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业贿赂犯罪的刑事立法防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8.11.20•【文号】法发[2008]33号•【施行日期】2008.11.2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8]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现就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3)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4)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5)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6)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7)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8)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二、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
三、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反商业贿赂管理制度
反商业贿赂管理制度商业贿赂是一种普遍存在的不道德行为,在许多国家和组织中都被严厉禁止。
为了确保商业活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各国和组织纷纷制定了反商业贿赂管理制度。
本文将探讨反商业贿赂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制度要素、执行层面和进一步改进之处。
一、反商业贿赂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商业贿赂对于一个国家或组织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严重的负面影响。
首先,商业贿赂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导致资源的不合理分配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其次,商业贿赂扭曲了企业内部的决策机制,使得那些无能但能提供商业利益的人得到不应得的机会和资源。
此外,商业贿赂还损害了企业的声誉和形象,在国际市场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因此,建立反商业贿赂管理制度对于维护公正经济秩序,保证企业和国家的长远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二、反商业贿赂管理制度的要素(一)法律法规:反商业贿赂管理制度首先需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商业贿赂行为。
这些法律法规应明确商业贿赂的定义、禁止商业贿赂的行为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二)监管机构:为了有效执行反商业贿赂管理制度,应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来负责管理和监督。
这些监管机构应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能够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调查和打击。
(三)企业内部控制: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对商业贿赂的防范和识别。
这包括建立内部规章制度、制定反贿赂政策和程序、加强员工培训和教育等。
(四)舆论监督:媒体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不可忽视。
社会对于商业贿赂的普遍谴责和曝光可以迫使企业和个人自觉遵守反商业贿赂规定,起到良好的警示作用。
三、反商业贿赂管理制度的执行层面(一)宣传教育:加强对商业贿赂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反贿赂意识,增强企业和个人的道德责任感。
(二)监督执法: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商业贿赂的打击力度。
通过制裁违法行为,产生强大的震慑作用,减少商业贿赂的发生。
(三)风险评估和防范:企业应加强风险评估和防范机制的建设,识别潜在的商业贿赂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防范。
查处商业贿赂的难点与刑事立法对策
查处商业贿赂的难点与刑事立法对策彭辉!复旦大学"上海#$$$%#&摘要’首先对商业贿赂的概念和构成要件进行剖析"在此基础之上对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所遇到的诸多困难作简要阐述"并对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审视我国商业贿赂刑事立法之不足*指出对这些困难的审视及刑事立法的反思与借鉴无疑是我国商业贿赂立法完善的前提性条件之一"并期这样的努力对正在开展的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有所裨益*关键词’商业贿赂+查案难点+(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立法完善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0文章编号’1$$%23%4.!#$$.&$52$$1#2$/商业贿赂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妨碍公平竞争和资源合理配置"败坏社会风气"毒化党风政风"腐蚀党员干部和企业从业人员"成为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温床"因而治理商业贿赂刻不容缓*当前"如何把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工作不断引向深入6如何使这一工作稳步健康地开展6成为我们思考的重点与关键*商业贿赂案件的查处是涉及面广7政策性强7难度很大"矛盾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具体工作中必将遇到重重阻力和困难"与此同时"目前我国反商业贿赂刑法体系效率过低"尚不能为及时查处商业贿赂行为提供完整而有效的法律支持"这应引起法律学者的深刻反思*一7商业贿赂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商业贿赂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8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9这一界定主要从行贿方的角度来判明什么属于商业贿赂"抓住了商业贿赂是基于商业收稿日期’#$$.2$3215科研项目’复旦大学文科科研推进计划8金苗9!管理类&项目8构建高校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研究9部分成果!项目批准号’$.:;$53&作者简介’彭辉!1%43"112&"男!