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的缺陷与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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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管理制度缺陷

房地产管理制度缺陷

房地产管理制度缺陷引言房地产是人们生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房地产的管理制度的完善与发展至关重要。

然而,目前的房地产管理制度存在一些缺陷,这些缺陷不仅影响了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也给居民和企业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

本文将对房地产管理制度的缺陷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缺陷一:信息不对称房地产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是目前房地产管理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缺陷。

在购房过程中,购房者常常面临着信息不完全、信息不准确的问题。

例如,房产中介机构在房屋出售过程中可能会隐瞒或夸大房屋的缺点和优点,使购房者难以做出准确的决策。

此外,房地产开发商也存在虚假宣传、信息扭曲的行为,使购房者无法获得真实的楼盘信息。

为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可以加强对房产中介机构和房地产开发商的监管力度,制定相应的规定和标准,要求他们提供真实、准确的房产信息。

同时,可以建立公开透明的房地产信息发布平台,通过互联网和其他媒介,向公众提供准确的房产信息,提高购房者对房产市场的了解。

缺陷二:交易成本高昂目前的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存在诸多环节和手续,导致交易成本高昂。

购房者需要支付房屋评估费、中介费、税费等一系列费用,这些费用的累加使得购房者需要支付较高的额外开支。

此外,房屋的过户手续也相对繁琐,需要购房者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

为降低房地产交易成本,可以研究房地产交易环节和手续的合理性,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手续。

同时,可以通过推行电子化操作和在线办理等方式,简化过户手续的流程,提高交易的效率。

此外,政府可以考虑减少相关税费的负担,以减轻购房者的经济压力。

缺陷三:监管不力房地产市场的监管是保障市场正常运行的重要环节。

然而,目前的房地产管理制度监管不力,导致一些不法行为屡禁不止。

例如,一些房地产开发商违规操作、垄断行为等现象普遍存在。

而对于此类违规行为,监管部门的处罚力度相对较弱,难以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可以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处罚违规开发商和中介机构。

目前不动产统一登记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

目前不动产统一登记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

目前不动产统一登记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
目前不动产统一登记是房地产领域重要的一环,是国家房地产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

而目前不动产统一登记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对策。

本文将就目前不动产统一登记存在的问题和完善对策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存在的问题
1. 各地登记标准不统一
目前各地的不动产统一登记标准存在着不统一的情况,这就导致了不动产在不同地区之间的登记信息不一致,给房地产市场带来了不便。

2. 登记流程复杂
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流程较为复杂,需要多部门协作,很容易造成信息不及时的情况,给企业和个人的办事带来了不便。

3. 数据不真实
由于存在信息不一致和登记流程复杂,导致登记数据的真实性受到了质疑,不同的部门有不同的数据,难以对数据真实性进行核对。

4. 缺乏内部监管
不动产统一登记相关的内部监管制度不够完善,导致了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能部门之间的监管不足,影响了登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完善对策
1. 统一登记标准
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统一登记标准,对不动产的登记信息进行统一规范,防止不同地区的登记信息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提高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2. 简化登记流程
简化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流程,建立一套简单而有效的登记流程,减少不必要的环节,提高办事效率,降低登记成本,使不动产统一登记更加便捷。

3. 加强数据核查
加强对不动产登记数据的核查工作,建立一个完善的数据核查机制,确保登记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防止不动产统一登记出现数据不真实情况。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缺陷及完善策略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缺陷及完善策略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缺陷及完善策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不动产占有、使用和流转的频率越来越频繁,因此不动产登记也越来越成为了一个关键的法律问题,保障不动产权利和交易的合法性和顺畅性。

尽管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已经多次修订和完善,但是仍然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一下。

一、缺乏真正全国性的统一标准尽管我国推行了全国联网的不动产登记系统,但是目前缺乏真正意义上的全国性的统一标准,导致在不同省市之间的不动产登记存在很大的不一致性,甚至存在着同一块地的登记信息存在多个版本的情况。

这种情况所引发的诸多问题,例如不动产权属争议、房地产交易纠纷等,严重妨碍了不动产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制定更为统一的标准进行规范。

二、登记的及时性和准确性需要进一步改善目前的不动产登记主要还是依赖于人工办理,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十分依赖于登记机构和工作人员的水平、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由于登记工作比较繁琐复杂且文件材料复杂,使得登记工作常常出现拖延、错误等问题,严重影响了不动产权属变更和交易的效率和顺畅性。

因而需要加强对登记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提高登记人员对登记工作的责任意识,同时借鉴一定的信息技术手段,将登记工作能力和效率提升至更高的水平,提升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三、不动产登记的数据保护需要加强不动产登记的信息具有很高的敏感性和安全性,包含大量的个人信息和财产权利信息。

