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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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件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件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一、征缴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

二、征收管理1. 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负责征收。

2. 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应当与用人单位和个人建立缴费关系,及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

3. 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收标准和征收程序,并接受监督。

三、征缴流程1.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相关资料。

2. 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申报的社会保险费进行审核,确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3.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确定的数额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4. 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缴纳个人应缴纳部分。

四、违规处罚1.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并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

2. 用人单位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依法强制征收,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 个人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并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

五、缴费责任1. 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费的缴费责任,个人应当承担个人应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费。

2. 用人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退费管理1. 用人单位和个人在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因各种原因需要退费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征收机构提出退费申请。

2. 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应当及时审核退费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退费手续。

3. 退费的具体标准和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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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
托! 可以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 " 调查工作 # 有权举报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对举报 违法行为 ! 应当及时调查 ! 按照规定处理 ! 并为举报人保密 #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由财 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 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
会保险金的发放 ’ 制定本条例 ( 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 & 的征收 ) 缴纳 ’ 适用本条例 ( ! 本条 例 所 称 缴 费 单 位 ) 缴费个人’ 是指依照有关法律) 行 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 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 * 国有企业 ) 城镇集 体企业 ) 外商投资企业 ) 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 工’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 基本 医 疗 保 险 费 的 征 缴 范 围 * 国 有企 业) 城镇集体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 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 国家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 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 职工 ’ 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 失业 保 险 费 的 征 缴 范 围 * 国 有 企 业) 城镇集体企业) 外商 投资企业 ) 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 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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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位的经营状况 ! 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 " 缴费单位 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 额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后 # 由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 第十一条 省! 自治区 !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 征收社会保险费的 # 社会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应 当 及 时 向 税 务 机 关 提供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 ! 变更登记 ! 注销登记以及缴费申 报的情况 " 第十二条 纳社会保险费 " 缴费个人应 当 缴 纳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 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 工资中代扣代缴 " 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 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 费的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 $ 逾期 仍 不 缴 纳 的# 除 补 缴 欠 缴 数 额 外# 从 欠 缴 之 日 起# 按日加收 % & 的滞纳金 " 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 第十四条 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 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 社会保险基 金 按 照 不 同 险 种 的 统 筹 范 围 # 分别建立基本 养老保险基金 !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 失业保险基金 " 各项社会 保险基金分别单独核算 " 社会保险基金不计征税 ! 费" 第十五条 省! 自治区 !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 征收社会保险费的 # 税务机 关 应 当 及 时 向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提供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 的 缴 费 情 况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最新 (2)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最新 (2)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最新一、引言社会保险是指国家用以保障劳动者在失去工作能力、丧失生活来源时得到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制度。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是为了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顺利运行,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益而制定的法规。

本文将对最新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进行解读。

二、征缴主体与范围根据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和个人。

用人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在其成立并正式开展业务后开始缴纳社会保险费。

个人指的是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包括在职员工、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等。

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涵盖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

具体费率和缴费基数由国家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定和调整。

三、征缴方式和时间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即由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工资和工作时间等情况计算和代缴社会保险费;二是灵活就业人员和自主创业人员个人缴纳,即按照国家规定的缴费标准和缴费比例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时间一般为每月。

用人单位应于每月10日之前将社会保险费一次性缴至指定账户。

个人缴费的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与社会保险机构协商确定,但必须确保每月按时缴纳。

四、制度监督和处罚措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了社会保险制度的监督和处罚措施。

具体包括以下几点:1.监督机构: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是社会保险征缴工作的监督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机构也有相应的监督职责。

2.监督内容:监督内容包括社会保险费的计算、缴费基数的核定、缴费比例的执行、缴费人员的信息报送等方面。

3.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暂行条例的行为,监督机构将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措施。

五、保障措施和权益保障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还规定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和权益保障措施。

具体包括以下几点:1.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费组成,用于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和政策保障。

