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05.22•【文号】税总办发〔2019〕58号•【施行日期】2019.05.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9〕58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2019年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已经税务总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2019年5月22日2019年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要点2019年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重要部署、国务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及社会关切,强化政策宣传解读,加大主动公开力度,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加强公开平台建设,完善公开制度规范,不断提升政务公开工作水平,为高质量推进新时代税收现代化发挥积极作用。
一、强化政策解读主动回应关切(一)解读重要政策和征管服务措施。
围绕2019年全国税收工作主题、主业和主线,全面公开、精准解读相关税费政策和征管服务措施。
要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切实做到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文稿同步起草、同步报批、同步发布。
对人民群众和媒体关注度高,涉及纳税人、缴费人切身利益的内容,原则上要通过参加或组织例行吹风会等形式及时跟进解读。
在重要征管服务措施出台、重点工作推进时,税务总局相关司局和省税务局主要负责同志要通过参加新闻发布会、吹风会以及接受记者采访等方式,履行好信息发布、权威解读等职责,带头宣传政策措施,主动引导预期。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6.03.19•【字号】深国税发[1996]126号•【施行日期】1996.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深国税发[1996]126号1996年3月19日)各稽查分局、宝安、龙岗、海洋石油分局:现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程序(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附件: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程序(试行)为加强税务稽查工作,以利于税务稽查人员依法行政,规范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制约和工作协调,保证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结合我局稽查工作实际,制定本程序。
一、稽查工作类型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的税务稽查工作分为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三种类型。
(一)税务日常稽查税务日常稽查是指税务机关对税收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情况进行年度定期稽查。
它是税务稽查机关的主要日常工作,其内容主要包括制定日常稽查计划,分解稽查任务,确定稽查对象,组织实施稽查活动,审理稽查结果,建立稽查档案等。
(二)税务专项稽查税务专项稽查是指税务稽查机关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统一部署或下达的任务对税收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某项税务事宜所进行的专项稽查。
(三)税务专案稽查税务专案稽查是指税务稽查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立案、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二、税务稽查工作的管辖范围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所属的税务稽查机关负责市国税局所管辖税收征管范围的税务稽查工作。
关于印发《2008年财税重点工作》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关于印发《2008年财税重点工作》的通知【标 签】财税重点工作【颁布单位】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沪财办﹝2008﹞7号【发文日期】2008-03-17【实施时间】2008-03-1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市财税工作会议部署、市局制定了《2008年财税重点工作》,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各项重点工作圆满完成。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八年三月十七日2008年财税重点工作一、财政业务加快完善公共财政休系在确保预算收支任务完成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财税运作的公共性、均衡性、规范性和公开透明度,建立完善有利于政府职能全面履行的财政保障制度。
(一)促进收入持续、稳定增长1.研究财税收入增长长效机制。
把握财税宏观运行环境,着眼上海经济社会发展,从财政与经济互动关系入手,研究分析财源的区域、产业、行业结构变动态势及其规律,探索建立具有国际化大都市特点的收入增长长效机制。
葛爱玲、顾炬同志牵头负责,具体由规划处会同预算处、计统处负责落实。
(二)深化财税体制改革2.深化市与区县财税分配体制改革。
研究制定符合区域性发展目标的体制政策,鼓励和引导区县吸引新企业落户;研究市级工业园区专项资金后续政策,引导园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葛爱玲同志牵头负责,袁白薇同志配合,具体由预算处负责落实。
3.建立统一、规范、透明的转移支付制度。
增加对困难区县的转移支付,向重点领域倾斜,建立引导区县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的奖惩机制;清理整合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消理整合委办局下拨区县资金,提高转移支付管理透明度。
葛爱玲同志牵头负责,袁白薇同志配合,具体由预算处会同办公室负责落实。
4.继续推进区县以下财税体制改革。
推行以部门预算的形式保障街道履行职能所需经费,梳理区与乡镇事权,引导乡镇、街道强化社区管理和公共服务规范资金管理。
2008年税收征管工作要点
彬县地方税务局2008年税收征管工作要点2008年全县地税征管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全市地方税务工作会议精神,紧紧抓住组织收入这一中心,大力推进税收诚信和税收服务体系建设,继续深化税源、税种精细化管理,加强征管质量考核,规范税收征收管理,进一步发挥税务稽查职能、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实施税收亮点工程、加强发票管理、健全‚一户式‛档案五项工作,全面提高税收征管水平,为推动我县经济跨越式发展做出贡献。
