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罚则列表整理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处罚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处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企业和餐饮服务单位。
第三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章处罚种类和标准第四条罚款(一)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生产、加工、销售食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伪造、变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加工、销售食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依法进行食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没收违法所得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使用非法添加剂、非法防腐剂、非法着色剂等,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六条吊销许可证(一)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两年内累计三次违反本办法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拒绝、阻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三章处罚程序第七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并制作处罚决定书。
第八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在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的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新版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对照表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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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第七十六条
第八十条
第八十一条第四款
第八十二条第三款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18
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第三十四条第(六)项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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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罚则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罚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罚则。
第二条本罚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本罚则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罚则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或者未进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食品进行检验、检疫、追溯等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台账记录等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食品标签、说明书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食品安全法处罚条款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七)项
第八十一条第五款
17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 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八)项
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
18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 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九)项
除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 19 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
第四十五条
31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 (七)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 第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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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 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 生产
序号
违法行为
食品安全法中处罚条款及处罚内容一览表
处罚条款
处罚内容
违反条款
13
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 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第三十四条第(六)项
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
9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款
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 定给予拘留
10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 、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 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新食品安全法56种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

新食品安全法56种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文档1:正式风格】新食品安全法56种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一.违反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行为1.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处罚依据: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2.以次充好、掺杂、混充食品处罚依据: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3.生产、销售过期食品处罚依据: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二.违反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行为1.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食品处罚依据:新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2.擅自改变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范围处罚依据:新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3.伪造、买卖、转让、出租、出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处罚依据:新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三.违反食品生产经营记录和报告制度的行为1.不按要求填写食品生产经营记录处罚依据:新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2.不按要求报告食品生产经营信息处罚依据:新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3.隐瞒、故意销毁食品生产经营记录处罚依据:新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附件:1. 新食品安全法全文2. 食品质量安全标准3.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假冒伪劣食品:指以假冒伪劣的名义,制造和销售的不符合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食品。
2. 以次充好:指将质量不合格或低于标准的食品以欺骗手法标注为合格或高于标准的食品进行销售的行为。
3. 过期食品:指超过保质期或者食品失去原有质量特征的食品。
【文档2:简洁风格】新食品安全法56种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违反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行为:1.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2.以次充好、掺杂、混充食品3.生产、销售过期食品违反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行为:1.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食品2.擅自改变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范围3.伪造、买卖、转让、出租、出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违反食品生产经营记录和报告制度的行为:1.不按要求填写食品生产经营记录2.不按要求报告食品生产经营信息3.隐瞒、故意销毁食品生产经营记录附件:1. 新食品安全法全文2. 食品质量安全标准3.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假冒伪劣食品:制造和销售的不符合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食品卫生违规的法律处罚

食品安全法食品卫生违规的法律处罚食品安全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领域。
为了确保食品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并规定了对于食品卫生违规行为的严厉处罚。
本文将简要介绍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卫生违规行为的法律处罚。
一、食品生产违规行为的处罚1. 生产过期食品或者变质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生产、销售过期食品或者变质食品的,可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并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2. 使用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食品添加剂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生产、销售使用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食品添加剂的,可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并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3.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可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并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二、食品流通违规行为的处罚1. 采购、销售过期食品或者变质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采购、销售过期食品或者变质食品的,可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2. 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食品的,可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3.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可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三、食品餐饮服务违规行为的处罚1. 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可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2. 不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加工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不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加工食品的,可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3. 不按照规定存放、保存、加工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条,不按照规定存放、保存、加工食品的,可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食品安全法68条对应的罚则

食品安全法68条对应的罚则
根据我的了解,食品安全法第68条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
进行了相应的罚则规定。
具体罚则可能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而有所不同,但一般包括以下几种类型的处罚:
1. 警告:轻微违法行为或初犯可以给予警告,并要求限期改正。
2. 罚款:对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罚款的数额可能根据违法情节不同而有所不同。
3. 停产整顿:对违法生产经营者可以责令停产整顿一定时间,确保食品安全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4. 查封扣押:对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食品可以对其进行查封扣押,防止其继续流通或销售。
5. 召回:对已销售或流通的违法食品,可以要求生产经营者进行召回,以确保消费者的安全和权益。
6. 撤销许可或证书:对严重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可以撤销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证书。
7. 刑事处罚: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可以构成犯罪行为,相关部门可以将其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刑事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罚则会根据不同地区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有所差异,以上只是一般情况下可能采取的罚则。
真正的罚则以法律和相关规定为准。
新《食品安全法》罚则一览表

