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住所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 法律文书
外商投资企业转内资变更登记表格及参考文书
外商投资企业转内资变更审批、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审批登记申请书》(原件2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2、原审批机关同意转内资的批准(决定)文件(原件,提交工商部门)注:营业期限已满转内资变更登记的不需提交。
3、公司权力机构依法作出的决议(原件、复印件各1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注:根据《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关于转内资变更的决议,决议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4、股权转让协议(原件、复印件各1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5、税务、海关纳税手续的情况(原件2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6、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提交工商部门)7、批准证书(原件,提交商务部门)8、《企业迁移登记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提交工商部门)9、其它有关文件(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注:1、本提交材料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转内资变更,商务部门审批、工商部门登记。
2、提交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提交的材料涉及投资者签字盖章的,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投资者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签字笔或墨水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可加盖骑缝章)。
投资者为香港企业的,可以使用圆形、椭圆形或者条形印章(有权签字人签名),但必须前后一致。
5、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签字人授权他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有权签字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审批登记申请书注:1、本申请书适用于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变更(备案),填写二份,一份报商务部门审批、一份报工商部门登记;2、只需对发生变动的事项,填写“项目”、“原记载事项”和“申请变更(备案)记载事项”栏目;3、变更(备案)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申请清算组备案的,由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地址流程(5篇范例)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地址流程(5篇范例)第一篇: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地址流程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第一步:工商局工商局办理地址变更需要准备的文件: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需要准备公司新地址的企业住所证明、房产证复印件)注:1.如果房主是个人,需要房主的身份证复印件2.如果房主为公司,需要公司的营业执照,且营业范围必须有出租一项,房产证复印件(加盖公章)3.如果是公司委托给物业,需物业出示企业住所证明,房主对物业授权书2.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注:董事会决议;执行董事决定3.章程修正案4.指定委托书注:1.工作时间:五个工作日。
需要先在网上登记,审批通过后,在线预约办事时间。
2.涉及跨区变更地址的,需要工商局调动档案,时间比较长。
无准确时限。
流程为先向新区工商局申请,接到同意函后再回旧区工商局办理。
第二步:税务局(地税、国税)涉及跨区变更地址1.首先在旧的地税所办理地税注销手续即迁所手续。
2.专管员批准同意后,前往新的地址所归属的地税所办理登记手续,所需文件同新设立的公司一致。
3.国税变更地址的手续与地税一致。
注:1.企业变更地址后,也可以选择不迁移税所。
具体情况需要和专管员协商。
以不迁移税所,只变更税务登记证地址为原则。
(专管员不倾向迁所)2.税务局变更地址也需要和工商局要求一样的企业住所证明,复印件即可,不需要原件。
3.国税地址变更一般需要新地址房产证原件(不是必然,分税务局的工作人员)税务局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4.一定要在拿到营业执照之后15天内办理。
第三步:商委委员会涉及跨区变更地址1.需要先向新地址所在区的商委递交申请2.待审批通过后,持批复前往旧地址所在区的商委办理注销原批准证书的手续3.待旧地址所在区的商委审批通过后,给予回执4.企业持回执,前往新地址所在地的商委申请领取新的批准证书需要准备的文件1.参考北京市朝阳区商务委员会办事指南。
2.新地址的企业住所证明及房产证交复印件即可。
中外合资企业营业执照变更流程
中外合资企业营业执照变更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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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的公司注册所需资料中英文对照版
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Regulations on the Materials Submitted for the Establishment &Registration of Foreign-Invested Companies1.《外商投资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1. The Application Form for Registration (or Record-filing) of Foreign-Invested Companies.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2. Power of Attorney for Designated Representative or Jointly Entrusted Agent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或备案文件。
3. The written approval (including the Written Reply and the Counterpart I of the Approval Certificate) or the Record-filing Documents◆涉及外商投资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或外资并购的企业,提交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For business enterprises governed by any special control measures for foreign investment access or involving any merger or acquisition, the Written Reply and Counterpart I of the Approval Certificate shall be submitted.◆港澳服务提供者按CEPA服务贸易协议投资的公司,提交备案文件。
◆ For companies in which any service provider from Hong Kong or Macao under the CEPA Agreement, the record-filing documents shall be submitted.◆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内项目的,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投资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外项目的,无需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外商投资的公司填写)/《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填写)。
2.公司章程、合同(合同仅限于依照《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申请设立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供)。
公司章程、合同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各投资方盖章的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
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应提交审批部门审批后的公司章程、合同。
3.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
◆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1)外国自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护照,且该护照已经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并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只需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2)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可提交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作为身份证明,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台湾地区居民可凭其所在地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办理登记作为身份证明,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
