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一) --- (十)
以案说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理解与适用
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应当提交的材 料
法律适用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了供应商参加政府 采购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 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 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回避的情形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 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有夫妻、直系血亲、3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 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 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六、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应当提交 的材料
案例分析
资格预审与资格后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营从利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指标列为资格要求也不得将除进口货物外的生产厂家授权作为
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需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以及供应商提交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资格预审与资格后审
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阶段可以不再对 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
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 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 构。
项目属性的界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六条规定,同一招标项 目中含有货物、服务不同采购对象的,以 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项目 属性。
(7篇)以案四说以案说法发言材料
(7篇)以案四说以案说法发言材料发言材料1:尊敬的评委们,亲爱的观众们,我今天要向大家介绍的是以案说法的发言材料。
案例四是一起有关民事责任的案件。
案件中,甲方向乙方借款后,拖欠还款期限,导致乙方遭受经济损失。
本次发言,我将从法律角度出发,阐述甲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首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0条,借款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甲方和乙方作为合同的当事人,拥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
根据合同的约定,甲方有义务在约定时间内按时偿还借款,这是甲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预先知晓的。
其次,根据案例中的事实,甲方明知还款截止日却未按时还款,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
乙方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财物利益受到了损害。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当事人之间因违约产生的纠纷,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再次,作为借款人,甲方不仅违约失信,还导致乙方无法按照计划安排资金使用,给乙方的生产经营带来了困扰和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和支付利息。
最后,本案的争议点主要集中在乙方请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上。
这是合同双方在草拟合同时商定的一项违约金条款。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
因此,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综上所述,甲方在借款合同中明确承担了按时偿还借款的义务,但却未能履行,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甲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并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希望评委们能根据法律的精神和原则,判决甲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谢谢大家!发言材料2:尊敬的评委们,亲爱的观众们,我今天要向大家介绍的是以案说法的发言材料。
案例四中,甲方和乙方签订了借款合同,但甲方未按时还款,导致乙方遭受了经济损失。
在我看来,除了甲方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外,还需考虑其他因素。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案情中的具体细节。
在借款合同中,甲方虽然没有按时还款,但甲方提供了充足的理由,如身体不适或突发事件导致资金问题。
企业员工职务犯罪培训
1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行
为
2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方
式
3 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
二 挪用资金罪
立案标准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 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一 职务侵占罪
以案说法
以上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员工提供的证言以及经被告人分别确认
的内部调拨单,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侵占财产明细表,被侵占钢材的来源、型号及重量证明,涉案
