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行死刑政策的评价及其反思
中国现行死刑政策的评价及其反思(3)刑法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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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就国际趋势而言,扩大死刑、强化死刑毕竟系少数国家在少数历史时期所为,限制乃至废止死刑已为绝大多数国家所认可和采纳并日渐扩大。
据统计,截止到2001年6月1日,对所有犯罪废止死刑的国家和地区已达到75个,对普通犯罪废止死刑的国家和地区有14个,事实上废止死刑的国家和地区至少有20个,这样,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和地区为达109个,而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仅有86个。
[14]同时,一些国际组织也在极力谋求废止死刑至少将死刑予以严格限制,联合国于1989年12月15日通过的《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第二选择议定书》即《死刑废止公约》业已生效,且措词严厉。
该议定书明确规定:“废除死刑有助于提高人的尊严和促进人权的持续发展。
”其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本议定书不接受任何保留,唯在批准或加入时可提出这样一项保留:即规定在战时可对在战时犯下最严重军事性罪行被判罪的人适用死刑。
[15]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也常常用死刑问题来对死刑执行较多的国家横加指责,甚至不惜干涉别国内政。
而执行死刑较多的国家对此似乎并未理直气壮地予以回击,我国似乎也对此并未曾进行过据理力争,从而使我国在所谓的人权问题上有时处于被动局面。
况且,在国际刑事司法领域,死刑不引渡已成为一项国际惯例,[16]并在实践中导致一些按照我国刑法应当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不能被引渡回国接受制裁。
因此,减少并限制死刑,已成为我国与国际接轨、顺应国际潮流的必然选择。
基于上述,我们认为,对我国的死刑政策,必须予以深刻反省,从感性冲动回到理性思维中来,由79刑法以后的补充刑事立法所奉行的注重死刑、扩张死刑、强化死刑和现行刑法所体现出来的不完全、不充分的限制死刑政策回到我们应当一贯奉行的完全的、彻底的、充分的“严格限制死刑”的刑事政策上来。
对中国死刑制度的思考
对中国死刑制度的思考中国死刑制度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虽然中国在近年来逐渐减少了死刑的使用,但仍然是世界上死刑执行人数最多的国家之一、对于这一制度,人们持有不同的看法。
有人认为死刑是对犯罪行为的制裁,可以起到震慑罪犯的作用,同时还能保护社会的安全和正义;而也有人认为死刑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同时无法真正解决治安问题。
本文将对中国死刑制度展开思考,旨在探讨死刑制度对社会的影响以及是否应该或废除。
首先,支持者认为死刑对犯罪行为起到了威慑作用,可以保护社会安全和正义。
他们认为,对严重罪行如杀人、强奸等犯罪分子实施死刑的执行,能够告诫其他人不要犯类似的罪行,从而减少犯罪率。
此外,他们还强调死刑是对罪行的严厉惩罚,能够满足公众的正义感,保障受害者及其家庭的合法权益。
然而,反对者则认为死刑是一种残忍且不可挽回的刑罚,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他们认为,审判过程中可能存在错判或被迫认罪的情况,使得无辜的人被判决死刑。
此外,执行死刑后发现错判的概率极低,而错判案例一旦发生,其恢复和弥补是极其困难甚至不可能的。
这不仅是对被判死刑者和其家属的不可挽回的伤害,也是对法治和公正的严峻考验。
此外,一些数据显示,死刑并不能真正解决治安问题。
犯罪分子在决定参与犯罪行为时,并没有明确的认识到死刑的威慑力,因此死刑并不能有效降低犯罪发生的可能性。
相反,一些研究表明,死刑制度的存在可能使得罪犯采取更加激进的手段来规避或抵抗处罚。
因此,一些人主张将死刑废除,并通过其他更为普遍适用的刑事制度来解决犯罪问题。
对于中国死刑制度的思考还需要考虑到其他一些因素。
首先,中国的司法体系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依赖过高的供述证据、审判不公等。
这也导致了冤假错案的发生,进一步加剧了对死刑制度的质疑。
其次,中国政府在维护社会稳定、打击犯罪等方面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挑战。
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在一定程度上依靠死刑制度来强化法律的威慑力,并试图通过死刑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
对死刑问题的新认识和思考
对死刑问题的新认识和思考死刑问题一直是社会上争议最大的话题之一。
在不同的国家和文化背景下,人们对死刑的看法和态度各不相同。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价值观念的转变,对死刑问题的认识也在不断地更新和思考。
本文将探讨死刑问题的新认识和思考,希望能够引起人们对这一严肃话题的深入思考。
我们需要认识到死刑是一种极端的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的极端惩罚。
死刑的实施意味着夺走了一个人的生命,这是一件极为严重的事情。
在考虑死刑问题时,我们必须认真思考,权衡利弊,决定是否采取这一极端的措施。
在这一过程中,我们需要考虑的因素有很多,比如犯罪的性质、程度、对社会的影响、罪犯是否有悔改的可能,以及刑罚是否真的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等等。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需要更加理性地思考,依据法律和伦理的原则来做出判断。
我们需要认识到死刑的执行是一个由人来决定的过程,因而可能存在误判和错误。
尽管司法系统经过了多重审查和程序,但人为的因素总是无法完全避免。
许多案例表明,曾经有一些无辜的人因为错误的定罪而被处以死刑。
这是一件极其悲惨和不幸的事情。
在考虑死刑问题时,我们必须充分考虑这一因素,并尽一切可能避免误判和错误的执行。
我们需要建立更加完善和公正的司法制度,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过了严格的审查和评估,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我们还需要认识到死刑并非一种解决社会问题的有效手段。
死刑本身并不能解决犯罪问题,它只是一种应对犯罪行为的手段。
而要解决犯罪问题,我们需要更多地从社会和制度上入手,建立更加公正和有效的社会治理机制,改善人们的生活和教育环境,提高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
只有在这些方面取得成效后,我们才能真正解决犯罪问题,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降低社会犯罪率。
在新的认识和思考下,我们还认识到死刑对于罪犯家属以及社会的影响。
死刑不仅对罪犯本人造成影响,更会对其家属和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