港澳台居民可提交依据《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作为身份证明,无须提交公证、认证文件。
外资企业章程变更步骤
外商独资企业章程变更环节一、北京市商务局申请材料:(一)申请书(含附表: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委托书)(二)同意证书复印件(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四)及如下申办材料:1.一般变更:(重要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旳名称、地址、经营期限、经营范围变更;投资者同比增资;延长入资期限等)(1)董事会决策(2)协议修改协议(3)章程修改协议2.股权变更:(1)属于如下两种原因变更旳:企业投资者之间协议转让股权;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向其关联企业或其他受让人转让股权旳;需要提交:1)投资者股权变更申请书;2)企业原协议、章程及其修改协议;3)企业同意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4)企业董事会有关投资者股权变更旳决策;5)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旳董事会组员名单;6)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旳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承认旳股权转让协议;7)审批机关规定报送旳其他文献。
(2)属于企业投资者协议调整企业注册资本导致变更各方投资者股权旳,需要提交:1)投资者股权变更申请书;2)企业原协议、章程及其修改协议;3)企业同意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4)企业董事会有关投资者股权变更旳决策;5)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旳董事会组员名单;6)企业投资者签订旳股权变更协议。
3.调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除应按照上述股权变更旳第(2)条提交材料外,还应当提交:(1)董事会一致通过旳决策和董事长签订旳申请书,在申请书中详述缩小生产、经营规模旳理由及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旳数额(2)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旳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和营业执照副本(3)企业应当自原审批机关就同意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做出初步答复之日起10日内,告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省级以上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4)企业经3次公告后,向原审批机关提交企业在报纸上三次刊登企业调低注册资本公告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状况旳阐明(5)申请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旳30日内,按规定向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立案。
[修订](外管局)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四、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一)业务提示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基本信息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法人代表、地址等)、投资信息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投资总额、出资方式、注册币种、投资者及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等)、企业合并、分立、迁移、中外合作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等,应在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变更手续。
提交的材料4、其他事项的变更登记序号需提交的材料外汇局留存退回企业1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申请/审批表、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参考填写示范)原件2商务(或行业等)主管部门批准企业变更事项的批复文件或证明文件复印件原件3 商务(或行业等)主管部门变更后的批准证书复印件原件4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局已受理工商登记变更的证明复印件原件5外商投资企业营业范围增加房地产开发的,另需提供已通过商务部备案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注:1、“外汇局留存”与“退回企业”资料请按上列顺序分开夹放,资料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须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
2、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涉及资本变动(含增减资)变更的,可不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四)申请表填写示范(注:范例部分用橙色字标示,填写时请仔细阅读填写说明,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填写。
其他变更填写样板(只填相应变更项)—地址变更为例。
注:填写时请仔细阅读填写说明。
下附样板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企业名称: XXXXX 有限公司 (必填) 注册币种:美元(按批文注册币种填写)(必填)一、申请事项□ 外商投资企业新设登记 成立方式:□ 新设 □ 并购(□ 转股并购 □ 增资并购 □ 资产并购) □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登记 前期费用主要用途: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基本信息变更 □ 增资 □ 减资( □减外方实际出资 □外方出资义务减少 □中方减资)□ 先行回收投资 □ 出资方式变更 □ 注册币种变更□ 股权转让 (□中方转外方 □外方转中方 □外方转外方 □中方转中方) □外商投资企业迁移登记 □ 迁出登记 迁入地区: □ 迁入登记 迁出地区:□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 □ 提前清算 □ 到期清算 □ 转内资 □ 吸收合并 □ 特殊清算二、企业基本信息(变更登记的,填写变更后的基本信息,未变更事项不用填写;注销及迁移登记的,填写当前基本信息)组织机构代码 123456789 (必填)经营到期日主管部门批复文号 惠外经贸资[20XX]XX 号(填写主管部门批复文号)主管部门批准日期 20XX 年XX 月XX 日(批复日期)工商注册日期 年 月 日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人代表名称所属行业主要经营范围注册地址 惠州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事主体登记备案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事主体登记备案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9.15•【字号】厦府办规〔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事主体登记备案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备案办法》已经第2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9月15日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备案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商事主体登记、备案行为,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商事登记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商事主体登记、备案工作。
第三条商事登记机关建立商事登记簿,记载商事主体登记事项和备案事项。
第四条商事登记机关应当采取措施简化商事主体登记、备案手续,实施登记、备案全程网上办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第五条商事登记机关办理商事主体登记、备案的事项包括:(一)名称登记;(二)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三)备案;(四)换发、补发、增发、减发营业执照;(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商事主体包括法人商事主体和非法人商事主体。
法人商事主体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等;非法人商事主体包括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各类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等,具体组织形式按照国家规定的分类标准确定。