一、大力组织收入,确保完成全年税收任务。
(一)完成全年税收收入计划。
不断增强大局观念,充分认识到今年税收任务的艰巨性,坚定信心,迎难而上,向管理要收入,以征管促收入,牢牢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原则不动摇,各单位都要承担税收任务,加大组织收入工作力度,不断提高税收收入质量,把税收征管工作的效果体现到收入上来。
二、优化纳税服务,积极构建和谐征纳关系(二)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积极鼓励企业用足用好政策,及时报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固定资产投资抵免所得税政策。
开展纳税辅导和送政策上门活动,积极为企业经营管理服务,征求企业意见和建议,提高服务水平。
(三)不断优化税收服务工作。
强化服务理念,进一步丰富纳税服务内容,有针对性地对不同群体提供个性化的纳税服务,改善办税服务厅环境,建立纳税人对纳税服务质量的评价监督制度,定期采取问卷调查,及时受理纳税人投诉举报,设置纳税服务直通车,在办税厅设置‚服务评价器‛,强化对纳税服务的考核监督。
(四)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落实‚两个减负‛,规范、简化业务流程,精简表证单书,降低征纳双方的办税成本,提高基层税收征管工作效率,方便纳税人办税。
继续与国税部门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评定纳税信用等级、加强税务检查的协调配合,减轻纳税人负担。
三、深化信用管理,加快税收诚信体系建设(五)开展‚诚信联盟‛活动。
发放税收诚信倡议书,广泛开展纳税信用知识普及宣传活动,积极开展税收诚信体系建设研究,制定实施意见,成立领导机构,建立健全税收诚信体系建设的制度体系。
深国税发〔2008〕123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
深国税发〔2008〕123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08-13各区局,各基层分局:现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三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健全纳税服务体系,进一步深入开展纳税服务工作,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国税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是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和税务机关依法诚信征税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市国税系统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服务事项和措施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纳税服务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无偿、公平、公正的原则,为纳税人提供规范、全面、便利、及时的服务,促进纳税遵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纳税服务工作应当以税收信息化为依托,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不断拓宽纳税服务渠道,丰富纳税服务内容。
第五条纳税服务工作应当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提升纳税服务整体能力。
加强与地税部门的协作配合,交换涉税数据,提高征管联动水平;加强与工商、银行、公安、海关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共享信息资源;加强与行业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支持和引导税务代理机构健康发展,发挥税务代理的服务功能。
第二章纳税服务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全市国税系统纳税服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模式。
市局纳税服务职能部门负责全局纳税服务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管理;各基层单位负责纳税服务有关事宜的具体办理;市局各职能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纳税服务工作。
第七条市局纳税服务职能部门具有以下职责:(一)贯彻落实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服务工作的各项规定;拟订优化纳税服务的中长期规划和实施方案;研究制定纳税服务规范性文件和操作规程,建立纳税服务制度体系;(二)负责纳税服务电子平台的日常业务管理,包括123661纳税服务热线、外部网站、短信系统等;(三)负责办税服务厅纳税服务工作的指导与规范;负责办税服务厅公共设施的统一规划;(四)组织实施纳税辅导咨询服务,负责纳税咨询服务体系建设和业务指导;(五)组织开展纳税人个性化服务工作。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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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
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
【颁布单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深国税函﹝2009﹞211号
【发文日期】2009-06-22
【实施时间】2009-06-2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现将《》(国税
函〔2009〕28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纳税人因《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需要对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更正的,由各区局税政科(基层分局征收管理科)进行审核,如符合规定,应及时告知纳税人提出不予加收滞纳金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及时予以核准。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税发[2005]1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05.01.10【实施日期】2005.01.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2005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已经2004年12月全国税务工作会议讨论,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五年一月十日附件:2005年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巩固宏观调控成果、保持经济社会良好发展态势的关键一年,也是全面实现“十五”计划目标、衔接“十一五”发展的重要一年,做好税收工作意义重大。