汉&"江西赣州"硕士主要研究刑法学*目的实施贿赂行为这一本质特征"总体来看是比较准确的"在执法实践中也比较容易掌握*但是"这一界定只是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贯彻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把商业贿赂的范围仅仅局限于8销售或者购买商品9领域"而中央部署治理的8商业贿赂9是广义概念"涵盖了商品购销7工程建设7资源开发7金融服务等经济活动中的所有领域"二者显然并非同一个概念*我们认为"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7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对人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提供或许诺提供某种利益"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贿赂有严格的构成要件’1<商业贿赂主体是经营者*商业贿赂的主体必须是经营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7非经营者不能成为商业贿赂的主体*如地方政府或其部门为了争取建设项目和资金向上级有关部门行贿"目的是为了地方经济利益"但作为政府行为不能视为商业贿赂"如果政府部门是在帮助企业办事"则应另当别论*#<商业贿赂行为人主观上有在经营活动中争取交易机会"排斥竞争的目的*如果行贿方并不是为了谋取经济利益"而是为了其他利益"如职务升迁7升学就业7办理户口7人事调动等"则不属于商业贿赂* /<客观上采用了以秘密给付财物或其它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行为*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其手段主要表现为8回扣9"即经营者暗中从账外向交易对方或其他影响交易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秘密支付钱财或给予其他好处的行为*二7查处商业贿赂的难点所在在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过程中"包括但不限定于以下难点值得关注*1<式隐蔽"难发现*由于商业贿赂的行贿7受贿双存在着利益一致性"且行为都是秘密进行"监管主体很难发现线索*加上群众对商业贿赂的危害# 1性认识不足!又缺乏完善的鼓励举报"保护举报人机制!知情人往往不愿举报"不愿作证!案件线索主要靠监管部门自己摸排!致使商业贿赂案件发现难# $%界限模糊!认定难#商业贿赂在实践中往往钻法律的空子!形式多种多样!变化多端!打政策&擦边球’#普遍存在采取假借&付款奖’"&销售总量奖’" &商业返利’"&信息费’"&劳务费’"&宣传费’"&会务费’"&赞助费’"&仓储费’等名义!帐外暗中给付对方单位或个人财物!而且有的金额巨大(有的为对方单位中的有关人员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甚至性贿赂等(有的采用账外暗中支付!然后做假账#而现有的会计制度不健全"现金交易大量发生!假账现象普遍存在!账本表面真实和实质失实的矛盾!给调查取证工作造成了许多困难#)*攻守同盟!调查难#调查难是查处商业贿赂行为的最突出的特点!主要表现为+一是无证可取#由于商业贿赂行为发生在有利益关系的单位与单位或者单位与个人之间!多采取&一对一’的方式进行!手段比较隐蔽!作案后通常不会留下明显痕迹!局外人即使怀疑!也很难知内情!并且行贿受贿双方当事人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双方都是腐败行为的受益者!行贿"受贿人中一方一旦听到风声!往往会串供"毁证!共同隐瞒相关情况!订立攻守同盟#二是有证难寻#企业会计帐册和银行原始资料原则上属于商业秘密!没有初步证据显示涉嫌违法不能随意滥用强制措施进行取证(对企业真实财务帐册和资金往来记录的查寻成本由于信息的严重不对称难度极大!成本很高#而在企业财务管理体制越显技术化"电子化"网络化"权限化的今天!这种破解高专业领域的查处难度更为突出#而且经过打击后!经营者的商业贿赂行为更加隐蔽!面上检查基本不能发现问题!调查难等问题更加突出#三"对照,公约-审视我国商业贿赂刑事立法之不足查处商业贿赂的过程就是研究侦查"收集证据"审查判断证据"查明和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首先要明确商业贿赂犯罪的证明对象#而商业贿赂案件的证明对象!同其他案件的证明对象基本相同!都指的是需要司法机关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0商业贿赂行为是否发生!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及结果!以及罪责轻重的各种情节(.$0行为人的基本情况!犯罪的证明对象要受到法律的制约!犯罪事实"情节以及行为主体!要受到商业贿赂构成要件的规范和限制#按照犯罪构成理论!就一种罪而言!包括犯罪的主体要件"犯罪的客体要件"犯罪的主观方面要件以及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与犯罪构成有关的四大实体要件的事实"情节!均要用证据加以证实!而构成证明对象#当前!我国在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中!所遭遇的现实困境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我国在遏制商业贿赂立法中所存在的局限与不足!对此应当引起我们高度关注#而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0对商业贿赂立法的切入!审视与考察我国刑法领域的立法!无疑是一种值得借鉴的思考进路# $11)年/1月)/日!第23届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了,公约-#,公约-是国际社会在控制腐败方面的第一个全球性和全面性的国际公约!是联合国历史上第一部全面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具有里程碑意义!其对商业贿赂做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将对国际社会反商业贿赂提供基本的法律指南和行动准则#中国政府于$11)年/$月/1签署了该,公约-!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12年/1月予以批准#这是中国推进反商业贿赂法治的重要措施!也是中国推进反腐败国际法治的积极行动#,公约-第)章第$/条就有关私营部门内的贿赂犯罪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我国现行,刑法-中商业贿赂罪之规定与,公约-相比!在某些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具体表现在+其一!行贿的方式!,刑法-规定的是&给予’!而,公约-规定的则是&直接或间接许诺给予"提议给予或者实际给予’!其方式更为灵活(其二!,刑法-规定成立商业贿赂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而,公约-对行贿人的主观目的未作要求(其三!贿赂的标的物!,刑法-规定的是&财物’!而,公约-规定的则是&不正当好处’!其范围显然大于&财物’#四"结合,公约-的实施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刑法-法治/*我国刑法应扩大商业行贿罪的行为方式我国刑法修正案.六0规定商业行贿罪的行为方式是&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只限于实际给予#而,公约-所规定的行为方式包括直接或间接许诺给予"提议给予或实际给予#很显然!,公约-规定的商业行贿式比我国刑法规定更灵活!时间上也更为提前#对此!我国刑法应积极加以借鉴与采纳!扩大商业行贿罪的行为式# $*我国刑法应取消对商业受贿罪"商业行贿罪主观目的的限制)/彭辉+查处商业贿赂的难点与刑事立法对策我国刑法规定!构成商业受贿罪"商业行贿罪!行为人主观上不仅要是故意!还必须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目的%易言之!主观目的也是商业受贿罪"商业行贿罪的成立要件%然而!根据&公约’第()条规定!贿赂犯罪的成立!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即可!而对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做要求%即!只要行为人故意收受了贿赂!不管主观上是否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目的!都可构成受贿罪*只要行为人故意给予了贿赂!不管主观上是否具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都可构成行贿罪%很明显!&公约’对商业受贿罪"商业行贿罪的主观要求比我国刑法更宽松!其打击的力度与范围也大于我国刑法%我们认为!我国刑法应取消对商业受贿罪"商业行贿罪的主观目的限制!避免商业贿赂犯罪主观目的难以证明的举证困难!便于更好地打击此类犯罪%+,我国刑法应将贿赂的标的物由#财物$修改为#不正当好处$在理论上!#贿赂$是贿赂罪的行为对象!是#作为职务行为的代价所赠受的不法报酬$!其范围的大小直接影响着贿赂罪的成立以及刑事处罚的范围和力度%&公约’中#贿赂$的内容都被明文规定为#不正当好处$-./01213240350160748%我国刑法修正案-六8中商业#贿赂$的内容限定为#财物$%而对于#财物$的范围!