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案例-爱使章程67条
公司法案例
[案例1]张丽华是一位个体商人。
她与另一位个体工商户共同发起成立了一家丽华服装贸易有限公司,并由该公司买下了她全部家业,不过,公司并没有给她现款,而是给她债权(即公司承认欠她的钱)。
张丽华拥有了公司全部资本的94%,由于经营不善,该公司最终解散。
张丽华声称自己是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偿还她借给公司的钱;但是,公司的其他债权人主张,既然公司成立后的业务与公司成立前完全一样,而且张丽华拥有公司几乎全部的股份,所以实质上,丽华服装贸易有限公司就是张丽华的私人企业。
因此,张丽华与公司之间并不存在什么债权债务关系,张丽华无权要求公司财产偿还所欠其的债务,而只能由其他债权人共同分配公司财产以清偿债务,为此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第二章[案例2]兴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大型棉毛制品公司,有两个下属公司:一是星海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为兴盛集团的全资子公司。
二是宏利制衣公司,为兴盛集团的分公司。
2003年7月,在某市经贸洽谈会上,兴盛集团董事长王某遇到万利棉纺厂厂长李某,李某称其厂有一批质地良好的棉布待销,王某想到下属两个公司正需棉布,遂给李某牵线介绍。
2003年8月,万利棉纺厂与星海公司、宏利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万利棉纺厂供各种棉布共计400包,价款200万元,星海公司、宏利公司为共同需方,各提货200包,价款各为100万元,货到2个月后付款。
发货后3个月过去了,两公司以种种借口搪塞,不付万利棉纺厂的货款,万利棉纺厂遂以兴盛集团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下属公司的经济责任。
兴盛集团辩称:星海公司为独立法人,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万利棉纺厂应以星海公司为被告。
而宏利公司已被张某承包,在承包协议中明确规定,承包期间,债权债务由张某负责。
因此兴盛集团不承担责任,请求法院驳回万利棉纺厂的诉请。
[案例3] 天路皮革有限公司是江苏省一家大型生产皮革制品的企业,下设两个分公司,分别是北京分公司和广州分公司。
2000年6月5日,广州分公司经理刘某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和合同文本与兴业百货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
中国上市公司反收购的法律规制
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的法律规制一、我国的立法现状(一)法律规制1、《证券法》第101条第2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的原则制定上市公司收购的具体办法。
”2、《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1)第8条:“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公平对待收购本公司的所有收购人。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做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应当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职权对收购设置不适当的障碍,不得利用公司资源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不得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2)第33条:“收购人作出提示性公告后至要约收购完成前,被收购公司除继续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或者执行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决议外,未经股东大会批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不得通过处置公司资产、对外投资、调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贷款等方式,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
”(二)解读1、抽象标准:突出了目标公司管理层的一般性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明确不得为包含敌意收购在内的收购行为“设置不适当的障碍”2、具体规则:明确了对目标公司管理层采取反收购措施进行限制的范围,对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的“处置公司资产、对外投资、调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贷款”之外的行为,没有明文加以禁止,同时允许了目标公司管理层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反收购行动的议案。
3、时间限制:限制反收购措施的具体规定局限于针对“收购人作出提示性公告后”的时段,从而对目标公司可能在事前采取的反收购安排缺乏约束力。
(三)评价1、价值取向:收购方与目标公司管理层之间的战争,法律保护目标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2、检验方法:由于(1)我国明确禁止的反收购措施很少,(2)未像英国那样把反收购措施的决定权赋予股东大会,(3)也未像美国那样确立了成熟的董事信义义务和商业判断规则标准。
因此,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检验法律反收购措施合法性主要是通过判断其是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司法》和《证券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全流通条件下二级市场举牌收购案例
上海北孚层层设阻实施反击
