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应享受的待遇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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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山东省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山东省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山东省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对于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的制定与修订已经成为各地方政府高度重视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生命权益,山东省制定了本文档,详细规定了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本文档旨在确保赔偿公平、合理有效,并便于相关各方了解。

二、适用范围本文档适用于山东省内非工伤导致的死亡赔偿事项。

三、赔偿标准3.1 死亡赔偿金根据死者的年龄、职业、收入状况和扶养关系,确定适当的赔偿金数额。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赔偿金 = 死亡人员年收入平均值 × 扶养关系补偿比例 × 赔偿金倍率3.2 丧葬补助金在死亡事故发生后,依据死者的家庭经济状况,提供一定的丧葬补助金。

补助金 = 死者年收入的10% × 丧葬补助金倍率3.3 丧葬费用根据死亡事故的性质和情况,提供适当的丧葬费用。

具体费用项目包括:火化或埋葬费、托运费、告别仪式费、丧葬服务费等。

3.4 精神抚慰金对于死者的直系亲属,提供一定的精神抚慰金,以弥补他们的精神损失。

四、附件本文档所涉及的附件如下:附件一:山东省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详细计算表格附件二:山东省非工伤死亡赔偿金倍率表附件三:山东省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修订说明五、法律名词及注释5.1 非工伤死亡:指在非劳动场所或因非工作原因导致的死亡。

5.2 赔偿金倍率:根据情况的严重程度和相关法律规定,确定赔偿金的倍率,以确保赔偿公平合理。

5.3 扶养关系补偿比例:根据受赔偿人与死者之间的扶养关系,确定赔偿金的比例。

六、扩展内容:1、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山东省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详细计算表格附件二:山东省非工伤死亡赔偿金倍率表附件三:山东省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修订说明2、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见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部分。

山东省非因工死亡待遇实务规定

山东省非因工死亡待遇实务规定

山东省非因工死亡待遇实务规定 山东省非因工死亡待遇实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非因工死亡待遇的发放与管理,保障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山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合于山东省范围内非因工死亡待遇的发放与管理。

第三条 非因工死亡待遇是指山东省居民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非工作原因导致的死亡所享受的各项待遇,包括丧葬津贴、临时生活津贴、养老金、津贴金等。

第四条 非因工死亡待遇是国家和社会对于非因工死亡的个人或者家庭提供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是一种人道主义保障制度。

第二章办理程序第五条 山东省非因工死亡待遇发放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办理。

具体办理程序如下:(一)申请:死者家属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死亡证明、户口本、身.分.挣等相关材料,填写《山东省非因工死亡待遇申请表》。

(二)审查:县级民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申请人资格,并进行审核。

(三)受理:县级民政部门将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交由财政部门办理,同时告知申请人办理情况。

(四)发放: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级相关规定,将非因工死亡待遇发放至申请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六条 申请人可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不服复核结果,可向省级、市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三章待遇标准第七条 山东省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级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标准如下:(一)丧葬津贴:按照死者户口所在地区的规定执行,普通包括丧葬费用、丧礼费用等。

(二)暂时生活津贴:按照国家和省级相关规定执行,赋予适当金额的生活津贴,以保障申请人基本生活需求。

(三)养老金:按照国家和省级相关规定执行,按月发放,以保障非因工死亡者的家庭成员的基本养老需求。

(四)津贴金:根据非因工死亡的原因、情况进行津贴,涵盖医疗费用、住房津贴、抚恤金等内容。

第四章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山东省非因工死亡待遇申请表附件二:死亡证明样本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丧葬津贴:指为了补偿死者家庭因丧葬所产生的费用而提供的一种津贴金。

对企业职工在职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规定的归纳梳理

对企业职工在职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规定的归纳梳理

对企业职工在职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规定的归纳梳理企业职工不幸死亡,如果从死亡原因看,可以分为因工或非因工死两大类;如果从死亡时间上看,可分为在职时死亡和离退休后死亡两大类。