物品价格参考证明,抓获经过,原籍材料,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被告人吴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学法 知法 懂法 守法
守住法律底线 预防职务犯罪
企业员工职务犯罪培训
目录 CONTENTS
一 职务侵占罪 二 挪用资金罪 三 行贿罪 四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五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六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 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七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 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八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足以认定。据此东莞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第1款、第64条的规定,做出如下判
决:
一
被告人吴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 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8月2日起至2012年8月1日止)
以案说法:钱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以案说法:钱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基本案情:被告人钱某为某新闻分社外派记者及该分社下属某支社筹建负责人。
2004年7月,钱某安排下属工作人员王某等人采访A碳素公司污染情况。
A公司支付给钱某单位2万元后,钱某等人未报道A公司的问题。
2004年12月,钱某安排下属工作人员陈某等人以曝光B气化厂污染情况相要挟,索取B气化厂33000元(其中3000元杂志费)。
2005年3月,钱某与下属工作人员王某等人以曝光某乡土地所李某开车撞死人之事相要挟,索取该乡政府现金3万元。
检察院所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钱某将上述索取款项据为己有或与他人私分。
2010年2月,某区法院判决钱某犯单位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
评析意见: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首先,钱某的行为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其一,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且为自然人犯罪,属非身份犯罪。
在本案中,钱某虽然在客观上实施了勒索钱财的行为,但是他利用的是新闻从业人员的特定身份,以曝光他人的负面新闻相要挟,索取财物。
钱某实施的犯罪行为与其职务和身份存在密切联系。
如果钱某为非新闻从业人员的一般自然人,以向媒体曝光他人的负面情况相威胁,索取他人钱物归自己所有,则构成敲诈勒索罪。
其二,一般而言,作为自然人犯罪的敲诈勒索罪,是以个人非法占有为目的索取财物。
而在本案中,索取的钱财都被汇入钱某所在单位的账户,且没有证据证明钱某将索取的款项据为己有。
法律上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钱某的推定,即钱某没有个人非法占有相关财物的目的,因而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其次,钱某的行为不构成自然人受贿罪。
其一,虽然索取财物的行为是由作为自然人的钱某个人决定的,但钱某的身份是某新闻分社下属支社的筹建负责人,钱某的决定应当体现了支社的整体意志。
其二,没有证据证明钱某将索取的款项据为己有,则应推定钱某是为了单位利益而非出于个人目的索取财物,犯罪行为的主观意图是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现假设,如果索取的财物被汇至钱某的单位账户后,再由钱某据为己有,则属于钱某个人受贿;如果钱某决定和其下属私分该款,则此时钱某的犯意出现了转化或自行为实施一开始,钱某就具有自然人受贿的主观意图,应以自然人共同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案说纪以案说规案例三篇(最新)
利用职务便利违纪、违规系列【典型案例】案例1:某集团董事长一行三人来到时任某银行一支行行长王某的办公室进行走访,同时带来了一盒茶叶,客户走后王某发现茶叶里有1万元现金。
对客户送来的茶叶和现金,王某不但没有退还或按规定主动上缴,反而作为业务工作的"正常收入",进而当作"生财之道"不断变本加厉地收受甚至主动索要贿赂,从而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案例2: 2007年至2015年李某任某银行二级分行副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在春节、国庆等节点,收受他人现金34万元及超市购物卡1万元。
上级行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有关规定,给予李某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2017年11月23日,法院判处李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赃款人民币35万元由检察机关上缴国库。
案例3:2017年3月底,某银行授信审批部副总经理,于2009年10月、12月两次接受该分行辖属某支行简某转交的个体老板杨某给予的贷款感谢费各1万元;2010年6月端午节前,再次接受简某转交的个人贷款客户给予的红包3千元,王某共计接受简某转交的个人贷款客户感谢费2.3万元。
上级行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有关规定,给予王某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同时解除劳动合同,并核减其全部未清算及清算未发放的绩效收入。
【剖析警示】案例中的三名责任人有的收受好处费金额较大,有的金额较小,无论金额大小,一旦违反了党纪国法,重则受到法律严惩,被判刑坐牢;即使法律未予追究,轻则也会受到党纪、政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等断崖式处理,甚至受到开除党籍、行政开除、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
三名责任人都是从普通党员成长为党员领导干部的,本应有光明的前景,但随着地位的上升和权力的变化,他们逐渐放松思想要求,放松自身学习,世界观错位,人生观扭曲,价值观偏移,没有能够抵御住金钱和物质的诱惑,没有能够经受住名誉和权力的考验,丧失理想信念,漠视党纪国法,心存侥幸,踩踏红线,最终断送了美好的职业生涯,甚至身陷囹圄,后悔晚矣!他们的意识和行为已经完全脱离了共产党员的标准,其违法乱纪最终成为一种必然。
以案释法”十大经典案例
以案释法”十大经典案例(原创版)目录1.案例一:合同纠纷案2.案例二:侵权责任案3.案例三:知识产权案4.案例四:劳动争议案5.案例五:行政诉讼案6.案例六:刑事诉讼案7.案例七:环境资源案8.案例八:公司法案9.案例九:金融法案10.案例十:国际贸易案正文“以案释法”十大经典案例:一、案例一:合同纠纷案此案涉及合同的签订与履行问题。