新《食品安全法》罚则一览表
根据最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以下是一份相关的罚则一览表:
1. 违反食品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 第一次违法:罚款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 多次违法:罚款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并可以吊销许可证
2. 违反食品安全生产相关技术标准认证规定:
- 第一次违法:罚款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 多次违法:罚款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并可以吊销许可证
3. 违反食品相对售价规定:
- 第一次违法:罚款不超过销售金额的3倍
- 多次违法:罚款不超过销售金额的5倍,并可以吊销许可证
4. 违反食品标识规定:
- 第一次违法:罚款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 多次违法:罚款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并可以吊销许可证
5. 违反食品广告法规定:
- 第一次违法:罚款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 多次违法:罚款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并可以暂扣广告费用
6. 违反食品追溯制度规定:
- 第一次违法:罚款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
- 多次违法:罚款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并可以吊销许可证
请注意,以上罚则仅供参考,具体实施细则以当地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相关通知为准。
请确保依法经营,遵守食品安全法规,以确保食品安全和消费者的健康。
《食品安全法》罚则

亮点七:确立首负责任制
新法第148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 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可以向经营者要 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接到消费 者赔偿的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应该实现首负 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责任确定后如果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可以向生产 者追偿,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 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 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 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 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 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对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 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 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事故单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 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 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 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 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 可证。
十一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 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 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 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 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 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 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 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 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 回或者停止经营。
新食品安全法56种行政处罚

种行政处罚56新食品安全法.新食品安全法56种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第一种违法情形: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1.案由:1.1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1.2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1.3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2.违反条款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3.处罚依据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加剂生产活动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第二种违法情形: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1.案由:1.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1.2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1.3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1.4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1.5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1.6经营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违反条款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3.处罚依据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食品安全法处罚对照表

违法行为与处罚依据
1 / 5
2 / 5
3 / 5
4 / 5
(一)拒不改正应予处罚的违反行为的;(二)拒不停止经营违法食品的;(三)拒不召回已售出的违法食品的;(四)拒不销毁违法食品的;(五)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隐瞒、慌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毁灭有关证据的, 或拒绝按照有关部门要求采取控制措施的, 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十二个月内已受到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七)十二个月内已受到一次停业的行政处罚的;八)阻碍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九)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证明材料证明其违法所得的;(十)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十一)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5 / 5。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罚款规定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罚款规定一、目的为了确保食品安全,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罚款规定,以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及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三、罚款事项及标准1.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2.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处以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3.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执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4.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进行食品检验,或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原料、添加剂的,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5.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标注食品标签、说明书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6.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处以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7. 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处以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8.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处以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四、罚款程序1. 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2. 根据调查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3. 当事人对罚款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五、其他规定1. 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除按本规定罚款外,还可依法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2. 对于连续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从重处罚。
3.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食品安全法68条对应的罚则

食品安全法68条对应的罚则摘要:一、食品安全法68条概述二、食品安全法68条具体内容三、违反食品安全法68条的罚则四、食品安全法68条的意义和作用正文:【一、食品安全法68条概述】食品安全法是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其中第68条明确规定了关于食品生产、经营、消费等方面的罚则。
食品安全法的制定和实施旨在保障我国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规范食品市场秩序,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二、食品安全法68条具体内容】食品安全法第68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二)用回收食品生产食品的;(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的;(四)生产、经营有毒、有害、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三、违反食品安全法68条的罚则】根据食品安全法第68条的规定,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同时处以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对于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食品安全法68条的意义和作用】食品安全法第68条对于保障我国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它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生产食品,以及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国家标准、有毒、有害、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等违法行为,明确了相应的罚则。
食品安全法68条对应的罚则

