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工程类别判别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一类二类三类四类Final revision by standardization team on December 10, 2020.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一、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一、名词界之:1.跨度:指按设计图标注的相邻纵向定位轴线的距离。
2.檐高:指设计室外地坪标高至檐口滴水的垂直距离。
3.面积:指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的单位工程建筑面积。
4.层数:指建筑物的分层数(不含地下室)。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层和屋顶水箱间、楼梯间、电梯机房也不计算层数。
5.公共建筑:指医院、宾馆、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候机楼、车站、客运楼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
6.特殊建筑:指影剧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
二、工程类别标准的说明:1.以上各项工程分类均按单位工程划分。
2.住宅及公共建筑符合表中两个条件方可执行本标准,其余符合表中的任一个条件即可执行本标准。
3.室外管沟、化粪池、围墙、按四类标准执行,挡墙按市政定额的划分标准执行。
4.单层多跨厂房应以最大跨度或檐高作为确定类别的依据。
与单层厂房相连的附属生活间、办公室等均随该单层厂房的标准执行。
5.单位工程檐高不同时应以其最高檐高作为确定类别的依据。
6.一个单位工程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应按其主要使用功能(以建筑面积大小区分)确定取费标准。
7.特殊建筑工程类别的确定须报市造价管理总站,由市造阶管理总站依据施工图纸按有关技术参数确定后执行。
二、市政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注:1.车行道:指机动车道(不含路沿及绿化带的宽度)。
2.单跨:指桥梁的设计跨径。
3.管径:指管道内径。
4.河堤、挡墙的高度:指基础顶面至河堤或挡墙顶面的高度。
5.特殊工程:指按照上表所列标准无法确定工程类别的市政工程,按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的说明第7条办理。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市区施工围挡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市区施工围挡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25•【字号】包府办发[2014]230号•【施行日期】2014.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市区施工围挡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包府办发〔2014〕230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市区施工围挡设置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9月25日包头市市区施工围挡设置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市区施工围挡设置和管理,维护整洁、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包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和稀土高新区范围内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建筑装饰工程的围挡设置及维护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施工围挡,是指实施建设工程,为保持施工现场安全有序和环境卫生整洁所设置的非永久性隔离构筑物、设施。
施工围挡按照工程类别分为三种类型:(一)房屋建筑类施工围挡,包括房屋建筑新建、改建、扩建、拆迁等工程设置的施工围挡。
(二)市政工程类施工围挡,包括道路开挖、管线铺设、绿地游园广场建设等工程设置的施工围挡。
(三)沿街临时装修类施工围挡,包括建筑外立面装修、改造工程设置的施工围挡。
第四条围挡设置与管理遵循统一标准、分级管理、部门监管、企业自律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施工围挡的设置管理,并对违规设置围挡行为进行查处。