却没有做出立法和司法解释!只有学理解释%对于#财物$的理解!就成为我国处理商业贿赂犯罪的瓶颈%刑法理论上有财物说"财产性利益说与利益说三种不同见解%财物说认为!贿赂仅限于财物!即以有形形体表现出来的金钱与物品!不包括财物以外的财产性利益!更不包括非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说认为!贿赂不仅仅限于有限的财物!还应包括金钱及物品以外的可以直接用货币计算的财产性利益!如免费提供旅游"免费提供劳务!但不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利益说认为!凡能满足受贿人各种生活需要和精神欲望的一切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都可成为贿赂!如迁移户口"提升职务"提供性服务"安排工作等%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仍以刑法规定为准!即仅仅将商业贿赂范围限于财物%而&公约’第()条则明文规定为#不正当好处$!其范围显然大于#财物$!它不仅包括金钱与物品"财产性利益还包括非财产性利益%鉴于此!有学者提出9将我国刑法#贿赂$的#财物$修改为#不正当好处$%也有学者认为!我国刑法还不能将#贿赂$的#财物$修改为#不正当好处$%理由是!将非财产性利益扩张解释为财物可能会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有违罪刑法定之嫌!造成受贿罪处罚范围的扩大*同时!目前非财产性利益没有具体的量化的标准!实务操作中难以把握%我们同意将#财物$修改为#不正当好处$的观点%理由如下9-)8将我国刑法中的贿赂范围扩大至一切不正当好处!可以更有效地保护商业贿赂罪所侵犯的法益%就商业贿赂罪利权交易的本质属性而言!利用职务便利接受或索取非财产性利益与利用职务便利接受或索取财产性利益本质上是一样的!故&刑法’没有理由将非财产性利益排除在贿赂之外*-(8从心理学角度分析!人的需要从低到高分为五个层次!即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归宿和爱的需要"尊重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财物只是满足人需要的一个部分!能够满足人需要的还有大量的非财产性利益!其在社会意义上具有贿赂的价值*-+8该限制与&公约’精神及世界诸多国家规定相矛盾%从国外立法潮流看!由于各国日益认识到腐败对经济"社会与法治的严重危害!严惩腐败已成各国的共识%严惩腐败的理念表现在刑法上!就是各国均认为贿赂不仅包括财产性利益!而且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如&意大利刑法典’第+):条"第+);条"第+()条之规定!贿赂是指#钱款或其他利益$*&法国刑法典’第<++=)条"第<++=(条之规定!贿赂是指#利益$%此外!瑞士"日本"奥地利"西班牙等国家刑法均作了类似的规定%从另一个角度而言!这也将会为我国与其他国家开展司法合作奠定法律基础%参考文献>)?高铭喧!马克昌@刑法学>A?@北京9中国法制出版社!)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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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商业贿赂法律法规制度摘编
治理商业贿赂法律法规制度摘编随着国际化的趋势不断加强,商业贿赂问题也变得越来越普遍和严重。
为了规范商业活动,防范商业贿赂,各国不断加强对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制度,制定了一系列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法规。
一、《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国际反贪污反腐败的重要文件,该公约旨在通过国际合作抵制和打击国际腐败活动,实现世界新秩序的构建。
其中第十项规定了对商业贿赂的防范措施。
二、《海外禁止行贿公约》《海外禁止行贿公约》是一项由经合组织领导制定的国际公约,主要规定了不得向国外官员或私人机构行贿,也不得接受来自国外官员或私人机构的财物、礼品、返点、服务等。
该公约已被70多个国家签署并实施。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中国反贿赂反腐败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该法明确规定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标准和处理方式。
四、《美国《外国腐败实践法》》《外国腐败实践法》是指美国《反海外腐败法案》(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 )的简称,目的是防止美国公司在海外行贿。
该法规定,美国企业不得向海外公职人员行贿,否则将面临司法追究。
五、《英国反贿赂法》《英国反贿赂法》规定,企业不能为获得商业利益行贿,对行贿企业的惩罚措施包括罚款、冻结资产和判刑等。
该法给企业提供了自我检查的标准和方法,鼓励企业在接受商业应酬或礼品时自控自律。
六、《奥地利反贪污法》《奥地利反贪污法》是欧洲反贪污法律中的重要法规。
该法规定了对公共或私人组织中的腐败行为的惩罚措施,限制了商业交易的贿赂现象。
七、《新加坡联合海关行动计划》《新加坡联合海关行动计划》旨在通过国际合作打击海关和商业贿赂行为。
该计划提供了国际合作平台,并建立了国际反贿赂联盟。
总之,对商业贿赂的禁止是国家反贪污反腐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国的法律法规制度在不断完善,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查处和制裁越来越严厉,企业更应该遵守相关规定,增强自律意识,建立规范的商业道德意识。
反商业贿赂相关法律法规
目录一.刑法相关规定 (1)基本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7修订)》(1997.10.01)第383条、第385条---第393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06.29 )第七条、第八条 (4)司法解释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2000.12.22 )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03.11.13 )第一条、第三条 (7)(2008.11.2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11)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8]33号) (1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10.05.07 )第十条、第十一条 (14)地方司法文件 (15)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审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适用法律指导意见(试行) (2006.12.25 ) (15)二. 《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相关规定 (20)基本法律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09.02 )第八条、第二十二条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2006.01.01 )第148条、第190条 (21)部门规章 (22)《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1996.11.15 )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22)(第60号) (2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滥收费用行为的构成及违法所得起算问题的答复》(1999.11.29 ) (25)(1999年11月29日工商公字(1999)第310号) (25)《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关于商业银行等金融企业不正当竞争管辖权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8.01.08 ) (26)(工商公字[2008]7号) (26)三.