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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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标准物业管理制度范文

福建标准物业管理制度范文

福建标准物业管理制度范文福建标准物业管理制度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促进小区和谐稳定发展,依法管理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绿化、停车场等共用部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福建省内的住宅小区、商业楼宇、工业园区等各类物业项目。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尽职尽责,依法合规经营。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本着维护公共利益和广大业主利益为原则,提供安全、舒适、便捷的服务。

第二章物业管理责任第五条物业管理责任属于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管理服务主体。

第六条物业管理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小区公共设施、绿化、道路、电梯等的维护与管理;2. 保安、消防等安全管理;3. 收取物业费用,并按规定使用;4. 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物业费用管理第七条物业费用包括基础物业费、公共维修资金、公共能耗费、自用费等。

第八条物业费用的计算由物业管理服务主体提出,经过小区业主大会或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九条物业费用必须按时交纳,逾期未交纳的,物业服务主体有权采取合法的手段进行催款。

第十条物业费用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及时、用途明确、公开透明、有效运作。

第四章公共设施管理第十一条公共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小区的道路、照明设施、绿化、游乐设施等。

第十二条公共设施的管理责任属于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管理服务主体。

第十三条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管理服务主体负责,并建立健全设施维护记录,及时解决设施问题。

第十四条公共设施的使用应遵守相应的管理规定,不得违规占用、损坏设施。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五条安全管理涵盖小区的人身安全、物品安全等方面。

第十六条建筑物、消防设施的检查和维修工作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管理服务主体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小区巡逻、安全防范措施等。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管理服务主体应定期开展安全意识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福建省实际,制定的条例。

由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9月28日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目录编辑本段目录总则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法律责任附则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总则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法律责任附则总则编辑本段第一章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物业管理推行业主自主管理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社会化、市场化管理体制,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鼓励依法成立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公布物业服务收费价格行情,鼓励物业管理企业不断创新,促进物业管理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编辑本段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出售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

福建物业管理条例2

福建物业管理条例2

福建物业管理条例2福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普通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物业行业的管理,规范物业经营行为,促进区域物业管理制度的落实,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物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物业服务,是指物业管理人员或者物业服务机构在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协助下,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等活动。

第四条物业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提高物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益,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物业服务进行管理和监督,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物业服务的组织和管理第六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关资质、经过备案登记,符合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七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明确物业服务的内容、标准,向业主公开,并与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签订协议。

第八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物业服务管理制度,配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保证物业服务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向业主勤劳、诚信、保密,履行服务承诺,不得伤害业主合法权益。

第十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客观、公正地处理业主投诉。

第三章物业服务的内容和标准第十一条物业服务应当根据所管理的物业类型和特点,提供适宜的服务内容和标准。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日常维护和管理:包括绿化养护、清洁卫生、楼道道路的维修、维护、公共设施和设备的使用、维修和检查等。

(二)保安服务:包括安全、防火、保卫、应急等服务。

(三)管理服务:包括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制订、执行、检查、评价等行政服务。

(四)信息服务:包括资料的采集整理、档案管理、信息咨询、服务公告等。

(五)其他服务:根据实际需要为业主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标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行业标准:物业服务应当遵循国家和地方规划、建设、公共安全、卫生环保等的相关标准。

福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规范及等级指导性收费标准

福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规范及等级指导性收费标准

《福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规范及等级指导性收费标准》福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规范及等级指导性收费标准(一级)一、收费标准:类别收费标准多层住宅0.66-0.88元/平方米小高层带电梯住宅(8层及以下) 1.21-1.43元/平方米高层带电梯住宅(9层及以上,不含100米及以上超高层) 1.32-1.76元/平方米二、物业服务标准:(一)综合服务标准1、小区设管理处,办公设施设备较先进完备,应用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手段进行科学管理,办公场所整洁有序。

2、物业服务企业持有效证照,人员配备合理,有管理人员、水电等专业操作人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岗位责任制明确。

3、纳入企业所管项目日常性成本开支的物业服务人员人均服务面积不高于1900平方米。

楼管员、安防、水电等主要物业服务人员应在小区醒目处上墙公示。

4、物业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服务主动、热情。

5、签订规范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协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6、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进行认真查验,按《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政策规定验收,手续齐全,并有相关记录存档。