市公安、国土、城乡建设、规划、交通、房管等部门负责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围挡设置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照《城市容貌标准》编制《包头市建设工程施工围挡(墙)图集》,明确各类围挡设置的样式、标准,并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形式予以公示。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2020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2020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是指将各种工程按照其特性、功能、用途等方面进行分类,以便于管理和规范。
目前,工程类别划分标准已经成为工程领域的重要标准之一,对于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工程效率、降低工程成本具有重要意义。
2020年,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按照工程类型划分1. 建筑工程:包括住宅、商业、公共建筑等各种类型的建筑工程。
2. 土木工程:包括桥梁、隧道、道路、铁路等各种类型的土木工程。
3. 机电工程:包括电力、热力、空调、给排水等各种类型的机电工程。
4. 环保工程:包括废水、废气、垃圾处理等各种类型的环保工程。
5. 农业工程:包括农田水利、农机化等各种类型的农业工程。
6. 矿业工程:包括采矿、选矿等各种类型的矿业工程。
二、按照工程规模划分1. 大型工程:指投资额超过一定金额的大型工程,如高速公路、大型水库等。
2. 中型工程:指投资额在一定范围内的中型工程,如中小型水库、城市道路等。
3. 小型工程:指投资额较小的小型工程,如房屋装修、小型水利工程等。
三、按照工程性质划分1. 新建工程:指新建的各种类型的工程,如新建住宅楼、新建道路等。
2. 改建工程:指对现有建筑或设施进行改造的各种类型的工程,如改造旧厂房、改造老旧小区等。
3. 扩建工程:指对现有建筑或设施进行扩建的各种类型的工程,如扩建学校教学楼、扩建医院病房等。
四、按照工程技术划分1. 传统工程:指采用传统技术进行施工的各种类型的工程,如传统的建筑施工技术、传统的土木施工技术等。
2. 先进工程:指采用先进技术进行施工的各种类型的工程,如现代化建筑施工技术、现代化土木施工技术等。
以上是2020年的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不同类型的工程有着不同的特点和要求,需要采取不同的管理和规范措施。
因此,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处理。
工程类别划分最新标准
工程类别划分最新标准工程类别划分是指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规模、用途等特点,将工程项目划分为不同的类别,以便进行管理、监督和评估。
工程类别划分的标准一直是工程领域关注的焦点之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不断深化,对工程类别划分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实用的工程类别划分标准对于推动工程建设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和城乡建设的加快推进,各类工程项目规模不断扩大,种类不断增多,传统的工程类别划分标准已经不能满足实际需要。
因此,有必要制定一套新的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以适应当前工程建设的新形势。
首先,工程类别划分应考虑工程项目的性质。
例如,根据工程项目所属的行业领域,可以将工程项目划分为建筑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环境工程等不同类别。
这样有利于对不同行业的工程项目进行分类管理,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管理政策和标准。
其次,工程类别划分应考虑工程项目的规模。
不同规模的工程项目在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有必要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大小进行分类划分,以便进行针对性管理和监督。
另外,工程类别划分还应考虑工程项目的用途。
例如,可以将工程项目划分为民用工程、工业工程、农业工程等不同类别,以便根据不同用途的工程项目制定相应的标准和规范。
在制定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时,还应充分考虑国际上的相关标准和经验,吸收和借鉴国际先进的管理理念和做法,使我国的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与国际接轨,提高我国工程建设的国际竞争力。