基金、证券法规的相关规定 (27)部门规章 (2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关于如何认定股票贿赂案件犯罪数额的意见》和《关于如何认定信用卡贿赂案件犯罪数额的意见》的意见的函(1994.08.16 ) (27)(银条法[1994]26号) (27)《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2008.01.01 )第十一条 (29)《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2009.12.14)第十五条 (30)行业规定 (31)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商业贿赂公约》的通知(2006.09.04) (31)(中证协发[2006]88号) (31)《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执业守则》的通知(2008.04.21)第二十八条 (3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2009.01.20)第十一条 (34)一.刑法相关规定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7修订)》(1997.10.01)第383条、第385条---第393条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 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 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死刑, 并处没收财产。
反商业贿赂相关法律法规
目录一.刑法相关规定1基本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7修订)》(1997.10.01)第383条、第385条---第393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06.29 )第七条、第八条3司法解释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2000.12.22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03.11.13 )第一条、第三条5(2008.11.2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9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8]33号)9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10.05.07 )第十条、第十一条12地方司法文件1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审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适用法律指导意见(试行) (2006.12.25 )12二. 《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相关规定17基本法律17《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09.02 )第八条、第二十二条1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2006.01.01 )第148条、第190条17部门规章18《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1996.11.15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8(第60号)1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滥收费用行为的构成及违法所得起算问题的答复》(1999.11.29 )20(1999年11月29日工商公字(1999)第310号)20《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关于商业银行等金融企业不正当竞争管辖权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8.01.08 )21(工商公字[2008]7号)21三.基金、证券法规的相关规定22部门规章2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关于如何认定股票贿赂案件犯罪数额的意见》和《关于如何认定信用卡贿赂案件犯罪数额的意见》的意见的函(1994.08.16 )22(银条法[1994]26号)22《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2008.01.01 )第十一条23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2009.12.14)第十五条23行业规定23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商业贿赂公约》的通知(2006.09.04)24(中证协发[2006]88号)24《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执业守则》的通知(2008.04.21)第二十八条25《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2009.01.20)第十一条26一.刑法相关规定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7修订)》(1997.10.01)第383条、第385条---第393条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 根据情节轻重, 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 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死刑, 并处没收财产。
论商业贿赂及其法律规制
论商业贿赂及其法律规制摘要:商业贿赂与商品经济相伴而生,在世界各国普遍存在。
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商业贿赂现象已经相当的严重。
本文着重从商业贿赂概念的界定入手,理清商业贿赂的含义之后,在法律的规定上探讨如何规制商业贿赂的问题。
关键词:商业贿赂;回扣;附赠;法律规制一、商业贿赂概念的界定商业贿赂在市场经济中是难以避免的现象,通说认为,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采取秘密的手段,向经营相对人提供报酬或者是利益,以促进交易或者是取得交易的便利,从而占据经营优势的一系列活动。
目前,在我国,专门的商业贿赂立法只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对商业贿赂的概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了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对方单位或个人的行为。
从这个概念里我们须注意到,这些规定过于原则和简约,操作性不强,执行难度太大,有其天生的缺陷。
首先,商业贿赂的主体是经营者。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从经营者的角度来界定,它仅仅限制经营者一方,而不限制受贿一方。
但是我们从惩处商业贿赂行为的角度而言,又不能仅仅局限于经营者一方。
因为贿赂行为是一个双向的行为,有行贿者则必然有受贿者。
其次,条文的规定范围过窄,仅将商业贿赂的行为限定在商品购销环节,而在实际的市场经济活动中,商业贿赂存在于交易活动的各个阶段。
商业贿赂行为是以不正当的手段来获取在商品流通中的某种利益,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存在于市场交易的各个环节,而不仅仅在购销环节。
二、商业贿赂行为的界定(一)商业贿赂行为的特征首先,商业贿赂的主体具有广泛性。
商业贿赂的主体不仅包括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而且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非法人组织乃至单个自然人都能成为商业贿赂的主体。
其次,商业贿赂行为具有普遍性和隐蔽性。