7、有完善的物业管理制度、作业流程及物业管理工作计划。

建立财务制度,财务收支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财务管理、业主资料、房屋档案、设备档案、收费管理等全面实行计算机管理。

8、设有服务接待中心,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

及时解答业主的咨询、处理业主投诉及受理维修等。

业主咨询、投诉在24小时内予以答复处理;业主报公共区域急修的半小时内、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完整的报修、维修记录,并有回访制度,满意率达85%以上。

9、提供有效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项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应按有关规定在小区醒目处予以公布。

10、公共水电费用单独按实由业主分摊的,每月在小区醒目处公布1次由业主分摊的公共水电费用详细测算情况;每半年1次在小区醒目处公布涉及住户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费用分摊和其它物业服务代收代付费用情况。

2022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

2022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

2022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福建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条例适合于福建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各类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保护和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第四条物业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维护、管理和公共部位的维护保养,有序组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管理居民共有的公共设施设备和系统,保障基本公共服务。

第二章配套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建立并不断完善维修基金制度,确保资金透明使用;配备专业人员,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建立健全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管理效率。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物业交付使用前,应提供相应的物业管理配套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绿化、消防设备、安全设施等。

第七条物业管理应健全相关管理制度,确保日常维修和保养工作的进行,避免设备损坏和事故发生。

第三章组织第八条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的决策机构,应按规定定期召开,讨论和决定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身的组织机构,由业主选举产生,负责监督管理公司的运作,合理分配维修资金,维护和组织公共设施的日常使用。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保证提供必要且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章服务与监督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应提供高效、规范的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卫生、绿化养护、保安巡逻等。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业主的合理诉求,并记录相关处理过程。

第十三条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不满意的,可以向所在地的物业监督部门投诉,物业监督部门应及时处理并赋予答复。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四条物业监督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督,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行为,物业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如罚款、责令整改等。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解读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解读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解读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是福建省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一项
法规,旨在规范和加强物业管理,保障业主权益,维护社区秩序。

下面是对该条例的解读:
1. 物业管理的范围:《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福建省内各类物业,包括住宅小区、商务楼宇、工业园区等。

条例规定了物业的基
本职责和权益保护措施。

2. 物业服务合同:条例强调了物业服务合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物业公司和业主应根据实际情况签订合同,明确物业服务内容、费用、维修责任等条款,确保双方权益平衡。

3. 业主委员会的设立:条例规定了业主委员会的设立和运作方式。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选举产生,负责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
管理,维护业主权益,代表业主与物业公司进行协商和沟通。

4. 物业费的收取和使用:条例明确了物业费的收费标准和使用原则。

物业费包括物业管理费、维修资金等,物业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并合理使用,用于维护公共设施和日常管理维护。

5. 物业管理的责任和义务:物业公司应履行良好物业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物业公司应及时处理业主投诉、维修设施、保洁管理等相关问题,确保小区环境优美、秩序良好。

6. 违规管理行为的处理:条例明确了对物业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

条例规定了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投诉和举报渠道,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为物业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加强了对物业公司的监管,保护了业主的权益,促进了社区的良好发展。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条:总则为加强福建省的物业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定义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对小区、楼宇及其配套设施进行维修、保洁、安全管理等服务的工作。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福建省设立物业服务企业管理部门,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的注册、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益与责任。

第五条: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以下主要责任:1. 维护小区、楼宇及其配套设施的正常使用,保持环境清洁;2. 维修小区、楼宇及其配套设施,保障正常运行;3. 组织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4. 管理小区公共设施,如停车场、公园等;5. 协调处理居民之间的纠纷。

第六条:物业费用的收取与使用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向物业业主收取物业费用,费用的收取方式与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

物业费用应当用于小区设施的维护和改善、物业管理人员的工资及社会保险等方面。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与义务物业服务企业享有以下权利:1. 出具相关证明和报告材料;2. 要求物业业主提供相关信息;3. 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要求居民遵守公共秩序;4. 执行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居民的权利与义务物业业主享有以下权利:1. 获得规范的物业管理服务;2. 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履职情况;3. 参与小区事务的决策;4. 按时支付物业费用。

