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税务隶属关系变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3.12.28•【文号】国税发[1993]154号•【施行日期】1993.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的第(三)款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三条、第四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2日实施日期:2009年2月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现将《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希贯彻执行。
附件: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八号附件: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一、征税范围(一)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
(二)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三)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不征收增值税。
(四)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
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五)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
(六)因转让著作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以及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七)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的税务变更与调整
增值税的税务变更与调整增值税是一种按照商品或服务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增加的价值额征收的一种税种。
在实施过程中,随着经济形势、税收政策的变化,增值税的税务变更和调整也成为常态。
本文将重点探讨增值税的税务变更与调整,以及对企业和个人的影响。
一、增值税政策变更1.税率调整增值税税率作为增值税政策的核心,对实体经济有着直接的影响。
税率的调整主要具体分两种情况。
一种是全面调整,即政府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对增值税税率进行全面的调整;另一种是针对特定行业或特定产品,进行单项调整。
多数情况下,税率的调整会具有递进性,即高于之前税率。
2.免税政策调整增值税的免税政策主要针对特定行业或特定经营者,通过免税来促进该行业或经营者的发展。
免税政策的调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调整适用免税政策的范围和条件;二是调整适用免税政策的行业和产品。
免税政策的调整将直接影响相关行业和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成本和经济效益。
3.征收方式和环节调整增值税的征收方式包括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等,不同纳税方式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税务申报都有不同要求。
此外,增值税涉及到的征收环节也可能会发生调整,如从生产环节调整到销售环节等,这将直接影响企业的税负和财务流程。
二、增值税调整对企业的影响1.资金周转压力增值税税率调整和免税政策调整可能使得企业的成本和税负增加,特别是调整后的税率高于之前税率时,企业将需要更多的资金来支付税款。
这对企业的资金周转和经营活动将会产生一定的压力。
2.生产成本增加增值税的税务调整可能会直接或间接地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
比如税率调整会使得税负增加,而免税政策的调整则可能会使得某些行业或产品需要支付更多的税款,这都将增加企业的财务负担。
3.经营模式调整随着增值税政策的调整,企业可能需要调整自身的经营模式,比如纳税人身份的调整、流转税办理方式的调整等。
这将对企业的管理和运营产生一定的影响,需要企业重新规划经营策略。
三、增值税调整对个人的影响1.消费税负增加增值税税率调整将直接影响个人的消费税负。
上海跨区迁移税务变更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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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0.04.07施行日期2010.03.20文号国税发[2010]40号主题类别增值税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四月七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辅导期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
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
第四条认定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一)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二)骗取出口退税的;(三)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海市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20年)-沪税发〔2022〕21号
上海市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20年)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税发〔2022〕21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改)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沪府令〔2019〕1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税务工作实际,现将《上海市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20年7月31日上海市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改)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沪府令〔2019〕1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税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税务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影响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市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适用范围)税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发布、备案、评估、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原则)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应当坚持科学、民主、公开、统一的原则,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税务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1995年6月2日国税函发〔1995〕2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各地在新增值税制实行后提出的问题,为了有利各级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正确理解增值税规定,严格执行税法和履行纳税义务,国家税务总局决定编写《增值税问题解答》,现将《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印发给你们。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一、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12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其准予抵扣的运费金额的具体范围应如何掌握?答:(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据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