商业贿赂是发生在商品流通领域中的一项不正当竞争行为,几乎在各个行业各个领域都存在。
论我国反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完善
●经济法规论我国反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完善张晓涛2008年12月15日,西门子公司因同意支付13.45亿美元的罚款,结束了自美国《海外反腐败法》诞生以来全球最大的一笔因商业贿赂洐生的罚单。
西门子案表明,商业贿赂犯罪已成为世界性的犯罪。
一、我国反商业贿赂犯罪法律法规梳理我国于1993年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次立法禁止商业贿赂行为。
1996年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部门规章《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明确了商业贿赂的内涵与外延。
将商业贿赂定义为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刑法将商业贿赂犯罪归于“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及“贪污贿赂罪”中。
商业贿赂罪涉及8种罪名:(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163条);(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164条);(3)受贿罪(第385条);(4)单位受贿罪(第387条);(5)行贿罪(第389条);(6)对单位行贿罪(第391条);(7)介绍贿赂罪(第392条);(8)单位行贿罪(第393条)。
2008年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首次明确了商业贿赂的主体也包括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医生、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教师等,平息了司法界、理论界对教师、医生是否为商业贿赂犯罪主体的争论。
2005年我国加入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除了对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予以保留外,其他的条款我国都遵照执行。
二、我国反商业贿赂法律体系存在的不足(一)反商业贿赂立法体系不完善,商业贿赂罪未能独立设罪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有关商业贿赂犯罪的单行法律,反商业贿赂规定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中,法律体系散乱,上位法和下位法之间缺少必要的衔接和内在的统一。
刑法虽然将八种犯罪纳入商业贿赂罪,但商业贿赂罪只是对商业流通领域内发生的贿赂行为的一种理论概括,仅具有学理研究意义,而并非一个独立的罪名。
商业贿赂犯罪的特点、成因及预防对策
商业贿赂犯罪的特点、成因及预防对策改革开放促进了我国经济的蓬勃开展。
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在造就一批成功人士先富裕起来的同时,也催生了商人强烈的逐利欲望。
但由于市场机制的不健全,加之拜金主义、“权本位〞等腐朽文化思想的影响以及管理法规滞后等原因,培育了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滋生的土壤。
商业贿赂犯罪已成为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腐蚀干部队伍,侵蚀党的肌体的社会公害。
从北仑法院2022年以来审理的与商业贿赂犯罪有关15起案件来看,这类案件有着许多共性,值得研究和重视。
下面就我院审理的该类案件作一初步分析。
一、北仑区域商业贿赂犯罪的特征1.建筑领域是非多。
在北仑法院近三年来审理的关于商业贿赂犯罪的15起案件中,其中有8起案件与建筑领域有关,或涉及房产开发,或涉及公路建设,或涉及房屋拆迁等,都有着典型的商业贿赂特征。
经营者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目的是希望在经营活动中排斥正当竞争,获取交易时机,从而将自己的产品或效劳销售出去,或者以更优惠的条件购置到商品或接受效劳。
2.窝案、串案多。
在上述商业贿赂案件中,受贿人大多有多人参与这种非法交易,并形成利益共同体。
如上述建筑领域的商业贿赂犯罪,一个基建工程的立项、审批、招投标、监督管理、验收等环节,按规定有多道程序把关,商人为牟取非法利益,使用行贿手段,打通多道关节。
因此在案件侦破中,利益链上的各个人员就会相继落马,发生窝案、串案现象。
3.过年、开学时节行贿多。
在已结15起案件中,除一次性行贿案件外,有10起案件的行贿人与受贿人在过年或受贿人小孩升学时机用不同数目金额进行感情联络。
逢年过节,走亲串戚,属于人之常情,此时人的抵御心理防线最为薄弱。
而选取小孩开学、升学之时,那么是行贿人抓住了父母特别关注子女教育的弱点,以关心子女教育为名,使受贿人找到了可以接受的理由。
4.行贿、受贿人中“好友〞、“牌友〞多。
对贿赂“照单全收〞的毕竟只是少数,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大多有从不认识到相识,最后成为“好友〞的过程。
浅议我国反商业贿赂立法完善
死刑。
明社会协多 ,其 目标是建立没有腐败的先 进型透 明社
2 .德 国反商业 贿赂 立法 。德 国早 在 10 年就 专 门制 定 了 99
《 反对不正当竞争 。其 后 ,德 国又对该法进行 了若干次修改 , 4 国际法 方面 的反商业 贿赂 立法 。我 国在 20 年签署 了 并围绕该 法先后制定 了 际准合 同条件法》 《 . 03 、 折扣法》 《 、 关 { 国反腐 败公 约》 合 ,其 中内容包括 “ 禁止贿 赂本 国、外 国公 于附加赠送 物品条例》 等一 系列法规 ,他们和 ( ( 德国刑法典》
2总第 12期 ) 0 年第 6期 0 ( 8 02
现 代 企 业 文 化
MO R N E R SC u UR DE N E T R I U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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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 国反 商业贿赂立法完善
范金钊
法规也从不 同角度对禁止商业贿赂行为作了规定 。 5 .规定混乱。一是法律法规的规定之间相互 冲突矛盾 。二
2 .行政方面的反商业贿赂立法。19 年 国家工商总局颁 布 是行政执法 和刑事 司法 缺乏有效 的衔接机制 ,导致执法上的混 96
于禁止商业贿 赂的暂行 规定》第9 条对商业贿赂 的行政处 罚 乱, “ 以罚代刑 ”现象普遍。
作 了规定 ,即 “ 营者违反本规定行贿手段销售或者购买 商品 经 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 ( 不正当竞争法》 第2 条 的规 饭 2
三、相关发达国家反商业贿赂立法
I 国反商业贿赂立法。韩国16年制定 了 《 .韩 94 关于特殊犯
国有企业治理商业贿赂的刑事合规制度
国有企业治理商业贿赂的刑事合规制度国有企业治理商业贿赂的刑事合规制度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商业贿赂已成为社会治理和企业治理领域中的重要问题。
国有企业作为国家在经济活动中的参与者,其治理机制和管理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商业贿赂的发生与否。
为了确保国有企业正常运转、提升其竞争力,并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建立一套完善的刑事合规制度势在必行。
一、商业贿赂的定义与危害商业贿赂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为获取不正当利益,以金钱或其他财物形式向他人提供财务或其他利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可能导致市场竞争的扭曲,破坏公平竞争的环境,并对企业及整个社会造成巨大的经济和道德损失。
二、国有企业治理中商业贿赂的现状国有企业在治理中往往存在着权力集中、监督不力、制度缺失、职责不清等问题,这为商业贿赂行为提供了温床。
国有企业中权力分配不合理、风险控制机制薄弱,使得某些管理者或职员滥用职权、侵吞公款或纵容商业贿赂现象的发生。
另国有企业的决策机制不够透明,监督不够完善,容易导致商业贿赂行为的掩盖和逍遥法外。