目前,对劳动者因工死亡遗属的津贴和待遇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已经有清楚的规定。

本文仅就山东省企业职工在职非因工死亡遗属津贴的:助费,项下,工资6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这样,即使各省、市、自治区对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没有具体的、更新的规定,职工遗属仍然可以依据上述上世纪50年代的规定,要求获得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

二、目前山东省的规定及分析1、山东省的规定(1〕53(2别为60元、58元、55元。

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系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为65元,系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为50元。

”第四条规定:“上述费用,已纳入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没有纳入社会统筹的,企业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六条规定:“非国有企业,凡是执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均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3)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34号)第八条规定:“本通知适用于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4180 2(1的一次性救济费高于上述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全省统一确定月度标准。

(2)列支渠道:已纳入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没有纳入社会统筹的,企业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3)适用范围:适用于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自2003年起,在职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突破原来执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企业和参照《劳动保险条例》执行的非国有企业,不区分企业类型,除退休人员的费用由养老保险基金承担外,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三项全部由用人单位负担,最大限度的保护了职工的权益,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但对于企业权益的保障而言,似乎尚有三、。

山东非因工伤补助标准

山东非因工伤补助标准

山东非因工伤补助标准
山东省的非因工伤补助标准主要根据山东省的非因工伤保险制度来确定。

根据山东省的相关政策规定,非因工伤保险是指在工作以外的时间内,发生的与工作无关的意外伤害,而导致的损伤或伤残。

以下是山东省的非因工伤补助标准的主要内容:
1. 医疗费用补助:根据受伤人员的实际医疗费用,由非因工伤保险基金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在一般情况下,基本医疗费用由非因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高于基本医疗费用的部分由受伤人员自行支付。

2. 工伤津贴:在非因工伤保险制度下,受伤人员可以获得一定的工伤津贴。

工伤津贴的标准根据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来确定,一般为月收入的百分比。

具体的津贴标准为:轻度伤残津贴为月工资的30%,中度伤残津贴为月工资的50%,重度伤残津
贴为月工资的80%。

3. 伤残补助金:对于因非因工伤导致的伤残,受伤人员还可以获得一定的伤残补助金。

伤残补助金的标准根据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和受伤时的年龄来确定。

具体的补助金标准为:轻度伤残补助金为月工资的10%,中度伤残补助金为月工资的20%,重度伤残补助金为月工资的30%。

4. 护理费用补助:对于因非因工伤导致的需要长时间护理的受伤人员,非因工伤保险基金还提供一定的护理费用补助。

具体的补助标准根据护理的等级和护理的时间来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的补助标准仅为大致的参考,具体的补助标准可能会根据山东省实际情况和政策的调整有所变化。

受伤人员可以向所在单位或者当地的非因工伤保险机构咨询具体的补助标准和申请流程。

同时,建议受伤人员在受伤后及时向保险机构报案,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以确保能够及时获得相应的补助。

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公死亡赔偿项目

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公死亡赔偿项目

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公死亡赔偿项目日照市法律援助中心孙耀武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公死亡赔偿,涉及的规定相当多,各省市规定不一样,有的与社保法相冲突,本文以山东省为例,对相关项目及规定进行了梳理。

主要项目有:医疗费、丧葬费、救济费、供养费、医疗期间工资。

第一、关于医疗费。

依照《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甲款规定:工人与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其所需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及普通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

有保险的有保险基金支付,无保险的由单位支付。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3条规定,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第4条第3款规定,个人账户主要用于小病或门诊费用,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大病或住院费用。

根据《决定》第7条第2款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决定的要求,制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总体规划,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统筹地区要根据规划要求,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

具体包括:(1)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险部《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保险项目意见》)第1条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疗、治疗项目:第一,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第二,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第三,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具体由《保险项目意见》附件《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第2条对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2)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进行管理。

据此,劳动和社会保险部制定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对西药、中药和中药饮片部分作了明确的规定。

