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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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一、总则为确保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处罚方案。

二、违法行为及处罚标准1.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2. 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对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3.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4. 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对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程序1. 立案对发现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立案调查。

2. 调查取证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

3. 处罚决定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4. 执行对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依法进行公告,并监督执行。

四、法律责任1. 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本处罚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遇法律法规调整,按照新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处罚方案解释权归相关部门。

六、处罚实施主体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制度。

3.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进入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进行检查;(2)对涉嫌违法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查封、扣押;(3)对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罚款标准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罚款标准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罚款标准一、目的为确保食品安全,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罚款标准,以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行为,预防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

二、适用范围本罚款标准适用于所有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及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三、罚款原则1. 教育与惩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2. 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后果,采取相应的罚款措施。

3. 罚款应公开、公正、合理,确保程序合法。

四、罚款标准1.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处以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3. 使用非食品原料或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处以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4.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处以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5.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等制度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6.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标示食品标签,或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7.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报告食品安全事故,或隐瞒、谎报、缓报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五、罚款程序1. 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记录在案。

2. 根据调查结果,确定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对照本罚款标准,决定罚款金额。

3. 向违规者发出罚款通知书,明确罚款金额、原因和缴纳时限。

4. 违规者应在规定时限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滞纳金。

六、罚款使用罚款收入应全额上缴国库,用于食品安全监管和公共食品安全事业。

七、附则1. 本罚款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对于本罚款标准未涉及的违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 本罚款标准由XX部门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模板,具体的罚款金额和程序应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食品安全处罚制度

食品安全处罚制度

食品安全处罚制度一、总则为确保食品安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处罚制度。

二、处罚对象1. 食品生产、经营者;2.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3. 食品运输、储存、保管、装卸等环节的从业者;4. 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及其他相关责任人。

三、违法行为及处罚标准1. 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依法予以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2)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3)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违反食品安全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2)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未履行法定义务,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予以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2)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4. 食品运输、储存、保管、装卸等环节的从业者未履行法定义务,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予以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2)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3)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证。

5. 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及其他相关责任人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以下处罚:(1)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食品安全法常见违法的处罚依据及处罚种类和罚款幅度

新食品安全法常见违法的处罚依据及处罚种类和罚款幅度

.WORD 完美格式.新食品安全法常见违法的处罚依据与处罚种类及其罚款幅度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轻微违法行为:(一)个人初次违法,但未涉及违法产品,涉案货值不超过1000 元的;(二)企业初次违法,但未涉及违法产品,涉案货值不超过5000 元,未发生危害后果的;(三)中止违法行为并主动报告,发生轻微危害后果或部分违法产品已进入流通渠道尚未销售给终端用户的;(四)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五)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要求,该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法律责任规定先行警告处罚的;(六)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轻微违法情形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严重违法行为:(一)暴力威胁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二)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三)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法并且实际发生违法行为的;(四)两次以上责令改正之后仍然发生同一违法行为的;(五)一年内因一般违法行为受过一次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六)伪造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批准证明文件、检验报告书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的;(七)以特殊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剂药品或急救药品,下同)冒充普通药品或以普通药品冒充特殊药品或以保健食品、化妆品等非药品进行药品疗效宣传严重欺诈消费者的;(八)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实施违法行为,涉案货值达到20000 元以上或发生较大危害后果的;(九)违法行为涉案货值50000 元以上;(十)发生严重危害后果或引发群体性上访的;(十一)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严重违法情形的。

三、当事人实施上述一与二中所列之外的违法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

四、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从重处罚:(一)一年内多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二)故意制售违法产品的;(三)暴力威胁阻挠执法的;(四)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赔偿而不积极赔偿的;(五)未获得行政许可而制售违法产品或伪造记录、票据从事生产、经营、使用的;(六)违法行为导致死亡病例、永久性后遗症等严重后果的;(七)故意隐瞒案件重要事实,隐匿重要证据的;(八)对举报人、检举人、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九)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食品药品事故信息致使危害后果继续扩大的;(十)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匿而不报情节严重的;(十一)违法生产经营高风险产品发生危害后果的;(十二)知道或应当知道违法产品来自非法渠道仍然销售、使用的;(十三)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擅自动用已采取强制措施的场所、物品的;(十四)在发生突发性公共事件期间实施一般违法行为或严重违法行为的;(十五)违法行为以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或医保确定的重症患者为主要侵害对象的;(十六)在新闻媒体发布警示信息后,不听劝诫,有禁不止,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十七)生产食品药品的原辅料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十八)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食品安全罚款标准

食品安全罚款标准

食品安全罚款标准一、总则为确保食品安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罚款标准。

二、罚款标准1.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1)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2)未按照规定对食品进行检验、检测;(3)未按照规定贮存、运输食品;(4)未按照规定提供食品安全相关资料和信息;(5)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行为。

