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代课人员发放养老补助摸底表
代课教师文件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遵府办发〔2011〕197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遵义市关于解决代课人员一次性经济补偿(生活补助)和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的《遵义市关于解决代课人员一次性经济补偿(生活补助)和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遵义市关于解决代课人员一次性经济补偿(生活补助)和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为妥善解决我市代课人员问题,做好代课人员一次性经济补偿(生活补助)和参加养老保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行政、以人为本、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积极稳妥解决好代课人员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基本原则1.坚持依法按政策办事的原则。
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合法解决代课人员的合理诉求。
2.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
解决实际问题、化解矛盾纠纷、切实改善民生,保障代课人员的合法权益。
3.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在市的统一领导下,各县、区(市)负责本地代课人员一次性经济补偿(生活补助)和参加养老保险的资金准备、资格年限认定、组织实施及稳定工作。
二、工作措施(一)人员认定1.认定范围:经组织同意聘用的公办学校代课人员,即由学校领导集体研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或当地党委政府同意聘请的代课人员。
以下四类人员不纳入认定范畴:(1)因违反计划生育等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而离岗的代课人员;(2)自动离岗的代课人员;(3)连续代课年限不足一学年的代课人员;(4)曾是代课人员,现已转为国有企业正式职工或财政负担的正式人员。
茶陵县原中小学民办(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对象名单
填报单位(盖章): 茶陵县 县市区人民政府填报单位(盖章): 茶陵县 县市区人民政府填报单位(盖章): 茶陵县 县市区人民政府填报单位(盖章): 茶陵县 县市区人民政府填报单位(盖章): 茶陵县 县市区人民政府填报单位(盖章): 茶陵县 县市区人民政府填报单位(盖章): 茶陵县 县市区人民政府填报单位(盖章): 茶陵县 县市区人民政府填报单位(盖章): 茶陵县 县市区人民政府填报单位(盖章): 茶陵县 县市区人民政府填报单位(盖章): 茶陵县 县市区人民政府填报单位(盖章): 茶陵县 县市区人民政府填报单位(盖章): 茶陵县 县市区人民政府填报单位(盖章): 茶陵县 县市区人民政府填报单位(盖章): 茶陵县 县市区人民政府填报单位(盖章): 茶陵县 县市区人民政府填报单位(盖章): 茶陵县 县市区人民政府填报单位(盖章): 茶陵县 县市区人民政府填报单位(盖章): 茶陵县 县市区人民政府填报单位(盖章): 茶陵县 县市区人民政府填报单位(盖章): 茶陵县 县市区人民政府填报单位(盖章): 茶陵县 县市区人民政府填报单位(盖章): 茶陵县 县市区人民政府填报单位(盖章): 茶陵县 县市区人民政府填报单位(盖章): 茶陵县 县市区人民政府填报单位(盖章): 茶陵县 县市区人民政府填报单位(盖章): 茶陵县 县市区人民政府填报单位(盖章): 茶陵县 县市区人民政府填报单位(盖章): 茶陵县 县市区人民政府填报单位(盖章): 茶陵县 县市区人民政府填报单位(盖章): 茶陵县 县市区人民政府填报单位(盖章): 茶陵县 县市区人民政府填报单位(盖章): 茶陵县 县市区人民政府填报单位(盖章): 茶陵县 县市区人民政府填报单位(盖章): 茶陵县 县市区人民政府填报单位(盖章): 茶陵县 县市区人民政府填报单位(盖章): 茶陵县 县市区人民政府填报单位(盖章): 茶陵县 县市区人民政府填报单位(盖章): 茶陵县 县市区人民政府填报单位(盖章): 茶陵县 县市区人民政府填报单位(盖章): 茶陵县 县市区人民政府填报单位(盖章): 茶陵县 县市区人民政府填报单位(盖章): 茶陵县 县市区人民政府填报单位(盖章): 茶陵县 县市区人民政府填报单位(盖章): 茶陵县 县市区人民政府填报单位(盖章): 茶陵县 县市区人民政府填报单位(盖章): 茶陵县 县市区人民政府填报单位(盖章): 茶陵县 县市区人民政府填报单位(盖章): 茶陵县 县市区人民政府填报单位(盖章): 茶陵县 县市区人民政府。
关于原民代幼教师最新文件
关于原民代幼教师最新文件(两份)国家对原民办代课教师补助政策调整近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发出《关于持续推进中小学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解决工作的通知》指出,自三部门于2017年7月3日联合印发《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实施方案》(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3日)以来,各地认真贯彻《方案》精神,积极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大力宣传解释政策,严肃审核认定纪律,推动了全省审核登记工作的扎实开展和2017年年满60周岁人员养老生活补助发放工作的顺利实施。
目前,我省中小学原民办代课教师养老生活补助制度已经建立,为全面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奠定了坚实基础。
据了解,我省《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实施方案》确定的利好政策措施包括:一是提高退养原民办教师生活费补助标准。
按照青教普字〔1989〕185号文件规定办理了离岗退养的原民办教师,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连续教龄满25年的,每人每月调高至1600元满20年不满25年的,每人每月调高至1000元;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调高至800元。
二是建立被辞退民办教师和被辞退代课教师养老生活补助制度。
具有我省户籍的被辞退民办教师和被辞退代课教师,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的,根据在我省任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教龄,按每满1年月补助20元标准增发养老生活补助费。