登记机构和人员应对登记数据的保障做到妥善管理和保密,避免泄露,保护隐私权和不动产权利。

同时,还需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和技术手段的应用,例如对不动产登记网络系统的保险、防病毒软件安装、密码保护以及安全认证等,确保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四、完善不动产登记的投诉机制不动产登记涉及到很多各方的利益,如不动产所有人、买卖双方、金融机构、政府管理部门等,不动产登记可能会出现争议和纠纷。

完善不动产登记的投诉机制是很有必要的,可以让各方面对登记机构的登记结果提出异议,并有一个第三方机构进行公正的评估和仲裁。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发布时间:2021-12-22T07:42:45.411Z 来源:《中国建设信息化》2021年8月16期作者:解秀军[导读]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我国市场经济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解秀军胶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山东青岛 266300摘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我国市场经济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这对我国的房地产保护和其他发展非常有益,尤其是对房地产持有人而言,使房地产所有者能够用相关关键证据证明其所有权,避免一些麻烦,有利于国家更加和谐。

但是,我们应该不断完善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结合基本国情和社会的实际发展,使不动产登记制度更加成熟和完善。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制度;问题;建议1不动产登记的概念不动产登记是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公开和记录不动产及其他固定资产存在的问题和所有权的归属。

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目的很明确,即明确消费者的财产权。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购买住房的需求逐年增加,在购买过程中也出现了各种问题,如产权问题等。

不动产登记可以帮助消费者明确产权,也可以通过收集住房数据帮助政府更好地了解当前城市化进程和房地产经济发展趋势,有利于相关人员更好地开展工作。

2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2.1登记机构设置不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出现了多头管理的窘境。

它的缺点十分明显:首先,多个登记部门管理对交易双方了解登记情况构成阻碍,不能给买卖双方展示完整的内容,所以有悖于登记的公示效力。

其次,各个登记部门的职责存在盲区,政出多门,导致登记行为发生一些争议,登记无法通畅实施。

再如,各个部门可能为了各自的利益争权诿责,使登记公示只做表面文章。

再次,通过对司法案件的调查分析可以发现,人民法院的执行部门面对头绪纷杂的登记难以正常地开展工作,其中道理不言自明,就是杂乱的登记程序极可能存在土地使用权和其上的房屋所有权被不同权利人所拥有,这样一来,人民法院对于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不一致的不动产实施的查封、处置等执行工作实在是难以开展。

房地产管理制度缺陷范文

房地产管理制度缺陷范文

房地产管理制度缺陷范文房地产管理制度是指对房地产市场相关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系列制度措施。

它的作用是保障和维护市场秩序,确保房地产市场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

然而,在实际应用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房地产管理制度存在一些缺陷,影响了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运作。

本文将针对房地产管理制度的缺陷进行分析和讨论,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一、缺乏统一的监管机构和权威性在我国的房地产管理体系中,涉及到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和监管的部门众多,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等。

这种分离式的管理机构,使得监管责任和分工不明确,监管职责重叠,难以形成有力的监管合力。

此外,由于缺乏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导致房地产市场监管人员的权威性不足,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够,难以有效地制止房地产市场的乱象。

改进措施:建立一个统一的房地产监管机构,整合各类管理部门的职责和资源,形成有力的监管合力。

并加强监管人员的培训和专业知识的更新,提高其权威性和专业水平。

二、购房流程繁琐、周期长当前,我国的购房流程繁琐而复杂,涉及到多个环节和程序,并需要提供大量的材料和证明。

这导致购房流程周期长,购房者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才能最终完成购房交易。

这不仅给购房者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扰,也增加了购房成本和操作风险。

改进措施:简化购房流程,减少购房环节和程序。

例如,可以考虑引入一站式服务,由政府部门集中收取购房相关材料和证明,购房者只需提供核心材料即可,这样能够提高购房流程的效率,减少购房者的时间和精力成本。

三、资金监管不到位在房地产市场的交易中,资金安全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然而,目前我国的房地产管理制度对于资金监管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房地产交易资金的监管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和手段,容易导致资金的流失,给购房者和市场造成损失。

其次,由于房地产市场的复杂性和交易金额的巨大,监管部门对于房地产开发商的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了解不够,也无法实施有效的监管措施。

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缺陷与完善作者:张雅欣来源:《人间》2016年第19期摘要:在物权领域内不动产登记制度是从属其的一项实践内容。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对推动我国物权制度的发展有着巨大推动力,但这一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在法律依据、登记机关、登记赔偿责任机制等方面存在着许多的不足。

本文通过探讨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概述,讨论我国不动产登记机制存在的缺陷,来对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制度;缺陷;完善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7-0081-01一、不动产登记制度概述(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概念。

不动产登记制度指物权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相关机构把不动产物权人提出权利和变动内容写在登记簿的法律行为。

