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约能源评估和审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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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资料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与审查暂行办法

固定资产资料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与审查暂行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初步解析)本办法核心为加强固定资产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而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特点有五方面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即具有统一性的规范办法,开展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概不能例外。

必须仅遵此办法。

本办法具有前置性,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此特点即为之先决性。

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此特点可称之为突出重点,抓大放小,分类管理。

1.年综合能耗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

2.年综合能耗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以下。

3.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本办法非常务实,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对评估的内容及深度,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费用等均有明确规定。

并有监管和处罚条款。

一、评估报告书内容深度要求1.评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划,行业准入条件,产业政策规范,节能技术,产品推荐目录,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等目录,以及相关工程资料和技术合同等。

2.项目概况。

(一)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建设单位名称,性方质,地址,邮编,法人代表,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企业运营总体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性质,建设规模及内容,项目工艺方案,总平面布置,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项目进度计划等。

(改扩建项目需对原基本情况进行说明)。

(三)项目用能概况。

主要供用能系统与设备的初步选择,能源消耗种类,数量及能源使用分布情况(改扩建项目需对原用能情况及存在问题进行说明)。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7.05•【字号】渝发改环[2011]871号•【施行日期】2011.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发改环〔2011〕871号2011年7月5日发布)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有关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6号令,以下简称《能评办法》)已于2010年11月1日施行。

为做好我市发展改革系统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现就贯彻落实《能评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对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节能工作,是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的一项重要措施。

开展节能评估和审查,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和节能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促进各级各类用能单位科学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推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重要意义。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执行《能评办法》的自觉性,切实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和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确保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落到实处。

二、做好项目节能评估工作(一)节能评估实行分类管理。

我市发展改革系统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分类管理目录(试行)》(见附件1)的规定分别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以及争取国家发展改革委资金支持的项目,其节能评估按照《能评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特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章节能评估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是指国家能源局等相关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消耗情况进行评估和审查,以确保投资项目符合节能标准和要求,促进能源的节约利用。

该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流程如下:
1. 项目申请:申请人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申请材料,包括项目基本信息、能源消耗情况、节能措施等。

2. 能量评估:相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信息进行能量评估,计算项目的能源消耗。

3. 节能审查:相关部门对项目的能源消耗情况进行节能审查,评估项目的节能措施是否有效,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4. 审查结论:相关部门根据审查意见对投资项目进行结论性评估,提出审查意见,告知申请人是否通过节能评估审查。

5. 审批流程:相关部门根据审查结果,对投资项目的能源消耗情况进行审批,符合要求的投资项目将得到批准,不符合要求的投资项目将被拒绝。

该制度的意义在于,通过节能评估审查,可以确保投资项目的能源消耗符合节能标准和要求,促进能源的节约利用。

同时,相关部门可以对投资项目的节能措施进行指导和帮助,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达到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双重目标。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6-号令)(同名6834)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6-号令)(同名6834)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6-号令)(同名6834)第 6 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特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章节能评估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 500 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 1000 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 200 万至 500 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特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张平二★一★年九月十七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章 节能评估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引言随着全球对环境和能源的关注不断增强,节能减排问题愈加引人注目。

我国已经将节能环保作为重要的国家战略,不断推进过程中也反映出节能减排事业面临着严峻的形势。

因此,为了推进节能减排工作,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国家制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本文将对该法规进行分析说明,以助力更好地推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背景为了推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可持续发展,我国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该法规适用于在全国范围内定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旨在规范相关工作流程,保障节能减排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还可以减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率,从而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细则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办理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需要按照如下细则: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指导意见和审查办法,建立统一的节能评估标准和节能审查标准。

2.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前,应当向所在地主管部门提交节能审核申请。

主管部门应当在节能审核申请文件的规定范围内,指导企业实施节能措施,对节能技术进行评估。

3.基于审核结果,主管部门可以在投资建设中制定必要的节能标准,或者要求企业需要额外投入资金进行节能工作。

4.如果企业拒绝进行节能改造工作,按照法规规定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5.在项目竣工验收时,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进行节能验收工作,确定其是否落实了节能措施,是否达到了节能标准。

审查工作的意义正确定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并按照法规编写节能指导意见和审查办法,不仅有助于规范投资活动,还可以充分利用资源,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同时也有助于减少资源消耗和能源浪费,提高自然环境的质量。