任教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在两个以上中小学校担任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的合并计算教龄。
实施方案明确: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身份及教龄审核认定程序包括申请、初审、审核公示、登记备案等环节。
实施方案强调:在审核认定过程中有违法乱纪、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申请人资格并如数追缴已发放补助。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从2018年起,要对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情况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防止虚报冒领。
(西宁晚报)代课教师是指在公立学校中没有事业编制的临时教师。
原民办代课教师养老补助发放问题
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与教龄认定有关问题培训一、关于认定机构的组成问题《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函[2012]37号)明确了“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员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同时,还明确了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的认定采取乡镇初审和市级审核的两级认定方法。
以市教育局为主体,成立市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小组,负责市级审核认定工作。
以乡镇党委政府为主体,成立乡镇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乡镇初审认定工作。
可以讲,乡镇初审认定是整个认定工作的重中之重。
乡镇认定小组由乡镇长任小组组长,主管教育工作的副书记和副乡镇长为副组长,其他3-5名工作人员为成员,乡镇领导小组是具体实施者。
二、认定范围及认定对象省实施方案明确规定了教龄补助的发放范围:凡现为河北省户籍、2003年底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师岗位上工作满3年(含3年)以上、离开教师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原民办教师或代课教师。
符合上述条件人员达到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享受教龄补助。
那么,在实际工作中,“是否符合条件,能不能享受补助”必然是认定工作第一个矛盾焦点。
我们应该注意发放范围的几个关键点:1、现为河北省户籍;2、2003年底以前;3、农村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4、教师岗位;5、满3年;6、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
下面,对一些具体情况的政策把握作以下说明。
1、2003年底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教师岗位上工作满3年(含3年),如何理解满3年?(任教满3年指月顶月满36个月,如2001年1月开始任教至2003年底,共36个月,可以认定为2003年底前任教满三年;若2001年2月开始任教至2003年底,共35个月,就不能认定为2003年底前任教满3年。
)2、2003年底前任教经历有间断的如何计算工龄?(可以合并计算,间断按月累加,连续的月顶月,满12个月为一年。
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相关表格
市州核准意见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填表说明:1、登记表的电子文档用EXCEL制作,“出生年月”、“工作起止时间”、“补助发放起始年月”用日期格式(如1983-03),“核准工作 年 限”用数值格式; 2、有多段从教经历的,在“工作起止时间”栏目内,分阶段如实填写,“核准工作年限”填写累计工作时间; 3、“类型”:填“原民办教师”或“原代课教师”; 4、“出生年月”:要求以乡镇为单位,严格按申请人的年龄大小排序。
附件2
湖南省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审批表
填报单位(盖章): 序 号 姓名 性 别 出生年 月 乡镇人民政府 身份证号码 离岗前工作学校 工作起止 时间 核准工 作年限 (年) 核准月 补助金 (元) 补助发 放起始 年月 养老保险账户 类型
市州教育部门
市州财政部门
市州人力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全市中小学代课人员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全市中小学代课人员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10•【字号】定政办发〔2018〕63号•【施行日期】2018.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全市中小学代课人员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关于解决全市中小学的代课人员问题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10日关于解决全市中小学代课人员问题实施方案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全省中小学代课人员问题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144号)精神,为妥善解决全市中小学代课人员问题,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在2020年前,解决2003年9月25日以前县区聘且一直在岗的中小学代课人员问题。
其中,2018年至少解决50%以上的代课人员问题,有条件的县区也可一次性解决。
二、基本原则全市代课人员问题由市政府统筹协调,县区政府负主体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坚持市上领导、行业负责、县区为主、多措并举、积极稳妥的原则,通过择优招聘、培训转岗、有情辞退、合理补偿等多种方式解决。
三、具体措施解决代课人员问题主要采取考核招聘、考试招聘、转岗聘用、辞退补偿、扶持创业就业五种方式。
(一)考核招聘。
