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对擅自改变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营业地点经营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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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应当向当地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提交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批发证。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证,但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四〕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五条本方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含海关监管区域内〕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条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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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和核发
第六条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核发放。
第七条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用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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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方法自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烟草专卖局1993年发布的〈关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的假设干规定〉〔国烟专[1993]第28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本方法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领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为:
〔一〕检查执行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催促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
〔三〕查处以下违反有关烟草专卖许可证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1、无证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的;
2、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适用《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适用《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适用《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2003.07.31•【文号】国烟法[2003]435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适用《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烟法[2003]435号)各省级烟草专卖局:为了正确理解和适用《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和《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结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对《办法》适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烟草企业内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单独申领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适用《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即由其所在具备法人资格的烟草企业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发证。

在许可证企业名称一栏中填写具备法人资格的烟草企业名称,同时注明生产单位名称。

二、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主体必须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国有或者国有控股烟草公司,列入《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烟草企业内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单独申领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经营的,适用《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即由其所在具备法人资格的烟草企业向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在许可证企业名称一栏中填写具备法人资格的烟草企业名称,同时注明批发单位名称。

四、经营外国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不再按照《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申请领取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凡根据《办法》第四章规定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即可以依法从事国产和国外烟草制品的零售业务。

五、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应由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依法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行业内部专卖...

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行业内部专卖...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烟专〔2005〕377号)行业各直属单位:为加强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国家局制定了《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专卖管理监督是行业内部管理监督的基础。

加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是解决行业注重自律课题的重要措施,是坚持和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的本质要求,是行业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重要意义,自觉增强内部管理监督意识,认真抓好《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实施意见》的落实,切实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经营的能力和水平,树立烟草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各省级局要牢固树立国家利益至上、消费者利益至上的共同价值观,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省局“一把手”要负总责,分管专卖的副局长要切实负起分管责任,认真履行职责,把加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抓紧抓实抓好。

要结合实际,依据《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实施意见》,尽快研究制定本辖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制度,建立专卖管理监督长效机制,紧紧抓住薄弱环节和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行之有效的管理监督措施,对行业内企业生产经营行为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有效管理监督,增强行业自律能力。

要根据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健全组织机构,调整充实专卖部门的力量,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切实提高依法开展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要定岗定责定标准,做到任务落实到人,责任落实到岗,切实加强日常专卖管理监督,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和表面文章,务求实效。

要严格依法行政,切实规范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行为,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要按照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加强对地(市)级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督促指导,要确定联系单位,及时总结推广经验,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

各省级工业公司及各工商企业要树立自觉接受专卖管理监督的意识,积极配合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规范经营内控机制,加强自律,严格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国家局的规章制度,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在社会上树立对国家负责、对消费者负责,是一个负责任的行业的良好形象。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强化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的若干规定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强化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的若干规定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强化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的若干规定国烟专〔1997〕11号关于强化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规范烟草行业生产、经营行为,根据《烟草专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烟草行业内部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烟草专卖管理实行局长负责制。

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应对行业内的单位(含同级)和个人进行执法检查。

烟草行业内部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烟草专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凡因违反烟草专卖管理有关规定,需要对单位和个人作出没收、收购、罚款、停止技改、暂停业务、停产整顿、削减计划、行政处分等,由烟草专卖部门依据本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查处。

各级烟草专卖局对严重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各级烟草专卖局必须依法保护烟草专卖品的合法生产和经营,不得乱扣乱罚,更不得以维护地方、部门利益为目的制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相抵触的管理规定。

第五条凡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必须持有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并严格按许可证规定的品种、范围、期限生产和经营。

第六条严禁烟草行业内单位和个人为行业外企业或个人违法生产或经营烟草专卖品提供方便和条件。

第二章烟叶、复烤烟叶和烟丝管理第七条烟叶产区的烟草公司不准跨地区收购烟叶;非烟叶产区的烟草公司不准收购和经营烟叶;卷烟厂、烟叶复烤厂、烟丝厂不准到烟叶产区直接收购烟叶。