全国税收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宗旨,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稳步实施税收改革,全面强化科学管理,切实加强队伍建设,确保税收收入稳定增长,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和调节分配的作用,为支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2005年全国税收工作要实现以下目标:一是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确保税收收入随经济发展而稳定增长。
各税种收入与相关经济指标协调增长,税收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有所提高。
二是通过深化税收改革,落实各项税收政策,使税收制度、征管体制和内部管理机制逐步完善,税收调节经济和调节分配的作用进一步发挥。
三是加强税务系统执政能力建设,使税务干部队伍素质得到提高,税务部门形象有新的改善。
全国税务系统要坚持把握指针、明确方向,服务大局、发挥作用,围绕主题、抓住重点,抓好两基、打牢基础,改进作风、狠抓落实的原则,围绕税收工作主题,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稳步推进,努力做好各项工作。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有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汇
算清缴有关事项的通告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发文字号】深地税告[2009]3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9.02.26
【实施日期】2009.0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
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通告
(深地税告[2009]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局管辖的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事项
(一)凡在纳税年度内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无论盈利或亏损,除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外,均应按照税法及有关规定,在2009年5月31日前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由于我局开发的企业所得税征管系统定于2009年4月1日启用,属于我局管辖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于2009年4月1日至2009年5月31日期间完成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二)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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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应用文写作考试题库[含答案]一、选择题1.下列要素中不属于公文标题范畴的是(B)A、单位B、要点C、内容D、文种2.如果请示的内容涉及到的是同一上级机关,可以"一文多请"。
标准答案:错3.会议纪要在每一个问题或段落的开头,常常使用规范性用语,如"会议认为"、"会议强调"、"会议要求"、"会议传达"、"会议号召"等,其目的在于突出会议主旨。
标准答案:对4.某市国税局要将《XX市国家税务局金税工程考核办法》印发下去,应采用的文种是(B)A、批复B、通知C、通报D、通告5.公文应有发文字号,但发布令、行政令以政府或行政机关名义发出,可用自主要领导人任期开始编的流水号。
标准答案:对6.述职报告的结尾一般要求(A)A、采用格式化的习惯用语B、采用谦逊式结尾C、采用总结归纳式结尾D、采用表决心式的结尾7.调查中只要占有现实材料,无需占有历史材料。
标准答案:错8.在总结每一项工作时,一般要有(ACD)A、数据B、图表C、事例D、观点9.编制规划的前期要作深入调查研究。
标准答案:对10.嘉奖令一般使用公文的发文字号,加盖政府或机关印章。
标准答案:对11.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成文日期必须(A)A、写年月日全称B、只须写明年月即可C、必须写明月日D、可写阿拉伯数字12.会议纪要是以会议名义发出的,必须加盖印章方为有效。
标准答案:错13.批复这种公文具有被动性,行文要有原因和依据。
其原因和依据是(C)A、下级工作遇到了困难B、下级工作取得了成绩C、下级报送了请示事项的公文D、领导检查工作时发现了问题14.一般应标识签发负责人姓名的公文是(A)A、上行文B、平行文C、下行文D、越级行文15.通告要按格式撰写。
某通告在缘由部分的结尾处用引领句"特通告如下"引起下文;在正文之后写"特此通告"结尾。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三章: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 算
第十七条:明确了三项权重的定义 原政策:经营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 新政策:营业收入、职工薪酬、资产总额。 口径区别:经营收入中增加让渡资产使用 权的表述;职工薪酬的定义采用会计准则 的口径进行表述,与税收口径存在差异; 资产总额明确是指分支机构在12月31日拥 有或者控制的资产合计额,注意!较旧文 件增加了无形资产的定义。
第三章: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 算
第十九条:提出了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在受 理环节的职责要求,并明确了总、分机构主管 税务机关的协调机制。 1. 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经总机构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 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 (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等,对其 主管分支机构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三个因素、 计算的分摊税款比例和应分摊缴纳的所得税税 款进行查验核对。
第三章: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 算
2.
