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监事如何列席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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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管理条例

社会组织管理条例

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保障社会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服务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服务机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提供社会服务,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第三条社会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社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实际,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社会服务机构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国家保护社会服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社会服务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国家鼓励兴办社会服务机构,通过政府补助、购买服务、土地划拨、人才培养等方式,支持社会服务机构发展。

社会服务机构以及对社会服务机构进行捐赠的个人和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对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管辖(四)场所使用权证明;(五)申请人、理事、监事、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社会服务机构登记前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理事会会议制度范本

理事会会议制度范本

理事会会议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理事会会议的的组织和运行,提高会议效率和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组织法》和《社会组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理事会是社会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重大事项、监督执行情况等。

理事会会议是理事会履行职责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理事会会议应当遵循民主、平等、务实、高效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保障理事的合法权益,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二、会议组织第四条理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五条理事会会议的召集人应为理事长或副理事长。

会议通知应提前至少七个工作日送达各位理事。

第六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会议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会议程序第七条理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会议开始,由召集人介绍会议议程和会议材料;(二)各理事就议程事项发表意见,进行讨论;(三)会议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四)会议结束后,由秘书处负责整理会议纪要,并将决议送达各位理事。

第八条理事会会议决议的事项,由理事长签署,秘书处负责执行。

会议纪要由理事长审批后,由秘书处公布。

四、会议纪律第九条理事会成员应当按时参加会议,不得无故缺席。

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的,应提前向理事长请假,并指派代表参加。

第十条理事会成员应当遵守会议纪律,不得在会议期间大声喧哗、吸烟、接打电话等影响会议秩序的行为。

第十一条理事会成员应当尊重他人的意见,不得在会议期间进行人身攻击或者恶意诽谤。

五、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理事会所有。

第十四条理事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

以上就是一份理事会会议制度的范本,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在实际操作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确保会议的规范性和效率。

理事会会议制度及职责

理事会会议制度及职责

理事会会议制度及职责
一、理事会会议制度
理事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

如有重大事项需要理事会决策时可随时召开理事会。

理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理事会所议事项要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应记入会议纪录并签名。

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理事会可以邀请 3 至 5 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权表决。

二、理事会职责
1、组织召开成员 (代表) 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 (代表)大会决议;
2、制定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3 、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4、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5 、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6、接受、答复、处理监事长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7、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财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9 、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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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监事制度(天津市2022版)

社会团体监事制度(天津市2022版)

天津市(社团名称)监事制度(示范文本)第一条为规范本团体监事(会)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团体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团体设监事×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本团体理事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在任期间不得从本团体领取薪酬。

第三条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人数在3人以上制定本条款】。

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

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监事出席。

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表决。

第五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运作,行使监督职责,核实参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资格和有效性,以签字形式确认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第六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团体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团体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五)完成本团体的内部调查任务,形成内部调查报告并附相关佐证材料。

第七条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监事会会议纪要,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八条监事(会)在接到会员反映情况、内部调查任务后,应及时组织监事进行调查。

本团体会员及工作人员应无条件配合监事的内部调查。

第九条本制度经X年X月X日第X届第X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行业协会理事会制度(3篇)

行业协会理事会制度(3篇)

行业协会理事会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____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原则上不多于会员(代表)总数的1/3。

第三条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六)决定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八)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根据会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聘任制);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1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可在五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一)会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会提议时。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监事会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

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七条理事会定期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三个工作日以前、临时会议在会议召开前书面通知全体理事,通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等。

秘书处可以事项与参会人员约定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通讯方式送达通知。

行业协会理事会制度流程

行业协会理事会制度流程

XXX行业协会理事会制度(草案)第一条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管理,依照《社会集体登记管理条例》和《XXX 行业协会章程》,拟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原则上不多于会员(代表)总数的1/3 。

第三条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休会时期,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讲和协会章程的规定执行职责。