大洲系:连续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前换届改组董监事会,强调提前开会换届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上海北孚:通过公司董监事会以正在编制年报和节省开支为由拒绝大洲系提议,同时质疑大洲系举牌动机,并请求监管部门协调开会时间。
3
2
1
4
第二阶段 大洲系提议开会更换董监事
第三阶段 大洲系借力媒体征集投票权 上海北孚推概念寻白衣骑士
大洲系:先后通过媒体发布致股东公开信和致现任董监事公开信,对公司董事会作为进行批评,并提出自己的主张,表示如不能做好兴业,将主动辞职等 北孚系:独立董事公开信,强硬反击。
第三阶段 大洲系借力媒体征集投票权 上海北孚推概念寻白衣骑士
全流通条件下二级市场举牌收购案例
添加副标题
1993年12月,深圳天极 vs 飞乐音响
1993年9月,宝安集团 vs 延中 “宝延事件”
1994年7月, 辽国发 vs 爱使
1995年12月, 云南恒丰 vs 兴业
1993年11月,深圳万科 vs 申华 “万申事件”
具体案例介绍
一、股改前举牌收购案例
短线交易认定
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资格
董事差额选举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其他
三、思考与启示
制定反收购条款的迫切性和合法性
目前做法:分期分级董事会制度;对股东改选董监事人数的提案权进行限制等。
01
02
三、思考与启示
三、思考与启示
一致行动人形成及关系解除 目前疑点:因协议约定形成一致行动人的,其解除一致行动时点与短线交易限制时点之关系。
深宝安收购深鸿基
二、股改后举牌收购案例
大洲系举牌ST兴业
(二)大洲系举牌ST兴业——概况
公司法案例92009
[案例1]张丽华是一位个体商人。
她与另一位个体工商户共同发起成立了一家丽华服装贸易有限公司,并由该公司买下了她全部家业,不过,公司并没有给她现款,而是给她债权(即公司承认欠她的钱)。
张丽华拥有了公司全部资本的94%,由于经营不善,该公司最终解散。
张丽华声称自己是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偿还她借给公司的钱;但是,公司的其他债权人主张,既然公司成立后的业务与公司成立前完全一样,而且张丽华拥有公司几乎全部的股份,所以实质上,丽华服装贸易有限公司就是张丽华的私人企业。
因此,张丽华与公司之间并不存在什么债权债务关系,张丽华无权要求公司财产偿还所欠其的债务,而只能由其他债权人共同分配公司财产以清偿债务,为此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第二章[案例2]兴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大型棉毛制品公司,有两个下属公司:一是星海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为兴盛集团的全资子公司。
二是宏利制衣公司,为兴盛集团的分公司。
2003年7月,在某市经贸洽谈会上,兴盛集团董事长王某遇到万利棉纺厂厂长李某,李某称其厂有一批质地良好的棉布待销,王某想到下属两个公司正需棉布,遂给李某牵线介绍。
2003年8月,万利棉纺厂与星海公司、宏利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万利棉纺厂供各种棉布共计400包,价款200万元,星海公司、宏利公司为共同需方,各提货200包,价款各为100万元,货到2个月后付款。
发货后3个月过去了,两公司以种种借口搪塞,不付万利棉纺厂的货款,万利棉纺厂遂以兴盛集团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下属公司的经济责任。
兴盛集团辩称:星海公司为独立法人,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万利棉纺厂应以星海公司为被告。
而宏利公司已被张某承包,在承包协议中明确规定,承包期间,债权债务由张某负责。
因此兴盛集团不承担责任,请求法院驳回万利棉纺厂的诉请。
[案例3] 天路皮革有限公司是江苏省一家大型生产皮革制品的企业,下设两个分公司,分别是北京分公司和广州分公司。
2000年6月5日,广州分公司经理刘某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和合同文本与兴业百货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
上市公司反收购制度研究2
• 毒丸术(出售或者分拆收购者看重的优良资产、 增加企业的负债额) • 金降落伞计划 • 企业交叉持股、推行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层收购、 股份回购、白衣骑士和帕克曼防御术等。
• “驱鲨剂”条款,公平价格条款,分级董事会制 度。
• 绿色邮件
1.分期分级董事会制度(Staggered Board) 分期分级董享会制度又被称为董事会轮选制,即公 司章程规定董事的更换每年只能改选1/4或1 /3,这 样,并购者即使收购到了足量的股权,也无法对董事 会做出实质性改组,即无法很快地入主董事会控制公 司。
2.超多数条款(Super-majority Provisions)
即由公司规定涉及重大事项(比如公司合并、分立、 任命董事长等)的决议须经过绝大多数表决权同意通过。 更改公司章程中的反并购条款,也须经过绝对多数股 东或董事同意,这就增加了并购者接管、改组目标公 司的难度和成本。
为了更好保护中小股东,也为了限制并购者拥有过 多权力,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加入限制加入股东表决权 的条款。
2004年9月16日 吉林敖东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9月14日与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和吉林敖东药业集 团延吉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收购对方持有的广发证券股权:收购风华集团持有 的股份证券2.16%股份,收购吉林敖东延吉持有的 股份证券1.23%股。此前吉林敖东持有股份证券 13.75%,为第三大股东。本次交易完成后,吉林 敖东将持有股份证券17.14%股份,超过原有第二 大股东中山公用事业集团公司持有15%的比例,成 为第二大股东。
【案例分析】
哈啤反收购案
案情回顾
哈啤(0249.HK)
投资银行 案例案例3-上市公司收购与反收购案例
爱使股份的反收购
案例:爱使股份反收购战
被收购方 上海爱使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方:大港油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港油田)的 关联企业 天津炼达集团有限公司(炼达集团) 天津大港油田重油公司(重油公司) 天津大港油田港联石油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港联股份)