(二)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在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二、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能否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60号)中关于销售应税货物而支付的运输费用的规定,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不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的公告发文字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发文日期 2011-12-19有效性全文有效所属分类地方规章为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1年第66号)的规定,就本市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明确如下:一、自2012年1月1日(所属期)起,本市增值税纳税人均应按本办法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资料(一)填报资料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包括:《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本期可抵减税额明细表》;《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包括:《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本期可抵减税额明细表》。
3. 未发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不填报《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未发生可抵减税额,不填报《本期可抵减税额明细表》。
4. 上述各表及其《填表说明》详见附件。
(二)备查资料1. 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联;2. 符合抵扣条件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3. 海关进口货物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运输发票、购进农产品普通发票的复印件;4. 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5. 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存根联、发票、合同和付款凭证等;6. 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备查资料。
三、使用防伪税控系统或税控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必须按规定进行发票认证和抄报税。
四、试点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必须按规定实行电子信息采集。
填报《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本期可抵减税额明细表》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也必须实行电子信息采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1995年1月20日国税发[1995]0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经全国流转税工作会议和全国税务局长会议讨论,现就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检查各级国家税务局在今年一季度内,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59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及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其他规定,对已认定的一般纳税人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按以下办法处理:(一)对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其相关的规定处罚。
经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在六个月内停止其使用专用发票,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并责令纳税人限期完善健全专用发票的使用制度,对逾期仍然达不到要求的,经地、市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延长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期限。
(二)对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上,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一般纳税人,经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额,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同时取消其专用发票使用权,并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
待纳税人完善会计核算,能保证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后,方可准许抵扣进项税额,重新批准其专用发票的使用权。
对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一般纳税人,经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额,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同时取消其专用发票使用权,并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12.30•【字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推进增值税制度完善,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为保证改革实施到位,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二、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三、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再采取退税方式,其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下同)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应于2009年1月份一次性转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会计核算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会计核算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6.12.06•【文号】国税发[1996]222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会计核算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222号;1996年12月6日)新的《税收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执行一年来,各地反映还存在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欠税的分类核算问题为了有利于组织收入工作和清理欠税工作,各核算单位必须在“待征类”科目下设置“欠缴税金登记簿”,分设“死欠”、“缓征”和“往年陈欠”3类,每类按税种设明细,反映欠缴税金构成情况,其中“死欠”核算纳税人已发生解散、撤销和破产,但没有经过法定清算所欠的税款。
分上述类别核算时,凡是属于死欠的税款,不管是往年还是当年发生的,都记入“死欠”中;凡是属于经批准缓征的税款,不管是上年批准缓征,还是当年批准缓征,都记入“缓征”中;除死欠和缓征税款外,凡是本年以前各年度的欠税都记入“往年陈欠”中。
其帐簿格式可采用“借、贷、余发生额分析”多栏式,按欠税类别设帐页,按税种设多栏。
登记方法为:批准缓征时,根据批准文件将缓征税款记入“缓征”借方,缓征税款到期或征收时,根据到期或征收的缓征税款记入“缓征”的贷方;发生死欠时,将死欠税款记入“死欠”借方,死欠征收或根据规定核销时,将征收或核销的死欠记入“死欠”的贷方;发生往年欠税时,将往年欠税记入“往年欠税”的借方,往年欠税征收或成为死欠时,将征收或发生死欠的往年欠税记入“往年欠税”的贷方。
同时,在“欠缴税金明细报表”的横栏中分设“死欠”、“缓征”、“往年欠税”和“本年新欠”等4类欠缴税金,反映报告期未各税种欠缴税金构成情况。
其中“本年新欠”按“待征类”各税种明细帐余额减相应税种的死欠、缓征和往年陈欠后的差额填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8]7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1998年12月3日国税函〔1998〕7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下发后,各地要求明确该通知执行时间,并提出应采取措施以利于查处与此项移送货物行为有关的偷税问题。
经研究,现通知如下:一、国税发〔1998〕137号通知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的解释,本应从该细则实施之日起执行。
但由于国税发〔1998〕137号通知下发前,该细则上述条款所称“销售”概念未予明确,致使各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理解上有分歧,执行上也不尽一致。
