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批复天津市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1
第十二章经济法黄金考点
考点:投资保护1.根据涉外投资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外商投资保护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国家对于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原则上可以实行征收B.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利润,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出C.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转让技术D.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依法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答案】BCD2.根据涉外投资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我国对外商投资和外国投资者的保护及待遇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B.国家对外商投资一律给予国民待遇C.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偿D.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给予外国投资者的国民待遇仅限于准入前,准入后不再给予【答案】A【解析】(1)选项B: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2)选项C: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的,必须依照法定程序、以非歧视性的方式进行,并按照被征收投资的市场价值及时给予补偿(而非根据实际情况决定);(3)选项D:准入前国民待遇,是包含准入阶段和准入后的运营阶段在内的整个投资阶段的国民待遇。
3.根据涉外投资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所作政策承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行政区划调整可以作为不履行政策承诺的合理理由B.政府换届后可以不再履行上届政府所作的政策承诺C.政策承诺包括书面承诺和口头承诺D.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改变政策承诺【答案】D考点:对外直接投资法律制度1.根据涉外投资法律制度的规定,中国境内投资者对外直接投资时需要遵守的法律规则包括()。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津国税外﹝2000﹞29号【发文日期】2000-05-09【实施时间】2000-04-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涉外税收各征管单位: 现将《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 根据《》及其实施细则、《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的有关规定以及《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46号)精神,为了加强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企业财产损失在缴纳所得税前的审批和扣除,特制定本办法。
一、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范围凡在我市国税机关缴纳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财产损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未经审批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国税机关审核认定的企业财产损失仅做为税前扣除的依据,不作为财产损失财务处理的依据。
二、财产损失的审核范围财产损失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帐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民事诉讼等意外事故造成的非常损失(以下统称财产损失)。
财产损失的审核范围为: (一)企业清查盘点时发现资产的盘亏、毁损、短缺、霉变、报废损失。
(二)由于人类无法抗拒因素(指遭受的风、火、水、震等自然灾害)造成财产的毁损、报废。
(三)现金及物资被盗损失。
(四)坏帐损失,指:债务人死亡,在以其遗产偿还后仍然不能收回的部分;债务人破产,在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部分;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已超过两年,仍然不能收回的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所得税处理
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2.01.08
•【文号】国税函[2002]4号
•【施行日期】2002.01.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所得税处理问题的
批复
(2002年1月8日国税函[2002]4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应收未收利息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2001〕513号)收悉。
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所得税处理问题,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外资金融机构应收利息,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确定其是否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利息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69号)的有关规定,不适用于外资金融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在招标项目中中标退税核准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在招标项目中中标退税核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05.23•【文号】国税函[2001]344号•【施行日期】2001.05.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在招标项目中中标退税核准的批复(2001年5月23日国税函〔2001〕344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上报第四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的招标项目予以核准的请示》(京国税发〔2001〕62号)收悉。