2024社保费测试题(四)及答案

2024社保费测试题(四)及答案

2024社保费测试题(四)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共30题)1.各个国家社会保险普遍具有的基本特点不包括()。

[单选题] *A.无偿性(正确答案)B.强制性C.福利性D.互济性2.以下对抚养比的描述错误的是()。

[单选题] *A.抚养比,是指参保者中就业(缴费)者与退休人员(待遇领取者)之间的比值,是反映养老保险制度供需关系的主要指标。

B.抚养比越高或赡养系数越低,表明劳动力人均承担的抚养人数就越多,即意味着劳动力的抚养负担就越严重。

(正确答案)C.通常表现为就业参保者/退休者=X/Y,或者表现为赡养系数,即退休者/就业参保者×100%。

D.人口老龄化是导致抚养比降低的主要因素。

3.政务院于1951年颁布(),确定条例从当年3月1日起生效,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自此缴纳劳动保险金,而工人职员从5月1日起领取条例规定的劳动保险待遇。

[单选题] *A.《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草案)》B.《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C.《劳动法案大纲》D.《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正确答案)4.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的原则,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不包括()。

[单选题] *A.基础养老金B.补充养老金(正确答案)C.个人账户养老金D.过渡性养老金5.目前江西省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率为()。

[单选题] *A.18%B.20%(正确答案)C.21%D.24%6.国务院在()年决定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单选题] *A.2013B.2014(正确答案)C.2015D.20167.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

[单选题] *A.企业职工B.事业单位人员C.灵活就业人员(正确答案)8.下列跨省转移就业的情形中,参保人员应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0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0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09)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09.12.22•【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09年12月22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柏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社会保险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

会后,草案二次审议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七万多条。

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先后到重庆、浙江、河南进行调研,同时将草案二次审议稿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人大常委会,以及中央有关部门、社会团体、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进一步征求意见;并就草案二次审议稿的修改,多次与国务院法制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全国企业联合会、全国工商联、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等方面交换意见,共同研究。

法律委员会于12月3日、8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

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12月15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

现将修改情况汇报如下:一、有些常委委员和社会公众提出,草案规定社会保险管理的内容比较多,规定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权利的内容比较少,社会保险法应当增加规定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的监督等权利。

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增加一条规定:“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是国务院办公厅于2018年4月17日印发的一项法律文件,旨在规范企业在社会保险方面的申报和缴纳行为,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本文将对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详细的阐述和分析,希望对读者了解这一法规有所帮助。

一、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的背景和意义社会保险制度是指国家针对劳动者的社会保障问题所制定的一系列政策和制度。

它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方面。

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则是针对企业在缴纳社会保险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所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它的出台旨在规范企业行为,防止企业违法操作,加强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和救助力度,从而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和企业的合法利益。

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分为五个方面的内容:1. 公示和监督方面:对于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企业应该在规定时间内上网公示缴纳情况,方便相关人士的监督和查询。

同时,社保基金也可以进行追溯、备案等操作。

2. 审核和调查方面:社保部门可以通过现场调查、核查文书、信息查询等方式对企业的社保缴纳情况进行审核和调查,以防止企业违法操作。

3. 罚款和惩罚方面:对于社保违法行为,社保部门有权对企业进行罚款、暂停征收、以及列入不良记录等处罚措施。

同时,扣留企业的行政许可、取齐服务等等也是社保部门可以采用的手段。

4. 责任和义务方面:企业应该为员工缴纳符合规定的社会保险费,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此外,企业还需建立完善的社保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社保缴纳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5. 救助和保障方面:社保部门应该加强对失业、医疗等方面的保障和救助力度,为缴纳社保费用的员工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三、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效果自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颁布以来,其实施效果良好。

一方面,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了保障,社保部门加强了对企业履行社保义务的监督和管理,有效遏制了企业逃税、逃缴社保费用的行为。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多个部门联合发布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

该草案为加强社会保险费管理,规范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提供了依据。

一、基本介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主要有以下内容:1.明确职责: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由企业主体责任自行操作,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同监督。

