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扬尘污染行政处罚依据是什么
扬尘污染行政处罚依据是什么《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像生活当中比较常见的砂石,灰土,或者是一些建筑垃圾,这些容易产生粉尘的物质,不仅被大家吸收以后会对身体有害,而且对大气环境也会造成一定程度上的污染,这种情况通常称之为扬尘污染。
扬尘污染,如果是有施工单位和我国公民个人造成的话,可以根据情节的轻重程度进行行政处罚,那么,扬尘污染行政处罚依据是什么?▲一、扬尘污染行政处罚依据是什么?《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裁量规则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1、警告。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条例行政处罚办法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条例行政处罚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0.05.28•【字号】市政府第11号•【施行日期】1990.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条例行政处罚办法(1990年5月28日市政府第11号令发布)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违反《条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除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和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的,按有关规定处罚外,均按本办法的规定,由市或区、县环境保护局执行。
第三条违反《条例》,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
第四条不如实申报有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未经市或区、县环境保护局同意,擅自拆除或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已有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导致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情节和后果较轻的,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和后果较重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和后果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不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处应缴超标准排污费总额的一倍的罚款。
第七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造成污染,或者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的,不按限期治理或搬迁,情节和后果较轻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和后果较重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和后果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罚款。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突发性事件,排放和泄漏大气污染物,不按规定立即采取紧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区、县环境保护局报告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条例》的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情节和后果较轻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和后果较重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和后果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罚款。
重庆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重庆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环境问题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作为国家重点发展城市之一,重庆市建设了良好的城市基础设施,但环境违法行为仍然存在。
为了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秩序,重庆市制定了一系列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以便规范和惩治环境违法行为。
一、大气污染方面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 大气污染源超排标准:对于企业或个人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大气污染源排放标准的行为,根据排放超标程度和持续时间的不同,重庆市环保部门将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
例如,超出排放限值10%以下的,可处以警告并责令改正;超出排放限值10%以上,但未超过标准的,可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若超出排放标准且影响到周边环境质量及居民生活的,将处以较高的罚款并要求立即停产整改。
2. 工业燃烧过程中大气污染物排放:对于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物减排设施、未经许可擅自改变使用方式、未安装污染治理设施等行为,重庆市将严格追究责任。
违法行为将根据违法程度和影响力大小,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
3. 秸秆焚烧和露天烧烤行为:为了减少秸秆焚烧和露天烧烤对空气质量的影响,重庆市环保部门出台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对于使用大面积秸秆或进行露天烧烤的单位或个人,将处以罚款,并责令停止相关行为。
二、水污染方面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 工业废水排放不合规:对于未经许可或未按照许可条件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或者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企业,重庆市环保部门将根据污染物排放超标的情况,处以不同金额的罚款,并要求责令限期整改。
2. 生活污水和农业面源污染:对于居民和农业生产中产生的污水和农田面源污染行为,重庆市环保部门将通过宣传教育、责令整改等方式进行处理,并在事后进行监测和核查,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三、固体废物方面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 违规倾倒和私自处理固体废物:对于丢弃或私自处理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重庆市环境保护部门将根据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和处置方式等因素,进行相应处罚。
环保行政处罚事项明细
——
轻微
做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较轻
做环境影响报告表的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罚款。
一般
做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万元罚款。
严重
——
——
特别严重
021
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72条第1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9条
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
轻微
做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做环境影响报告表的
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做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81条
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游泳、垂钓
停止违法行为。
轻微
游泳、垂钓,经责令未停止违法行为的
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较轻
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
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般
——
——
严重
——
——
特别严重
006
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森林公园、生活饮用水源地、基本农田保护区和交通干线两侧二公里的可视范围内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建设固体废物处置场所
较轻
做环境影响报告表的
限期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6年发布)
【法规标题】江西省环境保护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6年发布)【发布部门】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发文字号】【适用区域】江西省【发布时间】2016-06-17【生效时间】2016-06-17【关键词】废气管理,环境认证督查【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江西省环境保护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为:1、当事人当年度第一次违反本条规定或者情节轻微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2、当事人当年度第二次违反本条规定或者情节较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3、当事人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舆论影响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4、符合以下情形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1)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阻碍现场检查的;(2)聚众围攻执法人员的;(3)逃匿或隐匿拒不接受检查或配合检查的;(4)隐匿或销毁环境违法证据的;(5)教唆他人阻碍现场检查的;(6)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7)当年度第三次以上(含第三次)违反本条规定的。