关于你局要求对截止2001年3月12日长江水灾紧急恢复等41个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在国际招标中中标的项目予以核准的问题,经审核,上述项目(见附件)符合现行中标机电产品退税政策的规定,请你局按规定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附件:可办理退税的机电产品招标项目可办理退税的机电产品招标项目单位:万美元┌─┬────────┬──────┬────────┬──────┬───┐│序│招标单位│用户│招标项目│贷款名称│ 招标││号│││││ 金额│├─┼────────┼──────┼────────┼──────┼───┤│1 │中技总公司│湖北省│长江水灾紧急恢复│世界银行│45│├─┼────────┼──────┼────────┼──────┼───┤│2 │中技招标公司│交通部│内河航运│世界银行│ 1300 │├─┼────────┼──────┼────────┼──────┼───┤│3 │中技招标公司│交通部│内河航运│世界银行│ 400│├─┼────────┼──────┼────────┼──────┼───┤│4 │中机招标公司│交通部│三省公路│世界银行│ 220│├─┼────────┼──────┼────────┼──────┼───┤│5 │中机招标公司│交通部│三省公路│世界银行│ 190│├─┼────────┼──────┼────────┼──────┼───┤│6 │中机招标公司│辽宁省│沈阳工业改革│世界银行│ 250│├─┼────────┼──────┼────────┼──────┼───┤│7 │中机招标公司│铁道部│第七个铁路│世界银行│ 280│├─┼────────┼──────┼────────┼──────┼───┤│8 │中机招标公司│山东省│山东环保│世界银行│ 500│├─┼────────┼──────┼────────┼──────┼───┤│9 │中机招标公司│山东省│山东环保│世界银行│ 800│├─┼────────┼──────┼────────┼──────┼───┤│10│中仪招标公司│湖北省│湖北城市环境│世界银行│ 350│├─┼────────┼──────┼────────┼──────┼───┤│11│中仪招标公司│国家农业综合│加强农业灌溉二期│世界银行│ 940││││开发办││││├─┼────────┼──────┼────────┼──────┼───┤│12│五矿招标公司│农业部│秦巴山区扶贫│世界银行│ 200│├─┼────────┼──────┼────────┼──────┼───┤│13│中设国际招标公司│国家农业综合│加强农业灌溉二期│世界银行│ 485││││开发办││││├─┼────────┼──────┼────────┼──────┼───┤│14│ 中化建招标公司│财政部│财税技援│世界银行│30│├─┼────────┼──────┼────────┼──────┼───┤│15│中技招标公司│交通部│哈双高速公路│亚洲开发银行│ 1000 │├─┼────────┼──────┼────────┼──────┼───┤│16│中技招标公司│交通部│厦门港东渡港区三│亚洲开发银行│ 475│││││期工程│││├─┼────────┼──────┼────────┼──────┼───┤│17│中技总公司│辽宁省│白石水库│日本协力基金│15│├─┼────────┼──────┼────────┼──────┼───┤│18│中技总公司│铁道部│西康铁路│日本协力基金│ 1405 │├─┼────────┼──────┼────────┼──────┼───┤│19│中技总公司│铁道部│西康铁路│日本协力基金│ 1180 │├─┼────────┼──────┼────────┼──────┼───┤│20│中技总公司│铁道部│西康铁路│日本协力基金│ 1478 │├─┼────────┼──────┼────────┼──────┼───┤│21│中技总公司│吉林省│辽源污水处理│日本协力基金│ 1800 │├─┼────────┼──────┼────────┼──────┼───┤│22│中技总公司│吉林省│长春西郊污水处理│日本协力基金│ 1800 │├─┼────────┼──────┼────────┼──────┼───┤│23│中技总公司│黑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日本协力基金│ 311│├─┼────────┼──────┼────────┼──────┼───┤│24│中技总公司│黑龙江省│三江平原│日本协力基金│ 1591 │├─┼────────┼──────┼────────┼──────┼───┤│25│中技总公司│黑龙江省│新三星集团污水处│日本协力基金│ 275│││││理│││├─┼────────┼──────┼────────┼──────┼───┤│26│中技总公司│黑龙江省│造纸厂│日本协力基金│ 615│├─┼────────┼──────┼────────┼──────┼───┤│27│中技总公司│黑龙江省│哈尔滨制药厂│日本协力基金│ 182│├─┼────────┼──────┼────────┼──────┼───┤│28│中技总公司│黑龙江省│哈尔滨制药总厂污│日本协力基金│ 108│││││水控制│││├─┼────────┼──────┼────────┼──────┼───┤│29│中技总公司│黑龙江省│通河纸业公司水污│日本协力基金│ 404│││││染控制│││├─┼────────┼──────┼────────┼──────┼───┤│30│中技总公司│黑龙江省│伊春供热│日本协力基金│ 411│├─┼────────┼──────┼────────┼──────┼───┤│31│中技总公司│黑龙江省│大庆污水处理│日本协力基金│ 443│├─┼────────┼──────┼────────┼──────┼───┤│32│中技总公司│国家电力公司│ 湖南洪江水电站│日本协力基金│ 3888 │├─┼────────┼──────┼────────┼──────┼───┤│33│中技总公司│辽宁省│沈阳环境改善│日本协力基金│ 930│├─┼────────┼──────┼────────┼──────┼───┤│34│中技总公司│吉林省│长春双阳区污水处│日本协力基金│ 360│││││理│││├─┼────────┼──────┼────────┼──────┼───┤│35│中机(集团)公司│神华集团│黄骅港一期续建工│日本协力基金│ 396│││││程│││├─┼────────┼──────┼────────┼──────┼───┤│36│中机(集团)公司│神华集团│朔黄铁路│日本协力基金│ 3576 │├─┼────────┼──────┼────────┼──────┼───┤│37│中机(集团)公司│神华集团│黄骅港建设│日本协力基金│ 130│├─┼────────┼──────┼────────┼──────┼───┤│38│中机(集团)公司│内蒙古│呼和浩特供水│日本协力基金│ 400│├─┼────────┼──────┼────────┼──────┼───┤│39│中机(集团)公司│铁道部│贵娄铁路│日本协力基金│ 3688 │├─┼────────┼──────┼────────┼──────┼───┤│40│中仪总公司│甘当省│兰州铁路│日本协力基金│35│├─┼────────┼──────┼────────┼──────┼───┤│41│中仪总公司│江苏省│苏州市区水环境综│日本协力基金│ 722│││││合治理│││├─┼────────┼──────┼────────┼──────┼───┤│总│││││33808 ││计││││││└─┴────────┴──────┴────────┴──────┴───┘c30282--011012wlk。
财税[2003]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对营业税若干业务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征收范围问题(一)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二)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不征收营业税。