爱使股份概况
1984年成立 1984 1987年4 1987 4月上市柜台交易 1990年12 12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1990 12 总股本为12131 12131万股,全部为流通A股,即“三无” 12131 A “ ” 概念股 (爱使股份、延中实业、兴业房产、飞乐音响、申华 实业)
宝延风波
1993年9月14 1993 9 14日起,延中实业的股票就一直孤 14 立上涨,市场与公司无人想到可能有人要收 购,只以为是有人操纵股价 30日上午11 15 11点15 9月30 30 11 15分,上交所突然宣布延中 实业停牌,股价12.91 12. 12 91元嘎然而止,之后宝安 集团上海公司公告该公司已持有延中实业发 行在外的普通股5%以上的股份 5
延中实业的收购故事
案例:延中实业(方正科技)的收购故事
延中实业是沪市最早上市的公司之一,属于“ 三无” “ ” 概念股,且盘子小,争夺其控股权的斗争在中国股 票市场中多次掀起波澜 1993年深宝安收购延中实业是其第一次遭遇举牌, 1993 也打响了中国上市公司收购的第一枪。以后北大方 正入主延中实业,裕兴、高清举牌方正科技,上演 了一幕幕缤彩纷呈的好戏 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发生在延中实业的种种,是 中国上市公司收购的一个缩影
高清举牌方正科技(续)
2001年11 20 2001 11月20 11 20日方正科技公告,方正集团及其关联企 业通过在二级市场增持114.1 万股方正科技股票,共 114. 114 拥有公司总股本的6.60% ,已再度成为方正科技第一 6 60% 大股东 11月30 30日,方正集团公告又增持1269.3万股,持股总 1269. 11 30 1269 数达到3732.5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 。在此期间, 3732. 10% 3732 10 上海高清只增加了7326 7326股 7326 2002年1 22 22日,方正科技的临时股东大会在广东东 2002 1 月22 莞召开,由于修改公司章程需要2/3 以上的多数票才 2 能通过,高清公司明白自己并没有这个实力,因此选 择了缺席。会上的结果是一边倒,高清等四家的提案 全部被否决
《公司治理学》(第三版) 7-第七章
2021/8/2
22
《公司治理学》
二、买壳后的调整
1、10月31日召开临时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
2、重新调整了爱使股份经营机构,来自
大港油田的5名管理人员分别担任董事长、总
经理、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职务。
3、12月2日,大港油田的港润石油高科技
有限公司以70%的股权置换爱使股份5192 .25
20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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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制。
关键词 证券市场 控制权配置 市场监管 信息披露
2021/8/2
3
《公司治理学》
第一节股票价格、资本市场与控制权配置
一 、证券市场在控制权配置中的作用
概述 中国实践
2021/8/2
4
《公司治理学》
二、股票价格与公司业绩 内部改进 外部改进
20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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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学》
三、资本结构、资本市场与控制权配置
20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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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学》
第二节 公司并购与公司剥离
一、公司兼并与收购 (一)企业并购战略 (二)并购活动成功的保证 (三)公司防御与应变
20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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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学》
二、公司剥离 (一)公司剥离的方式 (二)公司剥离分析
20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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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学》
【案例7-1 】美国世通公司由内部审计牵出假账 大案
主要的并购战略? 3. 企业有哪些防止敌意接管的策略? 4. 我国应如何加强证券市场监管? 5. 怎样建立中国的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
2021/8/2
20
《公司治理学》
案例讨论题:大港油田的买壳上市
2021/8/2
大港油田是一家隶属于中国石
公司法案例题集
公司法案例与思考题1. 萨洛蒙诉萨洛蒙有限公司案(Salmon v. Salmon & Co. Ltd., 1897)萨洛蒙先生原为个体商人,拥有一家鞋店。
1892年依公司法的规定建立了萨洛蒙有限责任公司,有七名股东:萨洛蒙先生、萨洛蒙太太和他们的五个子女。
公司发行了20007份股份,其中,萨洛蒙先生占20001股,其余每人各占一股。
公司成立后的第一次董事会批准萨洛蒙先生将其鞋店卖给公司,售价38782英镑,其中,20000英镑作为萨洛蒙先生认缴公司的股金,计20000股;10000英镑作为公司欠其债务,并由公司资产作为担保;其余以现金支付。
公司以后由陆续对外借了部分债务,未设抵押。
1893年,公司因无力支付到期债务被依法清算,清算结果是公司有资产6000英镑,欠债除萨洛蒙先生的10000英镑外还有7000英镑非担保债务。
萨洛蒙先生要求公司优先偿付其有担保的债权。
公司清算人代表无担保的债权人起诉萨洛蒙先生,认为他与公司实际为同一个人,他应对普通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并且本人债权不应当向公司求偿。
一审法院和上述法院均支持了清算人代表公司普通债权人的上述主张,认为公司是萨洛蒙先生的代理人,萨洛蒙先生应承担公司的债务。