第八条烟叶收购站或被委托单位收购的烟叶,必须交所在县级烟草公司或由省级烟草公司按计划统一安排复烤、加工、保管、调运。

第九条烟叶调出单位或烟叶复烤厂必须按照上级下达的计划调出或调进烟叶,不准擅自调拨烟叶。

烟叶原则上不搞跨省复烤。

凡需跨省加工复烤的(包括出口备货)烟叶,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安排调运。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2024.03.27•【文号】国烟法〔2024〕55号•【施行日期】2024.03.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烟法〔2024〕55号各省级烟草专卖局:现将《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2024年3月27日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为进一步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持续优化政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工作指引。

本指引适用于各类烟草制品零售许可管理服务。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巩固完善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在更高水平上推动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职责,持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维护烟草零售市场秩序,有力保障行业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

严格依法行政,依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本工作指引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的细化要求,依法履行零售许可审批职责。

坚持便民利民。

尊重实际、贴近群众,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积极探索创新审批服务便民化措施,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进一步提升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

坚持问题导向。

聚焦零售许可管理实践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办事堵点、难点问题,明确管理要求,注重综合施策,持续提升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卷烟纸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卷烟纸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卷烟纸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2005.08.12•【文号】国烟专[2005]502号•【施行日期】2005.08.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卷烟纸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烟专〔2005〕502号)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为加强卷烟纸专卖管理工作,现将《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卷烟纸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二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卷烟纸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为规范卷烟纸生产经营行为,巩固打击违法生产经营卷烟纸行为工作的成果,建立卷烟纸专卖管理长效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落实《国家烟草专卖局开展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卷烟纸行为的工作方案》(国烟专[2004]372号)要求,严格执行检查、监管等五项工作制度,建立卷烟纸专卖管理长效工作机制,使卷烟纸专卖管理工作日常化、制度化。

(一)建立健全卷烟纸生产经营专卖管理制度。

有关省级局和卷烟纸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地市级局要制订内容明确、操作性强的卷烟纸生产经营日常专卖管理制度。

(二)实行卷烟纸生产经营专卖管理工作责任制。

有关省级局要成立人员相对固定的工作组,由专卖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任组长,负责对卷烟纸生产企业的检查工作。

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作统一规范的检查记录表,详细列明检查的项目内容。

检查结束后,要详细记录检查结果,检查工作组负责人和卷烟纸生产企业负责人要在记录表上签字,存档备案。

检查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保证检查工作到位,结果真实可靠。

对检查工作不认真、走过场、弄虚作假,出现卷烟纸流失到制假窝点等严重问题的,要追究检查组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通知》的意见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通知》的意见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通知》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1993.04.07•【文号】国烟专发[1993]第27号•【施行日期】1993.04.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通知》的意见(国烟专发〔1993〕第27号1993年4月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市烟草专卖局,国家局驻南方及西南特派员办事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通知》(国发〔1993〕7号文,以下简称《通知》)是我国自实行烟草专卖制度以来,国务院下发的以加强烟草专卖管理为主要内容的第一个文件。

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政府对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的高度重视。

国家烟草专卖局为认真贯彻执行《通知》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见:一、认真学习《通知》,深刻领会文件精神,做好宣传工作。

《通知》是在党的十四大以后,全面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势下发出的,表明了国务院在改革开放新形势下贯彻执行《烟草专卖法》的态度。

《通知》强调,要全面加强烟草专卖管理。

这即充分肯定了实行烟草专卖制度是一项成功的改革政策,重申禁止开办各种计划外烟厂(包括变相办烟厂)和继续抓好限产压库促销工作;又强调要有效控制烟叶盲目发展并提出一系列相应改革措施,要求切实加强市场管理和明确规定了开办卷烟批发市场的组织领导及审批原则;指出了《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尚未发布之前,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要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规定》执行,并提出了烟草行业当前深化改革的方向和重点。

同时,明确地回答了人们普遍关心的一个重要问题,即专卖和市场的关系问题,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加强烟草专卖管理二者并不矛盾。

澄清了种种错误观念和糊涂认识。

当前,要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管理,首先就要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通知》的精神。

各级烟草专卖局要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制定学习、宣传、贯彻《通知》的方案和措施,并付诸实施。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适用合理布局规定」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适用合理布局规定」