对于罪犯的家属来说,他们不仅要承受失去亲人的痛苦,还要面对社会的舆论和歧视。
这种影响会在很长时间内持续存在,给他们的生活和心理带来不可估量的影响。
关于我国死刑制度的思考与完善
关于我国死刑制度的思考与完善我国的死刑制度一直备受争议,并且在国际上也受到了许多质疑。
面对这个问题,我们应该认真思考和完善我国的死刑制度,以充分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首先,我们应该谨慎使用死刑。
死刑是一种极端的刑罚,带有不可逆转、不可挽回的性质。
因此,在判定是否适用死刑的时候,应该十分谨慎,并且确保有充分的证据和审判程序的公正性。
尤其是对于重大刑事案件,需要更加严格的审查标准和判定程序,以避免冤错案件的发生。
其次,我们应该保障死刑犯的人权。
尽管死刑犯犯下严重的罪行,但是他们仍然享有基本的人权,如生命权、尊严权等。
在执行死刑的过程中,应该保证死刑犯的人权得到充分尊重,不得进行残酷、不人道的对待。
同时,我们也应该在执行死刑前,给予死刑犯家属和律师足够的时间了解情况并提出申诉。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犯罪被处罚的同时,也保护死刑犯的基本人权。
再次,我们应该及时公开透明执行死刑的信息。
死刑犯的判决和执行过程应该受到公众的监督。
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可以让社会了解到判决的公正性和执行的合法性。
同时,也可以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对于其他犯罪分子起到警示作用。
当然,在公开透明的前提下,应该保护死刑犯的隐私权和家庭的尊严,避免对他们造成二次伤害。
最后,我们应该积极推动死刑制度的。
作为一个具有责任感和理性思维的社会,我们不能满足于现有的制度,应该思考更为人道和适用的替代方式。
例如,可以考虑将死刑改判为无期徒刑或者长期监禁,并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加强人身安全和再教育工作。
通过这样的方式,可以使犯罪分子有机会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在适当的时候重新融入社会。
总而言之,我们应该深入思考和完善我国的死刑制度。
尽管死刑作为一种极端的刑罚,可以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但是也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
通过谨慎适用、保障人权、公开透明和积极,我们可以更好地完善我国的死刑制度,以实现公正正义的目标。
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应该准确把握现实情况,兼顾制度完善和法治建设的需要,不断提升社会公众对我国死刑制度的认知和支持,为构建更加和谐、稳定和公正的社会秩序贡献力量。
论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
论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我国死刑制度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无论是从人权的角度还是司法公正的角度来看,都需要对其现状和完善进行深入研究和讨论。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来论述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并提出一些改进的建议。
首先,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是严厉执行死刑的同时还存在着无辜者被判死刑的问题。
虽然我国对执行死刑的条件经过了一系列的规定和审查,但人人都有犯错的可能,司法机关也难免会犯错误。
据统计,我国每年有数百人被判无罪释放,他们中的一部分可能曾面临死刑的威胁。
这就告诉我们,无论多么完善的制度都无法避免错误的发生,所以有必要对死刑制度进行改进,以减少无辜者成为死刑的受害者。
其次,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是对死刑犯缺乏必要的人文关怀。
虽然死刑犯犯下了重大的罪行,但他们依然是人,有着享受基本人权的权利。
目前,我国对死刑犯实行秘密执行,甚至不告知其家属,这种做法让人感觉冷酷无情,缺乏人道主义关怀。
与此同时,对死刑犯的监禁条件、生活待遇等也需要得到改善。
实行人文关怀不仅能够彰显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更能够传递出正义和法治的价值观。
最后,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是对死刑的适用范围过于宽泛。
现行的刑法对于适用死刑的罪行范围过于宽泛,导致了死刑适用的不确定性。
这就给司法机关在适用死刑时留下了过大的裁量空间,容易滋生特权、不公与腐败。
为降低错误判决的风险,应当对死刑适用的标准进行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确保死刑的适用符合法律的正义和公正。
针对以上问题,对我国死刑制度的完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在执行死刑前增加复核程序,确保死刑的适用是准确和公正的。
具体来说,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在重大案件中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调查,以确认判决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最后,对死刑适用的标准进行明确和精细化。
这意味着要对适用死刑的罪行范围进行限制和细化,以避免滥用死刑的现象发生。
此外,应加强对判决程序的监督和审查,确保死刑判决的公正和合法。
综上所述,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存在着严厉执行、缺乏人文关怀和适用范围过于宽泛的问题。
浅谈我国死刑制度的保留及对待死刑的态度
浅谈我国死刑制度的保留及对待死刑的态度我国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和深厚文化的国家,同时也是一个不断发展壮大的现代化国家。
在我国,死刑作为一个非常特殊的刑罚,被广泛使用,并且经过了长时间的实践和改进。
无论是从法律的层面还是从社会的角度来看,死刑的保留都是合理的。
本文将对我国死刑制度的保留及对待死刑的态度进行浅谈。
首先,死刑制度的保留符合我国法律的要求。
根据我国《刑法》第47条:“判处死刑应当适用最高限度的严格审查和讨论制度,遵循证据确凿、罪刑相当、量刑适当、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的原则。
在适用死刑判决时,法院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和讨论,确保证据充分,罪行严重,罪犯的人权和尊严得到尊重。
此外,在我国,对于适用死刑的犯罪行为都是非常严格的,主要是一些极其危险的罪行,例如恐怖主义、贩卖毒品、恶意杀人等。
通过使用死刑,我们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的公正和法律的尊严,使罪犯感受到法律的制裁。
其次,死刑制度的保留也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
尽管死刑是一种严厉的刑罚,但在我们现实生活中,罪犯的恶行很容易引起社会的愤怒和反感。