总之,制定一套科学、合理、实用的工程类别划分标准对于推动工程建设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不断完善和优化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才能更好地适应工程建设的新形势,推动工程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加快制定新的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为我国工程建设事业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一、建筑工程(一)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程类别划分标准1、类别划分(1)工业建筑工程:指从事物质生产和直接为物质生产服务的建筑工程。
一般包括:生产(加工、储运)车间、实验车间、仓库、民用锅炉房和其他生产用建筑物。
(2)民用建筑工程:指直接用于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非生产性建筑物。
一般包括:住宅及各类公用建筑工程。
科研单位独立的实验室、化验室按民用建筑工程确定工程类别。
(3)构筑物工程:指与工业或民用建筑配套、或独立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工程。
一般包括:烟囱、水塔、仓库、池类等。
(4)单独土石方工程:指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等基础土石方以外的,且单独编制概预算的土石方工程。
包括土石方的挖、填、运等。
(5)桩基础工程:指天然地基上的浅基础不能满足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稳定要求,而采用的一种深基础。
主要包括各种现浇和预制混凝土桩及其他桩基。
(6)装饰工程:指建筑物主体结构完成后,在主体结构表面及相关部位进行抹灰、镶贴和铺挂面层等,以达到建筑设计效果的装饰装修工程。
2、建筑工程有关说明(1)工程类别的确定,以单位工程为划分对象。
(2)与建筑物配套使用的零星项目,如化粪池、检查井等,按其相应建筑物的类别确定工程类别。
其他附属项目,如围墙、院内挡土墙、庭院道路、室外管沟架,按建筑工程III类标准确定类别。
(3)建筑物、构筑物高度,自设计室外地坪算起,至屋面檐口高度。
高出屋面的电梯间、水箱间、塔楼不计算高度。
建筑物的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规定计算。
建筑物的跨度,按设计图示尺寸标注的轴线跨度计算。
(4)非工业建筑的钢结构工程,参照工业建筑工程的钢结构工程确定工程类别。
(5)居住建筑的附墙轻型框架结构,按砖混结构的工程类别套用;但设计层数大于18层,或建筑面积大于12000m2时,按居住建筑其他结构的I类工程套用。
(6)工业建筑的设备基础,单位混凝土体积大于1000m3,按构筑物I类工程计算:单位混凝土体积大于600m3,按构筑物II类工程计算;单位混凝土体积小于等于600m3且大于50m3,按构筑物III类工程计算;小于等于50m3的设备基础,按相应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工程类别确定。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汇总)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汇总)第四章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一、建筑工程(一)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工程名称单位工程类别IIIIII工业建筑工程钢结构跨度建筑面积mm2>30>16000>18>10000≤18≤10000其他结构单层跨度建筑面积mm2>24>10000>18>6000≤18≤6000双层檐高建筑面积mm2>50>10000>30>6000≤30≤6000民民用建筑工程公用建筑砖混结构檐高建筑面积mm2——30<檐高<506000<面积<10000≤30≤6000其它结构檐高建筑面积mm2>60>12000>30>8000≤30≤8000居住建筑砖混结构层数建筑面积层m2——8<层数<128000<面积<12000≤8≤8000其它结构层数建筑面积层m2>18>12000>8>8000≤8≤8000构筑物工程烟囱混凝土结构高度砖结构高度mm>100>60>60>40≤60≤40水塔高度容积mm3>60>100>40>60≤40≤60筒仓高度容积(单体)mm3>35>2500>20>1500≤20≤1500贮池容积(单体)m3>3000>1500≤1500单独土石方工程单独挖、填土石方m3>15000>100005000<体积≤10000桩基础工程桩长m>30>12≤12(二)装饰工程类别划分标准工程名称工程类别IIIIII工业与民用建筑四星级宾馆以上三星级宾馆二星级宾馆以下单独外墙装饰幕墙高度50m以上幕墙高度30m以上幕墙高度30m以下(含30m)(三)工程类别划分说明建筑工程的工程类别按工业建筑工程、民用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单独土石方工程、桩基础工程、装饰工程分列并分若干类别。
1、类别划分(1)工业建筑工程:指从事物质生产和直接为物质生产服务的建筑工程。
一般包括:生产(加工、储运)车间、实验车间、仓库、民用锅炉房和其他生产用建筑物。