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适用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法规号:国烟专[2004]278号[大] [中][小]成文日期:状态:有效各市烟草专卖局:ﻫ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局《关于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适用合理布局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关于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的规定,对卷烟零售点进行合理布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立法精神,有利于维护广大零售户的利益。

为了认真稳妥地开展好这项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ﻫﻫ一、制定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应遵循的原则:ﻫ1、谁发证谁制定的原则,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由县级及其以上烟草专卖局制定。

ﻫ2、总量控制的原则,零售许可证的发放总量应控制在本辖区人口的千分之三之内。

ﻫ3、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制定的合理布局规定要举行听证,广泛征求广大零售户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ﻫ4、先申请原则,在有多名申请人的情况下,要严格按照合理化布局规定,按申请的先后顺序予以办理。

ﻫﻫ二、制定合理布局规定时应考虑的几个因素:1、本辖区人口密度状况。

人口比较集中的城镇与农村要有所区别;城市(含县城)的集贸市场、繁华街道与一般街道要有所区别。

ﻫ2、交通状况。

对流动人口较大的火车站、汽车站、以及交通便利的城镇,卷烟零售点设置密度可以适当大一些。

3、经济发展状况。

居民消费水平较高的城市(县城)、乡镇与经济落后、消费水平低的偏远地区要有所区别。

ﻫ4、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ﻫ三、几点要求:ﻫ1、为了使零售户合理化布局的规定能够切实反映当地的实际情况,各级烟草专卖局在制定规定前,对本辖区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摸底,在此基础上,严格按照原则制定出切实可行、便于操作的具体规定。

ﻫ2、自7月1日起,对新办或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凡符合合理布局要求并具备其他办证条件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对不符合合理布局要求的,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并出具不予办理的通知书。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2020.01.08•【文号】国烟专〔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烟专〔2020〕16号各省级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要求,国家局初步建成“烟草行业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烟草专卖许可证基本实现网上申请和电子化。

为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网上办理的流程和工作要求(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网上办理的流程。

申请人可登录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或国家局政务服务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经过国家统一身份认证后,提出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新办、变更、延续等申请。

申请信息由行业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根据申请人所在地自动分发到相应的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经办人登录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系统查看相关申请,并决定是否受理。

同意受理的,按原有流程作出受理决定并提交审批机关审核审批;不予受理的,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并由系统送达申请人。

审批机关经过审核,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须生成加盖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专用电子签章的电子许可证。

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按原流程办理。

(二)工作要求。

1.规范受理,及时处理网上申请。

各级烟草专卖许可证受理机关要及时查询许可证申请信息,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5个工作日内未作处理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限时办结,提高工作效率。

目前,各类烟草专卖许可证(除准运证外)办结时限均缩减至8个工作日以内,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4个工作日。

各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机关要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019年4月四级烟草专卖管理师理论知识-试卷正文_1

2019年4月四级烟草专卖管理师理论知识-试卷正文_1

烟草行业岗位技能鉴定四级烟草专卖管理师理论知识试卷注意事项1、考试时间:90分钟。

2、请首先按要求在答题卡上填写您的基本信息,科目编号:201。

3、请仔细阅读各类试题的答题要求,在答题卡规定的位置填涂您的答案。

4、不要在试卷上乱写乱画。

5、本卷满分100分。

一、单项选择题(第1题~第60题。

每题选择一个正确的答案,请在答题卡上把相应题号下答案字母涂黑。

每题1分,满分60分。

)1.公告送达的方式主要适用于()。

A、申请人在监狱服刑B、申请人拒绝签收C、申请人因病死亡D、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2.GIS是以测绘测量为基础,以数据库作为数据储存和使用的数据源,以计算机编程为平台的全球空间分析即时技术,是一个基于()的分析和管理空间对象的信息系统。

A、数据库管理系统B、统一的电子地图C、在途信息管理平台D、第三代移动通信技术3.申办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省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A、国务院B、省级C、市级D、县级4.以下不属于APCD工作法工作环节的是()。

A、分析B、计划C、检查D、处罚5.通常情况下,烟叶的加工、调拨、购销以()作为主体进行。

A、省级烟草公司B、地市级烟草公司C、县级烟草公司D、县级烟叶公司6.关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审查,下列()是错误的说法。