2.规定申报期限、方式和途径:企业应当在每月15日前完成本月的社会保险费申报和缴纳工作,同时规定缴纳方式和途径。

3.强化备案管理:明确了企业注册登记、变更备案、申请退保等环节应当依据规定进行,增强了企业备案管理中对信息的监督和管理。

4.严格惩处违法违规行为:增强了对企业在申报缴纳过程中违法违规的惩处力度,减少企业缴纳社保费的漏洞。

二、规定的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险制度逐渐完善,不少企业和个人从中受益。

但是,少量企业仍然存在逃缴社保费及滥用社保费的情况。

此草案的出台,主要有以下意义:1.确保社保基金安全:社保基金是最基本的社会保障性质的资金,对维护国家社会福利和社会稳定有着重要的作用。

出台此草案,可以规范企业缴纳社保费的途径和标准,杜绝了企业逃缴社保费的情况,保护社保基金的安全。

2.加强社保管理:社保管理涉及人们生活中的最基本保障,非常关键。

该草案的发布,将进一步加强社保管理,有利于社保管理条例更加细腻完善。

3.减少企业成本:企业缴纳社保费是非常重要的支出,并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产与经营。

再根据好草案的有利于规范企业缴纳社保费,可以减少企业范畴里的成本。

三、建议在此草案的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宣传:对草案的规定进行科普宣传,让广大群众更了解自己应该付出多少的社保费、缴纳途径和缴纳方式等,便捷企业缴纳社保费。

2.规范培训:加强规范的企业培训,让企业明确社保费的缴纳标准和途径,并了解细节和流程,提高其自觉性和权利意识。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范》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范》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编制说明一、任务来源国家标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范》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标准化规划(20XX——20XX年)》的要求起草,项目完成时间为20XX年。

本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江西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甘肃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山东省淄博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四川省泸州市医疗管理局六家单位联合起草。

本标准为推荐性国家标准,是我国社会保险标准化体系建设中急需制定的基础标准之一。

二、编制目的和意义《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范》是对社会保险法的细化,是结合社会保险本身特点,体现法理精神的管理规定。

本标准的制定对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好《规范》,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提高经办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促进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具有以下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明确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的主体、程序和责任,不仅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取社会保险费实现了责权统一,简化了手续,明确了处罚措施,还明确了用人单位申报和缴费的主体责任,明确了用人单位缴费基数和人数的如实按月申报。

克服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只能经办、被动式的接收企业缴款,缺乏征缴手段的现象,有利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职能显性化、制度化的体现,有利于扩面征缴。

二是有利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申报和缴纳的工作程序,提高经办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明确并统一规范了用人单位按月申报需提供的材料以及单位和职工人员信息;制定了统一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格;明确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需要提供的服务、以及处罚流程和相关材料,部门衔接(经办机构和行政部门、金融机构、法院)的步骤和相关材料,这些要求都是刚性的、统一的,克服了工作的随意性,有利于制定社会保险申报缴纳工作的标准化流程,有利于建立面向参保对象的统一服务体系,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提高社会保险的公信力。

社保“三险”有望扩至“五险”

社保“三险”有望扩至“五险”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就《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草案规定,国家要求征收的社保险种由养老、医疗和失业三项扩大为全部五项,新增工伤险和生育险。参保主体除单位及其职工外,还将个人加入缴纳范围。
“草案实际上是将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纳入了强制缴纳的范畴,以前都是条例,《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也只规定了养老、医疗和失业。”中国保险学会常务理事庹国柱表示。
工伤险:理赔要及时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业内普遍认为,将工伤与生育险纳入强制缴纳的意义在于增强了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小企业职工及农民工的保障,尤其对于工伤保险,之前的规定并没有强制要求缴纳,这使农民工等很大一部分群体无法获得工伤保险的保障,而草案用法律形式弥补了这一缺失。
据悉,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一类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中等风险行业、三类风险较大行业分别实行三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一般在0.2%-3%之间。
记者了解到,企业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可以报销与生育有关的费用,报销范围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与生育有关的费用。其中,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生育医疗费用则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生育险:提前一年开始交
“以后像我们这种非京籍职工也有生育保险了?希望这个政策早点落实,以后我就可以安安心心地生小孩了。”一听说“三险”有望扩至“五险”,在北京一家杂志社工作的林女士高兴地对记者表示。