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但被告未能按合同履行。
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合同及支付违约金。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履行合同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例二:侵权责任案此案涉及侵权行为的认定及责任承担。
原告因被告的过错行为受到损害,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例三:知识产权案此案涉及著作权的侵权问题。
原告诉称被告未经许可使用其作品,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四、案例四:劳动争议案此案涉及劳动合同的解除及经济补偿问题。
原告诉称被告无故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未与原告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案例五:行政诉讼案此案涉及行政处罚的合法性问题。
原告诉称被告对其实施的行政处罚不当,要求撤销。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行政处罚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行政处罚。
六、案例六:刑事诉讼案此案涉及盗窃罪的认定及刑事责任承担。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犯盗窃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七、案例七:环境资源案此案涉及环境污染责任的承担。
原告诉称被告排放污染物,导致环境污染,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环境污染,应承担赔偿责任。
八、案例八:公司法案此案涉及公司股东权益的维护。
原告诉称被告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滥用股东权利,应承担赔偿责任。
九、案例九:金融法案此案涉及贷款合同的履行及担保责任。
以案说法之案例分析
《以案说法之案例分析》赣南脐橙苏丹红事件学院: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专业班级:食品质量与安全1004班姓名:孙伟学号:20105513事件概况: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连日来,全国部分市场出现赣南“染色脐橙”,甚至曝出有赣南脐橙被检测出苏丹红,赣州市近日通报了脐橙果品安全有关情况,经检测有3家疑似染色企业,没有发现用苏丹红染色脐橙的违法犯罪行为。
但记者10月下旬在赣州寻乌县调查采访时发现,永丰果业和绿丰果业的染色脐膯都检出了苏丹红。
11月2日,赣州市召开赣南脐橙果品安全新闻发布会,会上赣州市副市长刘建平表示,关于染色脐橙,是个别不法经销商的行为,但从检测情况看,没有发现用苏丹红染色的违法犯罪行为。
“通过对212家的查处,只发现少数企业有染色的行为,就我们查处到的染色原料,查实不含苏丹红。
”刘建平表示,关于染色脐橙,是个别不法经销商的行为,但从检测情况看,没有发现用苏丹红染色的违法犯罪行为。
但记者10月23日、24日,在赣南脐橙的主要产地赣州市寻乌县,两家在当地排名靠前的工厂——永丰果业和绿丰果业,分别各拿走一个疑似被染色的脐橙。
其中,果皮为红色的脐橙是从永丰果业拿走的,果皮为橘色的脐橙是从绿丰果业拿走的,记者对取果的过程进行了拍照和录音记录。
绿丰果业:45度到50度的水,泡一下以后,加苏丹红,煮三分钟左右,苏丹红有毒的,然后搞起来。
这两个脐橙经北京普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果皮都检测出含有苏丹红2号,记者对检测过程进行了拍照录像。
澄江县水源入口处一家农药店的老板,指出了用苏丹红染色的窝点的大概位置:农药店谢老板:染红的一般都在山里头,我知道两个村子有。
据了解,截至10月31日,赣州市检查脐橙果品加工企业212家,发现和查处了3家疑似染色的加工企业,并予停产,并送检相关样品。
案例分析与结论:该案件造成的恶果、不仅在于企业的产品滞销等,更重要的是消费者对该品牌失去信心。
厂家反反复复的态度和推卸责任的处理方式,使得危机逐渐恶化。
卫生系统廉政案例
看故事学知识”之卫生系统廉政案例(一)医药公司药品中标,院长夫人成了股东案例:新一轮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后,某医药公司经理王某找到某国有医院院长任某,希望医院能采购该公司中标的抗生素,并向任某暗示,事成之后,公司将赠送其1%的干股。
在医院药事委员会讨论采购目录时,经任某帮忙,王某的愿望得以实现。
王某也末食言,立即将该公司1%的于股划到任某妻子名下。
点评:本案属于典型的干股受贿。
王某将其医药公司1%的干股划到院长任某妻子的名下,系通过特定关系人收受干股的受贿。
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它是指在公司的创设或者存续过程中,公司的设立人或者股东依照协议无偿赠与第三人的股份。
其本身无可厚非,但一旦与权力结合,就成为“权力干股”,其实质是权钱交易,党政纪处分以及刑法所关注的也正是权力干股。
权力干股构成受贿应当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其一,干股型受贿的主体是党或者国家工作人员。
特定关系人可以成为干股型受贿的共犯或者共同违纪者。
其二,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股份的行为。
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行为、有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承诺或者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具体行为、收受干股的行为。
其三,干股型受贿主观上是故意。
其四,干股型受贿侵犯的客体是党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上的廉洁性。
权力干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不出资金、不出技术、不参与公司管理。
(2)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不承担股东的法律责任,只享有公司收益的权利。
(3)权力干股是一种新的贿赂方式,是腐败的一种表现。
其所追逐的利益是干股带来的红利和其他财产性收益,本质是权钱交易,是腐败的一种表现形式。
(4)作案手段更具隐蔽性、狡诈性和认定上的复杂性。
(5)权力干股是非法的,不受党纪和法律的保护。
本案中,国有医院院长任某在医院药事委员会讨论采购目录时,帮助某医药公司王某,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王某的公司中标,并且通过其妻收受了该公司1%的干股,应当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任某收受干股型受贿的责任。
法律科普典型案例分享会(3篇)
第1篇一、前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意识逐渐深入人心。
为了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众的法律素养,我们举办了一场法律科普典型案例分享会。