A、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满1年,方可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B、可以通过申请人资信证明审查经营资金C、可以通过申请人提供的租赁协议审查经营场所是否具备条件D、书面审查针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反映的内容进行审查7.下列关于食杂店业态识别标准说法错误的是()。

A、多位于各种居民区内或传统商业区内以及农村地区B、营业面积一般在100平方米以内C、采取柜台销售与自选(开架)销售相结合方式D、营业时间一般在12小时以内8.已使用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由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调入方归档保存,作废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由()归档保存。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一、单项选择题1.《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37号于2016年5月26日公布,自()起施行。

[单选题] *A、2016年7月1日B、2016年7月20日(正确答案)C、2007年9月1日D、2016年9月20日2.关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第37号令)的适用范围,说法准确的是()。

[单选题] *A、海关监管区B、免税区C、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确答案)D、民族自治区3.下列哪项不属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局发放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享有的权利()。

[单选题] *A、陈述权、申辩权B、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C、行政赔偿D、行政调解(正确答案)4.()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单选题] *A、烟草专卖局(正确答案)B、省级以上烟草专卖局C、市级以上烟草专卖局D、人民法院5.《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第37号令)所称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包括:()。

[单选题] *A、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B、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C、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D、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正确答案)6.《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第37号令)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规定的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在()应当公布。

[单选题] *A 制定时B 实施前(正确答案)C 生效时D 生效后7.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类型不包括:()。

[单选题] *A、新办申请B、变更申请C、停业申请D、转让申请(正确答案)8.申请三种烟草专卖许可证都必须具备的一项条件是:()。

[单选题] *A、具备相应的资金(正确答案)B、有必要的专业人员C、符合合理布局的要求D、有必要的技术条件9.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受()保护。

[单选题] *A、国家B、合法C、法律(正确答案)D、信赖10.下列哪项不属于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2020.12.31•【文号】国烟法〔2020〕205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烟法〔2020〕205号各省级烟草专卖局:现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烟草专卖局2020年12月31日附件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申办、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使用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局办理、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其中,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统称为生产经营类许可证。

第四条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行政,规范审批,提高效率,优化服务,推行电子政务,加强信息共享。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局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章实施机关第六条烟草专卖局是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审批和管理机关。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领取下列烟草专卖许可证,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加工业务;(二)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发业务,或者从事其他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查,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批。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的若干规定-国烟专[1993]第28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的若干规定-国烟专[1993]第28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的若干规定正文:----------------------------------------------------------------------------------------------------------------------------------------------------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的若干规定(国烟专[1993]第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市烟草专卖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维护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的严肃性,国家烟草专卖局对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作如下规定:一、根据《烟草专卖法》,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一律不得生产和经营烟草专卖品。

二、烟草专卖许可证共分两类:1.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2.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其中包括: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含委托代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含国营、集体、个体及临时);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含批发、零售)。

烟草专卖许可证及有关证件式样,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制定。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审查和核发1.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查、核发全国性经营烟草专卖品的专业公司和有烟草专卖品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2.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查、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发下列企业的烟草专卖许可证;(1)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2)在全国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烟草公司、烟草贸易中心和交易市场;(3)从事外国烟草制品和旅游外汇批发业务的烟草公司。

3.所在地烟草专卖局审查、省级烟草专卖局核发下列企业的烟草专卖许可证:(1)在全省范围内经营烟草专卖品批发业务的烟草公司、烟草贸易中心和烟草制品交易市场;(2)受烟草公司委托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国有、集体商业企业;(3)从事外国烟草制品和旅游外汇烟零售业务及在海关监管区域内进口和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4.县级烟草专卖局或上级烟草专卖局委托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核发所辖区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对擅自改变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营业地点经营卷烟处罚问题的批复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对擅自改变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营业地点经营卷烟处罚问题的批复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对擅自改变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营业地点经营卷烟处罚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
•【公布日期】1991.09.29
•【文号】国烟专[1991]第36号
•【施行日期】1991.09.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卖、专营
正文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对擅自改变烟草专卖许可证
核定营业地点经营卷烟处罚问题的批复(国烟专〔1991〕第36号1991年9月29
日)
浙江省烟草专卖局:
你局〔91〕浙烟专字第62号《关于对擅自改变营业地点经营卷烟处罚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领有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核定的地点经营。