从广义来说,不动产注册要有所有权权利来源、权利取得的时间、所属人、产权变动情况和财产所处位置、面积以及用途等其他情况。

相反来说,登记一般是土地上不动产物权以及相关其他权利之注册。

(二)我国不动产登记的性质。

不动产注册是一种公法和私法相结合法律事实。

即不可移动物既是一种私法性质的行为又是一种相反性质行为。

前者体现了在相关人员意思表示,对不可移动物权利进行肯定,保护商品交换过程的安全,这对中国真正相关制度建立具有指导性意义。

后者表明行政机关具体行政措施即部门对相应的不可移动物的管理。

正是由于不可移动物注册二重性性质,才使我国不可移动物注册管理制度得到不断地提升以及保证不可移动物交易市场安全。

二、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缺陷(一)不动产登记法律依据不统一。

目前,我国仍未有法典规定对该登记进行约束。

对于这方面要求,既有现已实行的行政法规,也有一些下属部门颁布的内部实施条例。

由于存在多个登记部门运用多种规范之现象,造成了职能部门的依据不同,登记结果不统一。

也正是因为该制度存在着这一不好的局面,才导致目前不动物财产注册制度不但杂乱无章而且也存在着许多矛盾。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缺陷及完善策略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缺陷及完善策略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缺陷及完善策略作者:商桂华来源:《中国房地产·综合版》2015年第12期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出台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该条例的颁布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我国的不动产登记法律责任制度,但是其在赔偿责任、赔偿范围、赔偿费用来源以及责任性质等方面仍存在一些缺陷。

本文从行政法的视角来分析我国当前不动产登记法律责任制度存在的缺陷以及对策建议,以期能够有助于弥补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缺陷,完善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

一、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法律责任制度的缺陷1.法律责任范围不明晰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因不动产登记机关造成的登记错误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不动产登记机关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不动产登记相对人在申请行政登记时,如果提交虚假材料骗取行政登记或者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行政登记,从而损害权利人权益的,相对人要对权利人承担法律赔偿责任。

那么,在以上两种责任主体承担法律赔偿责任时,我国法律规定对于赔偿范围并未明确。

2.法律责任性质不明确关于不动产登记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中,相关法律只规定了行为主体在不同情形下承担不同类型的法律责任,如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却没有一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法来确定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责任。

3.法律责任审查模式不明晰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相对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关要对申请的材料和其他事项进行审查核实,那么,登记机关采用形式审查模式还是实质审查模式,我国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而采用不同的审查模式,登记机构的职责不相同,登记机关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也有所区别。

4.法律责任构成要件不明确不动产登记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不动产登记过程中登记机关或相对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条件。

一般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结果、主观过错和因果关系四个构成要件,但是我国行政法律规范中却没有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现行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现行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现行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丁一红 福建省 泉州市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处摘 要:现行房地产权属等级制度的建立是对我国房地产物权的一种确认与公示的手段,针对于国家房地开发产业及权利法人都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但是,在现行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的施行与落实过程中往往还存在诸多的问题。

问题须解决,制度亦须完善。

本文将就这一系列问题展开分析与讨论。

关键词:房地产业;权属登记;制度问题;对策分析房地产业等级亦可称不动产登记。

房地产登记制度即是在法律上严格规定由国家法定的机关依照当事人具体的申请说明对相应提交申请的房地产权属认定客体信息等内容进行登记,且在登记信息中赋予一定的法律效力,可以说房地产登记制度也是房地产权属管理中的一部分重要内容。

现行我国的房地产登记制度主要体现的是房地产业行政管理部门和登记申请人之间的一种上下管理关系,尤其是在登记制度的性质上具有浓厚的行政干预色彩,导致存在问题颇多。

而就目前的形势发展而言,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还不具有一针见血的效用。

因此,进一步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对于我国房地产业发展极其重要。

1 我国现行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的现状及实例分析1.1 基本分类和主要特点从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管路方面来看,即可分为动态登记管理与静态登记管理。

从宏观的层面上讲,目前就我国现行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分类基本囊括七种,即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注销权利登记和其他权利登记等。

而从申请登记的客体来说,房地产权属登记亦可分为房产权属登记和地产权属登记两种。

据以上分类,分析我国房地产权属等级制度普遍突出的特点在于强制性、公信力,且在制度施行过程中实行具有实质性的审查程序,并登记生效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登记以颁发权利证书上标明具体的生效日期及期限。

1.2 功用和基本性质我国现行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的主要功用在于:①权属确认。

在具有申请法人凭有效证明提起申请报告之后,即可在国家法定机构通过运行法律确认程序对房地产所属权进行认定,其履行权利具有正确性的推定效力,颁发权属证书从而致使房产或地产的物权划归明确,隶属于权利法人;②物权公示。

我国现行房地产权属登记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完善

我国现行房地产权属登记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完善

2006年第5期(总第56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il ongjiang Adm inistrative Cadre I nstitute of PoliticsA nd LawNo .5 2006(Sum No .56)我国现行房地产权属登记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完善常爱芳1,徐永芹2(1.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济南250014; 2.烟台市开发区人民法院,山东烟台264000) [摘 要]房地产是我国特有的不动产概念,包括房产和地产,即土地及地上建筑物。