以下是本次分享会的精彩内容。
二、分享会主题本次分享会以“法律就在你我身边”为主题,旨在通过典型案例的讲解,让公众了解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
三、典型案例分享1. 案例一:交通肇事逃逸案案情简介:张某驾驶一辆轿车行驶在道路上,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将行人李某撞成重伤。
事故发生后,张某慌忙逃离现场。
李某的家属发现张某后,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
经调查,张某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
法律知识普及:交通肇事逃逸罪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发生重大损害后果,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交通肇事逃逸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案例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王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房屋卖给王某,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李某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
王某多次催促,李某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王某将李某诉至法院。
法律知识普及:房屋买卖合同是指买卖双方就房屋的买卖达成的一致意见,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交付房屋,买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款。
3. 案例三:劳动争议案案情简介:张某在一家公司工作,因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张某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
张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及赔偿金。
法律知识普及: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权利义务发生的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案例1、因不可抗力造成旅游者滞留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一、案例简介钟先生一家四口报名参加了三亚旅游团,由于受到台风的影响,在返程当天的渡船已经停运,导致其家人无法按照原定时间返回。
旅行社表示台风期间产生的食宿费用应由旅游者承担。
但钟先生对此产生了疑问,并希望旅行社可以为其承担一半的费用。
由于双方协商无果,钟先生就此事向市旅游质监所投诉。
二、法律规定《旅游法》第六十七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
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三、案例分析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本案中,钟先生因遭遇台风不可抗力而非旅行社原因造成滞留,旅行社并无过错,钟先生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不可归责于旅行社。
但需注意的是,不可抗力发生后,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采取积极措施,尽可能降低损失的发生。
因不可抗力造成游客滞留时,旅行社还应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同时采取相应安置措施,积极协助游客解决食宿、回程交通等问题。
四、处理结果本案中,涉案旅行社已采取了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应由旅游者承担并无不妥。
对于钟先生提出其在滞留期间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行社承担一半的要求,我所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因不可抗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
以案说法“以包代管”将受责任追究
以案说法:“以包代管”将受责任追究【案例简介】A集团公司是一家生产大型机械设备的企业,为扩大再生产的需要,计划新增一条生产线以满足日益增加的市场需求。
2013年5月,A集团公司经过合法的招投标程序将建设工程发包给B建筑公司,并与B建筑公司签订了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B建筑公司进场施工后,A集团公司认为既然已按规定将建设工程发包给B建筑公司并与之签订了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便未对B建筑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也未定期对其进行安全检查。
2013年10月份,B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死亡2人的机械伤害事故。
当地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成立由安全监管局、建设局、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等部门组成并邀请人民检察院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进行调查。
通过调查取证,事故调查组认定B建筑公司存在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管不严格、安全防护措施不完善、对员工教育不到位等行为,违反了原《安全生产法》第四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同时,事故调查组认为,A集团公司未对B建筑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存在“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问题,违反了原《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也负有一定责任。
由于B建筑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安全监管局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
对于A集团公司违反原《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因原《安全生产法》虽然规定了要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但并未就此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具体规定,安全监管局无法依照原《安全生产法》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追究其行政责任。