第九条:违约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业主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条:争议解决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业主之间的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附则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结: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为加强物业管理工作,保障居民的权益与社会秩序,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职责和物业业主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了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确保了物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了《福建省物业管理》,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2006年9月28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物业管理推行业主自主管理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社会化、市场化管理体制,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有关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鼓励依法成立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公布物业服务收费价格行情,鼓励物业管理企业不断创新,促进物业管理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出售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

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经批准的物业项目规划用地范围、社区布局、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等因素确定。

分期建设或者有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区域,其设置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1. 背景和引言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是指为了满足住户生活需求和维护小区环境秩序而提供的一系列管理和服务工作。

良好的物业服务规范能够为居民提供舒适、安全和便利的居住环境,提高小区的整体品质和住户满意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的内容和要求。

2.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职责2.1 公共区域管理物业公司应负责小区公共区域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卫生清洁和安全有序。

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清洁公共道路、车库和楼梯间;•维护公共照明设施并保持良好的照明效果;•定期检修公共电梯、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设备;•维护公共绿化和景观,包括修剪树木、除草除虫等;•清理公共垃圾桶和分类垃圾回收;•维护小区道路的交通秩序,加强车辆巡逻和安全管理。

2.2 住户服务管理物业公司应提供全面的住户服务,满足住户的基本需求和特殊需求。

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接收住户的投诉和建议,并及时予以回复和解决;•管理住户信息,包括入住登记、搬迁申请等;•提供快递收发、包裹代收等服务;•组织社区活动和设施预订,如篮球场、健身房等;•协助住户处理小区内的纠纷和矛盾。

2.3 安全管理物业公司应加强小区的安全管理,确保住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小区的门禁系统,确保只有合法居民和访客进入;•对小区重要通道和公共区域进行巡逻和监控;•定期检查消防设备和安全疏散通道的可用性;•提供紧急处理和安全咨询的服务;•加强小区安全宣传,提高住户对安全意识的重视。

2.4 设施维护管理物业公司应负责小区内各类设施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寿命。

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检查和维护水、电、燃气等基础设施;•维修公共设施,如门禁系统、电梯、管道等;•维护绿化景观设施,包括喷灌系统、草坪、花坛等;•定期检测和维护室内外装饰和设备。

3. 居民权益和义务为了保障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的顺利进行,居民也应该履行一定的权益和义务。

2019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

2019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

2019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物业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福建省范围内的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及其他集体单位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守依法管理、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约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管理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推动物业管理业务发展与物业权益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推动社区自治,发挥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等组织的积极作用,建立和谐共建的社区环境。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当依法接受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并及时履行信息报送和公开公示义务。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合法经营资格、良好信誉、正当经营行为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推行信息化管理,提供全面、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与居民委员会、业主代表等进行沟通协商的机制,主动听取和接受业主、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处理投诉和纠纷。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相关部门、社区组织共同开展社会公益活动,承担社区责任。

第三章物业权益保护第十一条物业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物业权益保护的义务,禁止侵犯他人物业权益。

第十二条物业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共同维护、修缮、保养和更新物业设施设备,确保物业设施设备符合安全、舒适、便利的要求。

第十三条物业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当配合相关部门进行防火、防盗、防疫等公共安全工作。

第十四条物业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当积极参与垃圾分类、环境保护等社区公共事务,保护环境,维护社区和谐。

第四章居民组织和社区自治第十五条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治的基本组织形式,应当依法合规进行选举产生,依法履行职能。

第十六条居民委员会依法行使公共卫生、环境卫生、社区矛盾调解、社区安全防范等职能,发挥居民自治的作用。

第十七条居民委员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等相关方进行合作,共同推动社区建设和管理。

2023福建省住宅管理规范

2023福建省住宅管理规范

2023福建省住宅管理规范目标
本文档旨在制定规范,以确保福建省住宅的管理达到高标准、高质量。

1. 建筑设计和施工要求
- 所有住宅建筑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建筑设计和施工规范。

- 外墙保温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以提高住宅的节能性能。

- 隔音设施应按居民的合理需求进行设计和施工,以减少噪音干扰。

2. 房屋质量和安全标准
- 所有住宅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建筑质量和安全标准。

