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苏理文造纸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第二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国税发〔200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精神,税务总局对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及前期清理工作中尚未得到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有关清理结果通知如下:一、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33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云港中复连众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52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市瑞沐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出口溴甲烷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43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092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亚化科技(中山)包装工具有限公司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51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81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47号)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殊政策退税截至日期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430号)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378号)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05年免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计划的通知》(国税函〔2005〕554号)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次调整2005年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免税计划的通知》(国税函〔2005〕856号)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06年第一季度免税出口卷烟计划的通知》(国税函〔2005〕1217号)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06年第二季度免税出口卷烟计划的通知》(国税函〔2006〕464号)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电力产品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1号)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部分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4〕1327号)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47号)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税证明遗失刊登遗失证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5〕429号)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国税函〔2005〕672号)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5〕731号)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过渡期车辆购置税业务操作说明的通知》(国税函〔2006〕300号)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皮卡”改装的“旅行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217号)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5年石脑油、溶剂油和调整2004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国税发〔2005〕94号)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宝莲恒莹全天候粉底液等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231号)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6年一季度石脑油溶剂油数量和调整2005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国税函〔2006〕868号)24.《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2号)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科技重奖和贡献奖获奖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4〕1389号)2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5〕207号)2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35号)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2001年车船使用税标志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0〕658号)2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丢失后准予办理车船使用税退税的批复》(国税函〔2004〕1394号)3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征免车船使用牌照税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的通知》(国税发〔1994〕28号)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0号)3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211号)3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5年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5〕419号)二、部分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3件1.《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客运餐车发票使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98号)第四条。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优惠政策一览表》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优惠政策一览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2.05.09•【字号】苏国税发[2002]80号•【施行日期】2002.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优惠政策一览表》的通知(苏国税发[2002]80号2002年5月9日)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为使广大国税干部更好地学习和掌握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我局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优惠政策进行了整理,现下发给你们,供工作中查阅。
在执行中凡有修改、补充或新的规定,均按新规定执行。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优惠政策一览表一、工资1、计税工资的月扣除最高限额为960元/人;计税工资的范围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的基本工资、各类补贴(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津贴、奖金等。
2、企业按批准的“工挂”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可在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扣除。
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挂”办法的企业,在“两低于”范围内提取工资总额。
3、对中央企业投资参股的联营、股份制企业,确需实行“工挂”办法提出申请,并提交“工挂”方案,报主管劳动厅(局)及与之同级的国税局批准,经主管国税局审核后,按“工挂”企业的工资扣除办法执行。
4、饮食服务企业按规定提取的提成工资,准予扣除。
5、事业单位凡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进行扣除。
6、软件开发企业、集成电路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7、纳税人向有关联关系的企业支付的借用人员工资,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类似业务支付劳动费用。
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费用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参照类似劳务合同活动的正常收费标准予以调整。
2020年最新版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表!财务都要看!
2021年最新版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表!财务都要看!一、企业课税基本税率:25%二、符合条件的亏本小型微利企业税率:20%其中: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艺术论,对年后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艺术论。
三、高新技术企业:15%1.《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于)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能够高新技术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关税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完全符合下列撇开条件的企业:(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教育领域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二)研究开发费用条例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四)科技人员占占企业职工五分之一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五)高新技术具体措施上市公司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15%1.《财政部海关总署税收政策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国家税务总局问题的通知》(财税〔2021〕58号)第二条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产业鼓励类产业民企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主业中规定的传统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利润率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2.《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企业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委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澄清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一条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外贸企业所得税。