社保缴纳管理规定

社保缴纳管理规定

社保缴纳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

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第二章征缴管理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什么是社会保险申报核定表?

什么是社会保险申报核定表?

什么是社会保险申报核定表?社会保险是我国政府直接管理的⼀种制度,⽤于保障公民的⽣活。

现在很多⽤⼈单位都会给员⼯缴纳社保,所以单位为你购买社保时,需要你填写⼀些资料,社会保险申报核定表就是你所需要填写的。

⼀、费申报核定表是什么这是⽤⼈单位向社会保险机构申报缴费基数填报的表,便于机构审核的。

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第⼆章、第六条[申报内容]规定⽤⼈单位进⾏缴费申报时,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提供下列信息:1、⽤⼈单位代码、全称、开户银⾏及账号;2、⽤⼈单位缴费情况,包括: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额和缴费期限等;3、职⼯名册及变化情况、每名职⼯缴费基数及变化情况;4、为职⼯代扣代缴明细情况;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申报材料。

⼆、什么是社保缴纳核定表1、是社保局做缴费基数的核定,⽽进⾏打印统计的报表。

2、⾸先需要企业⼈事部⾃助经办平台登陆后找到查询打印,选择单位⽉平均打印,选择表式类型,选择“核定表”确认,再点击后⾯的打印。

3、在申报后社保局会对此进⾏核定确认,通过后可以进⾏缴费,⽽社保局就保存了各企业各保险的核定情况,待社保局需要查询时只需要汇总打印即可。

三、社会保险计算⽅法⼀般以上⼀年度本⼈⼯资收⼊为缴费基数。

(1)职⼯⼯资收⼊⾼于当地上年度职⼯平均⼯资300%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平均⼯资的300%为缴费基数;(2)职⼯⼯资收⼊低于当地上⼀年职⼯平均⼯资60%的,以当地上⼀年职⼯平均⼯资的60%为缴费基数;(3)职⼯⼯资在300%—60%之间的,按实申报。

职⼯⼯资收⼊⽆法确定时,其缴费基数按当地劳动⾏政部门公布的当地上⼀年职⼯平均⼯资为缴费⼯资确定。

每年社保都会在固定的时间(3⽉或者7⽉,各地不同)核定基数,根据职⼯上年度的⽉平均⼯资申报新的基数,需要准备⼯资表这些证明。

四、社会保险与的区别1、概念不同:社保是社会保险的简称,包含、、、、五个险种;五险⼀⾦指养⽼保险、医疗保险、⽣育保险、失业保险、⼯伤保险及。

税务征管社保浅谈社会保险费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税务征管社保浅谈社会保险费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税务征管社保浅谈社会保险费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问题》是美国诗人拉尔夫·沃尔多·爱默生于1939年11月创作的诗歌。

在该诗中,爱默生表达了他对当时教会形式主义的不满,揭示了教会的种种弊端。

同时,他提出了通过大自然、通过心灵直觉感受神灵存在的神性原则,并倡导一种内在化的宗教或称作灵魂的宗教。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税务征管社保浅谈社会保险费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五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第一篇: 税务征管社保浅谈社会保险费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重要性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社会保险基金是国家承担对社会人民法定社会保险责任的保障,与人民的利益息息相关。

2023年国务院发布《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规定国家征收的社会保险费由养老、医疗和失业三项保险费扩大为五项,新增工伤、生育两项保险费用,它的颁发表明国家对广大人民利益的重视,更广泛的保护了人民权益。