死刑制度的保留可以有效的打击罪犯的犯罪活动,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对于那些危害极大的罪犯,死刑也是一种可以快速减少其影响的一种手段。
当前,我国社会存在的一些严重刑事犯罪问题,例如毒品犯罪、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等,如果不适当地处理,会给社会带来更多的危害。
通过保留死刑制度,可以有效地制止上述问题的发生,以保护社会安全和人民幸福。
最后,我们需要正确对待死刑。
尽管我国没有废除死刑,但是在使用死刑的过程中,我们必须高度重视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和尊严。
在使用死刑之前,必须保证证据充足,罪名明确,并且使用死刑的审判过程接受了最为严格的审查等。
这可以帮助确保这种极端刑罚符合法律规定,并且真正地达到了惩罚犯罪和在社会中维护公正与秩序的目的。
总之,死刑制度的保留及对待死刑的态度是比较复杂的。
十分重要的是,我国的现行法律规定了使用死刑应遵循的原则,以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同时也确保了死刑制度的人道主义处理。
对死刑问题的新认识和思考
对死刑问题的新认识和思考死刑的实施需要权威和公正的司法体系。
一个完善的司法体系,可以确保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从而避免冤错案的发生。
现实是司法体系并不完美,有时会出现判决错误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死刑的刑罚就变得十分危险,因为当一个人被执行死刑后,即使发现了他的冤枉,也无法挽回他的生命。
保障司法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是实施死刑的基本前提。
对司法体系进行改革和提升,才能使死刑的判决更加慎重和可靠。
死刑的存在是否能够真正达到犯罪威慑目的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般认为,死刑能够起到震慑犯罪的作用,阻止其他人犯罪。
这个观点并没有得到充分证据的支持。
实际上,很多犯罪并不是经过深思熟虑的,而是在情绪激动和紧迫之下做出的决定。
对于这样的犯罪行为,恐惧死刑并不能有效防止其发生。
死刑的判决对于一些极端分子来说,更可能成为他们执着的追求和激励。
他们甚至会以牺牲自己为代价,来达到自己的极端目的。
死刑是否能够真正起到威慑作用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死刑是否符合人权的观念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人权逐渐成为当代社会普遍认可的价值观念,其中包括生命权的尊重。
如果将死刑视为一种侵犯生命权的行为,那么它自然会引发争议和反对。
这也是为什么越来越多的国家在逐步废除死刑,将其视为一种违背人权的刑罚。
对于我个人而言,我也越来越倾向于认为死刑不符合人权的观念,应该逐步废除。
不可否认的是,某些极端罪行对于社会的威胁是不可忽视的。
对于这些罪犯,要想办法保护社会的安全和公正,而不是简单地依赖死刑的判决。
可以考虑改变刑罚的形式,例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等,来确保对罪犯的惩罚和社会的保护。
在对死刑问题进行新的认识和思考过程中,我越来越倾向于反对死刑的立场。
对于死刑问题,我认为需要权威和公正的司法体系的支持,且不能滥用死刑的判决。
我们也应该重视疏导和预防犯罪,通过其他方式来保护社会的安全和公正。
这样的思考过程并不容易,但是只有通过深入思考和讨论,才能更好地解决死刑问题,推动人类社会朝着更加文明和人权的方向发展。
对死刑问题的新认识和思考
对死刑问题的新认识和思考死刑是指国家通过法律程序,以一种最严厉的刑罚方式,将犯罪者处死以表示对罪犯的惩罚。
死刑是人类刑罚史上最残酷、最不可逆转的一种刑罚,它可能会误杀无辜,而且在现代人权意识高度提升的时代,死刑所带来的道德和社会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随着社会进步和法律制度完善,越来越多的国家已经或正在逐步消除死刑制度。
然而,在一些国家,死刑还是被广泛用于严重犯罪的惩罚中,这就会导致一系列伦理和法律问题。
首先,死刑合法性的问题。
死刑从来都是一个受到争议和分歧的话题。
一方面,支持死刑的人认为,最高的价值观念是保障和维护一定范围内的公平、正义和安全,而死刑是对严重罪行的惩罚,可以达到最大的预防作用,从而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安全;另一方面,反对死刑的人则认为,死刑不仅剥夺了罪犯的生命权,而且由于司法公正性的问题,也可能误杀无辜人,实现不了预防犯罪和惩罚罪犯的目的。
其次,死刑执行的公正性和可靠性问题。
死刑是一种无法回头的终极处罚,在进行死刑判决的过程中,司法机关必须保证证据充足、审判公正,从而避免错判和错杀无辜的悲剧发生。
但是,在一些国家,司法机关的判决过程被指控存在滥权、不公、腐败等问题,漏洞百出,这就直接导致了自冤案频频发生,如中国曾多次出现过错杀无辜的悲剧。
因此,采取了死刑作为惩罚措施毫无疑问,在执行过程中一定要保证司法的公正性和可靠性以避免错杀无辜的悲剧。
再次,死刑对人权和尊严的侵犯问题。
死刑的实施不仅侵犯了罪犯的生命权,也会导致刑法正义和审判公正受到威胁,为了保护人权和尊严,一些国家已经逐步废除了死刑。
而在仍然执行死刑的国家中,很多罪犯在被捕和审判过程中就遭受了各种刑讯逼供、严刑拷打等残酷手段对其精神与身体造成极大的伤害,这就让死刑更加失去了权威和合法性。
最后,死刑的人道主义呼吁。
在现代社会,我们越来越关注人文关怀和人性尊严,人类文明和进步的标志也在于我们对待那些被判刑的罪犯的态度。
用死刑来解决问题,违背了现代人文社会发展的潮流和发展方向。
对死刑问题的新认识和思考
对死刑问题的新认识和思考死刑一直都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不同的国家和文化对待死刑的态度各不相同,有的国家在法律上规定了死刑,有的国家则已经废除了死刑。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越来越多的人对死刑问题产生了新的认识和思考。
死刑的执行对于错判和冤假错案的风险是不可忽视的。
在司法体系中,错判和冤假错案是不可避免的,因为人类的主观判断和错误是无法完全避免的。
一旦死刑被执行,如果事后发现被判错误,那么错判者已经无法挽回,这将是一个不可逆转的损失。
在考虑死刑问题时,我们必须认识到错判和冤假错案的存在,这样才能做出更为明智和公正的判断。
死刑并不一定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
一些支持死刑的人认为,死刑可以起到震慑犯罪的作用,可以减少犯罪率。
事实并非如此。
很多研究发现,死刑并不能有效减少犯罪率,因为大多数犯罪分子并不是在考虑到后果的情况下做出犯罪行为的,所以死刑并不能起到预期的威慑作用。
相反,一些研究还发现,死刑的执行可能会加剧犯罪分子的暴力倾向,从而导致更多的暴力犯罪行为。
死刑的执行也存在道德层面的问题。
人权是世界各国都普遍认可的价值观念,而死刑的存在和执行与人权价值观念相悖。
死刑是一种极端的惩罚手段,它涉及到了生命权的问题,而生命是至高无上的价值。
在考虑死刑问题时,我们必须认真思考其是否符合人权的核心价值观,我们是否有权决定他人的生死,以及这样的决定是否符合道德和伦理。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需要对死刑问题进行新的认识和思考。
我们应该更加重视司法公正和准确性,通过加强司法体系的监督和规范,减少错判和冤假错案的发生。