鉴于这一实际情况,为了避免给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造成较大影响,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以1998年9月1日为界限,此前企业所属机构发生国税发〔1998〕137号通知所称销售行为的,如果应纳增值税已由企业统一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属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再征收此项应纳增值税。
如果此项应纳增值税未由企业统一缴纳,企业所属机构也未缴纳,则应由企业所属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属于偷税行为的,应由企业所属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1998年9月1日以后,企业所属机构发生销售行为,其应纳增值税则一律由企业所属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征收。
二、为了有助于各地税务机关执行这一决定,并有利于查处纳税人是否有瞒报应税销售额行为,企业及其所属机构应分别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已纳税销售额等有关资料,由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
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1998年8月26日国税发[1998]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目前,对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接受移送货物机构(以下简称受货机构)的经营活动是否属于销售应在当地纳税,各地执行不一。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结束——。
财政部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22号
财政部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22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分别反映企业欠交增值税税款和待抵扣增值税情况,根据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现对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作如下补充:一、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企业月终时转入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转入多交的增值税也在本明细科目核算。
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企业月终转出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
月份终了,企业应将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自“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
当月上交本月增值税时,仍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抵扣的增值税。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交的增值税;贷方余额,反映未交的增值税。
三、企业应对“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作相应的调整,具体格式如下: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会工(或会商等)01表附表1编制单位:__年__月单位:元──────────────────────┬──┬───┬──────项目│行次│本月数│本年累计数──────────────────────┼──┼───┼──────一、应交增值税:│││1.年初未抵扣数(用“-”号反映)│1│×│2.销项税额│2││出口退税│3││进项税额转出│4││转出多交增值税│5│││6│││7││3.进项税额│8││已交税金│9││减免税款│10││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11││转出未交增值税│12│││13│││14││4.期末未抵扣数(用“-”填列)│15│×│二、未交增值税:│││1.年初未交数(多交数以“-”填列)│16│×│2.本期转入数(多交数以“-”填列)│17││3.本期已交数│18││4.期末未交数(多交数以“-”填列)│19│×│──────────────────────┴──┴───┴──────编制说明:1.本表“应交增值税”各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有关专栏的记录填列。
增值税的税务变更和申报备案
增值税的税务变更和申报备案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税收政策的调整,增值税的税务变更和申报备案成为企业经营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从税务变更和申报备案的基本概念、变更的种类和流程以及备案的重要性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税务变更的基本概念税务变更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因为经济实体变更或税收政策变动等原因,导致涉及到税务事项的信息需要进行修改的情况。
税务变更的目的是确保企业税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以满足税务管理的要求。
常见的税务变更包括企业名称变更、地址变更、税务登记证号变更等。
二、税务变更的种类和流程1. 企业名称变更:当企业名称发生变更时,需及时办理税务变更手续。
具体流程包括准备相关材料(如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填写税务变更申请表、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等。
2. 地址变更:企业所在的经营地址发生变更时,需要进行税务变更登记。
办理过程包括准备地址变更证明、填写税务变更申请表、进行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等。
3. 税务登记证号变更:当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号发生变更时,需要尽快办理税务变更手续。
具体流程包括准备变更证明文件、填写税务变更申请表、办理税务登记证号变更手续等。
三、申报备案的重要性申报备案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税务局的规定,将所得税、增值税等纳税事项的信息向税务局上报的行为。
合理、准确地申报备案对于企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申报备案是企业履行纳税义务的重要环节。
只有及时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相关信息,企业才能被认定为合法纳税人,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其次,申报备案是税务管理的基础。
税务部门根据企业的申报信息进行审查与核对,对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进行分类管理,确保税收的公平与公正。
最后,申报备案对企业的发展也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
通过申报备案,企业可以了解自身的经营情况和税务负担,从而对经营策略和财务管理进行合理调整,提高经营效益。
四、税务变更和申报备案的注意事项在办理税务变更和申报备案的过程中,企业应注意以下事项:1. 注意及时性:税务变更和申报备案的办理应尽快进行,避免超过规定的时间限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9.03•【文号】国税发[2004]125号•【施行日期】2004.09.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25号2004年9月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务必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拟定本省局机关和系统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于2004年12月31日前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附电子文件)。
一、《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一)报总局审批的《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1.省国家税务局设置内设行政机构、直属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2.市(地)国家税务局设置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以及保留设置的直属税务分局的名称、级别和职责。