三、国有企业治理商业贿赂的刑事合规制度的重要性刑事合规制度是指在法律框架内,通过制定刑法和完善司法程序,规范国有企业行为,减少和防范商业贿赂的发生。
这种制度的建立将有助于规范国有企业的运作,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企业的形象和声誉。
刑事合规制度具体包括:1.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应该加强对商业贿赂的立法工作,明确商业贿赂的法律定义和处罚标准,提高对商业贿赂现象的打击力度。
2. 推进官员财产公示制度:通过建立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层财产来源和变动情况的监督,有效减少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
3. 强化内部控制机制:国有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明确岗位职责和任务,加强对资金流程、合同执行和采购方面的监管,提高内部规章制度的透明度。
4. 加强监察与审计工作:建立国有企业监察机构和审计机构,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层和职员行为的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商业贿赂行为。
反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思考的开题报告
反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思考的开题报告标题:反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思考背景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商业贿赂犯罪在许多国家成为国家治理中面临的严重问题。
商业贿赂犯罪对经济秩序、社会公平和法治建设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商业贿赂犯罪活动不仅损害了企业的商业竞争力,也侵犯了消费者权益。
因此,建立有效的反商业贿赂犯罪法律制度,是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方面。
目的与意义本研究旨在对反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思考进行探讨。
通过对比分析国内外反商业贿赂犯罪的法律制度,研究现行反商业贿赂犯罪的法律规定与实际情况之间的不足之处,认识反商业贿赂犯罪立法的必要性与重要性,并进一步提出完善反商业贿赂犯罪的法律制度建议。
研究内容1. 商业贿赂犯罪法律制度的概述1.1 商业贿赂犯罪的定义和特点1.2 国内外反商业贿赂犯罪的法律制度比较2. 现行反商业贿赂犯罪法律规定的不足2.1 司法解释、指导性文件和行政规章的法律效力应明确2.2 标准套路应建立和运用2.3 避免收受礼品的不必要指控3. 完善反商业贿赂犯罪的法律制度建议3.1 制定全面、精准的反商业贿赂犯罪法律制度3.2 加强司法解释、指导性文件和行政规章的法律效力落实3.3 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执法的协同合作研究方法本研究将采用文献资料法和实证研究法。
文献资料法主要用于收集、整理、分类反商业贿赂犯罪法律制度的相关文献资料,提炼出关键性的问题和表现形式。
实证研究法将通过对现行反商业贿赂犯罪的法律规定的实际运行情况进行深入调研,以评估其在反商业贿赂犯罪立法方面的实用性、可操作性和可行性。
预期成果本研究预期能够提出反商业贿赂犯罪的法律立法思考与建议,进一步深入了解反商业贿赂犯罪的发展趋势和应对策略,为解决商业贿赂犯罪问题提供法律参考。
论商业贿赂犯罪的界定与防治对策
赂 表现为 国家工作 人员在经 济往 来中 ,
【 中图分类号 : 4 4 DF 1 【 文献标识码 : A
违反 国家规 定的受贿 行为和在经济往来 中给 国家工 作人 员的行贿 行为。业 务性
6 目前国外 治理商业贿 赂的刑事立法 商业贿赂犯 罪反 映在刑法 13条和刑法 6 商业贿赂犯 主要采用以下两种模 式 :一是 以德国为 14条中 。曾经有学者认为 , 【 文章编号:09 11 00 0 ) 1一 2 10 — 462 1( 1 一 2 o 罪就是 指我国刑法第 13条和第 14条 6 6 代表的刑法典集中模式 。对 商业 活动中 【 收稿 日期 : 0 9 1- 7 2 0 - 2 0 刑法修正案 【 者简介 : 作 柏岩 (9 1 ) 男( 18一 , 汉族 )辽 的 索贿 和 行贿 行 为及 其应 受 的 刑法 处 所规定 的犯罪 ,特别 是在 《 , ( ) 将两条的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扩大 7 》 宁 沈 阳人 ,沈 阳 市 工 商行 政 管理 局 沈 北 罚 ,将商业贿赂犯罪的领域严格 限制在 在公司 、 企业 商业交易中 。二是以 日本为代表 的附属 到其他单位 工作人员 以后 , 分局科 员, 主要从 事经济法研 究。
策体 系提 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 词 : 商业 贿 赂 ; 定 ; 治 对 策 界 防
公务性 商业贿赂行为 贿赂的 手段和形式 ,细化 商业 贿赂犯罪 犯 罪是不一样 的 , , 的过程中的行为 ,有利于准确 全面打击 更侧 重于 商业性 ” 因为公务 性商业 贿
商业贿赂犯罪 。
二 、 业 贿赂 犯罪 的 界 定 商
() 糊认 识 .本 文研 究 的 目的 和 意 义 在 于通 了商业贿赂 犯罪 的独 特性 ;2 以行贿动 贿 赂犯罪。公务性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
浅析商业贿赂犯罪立法之缺失与完善
浅析商业贿赂犯罪立法之缺失与完善[摘要]商业贿赂严重侵害市场经济的交易秩序,我国对商业贿赂犯罪的惩治非常重视并作出了一系列的努力,但是商业贿赂犯罪依然呈上升趋势。
文章从我国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现状出发,对现行刑事立法进行反思,找出其中的不足之处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商业贿赂犯罪;构成要件;刑罚;立法完善一、商业贿赂概述(一)基本概念商业贿赂犯罪是指在商业活动领域中的所有为了谋取商业利益而破坏正常市场竞争秩序的贿赂犯罪行为。
[1]“商业贿赂”这一词汇最初是在我国的经济法领域中使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中都对商业贿赂的概念进行了界定,但它并非刑法领域使用的专用术语,刑法对其没有明确界定。
(二)商业贿赂犯罪的特征第一,行业性,商业贿赂的主体主要是从事商事活动的法人或自然人,商业贿赂多发生在具有暴利性、市场供求成为单方市场的特定领域和特定行业内,例如医药购销、政府采购等。
第二,隐蔽性,一般的贿赂犯罪仅仅是简单的权钱交易,违法性较为明显。
而商业贿赂犯罪多以“回扣”、“返利”、“手续费”等形式出现,具有更大的隐蔽性和迷惑性。
第三,目的性,商业贿赂的行为者主观上通常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以获取交易机会和违法利益为目的。
具体而言,“行贿方的目的可以概括为在商业交易活动中取得利益,而受贿方的行为目的就是获取贿赂。
”[2]第四,长期性,一般的贿赂犯罪往往是一事一贿,而商业贿赂犯罪的行贿方和受贿方双方形成一种长期性的贿赂关系,行贿方不断向受贿方进行贿赂后,谋求较长一段时间的经济利益。
二、我国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现状在我国,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经历了逐步发展演变、不断完善的过程。
改革开放之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工商企业的领导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一旦发生贿赂行为,行贿受贿双方均会按照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处理。
1997年新刑法除了在分则的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中规定了普通贿赂罪之外,还在分则第三章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新增了第163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164条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两个与商业贿赂相关的新罪名,同时也对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的范围作了扩大解释。