江苏国税局关于江苏常熟发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江苏国税局关于江苏常熟发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
问题的批复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税率
【发文字号】苏国税函[2002]267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2.08.16
【实施日期】2002.08.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国税局关于江苏常熟发电有限公司适用
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2]267号2002年8月16日)
常熟市国税局:
你局《关于中外合资企业江苏常熟发电有限公司要求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申请报告》(熟国税发[2001]42号)收悉。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函[2001]1016号批复如下:
江苏常熟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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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苏州现代码头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苏州现代码头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2.12•【字号】苏国税函[2006]第433号•【施行日期】2006.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苏州现代码头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苏国税函[2006]第433号)苏州市国家税务局:你局上报的《关于苏州现代货箱码头有限公司申请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的请示》(苏州国税发[2006]19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苏州现代货箱码头有限公司系由英属维尔京群岛现代货箱码头太仓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苏州港口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05年7月共同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投资总额为23.5亿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为8.225亿元人民币,经营期限为50年,经营范围为运输业务相关的仓储设施建设、经营,发展及建造位于苏州港太仓港区的集装箱码头,从事货物的搬运、仓储,集装箱装卸以及与集装箱码头有关的业务,包括码头区内运输、中转业务、集装箱修洗、船舶供给和相关业务、运输生产服务、租借港口设施和集装箱以及相关的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港口、码头等特定项目投资经营适用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1号)规定,同意你局意见,对该公司从事港口、码头项目所得,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由你局负责具体监管事宜。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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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江苏理文卫生纸有限公司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江苏理文卫生纸有限公司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江苏理文卫生纸有限公司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空资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产品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依法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4行政处罚-工商局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1产品抽查-工商局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9.30•【字号】苏国税发[2003]202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国税发[2003]202号2003年9月30日)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加强税源监控的力度,提升为纳税人服务的层次,提高纳税申报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评估是指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及其他征管资料,按照一定的程序,运用一定的手段和方法,对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分析、评定,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纳税行为中的错误和异常申报问题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应遵循以下原则:法治原则:纳税评估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既保障税收收入,又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公平原则:对不同纳税人的处理坚持政策的统一性,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上注重合理性,对有利于纳税人的政策处理注重权益的保障性。
诚信原则:税企双方在诚信的基础上,沟通各种涉税信息,通过纳税评估,提高纳税人办税能力,提升国税机关服务水平。
效率原则:降低纳税评估成本,征纳双方在诚信基础上,交流各种涉税信息,并使之成为各税种的共享资源,最大程度减轻纳税人负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国税发[2002]4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国税发[2002]48号2002年3月20日)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为推进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强化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力度,不断提高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征管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广泛开展业务宣传。
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的主体税种,也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税收手段之一。
特别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企业所得税的作用愈加明显。
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各地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任务将日益繁重。
因此,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依法治税的原则,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的水平。
1.现行企业所得税业务的复杂性,增加了征收管理工作的难度。
我国现已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统一企业所得税制已成必然,新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也已实施,企业所得税已实行分享体制改革,这些对各级国税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全省广大国税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适应企业所得税改革和发展形势,与时俱进,进一步更新治税理念,将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放到重要的位置。
2.企业所得税业务复杂,涉及的行业多、范围广,加之政策业务与财务会计既紧密联系又相互分离。
各级国税机关要在继续做好对原有所得税纳税人业务宣传的基础上,采取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在广泛开展宣传新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同时,加大对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有关内容的宣传,并强化对现行所得税有关规定的公示力度,确保所得税有关规定以及新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落实。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无锡新华发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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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无锡新华发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
率的批复
【标 签】股权转让,基础设施建设,电力生产
【颁布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苏国税函﹝2007﹞343号
【发文日期】2007-09-19
【实施时间】2007-09-19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注释:
全文废止。
参见: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政策文件的通知文号:苏国税发﹝2008﹞32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2-31实施时间:2007-12-31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无锡新华发电有限公司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锡国税
发﹝2007﹞140号)收悉,经请示,总局以国税函﹝2007﹞948号批复如下:
无锡新华发电有限公司于2006年11月经股权转让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经营范围主要为电力生产,属于从事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的规定,同意无锡新华发电有限公司从事电力生产、经营的所得,从2007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七年九月十九日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多少最新规定
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多少最新规定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应缴纳的税款。
企业所得税税率的调整对企业经营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本文将对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最新规定进行介绍。
一、企业所得税税率调整的背景和目的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税收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所得税税率的调整始终是税务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税率调整的背景和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1.促进经济发展:通过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的生产和投资活动,推动经济增长。
2.鼓励创新创业:通过降低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微企业的所得税税率,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和创新力度,推动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
3.优化税收结构:通过调整不同行业、不同利润额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差异,实现税收结构合理化,减少税收优惠的滥用。
二、最新企业所得税税率规定根据最新税法修正案的规定,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分为一般企业所得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种情况。
1.一般企业所得税率根据企业年度利润总额的不同,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分为三档:利润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税率为25%;利润总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200万元的,超过100万元部分的税率为25%,未超过200万元部分的税率为20%;利润总额超过200万元的,超过200万元部分的税率为20%。
对于暂时亏损的小型微利企业,可按照3%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优惠税率为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我国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等给予了优惠税率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15%的税率,符合条件的科技中小企业也可享受15%的税率;科技小巨人企业在前三年可以享受10%的税率,第四年和第五年可以享受12.5%的税率;个别地区和特定行业还可以根据政府的政策制定适用税率。
三、企业所得税税率调整的影响和意义企业所得税税率的调整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竞争力。
税率调整的影响和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降低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可以减轻企业负担,提高企业的发展活力,增强市场竞争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艾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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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艾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
批复
【标 签】特定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两个密集型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7﹞572号
【发文日期】2007-05-31
【实施时间】2007-05-31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注释:自2008年1月1日起,全文失效。
参见 20081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艾志工业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的请示》(苏国税发〔2007〕65号)收悉,批复如下:
艾志工业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是1995年12月在江苏南京(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销售机械配件、机械部件,润滑、密封、清洗产品,销售自产产品及相关服务。
该公司主导产品SIG318I第三代集装式机械密封、AIG323机械密封轴承保护器、AIG1010泵用层装剪切式密封系统、双环剖分式油封、AIG523油封,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高温高压橡塑密封件”(序号:02030018)范围。
2005年9月,该公司被江苏省科学技术厅认定为“双密集型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的规定,同意艾志工业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从2006年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联知识: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常熟科弘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常熟科弘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适
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7.04.06
•【字号】苏国税函[2007]156号
•【施行日期】2007.04.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常熟科弘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适用企业
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7〕156号)
常熟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常熟科弘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要求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请示》(熟国税发【2006】96号)收悉,经请示,总局以国税函[2007]337号批复如下:
常熟科弘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是2003年在江苏省常熟市(属沿海经济开放区)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
该公司注册资本为21000万美元(其中实际到位外资13004.999万美元),其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镀锌不锈钢板、彩涂不锈钢板、新型建筑用墙体材料及配套件,属于从事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且回收时间长的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2目的规定,同意常熟科弘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二OO七年四月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华通讯社所属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华通讯社所属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华通讯社所属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2年9月29日国税函[2002]8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华通讯社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考虑到新华社承担的社会政治职能及其经济核算的特殊性,根据有关税收规定,现将新华通讯社缴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同意新华通讯社所属44家事业单位和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在2002年度由新华通讯社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鉴于新华通讯社所属事业单位盈亏相差较多并且汇总亏损的实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同意新华社所属汇总纳税单位2002年度暂不就地预交所得税。
三、新华社系统机构改革中,汇总纳税单位和分权机构变更为独立法人的,经当地国家税务局确认,从变更年度起,就地缴纳所得税。
四、新华社所属合并纳税单位和分支机构,应接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检查和监管,配合支持税务机关做好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
附件:2002年度新华通讯社所属合并纳税单位名单附件:2002年度新华通讯社所属合并纳税单位名单序号│单位名称│所在地│├───┼───────────────────┼─────────────┤│ 1 │新华通讯社参考新闻编辑部│北京市西城区│├───┼───────────────────┼─────────────┤│ 2 │新华通讯社国内部新闻编辑经理室│北京市西城区│├───┼───────────────────┼─────────────┤│ 3 │了望周刊社│北京市西城区│├───┼───────────────────┼─────────────┤│ 4 │半月谈杂志社│北京市西城区│├───┼───────────────────┼─────────────┤│ 5 │经济参考报社│北京市西城区│├───┼───────────────────┼─────────────┤│ 6 │新华通讯社新闻摄影部│北京市西城区│├───┼───────────────────┼─────────────┤│ 7 │中国经济信息社│北京市西城区│├───┼───────────────────┼─────────────┤│ 8 │新华通讯社通讯技术局│北京市西城区│├───┼───────────────────┼─────────────┤│ 9 │环球杂志社│北京市西城区│├───┼───────────────────┼─────────────┤│10 │中国记者杂志社│北京市西城区│├───┼───────────────────┼─────────────┤│11 │新华出版社│北京市西城区│├───┼───────────────────┼─────────────┤│12 │体育快报│北京市西城区│├───┼───────────────────┼─────────────┤│13│每日电讯│北京市西城区│├───┼───────────────────┼─────────────┤│14 │新华通讯社北京分社│北京市东城区│├───┼───────────────────┼─────────────┤│15 │新华通讯社西藏分社│西藏自治区拉萨市│├───┼───────────────────┼─────────────┤│16 │新华通讯社新疆分社│新疆自治区乌鲁木齐市│├───┼───────────────────┼─────────────┤│17 │新华通讯社青海分社│青海省西宁市│新华通讯社宁夏分社│宁夏自治区银川市│├───┼───────────────────┼─────────────┤│19 │新华通讯社河南分社│河南省郑州市│├───┼───────────────────┼─────────────┤│20 │新华通讯社天津分社│天津市和平区│├───┼───────────────────┼─────────────┤│21 │新华通讯社河北分社│河北省石家庄市│├───┼───────────────────┼─────────────┤│22 │新华通讯社山西分社│山西省太原市│├───┼───────────────────┼─────────────┤│23 │新华通讯社吉林分社│吉林省长春市│├───┼───────────────────┼─────────────┤│24 │新华通讯社黑龙江分社│黑龙江省哈尔滨市│├───┼───────────────────┼─────────────┤│25 │新华通讯社安徽分社│安徽省合肥市│├───┼───────────────────┼─────────────┤│26 │新华通讯社福建分社│福建省福州市│├───┼───────────────────┼─────────────┤│27 │新华通讯社江西分社│江西省南昌市│├───┼───────────────────┼─────────────┤│28 │新华通讯社湖南分社│湖南省长沙市│├───┼───────────────────┼─────────────┤│29 │新华通讯社广西分社│广西自治区南宁市│├───┼───────────────────┼─────────────┤│30 │新华通讯社四川分社│四川省成都市│├───┼───────────────────┼─────────────┤│31 │新华通讯社陕西分社│陕西省西安市│├───┼───────────────────┼─────────────┤│32 │新华通讯社内蒙古分社│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33 │新华通讯社云南分社│云南省昆明市│├───┼───────────────────┼─────────────┤│34 │新华通讯社贵州分社│贵州省贵阳市│├───┼───────────────────┼─────────────┤│35│新华通讯社甘肃分社│甘肃省兰州市│├───┼───────────────────┼─────────────┤│36 │新华通讯社重庆分社│重庆市江北区│├───┼───────────────────┼─────────────┤│37 │新华通讯社辽宁分社│辽宁省沈阳市│├───┼───────────────────┼─────────────┤│38 │新华通讯社上海分社│上海市徐汇区│├───┼───────────────────┼─────────────┤│39 │新华通讯社江苏分社│江苏省南京市│├───┼───────────────────┼─────────────┤│40 │新华通讯社浙江分社│浙江省杭州市│├───┼───────────────────┼─────────────┤│41 │新华通讯社山东分社│山东省济南市│├───┼───────────────────┼─────────────┤│42 │新华通讯社广东分社│广东省广州市│├───┼───────────────────┼─────────────┤│43 │新华通讯社海南分社│海南省海口市│├───┼───────────────────┼─────────────┤│44 │新华通讯社湖北分社│湖北省武汉市│└───┴───────────────────┴─────────────┘——结束——。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阴利港发电股份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阴利港发电股份有限公司适用企业
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税率
【发文字号】苏国税函[2007]310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7.08.15
【实施日期】2007.08.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阴利港发电股份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7〕310号)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江阴利港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锡国税发【2007】143号)收悉,经请示,总局以国税函【2007】810号批复如下:江阴利港发电股份有限公司是2004年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建设和经营2×600MW发电机组工程,并通过电网公司供售电,属于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范围。
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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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批复-苏国税函[2007]427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批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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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7〕427号)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申请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的请示》(通国税发【2006】188号)收悉,经请示,总局以国税函【2007】1072号批复如下:
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是1987年在江苏省南通市(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用于卷烟滤嘴的醋纤丝束和用于醋酸纤维丝束的醋酸纤维素及与醋酸纤维产品相关的ST90油剂,销售自产产品。
该公司主导产品为二醋酸纤维素片、二醋酸纤维素丝束,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新材料”--“合成纤维”中的“高性能纤维超细纤维”(序号:06030302)范围。
2006年8月,该公司被江苏省科学技术厅认定为“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的规定,同意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2006年度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该公司产品已不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范围,因此,该公司2007年度不再享受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待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十二月四日
——结束——。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阴澄东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阴澄东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
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税率
【发文字号】苏国税函[2006]264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6.07.14
【实施日期】2006.07.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阴澄东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6]264号)
无锡市国税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江阴澄东热电有限公司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锡国税发[2006]90号)收悉,经请示,总局以国税函[2006]636号批复如下:
江阴澄东热电有限公司是2004年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电和蒸汽,属于从事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范围。
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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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吴江华衍水务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吴江华衍水务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
税税率的批复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税率
【发文字号】苏国税函[2008]344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8.08.25
【实施日期】2008.08.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吴江华衍水务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8〕344号)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吴江华衍水务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三千万美元以上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苏州国税发[2007]225号)收悉,经请示,总局以国税函[2008]701号文批复如下:
吴江华衍水务有限公司是2005年在吴江(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其中外方注资4亿元人民币,2007年10月到位)。
该公司经营范围为统一管网形式生产、供应自来水并投资、建设经营吴江市区域供水工程厂及供水配套设施(含管网)等区域供水公共基础设施等,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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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苏理文造纸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
题的批复
【标 签】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江苏理文造纸有限公司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4﹞727号
【发文日期】2004-06-07
【实施时间】2004-06-07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注释:自2008年1月 1日起,全文废止。
参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五条 财税〔2008〕1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江苏理文造纸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苏国税
发〔2004〕3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江苏理文造纸有限公司是2002年成立的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9000万美元(已到位5345万美元),经营范围为生产各类高档纸及纸板,属于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同意江苏理文造纸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联知识: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