第四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筹办和招集合员大会;(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策,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三)选举和免除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四)拟订协会的年度财务估算方案、决算、更改、解散和清理等事项的方案;(五)拟订协会增添或许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六)决定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展开工作;(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罚,建议对会员的除名;(八)选举或免除常务理事;依据会长提名,聘用或许解聘聘用制秘书长(聘用制);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依据秘书长提名,聘用或许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做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酬劳事项;(九)拟订协会内部管理制度;(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余事项。

第五条理事会每半年起码召开一次会议。

状况特别的,也可采纳通信方式召开。

理事会须有过多半的理事列席方能召开,其决策须经全体理事过多半表决经过。

第六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会长可在五个工作日内招集理事会暂时会议:(一)会长以为必需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建议时;(三)监事会建议时。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建议召开理事会暂时会议时,应提交由联名理事署名的建议函。

监事会建议召开理事会暂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多半监事署名的建议函。

建议召开理事会暂时会议的建议者均应提失事由及议题。

第七条理事会按期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三个工作日从前、暂时会议在会议召开前书面通知全体理事,通知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会议日期和地址、会议限期、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等。

秘书处能够事项与参会人员商定经过电子邮件或其余通信方式送到通知。

社会组织选举办法

社会组织选举办法

XX会选举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会(下称“本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社会团体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以及《XX会章程》,制订XX会选举办法(试行)(下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会筹备成立和换届选举。

第三条本会的选举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本会不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依照法定程序指定、委派或撤换本会负责人。

第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本会会员数量达到101家以上后,将推选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履行会员大会职权。

会员代表条件由理事会确定,以选举方式产生。

第五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当本会理事人数超过50人以上时,本会将设立常务理事会,履行理事会职权。

常务理事条件由当届理事会确定,以选举方式产生。

第六条本会的正副会长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

本会秘书长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七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由3-5人组成。

理事以上领导不可兼任监事。

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4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本会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九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连任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要连任的,须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条本会成立选举由筹备组负责组织实施,换届选举由上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组织实施,并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进行。

第十一条选举须有2/3以上应到会人员参加方可进行。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十二条本会成立选举,由筹备组协商后成立选举委员会;换届选举,由上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立选举委员会。

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框架及要求

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框架及要求

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框架及要求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框架及要求1. 引言社会组织作为一种非营利性组织形式,承担着推动社会发展、服务公众利益的重要角色。

为了确保社会组织有效运作并保障其合法权益,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框架及要求,并分享个人的观点和理解。

2. 基本框架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框架可以分为三个主要方面:理事会、监事会和秘书机构。

2.1 理事会理事会是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的核心机构,负责决策和监督组织的日常运作。

理事会由社会组织的会员或代表组成,成员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经验。

理事会职责包括制定和修订组织章程、决策重大事项、设立和监督内部机构等。

理事会成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并注重团队合作和公正决策。

2.2 监事会监事会是对理事会及其他机构进行监督的独立机构,其成员应由社会组织内外的专业人士组成。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监督理事会的行为是否合法合规和是否符合组织章程规定,发现和纠正组织运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保护会员和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提出改进建议等。

监事会与理事会之间应保持独立性和互动性,共同维护组织的良好治理。

2.3 秘书机构秘书机构是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的执行机构,负责协助理事会和监事会履行职责和决策的具体实施。

秘书机构的职责包括日常运营管理、会务组织、信息披露、财务管理等。

秘书机构应由专业人士组成,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能够协助各机构合作高效运作。

3. 要求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应符合以下要求:3.1 透明度与信息披露治理结构应具备透明度,明确规定各机构成员的权责和职责。

应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定期向会员和利益相关者公开组织的财务状况、决策结果和重要事项,确保组织运作的公开透明。

3.2 多元化与包容性理事会、监事会和秘书机构的成员应具备多元化背景和专业能力,能够代表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声音和需求。

应注重包容性,为弱势群体提供平等的参与机会,保障他们的权益。

社会团体监事会制度示范文本【模板】

社会团体监事会制度示范文本【模板】

社会团体监事会制度示范文本第一条社会团体监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机构,监督社会团体的活动,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条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