以上所称追偿款,是指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并从被保险人处取得对保险标的价款进行追偿的权利而追回的价款。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59号)规定,“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其中的“福利彩票机构”包括福利彩票销售管理机构和与销售管理机构签有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站代理销售协议书,并直接接受福利彩票销售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的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点。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2]157号)规定,“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这里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包括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和出口信用担保业务。
(此条款第(四)项已废止或失效)以上所称出口信用担保业务,是指与出口信用保险相关的信用担保业务,包括融资担保(如设计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贸易融资担保等)和非融资担保(如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等)。
(五)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并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适用税目问题(一)电影发行单位以出租电影拷贝形式将电影拷贝播映权在一定限期内转让给电影放映单位的行为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操作指引》(一)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操作指引》(一)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主要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3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修订涉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5〕20号)。
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
11.其他相关法规。
申请材料1.《境外放款登记业务申请表》。
2.境外放款协议。
3.放款人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
4.《人民币境外放款存量情况表》(内容包括:人民币境外放款余额及逐笔明细信息等)。
5.放款人与境外借款人股权关联关系的证明文件。
6.人民银行有关部门、外汇局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二)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核准主要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4.其他相关法规。
申请材料1.书面申请(重点说明资金汇出需求及安排等内容)2.《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
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制定外汇借款项目执行以税还贷政策具体
操作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外汇综合规定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财驻闽监字[1998]82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8.08.05
【实施日期】1998.08.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制定外汇借款项目执行以税还贷
政策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
(财驻闽监字[1998]82号1998年8月5日)
各有关地(市)县财政局、国税局、各有关企业:
为了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恢复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财工字[1998]24号)精神,做好我省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作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申请程序。
财税【2003】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对营业税若干业务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征收范围问题(一)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二)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不征收营业税。
以上所称追偿款,是指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并从被保险人处取得对保险标的价款进行追偿的权利而追回的价款。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59号)规定,“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其中的“福利彩票机构”包括福利彩票销售管理机构和与销售管理机构签有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站代理销售协议书,并直接接受福利彩票销售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的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点。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2]157号)规定,“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这里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包括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和出口信用担保业务。
(此条款第(四)项已废止或失效)以上所称出口信用担保业务,是指与出口信用保险相关的信用担保业务,包括融资担保(如设计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贸易融资担保等)和非融资担保(如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等)。