山东非因工伤死亡赔偿标准2023

山东非因工伤死亡赔偿标准2023

山东非因工伤死亡赔偿标准2023山东非因工伤死亡赔偿标准2023一、引言山东省非因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旨在保障非因工伤导致的死亡事件中受害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本详细阐述了山东省2023年的非因工伤死亡赔偿标准,包括相关赔偿标准和赔偿范围,以及适用的程序和条件。

二、赔偿标准1. 死亡补偿金根据受害人的年龄、职业和丧葬费用,确定死亡补偿金的金额。

具体标准如下:(1)年龄补偿金:根据受害人的年龄确定补偿金金额,年龄越小,补偿金越高。

(2)职业补偿金:根据受害人的职业确定补偿金金额,职业危险程度越高,补偿金越高。

(3)丧葬费用:根据家属提供的丧葬费用票据,给予一定的补偿。

2. 抚养费根据受害人死亡前的工资、养育子女的年限和子女的年龄,确定抚养费的金额。

具体标准如下:(1)工资水平:根据受害人死亡前半年的平均工资确定抚养费的金额。

(2)养育年限:根据受害人死亡前的工作年限确定抚养费的年限。

(3)子女年龄:根据子女的年龄确定抚养费的补偿金额。

3. 丧葬费用根据丧葬费用的实际支出,给予丧葬费用的一定补偿。

4. 增殖费根据受害人死亡前的工资、抚养人数和受供养人的关系,确定增殖费的金额。

具体标准如下:(1)工资水平:根据受害人死亡前半年的平均工资确定增殖费的金额。

(2)抚养人数:根据受害人死亡前抚养人数确定增殖费的补偿金额。

(3)受供养人的关系:根据受害人与受供养人的关系确定增殖费的额度。

三、赔偿范围山东省的非因工伤死亡赔偿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死亡补偿金适用于受害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

2. 抚养费适用于受害人的子女。

3. 丧葬费用适用于安排丧葬事宜的家属。

4. 增殖费适用于受害人的继承人。

四、程序和条件1. 确定受害人及赔偿申请人由受害人的家属作为赔偿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提出申请赔偿申请人应填写赔偿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身.分.挣明、死亡证明、丧葬费用票据等。

3. 审核赔偿机构将对赔偿申请进行审核,并组织评估委员会对受害人的情况进行评估。

山东企业参保人员在职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doc

山东企业参保人员在职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doc

山东企业参保人员在职死亡有关待遇纳入
统筹-
本报济南9月22日讯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解决当前反映突出的参保人员死亡待遇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日前下发了《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自今年10月1日起,原由企业支付的参保人员在职死亡有关待遇,将按规定纳入统筹。

据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按规定将有关死亡待遇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其中,每人1000元的丧葬补助费,全额纳入统筹;一次性救济费(10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全额纳入统筹;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其余部分,仍按原渠道列支。

参保人员在职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发放。

对于未纳入统筹基金支付、仍按原渠道列支的部分待遇,仍由企业继续发放。

2011年7月1日至《通知》施行之日前在职死亡的参保人员,参照《通知》规定将有关待遇纳入统筹。

已由企业发放的,不能重复享受。

这是在国家尚未出台具体政策前,我省从实际出发,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维护参保职工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省人社厅在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边学边查边改中的具体行动。

此举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障职工的养老保险权益,促进社
会和谐稳定。

上述负责人表示。

对企业职工在职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规定的归纳梳理

对企业职工在职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规定的归纳梳理

对企业职工在职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规定的归纳梳理企业职工不幸死亡,若是从死亡缘故看,能够分为因工或非因工死两大类;若是从死亡时刻上看,可分为在职时死亡和离退休后死亡两大类。

目前,对劳动者因工死亡遗属的津贴和待遇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已经有清楚的规定。