对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在小学(幼儿园)具有中师或中等专业学校师范教育类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初中学校具有大专及其以上学历,政治表现良好、教育教学质量高且被授予县级及以上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等荣誉称号的代课人员,由各县区教育、人社部门组织报名、审查、考核、公示后,上报市教育、人社部门审批后招聘为公办教师。
所需编制由各县区在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内调剂解决。
考核招聘工作在2018年8月底前完成。
妥善解决原代课教师养老补助实施方案
妥善解决原代课教师养老补助实施方案原代课教师是我国教育事业中的重要力量,他们为学生的培养贡献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然而,随着年龄的增长,他们也面临着退休和养老的问题。
为了保障原代课教师的生活质量,有必要制定一套妥善解决养老问题的方案。
首先,政府应建立一个全面而公正的养老补助制度。
该制度应覆盖所有的原代课教师,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农村地区工作,无论是全职还是兼职。
补助标准应根据教师的工作年限和职称等因素进行评定,确保养老金能够满足教师们的生活需要。
同时,该制度应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互衔接,确保教师们的养老金能够与其他退休人员的待遇相当。
其次,应建立一个定期审核机制,确保养老补助制度的公平性和可行性。
这个机制可以由教育部门和相关学校共同组成,定期对教师的工作和养老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补助标准进行调整。
这样做可以避免养老补助被滥用或者不合理地分配,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
此外,政府还可以鼓励和支持原代课教师参与各项养老金投资和理财计划。
例如,可以组织专门的培训班,教授教师们如何理财和投资,帮助他们增加养老资金的积累,并增加养老金的收益。
同时,政府也可以提供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教师们进行个人养老金的投资,以弥补养老金不足的问题。
最后,政府还应加强对原代课教师的培训和职业发展支持。
这样可以提高教师们的工作能力和专业水平,增加他们的竞争力和就业机会,为他们的养老提供更好的保障。
此外,政府还可以鼓励学校和社会各界为教师提供更多的养老保险和福利,确保他们在退休后能够维持良好的生活质量。
总之,妥善解决原代课教师的养老问题是一个综合性的任务,需要政府、学校以及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建立全面公正的养老补助制度,定期审核机制,鼓励教师进行投资理财,提供培训和职业发展支持等措施的综合施策,才能确保教师们在退休后能够过上体面和富有意义的生活。
在解决原代课教师养老补助问题方案中,政府应该重视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政府应该建立一个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准确了解教师的工作经历和养老状况。
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发放养老补助的通知
汉开社发[2010]16号汉中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汉中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关于对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发放养老补助的通知各学校、鑫源办事处、南区办事处:根据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2009]23号《关于对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发放养老补助的通知》精神,市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汉中市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发放养老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2010]30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区以上人员发放养老补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成立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发放养老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养老补助发放工作的组织与实施,讨论制定相关政策,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问题。
领导小组组长由开发区管委会纪工委书记蒋利民担任,副组长由社会发展局局长严新明同志担任。
成员由综合办、财政局、监察室、教育办公室、鑫源办事处、南区办事处主要领导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育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由教办副主任高振明同志担任,具体工作由易建华同志负责,周保林协助。
二、发放范围及标准见(《汉中市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养老补助发放政策宣讲提纲》)三、申请人提供申报材料1、《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养老补助发放申请表》一式两份;2、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3、户口本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4、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工资发放表复印件(每年提供一个月的工资表原件,以此作为工作年限的证明,同时交验原件);5、其他能证明工作年限的有关证件的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包括原任教学校校长证明、原任教学校教师证明、原任教学校所在村的村干部证明。
四、审核程序符合条件的人员向本村所在学校申报,如果本村没有学校的,南区的到莲花寺中心小学、北区的到鑫源中心小学申报。
由学校校长牵头,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相关材料和证明。
汉台区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养老补助发放.