商业贿赂现状与立法探析
商业贿赂现状与立法探析商业贿赂成了热门词汇,最近几年,商业贿赂越演越烈,其危害性引起全社会的共鸣。
惩治与预防商业贿赂成了我国刻不容缓的重任。
事实上,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斗争也取得了一定成效。
2006年我国正式拉开了重拳出击商业贿赂的大幕,一方面是政府的要务之一,另一方面又是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主战场。
同时,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对商业贿赂犯罪进行了大修改,直到2007年对商业贿赂犯罪罪名的修正。
所有这些足以显示我国反商业贿赂的力度和决心。
笔者认为,有必要从商业贿赂犯罪的源头探寻,结合其现状,对商业贿赂犯罪立法加以梳理,为预防商业贿赂敲响警钟。
一、商业贿赂的严酷性现状是客观事实的反映,是现存的诸多经验事实的概括,明了现状,才能更深刻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及时调整预防方略。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贿赂犯罪作为其衍生物,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已经成为普遍的现象。
据一项民意调查统计,有效收回的143份问卷中,对给回扣、好处费和请客送礼是不是做生意的普遍做法回答的情况是,72.72%的人认为很普遍;20.98%的人认为比较普遍;2.10%的人认为只是个别情况;4.20%的人未作回答。
由此可见,商业贿赂犯罪的确是社会生活里见怪不怪的现象,其所造成的巨大腐蚀作用不可低估。
而商业贿赂行为包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两种情况,其发展态势之猛烈,已经严重威胁到我国经济能否正常发展的程度。
有的学者断言,如不对这种现象及时遏止,势必严重阻碍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
从目前看,我国商业贿赂犯罪呈现出以下态势:1.从波及的范围看,涉及面广,某些行业更是震中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逐渐占据了主导地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着基础性的作用。
在商业活动中,商业活动的主体为了各自的利益,争取更大的资源的利用,商业主体间的竞争也逐渐更趋激烈,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各显神通,而合乎规则的做法时间长,见效慢,于是商业贿赂作为一种“潜规则”,逐渐成为一种主要的竞争手段,成为利益的符号,渗透并蔓延到经济发展的各个行业,越刮越烈。
浅析贿赂犯罪
浅析贿赂犯罪【摘要】贿赂犯罪是一种破坏社会公平正义、损害国家利益的违法行为。
本文从定义、影响和危害三个方面对贿赂犯罪进行了浅析。
在探讨了贿赂犯罪的成因、表现形式、防范措施、法律责任和打击手段,旨在揭示其根源和应对方法。
结论部分则分析了贿赂犯罪的态势、挑战和对策,指出应加强预防意识、加大处罚力度并利用科技手段进行打击。
通过本文的探讨,希望能够引起社会各界对贿赂问题的重视,共同努力营造廉洁清廉的社会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关键词】贿赂犯罪、定义、影响、危害、成因、表现形式、防范措施、法律责任、打击手段、态势、挑战、对策1. 引言1.1 浅析贿赂犯罪的定义贿赂犯罪是指以金钱、物品或其他利益为诱饵,向他人行贿或受贿,以达到不正当的目的的违法行为。
贿赂犯罪在我国刑法中被严格规定,严重危害社会正常秩序和经济发展。
贿赂犯罪的定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贿,即主动给予他人金钱或其他利益,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二是受贿,即接受他人给予的金钱或其他利益,以谋取私利。
贿赂犯罪不仅损害了公平竞争的环境,破坏了社会的法治秩序,也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贿赂犯罪的定义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所不同,但其本质都是违法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的正常秩序和经济发展。
贿赂犯罪不仅扭曲了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社会的公平竞争环境,也削弱了国家的法律尊严和权威性。
在全球范围内,各国都在加大对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强国际合作,共同维护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
1.2 浅析贿赂犯罪的影响贿赂犯罪是一种违法行为,其影响不仅仅局限于受贿者和行贿者本身,还会对整个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贿赂犯罪会破坏社会公平正义,造成资源的不合理分配。
那些通过行贿获取利益的个人或组织,往往会获得不义之财,而那些依法行事的人却可能因此失去机会。
这种不公平的现象会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和扭曲,影响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贿赂犯罪会腐蚀社会风气,削弱公共信任。
当贿赂成为一种常态时,人们会逐渐失去对法律和规则的尊重,社会秩序会逐渐被破坏。
试论商业贿赂的刑事立法完善
日 本的刑法典中没有规定商业贿赂犯罪 , 有关商业贿赂
犯罪的具体规定通过各种 附属刑法分散地加以规定 。 日本 如
的( 商法>< 、有限公司法> 中规定 了公 司的发起人 、 董事等 的 中也涉及到了商业贿赂犯罪。但 由于在这些经济法中, 仅描 缺乏独立 的法定刑规定 , 尚未对罪刑规范作 出根 受贿罪及对他们 的行贿罪 ;破产法> 中规定了破产清算人 述 了罪状 , < ( 破产管财人 ) 监察委员 的受贿 罪以及 对其 的行贿罪 ; 此外 , 本性 的规定 ,因此这些经济法中纵然有商业贿赂的规定 , 却 还在( 证券交易法>< 本广播法> 、日 中规定 了相关领域的商业
湖 北 社 会科 学 2 1 0 0年 第 1 1期
试论商业贿赂的刑事立法完善
邓 中文
( 宜宾学 院 法学 院, 四川 宜宾 6 4 o ) 4 0 0
摘要: 完善惩处商业贿赂的刑事立法, 可从立法模式、 犯罪构成、 刑事处罚等方面予以考虑。在立法模式 上, 可以保持现有的立法模式, 同时注意发挥刑法修正案及司法解释的作用。在构成要件方面, 注意完善行贿
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 罪名分散规定在各类附属刑法 中, 将 有利于有针对性地解决发生在各个领域的商业贿赂犯罪 , 更 赂犯罪。 也 因未对罪刑规 范的设 置产 生实质影响而不能成为真正的 附属刑法。可 以说 , 国对商业贿赂犯罪的规定是采用 了刑 我
法典的立法模式。为了探索科学的立法模式 , 理论界对商业 加切合实际 , 于及时打击发生在不同时期 的新型商业贿 贿赂 犯罪刑事立法的可选模式进行 了研究 , 有利 出现 了“ 综合立 法说 ”“ 、 刑法修正案说” 附属刑法说” 和“ 等学术观点。
国际社会惩治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经验及借鉴
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反商业贿赂工作,加 强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抵 制商业贿赂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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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更加高效
未来,各国政府将进一步加强执法机构建设,提高执法效 率和水平,确保商业贿赂犯罪得到及时、有效的惩治。
国际合作更加紧密
在全球化背景下,各国政府将更加重视国际反商业贿赂合 作,通过加强情报信息共享、开展联合调查等方式,共同 应对跨国商业贿赂犯罪挑战。