本文仅就山东省企业职工在职非因工死亡遗属津贴的规定进行梳理。

一、目前有效的全国性规定还是上世纪50年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14 条乙款规定的具体津贴、待遇是: “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 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 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2 个月; 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 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 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到12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23 条则规定: “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 依照劳动保险条例第14 条乙款的规定: 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 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 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 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 3人或3人以上者, 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这样,即使各省、市、自治区对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没有具体的、更新的规定,职工遗属仍然可以依据上述上世纪50年代的规定,要求获得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

二、目前山东省的规定及分析1、山东省的规定(1)《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53号)规定,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

(2)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1993]343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

山东省非工伤死亡赔偿重点标准

山东省非工伤死亡赔偿重点标准

山东省非工伤死亡赔偿重点标准山东省非工伤死亡赔偿重点标准一、引言山东省非工伤死亡赔偿重点标准适合于非工伤因素导致的个人死亡赔偿案件,旨在规范赔偿标准,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对山东省非工伤死亡赔偿重点标准进行详细解读。

二、赔偿范围(一)医疗费用1. 根据被害人非工伤死亡前因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实际支出为准进行赔偿;2. 医疗费用赔偿范围包括住院费、手术费、药品费、检查费等。

(二)丧葬费用1. 被害人的丧葬费用由死者的近亲属按照合理标准进行支出;2. 丧葬费用赔偿范围包括殡仪馆、火化费用、墓地费用等。

(三)死者家属生活费1. 根据被害人非工伤死亡后,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对家属的生活费进行合理赔偿;2. 家属生活费赔偿范围包括食品、衣物、住房、教育等方面的支出。

(四)抚恤金1. 被害人的直系亲属可以申请领取抚恤金;2. 抚恤金的金额与被害人的工资水平、家庭状况等因素有关。

三、赔偿计算方法(一)医疗费用计算1. 医疗费用的赔偿计算方法为实际支出金额;2. 需提供相关医疗费用的发票或者收据等证明文件。

(二)丧葬费用计算1. 丧葬费用的赔偿计算方法为实际支出金额;2. 需提供相关丧葬费用的发票或者收据等证明文件。

(三)死者家属生活费计算1. 家属生活费的赔偿计算方法根据被害人非工伤死亡后家庭收入的减少进行计算;2. 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被害人的工资单、家庭收入证明等。

(四)抚恤金计算1. 抚恤金的计算方法根据被害人的工资水平、家庭状况等因素进行计算;2. 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被害人的工资单、家庭收入证明等。

附件:1. 医疗费用相关证明文件清单2. 丧葬费用相关证明文件清单3. 死者家属生活费相关证明文件清单4. 抚恤金相关证明文件清单法律名词及注释:1. 《山东省非工伤死亡赔偿条例》:山东省制定的非工伤死亡赔偿相关的法律法规;2. 工资水平:指被害人生前的工资收入水平,包括固定工资、奖金、津贴等;3. 直系亲属:指被害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等与被害人具有血缘关系或者婚姻关系的亲属。

山东省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山东省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山东省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山东省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非工伤死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章定义第二条本标准所称的非工伤死亡,是指由于非工作岗位上的原因造成的人员死亡。

第三条本标准所涉及的赔偿标准,包括丧葬费、扶养亲属抚恤金、供养费等。

第三章赔偿标准第一节丧葬费第四条根据非工伤死亡人员的户籍所在地的人均居民消费支出水平,确定丧葬费的标准。

具体标准如下:⒈一般地区:根据户籍所在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的100%确定。

⒉经济相对困难地区:根据户籍所在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的150%确定。

⒊经济特别困难地区:根据户籍所在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的200%确定。

第二节扶养亲属抚恤金第五条非工伤死亡人员的扶养亲属抚恤金,根据非工伤死亡人员生前的工资(或经济收入)水平、抚养人数等因素确定。

具体标准如下:⒈年平均工资(或经济收入)不超过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工资的50%,抚恤金为人均工资的60%。

⒉年平均工资(或经济收入)超过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工资的50%至100%,抚恤金为人均工资的40%。