萨洛蒙先生不服判决并上诉。
衡平法院驳回判决,认为公司合法成立,是独立的法人组织,有权行使公司权利,包括借贷;公司的债权人不是萨洛蒙先生本人的债权人,萨洛蒙先生作为有担保的债权人,有权优于普通债权人得到清偿。
请对判决进行评析。
2. 道奇兄弟诉福特公司案(Dodge v. Ford Motor Company)案。
道奇兄弟(Dodge brothers)是福特公司(Ford Motor Company)的股东,公司成立若干年后,福特(Henry Ford)宣布不再按以前的标准支付特别的股利给道奇兄弟,原因是为了将利益分给尽可能多的成员,帮助他们的生活和家庭。
道奇兄弟请求法院认定公司行为无效。
制度空间与适用方法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我国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制度空间与适用方法王建文河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关键词: 敌意收购/反收购/绝对多数/分期分级董事会/董事资格限制内容提要: 在敌意收购正日益临近我国上市公司的背景下,采取有效的反收购措施已成为广大上市公司迫切需要考虑的问题,其中最具有现实意义的当属反收购条款。
由于相关立法对此尚未明确,细则也未制定,因而需要从理论上加强研究,以便为完善立法服务,为公司制定反收购条款提供指引。
反收购条款在西方已经历了长期实践,其总体价值应得到肯定。
我国反收购实践中可应用的反收购条款主要包括绝对多数条款、分期分级董事会条款与董事资格限制条款。
各个反收购条款的具体制度空间与适用方法均应具体研究,以期从立法上作针对性完善,在实践中寻找合适的适用方法。
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逐渐推进,证券市场全流通环境到来后,通过敌意收购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可能性将大为提高。
而中国证监会于2006年8月2日发布并于同年9月1日实施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系对2002年发布的《上市公司收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购管理办法》的修订)更确认了部分要约收购的合法性,敌意收购因此更为便利。
在上市公司壳资源仍很稀缺的未来相当长时期内,敌意收购料应会频繁发生,反收购也将相应增加。
在英、美等公司收购活动十分活跃的证券市场中广泛存在的各种反收购措施(Anti - takeoverMeasures) , [1]如今都在许多上市公司的考虑之列。
目前,不少上市公司已采取了完善股权结构、修改公司章程以及降落伞计划、 [2]职工持股计划等防御性反收购措施。
但理论上的各种反收购措施是英、美等公司收购活动十分活跃的国家和地区,通过大量的公司收购兼并实践及相关的司法实践而逐步创造和发展起来的。
由于各国文化、传统、法律的差异,许多反收购措施并不适用于所有国家。
即使是在同一国家之内的不同法域,关于反收购措施的立法与判例也差异较大。
大会章程(定稿)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会计核算。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的使用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定期
向社会公布,并向捐赠者报告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和更换法人代表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
5、资金母本的增值;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使用范围: (一) 兴办和资助各类慈善福利企事业和慈善公益企事业; (二) 开展社会救助;开展对形成良好社会风尚的集体或个人的奖 励; (三) 开展国内外慈善活动的费用; (四) 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及办公费用; (五) 符合本团体宗旨的其它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
经到会会员代表70% 以上人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 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和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 决通过,报县民政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但延期 换届最长不超过180天。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 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度;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重大影响,有较好的社会信誉
(三) 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 定;
公司法案例
1、正方散热器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市级大型企业,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1997年聘用兰州市无业人员李某作经理,设立正方散热器有限责任公司兰州分公司,并领取了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该分公司正式营业。
1998年5月,该分公司与长春市某汽车厂签定了一份购销合同,按约定,分公司提供水箱300台,汽车厂支付货款50万元,款到送货。
汽车厂按期支付了货款,但该笔货款收到后,李某私自侵吞,并逃走,致使无法交付,该汽车厂要求返还货款并赔偿经济损失,但正方散热器公司以该合同是兰州市分公司签定的,责任应该由该分公司承担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责任,双方由此发生纠纷。
问:本案中,谁应向汽车厂返还货款、赔偿经济损失?1、甲乙两个股东投资设立一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协议中约定甲股东持股60%,全部用现金出资;乙股东持股40%,以其掌握的一项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