- 水、电、气等供应设施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连接和使用,以防止事故发生。

- 地下室和阁楼应具备逃生通道和紧急疏散设施,以确保居民
的安全。

3. 公共设施和服务
- 住宅小区应提供充足的绿化和休闲设施,以满足居民的生活
需求。

- 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应建立,以保持住宅环境的卫生和整洁。

- 公共交通和基础设施应与住宅区域相连,以方便居民的出行
和交通需求。

4. 物业管理和居民参与
- 物业管理公司应按要求进行合规管理,保持住宅小区的良好
秩序和安全。

- 居民应积极参与住宅管理,共同创建和谐的居住环境。

- 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住宅管理中的争议和问题。

5. 法律责任和监督机制
- 违反本规范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和纠正。

- 地方政府应加强对住宅管理的监管和监督,确保规范的执行和落实。

结论
本文档为福建省住宅管理提供了一系列规范要求,以保障住宅的质量和居住环境的良好,同时保障居民的权益和安全。

各相关部门和居民应积极配合,共同推行和落实本规范的要求。

2023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简洁范本

2023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简洁范本

2023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
2023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福建省物业管理,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根据《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福建省范围内的住宅区、商业区等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依法、规范、高效,坚持公平公正、保护法律权益的原则,符合公共利益和社会效益要求。

第五章管理体制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具备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的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方可从事物业管理业务。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设立相关岗位,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保证物业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高效运行。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由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签订合同的,由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物业管理人员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由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注:以上内容为简化版,详情请参阅原文。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解读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解读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解读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福建省物业管理行为、促进物业服务质量提升而制定的法规性文件。

本条例共分为八章,主要内容包括物业管理的基本要求、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和义务、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和职责、物业管理费的征收和使用、配套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社区安全和环境卫生保障、法律责任和违法行为处罚等。

第一章:总则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总则规定了物业管理的法律地位、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其中,规定了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福建省范围内的各类物业,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

条例还强调了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公正、自愿参与、优质服务、科学管理等。

第二章:物业管理公司本章主要规定了物业管理公司的设立、管理和运营。

其中,规定了物业管理公司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和法人资格,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优质的管理和服务。

物业管理公司还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提升服务质量,保障业主权益。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本章主要规定了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和职责。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的自治组织,通过选举产生,并行使物业管理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业主委员会应当负责评估物业管理公司的绩效、监督物业管理工作的开展,并参与决策事项的讨论和决策。

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运作,有助于增强业主对物业管理的参与度,提高管理效果。

第四章:物业管理费本章主要规定了物业管理费的征收和使用。

物业管理费是物业公司从业主处收取的费用,用于维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的运行和日常维护。

根据本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向业主公开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和具体用途,并接受业主监督。

业主也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提供费用使用的明细账目。

第五章:配套设施维护管理本章主要规定了物业管理公司对配套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配套设施包括有限共有部位、公共绿地、景观设施等。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及时维护和修缮这些配套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和良好状态。

物业管理公司还应当制定相应规章制度,加强对配套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以提供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

福建省城市物业服务规范

福建省城市物业服务规范

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DBJ/T13-XXX-20XX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XXXXX-20XX福建省城市物业服务规范Code for City Property Services of Fujian Province(征求意见稿)2011-XX-XX 发布2011-XX-XX实施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福建省城市物业服务规范Code for City Property Services of Fujian ProvinceDBJ/T13-XXX-2011JXXXXX-2011主编单位:福建省物业管理协会批准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施行日期:2011年XX月XX日2011年福州前言本规范是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闽建科函〔2010〕173号文的要求,由福建省物业管理协会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而成。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3. 物业服务企业机构及人员;4. 承接查验;5. 项目交接;6.物业服务质量;7.物业服务收费;8.物业服务内容;9. 评价体系。

本规范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福建省物业管理协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或建筑节能与科技处(地址:福州市北大路242号,邮政编码:)。