【案例评析】实践中,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的情况非常普遍,有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混乱,存在“以包代管”、“以租代管”的问题,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不闻不问,导致事故隐患大量存在,类似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2024年以案说法总结范例(2篇)
2024年以案说法总结范例____年以案说法总结____年的中国,是一个充满挑战和机遇的年份。
各行各业都在不断发展,经济蓬勃增长,科技创新日新月异。
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也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和挑战。
在这些问题中,让我印象最深刻的是____年发生的一起案件,这件案件对我个人和整个社会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这个案件是关于一名年轻的女性刘某的一些不当行为。
她是一名在一家大型公司担任高管的员工,经常在工作时间用手机和同事聊天,对工作漫不经心。
她还经常请假,没有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尽管她有一些具体的理由,但这种行为却引起了公司其他员工的不满和抱怨。
最后,公司决定解雇她。
这个案件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和讨论。
一些人认为公司的决定是正确的,因为她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工作效率和团队的凝聚力。
而另一些人则认为,公司应该给她一个机会,通过培训和指导来帮助她改正错误。
他们认为,解雇她只会让她失去工作,并对她的未来产生负面的影响。
对于这个案件,我个人的看法是,公司的决定是合理的。
作为一个高管,在工作中应该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为公司的发展做出贡献。
然而,刘某的行为却与这种职业素养背道而驰。
她的行为不仅消极影响了她个人的工作,而且对整个团队的工作效率也造成了负面影响。
因此,公司决定解雇她是符合公司利益和团队的利益的。
然而,我也认识到这个案件背后存在的一些问题。
首先,公司可能在招聘和培训方面存在一些问题,没有对员工的职业素养和态度进行充分的考察和培训。
其次,公司解雇刘某是一种极端的反应,没有给她改正错误的机会。
公司可以通过及时的反馈和培训,帮助她意识到自己的问题,并改正错误。
这样不仅能够维护公司的声誉,还能提升员工的职业素养。
基于这些问题,我认为公司在雇员管理方面需要加强。
首先,公司应该在招聘和选拔员工时,注重员工的职业素养和态度,而不仅仅关注他们的技能和经验。
其次,公司应该给员工提供良好的培训和发展机会,帮助他们提升职业素养和工作能力。
珠海两企业因排放污水遭处罚
以案说法珠海两企业因抖師水遭处罚文/梁光源污水超标排放遭处罚因涉嫌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位于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三板村工业开发区0016号的珠海市新益旺达化工有限公司被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被处以十三万元罚款。
案情回顾2018年3月12日,原珠海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珠海市新益旺达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正在生产,废水处理站总排放口有水排出,执法人员对水体进行监督性监测采样。
经检测,该公司通过废水处理站总排放口排放的废水中,总磷为1.79毫克/升,超过该公司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排放限值:磷酸盐为0.5毫克/升)。
水样监测结果确定了企业的相关违法行为。
监测人员在废水排放口现场采样处罚结果珠海市新益旺达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国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2018年4月3日,原珠海市环境保护局现场依法对其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立案查处。
随后于2018年8月28日,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拾巻万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扌艮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水污染物的。
049I 以案说法清洗废水直排雨水井遭处罚电子注塑车间雨水井有明显的油污痕迹处罚结果威士茂科技工业园(珠海) 有限公司涉嫌通过非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广东 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 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及《广东 省环境保护厅关于 <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权裁量标准》第14条第一类的规 定,对其立案处罚,处罚人民帀陆万元整。
部队保密教育以案说法
部队保密教育以案说法
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条规定,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六规定,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案例:涉密人
员刘某参加单位集中学习期间,向同事邹某透露正在阅读一涉密文件,邹某向刘某询问文件内容。
刘某虽意识到文件涉密,但心存侥幸,用手机拍摄文件内容,通过微信发给了邹某。
邹某随即转发给好友和微信群,迅速导致该文件大范围传播扩散,造成严重泄密。
案发后,刘某受到留党察看一年、撤职处分,调离涉密岗位;邹某受到撤职处分。
以案说法:“以包代管”将受责任追究
以案说法:“以包代管”将受责任追究【案例简介】A集团公司是一家生产大型机械设备的企业,为扩大再生产的需要,计划新增一条生产线以满足日益增加的市场需求。
2013年5月,A集团公司经过合法的招投标程序将建设工程发包给B建筑公司,并与B建筑公司签订了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B建筑公司进场施工后,A集团公司认为既然已按规定将建设工程发包给B建筑公司并与之签订了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便未对B建筑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也未定期对其进行安全检查。
2013年10月份,B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死亡2人的机械伤害事故。