3.
4.
对查验项目有异议的,应于收到汇总纳税企 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后30日内向企业总 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复核建议, 并附送相关数据资料。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于收到复核 建议后30日内,对分摊税款的比例进行复核, 作出调整或维持原比例的决定,并将复核结 果函复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分支 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执行总机构所在 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复核决定。 复核期间,分支机构应先按总机构确定的分 摊比例申报缴纳税款。
第三章: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 算
第二十条:汇总纳税企业未按照规定准确 计算分摊税款,造成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 间同时存在一方(或几方)多缴另一方 (或几方)少缴税款的处理方法。 整合国税函[2009]221号第四条内容。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05•【字号】深府办[2013]25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3〕2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税收征管保障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1月5日深圳市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源控管,保障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征管保障,是指税务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税收管理的特点和要求,为保障税收及时、足额入库所采取的信息共享与协作、委托征收等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税收保障活动。
第四条税收保障工作坚持政府牵头、单位协作、信息共享、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和个人落实税收征管保障措施。
第六条市国家税务部门、地方税务部门(以下简称市税务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税收征管保障工作。
市经贸信息、科技创新、规划国土、交通运输、卫生人口计生、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保障、住房建设、水务、市场监管、房屋租赁管理、残疾人联合会等相关单位应当按职责分工,依法协助市税务部门做好税收征管保障工作。
第二章信息共享与协作第七条市政府建立健全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机制。
有关单位应当通过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平台将本办法规定的涉税信息及时提供给市税务部门。
有关单位依法查询税收信息的,市税务部门应当通过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平台及时提供。
第八条市税务部门需要有关单位提供涉税信息的,应当与有关单位签订《涉税信息共享协议》,约定涉税信息交换的具体内容、时间和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0.12.27•【文号】国税发[2000]216号•【施行日期】2000.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0]216号2000年12月2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根据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关于改进工作作风的精神,以及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通知》(国发[2000]30号)的要求,总局修订了《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主要是增加了改进总局机关作风,克服会议、文件、检查、评比、培训、出书等“六多”问题的内容,经局长办公会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总局报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履行国务院赋予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的职责,使总局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总局工作实际,制定《国家税务总局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第二条总局领导成员(以下简称总局领导)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保证政令畅通;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尊重广大税务干部的首创精神,按客观规律办事;忠于职守、勤奋工作讲求效率;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清正廉洁、依法治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总局机关各司级单位(包括直属事业单位、社团,以下简称局内各单位)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
要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进一步转变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深入实际,加强调研和督查,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精简会议、公文,减少检查、评比、培训、出书,健全工作制度,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总局的各项工作部署。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字号】深国税发[2008]200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深国税发〔2008〕200号)各区局,各基层分局:为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市局制定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市局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在《工作规程》颁布实施前已进行相关税务处理的税收优惠,不再进行调整;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工作规程》执行。
《工作规程》未明确的,仍按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单位按照《工作规程》明确的事项,做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解释、辅导工作,并采取各种积极有效的方法和手段及时通知纳税人办理相关事宜。
三、《工作规程》涉及CTAIS系统程序的修改等事宜由市局负责落实(具体上线时间另行通知)。
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报批、备案事项》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以下简称税收优惠)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收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税收优惠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税收规定给予纳税人免税、减税、优惠税率、税收抵免、优惠扣除、加速折旧等。