双方约定:为了尽快成立公司,方便工商登记,由甲股东将自己所有的现金100万元存入银行作为验资,待公司成立后,再将其中的40万元退还甲股东。
甲乙双方订立设立协议后,公司很快成立。
一年后双方因为经营理念发生分歧,最后导致纠纷,甲股东认为,设立协议由于违反《公司法》关于非专利技术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20%且必须经过评估作价程序的规定,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合同,因此公司设立行为也无效,公司应予解散。
但乙股东坚决不同意解散甲公司的做法。
问:如何解决这一纠纷?2、兰某等14人拟设立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的甲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记载由兰某等14人为股东。
在设立过程中因资金尚未凑足,兰某等人以甲公司的名义向乙企业借款50万元。
但甲乙双方未订立书面协议。
甲公司成立后半年内向乙公司分期偿还了全部借款。
后乙企业以自己曾向甲公司投资50万元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自己为持有甲公司50%股权的股东。
兰某等人辩称,50万元是作为甲向乙的借款公司成立后已全部偿还,因此乙不是甲的股东。
公司法之章程
最后,公司章程是公司进行对外经济交往的基本法 律依据。
– 章程向外公开申明的公司宗旨、经营范围、资本总额及 责任形式等内容,是第三者了解公司组织和活动情况的 窗口。它为投资者、债权人和公司的其他相对人与该公 司进行经济交往提供了资信依据,有利于促进公司与第 三人之间的经济往来,维护社会交易安全。
爱使在公司章程第67条增加了四项内容: – 董事会在听取股东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董事、监事候选 人名单;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 大会决议; –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0%(不含 股/投票代理权)以上、持有时间半年以上的股东,如 要推派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召开前20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并提供有关材料; – 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需要换届时,新的董事、监 事人数不超过董事会、监事会组成人数的l/2。 – 董事、监事候选人产生的程序:①董事会负责召开股 东座谈会,听取股东意见;②董事会召开会议,审查 候选人任职资格,讨论、确定候选人名单;③董事会 向股东大会提交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提供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
比较而言,后一种观点更为严密。理由如下:
合同效力的相对性:合同只约束合同当事人,对合 同以外的第三者并无约束力。 公司章程效力的广泛性:公司章程一经登记,其效 力就及于公司及公司的全体成员,一定条件下还能 对第三人产生一定的约束力。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公司章程不仅对参与制订章程的股东或发起人具有约束力, 而且对以后参加公司的股东也同样具有约束力; 公司从设立到解散的整个过程中,其组织原则、活动范围、 管理机制等均受公司章程的全面指导与规范,即公司本身 受章程约束; 公司章程经过公示,其有关条款(如记载公司住所、公司营 业机构、股东责任性质等事项的条款)也构成对公司交易相 对人的约束。
“董事提名权限制”
“董事提名权限制”反收购措施的法律问题研究目前,我国在“董事提名权限制”反收购措施的立法上还存在很多不足,甚至可以说与发达国家还有很大的差距,因此,我们应当在不断的实践中寻找有利于自身的发展模式。
中文摘要上市公司在中国的出现,是中国经济体制不可逆转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变革。
从1990年底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诞生至今,上市公司在中国已有了二十多年的历史。
由于股权分置改革为公司的大股东提供了大量的财富增值的机会,公司控制权市场也将逐步形成,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危机过后必然引发新一轮的收购与反收购浪潮,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以及多数证券市场发达的国家大多是通过立法或者判例对目标公司的反收购行为进行规制。
目前,我国在“董事提名权限制”反收购措施的立法上还存在很多不足,甚至可以说与发达国家还有很大的差距,因此,我们应当在不断的实践中寻找有利于自身的发展模式。
公司的收购是通过购买一个公司的股权来获得该公司的控制权的行为,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都赋予了公司股东比较充分的权利,股东行使权力是通过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这样就使得大股东可以利用自己的投票权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管理者,从而达到控制公司经营的目的。
股份公司的这种组织结构本身就含有公司实施反收购的可能性。
由于这种收购常常有违目标公司经营者的意愿,因此,实践中,一些公司通过在修订的公司章程中置入反收购条款,达到狙击潜在并购方的目的。
在修订章程时,这些上市公司都有一个偏好:在董事提名权上作文章,以限制潜在并购方获得控制公司的话语权。
目前,上市公司在章程中就“股东提名董事人数等方面”加入限制条款是否合法,在理论界和法律实务界尚存很多争论。
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主要通过对我国具体的反收购实践和立法现状进行分析和研究,并且借鉴欧美发达国家成熟的立法经验,对董事提名权的法律问题利用实例进行论证。
全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引言;第二章,公司章程自治与设置“董事提名权限制”条款的限制;第三章,“董事提名权限制”反收购措施的相关理论;第四章,国内外对反收购条款决定模式的选择和应用;第五章,国内外对反收购条款决定模式的选择和应用。
浅谈我国证券市场买壳上市
浅谈我国证券市场买壳上市作者:洪琳琳曹璇来源:《北方经济》2008年第10期摘要:近年来股票市场在直接融资上的重要作用日益凸现,然而中股票市场的扩容并不能一蹴而就。