监事会成员为3人以上单数。

全体监事应选举一名监事任监事长。

第三条监事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与理事(理事单位)或常务理事(常务理事单位)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不得任监事。

监事不得从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中产生。

第四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社会团体章程,对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监事应列席并监督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

监事列席社会团体相关会议,应在相关会议结束后3日内应召开监事会。

第五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

经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监事会。

监事会的选举和表决,实行一监事一票制,每一监事就一项表决事项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六条监事会会议结束后,须在当日形成会议决议。

监事长应组织全体参会监事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并在决议形成后7日内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规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对会议有关事项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监事会的会议决议,根据本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后10日内,必须向全体会员通报。

第八条社会团体应参照本规定制定、修改监事会的相应制度,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社会团体章程执行。

理事会,应如何“理事”

理事会,应如何“理事”

理事会,应如何“理事”0文丨张凌霄+民政部发布的2020年社会组织 评估指标中,无论是基金会(慈善组织)、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全国 性学术类社团、全国性公益类社团还是 社会服务机构,都有对于“理事会”的考察指标。

以基金会(慈善组织)为例,具体需要考察“按时换届及理事会构成”“理事会召开及理事出席情况”“理事会会议纪要制作规范”“理 事会按章程履行职权”“决策程序及方 式符合规定”等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二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根据 法律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开展慈善活 动”。

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 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以理事会为核心的内部治理结构。

在社会组 织法人治理结构中,最核心的就是搭建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了。

搭建 一个完整有效的组织机构,尤其是决 策机构(理事会),是保障社会组织 按照使命运作、有效利用资金以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提升公信力的必要前提。

按照评估指标的要求,理事会应该 如何“理事”呢?理事会构成的情况,以基金会为 例,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

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会应该如何换届?第一,由上届理事会召开最后一次会议,完成原理事的退出和新理事的候选人提名工作,审议通过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等。

第二,需要制订换届方案,经上届理事会最后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送业务主管单位批准。

第三,换届大会的议程应该包括:通过换届大会选举表决办法,无记名投票选举理事和监事,等等。

有关“理事会召开及理事出席情况”,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

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的理事会管理制度

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的理事会管理制度

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的理事会管理制度简介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以非营利为目的,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设立、自主管理的社会组织。

理事会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重要组织结构,负责单位的决策和监督。

本文将介绍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的理事会管理制度。

理事会的职责1. 决策:理事会负责制定单位的发展战略、年度计划和重大决策,确保单位目标的实现。

2. 监督:理事会对单位的财务状况、运营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运作。

3. 资源整合:理事会协调单位内外资源,为单位的发展提供支持和帮助。

理事会的组成与选举1. 组成:理事会由单位的会员或代表组成,会员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理事会应当代表不同利益相关方的利益。

2. 选举:理事会成员的选举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选举程序应当明确,选举结果应当公示。

理事会的运作1. 会议制度:理事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并决定重大事项。

会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召集,记录会议内容和决议。

2. 决策程序:理事会的决策应当经过充分讨论和协商,符合多数成员的意见。

决策结果应当明确记录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

3. 信息披露:理事会应当及时向单位的会员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披露重要信息,保持透明度和公开性。

4. 资产管理:理事会应当对单位的资产进行有效管理和保护,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合理利用。

理事会的责任与义务1. 忠实义务:理事会成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以单位的利益为重,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

2. 审计义务:理事会应当对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确保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保密义务:理事会成员应当对单位的机密信息保密,不得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员或组织。

结论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的理事会管理制度对单位的发展和运作起着重要作用。

理事会应当履行职责,确保单位的合法运营,维护单位和利益相关方的利益。

同时,理事会应当注重信息披露和透明度,促进单位的良好治理和社会信任。

监事理事工作制度

监事理事工作制度

监事理事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保证公司的合法、合规经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监事理事,是指在公司中担任监事职务的理事,负责对公司理事会的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查,保障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第三条监事理事应当独立、公正、客观地行使监督权,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扰。