而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是人民生活于社会的重要保障。

二、我国社会保险费征收的问题1.国家社会机构方面(1)社会相关立法落后。

虽然国家规定社会保险费是由国家税务部门征收,但是国家并没有规定缴费的手段,缴费金额的管理、缴费记录的登记都是由税务机关不同部门兼职管理,职能交叉,错综复杂,没有专门管理机构,体系不够完善,提高了征收税费的难度,同时也严重制约了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的发展,无法正确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提高了征缴成本。

(2)社会制度不够完善。

目前社会保险费征收的覆盖面较窄且征缴力度较弱、刚性不强,征收制度也不够完善,征收工作遇到困难得不到正确解决,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一些企业也得到投机取巧的机会,且征收保险费参保范围不同、基数构成不统一,造成社会保险费征收过程中,漏洞百出,企业逃税、漏税现象严重。

(3)保险费征缴宣传力度不够。

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顺利进行,不但需要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做到思想统一、工作目标准确,使工作开展得到保障;同时还需要社会群众的认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决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决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
管理规定》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布日期】2021.12.22
•【文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6号
•【施行日期】2021.12.22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其他规定
正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
第46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
定》的决定
(2021年12月2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落实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对《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您的社保您真懂吗分清三险和五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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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社保您真懂吗分清三险和五险2011年11月21日09:11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有调查显示,90%以上的应届毕业生在找工作时并不清楚“五险一金”包括哪些种类去年的一项保障状况调查结果显示,近八成职场人士不清楚自己“五险一金”的缴纳情况作为我国社会保障和保险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每一位职工合理合法的福利,社保与我们每个人的工作、生活都息息相关。

11月1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拟规定强制缴纳的保险除了养老、医疗和失业外,还需新增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本报11月17日曾作报道)。

不过,成都商报记者在采访中却了解到,对于大家都很关心的社保问题,不少人却知之甚少。

今年年初时曾有调查显示,90%以上的应届毕业生在找工作时并不清楚“五险一金”包括哪些种类。

不仅仅是大学生,很多已经工作的职场人士对社保也并不清楚,在去年3718名职场人士参与的一项保障状况调查中,结果显示近8成不清楚自己“五险一金”缴纳情况,6成不知道“五险一金”包括哪些保险种类。

事实上,不少人都以为社保只有养老和医疗最有用。

实则不然,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同样重要。

本期,成都商报记者专程采访了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让您知道,您的社保还可以这样用!分清三险和五险成都2007年就已“五险合一”常常听人说,“XX单位福利好,五险一金都给职工买了”。

而另一方面,又有不少人纠正说应该是“三险一金”。

“五险”和“三险”究竟指的是什么?社保相关人士告诉成都商报记者,五险和三险是指社会保障险种的征收项目不同,“五险就是把全部五项社会保障都买齐了”,而三险则是只购买了之前国家规定强制缴纳的三项基本保险。

具体来说,“五险”指的是社会保险中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这全部五项。

而“三险”则是养老、医疗和失业。

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保费,而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个人不需要缴纳保费。

各项社会保险费计算

各项社会保险费计算

各项社会保险费计算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费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申报、缴纳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缴费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办法。

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缴费单位应当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

第五条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缴费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邮寄申报。

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第六条缴费单位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期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

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查明事实,给予核准。

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缴费单位送达的申报表和有关资料进行即时审核。

对缴费单位申报资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申报表签章核准;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表提出审核意见,退缴费单位修正后再次审核;对不能即时审核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缴费单位申报表和有关资料之日起,在最长不超过2日内审核完毕。

第八条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

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九条缴费单位必须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缴费申报后的3日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缴费管理办法

社会保险缴费管理办法

社会保险缴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缴费行为,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稳定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缴费主体与缴费基数第四条缴费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和个人。