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细化为:1.非国控企业列入环境影响登记表类项目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2.非国控企业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项目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3.非国控企业列入环境影响报告书类项目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4.国控企业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项目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的,处4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5.国控企业列入环境影响报告书类项目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的,处6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罚款;6.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舆论影响的,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扬尘污染行政处罚依据是什么
The road of life depends on walking step by step by yourself. What can really protect you is your own choice.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扬尘污染行政处罚依据是什么《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像生活当中比较常见的砂石,灰土,或者是一些建筑垃圾,这些容易产生粉尘的物质,不仅被大家吸收以后会对身体有害,而且对大气环境也会造成一定程度上的污染,这种情况通常称之为扬尘污染。
扬尘污染,如果是有施工单位和我国公民个人造成的话,可以根据情节的轻重程度进行行政处罚,那么,扬尘污染行政处罚依据是什么?一、扬尘污染行政处罚依据是什么?《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大气类)
序号
9
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
违法行为 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
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 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 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 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 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 业秘密。
未采取整改措施的 进行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
百分值
1%-10%
10%-20%
20%-30% 1%-10% 10%-20% 1%-10% 10%-20% 5%-10% 1%-5%
16
对社会影 响或生态 破坏程度
是否造成社会影 响或生态破坏
停止的 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
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 20% 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
裁量要素
判定标准
要素
对环境影 响程度
具体条件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危害程度
构成 比例
程度
百分值
列入环境影响登记表类项目 的
1%-5%
20%
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项目 的
5%-10%
列入环境影响报告书类项目 的
10%-20%
污染物超标一倍以内的
1%-5%
20%
污染物超标一倍以上两倍以 下的
5%-10%
污染物超标两倍以上的
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3.《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 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 业、关闭。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 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 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7.09.0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令•【施行日期】1988.06.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决定》(发布日期:1995年8月29日实施日期:1995年8月29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1987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令自198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工业布局。
加强防治大气污染的科学研究,采取防治大气污染的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防治污染的措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并报国务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排放标准;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排放标准。
地方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释义: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释义:第五十三条法律教育网> 法规解读> 行政法规解读> 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释义:第五十三条2009-11-02 11:33 【大中小】【我要纠错】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的,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对无法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没收销毁。
【释义】本条是关于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机动车船。
违反上述规定,就要根据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本条规定,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的,首先应当由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标的机动车船,同时还要对其实施以下的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
即由行政管理机关没收违法行为人通过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而获得的金钱和其他财物。
2.罚款。
罚款的数额以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所得作为计算依据,罚款的幅度是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下,具体数额由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没收制造、销售或者进口的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机动车船,并予以销毁。
这一处罚对企业影响重大,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行使,即只有当制造、销售或者进口的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无法通过技术改造等措施达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时,行政管理机关才可以对其予以没收;对于可以通过技术改造等措施达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行政管理机关不能没收。
二、本条所称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本法第七条的规定分别制定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处罚大全
3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
应当限期治理,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违反本法
4
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设备,或者采用禁止采用的工艺的
责令改正,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根据不罚款: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违反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
2
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用的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0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大气污染损失的
免于承担责任
根据本法规定
21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征收的排污费挪作他用的
责令退回用款项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予以追回,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审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所生产、进口、销售的含铅汽油和违法所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11
未取得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渔政等依法行使督管理权的部门的委托进行机动车船排气污染检测的,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取消生产、进口配额
所在地、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3-1:属环境影响登记表类项目且浓度超标不足1倍或者总量超标不足0.5倍的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a.超标10%以下的,罚款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超标幅度每增加10%,罚款幅度相应增加2万元,以此类推。b.超总量10%以下的,罚款10-14万元;超总量幅度每增加10%,罚款幅度相应增加4万元。
3-4:属环境影响报告表类项目且浓度超标1倍以上或者总量超标0.5倍以上的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a.超标110%以下的,罚款50万元以上52万元以下;超标幅度每增加10%,罚款幅度相应增加2万元,以此类推;超标2倍以上的,此幅度内顶格处罚或提高处罚档次处罚。b.超总量60%以下的,罚款50-54万元;超总量幅度每增加10%,罚款幅度相应增加4万元;超总量1倍以上的,此幅度内顶格处罚或提高处罚档次处罚。c.超标或超总量情节较轻,依据相应处罚裁量标准计算出的拟处罚金额高于该建设项目投资总额的,可适当降低处罚裁量档次处罚。
2-4:属环境影响登记表类项目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除第三产业外其他行业)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表
单位名称:制订日期:
类别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根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大气污染
1