主编单位:福建省物业管理协会目录1总则 (2)2术语 (2)3物业服务企业机构及人员 (4)3.1企业组织及机构设置 (4)3.2企业人员配置 (4)3.3管理制度及岗位职责 (4)4承接查验 (4)5项目交接 (5)5.1与开发建设单位交接 (5)5.2与业主委员会交接 (5)6物业服务收费 (5)7物业服务内容 (5)7.1基础服务 (5)7.2维序服务 (6)7.3房屋、设施设备管理 (8)7.4公共区域保洁服务 (10)7.5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 (10)8评价体系………………………………………………………………118.1物业服务质量 (11)8.2物业服务企业组织评价 (11)1总则1.0.1本规范通过对城市基本物业服务内容的规范,为评价城市物业服务提供基本标准,使城市物业管理活动的评价具有客观性和可操作性,规范城市物业服务市场秩序,确保我省城市的基本物业服务水平。

福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修订版

福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修订版

福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修订版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福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保障房屋和公用配套设施的正常使用,创造文明、安全、整洁、便利、优美的居住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市市区具备相应生活配套设施的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

第三条住宅小区推行专业经营型的物业管理,实行业主(住户)自主管理与专业有偿服务相结合,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协调物业管理有关问题,对物业管理企业实行行业管理。

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受理有关物业管理的投诉。

其他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住户享有参与物业管理和良好居住环境的权利;有遵守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规定,维护物业公共利益的义务。

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依法经营,其经营自主权、收益权以及授权、委托的管理权等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新建住宅小区入住率超过50%时,当地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开发建设单位,及时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业主大会由住宅小区的业主组成,由业主委员会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二)批准和修改业主委员会章程、物业管理制度和住户公约;(三)决定关系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四)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五)审查批准物业管理基本金的开支方案;(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解读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解读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解读一、引言物业管理是指对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地产项目进行维修、保洁、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物业管理的规范与规划对于社区的发展和居民的生活质量起着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福建省出台了《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以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行业,保障居民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本文将对《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进行解读,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适应该法规。

二、主要内容《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包括了物业管理机构的设立与管理、物业管理的内容与责任、物业费的收取与使用等方面的内容。

下面将对其中一些重要的条款进行解读。

1. 物业管理机构的设立与管理《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物业管理机构的设立与管理的相关规定。

根据条例,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在业主大会的授权下成立,并向物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召开物业业主大会,听取业主意见和建议,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2. 物业管理的内容与责任《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了物业管理的内容与责任。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履行维修、保洁、绿化等基本管理职责,保障小区环境的卫生与美观。

物业管理机构还应当组织安全检查,确保小区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条例还规定了物业管理机构的监督责任,要求其接受业主监督,及时解决业主的问题和投诉。

3. 物业费的收取与使用《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费的收取与使用做出了规定。

根据条例,物业费应当由物业管理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收取,并用于小区的日常管理开支。

物业费的具体收取标准和使用范围应当通过业主大会决定,并向所有业主公示。

三、意义与影响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对于规范物业管理行业,保障业主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与影响。

条例的实施将有助于提升物业管理机构的专业水平,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增进业主对物业管理的满意度。

条例的实施也将加强物业管理机构的法律责任,促使其更加规范运作,提高社区管理的效率和效果。

四、《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为福建省的物业管理行业带来了新的规范和机遇。

福建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标准及评分细则

福建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标准及评分细则
制,零修急修及时率100%、返修率
不高于1%,并有回访记录
2
建立并落实1.0,建立但未落实扣
0.5,未建立扣1.0;及时率符合0.5,
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1;返修率符合
0.3,不符合0;回访记录完整0.2,记
录不完整或无回访记录。

房屋管理与维修养护
14
1、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
主要路口设有路标,组团及幢、单


标准内容
规定
分值
评分细则
自评分值

基础管理
32
1、按规划要求建设,住宅及配套设
施投入使用
1
符合1.0,不符合0
2、己办理接管验收手续
1
符合1.0,不符合0
3、由一家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统一专
业化管理
1
符合1.0,不符合0
4、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前,与选聘
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双方责权利明确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5、在房屋销售合同签订时购房人与
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
务协议,双方责权利明确
2
符合2.0,基本符合1.0,不符合0
6、建立维修基金,其管理、使用、
续筹符合有关规定
1
符合1.0,已建立但管理、使用、续筹
不符合规定扣0.5,未建立0
7、房屋使用手册、装饰装修管理规
配电室管理符合规定,路灯、楼道
灯等公共照明设备完好
2
符合2.0,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5
8、电梯按规定或约定时间运行,安
全设施齐全,无安全事故,轿厢、
井道保持清洁;电梯机房通风、照明
良好;制定出现故障后的应急处理方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解读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解读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解读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解读一、引言二、条例的背景和重要意义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的颁布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和实践意义。