食品安全法68条对应的罚则【实用版】目录一、食品安全法的背景和意义二、食品安全法 68 条的具体内容三、食品安全法 68 条的罚则四、食品安全法 68 条对消费者的保护作用五、食品安全法 68 条对食品行业的规范和指导作用正文一、食品安全法的背景和意义食品安全法是我国用于规范食品安全的一项重要法律,它对于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食品安全法的实施,使得食品安全问题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食品生产、经营、消费各个环节都得到了有效的规范和监管。
二、食品安全法 68 条的具体内容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如果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将面临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违法所得;2.罚款;3.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4.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食品安全法 68 条的罚则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为设置了严格的罚则,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等,旨在通过严厉的处罚手段,强制食品生产经营者遵守法规,保障食品安全。
四、食品安全法 68 条对消费者的保护作用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通过设定严格的罚则,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保障了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如果发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可以依法要求赔偿,从而保障自身的消费权益。
五、食品安全法 68 条对食品行业的规范和指导作用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对食品行业的生产和经营活动进行了规范和指导,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对于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食品安全水平,具有重要的作用。
食品安全法68条对应的罚则

食品安全法68条对应的罚则【实用版】目录一、食品安全法的背景和意义二、食品安全法 68 条的具体内容三、食品安全法 68 条的罚则四、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效果五、结论正文一、食品安全法的背景和意义食品安全法是我国用于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消费等方面的一部专门法律,旨在保障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对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提高食品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食品安全法 68 条的具体内容食品安全法共分为十章,涵盖了食品生产、经营、消费、监管等方面的内容。
其中,第六十八条是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该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二)生产、经营食品添加药品;(三)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四)生产、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五)生产、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六)生产、经营含有致病微生物的食品;(七)生产、经营含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添加剂的食品;(八)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九)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为。
三、食品安全法 68 条的罚则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可以看出,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以保障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四、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效果食品安全法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以来,对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提高食品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有力地促进了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提高了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
食品安全法对小作坊处罚对照表

食品安全法对小作坊处罚对照表一、违反食品安全生产规定案例1. 使用过期食材或原料案例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使用过期、变质、变质食品材料或有毒有害物质,不得使用腐败变质、有毒有害食品材料加工食品,不得使用禁止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或者超过限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小作坊A在食品制作过程中使用了过期食材,违反了上述规定。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对违规行为的处罚为:责令停产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2. 无证生产、销售案例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取得许可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小作坊B在经营过程中没有取得相关的生产销售许可证,属于无证经营行为。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处罚规定,对违规行为的处罚为:责令停产整顿,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三万元。
3. 使用劣质原料案例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安全、无毒、无污染的原料。
”小作坊C在食品制作过程中使用了劣质原料,未能符合上述规定。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对违规行为的处罚为:责令停产整顿,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四万元。
二、食品安全法对小作坊处罚依据1. 违法行为确认对小作坊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应当经过相关执法部门的调查和取证,确认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性质,以及可能对食品安全造成的影响。
2. 处罚依据1.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责令停产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2.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责令停产整顿,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四万元。
3.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责令停产整顿,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三万元。
3. 处罚程序对小作坊的处罚程序应当包括以下步骤:1.调查取证:相关执法部门对小作坊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确认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性质。
2.书面通知:执法部门向小作坊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存在的违法行为和可能受到的处罚。
食品安全法68条对应的罚则

食品安全法68条对应的罚则(实用版)目录一、食品安全法的背景和意义二、食品安全法 68 条的具体内容三、食品安全法 68 条的罚则四、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效果正文一、食品安全法的背景和意义食品安全法是我国用于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消费等领域的一部专门法律,旨在保障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的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有力地促进了我国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二、食品安全法 68 条的具体内容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可以附加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三)生产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四)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添加了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物质。
三、食品安全法 68 条的罚则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于违反该条规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以下罚则:1.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2.责令停业整顿;3.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效果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我国的食品安全生产、经营、消费行为,保障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食品安全法罚则列表整理

九十六
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法条
违规行为
处罚规定
八十四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注:
红色只有84有;
绿色只有85有。
黄色84、85共有
紫色只有86有
八十五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
吊销许可证。
九十三
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依法对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
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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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八十七
(一)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九十一
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九十二
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三)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
(四)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
(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六)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治疗功能;
(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九十五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八十六
(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法条
违规行为
处罚规定
八十四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法条
违规行为
处罚规定
八十九
(一)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二)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三)出口商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
依照第八十五条处罚
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的,
依照第八十七条处罚
九十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
吊销许可证。
九十三
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依法对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
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注:
红色只有84有;
绿色只有85有。
黄色84、85共有
紫色只有86有
八十五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八十八
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毁灭有关证据的,
责令停产停业,
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
吊销许可证
食品安全法法律责任一章
食品安全法法律责任一章
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九十六
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
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
九十四
在广告中对食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
依照《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
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九十七
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九十八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