结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是我国为加快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4.19•【字号】渝发改环〔2019〕505号•【施行日期】2019.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固定资产投资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渝发改环〔2019〕505号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委,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产业促进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经济信息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建设项目节能审查“放管服”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推动政府职能转向减审批、强监管、优服务,大力优化营商环境,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重庆市行政辖区内的国家级、市级开发区(包括高新区、开发区、产业园区等,下同),以及对范围进行调整的开发区和其他需进行节能整体评价的特定区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

但下列两类项目除外。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发改环资规〔2017〕1975号)所列的工程建设项目。

此类项目不编制单独的节能报告,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对项目能源利用情况、节能措施情况和能效水平进行分析,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核准以及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9.17•【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施行日期】2010.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特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章节能评估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本文是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的内容。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是为了保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节能方面能够达到一定的标准,从而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以下是对该实施细则的详细解析和实施流程。

一、背景介绍在当前全球资源紧张和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的形势下,节能减排已成为各国的重要发展方向。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工作需要在项目实施前进行评估和审查,以确保项目在节能方面具有可行性和有效性。

二、评估范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的范围应包括项目的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等各个环节。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能源消耗预测、节能技术应用、能源管理措施和环境影响等方面。

三、评估指标1. 能源消耗预测:评估项目预计的能源消耗情况,通过建立能源消耗模型和模拟计算,预测项目在不同阶段的能源需求情况。

2. 节能技术应用:评估项目中是否使用了先进的节能技术和装备,以及技术应用的效果和节能潜力。

3. 能源管理措施:评估项目是否建立了科学的能源管理制度,包括能源计量、数据统计和分析、能源消耗监测及评估等措施。

4. 环境影响:评估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噪声污染等方面。

四、评估方法1. 数据采集:收集项目的相关数据,包括设计方案、施工图纸、设备参数、用能设备清单等。

2. 模型建立:基于采集到的数据建立能源消耗模型,模拟计算项目的能源消耗情况。

3. 技术评估:对项目中采用的节能技术和装备进行评估,分析其节能效果和节能潜力。

4. 环境评估:评估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采用合适的方法进行定量或定性分析。

5. 综合评估:综合考虑项目的各项指标和评估结果,评估项目的节能水平和可行性,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改进措施。

五、审查要点1. 能源消耗计划和目标:审查项目的能源消耗计划和目标是否合理,并与国家、地方的节能政策和标准相符合。

2. 技术方案和设计:审查项目的技术方案和设计是否采用了先进的节能技术和装备,是否能够达到设计要求和节能目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约能源评估和审查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约能源评估和审查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
约能源评估和审查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8(000)007
【摘要】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约能源评估和审查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九日
【总页数】2页(P17-1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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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及审查流程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及审查流程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及审查流程随着能源问题的日益突出,节能减排已经成为了国家重要的发展战略。

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节能也越来越受到关注,因为它可以减少企业的能源成本,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同时也可以保护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及审查流程是指对企业投资的固定资产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并根据评估结果和审查意见制定出相应的节能方案。

下面是具体的流程:第一步,明确目标。

企业需要明确节能目标,以及节能的原则和方法。

同时,需要确定节能投资的预算和时间。

第二步,收集信息。

企业需要收集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信息,包括技术方案、设计方案、施工方案、材料清单等。

同时,还需要了解当地的节能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三步,评估节能效果。

通过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效果进行评估,包括节能的潜力、节能的投资回报率、节能的成本等。

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节能方案和节能措施。

第四步,制定节能方案。

根据评估结果和审查意见,制定出相应的节能方案和节能措施。

同时,需要制定出实施计划和监测方案,确保节能方案的有效实施和控制。

第五步,审查方案。

对制定出的节能方案进行审查,包括技术可行性、经济可行性、环境影响等方面。

如果存在问题,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六步,实施节能方案。

按照制定的节能方案,实施相应的节能措施。

同时,需要对节能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估,确保节能目标的实现。

第七步,总结经验。

在节能方案实施完毕后,需要对实施过程进行总结和经验分享,为今后的节能工作提供借鉴和参考。

以上就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及审查流程的主要内容。

在实际的工作中,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细化和完善。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修订)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修订)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修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推动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名词定义)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高效,以及对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完成情况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的行为。

