定证明;2006年10月1日以后生产制造以及2009年4月1日以后改造的,应提交监督检验证明。
2007年6月1日以后生产制造的,应提供产品设计文件和有关型式试验合格证明。
达到国家和省规定使用期限的,应提交省级及以上有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出租的设备,应出具检测合格证明;进口的设备,提供国家规定的相关文件。
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产权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11、产权备案编号由备案登记机关统一编号并填写。
受理编号:受理时间:
起重机械设备管理检验维护保养人员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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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明细表
(塔式起重机)
填报单位:年月
负责人:制表人:填写说明:
产权备案编号由登记备案机关统一填写,企业不填写。
规格型号应与出厂合格证标注一致。
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编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监督检验证明编号。
产品合格证编号生产厂家提供的产品合格证编号。
生产厂家本产品生产企业名称。
制造许可证编号企业取得国家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编号。
出厂日期产品铭牌标注的生产日期。
购置日期产品购置日期,以原始发票日期为准。
设备原值产品购买价值,以原始发票金额为准。
额定起重量设备允许的最大起重量。
工作幅度额定载荷下小车行走的距离。
独立起升高度没有附着时的起升高度。
设备改造次数使用过程中对该产品进行改造、大修的次数。
是否为原购产品应注明该产品购置时是否为全新产品。
已使用台班数指旧设备登记注册时已经使用的台班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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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明细表
(施工升降机)
负责人:制表人:填写说明:
产权备案编号由登记备案机关统一填写,企业不填写。
规格型号应与出厂合格证标注一致。
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编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监督检验证明编号。
产品合格证编号生产厂家提供的产品合格证编号。
生产厂家本产品生产企业名称。
制造许可证编号企业取得国家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编号。
出厂日期产品铭牌标注的生产日期。
购置日期产品购置日期,以原始发票日期为准。
设备原值产品购买价值,以原始发票金额为准。
额定载重量工作工况下吊笼允许的最大载荷。
最大提升高度吊笼运行至最高上限位位置时,吊笼底板与底架平面间的垂直距离。
设备改造次数使用过程中对该产品进行改造、大修的次数。
是否为原购产品应注明该产品购置时是否为全新产品。
已使用台班数指旧设备登记注册时已经使用的台班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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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明细表
(物料提升机)
填报单位:年月日
填写说明:
产权备案编号由登记备案机关统一填写,企业不填写。
规格型号应与出厂合格证标注一致。
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编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监督检验证明编号。
产品合格证编号生产厂家提供的产品合格证编号。
生产厂家本产品生产企业名称。
制造许可证编号企业取得国家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编号。
出厂日期产品铭牌标注的生产日期。
购置日期产品购置日期,以原始发票日期为准。
设备原值产品购买价值,以原始发票金额为准。
额定载重量工作工况下吊笼允许的最大载荷。
最大提升高度吊笼运行至最高上限位位置时,吊笼底板与底架平面间的垂直距离。
设备改造次数使用过程中对该产品进行改造、大修的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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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原购产品应注明该产品购置时是否为全新产品。
已使用台班数指旧设备登记注册时已经使用的台班数。
已安装次数登记注册时已经安装的次数。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明细表
(高处作业吊篮)
负责人:制表人:填写说明:
产权备案编号由登记备案机关统一填写,企业不填写。
规格型号应与出厂合格证标注一致。
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编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监督检验证明编号。
产品合格证编号生产厂家提供的产品合格证编号。
生产厂家本产品生产企业名称。
制造许可证编号企业取得国家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编号。
页脚内容18
出厂日期产品铭牌标注的生产日期。
购置日期产品购置日期,以原始发票日期为准。
设备原值产品购买价值,以原始发票金额为准。
额定载重量悬吊平台允许承受的最大有效载重量。
吊篮尺寸用长×宽×高表示。
安全锁标定日期安全最近锁标定日期
设备改造次数使用过程中对该产品进行改造、大修的次数。
是否为原购产品应注明该产品购置时是否为全新产品。
已使用台班数指旧设备登记注册时已经使用的台班数。
已安装次数登记注册时已经安装的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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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设备管理、检验、维护保养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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