不断提升我国反商业贿赂水平
完善立法体系
加强执法力度
特点
犯罪主体多元化,包括企业、个人等;犯罪手段隐蔽,难以发现和取证;涉及 领域广泛,如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等。
国际社会关注度
国际组织
如联合国、世界银行等,通过制 定相关公约、规则等,推动各国 加强商业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
跨国公司
因商业贿赂犯罪影响其全球业务 布局和声誉,纷纷制定内部反腐 制度,加强合规管理。
引导企业建立完善的合规管理 制度,明确禁止商业贿赂行为 ,加强内部监督和自查自纠。
鼓励企业开展合规培训和宣传 ,提高员工对商业贿赂的认识 和防范意识,形成企业文化。
建立企业合规激励机制,对合 规表现良好的企业给予政策支 持和市场认可,形成正向激励 。
提高公众认知度和参与度
加强反商业贿赂宣传教育,提高公众 对商业贿赂危害性的认识和法律意识 ,形成社会共识。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借鉴国际先进 经验和技术手段,共同打击跨国商业 贿赂犯罪。
鼓励公众参与反商业贿赂监督,建立 举报奖励机制,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激发社会监督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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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ALOGUE
挑战与对策
面临的主要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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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背景下的商业贿赂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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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贿赂犯罪 的刑事立法 防控
张 筠如
( 福州大学 法学院, 福建 福州 30 0 ) 5 0 2 【 摘 要] 近几年 , 由于市场竞争 日益激烈 , 些不 良的经营者为 了谋取 商业利 益, 一 采取贿赂手段拉拢 受贿人 , 致使 商业贿 赂
现象愈演愈烈。商业贿赂犯罪呈逐渐上升趋势 , 严重破 坏 了原本 良好有序 的市场经济秩序 , 剥夺 了其他 同行业经营者的公平交 易机会。 本文从商业贿赂犯罪 的形成原 因入手, 探讨我国刑事立法之不足 , 出了完善我 国商业贿赂犯 罪的刑事立法防控建议 。 提 【 关键词】 商业贿赂犯 罪; 成因; 刑事立法防控
刑事 立 法不 足 , 而制定 相 关 的刑 事 立法 防 控措 施 , 高 进 提 法律 监 管效率 , 少商 业贿 赂犯 罪带来 的各 种 消极影 响 。 减
一
、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商 业贿 赂 犯 罪 的成 因
( ) 一 市场制度 存在弊 端
以前 , 国 实行 计 划 经 济 体制 , 业 的产 品 生 产 、 我 企 原 材 料供 应 和产 品销 售 , 由国家 统一 计 划安 排 , 均 并且 企 业
员 。比如 , 教育行 业 的老师 、 医疗行 业 的医生 、 护士 、 师 、 律
作家 等 。
会, 必须付出相应 的“ 对价” 当然这些“ , 对价” 巧立名 目,
[ 收稿 日期10 2 0 — 0 21—32
[ 作者简介] 张筠如(9 8 , , 1 8一)女 福建厦门人 , 福州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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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筠如 : 论商业贿赂犯罪 的刑事立法防控
( ) 二 商业贿赂犯 罪对象过 于局 限 第 5 届联 合国大会审议通过了 《 8 联合 国反腐败公 约》 《 ,公约》 l 条 、 1 第 5 第 6条、 2 条将商业贿赂 的犯罪 第 l
二、 商业贿赂 犯罪的刑事立 法不足
( ) 一 商业贿赂犯 罪主体 范围过窄
受 贿罪 的主体 包括 国家 工作 人 员 、 司 、 业人 员 及 公 企 国有 单位 ,但 没有 关 于 国有 事业 单 位 中的 非 国家 工作 人 员 、 国有 事业 单位 工作 人 员 构成 受贿 罪 的法 律 规定 , 非 致
贿赂犯罪 。 在熟人社会 中, 商业交易的进行与完成过度依 赖人情关系, 而非出于对市场契约的信赖与遵守。复杂的 人情关系又不得不借助行贿手段来维持, 可见在熟人社会
的商 业规 则 中 , 贿赂是 市场 生存必 不可 少的法 宝 。圜 商业
本身无经营 自主权 , 因此经营者没有必要进行商业贿赂。 但是改革开放 以后 , 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 , 企业拥有独
第 2 第 3期 4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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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J u n l f b i i a ca n c n mi Colg o r a o Hu e F n n il d E o o c | e a e
21年 6 2 02 月 5日
J n2 2 2 u .5,01
立 的经 营 自主权 与财产 权 , 了追逐 更 大 的商 业 利益 , 为 降 低 交 易成 本 , 取交 易机 会 , 争 一些 不 良经 营 者动 起 了歪 脑 子 , 实施 商业 贿赂 。[ 开始 1 l 而此 时 , 国处 于 两种 经济 转 轨 时期 , 我 市场 本 身不 健 全 , 权 力过 分干 预市 场 经济 的运行 及 资 源配 置 , 致 行政 导 不 良经 营 者往 往 通 过 贿 赂政 府 相 关 部 门官 员 的方 式 , 获 得行 政许 可及 行政 支持 。权力 寻租 愈演 愈烈 。 ( ) 业 潜规 则获 认 同 二 商 商业 贿赂 行 为 由原 本单 纯 的外 在 行 为现 象 ,经 过商
业贿 赂犯 罪 F趋 严重 的问题 ,则 必 须先 研 究 目前 我 国商 t 业 贿赂 犯罪 的形 成原 因 ,在 于 我 国商业 贿 赂 犯罪 方 面 的
( ) 国是 一个熟人社会 三 我
中 国几千 年 来传 统 文化 形 成 的熟 人社 会 ,至 今 依然 存 在 。这 一特 殊 的 国情 , 给 商业 贿赂 带 来 生存 的土壤 。 也 大多 数 中 国人都 有这 样 一种 惯 性思 维 :遇 到 了什 么 棘手 的事 情 , 虑 的第 一件 事就 是 认识 什 么人 、 找 到什 么部 考 能 门的相 关负 责人 ,而 不 是考 虑 这件 事 应该 按 照什 么 规则 和程 序来 解 决 。于是 , 绞尽 脑 汁 , 过 各种 关 系 和途 径 寻 通 找部门“ 把手” 相关工作人员 , 一 或 由此 滋 生 了不 少 商业
【 图分 类 号 ]9 432 【 献 标 识 码 _ 【 章 编 号】09 l 0 (0 2 3 0 1— 3 中 D2. 9 文 J 文 A 10 ~ 7 x2 1) — 0 9 0 0
近年来 , 随着医药行业 、 招投标 、 国际商业交易 中贿
赂 现 象 的 愈演 愈 烈 , 们对 “ 业 贿 赂犯 罪 ” 人 商 的关 注度 与
使这两类人一旦从事商业贿赂犯罪 ,将无法对其行为进
行 打 击 。 非 国家工 作人 员 ” 仅仅指 公 司 、 业人 员 , 嘲“ 不 企 还
业领域内经营者 的逐渐认 同并习惯 ,演变成特定 的商业
潜 规则 。越来 越多 的经 营者认 为 : 了获得 有 限的交 易机 为
包括公司、 企业之外 的其他单位、 组织中的非国家工作人
形式花样繁多 ; 除非 自身拥有雄厚的资本 、 资源等经济因 素 以及足够 的社会权力 、 地位 、 声望 、 信任和评价等非经 济因素, 否则不遵循这种商业规则 , 将会在残酷的商业竞
争 中被 淘 汰出局 。
日俱增 。 商业贿赂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繁多 , 并且存在较
大 的隐蔽性 , 司法 机关 难 以查 获 。如果 要从 根本 上解决 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