(2)民用建筑工程:指直接用于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非生产性建筑物。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一、建筑工程(一)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别划分标准工程类别划分说明建筑工程的工程类别按工业建筑工程、民用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单独土石方工程、桩基础工程、装饰工程分列并分若干类别。
1、类别划分(1)工业建筑工程:指从事物质生产和直接为物质生产服务的建筑工程。
一般包括:生产(加工、储运)车间、实验车间、仓库、民用锅炉房和其他生产用建筑物。
(2)民用建筑工程:指直接用于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非生产性建筑物。
一般包括:住宅及各类公用建筑工程。
科研单位独立的实验室、化验室按民用建筑工程确定工程类别。
(3)构筑物工程:指与工业或民用建筑配套、或独立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工程。
一般包括:烟囱、水塔、仓库、池类等。
(4)单独土石方工程:指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等基础土石方以外的,且单独编制概预算的土石方工程。
包括土石方的挖、填、运等。
(5)桩基础工程:指天然地基上的浅基础不能满足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稳定要求,而采用的一种深基础。
主要包括各种现浇和预制混凝土桩及其他桩基。
(6)装饰工程:指建筑物主体结构完成后,在主体结构表面及相关部位进行抹灰、镶贴和铺挂面层等,以达到建筑设计效果的装饰装修工程。
2、建筑工程有关说明(1)工程类别的确定,以单位工程为划分对象。
(2)与建筑物配套使用的零星项目,如化粪池、检查井等,按其相应建筑物的类别确定工程类别。
其他附属项目,如围墙、院内挡土墙、庭院道路、室外管沟架,按建筑工程III类标准确定类别。
(3)建筑物、构筑物高度,自设计室外地坪算起,至屋面檐口高度。
高出屋面的电梯间、水箱间、塔楼不计算高度。
建筑物的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规定计算。
建筑物的跨度,按设计图示尺寸标注的轴线跨度计算。
(4)非工业建筑的钢结构工程,参照工业建筑工程的钢结构工程确定工程类别。
(5)居住建筑的附墙轻型框架结构,按砖混结构的工程类别套用;但设计层数大于18层,或建筑面积大于12000m2时,按居住建筑其他结构的I类工程套用。
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四类)标准
四类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工程类别的划分标准及说明一、建筑工程类别的划分标准及说明(一)建筑工程类别的划分标准(见下表)(二)建筑工程类别的划分说明1、工程类别划分以单位工程为对象。
同一施工单位同时施工的由不同结构或用途拼接组成的单位工程,可以按最大跨度、最高高度和合并后的建筑面积确定工程类别;由不同施工单位依伸缩缝或沉降缝为界划分后分别组织施工的单位工程,应按各自所承担的局部工程分别确定工程类别。
2、同一类别中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指标的,同时满足两个指标的才能确定为本类标准;只符合其中一个指标的,按低一类标准执行。
3、分类指标中的“建筑面积”是指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规定的方法计算的建(构)筑物的面积。
(1)单层厂房、单层公共建筑室内的局部多层,符合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可累加计算建筑面积。
(2)单层或高层建筑物突出屋面的电梯间、水箱间,符合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只计算建筑面积不计算层数。
(3)符合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地下室,建筑面积大于标准层50%时,应计算建筑面积和层数;小于50%时,只计算面积,不计算层数;有两层及两层以上不足50%的地下室,当累加面积大于50%时,可以计算一层。
(4)多层或高层建筑屋顶有多层建筑面积小于标准层50%时,可以累加计算面积,不计算层数。
累加面积达到标准层面积的50%时,折合为一层。
4、分类指标中的“高度”是指建(构)筑物的自身高度。
建筑物的高度按设计室外地坪至建筑物檐口滴水处的距离计算;有女儿墙的建筑物,按设计室外地坪至建筑物屋面板上表面的距离计算。
构筑物的高度,按设计室外地坪至构筑物本身顶端的距离(不包括避雷针、扶梯高度)计算。
5、分类指标中的“跨度”是指桁架、梁、拱等跨越空间的结构相邻两支点(中—中)之间的距离。
有多跨的建(构)筑物,按其中主要承重结构最大单跨距离计算。
6、“工业建筑”是指生产性房屋建筑工程和按国家有关规定划分为工业项目的房屋建筑工程;“民用建筑”是指为满足人们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进行社会活动的非生产性房屋建筑工程。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费率(一)工程类别划分标准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是根据不同的单位工程,按其施工难易程度,结合我省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确定的。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是确定工程施工难易程度、计取有关费用的依据;同时也是企业编制投标报价的参考。