大量的企业面临着漫长的排队等候时间以及残酷的竞争淘汰机制。
在这种背景下,买壳上市成为近期中国证券市场的热点。
本文阐述了买壳上市的基本理论,并分析了大港油田买壳上市的成功案例及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买壳上市可能存在的潜在问题。
关键词:买壳上市证券市场股权收购资产重组一、买壳上市的定义及原因买壳上市又称“后门上市”或“逆向收购”,是指非购买一家上市公司一定比例的股票来取得上市的地位,然后注入自己有关业务及资产。
实现间接上市的目的。
被收购的上市公司也称“壳公司”,是指在证券市场上拥有和保持上市资格,但相对其它上市公司而言。
资产状况不佳,公司主营业务规模较小甚至停业,缺乏新的利润增长点,股价较低甚至已经停牌终止交易的上市公司。
买壳上市存在的原因:一是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有比较严格的规定。
要求公司遵守持续上市条件和披露政策,并通过相应的审查。
二是由于拟上市的公司较多,而管理层考虑市场承受能力限制上市规模,造成上市资格成为稀缺资源。
而买壳上市可以避开这些苛刻要求,不用考虑IPO上市对经营、资产负债结构、赢利能力、控股权和管理层的稳定性、公司治理结构等诸多方面的特殊要求。
只要企业从事的是合法业务。
有足够的经济实力。
符合《公司法》关于对外投资的比例限制。
就可以买别人的壳去上市。
二、买壳上市的方法步骤(一)股权收购,即买壳买壳是通过在股市中寻找那些经营发生困难的公司,购买其一部分股权,从而达到控制企业决策的目的。
购买上市公司的股权,一般分为两种。
一种方式是购买未上市流通的国有股或法人股,即场外收购或称非流通股协议转让。
这种方式购买成本一般较低,但是存在许多障碍,一方面是原持有人是否同意,另一方面是这类转让要经过政府部门的批准,它是我国买壳上市行为的主要方式;另一种方式是在股票市场上直接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这种方式在西方流行。
创业计划书中法律形式部分的案例
创业计划书中法律形式部分的案例一、法律形式选择:有限责任公司(LLC)(一)选择原因。
1. 责任保护。
咱这“酷味汉堡”的创业团队可都是一群有梦想但也很谨慎的吃货(哦不,是创业者)。
为啥选有限责任公司呢?就好比是给咱们每个人都穿上了一层防护甲。
要是哪天运气不好,比如说店里出了啥意外,有人吃汉堡被噎着了(呸呸呸,只是假设哈),或者厨房着火了之类的倒霉事,债主可不能把我们几个创始人的家底儿都掏光。
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就规定了,公司以它自己的资产来承担责任,我们几个股东呢,只需要承担自己出资范围内的责任就好。
就像玩游戏,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防御值,不会因为公司的一个失误就被“一招致命”,全家老小跟着遭殃。
2. 税收优势。
这税收啊,就像个看不见的小怪兽,能偷偷吃掉咱们不少利润。
不过呢,有限责任公司在税收方面有它的妙处。
我们可以选择像合伙企业那样,把利润直接分配给股东,股东再各自按照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交税,这样可能比作为一个普通的公司交企业所得税要划算一些呢。
就好比我们找到了税收迷宫里的一条捷径,能让我们的钱袋子少被掏一点,多留些钱来研发新口味的汉堡,比如什么榴莲芝士汉堡(这可是为那些重口味爱好者准备的哦)。
3. 筹集资金方便。
咱们这“酷味汉堡”想要发展壮大,光靠我们几个创始人那点积蓄可不够。
有限责任公司这种形式就像一块吸引投资的磁铁。
对于那些想投资我们的人来说,他们知道自己的投资是相对安全的,因为有明确的股东权益和公司治理结构。
而且,我们还可以通过出让一部分股权来换取资金,就像拿汉堡里的一块肉饼去换更多的钱来买更好的面包和酱料一样。
这样我们就能轻松地吸引亲朋好友、天使投资人或者其他对美食有热情的金主爸爸来支持我们的事业,把“酷味汉堡”的招牌挂满大街小巷。
(二)设立过程和要求。
1. 名称注册。
首先呢,咱得给咱这宝贝公司取个响亮又独特的名字,就是“酷味汉堡”啦。
然后得去工商局查查看有没有重名的,要是有个叫“酷味炸鸡”的和我们抢名字,那可不行。
公司章程 (2)精选全文
第七十七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 具备下列条件: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 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第九十一条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 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 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 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 举行。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二)通过公司章程;
根据这些新增条款,大港即使长期高比例持有 爱使的股份,也难以从实质上控制和经营管理 爱使。被收购公司的章程成为收购者收购的障 碍并由此引发出“章程之争”。
二、公司章程的内容
1.公司章程内容的分类 公司章程的内容,即公司章程记载的事
项。 公司章程记载的事项,依据其效力不同,
可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 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
①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所谓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法律所列 举并规定在公司章程中必须记载的事项, 缺少其中任何一项,章程即为无效,公 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公司的名称、住 所、经营性质或业务范围、注册资本、 股份公司的股份总数和每股金额、股东 或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等,是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 项;
一、公司章程的时间效力
1.公司章程生效时间 对内效力,即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事、经理(包括发起人)的效力,自全 体发起人签章后生效。变更章程自股东 (大)会决议通过后生效。