⒊年平均工资(或经济收入)超过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工资的100%至150%,抚恤金为人均工资的30%。

⒋年平均工资(或经济收入)超过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工资的150%以上,抚恤金为人均工资的20%。

第三节供养费第六条非工伤死亡人员的供养费用按照抚养人员的年龄、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具体标准如下:⒈未满18周岁的抚养人员,每人每月标准按人均生活费标准的70%确定。

⑴8周岁至60周岁的抚养人员,每人每月标准按人均生活费标准的50%确定。

⑹0周岁以上的抚养人员,每人每月标准按人均生活费标准的30%确定。

第四章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以下内容:⒈《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工伤保险条例》⒉相关法律法规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⒈非工伤保险条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和实施的非工伤保险相关法规。

山东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应享受的待遇完整版

山东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应享受的待遇完整版

⼭东企业职⼯因病或⾮因⼯死亡应享受的待遇完整版⼭东企业职⼯因病或⾮因⼯死亡应享受的待遇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东企业职⼯因病或⾮因⼯死亡应享受的待遇1.丧葬补助费⼭东省标准为1000元。

企业职⼯(含离退休⼈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1000元,包⼲使⽤,节约归家属,由社保基⾦统筹⽀付。

企业为逝世职⼯举⾏遗体告别的费⽤,包括租礼堂、花圈、遗像放⼤等开⽀,由企业据实报销。

2.⼀次性救济费⼭东省标准为10个⽉全省上年度⽉平均⼯资。

济南市⾃2013年10⽉1⽇起,根据本⼈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参保⼈死亡时上年度10个⽉济南市在岗职⼯⽉平均⼯资全额纳⼊统筹;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按⼗五分之⼀纳⼊统筹,由社保基⾦统筹⽀付。

3.供养直系亲属⽣活困难补助供养直系亲属条件:(1)⽗(包括养⽗)、夫年满60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2)母(包括养母)、妻未从事固定报酬的⼯作;(不满50周岁,有劳动能⼒,可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能够维持相当于当地居民最低⽣活⽔平的,不应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如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其它收⼊来源,确系由职⼯本⼈提供收⼊维持基本⽣活的,可列为职⼯的供养直系亲属。

)(3)⼦⼥(包括遗腹⼦⼥、养⼦⼥、前妻或前夫所⽣⼦⼥)年龄未满l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的;(4)弟妹(包括同⽗异母或同母异⽗弟妹)年龄未满l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的;(5)死者⽗母中⼀⽅有固定收⼊(如退休费、个体经营收⼊)的,另⼀⽅不列⼊享受遗属⽣活困难补助范围。

(6)⼀次性处理,⽗母通常计算⾄72岁(中国⼈平均寿命),孩⼦计算⾄18周岁。

四、提取养⽼保险个⼈帐户⾦济南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社发[2013]140号关于参加企业职⼯基本养⽼保险⼈员因病或⾮因⼯死亡有关待遇纳⼊统筹的通知各县(市)区⼈⼒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参保单位:根据省⼈⼒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基本养⽼保险⼈员因病或⾮因⼯死亡有关待遇纳⼊统筹的通知》(鲁⼈社办发[2013]92号)⽂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参加我市企业职⼯基本养⽼保险⼈员(以下简称参保⼈员)因病或⾮因⼯死亡有关待遇纳⼊统筹基⾦⽀付问题通知如下:⼀、参保⼈员未达到按⽉领取基本养⽼⾦条件时,因病或⾮因⼯死亡(以下统称在职死亡)的,按下列规定将有关死亡待遇纳⼊基本养⽼保险统筹基⾦⽀付:(⼀)丧葬补助费标准为1000元,全额纳⼊统筹。

山东省关于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山东省关于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山东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1995年3月9日鲁劳发[1995]67号
各市、地劳动(劳动人事)局、省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劳动部劳部发[1994]479号《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累计超过180天,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