第三条税收优惠分为报批类税收优惠和备案类税收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7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7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7.01.10•【文号】国税发[2007]1号•【施行日期】2007.0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7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的通知(国税发〔200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2007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已经2007年1月全国税务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一月十日2007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2007年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一年,做好税收工作意义重大。
全国税收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对税收工作的各项要求,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工作宗旨,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稳步实施税收改革,全面强化科学管理,切实加强队伍建设,确保税收收入随着经济发展平稳较快增长,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和调节分配的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2007年全国税收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一、规范税收执法,强化税收法治(一)推进税法体系建设。
严格按照立法权限和程序,做好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完善工作。
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参与制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修订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印花税暂行条例。
修订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组织开展省以下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二)严格税收执法。
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认真落实组织收入原则,做到依法治税、依法征管,既不能人为调节收入进度违规批准缓税,也不能寅吃卯粮收“过头税”,严禁转引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依法查处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构建公平和谐的税收环境,保障税收收入稳定增长,国家税务总局决定2009年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税收专项检查项目(一)行业性税收专项检查(具体工作方案见附件1)1.指令性检查项目(1)大型连锁超市及电视购物企业;(2)建筑安装业;(3)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包括“免、抵、退”税业务)的重点企业。
2.指导性检查项目(1)营利性医疗及教育培训机构;(2)中介服务业;(3)品牌经销及分销商;(4)拍卖企业;(5)非居民企业;(6)三年以上未实施稽查的重点税源企业。
各地税务机关在完成税务总局指令性检查项目的基础上,可结合本地实际,从税务总局确定的指导性检查项目或本地区其他重点行业中选择若干项目组织开展税收专项检查。
各地税务机关在检查中要对符合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条件的纳税人的申报情况进行核查。
(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各地税务机关要选择利用“四小票”进行偷、骗税及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比较集中的地区开展区域税收专项整治。
税务总局将选择问题较多、影响面较广且处理难度较大的重点地区进行督办或直接组织查办。
(三)大型企业集团专项检查税务总局将继续统一组织各地对大型企业集团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具体方案另行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3.04•【字号】深地税发[2008]91号•【施行日期】2008.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地税发〔2008〕91号)机关各处室、各基层局:现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四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知情权,加强对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的监督,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推进依法治税,构建和谐征纳关系,促进深圳和谐社会建设。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政务公开的意见》(国税发〔2006〕6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是指本系统各级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公开其行使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情况的活动。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必须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做到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有利监督。
第四条本系统各基层局必须成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切合实际,循序渐进,使政府信息公开成为本系统各级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制度。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与电子政务建设紧密结合,与服务承诺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相关工作制度相互衔接,作为年度综合考评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六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公开内容第七条对外公开的主要内容:(一)机构职能:领导班子及分工、机构职能、内设机构、联系方式;(二)纳税人权利、义务;(三)税收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四)规划计划:工作计划(上一年度)、工作总结(上一年度);(五)工作信息:工作动态、通知公告;(六)业务信息:税务登记、发票管理;(七)办事事项: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个人所得税管理、流转税(费)管理、国际税收管理、企业所得税管理、地方税管理共8大类,各类办事事项的法律依据、条件、申请材料、申请表格、申请受理机关、办理机关、程序、办结时限、受理时间、受理地点。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国税工作要点》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国税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2.01•【字号】赣国税发[2008]23号•【施行日期】200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国税工作要点》的通知(赣国税发〔2008〕23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根据《2008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省局制定了《2008年全省国税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二○○八年二月一日2008年全省国税工作要点2008年全省国税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和省委十二届四次全会的部署,以构建和谐江西国税为重点,落实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深化依法行政,强化税源管理,优化税收服务,加强队伍建设,为在新的起点上实现江西崛起的新跨越作出新的贡献。