当地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成立由安全监管局、建设局、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等部门组成并邀请人民检察院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进行调查。
通过调查取证,事故调查组认定B建筑公司存在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管不严格、安全防护措施不完善、对员工教育不到位等行为,违反了原《安全生产法》第四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同时,事故调查组认为,A集团公司未对B建筑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存在“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问题,违反了原《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也负有一定责任。
由于B建筑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安全监管局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
对于A集团公司违反原《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因原《安全生产法》虽然规定了要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但并未就此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具体规定,安全监管局无法依照原《安全生产法》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追究其行政责任。
【案例评析】实践中,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的情况非常普遍,有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混乱,存在“以包代管”、“以租代管”的问题,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不闻不问,导致事故隐患大量存在,类似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法律科普犯罪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为了提高全民法律意识,预防犯罪,我们通过分享一些真实的犯罪案例,以案说法,为大家提供法律科普,希望对大家有所启示。
二、案例一:盗窃案【案情简介】犯罪嫌疑人李某,男,28岁,无业。
2019年5月,李某因生活困难,产生盗窃他人财物的念头。
5月15日,李某在夜间潜入某居民小区,盗取了一辆价值2万元的电动车。
得手后,李某将电动车以1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他人。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李某盗窃电动车价值2万元,属于数额较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警示】1. 提高防范意识,妥善保管个人财物。
2. 发现盗窃行为,及时报警。
3. 社会各界共同营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三、案例二:故意伤害案【案情简介】犯罪嫌疑人张某,男,30岁,无业。
2019年6月,张某因与邻居王某发生纠纷,心生怨恨。
一天晚上,张某携带一把水果刀,找到王某,将其刺伤,致王某重伤。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王某重伤,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警示】1. 遇事冷静,避免冲动行为。
2. 调解邻里纠纷,构建和谐社区。
3. 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公民法律意识。
四、案例三:交通肇事案【案情简介】犯罪嫌疑人赵某,男,35岁,司机。
法律科普典型案例材料(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矛盾日益突出,法律问题也随之增多。
为了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本文选取了以下几个典型案例,以案说法,旨在为广大读者提供法律科普。
二、典型案例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18年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购买张某位于某市的房产。
合同签订后,李某支付了部分房款,但张某未按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后因张某未履行合同,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
【法律分析】本案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物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案例启示】1. 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明确约定房屋过户的时间、办理手续的责任等,以保障自身权益。
2. 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三、典型案例二: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情简介】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王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王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法律分析】本案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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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34条。
以案说法(三)
【案情】
某县鲁山村农民陈某因对生活失去信心而产生轻生念头。他用1500克铵磺炸药和7只电雷管做成一个爆炸物,又用14节1号电池组装成引爆装置。某年12月8日,陈某携带上述爆炸物和引爆装置乘火车来到北京,准备游览北京后用爆炸的方法自杀。他先后在北京市石景山区苹果园附近的三家旅馆住宿。因其所带的钱已经花光,便将自制的爆炸物和引爆装置连接在一起捆绑在腰间,然后将引爆开关放在自己皮夹克上衣右下兜内,于12月6日晚来到北京火车站。次日零时9分,陈某在北京站中转签字处15号窗口西侧1米处将电雷管引爆。由于炸药受潮爆炸物未能爆炸,电雷管引爆后仅将陈某的双手和腹部炸伤,其中一只手的拇指被截断致残,没有造成其他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但当时周围还有十多人,造成影响极坏。
【问题】
(1)被告人李某违章高速行驶将季某、韩某撞死的行为应定什么罪?