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
《中华人民共与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能够根据不一致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者处以五万元下列罚款:(三)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轻微
拒绝检查,经劝解教育后同意检查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一万元罚款
通常
有弄虚作假行为,拒绝检查态度恶劣,并以不良手段阻止检查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二万元罚款
较严重
拒绝检查态度恶劣,隐匿、销毁环境违法证据或者教唆他人阻碍现场检查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三万元罚款
严重
聚众围攻执法人员阻碍现场检查的
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七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110吨/小时以上锅炉或者污染后果特别严重的(含110吨)
责令限期治理并处十万元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根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大气污染
3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
《中华人民共与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能够根据不一致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者处以五万元下列罚款:(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 18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处 4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处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当年度再犯或者当事人当年度 初犯但危害后果较重的 当事人当年度犯三次以上或者当事人 当年度再犯危害后果严重的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 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 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 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 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依法采取相应的围档、覆 盖、喷淋等抑尘措施的; 社会影响较大或者危害后果较重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
报同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定,在省辖市城市建成区内新建每小时二十蒸吨以下的燃烧煤炭、重油、 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 在其他地区新建每小时十蒸吨以下的燃 烧煤炭、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当年度犯三次以上或者逾期未 拆除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报同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 款 当事人当年度再犯或者逾期未拆除的 报同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是什么
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是什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酌情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是否处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限。
▲一、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是什么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酌情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是否处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限。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高环保系统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效预防执法腐败,现提出如下意见。
二、准确适用法规条款1.高位法优先适用规则环保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环保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环保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政府规章;省级政府制定的环保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政府制定的规章。
2.特别法优先适用规则同一机关制定的环保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3.新法优先适用规则同一机关制定的环保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4.地方法规优先适用情形环保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依据环保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授权,并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具体规定,与环保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优先适用环保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
5.部门规章优先适用情形环保部门规章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实施性规定,或者环保部门规章对于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而国务院授权的环保事项作出的具体规定,与环保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优先适用环保部门规章。
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有关解释(1)
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有关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2018年1月24日原环境保护部部长信箱《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法律适用的请示的回复》来信:在日常执法中发现个别企业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在法律适用中存在意见分歧,主要有以下两种: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规定进行处罚。
(该条款在实际操作时,排污量不容易界定)。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规定进行处罚。
(该条款没有明确执法主体,而且没有自由裁量,同时该条款中所表述的“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中是否适用于执行停产措施的工业企业)。
为慎重执法,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究竟适用哪个条款予以处罚,望给予解疑答复。
回复:一、关于企业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适用法律条款问题对个别企业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均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条款中的“等”字作等内理解,即只适用于“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
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轻微 一般 严重 特 别 严重 轻微 一般
填报报告书 类的建设项 目
严重
特 别 严重
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并造成较大 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3
序号
违法 行为
法律依据
情形分类
轻微 一般 严重 特 别 严重
违法程度和情节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开工但未建成 的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建成尚未投入 生产的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的 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并造成较大 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开工但未建成 的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建成尚未投入 生产的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的 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并造成较大 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开工但未建成 的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建成尚未投入 生产的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的
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4
二、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类
序号 违法 行为 法律依据 情形分类 违法程度和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备注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三十六条 建 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 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注1:扬尘执法必须填写《扬州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检查记录表》,表中的检查事项对应违法情形,其中第一条中的“施工单位应
编制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第五条,第六条和第十一条中的“房屋建筑应沿场内主干道(市政工程沿施工围挡)连续设 置喷淋降尘装置,施工现场应配备车载式喷雾式降尘器及洒水车进行喷雾洒水降尘”是重点检查事项。
2:违法次数指同一个施工单位违法的次数,同一个施工单位在不同的工地违法行为累计计算。
3:每档处罚标准原则上按照每档下限进行处罚 违反重点检查事项大于等于三项的
违法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责令限期改正,处9-10万元的 罚款 责令停工,处9T0万元的罚款。
大气污染防治环境行政处罚包括哪些?