2008年全省国税工作的基本目标是:一是全面运行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对纳入综合征管软件管理的执法岗位考核面达100%,对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面达100%。
二是建立重点税源企业税负预警机制,省局每半年对重点增值税纳税人进行一次税负预警、每年对重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进行一次税负预警,县(市、区)局对税负异常户进行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
三是继续提高税负率,力争工业增值税税负率比2007年提高0.5个百分点,商业增值税税负率比2007年提高0.2个百分点。
四是优化为纳税人和为基层服务,社会满意度和基层满意度均达90%以上。
五是大力推行全员岗位培训,广泛开展岗位技能竞赛,省局“五百佳”人才库初步建立。
六是确保税收收入持续增长,全省国税收入突破400亿元,实现国税收入7年翻两番。
继续提高国税收入占生产总值比重和占财政收入比重。
一、落实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一)落实所得税制改革。
加强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宣传,争取将其列为全省重点普及法律之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规程》的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规程》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7.19•【字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规程》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现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规程》予以发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等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以下简称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决定、公布、备案、清理等工作,适用本规程。
第四条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坚持公开、统一、效能的原则,并遵循本规程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
第五条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事项,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税收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第六条市局下属各级税务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和临时性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各区局、直属机构如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请市局制定(经市局授权除外)。
第二章制定规则第七条税收规范性文件可以使用“办法”、“规定”、“规程”、“规则”等名称,但不得称“条例”、“实施细则”、“通知”或“批复”。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委市政府200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委市政府200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中共深圳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2.03•【字号】深办发[2008]3号•【施行日期】2008.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委市政府200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深办发〔2008〕3号)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直和各省(区)市驻深各单位,市属各企业:2008年是我市进一步解放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四位一体"建设,努力构建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国际化城市和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关键之年,做好今年的工作意义十分重大。
为确保今年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现将《市委市政府2008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
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各负其责,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务必将市委、市政府工作要点明确的任务落到实处,努力完成全年各项工作,以优异的成绩向纪念改革开放三十周年献礼。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二月三日市委市政府2008年工作要点2008年我市各项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省委十届二次全会和市委四届八次全会精神,继续争当解放思想和改革开放的先锋,继续发挥好窗口和示范作用,为广东科学发展、构建和谐广东作出新贡献,勇当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排头兵。
通过解放思想的大学习、大讨论促进思想大解放,提出改革创新大举措,推动各项工作大发展,以优异成绩迎接改革开放三十周年。