3.县(区)国家税务局设置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二)报总局备案的《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1.市(地)国家税务局内设行政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2.县(区)国家税务局设置内设行政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二、几点说明(一)经总局批准的《实施方案》是指导本系统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规范性文件,各省国家税务局据此《实施方案》对本系统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批。
(二)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的《实施方案》,由各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税务政策-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1]110号文及财税[2011]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1]110号文及财税[2011]111
号
此次我们将目光聚焦在110号和111号文上来,这必定是相关企业同行最为关注的内容,另据了解,上海市财税部门正在制定111号文的具体实施细则,您心中也许也会出现以下疑问:
-试点后我所在行业是否在此次范围
-如果造成企业税负较高,是否有财政补贴
-如何把握11%和6%的税率
-进项税抵扣的具体范围和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相比是否有区别
-改革的地域范围是否能完全满足企业的实际需要
面对这些疑问和猜想,想同行所想,我们将在2011年12月初邀请作为试点政策的总策划方之一的国家税务总局官员将为您详细解读即将出台的上海市增值税扩围改革试点方案,让您面对改革不再迷茫。
诚邀参与对象:
内外资增值税扩围试点企业CFO 财务税务总监财务税务经理
以下内容将在本次会议中得到解决:
上海市增值税扩围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政策分析
相关企业应当做好怎样的准备积极面对相关改革
来源:/events.asp。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3月5日营改增工作开展以来,通过各级税务机关的共同努力,各地办税服务厅秩序井然,开票系统运行正常,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取得了良好开局。
为再接再厉打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第二阶段战役,确保营改增纳税人顺利申报,现就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通知如下:一、强化纳税申报的宣传培训6月份,营改增纳税人将迎来首个纳税申报期。
针对部分纳税人初次填报增值税申报表、不熟悉申报流程的实际问题,各地税务机关要强化对纳税申报的辅导培训,提前制作各类申报表填写样表、辅导填报“二维码”等,通过网站、手机APP等方式主动推送给营改增纳税人,帮助其熟练掌握申报表的填报。
同时要根据税收政策的调整,及时做好“二维码”的更新工作。
二、做好纳税申报的现场和上门辅导要在办税服务厅组建辅导队、增设预审岗,强化现场辅导和现场审核,帮助纳税人正确填报增值税申报表。
要组织税收管理员和业务骨干主动深入重点企业,尤其是对样本企业进行上门辅导,通过“一对一”“面对面”的方式帮助纳税人正确填写增值税申报表或者辅导其进行网上申报,确保在6月10日前所有样本企业完成好申报。
三、确保减免税优惠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各地税务机关要对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减免税申报、备案等工作进行重点辅导,确保纳税人全面、准确申报,确保减免税政策不折不扣得以落实。
四、做好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宣传工作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暂不需要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纳税信用A级、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也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10.09•【文号】国税发[2004]132号•【施行日期】2004.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机关工作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发布日期:2012年10月10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日)停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公文处理工作,提高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2000年8月24日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结合近几年各地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和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实际情况,现将《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0年1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试行)〉和〈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0〕194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二00四年十月九日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全国各级税务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税务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税务机关在税务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依法行政、施行税务行政措施和进行税务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公文写作测试题和参考答案
D.沪府发〔2021〕3号
11. 以下发文字号,标识正确的选项是
A.鲁政字〈2021〉5号
B.沪公发[2021]5号
C.苏人发〔2021〕05号
D.浙政发〔2021〕5号
12. 发文字号的三个构成要素中,应列于第一项的是
A.机关名称
B.机关代字
C.年份
D.序号
13.一般应标识签发负责人姓名的文件是
A.上行文
B.平行文
C.下行文
D.泛行文
14. 以下公文标题正确的选项是
A.××市教育局关于召开××同志任职的通知
B.关于转发计生委两个?通知?的通知
C.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纳税的通告
D.关于转发省分行川工行办发〔2021〕92号文件的通知
15. 主送机关是指
A.收文机关
B.办理或答复收文的机关
B.通知
C.意见
D.议案
37. “意见〞和其它公文一样,具有法定的权威性,其制发必须是
A.有关部门
B.上级机关
C.部门领导
D.法定作者
38. 撰写意见要符合其结构要求,意见结构的主体是
A.缘由局部
B.指导思想局部
C.结语局部
D.事项局部
39. 国务院就加强和改良社区效劳工作提出见解和方法,文种应是
A.决定
17. 以下公告特点中,最主要的是
A.针对性
B.广泛性
C.涉外性
D.地域性
18. 公告的正文包括
A.制发依据、宣布事项、具体要求
B.制发依据、具体要求、结语
C.制发依据、宣布事项、结语
D.宣布事项、具体要求、结语
19.为维护旅客生命财产平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调整旅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乘坐国内航班的相关措施,文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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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税务隶属关系变更有关增值税问
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
【发文字号】沪国税流[1997]115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7.08.27
【实施日期】1997.08.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税务隶属关系
变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7]115号1997年8月27日)
近来,由于税务管理需要或企业经营发展需要,发生经营地点变更等原因而涉及纳税人主管税务征收机关的变化,需要改变税务登记的,由此发生的增值税清理等征税问题,各征收机关在具体处理中掌握不一致,企业反响极大。
为统一税法,现对属工商登记变更(按工商局规定属工商登记变更范围)和税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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