我们应该更加注重犯罪问题的根本解决,通过加强教育、社会福利和心理健康等方面的工作,减少犯罪的发生。
我们应该更加尊重人权和生命的价值,通过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以及提倡更为人道和有效的惩罚手段,逐步废除死刑。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应对死刑问题,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公正和法治,更好地促进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在全球范围内,废除死刑正在成为一个趋势,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纷纷废除死刑,这也反映了人们对死刑问题进行新认识和思考的趋势。
中国现行死刑政策的评价及其反思
摘要:死刑政策是死刑立法和死刑司法的“灵魂”和“统帅”,对死刑的适用起着至关重要的导向作用。
本文以死刑立法的演变为主线,从历史和现实、理论和实践、立法和司法、国内和国际等几个方面对我国现行的死刑政策进行了较为详细和系统的阐述和评说。
期望此文能对我国死刑政策的正确、科学定位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死刑;政策;评价;反思死刑政策是死刑立法和死刑司法的“灵魂”和“统帅”,死刑立法和死刑司法均受制于死刑政策。
[1]新中国建立以后,在毛泽东的“少杀、慎杀”思想指导下,我们确立了“保留但严格限制死刑”的刑事政策,79刑法即是其具体体现:死刑只能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犯罪时不满18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死刑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同时,分则条文共用15个条文设置了28种死罪,分别占分则条文和罪名总数的14.6%和23.0%;并且,没有绝对死刑的规定。
但是,随着社会治安形势的恶化和严重经济犯罪、严重刑事犯罪上升的态势,立法机关从1982年开始即着手补充增设死刑罪名,截至1996年底,共增设死罪49种,从而使死刑罪名高达77种,死刑罪名所占的比例得以较大幅度地提高。
现行刑法在“不增不减、大体保持平衡”的立法思想指导下,[2]共用47个条文设置了68种死罪,与79刑法及补充刑事立法中的死刑罪名相比,还是有所减少的。
对于上述死刑立法的发展变化,我国有学者指出,79刑法颁行以后,我们一贯坚持的“保留但严格限制死刑”的死刑政策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强调和切实的执行。
[3]甚至有人认为,我国现行的死刑政策已由“限制死刑”向“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注重适用死刑”转变。
[4]更有学者认为,我们所称的“坚持少杀”的死刑政策,在现行立法和司法上均已无有效保障,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为贯彻“少杀”政策而确立的限制性制度,几乎被全部修改。
我国79年以后的补充刑事立法所奉行的是“崇尚死刑、扩大死刑”的指导思想,因而,现阶段的死刑政策似表述为“强化死刑”比较符合实际。
我国死刑制度现状及思考
我国死刑制度现状及思考首先,我国是目前世界上执行死刑数量最多的国家之一、死刑在我国适用范围广泛,包括谋杀、强奸、贩毒等危害严重社会秩序和安全的罪行。
然而,在过去的几年里,我国对死刑的使用逐步减少,主要是减少了非暴力犯罪的执行死刑数量。
目前,我国死刑制度面临一些挑战和争议。
首先,一些人认为死刑制度在执行上存在着不公正和滥用的问题。
由于司法程序上的一些不足和相关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可能导致一些人被错误地判定为死刑。
此外,死刑的处决方式也备受质疑,以及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人道对待。
其次,一些人呼吁死刑制度,并逐步缩小其适用范围。
他们认为,死刑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犯罪问题,而应更多地利用刑罚的目的是惩罚和改造的功能。
这些人主张,在一定范围内废除死刑,并逐步提高对犯罪分子的教育和改造。
然而,也有一些人认为,死刑是对严重罪行的合理反应,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他们认为,死刑的存在可以起到威慑作用,阻止潜在罪犯犯下严重的犯罪行为。
在一些罪行特别重大的情况下,执行死刑也有助于平息民众的愤怒情绪,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对于我国死刑制度的思考,我们应该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寻求达到平衡的方式。
首先,我们应该努力提高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确保在执行死刑前进行充分的审查和证据收集,以减少错误判决的可能性。
此外,我们还应该建立更加人性化的处决方式,并且严禁任何形式的酷刑和虐待。
其次,我们应该深入思考死刑的目的和效果。
虽然死刑可以起到威慑作用,但我们也不能忽视犯罪的根本原因和社会背景。
更多的资源应该投入到预防犯罪、教育和改造的方面,以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最后,我们应该加强国际交流和合作,学习世界各国在死刑制度方面的经验和做法。
通过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案例以及培养更多合格的法律专业人才,我国的死刑制度可以更加完善和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需要进一步和完善,以确保公正和合理的判决,并减少错误和不人道的执行。
在过程中,我们应该保持冷静和客观的态度,并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达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目标。
对中国死刑制度的思考
对中国死刑制度的思考死刑是一种严厉的刑罚,也是一种引发争议的话题。
在很多国家,死刑已经被废除或者停止执行。
然而,在中国,死刑仍然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尽管执行的标准和程序有所改变。
中国死刑制度的基本情况中国是世界上死刑执行数最多的国家之一。
截至2021年初,中国的几种罪行,如谋杀、叛国罪、贪污罪、极端恐怖主义罪等,都可以被判处死刑。
根据官方数据,每年大约有数千人至数万人被判处死刑,实行死刑的数量占全世界的一半以上。
在中国,死刑是一种极其严厉的惩罚,但是也有很多争议。
批评者认为,中国死刑制度存在一些缺点,如错误判决、公平性问题、审判程序的透明度等。
而支持者则认为,死刑制度的存在可以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可以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死刑制度对中国社会的影响中国的死刑制度对社会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首先,死刑制度能够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在中国社会中,犯罪行为相对频繁,因此有必要保持严厉的惩罚力度,以减少犯罪率。