对外效力,一般以公司成立时间为章程 生效时间。变更章程以登记时间为对外 生效时间。
章程中调整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之间 关系的内容,相当于公司设立协议,可 以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自签字盖章 时成立并生效。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 均自章程成立时受其约束。章程中调整 尚未成立的公司、尚未产生的董事、监 事、经理以及未来可能加入公司的其他 股东的那些内容,则自公司成立时生效。
近现代法律教化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南京大屠杀是20世纪中国历史上的一场重大悲剧,1937年12月13日,日军攻占南京,随后在六周内对南京城内的平民和战俘进行了大规模的屠杀、强奸、抢劫和纵火。
据统计,约有30万无辜平民和战俘被杀害。
这一历史事件对中国人民造成了深重的创伤,也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为了纪念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缅怀先烈,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我国将每年的12月13日定为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公祭日。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在公祭日的教化作用日益凸显。
二、法律教化案例1. 法律规定公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的升降、悬挂,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每年的9月3日为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12月13日为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公祭日。
”这一法律规定明确了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公祭日的法律地位,为公祭日的举行提供了法律依据。
2. 法律保障公祭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公民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下列活动不需申请:(一)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依照法律、章程举行的集会;(二)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依照法律、章程举行的游行、示威;(三)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依照法律、章程举行的其他活动。
”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公祭日纪念活动无需申请,这为公祭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3. 法律教育青少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培养具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道德品质的公民。
”在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公祭日,学校会组织学生参加纪念活动,通过讲解历史、观看纪录片、参观纪念馆等方式,让学生了解南京大屠杀的历史真相,培养他们的爱国主义精神。
这有助于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增强民族凝聚力。
4. 法律维护国家尊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规定:“国家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维护民族尊严、荣誉和利益。
公司章程自治的空间
公司章程自治的空间公司章程自治的空间公司章程自治的空间在不同历史阶段表现不同,呈逐渐扩大的趋势。
私法自治理念在合同法中体现为契约自由,在公司法中则体现为公司自治。
但这种自治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公司自治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从公司与政府的关系看,公司自治强调公司相对于政府是自治的,政府不得干涉公司的自主经营。
二从公司与股东的关系看,公司自治应当是以股东为本位的自治。
公司具有团体的性质。
“社团自治”,即社团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通过章程和多数表决制,自己规定内部关系。
公司的成立应当具备的三个要件是:人的要件、物的要件、行为要件即制定公司章程。
虽然关于公司成立的要件有不同的观点,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公司的成立必须有公司章程。
它强调股东依据自己的意思订立公司章程,依据公司章程表达意愿的自由。
从这一层面上理解,公司自治就是公司章程自治,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的载体。
一、我国公司章程自治空间的现状我国自身并没有孕育出公司制度,作为“舶来品”,我国引进公司制度的定位在于承担富国强民的重任,而不仅仅是规范公司这一组织体的私法规范。
1993年《公司法》在很大程度上是为国有企业的改革提供方案,所以,在我国,国家是公司制度的主要供给者。
在国家过多的强制性干预下,公司很难实现自治。
作为自治载体的公司章程,其自治的空间自然有限,在实践中,公司章程原本有限的自治空间,更是被公司实践为“千人一面”的填空题。
修订后的公司法进一步扩大了公司章程自治的空间,对新公司法中出现“由章程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等表述进行统计,除去第25条、第82条集中规定章程应规定的内容事项外,其他涉及允许或指定由章程规定公司事项的条文有24项,①而在修订前的公司法中只有11项,显然这是一个重大的转变。
现行公司法下,公司通过公司章程这个载体拥有了较大的自治空间,但是,很多学者认为公司章程自治的空间还有进一步扩大的必要,应赋予公司更大的自主权。
《试论公司章程对公司法规定的排除适用》(任德孝)