本办法所指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能评效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政府投资项目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

第五条(管理职责)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建立并组织实施,研究统一运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指南,开展业务培训,推动发展和规范第三方评估机构,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地方各级节能审查机关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指定,负责本地区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第二章节能评估第六条(分类管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其中,改扩建项目按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进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增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含5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增量)20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编制节能评估文件。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增量)5000吨标准煤以下(不含5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且年电力消费量(增量)2000万千瓦时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涉密项目、公路(道路)等行业项目不开展节能评估和审查,填写节能备案表,实行告知性备案。

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2019修订)

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2019修订)

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2019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9.26•【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62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2019修订)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62号)《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已于2019年9月26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2007年9月2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节能管理第三章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第四章技术进步与激励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及其相关的管理、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坚持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节能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科技推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分别编制本领域的节能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第五条本市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本市节能目标分解下达给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并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环节中,节能审查是一项必不可少的程序。

通过对项目的节能审查,可以有效促进能源的有效利用,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对环境的影响,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范围广泛,审查工作也是复杂而繁琐的。

为了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必须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节能审查办法,以确保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节能方面取得实质性成效。

一、审查范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项目整体设计方案中的节能措施是否得以充分考虑和体现;2.设备材料的选用是否符合节能要求;3.施工过程中节能措施的落实情况;4.项目竣工后的运行管理是否符合节能要求;5.其他可能影响节能效果的因素。

二、审查程序1. 提交资料项目方在审查前需提交以下资料:•投资项目基本情况介绍;•项目节能设计方案;•设备材料清单;•施工单位资质证明等相关文件。

2. 初审初审环节主要对项目的节能设计方案和设备材料进行初步评估,判断是否符合基本的节能要求。

如有不符合之处,需项目方进行整改。

3. 现场检查审查人员对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检查,验证项目方是否按照设计方案中的节能要求进行施工,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并对项目的节能设备进行抽查检测。

4. 报告提交审查结束后,审查人员将出具审查报告,详细说明项目的节能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的改进措施。

项目方需认真阅读审查报告,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三、审查依据审查的依据主要包括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节能行业技术标准等。

审查人员在审查过程中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项目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四、整改追踪如果项目在审查中存在不符合节能要求的问题,项目方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审查人员将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五、审查结果审查结束后,审查人员将根据项目的节能情况和整改情况做出评定,并出具最终审查结论。

项目方需根据审查结论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项目在节能方面取得实质性成效。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令完整版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令完整版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令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第6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特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点击下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章节能评估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指南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指南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指南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指南为标题,本文将介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工作指南。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指以购置、建造、修缮、扩建、更新固定资产为主要内容的投资项目。

在当前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背景下,节能已经成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查的重要指标之一。

下面将从审查目的、审查内容、审查方法和审查要点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审查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目的是通过对项目的节能性能进行评估,提出改善方案,以确保项目在设计、建造和运营阶段能够最大限度地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并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二、审查内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内容包括:1. 项目的能源需求分析,包括能源消耗的类型、数量和分布情况等;2. 项目的能源利用情况,包括能源利用的效率、能源消耗的结构和能源消耗的强度等;3. 项目的节能潜力分析,包括节能技术和节能措施的应用前景等;4. 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包括能源消耗对环境的影响、污染物排放的情况等。

三、审查方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方法包括:1. 资料收集:收集项目的相关资料,包括设计文件、施工图纸、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2. 现场调查:实地考察项目的建设现场,了解项目的实际情况;3. 数据分析: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评估项目的节能性能;4. 专家评审:邀请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改善意见和建议;5. 编制报告:根据审查结果,编制审查报告,提出项目的节能改善方案。