第四条公司应当为监事理事的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包括提供相关的资料、信息,以及必要的工作场所和工作人员。

二、监事理事的产生和任期第五条监事理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公司理事会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六条监事理事的候选人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第七条监事理事的选举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的监事理事应当立即就职。

第八条监事理事在任期届满前,除非发生法定情形,不得免除职务。

三、监事理事的职责第九条监事理事的主要职责如下:(一)监督理事会的决策执行情况,确保公司的决策合法、合规;(二)审查公司的财务状况,确保公司的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三)审查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确保公司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四)检查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有效;(五)监督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确保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合法、合规地履行职责;(六)其他应当由监事理事负责的职责。

第十条监事理事有权要求理事会提供决策执行情况的报告、财务报告、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等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监事理事有权要求公司各部门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以便监事理事更好地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监事理事发现公司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行为,应当及时向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监事理事的报酬第十三条监事理事的报酬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方案,股东大会批准。

商会理事会制度 监事会制度 内设机构运转机制

商会理事会制度 监事会制度 内设机构运转机制

XX商会理事会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本会理事会工作,根据商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的1/3。

第三条理事的选举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6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四条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

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五条理事的权利:(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六条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第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聘任制);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七)决定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社会组织管理条例

社会组织管理条例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commercial use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commercial use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保障社会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服务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服务机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提供社会服务,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第三条社会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社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实际,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社会服务机构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国家保护社会服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社会服务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国家鼓励兴办社会服务机构,通过政府补助、购买服务、土地划拨、人才培养等方式,支持社会服务机构发展。

社会服务机构以及对社会服务机构进行捐赠的个人和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社会团体内部管理制度指引

社会团体内部管理制度指引

社会团体内部管理制度指引社会团体民主选举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本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天津市××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会选举工作,接受天津市民政局监督。

第三条本会理事、监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依照本会《章程》的规定选举产生。

(注:协会理事人数达50名以上时,可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人数控制在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以内。

)第四条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

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会员(单位)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通过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产生。

第五条本会换届选举,监票人由上一届监事担任,唱票人、计票人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担任。

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

第六条投票选举前,由上一届监事依据《条例》和本会《章程》规定,对会员(代表)进行资格确认和人数核实,核准大会有效性。

选举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参加方可进行;选举常务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方可进行。

第七条投票前,监票人应开箱示众后当众封箱。

投票时,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首先投票,然后监督其他代表依次投票。

投票结束后,应当众开箱,并当场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

(注: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视为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方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

选票无法辨认的,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八条计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应签字确认,并由监票人当场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并于会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选票当场封存,以备查验。

第九条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一经查实,其当选视为无效。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其中必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或行业性;全国性或地方性;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必须载明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只需载明安徽省XX市)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一) X X X X X X X X X X X X;(二) X X X X X X X X X X X X;(三) X X X X X X X X X X X X;(四) X X X X X X X X X X X X;(五) X X X X X X X X X X X X;(六) X X X X X X X X X X X X;(七) X X X X X X X X X X X X;(八)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X X X X X.X.X X.X.X.X X X。

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管理制度汇编(2021年最全示范)

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管理制度汇编(2021年最全示范)

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管理制度汇编(2021年最全示范)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管理制度汇编目录一、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制度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民办非单位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把***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办成一个管理规范、运行有效的民办非单位单位,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5人。

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推举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点窜章程;(二)业务活动计划;(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任或者解职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职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卖力人;(七)罢免、增补理事;(八)内部机构的设置;(九)制定内部办理制度;(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四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第五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

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六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事情,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七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诉全体理事。

理事因故不能列席,能够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列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需载明授权范围。

(一)章程的修改;(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停止。

第九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铛铛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列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署名。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导致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义务。