医疗期内的医疗待遇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职工非因公致残和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各地劳动鉴定机构按规定对其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又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可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其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凡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发给;未参加社会统筹的,由企业从原渠道列支。

三、职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照劳动部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由企业发给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四、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发布时间:2003年10月28日。

(新)山东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应享受以下待遇

(新)山东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应享受以下待遇

山东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应享受以下待遇1.丧葬费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个月。

(山东省标准调整为1000元)2.一次性救济金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

(临沂三区为180元,其他九县为150元)(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甲、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三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为止。

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

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致成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甲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

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乙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丁、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死者年龄在十周岁以上者,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二分之一;一周岁至十周岁者,为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三分之一;不满一周岁者不给。

青劳[1993]273号青岛市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转发鲁劳发[1993]343号文件的通知

青劳[1993]273号青岛市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转发鲁劳发[1993]343号文件的通知

青岛市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转发鲁劳发[1993]343号文件的通知青劳[1993]273号各市、区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市直各单位:现将山东省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职工因工与非因工死亡,其丧葬(补助)费,仍按青劳险[1 992]125号文件规定的500元发给。

二、职工死亡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抚恤金和救济费,以本市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青岛市1992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2970元,今后每年社会平均工资由市统计局定期公布。

三、职工因病与非因工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生活补助费全额发给,不再受其配偶工资收入和其他条件的限制。

四、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事业单位,可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以前有关职工死亡待遇的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鲁劳发[1993]343号颁布时间:1993-10-29发文单位: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各市、地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工会办事处),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近年来,各地反映物价上涨幅度较大,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待遇明显偏低,已不能保证其基本生活,鉴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同类人员今年已作了调整,企业职工反响较大。

经研究,决定对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待遇作如下调整:一、职工死亡后,有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

其标准为:(一)职工因工死亡的,发给2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抚恤金。

(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

其中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高于上述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2015年山东省企业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

2015年山东省企业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

2014年山东省企业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日期:2014-06-30 来源:临沂劳动争议律师网作者:临沂劳动争议律师网阅读:9457次2014年山东省企业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临沂劳动争议网按: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行,因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企业在职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该法为落实企业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改变了以往适用1952年的劳动保险条例的状况。

但新法实行后,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并未有明具体的规定。

山东省范围内的在职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仍适用以住的规定。

因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全国各省的规范性文件各有不同。

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政秘字134号命令(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发布,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发布)]第十四条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

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兹决定仍作为草案公布试行并自一九五三年一月一日起有效。

第二十三条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二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九个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十二个月。

济南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

济南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

济南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参保单位: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3]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基金支付问题通知如下:一、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以下统称在职死亡)的,按下列规定将有关死亡待遇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一)丧葬补助费标准为1000元,全额纳入统筹。

(二)按济劳险字[1998]3号文件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全额纳入统筹;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

二、参保单位职工在职死亡的,一次性救济费未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部分,仍按原渠道列支。

三、参保人员在职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由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遗属按规定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放。

对于部分未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死亡待遇,有关参保单位要积极筹措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四、2011年7月1日至本通知施行之日前在职死亡的参保人员,参照本通知规定将有关待遇纳入统筹。

其中,在职死亡的城镇个体劳动者以及自由职业者等灵活从业参保人员,符合济劳社字[2003]26号文件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发放条件的,仍按原规定执行,不得重复享受。

五、参保单位职工在职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仍按鲁人社办发[2012]74号文件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9月30日。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今后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2013年9月30日自杀是否属非因工死亡非因工死亡,是和因工死亡相对应的一个法律概念,是指公司、企业等用人单位的员工,因工作以外的原因发生死亡,且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法定情形,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主张因工死亡相关赔偿的死亡。

山东省现行事业单位参公人员死亡抚恤金补偿标

山东省现行事业单位参公人员死亡抚恤金补偿标

山东省现行事业单位参公人员死亡抚恤金补偿标山东有753万退休人员,每年的职工也有很多,不幸离世的,家属可以领到什么钱呢?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有什么标准?听说今年将有新标准,是怎么回事呢?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