建筑工程的工程类别按工业建筑工程、民用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单独土石方工程、桩基础工程分列并分若干类别。
1、类别划分(1)工业建筑工程:指从事物质生产和直接为物质生产服务的建筑工程。
一般包括:生产(加工、储运)车间、实验车间、仓库、民用锅炉房和其他生产用建筑物。
(2)装饰工程:指建筑物主体结构完成后,在主体结构表面进行抹灰、镶贴、铺挂面层等,以达到建筑设计效果的装饰工程。
(3)民用建筑工程:指直接用于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非生产性建筑物。
一般包括:住宅及各类公用建筑工程。
科研单位独立的实验室、化验室按民用建筑工程确定工程类别。
(4)构筑物工程:指工业与民用建筑配套、且独立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构筑物,或独立具有其功能的构筑物。
一般包括:烟囱、水塔、仓类、池类等。
(5)桩基础工程:指天然地基上的浅基础不能满足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稳定要求,而采用的一种深基础。
主要包括各种现浇和预制混凝土桩及其他桩基。
(6)单独土石方工程:指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等基础土石方以外的,且单独编制概预算的土石方工程。
包括土石方的挖、填、运等。
2、使用说明(1)工程类别的确定,以单位工程为划分对象。
(2)与建筑物配套使用的零星项目,如化粪池、检查井等,按其相应建筑物的类别确定工程类别。
其他附属项目,如围墙、院内挡土墙、庭院道路、室外管沟架、按建筑工程Ⅲ类标准确定类别。
(3)建筑物、构筑物高度,自设计室外地坪算起,至屋面檐口高度。
高出屋面的电梯间、水箱间、塔楼等不计算高度。
建筑物的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规定计算。
建筑物的跨度,按设计图示尺寸标注的轴线跨度计算。
(4)非工业建筑的钢结构工程,参照工业建筑工程的钢结构工程确定工程类别。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汇总)
第四章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一、建筑工程(一)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二)装饰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三)工程类别划分说明建筑工程的工程类别按工业建筑工程、民用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单独土石方工程、桩基础工程、装饰工程分列并分若干类别。
工程名称单位工程类别IIIIII 工业建筑工程钢结构跨度 建筑面积m m 2 >30 >16000 >18 >10000 ≤18≤10000 其他结构单层跨度 建筑面积 m m 2>24 >10000 >18 >6000 ≤18 ≤6000 双层 檐高 建筑面积 m m 2 >50 >10000>30 >6000 ≤30 ≤6000 民民用建筑工程公用建筑砖混结构 檐高 建筑面积 m m 2 — — 30<檐高<50 6000<面积<10000 ≤30 ≤6000 其它 结构 檐高 建筑面积 m m 2 >60 >12000>30 >8000 ≤30 ≤8000 居住建筑砖混 结构 层数 建筑面积 层 m 2 — —8<层数<12 8000<面积<12000 ≤8 ≤8000 其它 结构层数 建筑面积层 m 2 >18 >12000 >8 >8000 ≤8 ≤8000 构筑物工程烟囱混凝土结构高度 砖结构高度m m >100 >60 >60 >40 ≤60 ≤40 水塔高度 容积m m 3 >60 >100 >40 >60 ≤40 ≤60 筒仓 高度 容积(单体) m m 3 >35 >2500 >20 >1500 ≤20 ≤1500 贮池容积(单体) m 3 >3000 >1500 ≤1500 单独土石方工程单独挖、填土石方m 3>15000>100005000<体积≤10000 桩基础 工程桩长 m >30 >12≤12工程名称工程类别 III III工业与民用建筑四星级宾馆以上三星级宾馆二星级宾馆以下 单独外墙装饰 幕墙高度50m 以上 幕墙高度30m 以上幕墙高度30m 以下(含30m )1、类别划分(1)工业建筑工程:指从事物质生产和直接为物质生产服务的建筑工程。
工程类别、环境类别、场地类别和土壤类别