物业管理作为社区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环境卫生、安全保障等方面。

《条例》的颁布将有助于提升物业管理水平,促进社区和谐稳定,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也对推动福建省经济社会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1. 物业管理的范围和定义《条例》明确了物业管理的范围,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工业园区等各类物业项目。

针对物业管理中的各种责任和义务,对物业管理人员、物业服务内容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和定义。

2. 业主权益保障《条例》从法律层面对业主权益进行了保障。

其中包括规定业主对物业管理行为有参与、监督和评价的权利,规范物业管理费的征收与使用等。

《条例》还明确了业主委员会的设立、权力及义务,进一步加强对业主的参与和自治权利。

3. 物业管理服务《条例》对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和标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包括物业管理人员的资质要求、服务内容的要求、服务程序的规定等。

通过对物业管理服务的规范,提高了物业管理的质量和效率,并为业主提供了更好的服务保障。

4. 安全与环保管理为了保障业主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以及维护社区环境的整洁和卫生,《条例》对安全与环保管理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包括制定和落实物业安全责任制度、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垃圾分类管理等。

这些规定有助于提升社区安全和环保水平,创造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5. 办公楼宇管理对于写字楼及办公楼宇的管理,《条例》明确了规范办公楼宇使用和管理的要求。

包括规定楼宇的设施设备维护、便捷的办公人员进出通道、合理的安全防护等。

这些规定有助于提高办公楼宇管理水平,提供一个舒适、便捷和安全的办公环境。

四、对条例的启示与建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的颁布为福建省物业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

在实践中,我们应积极贯彻执行该法规,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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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发布省工程建设地方规范《福建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的通知闽建科[2011]40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环境与国土资源局:由福建省物业经管协会主编的《福建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经审查,批准为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规范,编号为DBJ/T13-143-2011,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在施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函告我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该规范由我厅负责经管。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一年十月九日1 总则1.0.1 为规范福建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行为,客观评价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促进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的经管与评价。

1.0.3 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应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和质价相符的原则。

1.0.4 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国家、地方规范的规定。

2 术语2.0.1 物业经管 Property manageme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经管,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活动。

2.0.2 前期物业经管在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代表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经管活动。

2.0.3 物业服务企业 Realty service enterprise依法成立、具备专门资质并具有独立企业法人地位,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从事物业经管相关活动的经济实体。

2.0.4 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就物业服务及相关的物业经管活动所达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0.5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就前期物业经管阶段物业服务及相关的物业经管活动所达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0.6 业主 owner房屋的所有权人。

2.0.7 业主大会 Owner congress业主参与物业经管活动的组织形式,由物业经管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经管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经管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业主规约的约定,决定物业经管区域内的一切物业经管事项。

2.0.8 业主委员会The owners' congress committee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2.0.9 物业服务费Property service charge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非住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经管,维护相关区域内的公共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2.0.10 包干制物业服务费Full property service charge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2.0.11 酬金制物业服务费Remuneration system property service charge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预交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的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2.0.12 共用部位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

2.0.13 共用设施设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业主共有的设施设备。

2.0.14 承接查验Undertake check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

2.0.15 特约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有偿服务。

3 物业服务人员配置及职责3.1 机构设置3.1.1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取得相应的资质,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接物业。

3.1.2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其所承接的物业规模设立相应的经管机构。

3.1.3 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所承接的物业经管区域内设立工程服务机构承担物业服务。

3.1.4 工程物业服务机构在物业经管区域内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3.2 人员配置3.2.1 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企业资质等级和承接业务规模,按有关规定配备相应人员。

3.2.2 工程服务机构应配备工程负责人,并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配备相应的服务人员。

3.2.3 物业经管专业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3.2.4 物业服务人员应佩戴标识。

3.3 岗位职责3.3.1 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企业自身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的情况,制定相应岗位职责。