2008年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和约束指标是:本市生产总值增长12%;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以内,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控制在3.5%以内;万元GDP建设用地下降10%,万元GDP能耗、水耗分别下降2.75%和4%;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分别下降4%和3%。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深国税发[2009]7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正文:----------------------------------------------------------------------------------------------------------------------------------------------------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深国税发〔2009〕77号)各区局,各基层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纳税人报送纸质资料的问题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除按照《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深国税告〔2009〕3号)第五条的要求报送相关纸质资料外,还应按国税发〔2009〕79号第八条的要求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纸质资料:(一)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二)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三)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财务报表的报送按《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通告》(深国税告〔2008〕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纳税人备案事项相关资料问题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陆续下发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若干涉税事项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按照国税发〔2009〕79号第八条的要求,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报送备案事项相关资料,我局所辖纳税人在办理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已按照《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深国税发〔2008〕200号)的要求报送了备案事项相关资料的,不需重复报送;未按照深国税发〔2008〕200号的要求报送备案事项相关资料或未报送齐全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局的相关文件要求补报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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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标 签】2008,工作要点【颁布单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深国税发﹝2008﹞1号【发文日期】2008-02-01【实施时间】2008-02-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各处室,各区、分局,稽查局,国瑞苑接待服务中心,深国瑞印刷服务中心,大鹏教育培训基地:现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新的一年里,各单位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及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全省国税工作会议和市委四届八次会议精神,按照我局确定的工作思路,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团结协作、力求实效,努力推进深圳国税事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二○○八年二月一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工作要点200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各项部署的第一年。
我局要按照总局、省局和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工作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工作宗旨,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完善征管工作机制,深化信息技术应用,改进纳税服务,加强队伍建设,加快建设和谐、效益、廉洁的深圳国税,确保完成各项税收工作任务。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提高税收工作水平(一)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是全市国税系统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
各级国税机关要紧密结合税收工作实际,把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体现为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工作宗旨,努力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体现为促进深圳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体现为坚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和谐、效益、廉洁的深圳国税;体现为发扬改革创新精神,努力开创深圳国税事业发展新局面;体现为坚持推进党的建设,努力建设高素质税务干部队伍。
要制定具体计划和措施,分层次组织好各级税务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专题培训和轮训。
要深入研究新时期新形势下深圳国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一步理清改革和发展思路,提出改进和加强税收工作的措施和办法。
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全面了解学习情况,切实加强指导,总结推广经验。
二、坚持组织收入原则,大力组织税收收入(二)依法大力组织收入。
清醒认识收入形势,深入调研分析收入增长面临的有利条件和不利或不确定因素,提高组织收入的预见性。
继续遵循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正确处理依法征税与支持经济发展、依法征税与完成税收计划、依法征税与优化纳税服务的关系。
加强税收经济分析,不断丰富完善分析内容和方法,强化税收收入能力估算,强化重点税源总量和税负变化分析,定期发布宏观税负及预警指标,掌握收入增减变动的主动性。
三、推进依法治税,提高税收执法水平(三)严格执行各项税收政策。
坚持组织收入原则,认真落实各项税收政策,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不折不扣地执行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充分运用国家支持高新技术发展、资源综合利用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引导和促进科技进步、产业结构调整。
认真贯彻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及时清理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
做好政策实施效果、减免税额等统计评估工作。
加强税收政策评价反馈调查,及时掌握税收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提出完善建议。
(四)加快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
按照总局统一部署,确保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顺利上线运行。
完善执法信息系统设置,研究考核指标与税收征管质量考核的有机结合。
做好信息系统上线运行的后续管理和完善工作,逐步扩大监控范围,以适应执法责任制的要求。
采取人机结合方式,深化执法监控和考核,提高执法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制定责任追究办法,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积极防范执法风险。