工程类别:一,工程类别的标准一、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项目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工业建筑单层厂房跨度m >24 >18 >12 ≤12檐高m >20 >15 >9 ≤9多层厂房面积㎡>8000 >5000 >3000 ≤3000檐高m >36 >24 >12 ≤12民用建筑住宅层数层>24 >15 >7 ≤7面积㎡>12000 >8000 >3000 ≤3000檐高m >67 >42 >20 ≤20公共建设层数层 >20 >13 >5 ≤5面积㎡>12000 >8000 >3000 ≤3000檐高m >67 >42 >17 ≤17特殊建筑 I级 II级 III级 IV级构筑物烟囱高度m >100 >60 >30 ≤30水塔高度m >40 >30 ≤30 砖水塔筒仓高度m >30 >20 ≤20 砖水塔贮池容量m3 >2000 >1000 >500 ≤500注:一、名词界之:1.跨度:指按设计图标注的相邻纵向定位轴线的距离。
2.檐高:指设计室外地坪标高至檐口滴水的垂直距离。
3.面积:指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的单位工程建筑面积。
4.层数:指建筑物的分层数(不含地下室)。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层和屋顶水箱间、楼梯间、电梯机房也不计算层数。
5.公共建筑:指医院、宾馆、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候机楼、车站、客运楼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
6.特殊建筑:指影剧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
二、工程类别标准的说明:1.以上各项工程分类均按单位工程划分。
2.住宅及公共建筑符合表中两个条件方可执行本标准,其余符合表中的任一个条件即可执行本标准。
3.室外管沟、化粪池、围墙、按四类标准执行,挡墙按市政定额的划分标准执行。
工程类别的划分标准
土建工程招标书中有“二类取费下浮三个点”这使我产生了以下几个疑问:土建工程“二类”这一类、二类是如何划分的?工程取费是不是有个标准,是国家定的吗?还是每个省不一样,安徽省是什么标准?取费是直接有个费用标准,比如每平米多少钱,还是按费率来的,比如土建工程是总工程造价的百分之多少?工程类别的划分标准工程类别的划分标准一、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项目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工业建筑单层厂房跨度m >24 >18 >12 ≤12檐高m >20 >15 >9 ≤9多层厂房面积㎡>8000 >5000 >3000 ≤3000檐高m >36 >24 >12 ≤12民用建筑住宅层数层>24 >15 >7 ≤7面积㎡>12000 >8000 >3000 ≤3000檐高m >67 >42 >20 ≤20公共建设层数层>20 >13 >5 ≤5面积㎡>12000 >8000 >3000 ≤3000檐高m >67 >42 >17 ≤17特殊建筑I级II级III级IV级构筑物烟囱高度m >100 >60 >30 ≤30水塔高度m >40 >30 ≤30 砖水塔筒仓高度m >30 >20 ≤20 砖水塔贮池容量m3 >2000 >1000 >500 ≤500注:一、名词界之:1.跨度:指按设计图标注的相邻纵向定位轴线的距离。
2.檐高:指设计室外地坪标高至檐口滴水的垂直距离。
3.面积:指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的单位工程建筑面积。
4.层数:指建筑物的分层数(不含地下室)。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层和屋顶水箱间、楼梯间、电梯机房也不计算层数。
5.公共建筑:指医院、宾馆、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候机楼、车站、客运楼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一、建筑工程(一)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二)装饰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三)工程类别划分说明建筑工程的工程类别按工业建筑工程、民用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单独土石方工程、桩基础工程、装饰工程分列并分若干类别。
1、类别划分(1)工业建筑工程:指从事物质生产和直接为物质生产服务的建筑工程。
一般包括:生产(加工、储运)车间、实验车间、仓库、民用锅炉房和其他生产用建筑物。
(2)民用建筑工程:指直接用于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非生产性建筑物。
一般包括:住宅及各类公用建筑工程。
科研单位独立的实验室、化验室按民用建筑工程确定工程类别。
(3)构筑物工程:指与工业或民用建筑配套、或独立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工程。
一般包括:烟囱、水塔、仓库、池类等。
(4)单独土石方工程:指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等基础土石方以外的,且单独编制概预算的土石方工程。
包括土石方的挖、填、运等。
(5)桩基础工程:指天然地基上的浅基础不能满足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稳定要求,而采用的一种深基础。