2.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1)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2)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3)未按照规定建立食品追溯体系;(4)未按照规定召回问题食品;(5)其他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行为。

3.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2)生产、销售伪劣食品;(3)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后果;(4)其他特别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行为。

三、法律责任1.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食品生产经营者拒不执行罚款决定的,由作出罚款决定的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接到罚款决定书后30日内未提出复议申请,也未履行罚款决定的,作出罚款决定的部门可以依法将罚款加倍。

四、附则1. 本罚款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罚款标准解释权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3.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具体违规行为罚款细则1. 食品生产环节(1)生产过程中使用非食品原料或者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2)生产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食品受到污染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3)生产过程中伪造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罚则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罚则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罚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罚则。

第二条本罚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本罚则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罚则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或者未进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食品进行检验、检疫、追溯等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台账记录等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食品标签、说明书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
1、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按《基准制度》属从轻情形的
处十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
第三十四条
第(五)项
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二)项
第三十四条
第(七)项
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三)项
2、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按《基准制度》属一般情形的
处十二万元以上十三万元以下
第三十四条
第(八)项
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四)项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下的
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四条
第(九)项
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一)项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6、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按《基准制度》属从重情形的
处货值金额二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
第三十五条
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二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按《基准制度》属从轻情形的
处十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
2、按《基准制度》属一般情形的
1、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按《基准制度》属从轻情形的
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
第三十四条
第(三)项
第一百二十四条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罚款规定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罚款规定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罚款规定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罚款规定。

一、罚款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活动中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

二、罚款标准1. 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1)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2)未按照规定对食品进行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3)未按照规定保存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进货凭证和产品批次、检验报告等资料;(4)未按照规定报告食品生产、经营情况;(5)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

2. 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1)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逃避食品安全监管;(2)未按照规定召回或者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3)未按照规定公告或者设置食品安全标识;(4)未按照规定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培训;(5)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

3. 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0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罚款:(1)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造成严重后果;(2)故意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或者使用非法添加物,造成严重后果;(3)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拒绝或者阻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4)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新《食品安全法》处罚规定

新《食品安全法》处罚规定

新《食品安全法》处罚规定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屡屡出现,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我国出台了《食品安全法》,并通过修订,进一步加强了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和惩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新《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生产企业、经销商、餐饮服务单位等,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确保食品安全。

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将会受到严格的处罚。

一、责令改正责令改正是最轻的食品安全处罚措施。

根据《食品安全法》,当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但情节较轻,不构成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的,监管部门可以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限定整改期限。

在整改期限内,生产经营者必须整改,消除不良影响。

如果不及时整改,监管部门可以采取其他相应的处罚措施。

二、警告当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情节较为严重,但不构成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的,监管部门可以进行口头或书面警告,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三、罚款四、没收违法所得和生产、经营的违法产品当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情节严重,已经造成或很可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的,监管部门可以对其违法所得和生产、经营的违法产品进行没收。

被没收的违法所得和违法产品必须在15日内上缴国库,并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六、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综上所述,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新《食品安全法》规定了一系列严厉的惩罚措施,强化了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管,加强了食品安全监管的有效性。

各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并从根本上保证食品安全,为人民群众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饮食环境。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罚款标准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罚款标准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罚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罚款标准。

第二条本罚款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条罚款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罚款标准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二)未按照规定对食品进行检验、检疫;(三)未按照规定保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未按照规定处理变质、过期、不合格的食品;(五)未按照规定提供食品生产经营信息。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在食品包装、标签、说明书上标注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三)未按照规定对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卫生管理;(四)未按照规定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报告食品生产经营情况;(二)未按照规定对食品进行召回;(三)未按照规定对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三章罚款决定的作出和执行第八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罚款决定。

第九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罚款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罚款决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第十条当事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食品安全处罚条例

食品安全处罚条例

食品安全处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食品相关产品生产、食品贮存和运输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维护食品安全。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第五条禁止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一)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四)食品中添加药品;(五)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六)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七)篡改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八)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报告当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章处罚措施第八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7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2倍以上24倍以下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五条其他规定的,依法从重处罚。

食品安全法罚款标准

食品安全法罚款标准

食品安全法罚款标准
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而食品安全法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法
律依据。

根据食品安全法,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行为,将会面临相应的罚款标准。

接下来,我们将对食品安全法罚款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对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
规定,罚款金额为违法所得的三倍,并且最高可达到五十万元。

同时,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罚款金额为销售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倍,最高可达到三十万元。

其次,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食品安全管理的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
四条规定,罚款金额为五千元至三万元。