此外,死刑制度还可以为受害者家属和一些社会成员带来安慰和正义感。
然而,死刑制度也带来了某些社会上的问题。
由于死刑的执行标准存在较大的主观性,案件质量和程序公正性等问题都可能影响判决结果。
此外,许多人认为,死刑执行会引发人权问题和公共道德的争议。
基于这些问题,不少人对死刑制度产生了怀疑和反感。
如何改革中国的死刑制度?鉴于中国死刑制度存在一些问题,许多人呼吁进行死刑制度的改革。
这种改革的重点应当是在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人权的基础上,采取更为严密的标准和程序,从而提高判决质量和程序透明度。
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革:1.加强死刑的审判程序。
保证在刑事审判中进行伦理标准和价值观的评估,保护被告人和原告人的权益。
2.减少死刑数量。
执行死刑应避免过分强调量刑结果,而应依据案情及量刑应考虑多种量刑方式,以达到处罚的效果。
3.采取多元化量刑方式。
要考虑将律师推荐制度逐步推广至本地审判法院,增强刑事集体制其对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因素的敏感性,在法定枢纽/机制上增加一些检查和平衡系统,以保障裁判的公平、公正和独立。
对我国死刑制度的认识及思考【文献综述】
对我国死刑制度的认识及思考【文献综述】毕业论文文献综述法学对我国死刑制度的认识及思考(一)国内外研究现状1、死刑制度的国际现状死刑作为一种极端残酷的刑罚制度,随着现代社会经济和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其存在的合理性也屡屡受到质疑。
早在18世纪意大利刑法专家贝卡里亚便第一次正式提出废除死刑制度,虽然在当时贝卡里亚的观点很快被否决了,但是在往后的200多年里人们对于死刑存废问题的争论却一直没有停止过。
自1954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起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开始,世界各国在对待死刑的态度和实践上便发生了重大转变。
1957年至2004年末,废除死刑的国家从19个增加至95个,其中85个国家对任何情况下之任何犯罪都废除了死刑。
截至2007年10月,全球已有130个国家和地区废除死刑。
2007年12月17日美国新泽西州也将死刑改为终身监禁且不得保释,正式决定废除死刑。
据此,全球共计131个国家和地区废除了死刑。
从地域上看,废除死刑的国家主要集中在包括欧盟所有国家在内的欧洲和美洲,如德国、法国、意大利、瑞典、英国、巴拿马、洪都拉斯、哥斯达黎加等,而64个仍然保留死刑制度的国家则大部分集中分布在亚洲,如中国、印度、韩国、新加坡、俄罗斯、日本等。
2007年12月18日联合国大会在187个国家代表投票表决中,以104国支持暂缓死刑、54国反对、29国弃权通过了全球暂缓死刑议案。
该议案要求各国尊重国际对死刑的标准并暂缓死刑。
显然,以“保障人权”和“人道主义”为基调而主张废除死刑已成为当今国际刑罚改革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
2、死刑制度的国内现状我国是目前世界上保留死刑制度的国家之一,同时也是死刑罪名最多的国家之一。
我国现行刑法典有39项条文涉及死刑,死刑罪名共计68种。
就其分布而言,在十种犯罪类型中,除渎职罪以外的其它九类犯罪都规定了适用死刑的情况,其中危害国家安全的有7种,约占死刑罪名的10.3%;危害公共安全的有l4种,约占死刑罪名的20.6%;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有16种,约占死刑罪名的23.5%;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的有5种,约占死刑罪名的7.4%;侵犯财产的有2种,约占死刑罪名的2.9%;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有8种,约占死刑罪名的11.8%;危害国防利益的有2种,约占死刑罪名的2.9%;贪污贿赂的有2种,约占死刑罪名的2.9%;军人违反职责的有12种,约占死刑罪名的17.7%。
论我国死刑制度的认识和思考(论文)
论我国死刑制度的认识和思考(论文)第一篇:论我国死刑制度的认识和思考(论文)论我国死刑制度的认识和思考死刑是刑罚制度中最古老且最严厉的刑罚手段,从古到今,“杀人者死、伤人及盗者抵罪”在人们心目中形成了根深蒂固的观念。
然而,在人类走向文明社会的今天,死刑却以其残酷性受到越来越多的人们的质疑。
据统计:目前已经有85个国家完全废除了死刑,有39个国家已经有10年或更久的时间没有再执行过死刑。
近年来,在我国刑事法学界的大力推动下,减少和合理限制死刑的适用,逐步废除死刑,正逐步在立法、司法和学术界形成共识。
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特别是随着现代资本主义人权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在立法或实践上废除了死刑,废除死刑制度已经成为世界刑法的发展趋势。
而中国未来对死刑政策的抉择应该是通过立法、司法及程序上的控制逐步减少死刑的适用,实行“少杀”政策,进一步严格控制死刑并最终实现死刑的全面废除。
一、世界各国死刑制度目前的发展状况随着社会的发展进程,刑法进一步向着理性化、人性化的道路发展。
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加入或即将加入废除死刑的行列。
据资料记载:二十世纪是全球废除死刑风起云涌的一百年,在1899年世界上有3个国家全部废除了死刑,1995年底之前,世界上一半以上的国家从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了死刑,该年,南非顶住了国内民众反对废除死刑的压力,毅然废除了普通犯罪的死刑,而西班牙于同年彻底废除了死刑制度;2000年10月底,世界上194个国家和地区中有76个全部废除死刑,10个国家废除了普通犯罪,3个国家事实上废除了死刑,而这个趋势仍在继续。
例如,整个欧洲国家都已经废除了死刑。
在这方面都有特殊规定,如果哪个国家没有废除死刑,就不可获准加入欧盟。
据大赦国际的最新统计,至2003年1月1日,世界上已有76个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明确废除了死刑,另有15个国家废除了除军事犯罪或战时犯罪以外的普通犯罪的死刑,21个国家和地区实践中已实际废除死刑(虽然立法上未废除死刑,但过去10年未执行过死刑,且确信不执行死刑的政策)。
关于中国现阶段慎用死刑的思考
关于中国现阶段慎用死刑的思考一、本文概述死刑,作为人类历史上最古老且最具争议的刑罚形式,一直是法律界、社会学界乃至普通民众关注的焦点。
在中国,死刑的存废与适用问题同样引起了广泛的讨论。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发展,中国对于死刑的态度也在逐渐发生变化。
本文旨在探讨中国现阶段慎用死刑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分析当前死刑政策的特点及其背后的社会、文化和法律因素,并对未来死刑制度的改革方向提出建议。
通过对死刑的深入思考和审慎分析,我们期望能够为中国法治建设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死刑的利弊分析死刑作为一种极端的刑罚方式,在人类社会历史上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制的完善,对于死刑的存废以及其在实际应用中的利弊,成为了法学界和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焦点。