主要包括各种现浇和预制混凝土桩及其他桩基。
(6)装饰工程:指建筑物主体结构完成后,在主体结构表面及相关部位进行抹灰、镶贴和铺挂面层等,以达到建筑设计效果的装饰装修工程。
2、建筑工程有关说明(1)工程类别的确定,以单位工程为划分对象。
(2)与建筑物配套使用的零星项目,如化粪池、检查井等,按其相应建筑物的类别确定工程类别。
其他附属项目,如围墙、院内挡土墙、庭院道路、室外管沟架,按建筑工程III 类标准确定类别。
(3)建筑物、构筑物高度,自设计室外地坪算起,至屋面檐口高度。
高出屋面的电梯间、水箱间、塔工程名称单位工程类别IIIIII 工业建筑工程钢结构跨度 建筑面积m m 2>30 >16000 >18 >10000 ≤18 ≤10000 其他结构单层跨度 建筑面积 m m 2 >24 >10000 >18 >6000 ≤18 ≤6000 双层 檐高 建筑面积 m m 2 >50 >10000>30 >6000 ≤30 ≤6000 民民用建筑工程公用建筑砖混结构 檐高 建筑面积 m m 2 — — 30<檐高<50 6000<面积<10000 ≤30 ≤6000 其它 结构 檐高 建筑面积 m m 2 >60 >12000>30 >8000 ≤30 ≤8000 居住建筑 砖混 结构 层数 建筑面积 层 m 2 — — 8<层数<12 8000<面积<12000 ≤8 ≤8000 其它 结构层数 建筑面积层 m 2 >18 >12000 >8 >8000 ≤8 ≤8000 构筑物工程烟囱混凝土结构高度 砖结构高度 m m >100 >60 >60 >40 ≤60 ≤40 水塔高度 容积m m 3 >60 >100 >40 >60 ≤40 ≤60 筒仓 高度 容积(单体) m m 3 >35 >2500 >20 >1500 ≤20 ≤1500 贮池容积(单体) m 3>3000>1500≤1500 单独土石方工程 单独挖、填土石方m 3>15000 >10000 5000<体积≤10000桩基础 工程桩长 m >30 >12 ≤12工程名称工程类别I II III 工业与民用建筑 四星级宾馆以上 三星级宾馆 二星级宾馆以下 单独外墙装饰 幕墙高度50m 以上 幕墙高度30m 以上幕墙高度30m 以下(含30m )楼不计算高度。
工程类别、环境类别、场地类别和土壤类别
工程类别:一,工程类别的标准一、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项目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工业建筑单层厂房跨度m >24 >18 >12 ≤12檐高m >20 >15 >9 ≤9多层厂房面积㎡>8000 >5000 >3000 ≤3000檐高m >36 >24 >12 ≤12民用建筑住宅层数层>24 >15 >7 ≤7面积㎡>12000 >8000 >3000 ≤3000檐高m >67 >42 >20 ≤20公共建设层数层 >20 >13 >5 ≤5面积㎡>12000 >8000 >3000 ≤3000檐高m >67 >42 >17 ≤17特殊建筑 I级 II级 III级 IV级构筑物烟囱高度m >100 >60 >30 ≤30水塔高度m >40 >30 ≤30 砖水塔筒仓高度m >30 >20 ≤20 砖水塔贮池容量m3 >2000 >1000 >500 ≤500注:一、名词界之:1.跨度:指按设计图标注的相邻纵向定位轴线的距离。
2.檐高:指设计室外地坪标高至檐口滴水的垂直距离。
3.面积:指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的单位工程建筑面积。
4.层数:指建筑物的分层数(不含地下室)。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层和屋顶水箱间、楼梯间、电梯机房也不计算层数。
5.公共建筑:指医院、宾馆、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候机楼、车站、客运楼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
6.特殊建筑:指影剧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
二、工程类别标准的说明:1.以上各项工程分类均按单位工程划分。
2.住宅及公共建筑符合表中两个条件方可执行本标准,其余符合表中的任一个条件即可执行本标准。
3.室外管沟、化粪池、围墙、按四类标准执行,挡墙按市政定额的划分标准执行。
工程类别划分及说明
工程类别划分及说明(一)一般土建工程类别划分表项目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工业建筑单层檐高≥20m ≥12m ≥9m <9m跨度≥24m ≥18m ≥12m <12m其他 1 锅炉但机蒸发量>20t或总蒸发量>50t 小于以上蒸发量时,分别套用檐口高度或跨度划分标准2 厂房内设备基础同住厂房类别3 框、排架结构厂房不够三类按三类计多层檐高≥24m ≥15m ≥9m <9m建筑面积≥6000m2 ≥4000m2 ≥1200m2 <1200m2其他框、排架结构不够三类按三类计民用建筑公共建筑檐高≥36m ≥24m ≥18m <18m建筑面积≥7000m2 ≥5500m2 ≥3000m2 <3000m2跨度≥30m ≥24m ≥15m <15m其他冷库列为一类,框架结构不够三类按三类计住宅及其他民用建筑檐高≥38m ≥29m ≥20m <20m层数≥13层≥10层≥7层<7层别墅式建筑不够三类按三类计其他框架结构不够三类按三类计(二)桩基础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1.现场灌注桩划分为一类工程。
