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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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三方面的内容: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计算(免抵退税概念、计算、数据调整及特殊规定)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操作流程(业务流程、申报流程、申报资料、申报期限)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特殊政策(视同自产产品、国家列明企业外购货物、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小型出口企业、视同内销征税)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计算

一、"免、抵、退"税的概念

1、免抵退税概念

"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

"抵"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应予免征或退还所耗用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抵扣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

"退"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因应抵扣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扣完时,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对未抵扣完的税额予以退税。

2、生产企业范围:

凡具有生产出口产品能力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其出口的货物按照现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实行该办法的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3、出口货物范围

(1)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出口或委托代理企业出口的货物是指生产企业自产的货物(购进原材料,经过本企业加工生产或委托加工生产的货物);

(2)出口外购的视同自产产品;

(3)试点的生产企业从流通企业购进并直接出口的货物,可按出口自产货物的规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试点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产品如属应税消费品,可比照外贸企业退还消费税的办法退还消费税。

4、生产企业出口贸易方式:

一般贸易:

来料加工:外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半成品、零部件、元器件,由我方加工企业根据外商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由外商销售,由我方收取加工费的一种贸易方式。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加工货物出口后其复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实行免税管理。

进料加工:出口企业赴会进口部分或全部原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配件、配套件等,有国内生产企业加工成品或半成品后在销往国外市场的一种贸易方式。其复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

国内进料深加工结转:

加工贸易联网监管:海关通过计算机网络从实行全过程计算机管理的加工企业提取监管所必须的财务、物流、生产经营等数据,与海关计算机管理系统相连接,从而实施对保税货物监管的一种方法。海关对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建立电子账册,取代原纸质进料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利用计算机手段对企业加工贸易生产物流数据进行核查,实施电子账册管理。

与传统监管模式的区别:取消了对加工贸易合同的逐票审批,改为对企业经营资格、经营范围和加工生产能力的一次性审批;取消以合同为单位的纸质手册,改为建立以企业为单元的电子账册;取消对进出口保税货物逐一审批的控制,改为对进出口保税货物的总价值或数量、周转量的控制。

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文件的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一)一般贸易方式下"免、抵、退"税的计算

1、计算公式

当期应纳税额及期末留抵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全部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抵退税额=当期单证齐全且信息齐全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1)、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免抵退税额时,则:

当期应退税额=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20万元,免抵退税额为15万元时:

(2)、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免抵退税额时,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5万元,免抵退税额为20万元时:

(3)、如当期应纳税额>0时,则:

当期应退税额=0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简单的说就是分为以下几步:

第一步--剔税: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第二步--抵税:计算当期应纳或留抵增值税税额

第三步--算尺度:计算免抵退税额

第四步--比较确定应退税额(第二步与第三步相比,哪个数小按哪个数退):

第五步--确定免抵税额

2、生产企业一般贸易"免、抵、退"税计算实例

例1:某棉纺织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棉纱、棉坯布和印染布(增值税税率17%,退税率15%),2007年2月发生如下业务:

(1)销售棉坯布不含税价850000元,销售印染布给小规模纳税人含税销售额46000元。出售试生产的毛巾被600条,出厂价每条95元,含税销售额57000元,未收到货款。春节前,将本厂试生产的毛巾被发给职工280条,成本价每条60元。

销项税额:

棉坯布:850000×17%=144500

印染布:46000÷1.17×17%=39316.24×17%=6683.76

毛巾被:(57000+95×280)÷1.17×17%=71452.99×17%=12147.01

销售额合计=85000+39316.24+71452.99=195769.23

销项税额合计=144500+6683.76+12147.01=163330.77元

(2)来料加工出口业务加工费收入40万美元,一般贸易出口销售收入额10万美元,(汇率100美元=820元人民币,单证齐全且信息齐全)。

免税收入额=400000×8.2=3280000

免抵退销售收入额=100000×8.2=820000

(3)从某棉麻公司购进棉花不含税价420000元,专用发票注明进项税额5460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5)从某农场收购棉花108000元,开具普通发票,以现金支付。

(6)外购染料不含税价26500元,专用发票注明税额4505元,以银行存款支付。

(7)外购修理用备件价款6000元,取得普通发票,以现金支付。

(8)购进煤炭不含税价8200元,专用发票注明进项税额1066元,以银行存款支付。支付生产用电费不含税价19882.35元,发票注明进项税额338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二者用于应税和免税项目的金额划分不清。另外本月发生非常损失,损失印染布成品2000米,实际成本价每米3.2元,外购项目占成本的比例为50%。

当期进项税额:54600+ 108000×13%+4505+1066+3380=77591

进项税额转出:

免税货物用=(1066+3380)×3280000/(3280000+820000+85000+39316.24+71452.99)=2281.55 非正常损失=2000×3.2×50%×17%=544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00000×8.2×(17%-15%)=16400

进项转出合计:2281.55+544+16400=19225.55元

(9)该厂按旬计税,上期留抵税额114600元,本月已交税额48714元。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计算该企业当期应纳或应退的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应抵扣税额合计:77591+114600-19225.55=172965.45元

实际抵扣税额:163330.77元

应纳税额:163330.77-172965.45=-9634.68元

免抵退税额=100000×8.2×15%=123000

应退税额=9634.68元

免抵税额=113365.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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