第七条商事主体登记事项包括:(一)公司:名称、住所、类型、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二)非公司企业法人:名称、住所、类型、法定代表人、出资额、出资人(主管部门)名称;(三)合伙企业:名称、住所、类型、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委派代表、出资额,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承担责任方式;(四)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住所、类型、投资人姓名及居所、出资额;(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名称、住所、类型、法定代表人、出资额;(六)各类分支机构:名称、住所、类型、负责人;(七)个体工商户:名称、住所、类型,经营者姓名、住所。
外资变更备案授权委托书
外资变更备案授权委托书尊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我们,_______(外资企业名称),是一家在中国注册的外资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我们特此委托_______(受委托人名称)作为我们的代理人,代表我们进行外资企业变更备案手续。
一、委托事项及权限1. 受委托人代表我们办理外资企业变更备案手续,包括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办理变更登记等。
2. 受委托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代表我们签署相关文件、协议,办理变更备案所需的各项手续。
3. 受委托人代表我们进行与商务部及其派出机构之间的沟通、协调,确保变更备案手续的顺利进行。
4. 受委托人代表我们处理与变更备案相关的其他事务。
二、委托期限本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签署之日起至变更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受委托人基本情况受委托人名称:_______住所地:_______联系人: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四、授权人基本情况授权人名称:_______住所地: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五、其他事项1. 本委托书一式两份,授权人和受委托人各执一份。
2. 本委托书自授权人和受委托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 本委托书的修改和解除,必须经授权人和受委托人共同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文件。
4. 受委托人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5. 受委托人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过程中,如有任何违法行为,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授权人(签字/盖章):受委托人(签字/盖章):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以上内容仅为参考,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
请在办理外资变更备案手续前,仔细阅读并理解本委托书的内容,确保委托事项的顺利进行。
如有疑问,请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部门。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实用手册及指南两篇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实用手册及指南两篇篇一:XX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实用手册第一篇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辖第二篇各类企业设立的条件一、申请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应当具备的条件二、申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应当具备的条件三、申请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应当具备的条件四、申请外商投资企业集团登记应当具备的条件五、申请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应当具备的条件第三篇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准提交材料规范(一)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二)外商投资企业集团名称核准(三)预先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延期申请(四)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二、外商投资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备案提交材料规范(一)外商投资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三)外商投资公司变更登记1、名称变更2、住所变更3、法定代表人姓名变更4、注册资本变更5、实收资本变更6、经营范围变更7、营业期限变更8、有限公司股东(股权)变更9、有限公司股东或股份公司发起人的名称(姓名)变更10、有限公司股东或股份公司发起人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变更11、公司类型变更12、外商投资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3、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为外商投资有限公司14、内资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为外商投资有限公司(四)外商投资公司备案1、不涉及登记事项的章程修改备案2、董事、监事、总经理备案3、分公司备案4、清算组成员备案5、境外股东、发起人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备案(五)外商投资公司注销登记(六)撤销公司变更登记(七)外商投资公司合并、分立登记1、吸收合并2、新设合并3、新设分立4、派生分立(八)国有企业改制为外商投资公司登记三、外商投资公司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外商投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二)外商投资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1、负责人变更2、经营范围变更3、名称变更4、营业场所变更5、其它几类因隶属公司企业类型变更换发分公司营业执照(三)外商投资公司分公司(办事机构)注销登记四、(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备案提交材料规范(一)(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二)(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三)(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四)(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五、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备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三)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备案(四)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六、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三)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七、外商投资企业集团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外商投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二)外商投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三)外商投资企业集团注销登记八、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二)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三)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九、证照管理事务提交材料规范(一)申请增加营业执照副本(二)营业执照、集团登记证遗失补领/换发十、外商投资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外商投资公司股权出质设立登记(二)外商投资公司股权出质变更登记(三)外商投资公司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四)外商投资公司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第四篇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表格填写规范一、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二、外商投资企业集团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三、外商投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四、外商投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五、外商投资公司