凡改变营业地点的,必须向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二、对于擅自改变营业地点,不按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营业地点经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可由发证的烟草专卖局吊销其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

三、对不按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营业地点经营卷烟的行为,现行烟草专卖法规尚未作出明确处罚规定。

目前起草的《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将对此种行
为作出明确的处罚规定。

c27906--010208ccz。

国家烟草专卖局“六个坚决禁止”

国家烟草专卖局“六个坚决禁止”

国家烟草专卖局“六个坚决禁止”国家烟草专卖局文件国烟办〔2013〕293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卷烟货源供应的意见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近年来,为严格规范卷烟货源供应工作,国家局先后印发了一系列文件,做出了明确规定,提出了严格要求。

当前,大部分单位能够认真贯彻落实有关要求,但是仍有少数单位对卷烟货源供应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不规范经营行为时有发生。

为切实维护批零交易秩序,尊重客户的自主经营权,保障客户的合理利益,促进行业重点品牌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规范意见:一、坚决禁止以任何名义,将销量、结构任务摊派给零售客户,或将销量、结构任务与一线营销人员和非卷烟销售部门的业绩考核挂钩。

二、坚决禁止人为干预或利用卷烟订货系统限制零售客户提报真实需求。

三、坚决禁止以任何理由修改客户订单或直接代订,强行要求零售客户订购指定品牌(规格)的卷烟。

四、坚决禁止将单品牌(规格)或少数品牌(规格)的订货量与零售客户的分类定级、供货总量和紧俏货源订货量挂钩。

五、坚决禁止利用紧俏卷烟与指定品牌(规格)进行捆绑、组合、奖励、协议等形式的搭配或变相搭配销售。

六、坚决禁止以现金、卷烟实物、贵重物品等作为促销手段,开展销售奖励或变相销售奖励活动。

为确保上述“六个坚决禁止”执行到位,提出如下工作要求:第一,各省级局(公司)要指导地市级公司建立健全卷烟货源供应信息公开机制,规范工作流程,面向所有零售客户公开货源供应策略等信息,自觉接受广大零售客户的监督。

第二,各省级局(公司)要建立卷烟货源供应检查考核的常态化机制,严格制订违规处理措施,定期对地市级公司的卷烟货源供应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地市级公司主要负责人年终考核。

对违反“六个坚决禁止”要求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各省级局(公司)和工业公司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并将检查情况于2013年8月底前报国家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主体变更问题的批复-国烟法[2003]258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主体变更问题的批复-国烟法[2003]258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主体变更问题的批复
正文:
----------------------------------------------------------------------------------------------------------------------------------------------------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主体变更问题的批复
(国烟法[2003]258号)
浙江省烟草专卖局:
《浙江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对卷烟零售业务转承经营能否作无证经营认定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经营主体是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主要许可内容之一。

经营主体一旦依法确认,未经发证机关审查批准,任何机关、单位或个人无权予以变更。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涉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登记内容变更需要办理变更手续的,以及因破产、解散等事由需要办理注销手续的,应当在依法获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第三十七条规定:"使用过期、失效许可证或转让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私自转让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应按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罚;私自承转许可证并从事卷烟经营活动不受法律保护,应按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予以处罚。

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结束——。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变更国家烟草专卖局“特”字准运证名称、样式的通知-国烟专[1991]第50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变更国家烟草专卖局“特”字准运证名称、样式的通知-国烟专[1991]第50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变更国家烟草专卖局“特”字准运证名称、样式的通知正文:----------------------------------------------------------------------------------------------------------------------------------------------------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变更国家烟草专卖局“特”字准运证名称、样式的通知(国烟专〔1991〕第50号1991年12月1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市烟草专卖局国家局驻南方特派员办事处:为适应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需要,自1992年2月1日起,国家烟草专卖局决定对原使用的“特”字准运证的名称、样式作变更,现将变更内容通知如下:1.原国家局“烟草准运证”更名为“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2.原国家局准运证专用的“特”字改为“准”字。