但经证实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义务。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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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监事如何列席理事会?
作者:刘国梁
来源:《大社会》2018年第09期
我们知道,监事会或监事是公司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但相对而言,社会组织的监事制度的法律地位显然没有得到普遍重视。

目前,只有《基金会管理条例》强制要求基金会必须设立监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均没有涉及监事制度。

近年来,有关社会组织加强内部治理的呼声越来越高,《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及《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也顺势明确了监事会的法律地位。

不仅如此,2014年11月6日,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中就明确要求社会组织应当设立监事会或监事。

可以预见,今后社会组织设立监事会或监事将是一个必然的趋势。

既然社会组织设立监事会或监事是大势所趋,那么监事如何列席理事会也就成为迫切需要讨论的话题。

目前,如何开好理事会不同的社会组织都进行了有益的实践探索,也结合各自特点总结了不同的经验。

如有些社会组织就完全采用罗伯特议事规则召开理事会。

遗憾的是,社会组织监事如何列席理事会却鲜有研究。

笔者现结合几年监事会的工作经历,姑且班门弄斧浅谈社会组织监事如何列席理事会,权作抛砖引玉。

第一、要求理事会在会议召开前提前通知监事出席。

提前通知不仅仅是告知时间、地点,更重要的是理事会应当事先将理事会议程及相关文件送达监事。

监事在收到议程及拟过理事会表决的文件事项后,应当提早审阅。

如果发现有不符合法律及章程规定的情形,尽量在会前书面通知理事会。

如果对议程及相关文件有建议和意见,也尽可能在会前提供给理事会。

提前告知可以避免开会时打断理事会进程,实践中意见和建议也容易得到理事会采纳、认可。

第二、准时列席理事会。

监事列席理事会是行使监督的重要方式。

监事列席理事会既是法律和章程规定行使的权力,也是监事的义务。

因此,列席理事会时,监事应当做到准时并着正装。

列席理事会时,理事会应当安排一个合适显眼的位置以便监事能够清晰看到理事成员。

有些理事会为了计算表决结果方便,将监事位置与理事位置物理隔开显然是不合格的。

监事是列席理事会,并非是旁听理事会,应当与各理事同席并处在显眼位置。

第三、列席理事會时应当得到会议主持人的介绍。

如前所述,监事列席理事会既是监事的责任,也是法律和章程规定的权力。

在社会团体中,监事列席理事会是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委托现场行使监事的权力。

因此,监事列席理事会应当得到理事会的尊重,会议主持人应当正式向与会成员介绍列席监事会的成员,并在会议中注意保留监事发言的时间。

第四、列席理事会要适时发言。

是的,列席理事会不是旁听。

监事列席理事会没有表决权,但是仍然具有发言的权利。

对违反法律及章程规定的,监事应当及时发言,特别是要抢在理事会表决前发表监事的意见。

当然,为确保理事会按议程顺利进行,监事发言应当慎言慎
行。

有好的意见和建议尽量在会议前告知理事会,不要在列席会议时与理事会成员争吵、辩论。

第五、列席要注重理事会程序。

每个社会组织都有章程,根据章程,也制定了理事会制度。

因此,监事列席理事会时,应当充分注重程序。

如出席理事会人数是否达到标准,表决通过人数是否符合章程、制度规定等等。

实体方面尽量由理事会去讨论决定,监事应当着重关注理事会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第六、列席理事会后要通报及跟踪。

理事会议结束后,监事有权要求理事会及时将做出的决议书面送给监事或监事会。

列席理事会的监事还应当及时向监事会或未列席的监事通报开会的情况。

对理事会抄送的理事会决议,监事及监事会应当组织讨论。

如发现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及章程规定的,监事会应当书面向理事会送达监事建议或监督意见要求复议。

当监事会书面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跟踪理事会及时书面向监事会回复。

以上是我结合几年社会团体监事会工作的一些体会,并不全面也并非可以完全适用所有的社会组织。

仅作为一家之言,希望所有社会组织同仁批评指正并共同推动社会组织监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作者单位:广东雅尔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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