从死刑的利处来看,死刑具有极高的威慑力,对于某些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犯罪,如恐怖主义、故意杀人等,死刑能够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同时,死刑也是实现社会公正的一种方式,它通过对罪犯的严厉惩罚,表达了社会对于严重犯罪的强烈谴责,有助于抚慰受害者家属的心灵创伤。
然而,死刑的弊端也同样明显。
死刑的适用标准难以把握,一旦误判,将给无辜者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
死刑的存在和实施可能引发社会的暴力倾向,导致民众对于犯罪的报复心理加重。
死刑对于犯罪者的改造和教育作用有限,它更多地是满足了社会的报复心理,而非真正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在中国现阶段,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和司法公正的推进,对于死刑的适用应当更加审慎和谨慎。
我们应当认识到,死刑并非万能的解决方案,而应当是在权衡利弊、充分考虑社会效果和法律公正的基础上,谨慎使用的刑罚方式。
我们也需要不断完善死刑的适用标准和程序,确保死刑的公正性和准确性,避免误判和滥用的情况发生。
因此,对于死刑的利弊分析,我们需要在充分理解其历史背景和现实作用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审慎地看待死刑的存废问题。
在未来的法治建设中,我们应当逐步减少死刑的适用,探索更加符合现代法治理念的刑罚方式,以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公正正义。
中国现行死刑政策的评价及其反思
中国现行死刑政策的评价及其反思【摘要】中国现行死刑政策具有深厚的历史背景,是一种既受到传统文化影响又逐步现代化的刑罚制度。
死刑对社会的影响不仅存在着威慑效应,还引发了道德与法律的冲突。
在司法实践中,死刑的应用存在不公平和滥用的问题,值得反思和改进。
死刑政策的合理性需要探究其对犯罪预防和社会稳定的效果,同时应当注意人权保障和司法公正。
提出相关建议,包括加强审查程序、推动废除死刑犯人器官摘除等。
中国现行死刑政策有其优点,但也存在缺陷,需要进行深入反思。
未来应积极探索改革方向,实现法治和人权的平衡,推动死刑政策的持续发展。
【关键词】死刑、中国、政策、评价、反思、历史、社会影响、司法实践、合理性、改革建议、优缺点、反思、发展方向。
1. 引言1.1 中国现行死刑政策的评价及其反思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人们对死刑的认识也在不断发生变化。
一些人认为死刑过于严苛,不符合人道主义原则;另一些人则认为死刑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在这种背景下,对中国现行死刑政策的评价及反思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中国死刑的历史背景、现行死刑政策对社会的影响、死刑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死刑政策的合理性探讨以及死刑制度的改革建议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中国现行死刑政策的评价及其反思提供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和思考。
希望能够引起社会各界对中国现行死刑政策的更深层次的思考和讨论,促进死刑制度的持续改革和完善。
2. 正文2.1 死刑在中国的历史背景中国古代死刑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早期的原始社会,死刑一度被广泛运用在社会治安和法律制度中。
在封建社会,死刑被视为一种维护统治秩序和威慑罪犯的手段,它不仅有着严格的规定和程序,还常常与特殊的残酷方式相结合,以显示国家的绝对权威和尊严。
在清朝时期,尤其是咸丰、同治年间,死刑数量大幅增加,其中的“血案”更是引起轩然大波,成为一段社会记忆。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中国死刑制度逐渐走向规范化和人道化。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死刑依然被保留,但在执行上开始更加注重法制程序和人权保障。
对死刑问题的新认识和思考
对死刑问题的新认识和思考
死刑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备受争议的话题。
在这个问题上,人们的观点大致可以分为两
个方向:反对死刑和支持死刑。
我的观点是反对死刑,以下是我对死刑问题的新认识和思考。
死刑存在着司法错误的风险。
司法机关也是由人组成的,人们难免会犯错。
一旦错误
导致了错误的死亡判决,就再也无法弥补。
我们不能忽视司法错误的可能性,也不能让无
辜的人为错误付出生命的代价。
正因为如此,死刑被许多国家所废除,因为他们认识到无
论如何的完美和公正的司法系统,都无法避免错误的发生。
死刑并没有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
一些支持死刑的人认为死刑能够起到威慑的作用,
阻止其他人犯罪。
事实并不支持这一观点。
许多犯罪行为并不是经过深思熟虑之后的决定,而是一时冲动或情绪爆发导致的。
对于那些犯下罪行的人来说,死刑并没有什么真正的威
慑力。
一些调查研究甚至表明,死刑并不能降低犯罪率,反而有可能造成逆效果。
对死刑问题的思考和认识是一个持续的过程,这需要我们不断地进行讨论和辩论。
我
的新认识和思考让我坚定地反对死刑,因为死刑违背了人权和尊严、存在司法错误的风险、并没有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以及不符合人道主义的价值观。
我们应该秉持人道主义的精神,追求一种更加人道和温和的惩罚方式。
对死刑制度的分析和思考
对死刑制度的分析和思考【摘要】死刑制度自古至今一直存在,不断受到争议和质疑。
本文从历史,现状和争议性三个方面入手,对死刑制度进行分析。
在从评估效果、探讨合理性、分析执行程序、探讨法理基础和探讨人权保障等角度深入研究死刑制度的各个方面。
通过对死刑制度的深入思考,得出了对死刑制度的改革必要性和未来发展方向,同时提出了一些对死刑制度的深刻思考。
本文旨在全面探讨死刑制度的各个方面,引发对死刑制度的审视和思考,从而进一步推动死刑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关键词】死刑制度,历史背景,现状,争议性,效果评估,合理性,执行程序,法理基础,人权保障,改革必要性,未来发展方向,深入思考。
1. 引言1.1 死刑制度的历史背景死刑制度的历史背景可以追溯至古代文明时期。
在古代社会,死刑被广泛应用于制裁重大罪行,以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权威。
古代埃及、巴比伦、希腊和罗马等文明都有记录对犯罪分子实施死刑的情况。
死刑在中世纪欧洲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成为当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现代社会,死刑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不同阶段。
18世纪启蒙运动以来,欧洲国家逐渐对死刑进行了限制和改革,强调人权和人道主义。
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一些国家开始废除死刑,将其视为一种残酷和不人道的惩罚方式。