(五)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并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适用税目问题(一)电影发行单位以出租电影拷贝形式将电影拷贝播映权在一定限期内转让给电影放映单位的行为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汇发(2009)24号_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闭窗口关键词设置书签打印下载正文字体[小中大]【颁布日期】2009.06.09 【时效性】有效【实施日期】2009.08.01 【分类号】417011200904【失效日期】【内容分类】综合类【颁布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文号】汇发(2009)2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便利和支持境内企业外汇资金运用和经营行为,提高境内企业资金使用效率,拓宽境外企业后续融资渠道,规范对外债权的管理与统计,促进境内企业“走出去”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境外放款是指境内企业(金融机构除外,以下简称“放款人”)在核准额度内,以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和期限,为其在境外合法设立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提供直接放款的资金融通方式。
境外放款也可通过外汇指定银行以及经批准设立并具有外汇业务资格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进行。
二、放款人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境外放款涉及的额度核准、登记、专用账户及资金汇兑、划转等事项实施监督管理。
三、境内企业从事境外放款,应遵守本通知及其他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接受外汇局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四、境外放款实行余额管理,境内企业在外汇局核准的境外放款额度内,可一次或者分次向境外汇出资金。
境外放款额度有效使用期为自获得外汇局核准境外放款额度之日起2年。
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使用,应在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由放款人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展期申请。
五、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所有者权益的30%,并不得超过借款人已办妥相关登记手续的中方协议投资额。
如企业确有需要突破上述比例的,由放款人所在地外汇局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
六、放款人可使用其自有外汇资金、人民币购汇资金以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外币资金池资金向借款人进行境外放款。
七、放款人和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册成立,且注册资本均已足额到位;(二)放款人与借款人有持续良好经营的记录,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内控制度,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发现外汇违规情节;(三)放款人历年的境外直接投资项目均经国内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在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手续,且参加最近一次境外投资联合年检评级为二级以上(成立不足一年的除外);(四)经批准已从事境外放款的,已进行的上一笔境外放款运作正常,未出现违约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外汇转贷中发生掉期业务营业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外汇转贷中发生掉期业务营业税处理问题的批
复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外汇转贷中发生
掉期业务营业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736号1998年12月8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在外汇转贷中发生掉期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沪税外[1998]115号)收悉。
现就金融企业经营外汇转贷业务中所发生的利率掉期业务有关营业税处理问题,批复如下:
一、金融企业从境外借入资金,为规避利率风险,先将其借入资金的浮动利率掉期换成为固定利率,再转贷给国内用户。
此类业务仍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的“转贷业务”征收营业税。
二、金融企业在进行上述利率掉期业务中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属于其日常业务活动中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不得作为“转贷业务”中的借款利息支出。
——结束——。
差额征税的会计账务处理
差额征税的会计账务处理差额征税是原来营业税的政策规定,即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纳税人的规定项目价款后的销售额来计算税款的计税方法。
根据增值税的计税原理,营改增后,支付给其他纳税人的支出应按照规定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但由于原营业税差额征税扣除项目范围较广,且部分行业的部分支出无法取得符合增值税规定的进项凭证等原因,差额征税在营改增后在多个行业中有所保留。
下面给大家总结一下我国目前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主要有哪些行业、差额征税中允许扣除的有效凭证以及开具发票的相关要求。
1目前适用差额征税的行业主要有以下这些方面:1.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航空运输企业;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5.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6.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7.建筑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8.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9.销售不动产;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批复辽宁省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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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批复辽宁省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1998年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企业名单及退税额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以税还贷政策企业,外汇借款项目