(2)被告人李某第二次高速行驶,连续撞死、撞伤他人的行为应定什么罪?
(3)对于李某上述的罪行,应如何处理?最高刑可以判处死刑吗?
【答案】
(1)被告人李某违章高速行驶将季某、韩某撞死,应定交通肇事罪。
(2)被告人李某高速行使,连续撞死、撞伤人,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客观行为是采用汽车高速行驶这样的一种危险方法;主观方面行为对他人的死伤是持一种放任态度。所以对被告人李某的第二次行为应定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对于放火罪要区分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放火罪和以放火的方法毁坏公私财物罪,都会造成公私财产的损失,但其性质根本不同。放火罪侵犯的对象是不特定的,造成的损害是难以预料和无法控制的;故意毁坏财物罪犯的对象是特定的公私财物,造成的损害可以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因此,如果行为人以放火为手段毁坏公私财物,不危及公共安全的,就应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而不能以放火罪论处。
以案说法(二)
【案情】
被告人李某,男,26岁,某单位汽车司机。
被告人李某于某年10月27日上午10时,同装卸工刘某、王某等三人驾驶黄河大卡车由某乡向市里送大白菜。车高速行驶,当开到某乡政府的十字路口时,将前方同方向骑车的季某、韩某连人带车撞出42米,从两名被害人的前胸部轧过去,造成两人当场死亡。被告人见轧死人后,为了逃避罪责,非但不停车抢救被害人,保护肇事现场,听候处理,反而继续加速行驶。同车的装卸工刘某急喊:“快刹车,不能跑1被告人回答:“跑!不跑怎么办?反正都完蛋了。”当跑出大约5公里快到市郊农贸市场时,正遇路边有一妇女骑车带着小孩,刘、王发现车将撞人,又大叫:“快停车! 有人。”被告人没有采取减速等措施,又把这母女俩撞出12米多,小孩当即死亡,妇女撞成重伤;同时还撞伤在路边站着的一位老人。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要件为:
①侵犯的客体是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管理活动。
②客观方面具有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解析】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①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
②主观方面只
能是出于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所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对违反交通运输法规本身则可能是明知故犯。
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其中可能发生火灾或爆炸火类的事故。失火罪则是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忽视安全,用火、用电等不慎而发生火灾或爆炸,与生产作业活动无关。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34条。
(3)董某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失火罪,而应认定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因为董某是公司的职工,在工作期间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以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严重危害了公司的生产安全。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解析】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烧毁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构成要件:①在客观方面实施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②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③在主观方面是出自故意。放火足以造成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即构成既遂。④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由于放火罪的社会危害性很大,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岁的人犯放火罪,也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于放火罪要区分与破坏交通工具等罪的界限。行为人以放火为手段,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电力设备、煤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和通讯设备,也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特征。但是,我国《刑法》对这几种犯罪行为已经作了专门规定,就不需要以放火罪论处,而应分别定为破坏交通罪、破坏交通设备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煤气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和破坏通讯设备罪。
(3)李某的上述罪行应该实行数罪并罚。因为两罪是基于不同的故意作出的,触犯了《刑法》上不同的罪名,二者间并不具有牵连或吸收关系、应分别定罪量刑,实行并罚。交通肇事罪的最高刑为15年有期徒刑,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最高刑可以判处死刑。两罪并罚,对李某的犯罪行为可以判处死刑。
(2)陈某携带爆炸物和引爆装置乘火车(假设其情节严重)来到北京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3)陈某在北京站中转签字处15号窗口西侧1米处将电雷管引爆的行为是否构成爆炸罪?