汉台区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养老补助发放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积极关注和改善民生,体现党和政府对曾经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的关心,根据市教育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汉教发[2010]30号)《汉中市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养老补助发放的实施方案》要求,现就我区以上人员发放养老补助有关问题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发放范围凡年满60周岁、2003年1月底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满3年以上(含3年)的人员和代课人员,离开教学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目前仍为农村居民的。
今后达到上述规定年龄的此类人员,从到龄次月起享受。
二、执行时间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三、执行标准对上述人员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加工龄补助的办法发给养老补助。
基础养老金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工龄补助按每满一年月发放6元的标准执行,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四、实施步骤按照“以镇乡办事处为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积极稳妥”的工作原则,对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发放养老补助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阶段(2010年3月中旬--2010年3月底)。
各镇、乡、街道办事处成立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发放养老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实施工作方案,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最大限度提高政策的宣传力度和知晓率。
第二阶段:申报阶段(2010年4月1日—2010年4月15日)。
符合条件的人员向各镇、乡、街道办事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由镇乡办事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和相关原始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审核结果在乡、村、校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申请人提供的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几类:1、书面申请一份2、《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养老补助发放申请表》一式两份;3、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4、户口本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5、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工资发放表复印件或其它能证明工作年限的有关证件的复印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11.13•【字号】湘政办发〔2014〕101号•【施行日期】2014.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其他规定,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0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切实解决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的生活困难问题,根据国家有矢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全省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通知如下:一、补助对象(一)1986年12月31日以前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登记在册进人民办教师队伍,在公办中小学连续或累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含5年),目前已离开教育教学岗位且未被国家机矣及事业单位录用、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的原民办教师。
(二)1999年12月31日前经教育行政部门(含原乡镇教育办和现履行教育管理职能的中心学校)备案进入代课教师队伍,在公办中小学(含公办幼儿园和公办学校举办的学前班)连续或累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含5年),目前已离开教育教学岗位且未被国家机矢及事业单位录用、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的原代课教师。
(三)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下、年满60周岁的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的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由各市州、县市区结合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并尽快组织实施。
(四)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中的下列人员不列入补助对象范围:纳入计划内离岗退养的;本《通知》执行前已去世的;因违反相矣法律法规和政策被开除、辞退的。
二、补助标准符合补助条件的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至8年(含5年)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60元;从事教育教学工作8至12年(含8年)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90元;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2年(含12年)以上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120元。
原民办代课教师养老补助发放问题
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与教龄认定有关问题培训一、关于认定机构的组成问题《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函[2012]37号)明确了“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员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同时,还明确了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的认定采取乡镇初审和市级审核的两级认定方法。
以市教育局为主体,成立市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小组,负责市级审核认定工作。
以乡镇党委政府为主体,成立乡镇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乡镇初审认定工作。
可以讲,乡镇初审认定是整个认定工作的重中之重。
乡镇认定小组由乡镇长任小组组长,主管教育工作的副书记和副乡镇长为副组长,其他3-5名工作人员为成员,乡镇领导小组是具体实施者。
二、认定范围及认定对象省实施方案明确规定了教龄补助的发放范围:凡现为河北省户籍、2003年底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师岗位上工作满3年(含3年)以上、离开教师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原民办教师或代课教师。