对于拒不接受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检疫的行为,罚款金额为一万元至五万元。

此外,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食品安全培训的行为,罚款金额为一千元至三千元。

再次,对于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如果情节严重,将面临更高的罚款标准。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将面临最高五十万元的罚款。

对于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罚款金额也将相应提高。

总体来说,食品安全法对于违法行为设定了严格的罚款标准,以保障人民群众
的食品安全权益。

同时,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来说,也需要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规,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生产的食品符合安全标准,避免因违法行为而面临高额罚款。

综上所述,食品安全法罚款标准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对于违法行为将
会面临相应的罚款金额。

希望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法规,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权益,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5条 处罚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5条 处罚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5条处罚引言食品安全一直是各国关注的热门话题,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是我国食品安全法的重要补充和具体执行细则。

其中,第75条是关于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本文将对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5条的处罚规定进行详细解读和分析。

第75条的内容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5条明确规定了针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和标准。

具体内容如下:1.罚款: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可处以罚款。

根据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的大小,罚款金额将根据相应标准进行确定。

此外,对于涉及国家重点监管食品的违法行为,罚款金额将更高。

2.吊销许可证:对于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为,相关主管部门有权吊销违法者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这意味着该生产经营者将无法继续从事食品行业的经营活动。

3.停业整顿: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有可能面临停业整顿的处罚。

具体实施停业整顿的时间长短,将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来确定。

4.刑事责任: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故意犯罪行为或者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为,相关主管部门有权将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的执行原则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5条不仅规定了具体的处罚措施,还明确了处罚的执行原则,包括如下几点:1.公平公正:处罚决定必须依法依规进行,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得到特殊待遇或受到不公平的对待。

2.适用罚则:处罚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考虑,采取适当的罚则,同时确保处罚的威慑力和惩罚性。

3.人为因素:处罚的决定必须严格依法,并充分考虑人为因素。

不得滥用处罚权力,也不能将个人恩怨或个人情感纳入处罚的考虑范畴。

4.追溯原则:违法行为的发现时间和处罚决定的时间相隔较长时,应遵循追溯原则。

即使违法行为已发生较长时间,也要确保违法者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处罚的意义和影响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5条的处罚规定,对于维护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它可以起到以下几个方面的积极影响:1.预防风险:通过明确的处罚措施和标准,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的威慑,降低违法风险,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新食品安全法常见违法的处罚依据及处罚种类和罚款幅度

新食品安全法常见违法的处罚依据及处罚种类和罚款幅度

新食品安全法常见违法的处罚依据与处罚种类及其罚款幅度(一)个人初次违法,但未涉及违法产品,涉案货值不超过1000元的;(二)企业初次违法,但未涉及违法产品,涉案货值不超过5000元,未发生危害后果的;(三)中止违法行为并主动报告,发生轻微危害后果或部分违法产品已进入流通渠道尚未销售给终端用户的;(四)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五)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要求,该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法律责任规定先行警告处罚的;(六)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轻微违法情形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严重违法行为:(一)暴力威胁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二)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三)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法并且实际发生违法行为的;(四)两次以上责令改正之后仍然发生同一违法行为的;(五)一年内因一般违法行为受过一次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六)伪造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批准证明文件、检验报告书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的;(七)以特殊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剂药品或急救药品,下同)冒充普通药品或以普通药品冒充特殊药品或以保健食品、化妆品等非药品进行药品疗效宣传严重欺诈消费者的;(八)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实施违法行为,涉案货值达到20000元以上或发生较大危害后果的;(九)违法行为涉案货值50000元以上;(十)发生严重危害后果或引发群体性上访的;(十一)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严重违法情形的。

三、当事人实施上述一与二中所列之外的违法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

四、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从重处罚:(一)一年内多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二)故意制售违法产品的;(三)暴力威胁阻挠执法的;(四)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赔偿而不积极赔偿的;(五)未获得行政许可而制售违法产品或伪造记录、票据从事生产、经营、使用的;(六)违法行为导致死亡病例、永久性后遗症等严重后果的;(七)故意隐瞒案件重要事实,隐匿重要证据的;(八)对举报人、检举人、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九)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食品药品事故信息致使危害后果继续扩大的;(十)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匿而不报情节严重的;(十一)违法生产经营高风险产品发生危害后果的;(十二)知道或应当知道违法产品来自非法渠道仍然销售、使用的;(十三)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擅自动用已采取强制措施的场所、物品的;(十四)在发生突发性公共事件期间实施一般违法行为或严重违法行为的;(十五)违法行为以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或医保确定的重症患者为主要侵害对象的;(十六)在新闻媒体发布警示信息后,不听劝诫,有禁不止,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十七)生产食品药品的原辅料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十八)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食品安全处罚依据