用人单位应为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应按照规定缴纳个人部分。

第五条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根据参保人员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具体计算方法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缴费比例与缴费方式第六条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由国家统一规定,根据不同保险类型(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分别确定。

第七条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代扣、网上支付、自助终端支付等,参保单位和个人可选择适合自己的缴费方式。

第四章缴费记录与查询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并确保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参保人员有权查询本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经办机构应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

第五章缴费违规处理第十条对于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法追缴欠费,并可处以相应的滞纳金。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逃避社会保险费的缴纳,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虚构的社会保险缴费管理办法示例,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政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

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将面临多项强制措施

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将面临多项强制措施

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将面临多项强制措施
佚名
【期刊名称】《人民政坛》
【年(卷),期】2011()12
【摘要】据新华网11月16日报道,11月1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关于《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根据草案,征收险种从3项扩至5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将面临多项强制措施。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如果欠缴社保费,社保经办机构10日内对其发出限期补缴催告书;若用人单位仍逾期不缴,
【总页数】1页(P4-4)
【关键词】社会保险费;强制措施;缴纳;用人单位;社保经办机构;社会保障部;政府法制;人力资源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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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缴纳与管理办法

社会保险缴纳与管理办法

社会保险缴纳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缴纳行为,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的缴纳与管理。

第三条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第二章社会保险登记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五条个人参保人员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三章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费率和基数,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条个人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费率和基数,通过个人账户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八条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或其他电子支付方式进行,确保资金安全。

第四章社会保险费的管理和使用第九条社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稳定和增值。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对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可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新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的社会保险缴纳与管理办法草案,实际应用时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最新法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最新法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最新法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关于《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的说明《中华人民共与国社会保险法》(下列简称社会保险法)公布后,我们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对原劳动保障部1999年公布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下列简称原办法)进行了修改,形成了目前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下列简称草案》。

草案共6章38条,现将有关内容说明如下:(一)关于适用范围一是在管理环节上,在原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基础上,增加了社会保险费基数核定环节(第二条);二是在征收险种上,将原办法规定的养老、医疗与失业三项保险,扩大为全部五项社会保险(第三条);三是在参保主体上,不仅包含了原办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还根据制度进展,将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养老、医疗保险制度的个人纳入本规定(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

(二)关于社保经办机构职责目前,各地社会保险费有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也有由税务机关征收的。

草案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明确不论社保征收还是税务征收的地区,社会保险缴费的申报与基数核定都应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第四条第一款);同时明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其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即为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本规定执行(第四条第二款)。

另外,根据社会保险法要求,草案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地区,社会保险费实行五险统一征收作了方向性规定(第四条第三款);同时删去原办法第二十一条有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内容,以表达统一征收的要求。

(三)关于社会保险费申报一是修改申报时限。

将原办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在每月5日前申报的时限,修改为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第五条),有利于各地在按月申报的原则下,灵活掌握具体申报时间;二是完善申报方式及审核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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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的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公布后,我们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对原劳动保障部1999年发布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修改,形成了目前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草案共6章38条,现将有关内容说明如下:(一)关于适用范围一是在管理环节上,在原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基础上,增加了社会保险费基数核定环节(第二条);二是在征收险种上,将原办法规定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三项保险,扩大为全部五项社会保险(第三条);三是在参保主体上,不仅包括了原办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还根据制度发展,将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及城乡居民养老、医疗保险制度的个人纳入本规定(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

(二)关于社保经办机构职责目前,各地社会保险费有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也有由税务机关征收的。

草案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明确不论社保征收还是税务征收的地区,社会保险缴费的申报和基数核定都应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第四条第一款);同时明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其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即为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本规定执行(第四条第二款)。

另外,根据社会保险法要求,草案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地区,社会保险费实行五险统一征收作了方向性规定(第四条第三款);同时删去原办法第二十一条有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内容,以体现统一征收的要求。

(三)关于社会保险费申报一是修改申报时限。

将原办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在每月5日前申报的时限,修改为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第五条),有利于各地在按月申报的原则下,灵活掌握具体申报时间;二是完善申报方式及审核要求等。