(4)上述诸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案】
(1)该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罪
失火罪是指由于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失火罪在主观上只能由过失构成,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至于行为人对引起火灾的行为本身,则可能是明知故犯,如在严禁烟火的各类易燃、易爆仓库里抽烟等。仅有失火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犯罪。
【问题】
(1)董某的行为是否已经构成放火罪?
(2)如果董某点燃了堆放在仓库西南角的纱料,怕被发现,就跑了,由于纱料受了潮,燃烧慢,被守仓库的职工及时发现扑灭了,则董某的犯罪行为属于既遂还是未遂?
(3)如果董某并没有被开除,而是在其工作期间,想乘机吸一口烟,将划燃的火柴随意一抛,点燃了堆放在仓库西南角的纱料,以致引起案例中的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则董某的行为是否应该认定为构成失火罪?
对于放火罪应区分与故意杀人罪、伤害罪的界限。放火罪在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同时,也往往致人重
伤或死亡,如果仅从人员伤亡的危害后果看,也许与杀人罪、伤害罪没有什么不同。但是,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伤害有着重要的区别:前者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后者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和健康权利。因此,如果行为人以放火为手段杀伤特定的个人,不危及多人和公共安全,就应定为故意杀人、伤害罪,而不应以放火罪论处。
名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爆炸物是危险物品,不能随意制造,否则很容易造成重大人身和财产事故,故刑法将非法制造爆炸物的行为专门规定为犯罪。
(2)该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及公共安全罪。因为爆炸物和引爆装置都是危险物品,携带着上列车,在拥挤和震荡的时候,很容易发生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对公共安全造成相当大的危险,故《刑法》规定该行为为犯罪。
【解析】
爆炸罪,是指故意引发爆炸物,杀伤不特定多数人或者破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本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本罪在主观方面出于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实施爆炸罪的动机可能有多种,但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成立。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爆炸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爆炸所使用的爆炸物品和采用的爆炸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发生的场所也可能各有不同。但不管使用什么爆炸物,也不管采用什么样的爆炸方法或选择什么地方实施爆炸行为,只要故意进行爆炸,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构成本罪。
【答案】
(1)董某的行为构成了放火罪。因为被告人董某因偷窃被公司开除和驱赶,产生不满情绪,为泄私愤故意放火烧毁公司财物,造成61名员工死亡、15名女工受伤、经济损失严重的严重后果,已经严重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和公私财产的公共安全。
(2)董某的犯罪行为属于既遂。放火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只要行为人在客观上已经实施了放火行为,已将目的点燃,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认为已经构成既遂。
(3)陈某的该行为已经构成了爆炸罪。因为陈某在人来人往的公共场所故意引爆爆炸物,对公共安全造成了现实危险。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影响极其恶劣,符合爆炸罪的构成要件。
(4)陈某非法制造爆炸物,非法携带危险物品乘火车的行为,都是为了在北京自杀,而他自杀行为选择在北京站中转签字处,足以构成危害公共安全,应定爆炸罪,这样三罪之间构成牵连犯,应从一重罪过,应以爆炸罪来定罪量刑。
案发后,北京市公安局对该爆炸物进行了刑事技术鉴定。鉴定结论认定:①该爆炸物没有接通电源,仅碰撞挤压不会发生爆炸;②该爆炸物的杀伤半径为1米;③该爆炸物引发未爆是因为炸药受潮所致。
【问题】
(1)陈某用1500克铵磺炸药和7只电雷管做成一个爆炸物,又用14节1号电池组成引爆装置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罪名是什么?
依照《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的规定,犯爆炸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③本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行为人必须处在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或者与正在进行的交通运输有着直接关系;第二,行为人必须是在交通运输中违反规章制度;第三,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必须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后果。
对于交通肇事罪,应区分故意杀人罪和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利用汽车等交通工具危害特定的人,是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利用汽车等交通工具在街道上横冲直撞,造成不特定多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则构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行为人是在交通运输过程中因为违章行驶,过失造成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事故的,则应定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