符合上述条件人员达到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享受教龄补助。
那么,在实际工作中,“是否符合条件,能不能享受补助”必然是认定工作第一个矛盾焦点。
我们应该注意发放范围的几个关键点:1、现为河北省户籍;2、2003年底以前;3、农村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4、教师岗位;5、满3年;6、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
下面,对一些具体情况的政策把握作以下说明。
1、2003年底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教师岗位上工作满3年(含3年),如何理解满3年?(任教满3年指月顶月满36个月,如2001年1月开始任教至2003年底,共36个月,可以认定为2003年底前任教满三年;若2001年2月开始任教至2003年底,共35个月,就不能认定为2003年底前任教满3年。
)2、2003年底前任教经历有间断的如何计算工龄?(可以合并计算,间断按月累加,连续的月顶月,满12个月为一年。
代课人员信息审查情况统计表(发)
乡镇: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二吋免冠照片 民 族 日期: 年 月 日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址
出生地
联系电话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居住地址 户籍性质 批准任民办教师或代课人员文号 是否已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时间
邮
编
任教起止时间
连续任教 年限
任教公办学校
任教学科
证明人
证明材料
任教经历
申请人声明: 以上填写内容准确无 误。 申请人: 月 日(签章)
乡(镇)中心学校意见:
区教育局复核意见:
年
年
审核人: 月 日(签章)
年
审核人: 月 日(签章)
备注: 1.本表填报对象为2003年9月25日前经县区级教育或人事部门聘任、自1985年1月1日算 起在农村教育教学岗位上连续工作5年(含5年)以上、离开教学岗位后再未被企事业单位录 用的代课人员或民办教师; 2.由申请人填写,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他人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 纹确认; 3.本表只作为代课人员申请养老补助的证明,不作为身份证明; 4.本表一式三份,由区教育局、学校、本人各留存一份。
忻教字〔2012〕17号关于原民办教师 代课人员申请办理职工养老保险补助金有关工作的通知
电子公文打印版打印单位打印人年月日忻 城 县 教 育 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忻教字〔2012〕17号 关于原民办教师 代课人员申请办理职工养老 保险补助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各乡(镇)中学、中心小学,县直各学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6号)、《关于原民办教师和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桂教〔2011〕6号)、《关于下达2011年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自治区补助资金的通知》(桂财教〔2011〕26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办理职工养老保险补助资金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现仍在教学岗位的代课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教学单位缴费部分由政府负责解决现仍在教学岗位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以学校(乡镇小学以中心校)为参保单位向县劳动保险所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县劳动保险所对学校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计算应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本息。
在岗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教学单位缴费部分由政府负责解决,在参保时直接扣减,学校负责统一代扣代缴代课人员个人应缴部分。
二、已辞退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申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申请参保补助办法(一)已辞退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申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要填写《忻城县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办理养老保险补助金申请表》(附件2),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经学校和县教育局核实后,持申请表、证件及相关材料到县劳动保险所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按规定一次性补缴从任教之月(或我县建立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之月)起至参保时的养老保险费本息,参保人员将“个人应补缴金额”一次性补缴到帐后,县劳动保险所将参加养老保险补助金记入个人缴费。
(二)2012年2月份以前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要填写《忻城县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办理养老保险补助金申请表》(附件3),附身份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参加养老保险相关凭证、个人银行存折(有帐号、户名、开户行一页)复印件各一份(同时交原件验证),经学校和县教育局核实后,我局将参保补助金转入个人银行存折。
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全套表格
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卷宗封面县(市、区) :乡镇(街道):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现住址:类别: □本地□跨市、县、乡镇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身份及教龄认定卷宗目录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教龄补助申请表序号: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注:复印件应显示户籍类型及本人信息;此两项复印件由乡镇审核,并签署“用于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身份认定,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审核人签字后加盖公章。
序号:3申请人承诺书序号:4未曾被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录用的证明兹有我村(居委会)同志,性别,户籍类型为户口,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未曾被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正式录用。
特此证明。
村(居委会)主任(签字):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加盖公章)年月日村委会主任联系电话:村委会主任身份证号:村委会主任现住地址:注:此证明为现居住地开。
序号:5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证明兹有我村(居委会)同志,性别,户籍类型为户口,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特此证明。