我国现行房地产登记的职能基本沿用行政管理模式,这种模式在政治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越来越显出其弊端。

我国目前的产权登记制度已不能满足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对登记职能的要求,存在诸多缺陷:登记的法律依据不统一;登记机关不统一,内部登记机构分设;房地产登记效力不统一、不规范;绝对的登记要件主义;错误地把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移转合同生效的要件等。

针对这些存在的问题,应建立统一的登记机关,统一登记的程序,统一登记的效力,扩大登记的范围,淡化房地产登记制度的行政管理色彩。

[关键词]房地产;权属;登记 [中图分类号]DF4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06)05-0079-03 [收稿日期]2006-06-15 [作者简介]常爱芳(65),女,山东荣成人,副教授,法律硕士;徐永芹(65),女,山东招远人,民事审判庭庭长,法律硕士。

房地产是我国特有的不动产概念,包括房产和地产,即土地及地上建筑物。

房地产权属登记指经权利人申请将房地产产权的各项变动在房地产所在地的专门机关所设立的房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事实。

我国现行房地产登记的职能基本沿用行政管理模式,这种行政管理模式在政治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越来越显出其弊端。

一、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早在20世纪50年代即实行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至20世纪60年代实际废止,“文革”结束后逐渐恢复。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方法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方法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方法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动产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与日俱增。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对于保障公民财产权利、促进不动产流转和发展房地产市场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然而,目前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问题的存在1.体制问题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涉及多个部门,包括司法部门、国土资源部门以及房地产管理部门等。

不同部门之间的分工不清,导致登记不统一,无法形成统一的登记数据库。

2.登记精度问题由于登记部门混乱,造成登记精度无法得到保障。

在登记时难以对不动产财产的情况进行全面、详尽地记录,相应的登记信息也无法得到及时更新和维护。

3.司法效力问题现有不动产登记制度中,权益登记和调整途径不清晰、资料保护不足等问题,导致登记机构对权益的确认效力缺乏法律保障。

4.执法法规不完善我国的不动产登记法规体系尚未完善,缺乏全面系统的登记法律法规。

登记制度的具体要求、管理制度和机构设置等方面都存在一些制度性缺陷,缺乏对不动产流转进行规范。

二、完善方法1.优化登记体制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管理机构,统一不动产登记数据,构建全国性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公示系统,强化不动产登记的统一性与精准性。

2.提高登记精度加强登记人员丏业培训,提高登记工作的丏业化和精细化水平,对登记资料予以标准化,提高登记效率和精准度。

3.增加司法效力制定不动产登记权属认定和争议解决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不动产登记权属的认定程序和相关的争议解决程序,加强登记机构的权益确认司法效力。

4.完善执法法规目前我国的不动产登记法规还亟待完善。

应该加强对不动产的立法,严格规范不动产交易、登记、处分和抵押等方面的法规,以管控房地产市场的倒挂情况。

因此,为了完善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必须针对这些问题进行全面规划和改革。

只有通过更好的制度优化和法律规划,才能够更好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不动产市场可持续发展。

关于现行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现状及对策的探讨

关于现行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现状及对策的探讨

关于现行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现状及对策的探讨摘要:房地产,顾名思义,指的是房产和地产的总称,包括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筑物等。

当前,我国房地产业迅猛发展,但是现行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却并不能与之相适应,不能完全满足其对登记职能的要求,存在着一些问题与不足,这些问题影响着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

在本文中,笔者针对我国现行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的现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力求完善我国现行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

关键词:现行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存在问题;解决对策房地产是房产和地产的总称,房地产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权利人向房地产所在地的相关部门申请对房地产各项产权变动,并在房地产登记簿上加以记载的法律事实。

新千年以来我国房地产业蓬勃发展,而房地产权属登记体系依然未与时俱进,在政治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的当下已经越来越显出其不足与缺陷。

1.我国现行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现状当前我国现行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存在着一些问题与不足,包括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房产权属与地产权属分别登记导致一定的混乱、绝对的“登记要件主义”不利于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以及房地产权属登记信息过分强调保密等,这些问题阻碍了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现笔者具体阐述如下:1.1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权威性不足当前我国的房地产权属登记规则体系主要由国务院行政法规及各部委部门规章所组成,而由人大及其常务会制定的法律只是规定了最基本的关于权属登记的原则,并未具体规定权属登记的相关事宜。

由于国务院行政法规及各部委部门规章在制定程序上并不如制定法律时严谨,因此导致很多关于房地产权属登记的规定在制定时并不十分周延,在许多关于权属登记的事项上并不完善。