【颁布单位】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辽国税一﹝1998﹞200号
【发文日期】1998-11-09
【实施时间】1998-11-0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批复辽宁省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1998年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企业名单及退税额的通知》(财工[1998]23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提高对以税还贷、组织收入、清理欠税的认识,在具体工作中,要切实把以税还货与组织收入、清理欠税紧密挂起钩来,并积极做好企业还贷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以税还贷政策规定,全面检查还贷企业的税收情况,对企业应缴增值税和消费税要积极催缴组织入库。
对当年尚有欠税以及有陈欠税款未做补欠计划或做了补欠计划,未按计划缴纳税款的,务请抓紧督促检查,确实做到年税年清,落实陈欠补交计划。
否则,在具体办理还贷时限内,在其审批表上要签署相应意见,并附报《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统计表》,经审核盖章后上报省国税局。
三、外汇借款以税还贷是一项与组织收入密切相关、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负责,层层把关,并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做好1998年以税还贷的审核上报工作。
附件:1998年外汇借款项目实行以税还贷企业名单及退税限额(略)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九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恢复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恢复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8.02.09•【文号】财工字[1998]24号•【施行日期】1998.0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其他税种,增值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恢复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财工字〔1998〕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了解决税制改革中遗留的对签订合同的外汇借款项目的还贷问题,帮助外汇借款项目企业按期归还外债,经国务院第170次总理办公会议批准,决定对1994年12月31日前签订合同的外汇借款项目恢复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
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享受以税还贷政策的企业范围。
凡符合财政部《关于用产品税、增值税税款归还外汇贷款的问题通知》〔财税字(86)273号〕精神,并根据财政部财工字〔1996〕114号、财工字〔1997〕381号关于进行外汇借款项目调查和补充调查的通知精神,参加外汇借款项目调查,并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合格的项目,除宝山钢铁集团公司及中央烟草、邮电企业外,企业均可申请执行以税还贷政策。
二、享受以税还贷政策的条件。
1.外汇借款项目必须符合财政部《关于用产品税、增值税税款归还外汇贷款的问题通知》〔财税字(86)273号〕文件规定;2.必须是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外汇借款项目;3.必须是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签订外汇借款合同的项目;4.符合以税还贷政策条件的企业必须将当年应交增值税和消费税及时、足额地入库;有陈欠税款的企业,必须制定以税还贷期间的分年度补税计划,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按计划的时间和补税额及时足额补缴;5.以税还贷应用外汇借款项目新增的税款归还;6.以税还贷政策仅限于工业企业,符合以税还贷条件但外汇借款项目已以投资、入股等形式投入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或项目所在企业已改为股份上市公司的,不再享受以税还贷政策;7.已破产企业的外汇借款项目不再享受以税还贷政策,被兼并企业的外汇借款项目并入兼并企业后,由兼并企业按规定提出以税还贷申请;8.符合以税还贷条件的项目必须按合同规定的资金来源共同归还借款,配套还贷资金不落实的,原则上不实行以税还贷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库券取得的利息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库券取得的利息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9.12.01
•【文号】国税函[1999]818号
•【施行日期】1999.12.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国债,其他税种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购买国库券取得的利息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818号1999年12月1
日)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国债利息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收悉。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库券所取得的国库券利息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1992年3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国务院第95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库券所取得的国库券利息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国库券转让收益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关于核销外汇贷款呆帐使用外汇牌价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核销外汇贷款呆帐使用外汇牌价问题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1994.12.14
•【文号】[1994]财商字第576号
•【施行日期】1994.12.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外汇管理
正文
财政部关于核销外汇贷款呆帐使用外汇牌价问题的通知(1994年12月14日〔1994〕财商字第5
76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
为了加强对外汇贷款呆帐核销工作的管理,结合我国外汇体制改革的具体情况,现对核销外汇贷款呆帐使用何时外汇牌价的问题通知如下:
1994年1月1日新的外汇体制运行后,经批准核销外汇贷款呆帐时,一律按购买外汇的当日牌价核销呆帐准备金,购买外汇所发生的手续费计入银行的当期损益。