2.预制混凝土桩划分为二类工程。
(三)独立承担机械施工或以机械施工为主的大型士石方工程:其工程类别按三类。
(四)接层工程为类别划分:在计算檐口高度和层数时,可连同原建筑物一并计算。
(五)金属结构制安、铝合金(塑钢、塑料)门窗制作安装工程分类:随其附属的一般土建工程。
(六)独立金属结构工程:按二类工程类别核定。
(七)工程类别使用说明:1.以单位工程为类别划分单位,在同一类别工程中有几个特征时,凡符合其中之一者,即为该类工程。
2.一个单位工程有几种工程类型组成时,符合其中较高工程类别指标部分的面积若不低于工程总面积的5 0%。
该工程可全部按该指标确定工程类别;若低于50%,但该部分面积又大于1500平方米,则可按其不同工程类别分别计算。
3.高度系指从设计室外地面标高至檐口滴水的高度(有女儿墙的算至女儿墙顶面标高)。
4.跨度系指结构设计定位轴线的距离;多跨建筑物按主跨的跨度划分工程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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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工程类别划分(一)建筑工程类别的划分标准(见下表)
(二)建筑工程类别的划分说明
1、工程类别划分以单位工程为对象。
同一施工单位同时施工的由不同结构或用途拼接组成的单位工程,可以按最大跨度、最高高度和合并后的建筑面积确定工程类别;由不同施工单位依伸缩缝或沉降缝为界划分后分别组织施工的单位工程,应按各自所承担的局部工程分别确定工程类别。
2、同一类别中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指标的,同时满足两个指标的才能确定为本类标准;只符合其中一个指标的,按低一类标准执行。
3、分类指标中的“建筑面积”是指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规定的方法计算的建(构)筑物的面积。
(1)单层厂房、单层公共建筑室内的局部多层,符合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可累加计算建筑面积。
(2)单层或高层建筑物突出屋面的电梯间、水箱间,符合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只计算建筑面积不计算层数。
(3)符合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地下室,建筑面积大于标准层50%时,应计算建筑面积和层数;小于50%时,只计算面积,不计算层数;有两层及两层以上不足50%的地下室,当累加面积大于50%时,可以计算一层。
(4)多层或高层建筑屋顶有多层建筑面积小于标准层50%时,可以累加计算面积,不计算层数。
累加面积达到标准层面积的50%时,折合为一层。
4、分类指标中的“高度”是指建(构)筑物的自身高度。
建筑物的高度按设计室外地坪至建筑物檐口滴水处的距离计算;有女儿墙的建筑物,按设计室外地坪至建筑物屋面板上表面的距离计算。
构筑物的高度,按设计室外地坪至构筑物本身顶端的距离(不包括避雷针、扶梯高度)计算。
5、分类指标中的“跨度”是指桁架、梁、拱等跨越空间的结构相邻两支点(中—中)之间的距离。
有多跨的建(构)筑物,按其中主要承重结构最大单跨距离计算。
6、“工业建筑”是指生产性房屋建筑工程和按国家有关规定划分为工业项目的房屋建筑工程;“民用建筑”是指为满足人们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进行社会活动的非生产性房屋建筑工程。
“公共建筑”是指:办公、教学、试验楼,博物、展览、文体、纪念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办公、写字、商场、餐饮、娱乐等一体化综合楼。
7、室外零星工程和不能划分类别的其他工程均按四类标准执行。
8、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不分工程类别,均以人工费加机械费为取费基数计
取各项费用。
9、仿古工程按建筑工程三类取费标准执行。
10、市政工程中的石砌雨水管沟工程,按建筑工程取费标准执行。
当管沟断面和管沟长度分别大于2×1.6米(3.2平方米)、1000米时,划分为三类工程;当管沟断面和管沟长度分别小于2×1.6米(3.2平方米)、1000米时,划分为四类工程。
二、安装工程类别的划分标准及说明
(一)安装工程类别的划分说明
1、“锅炉蒸发量”是指蒸汽锅炉的蒸发量。
热水锅炉应换算成蒸发量后再按划分标准确定工程类别。
2、“室外热力管网”是指工业厂(矿)区、住宅小区、开发区、新建行政企事业单位庭院内敷设的向多个建筑工程供暖、供汽的热力管道工程。
只有一条管沟、向一座建(构)筑物供热的管道称为“热力管线工程”。
同沟敷设的其他管道随热力管网或热力管线确定工程类别。
3、单独敷设的室外给水管道、燃气、蒸汽管道和室外金属、塑料排水管道,不论管径大小,一律划分为三类工程标准。
4、“容器、设备制作”是指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或加工厂按设计图纸加工制作的非标准设备,不包括生产厂家制作的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