食品安全处罚依据

食品安全处罚依据一、法律依据食品安全处罚依据主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1)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2)违反食品安全法规,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2.《刑法》相关条款(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处罚标准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刑法》等相关规定,食品安全处罚标准如下:1.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2.违反食品安全法规,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5.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食品安全管理处罚条例

食品安全管理处罚条例

食品安全管理处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活动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和其他有关组织。

第三条食品安全管理处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进行严格把关,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成分或者超出国家限量标准的食品;(二)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三)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其具备食品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定期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向当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章食品安全处罚第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第五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六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违反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第九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五)违反第十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行政处罚依据及罚则

食品行政处罚依据及罚则

食品行政处罚依据及罚则食品行政处罚依据及罚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食品行政处罚依据及罚则制定本文。

第二条本文所称食品行政处罚,是指依法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食品行政处罚的主要目的是对违法行为实施惩罚,强化食品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第四条食品行政处罚的原则包括依法行政、公正公平、罚当其罪、罚不为重、从轻、准确且及时。

第五条食品行政处罚的主体为食品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程序、处罚决定的实施等都需遵循法定程序。

第六条食品行政处罚的类别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

第二章违法行为及其处理第一节生产加工环节违法行为及其处理第七条违法行为1:使用非法添加剂生产食品。

处罚依据: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处罚措施:责令停产,限期整改,罚款100,000元。

第八条违法行为2:使用过期食材生产食品。

处罚依据: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处罚措施:责令停产,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000元。

第二节销售环节违法行为及其处理第九条违法行为3:销售过期食品。

处罚依据: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处罚措施:罚款20,000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条违法行为4:销售假冒伪劣食品。

处罚依据: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处罚措施:罚款50,000元,责令停业整顿,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三节餐饮服务违法行为及其处理第十一条违法行为5:餐饮服务单位使用地沟油。

处罚依据: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处罚措施: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罚款100,000元。

第十二条违法行为6:餐饮服务单位违规添加食品添加剂。

处罚依据: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处罚措施:责令停业整顿,罚款50,000元。

第三章附则第十三条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1995年10月13日通过,旨在保障食品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违法情形和裁量细则:(一)给予从轻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不足5千元。

裁量细则: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二)给予偏轻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5千元以上不足1万元。

裁量细则: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三)给予一般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裁量细则: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四)给予偏重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5万元以10万元以下的。

裁量细则:处货值金额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五)给予从重处罚的情形:1、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2、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造成恶劣影响,或造成危害后果,或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裁量细则:处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

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

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食品卫生安全,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惩罚与处理,维护泛博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依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对涉及食品卫生违法行为的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

第三条食品卫生违法行为指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2. 运输、储存、加工不符合食品卫生规范的食品;3. 使用劣质原料生产食品;4. 不按照规定进行食品卫生监督检查;5. 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对食品卫生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处罚以及相关行政程序的开展。

第五条食品卫生行政处罚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食品卫生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第六条食品卫生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公开暴光等。

第七条食品卫生行政处罚的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当事人的敏感性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具体的处罚幅度将根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具体细化。

第三章食品卫生行政处罚的程序第八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在对食品卫生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之前应当进行调查取证,确保相关违法事实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在对涉及食品卫生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之前,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应当依法通知当事人,并听取其申辩意见。

第十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决定书应当明确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申诉途径等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当事人对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申诉。

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食品安全标准是指根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制定的对食品质量和安全要求的规定。

第十三条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有关法律名词及其注释如下:1. 警告:指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较轻,可以采取口头警告或者书面警告等形式的处罚措施;2. 罚款:指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依法对责任人或者单位进行罚款;3. 没收违法所得:指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涉及食品违法行为所得的不法所得进行没收;4. 吊销许可证:指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涉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生产者、经营者的许可证进行吊销或者注销,终止其从事相关食品业务;5. 责令停产停业:指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生产、经营食品的单位进行责令停产停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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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形和裁量细则:
(一)给予从轻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不足5千元。
裁量细则: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二)给予偏轻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5千元以上不足1万元。
裁量细则: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三)给予一般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裁量细则: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四)给予偏重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5万元以10万元以下的。
裁量细则:处货值金额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违法情形和裁量细则:
(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违反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违法情形和裁量细则:
(一)给予从轻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不足5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则
————————————————————————————————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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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五)给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1、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
2、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造成恶劣影响,或造成危害后果,或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裁量细则:处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裁量细则: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二)给予偏轻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5千元以上不足1万元。
裁量细则: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三)给予一般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五)给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1、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
2、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造成恶劣影响,或造成危害后果,或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裁量细则:处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裁量细则: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处罚依据: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给予一般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裁量细则: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四)给予偏重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5万元以10万元以下的。
裁量细则:处货值金额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处罚依据: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给予从轻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不足5千元。
裁量细则: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二)给予偏轻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千元以上不足1万元。
裁量细则: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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