2024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之中级银行管理真题精选附答案
2024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之中级银行管理真题精选附答案单选题(共200题)1、( )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
A.信息金融B.互联网金融C.数字金融D.创新金融【答案】 B2、在审查过程中,为了对拟任人任职资格的适当性进行审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建立了相关程序,其程序不包括()。
A.考核B.考试C.考察D.面谈【答案】 D3、我国商业银行的利息收入通常占总收入的( )以上。
A.50%B.70%C.80%D.90%【答案】 B4、独立董事每年在商业银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个工作日。
A.10B.15C.20D.25【答案】 B5、高风险债券不包括()。
A.信用评级在投资级别以下B.债券结构复杂C.发行人经营杠杆率过低D.债券杠杆率过高【答案】 C6、下列关于信托财产的说法错误的是()。
A.信托的设立以具有确定的信托财产为前提B.信托是一种以信托财产为中心建立起来的法律关系,不能没有信托财产C.信托财产必须是确定的,真实存在的D.可以用作信托财产的财产,不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答案】 D7、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一般不低于承兑汇票金额的()。
A.10%B.20%C.35%D.30%【答案】 B8、()属于积极的财政政策。
A.减少税收B.减少政府支出C.扩大货币供给D.降低财政赤字率【答案】 A9、以下关于金融租赁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不正确的是()。
A.流动性风险监测方法主要包括压力测试和应急计划B.金融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集中在新型融资渠道C.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根据其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风险水平、组织架构及市场影响力制订应急计划D.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其流动性风险管理职能应当与业务经营职能保持相对独立【答案】 B10、下列不属于商业银行董事会职责的是()。
A.制定管理人员的职业规范B.制订资本规划,承担资本管理最终责任C.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D.定期评估并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答案】 A11、商业银行当年董事会累计变更人数超过董事会成员人数()的,应当及时编制临时信息披露报告,并通过公开渠道发布。
差额征税的会计账务处理
差额征税的会计账务处理差额征税是原来营业税的政策规定,即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纳税人的规定项目价款后的销售额来计算税款的计税方法。
根据增值税的计税原理,营改增后,支付给其他纳税人的支出应按照规定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但由于原营业税差额征税扣除项目范围较广,且部分行业的部分支出无法取得符合增值税规定的进项凭证等原因,差额征税在营改增后在多个行业中有所保留。
下面给大家总结一下我国目前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主要有哪些行业、差额征税中允许扣除的有效凭证以及开具发票的相关要求。
1目前适用差额征税的行业主要有以下这些方面:1.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航空运输企业;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5.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6.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7.建筑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8.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9.销售不动产;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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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批复天津市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1998年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企业名单及退税额的通知【标 签】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政策企业
【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财工字﹝1998﹞231号
【发文日期】1998-10-05
【实施时间】1998-10-0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天津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你们上报的《关于申请执行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政策的请示》(财企一[1 998]25号)收悉。
根据国务院对1994年12月31日前签订合同的外汇借款项目恢复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决定精神,同意对天津市1994年12月31日前签订合同的外汇借款项目从1998年起
至2000年止恢复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审查,天津市1998年符合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政策条件的企业104户,共120个项目,核定1998年以税还贷限额为48609万元。
具体企业名单、项目名称以税还贷最高限额详见附件。
二、请财政部驻天津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市财政局和国家税务局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恢复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精神进行审核后,办理退税手续。
三、请专员办会同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在今年11月底前将审查合格并确认在12月份退税的实际退税额电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四、外汇借款逾期项目的以税还贷限额暂不下达,年终视核定下达的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指标执行情况另行研究确定。
附件:1998年度外汇借款项目实行以税还贷企业名单及退税限额(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八年十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