此外,这些房地产权属登记规定在制定主体方面也非常多样,较易出现效力上的矛盾以及内容上的重复,加之这些规定多散布于效力等级不一的各个规范性文件中,因此在法律权威性方面略显不足。

1.2房产权属与地产权属分别登记的管理制度存在一定的混乱我国现行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是实行房产、地产分别登记的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割裂了房地产的一体性。

我国房地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我国房地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我国房地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房地产市场日渐繁荣,房地产登记制度也越发重要。

它在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证房地产交易安全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我国的《物权法》虽然明确了不动产登记制度,为我国的房地产登记制度提供了法律基础,但还存在许多漏洞,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本文首先分析了房地产登记制度的概念、特征和目的,随后详细分析房地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标签房地产登记;登记薄;赔偿责任1 房地产登记概述所谓房地产登记是指权利人向国家登记机关申请将房地产物权变动的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的事实。

以此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房地产登记的根据、登记的程序、登记机关及效力等各项制度,即为房地产登记制度。

房地产登记主要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实质审查性。

在我国的房地产登记中,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人提出的登记申请,不仅要审查形式要件,还必须对申请登记的权利的权源证明是否有效进行审查,并做实地勘验。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房屋登记办法》第27条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对权利人(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

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应当在登记后的30 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注销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15 日内核准注销,并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第二,登记的公开性。

登记的内容应该是公开的信息,登记部门必须将登记的事实向社会公布。

房地产登记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能使普通民众通过查的阅相关登记内容资料,对房地产基本的情况得以了解,进而决定是否进行相关法律行为。

第三,登记的区域性。

在登记的管理为地域管辖,即房地产权利的登记使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登记机关办理。

第四,登记的设权性。

登记房地产的一个重要目的在于使房地产变动的事实获得法律上所赋予的权利。

第五,登记的强制性。

任何拥有或使用土地以及以上的建筑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照法律进行登记。

房地产登记的主要目的在于公示,也就是说,通过登记将房地产物权的设立、移转、变更的情况向公众予以公开,使公众了解房地产上所形成的物权状态,如房地产的面积、所有权的归属、物权的变动情况及物上有无负担等,使公众能安心交易而不必担心有不测之害,从而保证交易的安全。

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缺陷与完善发表时间:2017-01-12T10:17:47.577Z 来源:《基层建设》2016年30期作者:王钱广[导读] 在我国目前的发展阶段,在完善物权制度的过程中建立科学合理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就显得特别要必要。

全州县国土资源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541500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增长,不动产在人们生活中起到的作用也越来越显著。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须以法定公示方式进行才能生效,而在全世界大部分国家的物权法中,都是通过登记制度来进行不动产物权变动工作的。

只有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才能在物权变动工作中有着充足的公信力,因此,在我国目前的发展阶段,在完善物权制度的过程中建立科学合理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就显得特别要必要。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制度;缺陷与完善引言不动产登记作为一种公示手段,是为了让不动产权利人之外的人及时获取物权变动信息从而有效保障了了不动产权利人的利益的安全。

但是由于我国目前不动产制度尚不成熟,在实际制度的施行过程中常常出现各种各样的利益纠纷问题,因而努力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依然是我国不动产物权制度发展的首要目标。

一、不动产登记制度概述1、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概念。

不动产登记制度总的来说就是在不动产当事人提出物权申请的前提下,通过物权法的规定合理的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转移等物权变动的情况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制度。

从广义来说,不动产的注册主要有不动产物权的来源、权利的时间范围、所属人、物权变动情况以及财产的具体信息等内容。

狭义地说,等级制度则是指土地上不动产物权以及相关其他权利之注册。

2、我国不动产登记的性质。

不动产注册是一种公法和私法相结合法律事实。

即不可移动物既是一种私法性质的行为又是一种相反性质行为。

前者体现了在相关人员意思表示,对不可移动物权利进行肯定,保护商品交换过程的安全,这对中国真正相关制度建立具有指导性意义。

后者表明行政机关具体行政措施即部门对相应的不可移动物的管理。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不足与建议探析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不足与建议探析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不足与建议探析随着我国各种确权登记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当前热度居高不下的房地产行业发展势态,不动产登记愈来愈受到广大人们的关注。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起步相比其他发达国家较晚,发展至今仍然存在很多需要完善的问题,文章主要探讨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供不动产登记制度发展作为借鉴参考。

标签:不动产登记;不足;建议在我国物权法中不动产登记制度是其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主要指的是通过权利人或与其有紧密关系的人申请之后,然后再把不动产权变更事宜由相关的职能部门记载到登记簿上。