村(居委会)主任(签字):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加盖公章)县(市)区社保中心经办人(签字):县(市)区社保中心(加盖公章)年月日社保中心经办人联系电话:社保中心经办人身份证号:社保中心经办人现住地址:注:此证明为现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社保中心开。
序号:6未纳入计划内离岗退养的证明兹有我单位原民办代课教师同志,性别,户籍类型为户口,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未纳入计划内离岗退养,未享受离岗退养补助。
特此证明。
学校(联校)负责人(签字):学校(联校)(加盖公章)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经办人(签字):县(市)区教育局(加盖公章)年月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经办人联系电话: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经办人身份证号: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经办人现住地址:注:此证明为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开。
序号:7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兹有我辖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公民,男(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 ,在任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期间,遵纪守法,没有刑事犯罪记录。
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政策,2019年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改革.doc
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政策,2019年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改革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政策,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改革更新:2018-09-13 08:20:23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政策,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改革第一条本办法依《教师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离岗代课教师,是指曾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以全部时间担任教学任务但并非因自身违反《教师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而被动离岗的代课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2009年12月31日前离岗的代课教师。
第四条各级政府要为每一位申请补偿并经过相关程序确认的离岗代课教师建立档案。
第五条对离岗代课教师的补偿主要包含经济补偿与社会养老保险补缴。
第六条对于离岗代课教师,单位经济补偿标准为该市(州)2009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
第七条离岗代课教师的教龄为每担任一个自然年的代课任务为1年教龄,不足六个月的按0.5年计算,超过六个月少于一年的按1年计算。
第八条对离岗代课教师的经济补偿总额为教龄乘以单位经济补偿标准。
第九条在代课期间,用人学校未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者,需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和社保部门为其进行补缴。
教育部门提供补缴名单,社保部门制定标准,财政部门提供专项经费。
费用总额经上报,由中央及省一级人民政府核准后按一定比例进行转移支付。
第十条对于教龄不足15年的,按实际教龄补偿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累计不足15年的部分可由其本人选择逐月缴纳或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
第十一条对于教龄在15年及以上的,按15年教龄补缴。
第十二条补缴基数为该市(州)2009年度的社会月平均工资。
第十三条补缴比例为补缴基数的20%。
其中财政转移支付12%,个人负担8%。
第十四条对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代课教师,基本养老金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开始支领。
第十五条对于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代课教师,基本养老金从财政及个人同时补缴完毕之日起的下月开始支领,并一次性补领从法定退休日起至补交完毕当月的基本养老金。
2023年乡村教师工资改革补助
2023年乡村教师工资改革补助2023年乡村教师工资改革补助1、代课教师与单位已形成关系,补偿待遇和标准,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如果辞退应当每满一年给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补偿,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
2、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继续聘用:(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不能辞退):(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附: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自查工作的通知粤教师〔〕11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落实中小学教师待遇政策自查工作的通知》(国教督办函〔〕42号)文件精神,按照、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妥善解决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以下统称原民办代课教师)问题,经省政府同意,在全省范围内对原民办代课教师群体有关情况开展一次全面的自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准确摸清原民办代课教师群体的数量、分布、年龄、工作年限和参加养老保险等基本情况。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属地为主原则,市、县、乡镇是工作责任主体。
(二)坚持物证为主、组织调查为辅、人证为参考的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原则。
(三)坚持客观公正、透明公开、实事求是的原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教
育
局
审核人员签名: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公章)
人
劳
局
审核人员签名: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公章)
备注
说明:1、摸底对象为年龄满60周岁且教龄5年以上县聘代课人员。
2、此表一式2份,工作简历由本人填写,证明人由证明人本人填写。
3、任教期间有关证件和身份证、户口本等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2份。
会宁县中小学代课人员发放养老补助摸底表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
年月
文化
程度
照
片
原任教
学校
任教起
讫日期
教龄
原身
份
月退
养金
任教期
间证件
家庭
住址
身份
证号
联系
电话
工
作
简
历
证明人:、、
资
格
审
查
意
见
原
任
教
学
校
现任校长签名:
年月日(公章)
所
在
行
政
村
党支部书记签名:年月Βιβλιοθήκη (公章)教管中
心
主任签名:
年月日(公章)
乡
镇
政
府
乡镇长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