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六、外商投资公司备案登记表七、外商投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八、外商投资企业补换照申请书九、外商投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十、外商投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十一、外商投资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十二、外商投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十三、外商投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十四、外商投资企业集团注销登记申请书十五、外国企业生产经营开业登记表十六、外国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十七、外国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申请书十八、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十九、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二十、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销申请书二十一、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十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十三、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第五篇外商投资企业自备文书参考指引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自备文书参考指引使用须知二、自备文书参考指引(一)外商投资公司的章程参考指引1、中外合资公司的章程2、中外合作公司的章程3、外商合资公司的章程4、外商独资公司的章程(二)经营范围的表述参考指引(三)股东会决议参考指引(四)董事会决议参考指引(五)董监事委派文件参考指引1、董事委派书2、监事任职文书(六)住所使用证明的参考指引1、房屋租赁合同2、房产无偿使用证明3、无房产证书情况下的房产证明(七)股权转让相关文书参考指引1、股权转让协议2、转让股权的通知3、放弃优先购买权的通知(八)委托书参考指引(九)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授权书参考指引(十)章程修正案参考指引(十一)减资债务清偿或担保说明(十二)公告参考指引1、外商投资公司减资公告2、外商投资公司注销公告3、外商投资公司吸收合并公告4、外商投资公司新设合并公告5、外商投资公司分立公告6、外商投资公司营业遗失公告第一篇外资企业登记管辖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管理办法》和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实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管理和授权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的原则。
商务部关于同意境外企业变更境内投资主体名称的批复-商合批[2006]678号
商务部关于同意境外企业变更境内投资主体名称的批复正文:---------------------------------------------------------------------------------------------------------------------------------------------------- 商务部关于同意境外企业变更境内投资主体名称的批复(商合批〔2006〕678号)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商务局关于清华同方(海外)创业投资公司变更国内投资主体名称的请示》(京商经字〔2006〕215号)、《北京市商务局关于美国凌讯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中方投资主体名称的请示》(京商经字〔2006〕216号)和《北京市商务局关于美国清华同方国际信息技术公司变更投资主体名称的请示》(京商经字〔2006〕217号)均悉。
鉴于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已变更为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清华同方(海外)创业投资公司、美国清华同方国际信息技术公司的投资主体名称变更为“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美国凌讯科技有限公司的中方投资主体名称变更为“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事项不变。
二、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你局换领《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有关手续。
三、请督促主办单位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四、请要求境外企业对安全、质量、知识产权、社会责任等方面给予高度重视。
五、企业在境外变更注册后,请督促其将注册文件报你局备案,并按照《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境外企业的年检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二〇〇六年九月六日——结束——。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备案事项一体化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备案事项一体化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6.20•【字号】•【施行日期】2016.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引进外资正文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备案事项一体化工作的通知各区商务委、工商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积极营造北京服务业扩大开放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完善开放发展促进体系,商务、工商部门在外商投资审批文本格式化的基础上,注重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市场准入机制和监管模式改革,现联合推出“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工商备案事项一体化”改革措施(执行司法判决的外商投资企业备案事项除外),并在全市各级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及登记工作中试行。
“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工商备案事项一体化”以部门联动、互认为基础,进一步简化申报材料、优化备案流程,缩短备案时间。
企业在一个部门提交材料办理备案后,在另一个部门不再需要重复提交材料,现场即可完成备案。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商务及工商部门在各自的工作网站上发布一体化办事流程,提供相关表单下载。
二、各级商务及工商部门要积极做好宣传和试行工作。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外资企业商务工商备案事项一体化办理流程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6月20日附件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工商备案事项一体化办理流程为更好地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办事环境,商务、工商部门联合推出外商投资企业备案事项一体化改革措施,主要涉及:企业住所变更(地址变更)、企业名称变更、投资者名称变更、涉及修改企业合同章程的董事会变更、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有权签字人)变更等5项内容。
具体流程及申报材料如下:一、住所变更(地址变更)1.企业向工商部门提出变更住所申请,提交以下材料:(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2)指定(委托)书;(3)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由股东签字或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4)营业执照正副本;(5)最高权力机构决议;(6)住所使用证明。
涉外单位登记备案审所需材料
涉外单位登记备案审所需材料涉外单位登记备案是指在中国境内经营业务的外国企事业单位的一种行政管理制度。
为了便于管理和监督外国企事业单位的活动,涉外单位需要向相关行政部门提交一系列的材料以完成登记备案手续。
下面将详细介绍涉外单位登记备案所需的材料。
1.申请登记备案表。
涉外单位需要填写并提交完整的申请登记备案表。
这一表格是登记备案的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重要信息。
3.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书。
涉外单位需要填写并提交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书,授权指定代理人代表单位进行登记备案事宜。
授权书中需要包含代理人的个人信息和授权范围。
4.企业章程。
企业章程是涉外单位的内部管理规定,其中规定了单位的组织结构、经营管理制度、股东权益等重要内容。
涉外单位需要向相关行政部门提交企业章程的副本。
5.股权结构证明文件。
涉外单位需要提供股权结构的证明文件,例如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等,用于证明单位的股权结构。
6.经营许可证明文件。