Never underestimate your power to change yourself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大气污染防治环境行政处罚包括哪些?导读: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环境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污染了大气环境的主体,一般会受到被责令支付罚款、被责令停产整治等的处罚,至于罚款的数额、停产的天数等,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形才可以确定。
一、大气污染防治环境行政处罚包括哪些?有关大气污染防治环境行政处罚规定具体如下:《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序号 1-1 2-1
处罚依据
裁量 阶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 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 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 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 治,并处 3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 下罚款
序号 2-1 2-2
处罚依据
裁量 阶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 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导致频繁投诉举报(3 次以上)或者当事人 违法行为后果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 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 停产整治
序号 4-1 5-1 5-2
处罚依据
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 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 监测数据的;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
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关闭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 治,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 下罚款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 治,并处 3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 下罚款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 治,并处 50 万元以上 70 万元以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 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关闭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并处 7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 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 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 产整治 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 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 产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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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较重 严重
特别 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 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一般 较重
严重
情节与后果 当事人当年度再犯的 当事人当年度犯 3 次以上的 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 当事人当年度再犯的
当事人当年度犯 3 次以上的
处罚裁量标准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 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 产整治 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 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 产整治
一般 较重 严重
情节与后果
处罚裁量标准
逃避监管情节一般的 通过设置隐秘排放口、旁路排放污染物或者 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 污染设施等方式逃避监管的
逃避监管造成严重社会、舆论影响的
逃避监管造成恶劣社会、舆论影响或者在环 境污染应急期间逃避监管的
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
社会影响较大或者危害后果较重的
附件 2
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序号 1-1 2-1
处罚依据
裁量 阶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 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 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 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举报(3 次以上)或者危害后果严重的
3 倍以下罚款
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
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
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 2 万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
当事人当年度再犯或者逾期未拆除的
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 5 万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当年度犯 3 次以上或者逾期未拆除继 续使用的
处罚依据
裁量 阶次
一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 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严重
特别 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 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 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 治,并处 3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 下罚款
序号 2-1 2-2
处罚依据
裁量 阶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 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裁量 阶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单位燃用不符合 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 以下的罚款。
一般 较重 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 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 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 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 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 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 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 10 万 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序号 6-1
处罚依据
裁量 阶次
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
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 较重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
列入环境影响登记表类项目且浓度超标 1 倍 以下或者总量超标 0.5 倍以下的
①列入环境影响登记表类项目且浓度超标 1 倍以上或者总量超标 0.5 倍以上的;②列入 环境影响报告表类项目且浓度超标 1 倍以下 或者总量超标 0.5 倍以下的
①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项目且浓度超标 1 倍以上或者总量超标 0.5 倍以上的;②列入 环境影响报告书类项目且浓度超标 1 倍以下 或者总量超标 0.5 倍以下的
裁量 阶次
一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超过 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省 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 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 动机械;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并由国务院机 动车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
一般 较重
严重 特别 严重
情节与后果
处罚裁量标准
证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标准的
①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项目且排放污染物 超过应当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的污染物排放标 准或者总量控制标准的;②列入环境影响报 告书类项目且排放污染物未超过应当取得的 排污许可证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 标准的
列入环境影响报告书类项目且排放污染物超 过应当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或者总量控制标准的
较重 严重
特别 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 停产整治: (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 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 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
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
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 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 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 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 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 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 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 的; (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 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 装置的;
较重
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一般
情节与后果
处罚裁量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 移动机械数量在 50 部(台)以下的
货值金额 1 倍以上 1.5 倍以下罚 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 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
械;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 货值金额 1.5 倍以上 2 倍以下罚
一般 较重
情节与后果
处罚裁量标准
当事人当年度初犯或者情节轻微的
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 以下罚款
当事人当年度再犯或者情节较重的
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 以下罚款
当事人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 会、舆论影响的
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 元以下罚款
A.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阻碍现场检查的; B.聚众围攻执法人员的;C.逃匿或隐匿拒不 接受检查或配合检查的;D.隐匿或销毁环境 责令改正,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 违法证据的;E.教唆他人阻碍现场检查的; 元以下罚款 F.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G .当年度 犯 3 次以上的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 治,并处 3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 下罚款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 治,并处 50 万元以上 70 万元以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 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关闭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 治,并处 70 万元以上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100 万元以
序号 2-3 3-1
导致频繁投诉举报(3 次以上)或者当事人 违法行为后果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 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 停产整治
序号 4-1 5-1 5-2
处罚依据
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 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 监测数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