根据实践情况,增加了网上申报方式(第五条第二款);细化了用人单位申报材料(第六条);要求社保经办机构即时审核,删去原办法有关不能即时审核的内容(第七条);增加了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义务(第十条);三是增加个人申报内容。

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当办理缴费申报,并可以通过网上申报(第十一条)。

(四)关于社会保险费缴纳一是完善缴费方式。

删去原办法规定的以支票或者现金形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式,修改为到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缴纳,或者与社保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缴纳(第十二条);二是完善基金管理。

将原办法中有关社会保险费应当进入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基金应当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内容,分别修改为社会保险费应当进入按照规定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基金存入依法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不再强调国有商业银行的限制性规定(第十四条);三是增加个人缴费。

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办理缴费,也可以委托银行或者金额机构代扣;同时规定了社保经办机构划缴和告知义务(第十九条)。

(五)关于未按时足额缴费的强制措施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八十六条,草案规定了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费采取的强制措施:一是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用人单位欠缴之日起10日内发出限期补缴催告书,催告用人单位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义务和相关法律后果(第二十条)。

二是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仍未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查询其存款账户(第二十一条),根据查询情况报所属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划拨决定(第二十二条),通知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并将划拨决定书送达用人单位(第二十三条)。

三是规定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要求该用人单位以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签订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期缴费协议以及担保财产抵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置方式(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四是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或者担保期满仍未能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六)关于法律责任草案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增加了法律责任的内容,明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缴费申报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的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以及未按时足额缴费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

此外,我们还统一制定了相关法律文书,作为本规定的附件,以增强统一性和操作性。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基数核定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社会保险费]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第四条[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基数核定等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即为社会保险法所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

第二章社会保险费申报第五条[申报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

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以邮寄申报。

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用人单位也可以先通过网上申报,并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提供纸质材料。

第六条[申报内容] 用人单位进行缴费申报时,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提供下列信息:(一)用人单位代码、全称、开户银行及账号;(二)用人单位缴费情况,包括: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金额和缴费期限等;(三)职工名册及变化情况、每名职工缴费基数及变化情况;(四)为职工代扣代缴明细情况;(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申报材料。

第七条[申报审核]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申报材料进行即时审核,对申报材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准确的,予以核准;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提出改正意见,退用人单位修正后再次审核。

第八条[延期申报]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期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的,可以延期申报。

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第九条[未申报基数核定]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本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

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十条[代职工申报]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

第十一条[个人申报] 以个人身份(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下同)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当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

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个人也可以先通过网上申报,并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提供纸质材料。

第三章社会保险费缴纳第十二条[缴纳期限和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缴费后的3个工作日内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到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缴纳;(二)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可以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划缴用人单位及为其职工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

第十三条[单位代缴义务] 用人单位应对其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或拒绝。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向用人单位收取滞纳金。

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

第十四条[基金账户] 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应当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将收到的基金存入依法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缴费记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根据用人单位实际缴纳额(包括用人单位为其职工代扣代缴额)和代扣代缴明细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记账:(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照该单位各项社会保险费应缴额的份额分别计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按规定分别计入各项基金和相应的个人账户。

第十六条[缴费记录]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用人单位和职工建立缴费记录,每年至少一次将缴费情况告知用人单位和职工,并负责缴费记录的安全保密和保存完整。

用人单位和职工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第十七条[单位缴费情况通报]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八条[征收情况公告]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个人缴纳] 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办理缴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签订委托收款协议,在个人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代扣时,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划缴参保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个人缴费余额不足的,其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代扣时应当及时提醒;未按时足额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本人。

第四章未按时足额缴费的处理第二十条[责令缴纳]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欠缴之日起10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催告书》,责令其在15日内缴纳或者补足,并告知其逾期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提请社会保险行政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直接划拨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一)未按时申报且未缴费的;(二)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或缴费基数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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