就其本质而言,不动产登记就是物权公示。

如果不动产权有变动就应该将变动的信息资料公开,从而充分地发挥不动产的排他作用。

现阶段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还存在很多不足,因此,积极完善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1、我国不动产登记的内涵及意义1.1内涵概述对于不动产登记的概念,我国学者还没有形成一致的观点,其中较为典型的是王丽明教授和孙贤等教授提出的观点,笔者认为不动产登记的本质在于提前登记请求权,是指为了明确目前没有发生,但很长一段时间不会产生真正的改变可以成功地促进对请求权的相应债权实现提前登记注册,值得注意的是,该请求权是财产的主要内容将发生变化。

1.2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意义总之,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具有以下三个主要意义。

首先,它有利于维护业主的合法权。

通过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实施,有效地保障了公民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的安全,减少了欺诈等行为发生几率。

其次,不动产登记制度也从客观上体现出反腐败的作用,这个功能也是大众所关注的,特别是在当前“房爷、房叔及房婶等名词层出不穷的背景下,人们渴望通过不动产登记制度将`房爷、房叔及房婶等打回原形,让群众接受国家监督。

第三、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立将有助于政府把握当前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形势,对房地产行业的宏观调控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随着《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颁布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大大提高了政府机关的办事效率,一定程度上还降低了社会成本。

浅谈我国房地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我国房地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我国房地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房地产登记制度是不动产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对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以及设定房地产他项权利按照法定程序在专门簿册上进行记载确认的一种制度。

房地产登记制度是房地产行政管理的基础与核心,也是建立房地产市场的必要保障条件。

本文探讨了我国房地产登记制度中的几个问题。

关键词:房地产登记制度我国的《物权法》虽然明确了不动产登记制度,为完善我国的房地产登记制度提供了法律基础,但还不健全,存在着许多漏洞,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一、我国土地登记存在的主要问题土地登记制度的建立,为我国国土资源管理奠定了良好基础。

但是我国的土地登记本身还有不少制度缺陷需要完善。

1、土地登记的立法混乱,土地登记的地位不高。

作为我国基本法律的(土地管理法),其重点放在了耕地保护方面,在规范土地登记方面存在不足,主要表现在:有关土地权利的规定不系统、不规范;没有明确对于土地登记机关错登和误登的土地证书如何作出注销处理;对土地用途更应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对于房产登记,由于多年的争论和规定,土地证书已作为房产登记的必备资料。

但实际工作中,房产登记部门并没有完全按照规定以土地证书作为房产登记的依据,只是对登记申请人要求其出具土地来源资料,出现了许多用地不合法,但却拥有房产权利的情况,这一点在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中表现尤为突出。

因初始土地权利不合法,已影响了土地变更登记的工作进展。

(2)区分地上权登记缺乏规范。

实际工作中经常需要解决区分地上权登记的问题,像地下通道、地下商场、地下旅馆、城市轻轨等。

由于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规没有对此项权利进行规范,按照地上权登记依据不足。

根据笔者调研的情况看,地方普遍做法是引用“土地使用权(地下)”概念,按照“地上权”的权益,界定权利范围。

(3)分级登记违背了土地登记的统一性。

土地登记实行的是属地统一登记、统一程序、统一机关制度。

属地统一登记,加大了对土地登记宣传的力度,强化了登记手段,有利于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符合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具体登记方法。

论我国房地产登记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论我国房地产登记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论我国房地产登记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发表时间:2016-12-06T16:39:53.487Z 来源:《基层建设》2015年第35期作者:王丽[导读] 摘要: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建筑行业更是异军突起成为推动我国经济水平不断增长的重要动力。

随着房产总量的增加怎样有效的管理这些房产成为,我国政府部门不得不解决的重要课题。

屏边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摘要: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建筑行业更是异军突起成为推动我国经济水平不断增长的重要动力。

随着房产总量的增加怎样有效的管理这些房产成为,我国政府部门不得不解决的重要课题。

由于房产交易市场活跃度的不断提高,人们在交易过程中的风险也在不断增加,在房产交易过程中怎样保证权益成为人们关注的重要问题。

基于此政府相关部门强化了不动产等级制度,通过该制度对房屋产权建立、变更、灭失进行规范管理。

但是由于我国房地产市场开放较晚,相应的房地产登记工作经验匮乏,房地产登记制度仍待完善,造成了实际的房地产登记管理工作中仍存在较多问题,因此相关部门应当认真分析和研究房产登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处上提出科学有效的完善措施,通过构建科学合理的房地产登记制度推动我国房地产登记工作的有序开展。

关键词:房产登记制度;不足;完善近几年我国房地产市场收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无论是投资还是居住目的,购买房屋必然会涉及房产登记环节,只有通过房产登记购买者的房屋所有权才能够得到保护。

然而随着房产登记数量的增多,我国房产登记制度存在的不足也逐渐暴露出来,这不仅严重抑制了房产登记工作作用的发挥,对于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管控也造成了很大影响。

基于此构建科学有效的房产登记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将对房地产登记制度中的不足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探索完善我国房产登记制度的措施。