山东之前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只要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家属就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山东其实在这块有一个标准。

首先是丧葬费,每人1000元左右。

具体则是根据山东省发布的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山东职工离世,不论在职还是离退休人员,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标准1000元。

其次是抚恤金,也称作救济金。

根据山东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山东职工因病或者因工死亡,救济费的标准是10个月的上年度全省月平均工资。

举个例子来看,山东某职工或退休老人去世,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1000元;一次性救济金,则需要根据上年城镇平均工资,计算出来每个月6242元,那么一次性救济金就有元。

加起来元。

2021年9月起,山东丧葬费和抚恤金执行新标准根据2021年2月22日,人社部、财政部下发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从9月起,企业职工,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者因工死亡的,家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山东估计也不例外,虽然现在还未看到正式的通知,但未来还是要根据全国的标准来的。

首先,丧葬补助金新标准,是按照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

202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折合每个月3643.3元。

若是职工或退休人员2021年9月以后不幸因病或因工去世,丧葬补助金3643.3*2=72元。

其次,抚恤金则根据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分别设计了不同的计算方法。

在职职工,需要根据缴费年限来计算,最低3个月,最高24个月,缴费年限越高,抚恤金就越高。

例如:山东在职人员,今年9月不幸离世,缴费年限30年,抚恤金为24个月,可以领取元,高于之前的标准。

山东省工亡赔偿标准

山东省工亡赔偿标准

山东省工亡赔偿标准山东省工亡赔偿标准是指在山东省范围内,对于因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工人或者职工,其家属可以获得的赔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山东省明确了工亡赔偿标准,以保障工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促进了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

首先,根据山东省相关规定,工亡赔偿金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两部分。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是按照工人死亡前一年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个月计算,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个月。

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是按照工人死亡前一年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月计算,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个月。

这些标准的制定,既考虑了工人的实际收入水平,也充分照顾了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的工人和其家属的生活保障需求。

其次,对于工人因工死亡而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山东省还规定了一定的抚恤金和生活补助金。

抚恤金的标准是按照工人死亡前一年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计算,每月发给死者配偶和子女。

生活补助金的标准是按照工人死亡前一年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计算,每月发给死者配偶和子女。

这些规定的出台,有力地保障了工人家属的基本生活,减轻了家庭的经济负担。

此外,山东省还规定了对于工亡事故中受伤的工人的医疗费用补偿。

工人因工死亡前曾因工伤住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这一规定,为受伤工人提供了及时有效的医疗保障,也减轻了工人家庭的经济压力。

总的来说,山东省工亡赔偿标准的出台,为工人及其家属提供了全面的保障,不仅在经济上给予了合理的补偿,也在精神上给予了必要的关怀。

同时,这也督促了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希望山东省工亡赔偿标准能够得到更好的贯彻执行,让每一位劳动者都能够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下工作,为社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山东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劳动厅•【公布日期】1995.03.09•【字号】鲁劳发[1995]67号•【施行日期】1995.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山东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鲁劳发〔1995〕67号1995年3月9日)各市、地劳动(劳动人事)局、省直各有关部门:现将劳动部劳部发〔1994〕479号《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累计超过180天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

医疗期内的医疗待遇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职工非因工致残和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各地劳动鉴定机构要严格按规定对其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又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可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其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凡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发给;未参加社会统筹的,由企业从原渠道列支。

三、职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照劳动部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由企业发给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四、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劳动部劳部发〔1994〕479号文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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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应享受的待遇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山东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应享受的待遇1.丧葬补助费山东省标准为1000元。

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由社保基金统筹支付。

企业为逝世职工举行遗体告别的费用,包括租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开支,由企业据实报销。