加大稽查案件复查力度,复查比例不低于5%。
抓好税收执法检查,认真研究新形势下税收执法检查的方式方法。
做好税务行政复议等工作。
(五)大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
落实重大税务违法案件报告、督办制度,抓好重大案件查处工作,继续严厉打击虚开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抵扣凭证,骗取出口退税,利用做假账、两套账和账外经营等手段偷税违法活动。
认真组织专项检查,以查促管。
改进专项检查组织、选案工作方法,不断加大专项检查的深度和广度。
继续依法治理涉税违法信息,着力打击利用手机短信、传真、互联网等媒介散布、兜售发票的违法犯罪活动。
加强稽查基础建设,完善稽查工作制度,规范稽查执法行为,降低稽查执法风险。
优化案源管理,增强选案准确性和实效性。
稳步推进分级分类稽查,合理调配稽查力量,规范、统一执法尺度,提高稽查执法质量。
坚持重大案件集体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审理质量。
强化稽查执行力度,努力控制新欠,加速清理旧欠。
做好案件协查工作。
健全涉税案件司法移送制度,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加强与公安部门联合查办和惩治涉税违法犯罪的合作,完善与边检部门合作加大追缴偷逃欠税力度。
(六)加强税法宣传。
继续做好五五普法工作,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税法知识,重点做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新出台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规范税收宣传管理,加强内部资源整合,密切与地税、各新闻媒体的协调配合。
全面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认真开展第17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
加大对涉税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震慑涉税违法犯罪活动。
四、强化各税征管,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质效(七)完善所得税管理。
大力抓好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
与地税部门及相关媒体密切配合,积极、正面地向纳税人宣传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抓好新税法的培训工作,尤其是要加强各级领导干部和税务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确保全系统税务人员和企业财务人员尽快熟悉并掌握新税法的各项规定。
抓好业务衔接安排,从组织、业务和技术上确保新税法顺利实施。
清理税收优惠政策,规范政策执行尺度,做好深圳市特殊税收优惠政策的过渡衔接工作。
对深圳市的低税率、定期减免税以及汇总纳税等政策如何进行过渡制定详细的操作规定,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完善信息系统,确保征管软件在2008年5月31日前实现并行运转。
做好数据清理工作,重点是对延续性的历史数据进行清理。
继续抓好金融保险企业的所得税征管。
组织好2007年度汇算清缴。
拓展企业纳税评估指标体系,优化现有评估模型,开展重点行业纳税评估工作。
(八)加强流转税管理。
做好专用发票和四小票审核检查系统试运行工作,加强增值税抵扣凭证管理,提高审核检查工作质量和效率。
争取试点海关完税凭证的先审核,后抵扣。
建立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票核查的长效机制。
加强成品油、烟、酒、鞭炮等行业的消费税纳税评估,强化消费税管理的薄弱环节。
利用车辆税收一条龙系统,加强车购税异常发票核查。
积极参与燃油税、消费税、增值税等税种的税制改革和完善工作。
完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
制定农产品收购加工增值税管理办法。
完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和利废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
制定并出台嵌入式软件产品超税负返还操作办法。
(九)强化国际税收管理。
继续大力开展反避税调查,对跨国集团在华设立的加工中心、国内走出去企业等开展反避税调查。
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强化外国企业承包工程及提供劳务的源泉所得税管理。
严格执行税收协定,将税收协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加大外来情报核查力度。
积极寻求跨国情报合作,提出对外情报请求。
结合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将涉外审计模块纳入综合征管信息系统中运行。
(十)完善出口退税管理。
摸清退(免)税资源情况,合理分配指标计划。
合理安排好退库和免抵调库工作进度,及时完成总局下达的指标。
加强征、退税工作的衔接,强化退税管理与税源管理的互动协调,降低管理风险。
加强全市退(免)税业务的检查,对上年度退税增长较大企业实施专项检查。
建立全市的免、抵、退税预警评估机制,推进全市免、抵、退税预警评估信息系统建设。
加强对出口骗税的预警防范,加大打击力度。
(十一)抓好车购税和海洋石油税收管理。
结合新版车购税征管软件业务流程的变化,制定车购税业务规范和操作规程,修改完善相应的岗位职责、管理制度。
积极与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协调,尽早实现信息共享,堵塞车购税征管漏洞。
积极推进电子档案试点。
加强新组建的征收组的自身建设。
加强海洋石油企业个人所得税网上申报和管理等工作,完善外籍人员基本情况信息资料库。
五、建立健全制度机制,夯实管理基础,提高管理水平(十二)加强征管工作统筹协调。
研究并建立业务统筹工作制度机制,加大组织协调力度,以纳税评估工作为突破口,科学、合理安排专项工作,提高工作任务的计划性和可预期性。
提高下达工作任务的质量。
加强对基层的业务指导和沟通,建立公文请示回复制度。
在部署工作前,市局职能处室应做好调查研究,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提高工作任务的可操作性。
建立统一的税收征管业务流程、表证单书和岗位职责知识库。
研究并制定征管工作三年规划。
(十三)完善税源管理机制。
建立健全纵向分析联动机制与税收经济分析、企业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横向互动机制,为征管基础提供强有力支持。
加强宏观税负、税收弹性和重点行业、企业的税收分析。
严格执行重点税源监控标准,加强对重点税源总量和税负变化的宏观分析和监控,提高监控数据质量。
完善收入预警机制,合理设定同业税负水平预警线。
建立纳税评估平台,统筹纳税评估工作,开展针对纳税人的全方位评估。
完善纳税评估业务流程,规范纳税评估文书。
加强管查互动,合理划分日常检查和税务稽查的职责范围,建立纳税评估信息分享、案件查处反馈和争议协调机制,形成既分工又合作的运行体系。
(十四)强化税源日常管理。
加强户籍管理,严格税务登记和税种认定。
加强非正常户跟踪管理,做到定期清理。
完善个体户定额模型。
引入核准制,由相关业务岗位直接核准部分纳税人提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
研究并积极推进分类管理,合理配置征管资源。
积极利用税收管理员信息系统,规范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活动。
强化集体约谈制度,有效提高征管质效。
(十五)严格发票管理。
落实主库房管理岗与前台供售岗位分离制度、收发存管理等制度。
推广磁条式发票领购簿,强化领购簿管理。
推行电脑版普通发票,普及普通发票开票系统。
加强普通发票开票信息采集工作。
推行发票供售电子条码系统,提高发票供售及验旧业务的准确率。
推行纳税人购票身份认证系统,强化发票供售环节的安全监控。
完善网上购票信息查询功能。
优化以税控票功能,强化对申报异常企业的监控。
(十六)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
结合新企业所得税法贯彻实施、税收执法管理系统上线,做好相关信息系统改造工作。
研究CTAIS深圳优化版与总局版的衔接问题。
强化数据管理和应用,提升数据分析加工水平,办好征管数据月报。
做好数据应用平台项目和税收管理员系统(二期)项目建设,实施外部信息交换平台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