一、房产登记的职能第一,管理职能。

房产登记管理职能主要体现为管理房产产权,是房产行政机关登记、管理房产产权状况的活动,登记申请人是主管机关的管理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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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的缺陷与改进作者:余洋来源:《中国房地产业·上旬》2017年第06期[摘要]现行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是我国房地产物权确认和公示的重要手段,对房地产开发商和权利法人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我国现行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影响了房地产市场秩序。

因此,论文就我国现行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的缺陷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关键词]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缺陷;改进1、引言自1998年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出台后,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全面展开,真正步入商品房时代,此后我国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起来,并逐步上升为国民经济的支柱性产业。

然而,由于与房地产相关的法律体系和监管机制严重滞后于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房地产市场秩序混乱、市场交易不公、房屋产权纠纷的现象时有发生。

房地产作为一种不动产,对于我国大部分居民家庭而言,房屋是其价值最大的财产,因此必须加强房地产的产权产籍管理,以保护公民的住房财产权。

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是加强我国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明确公民的住房所有权,解决住房产权纠纷的重要依据。

尤其是今年来,在房地产暴利的驱使下,许多城乡结合部的“小产权房”交易活跃,而由于我国对于农村“小产权房”的权属登记制度尚未完善,“小产权房”频繁引起经济纠纷,严重扰乱我国房地产市场秩序。

因此,论文就我国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展开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2、我国现行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由于房地产具有不可移动的特征,所以商品房的流通仅仅表现为权利主体的变更和所属权的变更,而这种权利必须通过法律形式进行确认和公示,因此就诞生了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

目前世界上主流的三种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是权利登记制度、契约登记制度、托伦斯登记制度,而我国现行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借鉴了权利登记和托伦斯登记制度,并自成体系,富有中国特色。

2.1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的主要内容我国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是指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地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房地产其他权利进行登记,从而依法确认房地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目前,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土地权属登记和房屋产权登记,登记类型有所有权登记、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预备登记、其他登记等。

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的具体特点如下:(1)房地产登记由不同登记机关分别登记房屋与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是不可分割的,但由于我国对房地产事项由房屋与土地分部门管理,所以房地产权属登记一般是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分别在土地管理机关和房地产管理机关进行。

(2)房地产权属登记为房地产权利动态登记当事人对房地产权利的取得变更、丧失均须依法登记,不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

(3)房地产权属登记采取实质性审查房地产权属登记时,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人提出的登记申请,不仅要审查形式要件,而且还必须对申请登记的权利的权源证明是否有效严格审查,并要进行实地勘验。

(4)房地产权属登记具有公信力依法登记的房产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产权利的惟一合法凭证。

(5)房地产权属登记实行强制登记制度房地产权利初始登记后,涉及权利转移、设定、变更等,权利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登记。

(6)颁发权利证书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对产权申请人登记的权利,按程序登记完毕后,还要给权利人颁发权利证书。

2.2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我国的房地产权属登记是一项行政法律制度,具有强制性,我国的《城市房屋产权户籍管理暂行办法》、《土地登记规则》、《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均做出了相关的规定。

我国的房屋产权制度具有公示、公信、管理、警示和效率的功能,对于促进房屋合法交易以及房地产市场的健康运行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1)确认并保护房屋权属,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房屋权属登记制度通过登记造册、发放权属证书的形式确认权利人对房屋所享有的、不得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侵犯的权利,以明晰产权,减少不确定性。

(2)为房屋权利变动提供法律基础和制度保障。

房屋权属登记制度将房屋权利的归属、变动情况向社会公示,而且具有公信力,任何民事主体随时可以根据登记的情况决定是否进行交易。

(3)完善的房屋权属登记可以杜绝房屋交易过程中的暗箱操作,预防欺诈行为,保障交易安全,提高整个行业的诚信水平。

房屋牵涉国计民生,由国家出面承担登记的责任,以国家的信誉和行为的严肃性作为保障。

(4)完善的房屋权属登记制度可以为国家宏观调控房屋交易市场、提高宏观决策和管理水平提供第一手真实资料,有利于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管理的高效性。

3、我国现行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的缺陷自住房商品化以来,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相关法律主要有:《担保法》、《城市私有房屋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转让暂行规定》、《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管理暂行办法》、《物权法》等,关于农村房屋产权权属登记的主要法律有《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条例》、《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关于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法律很多,但这些法律规范缺乏系统化,而且行政色彩大于法律色彩,行政职能交叉错乱,使公民维权不知所措。

虽然针对这些弊病,2014年12月22日出台了《不动产暂行登记条例》(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以期解决传统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的问题,但新的《不动产暂行登记条例》在操作上和制度上与传统的权属登记并无根本性区别,而仅仅是统一了原来两个部门的职权,并提出建立不动产信息登记共享平台。