2.一次性救济费山东省标准为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济南市自2013年10月1日起,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参保人死亡时上年度10个月济南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额纳入统筹;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由社保基金统筹支付。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供养直系亲属条件:(1)父(包括养父)、夫年满60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母(包括养母)、妻未从事固定报酬的工作;(不满50周岁,有劳动能力,可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能够维持相当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不应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如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它收入来源,确系由职工本人提供收入维持基本生活的,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龄未满l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龄未满l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5)死者父母中一方有固定收入(如退休费、个体经营收入)的,另一方不列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6)一次性处理,父母通常计算至72岁(中国人平均寿命),孩子计算至18周岁。

四、提取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金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人社发[2013]140号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参保单位: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3]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基金支付问题通知如下:一、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以下统称在职死亡)的,按下列规定将有关死亡待遇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一)丧葬补助费标准为1000元,全额纳入统筹。

(二)按济劳险字[1998]3号文件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全额纳入统筹;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

(发给10个月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二、参保单位职工在职死亡的,一次性救济费未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部分,仍按原渠道列支。

三、参保人员在职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由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遗属按规定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放。

对于部分未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死亡待遇,有关参保单位要积极筹措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四、2011年7月1日至本通知施行之日前在职死亡的参保人员,参照本通知规定将有关待遇纳入统筹。

其中,在职死亡的城镇个体劳动者以及自由职业者等灵活从业参保人员,符合济劳社字[2003]26号文件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发放条件的,仍按原规定执行,不得重复享受。

五、参保单位职工在职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仍按鲁人社办发[2012]74号文件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9月30日。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今后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鲁人社办发〔2013〕92号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保局:根据《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基金支付问题通知如下:《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以下统称在职死亡)的,按下列规定将有关死亡待遇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一)按鲁劳社〔2003〕53号文件规定的丧葬补助费,全额纳入统筹。

鲁劳社〔2003〕53号文件规定: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二、企业为逝世职工举行遗体告别的费用,包括租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开支,由企业据实报销。

三、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丙款和鲁革发〔1972〕143号、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亦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按鲁劳发〔1993〕343号文件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全额纳入统筹;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其余部分,仍按原渠道列支。

(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

其中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高于上述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在职死亡的,按鲁人社办发〔2012〕74号文件等规定的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仍按原渠道列支。

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纳入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

三、参保人员在职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按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后发放;其中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由企业报省社保局审核发放。

对于未纳入统筹基金支付、仍按原渠道列支的部分待遇,有关企业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积极筹措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四、本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9月30日。

国家政策规定出台后,改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按本通知规定纳入统筹的待遇标准,如低于今后国家规定标准,按国家规定标准予以补齐。

2011年7月1日至本通知施行之日前在职死亡的参保人员,参照本通知规定将有关待遇纳入统筹。

已由企业发放的,不得重复享受。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2013年9月2日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人社发〔2012〕141号—————————————————————————————转发鲁人社办发〔2012〕74号文件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高新区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企业: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2]74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济南市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七日济南市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文件山东省总工会鲁人社办发〔2012〕74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不断提高,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以下简称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已明显偏低,为解决遗属的生活困难问题,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3类:460元、410元、360元(详见附表)。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确定,仍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三、这次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资金,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纳入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

四、本通知适用于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五、本通知自2012年8月7日日起实行,有效期至下次调整待遇为止。

本次调整待遇日期为2012年7月1日起计算。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企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二○一二年八月七日山东省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鲁劳发[1993]343号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各市、地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工会办事处),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近年来,各地反映物价上涨幅度较大,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待遇明显偏低,已不能保证其基本生活,鉴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同类人员今年已作了调整,企业职工反响较大。

经研究,决定对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待遇作如下调整:一、职工死亡后,有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

其标准为:(一)职工因工死亡的,发给2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抚恤金。

(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

其中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高于上述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二、职工因工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期,分别调整为:(一)红军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系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分别为75元、73元、70元;系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分别为60元、58元、55元。

(二)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系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为65元,系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为50元。

三、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领取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供养直系亲属,凡是孤独一人者,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发10元。

四、上述费用,已纳入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没有纳入社会统筹的,企业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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