3.原证的部分内容将做适当变更(见附件)。

4.新证仍为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备查;第二联:交承运单位;第三联:随货同行。

5.新准运证启用后,原证自行废止(1992年1月31日前签发的准运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附件: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国)烟专准字No01样本调出单位_______调入单位_______----------------------------|||计量|||||名称|规格||数量|起止点|备注|国|||单位||||第家|----|----|--|--|------|---|二烟|||||自至||联草|----|----|--|--|------||:专|||||自至||交卖|----|----|--|--|------||承局|||||自至||运(|----|----|--|--|------||单9|||||自至||位2|--------------------------|)|有效期()天,过期作废|3|--------------------------|0|签发|(盖章)|承运||0||||(盖章)|0|||||0|单位|年月日|单位|年月日|----------------------------批准人:经办人:说明:1.本证有效期最长为45天。

烟草零售许可证办理如何应对非独立于住所的经营场所

烟草零售许可证办理如何应对非独立于住所的经营场所

如何应对非独立于住所的经营场所摘要:市场检查、案件侦办过程中经常出现经举报或者专卖内管、营销部门反馈,锁定某一卷烟零售户门店内存放违规卷烟,但由于经营场所和住所混同,专卖执法人员检查经营场所时,商户以行政执法人员,无权进入公民住宅搜查为由,拒绝配合相关行政检查。

检查往往被迫停止。

那么非独立于住所的经营场所检查难的原因是什么?非独立于住所的经营场所检查受阻的影响、后果有哪些?行政检查与刑事搜查的区别在哪里?非独立于住所的经营场所分类以及检查过程中针对每种类型的应对措施是什么?本文根据相关法律结合实践经验,拟对上述问题作初步探索。

关键词:住所经营场所混同抗拒检查搜查非法入侵住宅一、出现非独立于住所的经营场所以及对于非独立于住所经营场所检查难的原因(一)住所和经营场所概念1.住所是指为使法律关系集中于一处而确定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地址,是公民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或中心场所。

《宪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入侵公民住宅。

《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私人住所”指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经营场所指企业法人主要业务活动、经营活动的处所。

众所周知,零售户开店需要固定的、相对独立的经营场所。

所谓相独立,从概念上应当是经营场所自成一体,不与其他场所有直接联系。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范围和经营场所。

第十条规定经营场所,是指个体工商户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个体工商户经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场所只能为一处。

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九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2021.01.12•【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解读一、《通知》制定的背景2018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27号),要求2019年年底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平台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国标准统一、全流程网上办理、统一身份认证、统一电子印章、统一电子证照等要求。

2019年,国家局建成“烟草行业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其中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现了网上申请和许可证证照的电子化。

经过试点运行,目前该功能已在全国部署运行。

烟草专卖许可证网上申请和电子证照电子化,给许可证申请办理流程带来一定变化和影响,为依法行政和规范办理,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下发《通知》,对相关问题进行规定和提出了具体要求。

二、《通知》主要内容《通知》有四个部分内容:一是介绍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网上办理流程,对各级局提出办理的工作要求。

包括申请渠道、受理和审批流程,受理和审批的办理时限等。

二是要求相关烟草专卖管理部门调整零售许可证合理布局规定中“负面清单”的表述。

自2015年以来,全国各地大部分地区对零售许可证申领限制性条件进行了汇总,形成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负面清单。

2018年国务院明确了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除了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制定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外,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发布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据此,《通知》要求相关烟草管理部门要调整相关表述形式,不再使用“负面清单”词语,将有关内容更换为“限制性条件”等其他表述形式。

三是国家局制定了《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及许可范围对照表》,2020年4月1日起,申请人和许可证办理机关要按照《对照表》申请和审核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许可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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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对擅自改变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营业地
点经营卷烟处罚问题的批复
【法规类别】烟草专卖
【发文字号】国烟专[1991]第36号
【发布部门】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布日期】1991.09.29
【实施日期】1991.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对擅自改变烟草专卖许可证
核定营业地点经营卷烟处罚问题的批复
(国烟专〔1991〕第36号1991年9月29日)
浙江省烟草专卖局:
你局〔91〕浙烟专字第62号《关于对擅自改变营业地点经营卷烟处罚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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