试论公司章程对公司法规定的排除适用①任德孝(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杭州 310018)【内容摘要】公司章程对公司法规定的排除适用,也即在一定条件下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章程中不适用(否定适用),而由公司章程在公司法的规定之外另作其他“例外”的规定或约定安排。
2005年修订后的新《公司法》开始以“但书”的立法技术,将原来的强制性规范转变为任意性规范,首次对公司章程排除适用公司法规定、优先于公司法适用作出了法律确认,反映了我国行政干预减少的宽松态势以及公司自治的现实要求。
公司章程对公司法规定的排除适用,具体包括无关股权的制度设计、初始章程制定与股权问题、后续章程修正与股权问题等三种类型。
在具体实务操作中,一定要注意恪守充分重视公司章程、不与法律产生冲突、不对抗善意第三人、尊重股东平等地位、合理创新杜绝滥用等重要原则,以扬其长而补其短。
【关键词】公司法;公司章程;初始章程;后续章程;排除适用【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985年美国特拉华州最高法院对Smith v. Van Gorkom一案进行了判决,随后,鉴于一种普遍的担心——公司可能会在某一天很难找到能胜任的人担任董事,特拉华州的立法机关通过了一项法令,允许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限制或免除董事因违反注意义务而导致的经济损害赔偿责任。
在此之前,传统上董事承担信义义务在美国各州公司法中都是一项强制性范,美国公司立法的风向性变化意味着这一义务将被公司章程排除适用。
①所谓“排除适用”,也可称“不适用”或“否定适用”。
公司章程对公司法规定的排除适用,也即在一定条件下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章程中不适用(否定适用),而由公司章程在公司法的规定之外另作其他“例外”的规定或约定安排。
二十年后的2005年,公司章程对公司法规定的排除适用首次出现在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中,显示我国公司法的立法开始顺应全球范围内放松强制干预、促进公司自治的公司立法潮流。
限制董事改选数量:交错董事会的中国模式-最新范文
限制董事改选数量:交错董事会的中国模式摘要:一些上市公司在章程中限制股东大会改选董事的数量。
很多人认为这种做法属于交错董事会制度,主张应当允许管理层采取这种较为温和的反收购措施。
本文认为,交错董事会仅在特定的法律制度下方能成为一种反收购策略。
根据我国新《公司法》,交错董事会不具有反收购效应,对其的采用只要符合法定程序就应得到支持。
限制董事改选数量的章程条款不属于交错董事会制度,而是对股东享有的董事选任权和罢免权的违法限制。
关键词:董事会制度,交错董事会,反收购,公司法问题的提出:案例及其争议尽管公司控制权市场在我国尚不发达,公司收购大战仍然不时爆发。
有鉴于此,一些上市公司常常在章程中设置一些”障碍”,以阻止收购方顺利入主公司。
其中之一,就是章程规定每年的股东大会只能改选部分董事,这也被称为”分期分级董事会制度”,以阻止收购方迅速获得董事会的控制权。
这方面最著名的案例,莫过于爱使章程风波。
1998年上半年,大港油田及其关联企业通过连续购入爱使股份一跃成为其第一大股东。
不料,大港油田入主爱使股份的计划却受阻于爱使股份章程中的相关条款。
爱使股份章程第67条第4款规定:”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需要换届时,新的董事、监事人数不超过董事会、监事会组成人员数的1/2。
”此外,爱使章程第67条第2、3款还对股东的董事提名权以及提名程序作了限制。
上述章程条款是否有效?不仅收购战的攻防双方各执己见,理论上也是众说纷纭。
最终,中国证监会认定爱使股份章程”不规范”,本次风波遂以爱使股份于同年10月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第67条而告平息。
爱使风波已过去多年,但在实践中,限制董事改选数量的章程条款并未因主管部门”不规范”的认定而有所收敛,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
由于采用此类章程条款的公司数量众多,具体规定也五花八门,笔者将这些章程条款大致分为以下三种类型:(1)限制换届选举时董事改选数量。
如爱使股份章程第67条。
(2)限制非换届选举时董事改选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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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案例
爱使章程第67条:
董事会在听取股东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总数10%(不含股票代理权)以上,持有时间半年以上的股东,如要推选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并提供有关资料。
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需要换届时,新的董事、监事人数不得超过董事会、监事会组成人数的1/2。
董事、监事候选人产生程序
(一)董事会召开股东座谈会,听取股东意见;
(二)董事会召开会议,审查候选人任职资格,讨论、确定候选人名单;
(三)董事会向股东会提交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提供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背景情况:
1998年7月1日,大港油田发布公告,称其关联企业已合并持有爱使股份5. 0001%股份,从而超过原最大股东延中实业持有的4. 14%股份成为第一大股东。
此后,大港油田对爱使的收购继续进行,终于共持有爱使股份达总股本的10%以上,获得了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
大港油田的敌意收购受到了爱使股份管理层的抵制。
上引爱使股份章程条款给大港油田入主造成了最大的障碍。
针对该反收购条款的效力,收购方和反收购方各持己见、争执不下。
最后证监会以“函件”的形式作了“协调处理”,认为这种反收购措施不当。
最后,双方达成妥协,爱使股份董事会决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同意修改公司章程中有关阻碍大港油田进入爱使股份董事会的条款,而大港油田同意增补董事而不是重新选举董事会。
正方:
认为67条有效
反方:
认为67条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