4 物业承接与服务退出4.1 物业承接查验4.1.1 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前应当依照承接查验有关规定与开发建设单位共同组织物业承接查验。

4.1.2 开发建设单位提供实施承接查验的物业,应当具备法定条件,承接查验应当按照承接查验的法定程序进行。

4.1.3 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其所交付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规范。

4.1.4 开发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经管规约,应当对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事项作出约定。

4.1.5 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物业服务企业与开发开发建设单位应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

4.1.6 现场查验应当形成书面记录。

查验记录应当包括查验时间、工程名称、查验范围、查验方法、存在问题、修复情况以及查验结论等内容,查验记录应当由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参加查验的人员签字确认。

4.1.7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30日内,持相应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4.1.8 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业主。

4.1.9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房屋质量保证书》约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修责任。

4.1.10 开发建设单位不得以物业交付期限届满为由,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接不符合交用条件或者未经查验的物业。

4.1.11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

4.1.12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移交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物业。

4.1.13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签订后10日内办理物业交接手续,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以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4.1.14 开发建设单位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时应当移交的资料:1 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2 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3 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4 物业经管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4.1.15 交接工作应当形成书面记录。

交接记录应当包括移交资料明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明细、交接时间、交接方式等内容。

交接记录应当由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签章确认。

4.2物业交接4.2.1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大会选聘,应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交接。

4.2.2 物业交接应包括物业经管资料移交和物业现场验收。

4.2.3 物业服务企业应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档案资料进行清点验收,与业主委员会共同确认交接内容和交接结果。

4.3 物业服务退出4.4.1 物业服务合同期届满,合同当事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续约,合同当事双方协商不一致的,业主可以依法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也可以依法退出物业工程服务。

4.3.2 物业服务合同期未满,任何一方单方面解除合同,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依法赔偿对方损失,并遵守物业工程服务退出有关规定。

4.3.3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工程服务应按有关规定执行退出清算,清偿有关债权和债务。

4.3.4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工程服务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移交属于业主财产、物资和相关资料。

5 物业服务内容5.1 一般规定5.1.1 物业服务内容应当根据委托,遵循公平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以合同形式约定。

5.2 基本服务5.2.1 接待1 物业工程应设立接待服务点,并公布接待服务电话号码。

2 接待服务人员应主动热情,使用礼貌用语。

3 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报修、求助、投诉、咨询,应按合同约定处理,并记录主要情况。

4 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有关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并记录相关情况。

5.2.2 值班1 接待服务点应设立不少于8小时值班制度。

2 应公布 24小时应急电话,并有人接听。

3 应记录应急来电及值班的主要情况。

5.2.3 档案经管1 应建立物业工程的业主资料档案。

2 应建立物业工程各项收费经管档案。

3 应建立物业工程房屋技术工程资料、设施设备技术资料经管档案。

4 应建立物业工程承接查验资料档案。

5 档案资料应收集完整,保管妥善,方便查阅。

5.2.4 服务公示1 应在物业工程醒目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工商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

2 应在物业工程醒目位置公示物业服务内容及其收费规范。

3 应在物业工程醒目位置公示有偿特约服务内容及其收费规范。

5.3 共用部位维护5.3.1 共用部位维护1 应对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经管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2 每年编制1次维修养护计划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提出报告和建议,根据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决定组织维修。

3 共用部位维修费用应按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

5.3.2 房屋装饰装修监督1 应当与业主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经管协议,并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2 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经管规约对业主房屋装饰装修进行监督经管。

3 应对业主在装饰装修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以及经管规约的行为进行劝住、制止,劝住、制止无效的应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相关执法部门。

5.4 共用设施设备维护5.4.1 基本要求1 应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经管和维修养护,运行、检查、维修、保养记录齐全。

2 应建立共用设施设备安全操作、运行、巡检、机房经管、设备故障应急措施等制度。

3 应每年编制1次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计划和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提出报告和建议,根据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决定组织维修。

4 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共用设施设备组织巡查,并记录。

5 应提供不少于8小时的维修服务,紧急抢修服务应在1小时内到达现场,及时报告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并在24小时内修复,如遇特殊原因无法按时修复,应告知原因并做出修复限时承诺,及时记录维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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