涉外单位需要提供经营许可证明文件,用于证明单位经营范围内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例如,在金融行业经营的外资银行需要提供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业务许可证明文件。
7.注册资本证明文件。
涉外单位需要提供注册资本的证明文件,例如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和银行出具的资本金存款证明等。
这些文件用于证明涉外单位具有足够的注册资本进行经营活动。
8.办公地址证明文件。
涉外单位需要提供办公地址的证明文件,例如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明等。
这些文件用于证明单位在中国境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9.银行资信证明文件。
涉外单位需要提供银行资信证明文件,例如银行开具的资信报告、企业信用评级报告等。
这些文件用于证明单位具有良好的信用状况。
10.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根据具体情况,涉外单位还可能需要提供其他相关的证明文件,如税务登记证明、外汇管理局备案证明等。
这些材料是涉外单位进行登记备案所需的基本材料。
在提交材料时,涉外单位需要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准备和整理。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15-1 外商投资企业住所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规范要求1、本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5、第 2 项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6、第 3 项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公司。
7、第 4 项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还应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住所变更后,需到原审批机关换发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将副本 1 交登记机关备案,已提交的除外。
9、变更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10、第 6 项外商投资企业迁移(跨原企业登记机关管辖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移手续,跨审批机关管辖的还需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迁入地审批机关的批复;申请迁移的企业凭原登记机关出具的迁移证明(跨审批机关管辖的,还需迁入地审批机关的批复、批准证书)向迁入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15-2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规范要求:1、本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 3 项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8.08•【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施行日期】2019.08.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1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公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行为,便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以设立合伙企业的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指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适用本规定。
申请办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遵守《合伙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
国家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促进现代服务业等产业的发展。
外商投资公司登记办理流程
外商投资公司登记办理流程之二十四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及年检敬告: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申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注册、申报企业年度检验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中所列提交文件未指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提交由申请人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
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企业登记程序规定》《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登记条件(1)经审批机关批准;(2)投资者符合法定人数(五十个以下);(3)投资者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4)投资者制定公司章程;(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
登记事项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投资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申请方式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一)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二)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办理时限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设立登记设立外商投资的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参见《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指南》)。
→→→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其他形式设立外商投资公司的,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第一部分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一、公司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3.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外国投资者的,其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
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认证。
外国自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经中国使(领)馆签证并经中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入境手续的护照的,经原件核对后,无需公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
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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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住所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法律文书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4.住所使用证明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规范要求】
▲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第2项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3项仅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公司。
▲第4项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还应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住所变更后,需到原审批机关换发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将副本1交登记机关备案,已提交的除外。
▲变更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第6项外商投资企业迁移(跨原企业登记机关管辖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移手续,跨审批机关管辖的还需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迁入地审批机关的批复;申请迁移的企业凭原登记机关出具的迁移证明(跨审批机关管辖的,还需迁入地审批机关的批复、批准证书)向迁入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及《外商投资企业住所变更登记表》可以通过《中国外资登记网》(//)、《福建工商红盾网》(//)下、《福州工商红盾网》(//)下载,或者到福州市工商局注册大厅领取,也可到外资登记被授权局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