四、审查要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要点包括:1. 能源需求分析:了解项目的能源需求情况,包括能源消耗的类型、数量和分布情况等;2. 能源利用情况:评估项目的能源利用效率,包括能源消耗的结构和能源消耗的强度等;3. 节能潜力分析:评估项目的节能潜力,包括节能技术和节能措施的应用前景等;4. 环境影响评价:评估项目的环境影响,包括能源消耗对环境的影响、污染物排放的情况等;5. 节能改善方案:提出项目的节能改善方案,包括技术改进、设备更新和管理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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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约能源评估(以下简称节能评估),是指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价,提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的对策和措施,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条 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审批、核准和备案制的新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必须包括节能分析篇(章),并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十一条 参与节能评估、审查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以对历史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开展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对在评估、审查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负责解释。
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约能源评估和审查办法
2008年03月31日 15时58分 317
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 计划物价
“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约能源评估和审查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08]64号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用能总量及能源结构是否合理;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及标准;项目能效指标是否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有无采用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项目采用节能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等方面情况。
第八条 经节 能审查同意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能源消耗总量超过节 能审查批准意见能源消耗总量10%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应重新进行节 能评估并申请节 能审查。
(五)能源计量仪表的配备和设置;
(六)工业锅炉的热电联产等单列节约能源工程;
(七)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节约能源措施等;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三章 节能指标及分析
(一)单位产值能耗、单位产品能耗、主要工艺设备能耗和重点工序能耗指标分析;
(二)供、变电系统的能效指标,泵类、风机和空气压缩机等通用机械设备的能效指标分析;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约能源评估和审查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九日
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约能源评估和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管理,严把能耗增长源头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约能源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7]123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六条 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分级分类原则进行管理。
年新增综合能源消耗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在申请项目审批或核准前,应向市经委提交咨询评估单位出具的节能分析篇,由市经委负责审查。市经委自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年新增综合能源消耗3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在申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项目核准报告时,按照当时项目审批权限向申请部门提交咨询评估单位出具的节能分析章,分别由市和区县(自治县)投资管理部门按各自的投资管理权限负责节能审查。
(三)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品种、数量及变化趋势状况分析。
第三节 项目能耗指标水平
(一)单位产值综合能耗(吨标煤/万元);
(二)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吨标煤/吨);
(三)重点工序综合能耗;
(四)重点产品(工序)单项能耗;
(五)消费每吨标准煤净产值(万元)。
第四条 实行审批制和核准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分析篇(章)必须经咨询评估单位评估,节能分析篇(章)应符合有关深度要求;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的批复文件必须包括对节能分析篇(章)的批复内容。
第五条 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必须按国家和市节能标准及节能设计规范,做好工程设计和建设,由项目备案部门在项目竣工验收阶段进行节能审查。其中,年新增综合能源消耗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由市经委负责审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分析篇
2.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分析章
附件1:
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分析篇
第一章 总论
(一)项目名称、主办单位、企业性质及法人;
(二)节能评估报告书编制的依据和原则;
(三)生产、管理部门和公共附属建设结构保温隔热水平(外墙、屋顶、地板传热系数和门窗密封指标、级别)和单位面积能耗指数水平分析;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章 项目节能评估意见
(一)项目用能总量及用能品种是否合理,项目能耗指标是否达到国内(际)先进水平;
(二)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本市和行业设计规范、标准;主要工艺流程是否有节约能源新技术;单项节约能源项目(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和建筑能耗指标是否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标准;
(一)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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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项目能耗情况
(一)项目完成后总耗用能源(万吨标准煤/年);
(二)项目完成后分品种能源消耗量[煤炭(吨/年)、用电量(万度/年)、汽柴油(吨/年)、燃料油(吨/年)、焦炭(吨/年)、天然气(万立方米/年)、煤制气(万立方米/年)、液化气(吨/年)];
第九条 审批、核准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按规定取得节能审查同意意见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予批准或核准,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验收阶段未按规定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条 项目建成后,按照“谁审查、谁验收“的原则组织节能验收。凡达不到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项目验收单位不予通过工程竣工验收,项目业主不得投入使用。
(三)项目总投资、生产规模和建成后能源消耗情况。
第二章 生产工艺、技术节能方案
(一)主要工艺流程采取的节能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
(二)主要耗能设备和换热设备的热效率和热力指标;
(三)余热、余压和放散可燃气体的回收利用;
(四)炉窑、热力管网系统的保温;
第四节 项目节能评估意见
(一)主要工艺流程采取的节约能源新工艺、新技术;
(二)主要工艺设备的能效指标;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四)项目节能综合评估意见。
(三)有无选用已公布淘汰的机电产品或行业已公布限制(停止)的旧工艺,是否属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内的产业序列和规模容量;
(四)对节约能源措施进行综合评价;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六)项目节能综合评估意见。
附件2:
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分析章
第一节 项目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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