因此,就目前的情况而言,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的缺陷仍然突出:(1)登记程序复杂普通群众对于房地产登记这项工作往往在理解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偏差,这就使其在实际办理登记过程中很难对部分法律条文进行全面、透彻的理解,进而出现了缺少资料而来回奔波的情况,这对于登记机关的工作量以及当事人的效率与办理成本都是一种浪费。

(2)登记模式混乱总登记是我国登记机关对于国家某个地区的土地权利以及土地资源所实施的登记工作,而初始登记则为对于房地产的初次登记。

但是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这两项工作却没有得到详细的分离。

“城中村”使我国的国家土地以及集体土地存在着一种地籍混乱、难以区分的情况,很可能因此造成重复征地问题的出现。

(3)登记信息不透明在房地产登记工作开展中,其由于管理方面所存在的错误思维以及过分强调个人隐私的保护而使相关部门对于房产相关的登记资料的保密进行了过分的强调,并因此使登记这项工作具有非常典型的不透明化特点。

(4)登记效力不明确目前,我国关于不动产的相关登记制度仅仅适用于城市,关于房地产以及房屋登记规定也仅限于城镇区域。

而农村的房屋产权登记则因此成为了一个被忽视的部分。

近年来,农村房屋买卖以及房屋抵押的数量逐渐增加,而农村相关产权管理依然还是一片空白。

(5)登记职权滥用首先是受理权滥用,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长期以来由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部门执行,在实践中,登记人员出于谨慎、防范风险或是其他不当目的,存在受理权滥用的情况,打着“其他必要材料”的幌子来故意受理人,不予受理;其次是收费权滥用的问题,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登记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导致登记机关的随意性很大,对于法律明确不得收费的登记仍然进行收费。

或者要求重复登记(即每隔几年就要登记一次)以增加收费次数;此外,由于《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才进行公布,这就造成了公告权的随意性,隐藏了许多该公告的事,如近年来的“房姐”、“房叔”事件,就暴露出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公告权的重重漏洞;审核权和登记权是房地产权属登记中最关键的一环,却由于公职人员的疏忽常常被忽视,给权利人造成许多不必要的经济纠纷。

(6)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制度不完善房屋权属登记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这就意味着登记的正确与否不仅会影响到交易当事人的利益.也会影响到交易的安全和秩序。

登记一旦出现错误.真正权利人的利益会受到影响.而且交易当事人也会受到损失。

我国虽然在《物权法》中做出了就错误登记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但对于登记机关赔偿适用何种归责原则.赔偿资金如何保障、如何向造成登记错误人追偿等等都没有具体的规定,使得这些原则性的规定在事实上无法实施。

4、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的改进针对我国现行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的种种缺陷,提出以下改进措施:(1)明确登记审查模式我国登记审查模式不明确,可建立窗口审查与实质审查相结合的模式。

窗口审查模式兼具形式审查模式与实质审查模式之长,公证制度的介入使得形式审查模式下登记权利人与真正权利人不同的情形降到最低,同时又能够解决实质审查模式下的低效率问题。

其次,为充分发挥登记制度维护交易安全额法律价值,在窗口登记模式下,实质审查也是必不可少的。

因此将实质审查和窗口审查结合起来,是构建我国的登记审查模式是理想的选择。

(2)完善登记机关损害赔偿责任制完善登记机关的损害赔偿责任制必须解决两个关键的问题,即“谁来赔偿、如何赔偿”。

首先,我国的登记采取权利登记模式,并且赋予登记以公信力,登记机关为国家行政机关,所以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性质为国家赔偿。

其次,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认定上采取过错推定原则,即登记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能证明其所受损害时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所致,而登记机构不能证明自己对此没有过错,法律上就推定登记机构有过错并承担责任。

(3)限制登记机构的自由裁量权登记行为本身并不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关系,登记的作用在于将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性进行记载和公示。

登记机关对相对人申请登记的事项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是否给予登记己完全取决于相对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不是登记机关的主观意志。

因此,房屋产权登记中登记机关不享有自由裁量权。

(4)加强信息建设和利用的法制化通过建立信息化平台加强房地产权属登记信息制度建设和利用的法制化。

虽然房地产信息化建设已经进行多年,但在信息建设的法制化方面尚有欠缺,包括信息取得、使用、公开等方面均没有形成完整的规范化制度体系。

尤其是过去多年信息建设在各不同部门进行(如房产、土地部门各自为政)因此建议在统一登记之际除技术上的处理外,需要制定一整套信息规范体系,规制房地产信息取得使用、公开的相关规定,特别是需要规范房地产登记信息查询制度。

在目前日益高涨的反腐势头下,社会公众非常敏感。

个人房产信息涉及个人财产权和隐私权,因此不应该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5、结论与展望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的改革任重道远,新的《不动产暂行登记条例》也是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统一登记终于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但对于房地产权属登记审查模式、代理人制、损害赔偿责任制、限制登记机构的自由量裁权、信息建设的利用和法制化等方面的改革还需进一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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