死刑在一些国家仍然存在并得到实施,包括一些发达国家。
死刑制度的历史背景反映了人类社会对犯罪惩罚的认识和演变过程。
其在不同文明和时代的发展变化,也影响着对死刑制度的看法和态度。
对死刑制度的讨论和争议也正源自于其深远的历史背景和社会影响。
.1.2 死刑制度的现状死刑制度的现状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存在巨大的差异,有的国家仍然严格执行死刑,而有的国家则已经废除了死刑或者停止执行死刑。
根据全球死刑观察组织的统计数据,目前世界上仍有一些国家对犯有严重罪行的罪犯采取死刑的制度,其中中国、伊朗、沙特阿拉伯等国家的死刑执行数量居高不下。
与此一些国家逐步废除死刑,或者将死刑逐渐限制在极少数案件中使用。
我国死刑制度现状及思考
我国死刑制度现状及思考死刑制度自古以来一直是刑法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因死刑本身的独特性,在刑法学研究领域也是相当活跃的一个部分。
死刑的存废以及死刑制度的取向一直都是理论上和立法上的热点。
我国现行死刑制度是有其历史渊源和现实依据的。
作为一种制度,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也有一些部分需要根据时代的变化和发展进行调整,这正是本文要解决的问题。
本文正是要通过对我国现行死刑制度的介绍和分析,以求对我国的死刑制度形成一个相对全面的认识,进而对现行死刑制度进行一些有益的思考,……一、死刑概说(一)、死刑的概念何为死刑,是必须首先解决的一个问题。
对于死刑的概念,不同的法学家根据某一方面有不同理解。
较通用的是:“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两种情况。
”1笔者采此观点。
“死刑”英文为Todesstrafe;punishment by death;death penalty或capital punishment,即最大、最重的刑罚。
因死刑以剥夺犯罪分子生命为内容,故又称生命刑。
因生命是人的存在方式,是人身一切利益和权利的载体,生命权是人的“权利之王”,故死刑也称极刑。
(二)、死刑的基本特征由于死刑也是刑罚方法的一种,则其必然具有刑罚方法的一般特征,但同时死刑也具有其有别于其他刑罚方法的独特的规定性和固有特征,本文着重从后者予以论述。
在所有的刑罚方法中,死刑是最为严厉的一种,最大的严厉性无疑是死刑区别于其他刑罚方法的基本特征。
死刑独特的严厉性主要体现在:1、死刑所剥夺的是犯罪分子最重要的权利在当今社会,作为社会存在的人拥有各种各样的权利,但是在这一权利体系中,各种权利对于个人的意义又是不同的,有的可有可无,人们很少行使,有的重要无比,须臾不可缺少,如人的生命权利。
众所周知,生命是一切权利的基础,几乎所有的权利都是依附于生命权利的,自然人一旦丧失了生命,也就丧失了一切。
刑罚的属性表现为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而这种惩罚最终又归结到对犯罪分子某些权利的剥夺上,某种刑罚所剥夺的权利愈多及对个人愈重要,这种刑罚便愈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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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死刑政策是死刑立法和死刑司法的“灵魂”和“统帅”,对死刑的适用起着至关重要的导向作用。
本文以死刑立法的演变为主线,从历史和现实、理论和实践、立法和司法、国内和国际等几个方面对我国现行的死刑政策进行了较为详细和系统的阐述和评说。
期望此文能对我国死刑政策的正确、科学定位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死刑;政策;评价;反思死刑政策是死刑立法和死刑司法的“灵魂”和“统帅”,死刑立法和死刑司法均受制于死刑政策。
[1]新中国建立以后,在毛泽东的“少杀、慎杀”思想指导下,我们确立了“保留但严格限制死刑”的刑事政策,79刑法即是其具体体现:死刑只能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犯罪时不满18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死刑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同时,分则条文共用15个条文设置了28种死罪,分别占分则条文和罪名总数的14.6%和23.0%;并且,没有绝对死刑的规定。
但是,随着社会治安形势的恶化和严重经济犯罪、严重刑事犯罪上升的态势,立法机关从1982年开始即着手补充增设死刑罪名,截至1996年底,共增设死罪49种,从而使死刑罪名高达77种,死刑罪名所占的比例得以较大幅度地提高。
现行刑法在“不增不减、大体保持平衡”的立法思想指导下,[2]共用47个条文设置了68种死罪,与79刑法及补充刑事立法中的死刑罪名相比,还是有所减少的。
对于上述死刑立法的发展变化,我国有学者指出,79刑法颁行以后,我们一贯坚持的“保留但严格限制死刑”的死刑政策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强调和切实的执行。
[3]甚至有人认为,我国现行的死刑政策已由“限制死刑”向“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注重适用死刑”转变。
[4]更有学者认为,我们所称的“坚持少杀”的死刑政策,在现行立法和司法上均已无有效保障,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为贯彻“少杀”政策而确立的限制性制度,几乎被全部修改。
我国79年以后的补充刑事立法所奉行的是“崇尚死刑、扩大死刑”的指导思想,因而,现阶段的死刑政策似表述为“强化死刑”比较符合实际。
[5]对此,我们认为,“保留但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是我们一贯奉行的死刑政策。
但可惜的是,这一政策在80年代以后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甚至出现了重刑化和崇尚死刑的倾向。
十多年来,死刑万能、重刑主义的思想认识逐渐占据了主导地位,少杀、慎杀提的少了,限制死刑讲的也不多了,加之立法上一再修改原有罪名的法定刑,提高新设置罪名的法定刑,导致死刑罪名和死刑条款成倍地增加;在司法实际中,有些地方的个别司法人员乃至个别领导干部甚至提出“可杀可不杀的杀掉,可抓可不抓的抓起来”。
“严打”中个别地方甚至规定将杀人捕人的定额,作为考察地方政法机关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导致实际上判处死刑人数以惊人的速度增长。
[6]同时,补充刑事立法对死刑的适用已不仅注重于“严重刑事犯罪分子”,还注重于贪污、受贿、贩毒等“严重经济犯罪分子”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无怪乎有外国学者在谈论我国的死刑政策时指出,中国现行法律中的的死刑立法(指79刑法以后的补充刑事立法——引者注)与其说是向着限制的方向发展,不如说是向着扩大的方向发展。
[7]那么,现行刑法体现了什么样的死刑政策呢?首先看一看总则的规定:其一,将“罪大恶极”修改为“罪行极其严重”,更加严格和规范了死刑的适用标准,进一步限制了死刑的适用。
[8]其二,删除了79刑法对未成年人可以判处死缓的规定,从死刑的适用对象上限制了死刑;其三,“死刑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规定至少从立法设置上改变了绝大部分死刑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行使核准权的实际,这又从核准程序上限制了死刑。
[9]再看分则的规定:其一,从死刑罪名的设置看,现行刑法共用47个条文设置了68种死刑罪名,分别占分则条文和死刑罪名的13.4%和16.5%,较之79刑法分别下降了1.2%和6.5%,比其后的补充刑事立法下降的幅度更大。
其二,从死刑的规定方式看,79刑法没有绝对死刑条文,共有4种死刑方式: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判处死刑;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补充刑事立法增设3种规定方式: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处死刑。
其中,死刑与无期徒刑搭配、将死刑放在前面使之作为首选刑种以及规定唯一死刑即规定“可以判处死刑”和“必须判处死刑”的就涉及28个条文、46种死罪,占整个刑法体系中死刑条文和死刑罪名的比例分别为58.3%和59.7%;而死刑与有期徒刑搭配者仅涉及20个条文31种死罪,占整个死刑条文和死刑罪名的41.7%和40.3%。
现行刑法删除了“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的规定。
在所保留的6种方式中,死刑与无期徒刑搭配、将死刑排在前面使之作为首选刑种以及规定可以判处死刑和必须判处死刑的涉及18个条文33种死罪,分别占死刑条文和死刑罪名的38.3%和48.5%,较之修订前的死刑立法分别下降了20.0%和11.2%。
而且,绝对死刑也减少了1个条文2种罪名。
应当说,限制死刑的政策精神死刑规定方式的调整上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体现。
但是,现行刑法仍然有6个条文7种死罪规定有绝对死刑,分别占死刑条文和死刑罪名总数的12.8%和10.3%;而死刑与无期徒刑搭配、将死刑排在前面使之作为首选刑种和规定可以判处死刑的条文数共有12条,涉及罪名26种,分别占死刑条文和死刑罪名总数的25.5%和38.3%。
上述几项合计,以死刑为主、规定唯一死刑包括绝对死刑的条文和罪名分别占死刑条文和死刑罪名的38.3%和48.6%。
这样的死刑立法即使说是限制死刑政策的体现,也只能说是不完全的、不充分的限制死刑政策的体现,更谈不上严格限制死刑了。
[10]其三,从各罪适用死刑的标准看,对死刑的适用也作了一些限制。
如盗窃罪的死刑适用标准,由“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修改为“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显然限制了盗窃罪的死刑适用。
有关条文又将抢劫罪、强奸罪等罪名适用死刑的标准予以列举式明确规定,也起到了限制死刑的作用。
但我们注意到,外国刑法及司法实践中的死刑条件非常严格,如日本最高法院于1983年7月8日在对一个死刑案件的判决中判示:在适用死刑的时候,必须对犯罪的性质、动机、情节,尤其是杀害手段和方法的执拗性、残忍性、后果的严重性,特别是被害人的数目、被害者家属的感情、社会的影响、犯人的年龄、有无前科、犯罪后的表现等情况作全面考虑。
如果其罪责确实重大,不论从罪刑均衡的角度还是从一般预防的角度来说,都认为不得不判处死刑的场合,才允许选择死刑。
[11]与此相比,我们的死刑条件显然并未与死刑作为极刑之理念相适应。
对此应当引起我们的反思,同时也促使我们从更高的理性角度来思考目前的死刑政策。
那么,怎样才能确立一个符合当今实际、科学而又合理的死刑政策呢?我们认为,必须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从历史和现实的考察上、从立法和司法的实践中、从国际国内的比较中予以论证。
(一)在刑法理论上,死刑作为刑罚的一种,其目的应当与刑罚的目的一致,只不过死刑的目的强调的是要遏制严重暴力犯罪。
十多年来,我们出台了不少死刑立法,设置了不少死刑罪名,也确实杀了不少人。
[12]如果死刑立法的扩张和死刑司法的强化减少乃至遏制住了严重暴力犯罪,降低了犯罪率,使社会治安得到了一定乃至根本好转,那么,死刑立法和死刑司法就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刑罚目的的实现,同时也说明我国现行的死刑政策是合适、科学的;反之,则说明现行的死刑政策是失败、无效的,必须予以调整。
而现实情况是,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两个“严惩决定”为契机,我们从1983年开始的“严打”斗争,除在第二年收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使犯罪率有所下降外,以后各年的犯罪率尤其是重大恶性暴力犯罪逐年上升。
这从一个方面说明,降低犯罪率是一个综合的系统工程,重刑包括死刑并未遏制住连年高涨的犯罪率,社会治安形势并未得到根本好转,“强化死刑、扩大死刑”的思想必须加以改变,现行刑法所表现出来的不完全、不充分的限制死刑政策也应予以调整。
(二)从历史和现实的考察上,我国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死刑都很多,唯有初唐之时刑罚相对轻缓,但唐初社会发展、国力强大,盛唐之时,每年的死刑执行人数也不过数十人。
与之相比,其它诸朝历代虽然死刑执行较多,但社会治安均难以与唐朝相比,犯罪现象远较唐朝时为严重。
而我们在建国以后直至七十年代末的几十年间,法制很不健全,甚至没有一部完备的刑法典。
然而,除去“十年浩劫”以外,我国的死刑适用并不多,犯罪率一直很低,社会治安也一直很好。
而到八十年代初,我们有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法律体系相对完备,社会治安反而恶化,犯罪率尤其是严重暴力犯罪率反而上升。
尤其是83年“严打”以后,立法上增加了死刑罪名,司法上扩展了死刑适用,但社会治安形势依然严峻。
这说明,强化死刑、扩张死刑的司法效果并不尽人意。
虽然97刑法对死刑进行了不同程度的限制,但限制的程度仍然不够,死刑的绝对数量仍然较多,限制死刑的政策也未得到充分的强调和切实的执行。
(三)从死刑立法现状看,我国的死刑罪数和死刑覆盖范围在世界上名列前茅:(1)死罪数量多。
现行刑法共用47个条文设置了68种死刑犯罪;(2)死罪的范围广。
死刑罪名覆盖了除渎职罪一章外的其余九章之中,仅就数量而言,其覆盖面达90%;(3)死刑的增长快而减少慢。
79刑法只用15个条文规定了28种死罪,补充刑事立法在十几年的时间中新增死罪49种,增长了2倍还强。
刑法修订之前,平均每年增加2个死刑条款和3种死刑罪名,现行刑法也只是比修订前的刑事立法减少了几个死罪。
与此相适应,司法实践中被判处和执行死刑的人数日益增多。
据介绍,1998年在全世界已知的37个国家中共有1625人被执行死刑,其中在中国大陆被执行的就有1067人,约占66%,达一半还多。
[13]这种现状恐怕急待改变。
(四)就国际趋势而言,扩大死刑、强化死刑毕竟系少数国家在少数历史时期所为,限制乃至废止死刑已为绝大多数国家所认可和采纳并日渐扩大。
据统计,截止到2001年6月1日,对所有犯罪废止死刑的国家和地区已达到75个,对普通犯罪废止死刑的国家和地区有14个,事实上废止死刑的国家和地区至少有20个,这样,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和地区为达109个,而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仅有86个。
[14]同时,一些国际组织也在极力谋求废止死刑至少将死刑予以严格限制,联合国于1989年12月15日通过的《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第二选择议定书》即《死刑废止公约》业已生效,且措词严厉。
该议定书明确规定:“废除死刑有助于提高人的尊严和促进人权的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