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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关于完善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机制的思考
工作心得:关于完善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机制的思考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从严格意义上来讲,是指人民检察院基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合法性进行监察和督办,从而启动法院监督程序予以纠正的一项法律监督工作。
一、建立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机制的必要性(一)建设法治社会的必然。
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国家机关应有的职责。
当公民、法人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或者得不到保障,公民、法人有权得到国家救济,这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二)社会公权运行的要求。
执行权是公权力。
现代社会对公权力运行的要求是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在民事执行权的运行中,我国法律对执行权的监督尚无明确法律。
(三)中国现实国情的需要。
近年来,执行难在现实中已成为一个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客观地讲,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中,确实有一部分案件在现阶段具有合理理由而难以执行。
因此,建立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机制已成为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当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机制的现状(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法律规定缺位。
我国《宪法》和《民事诉讼法》总则部分对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执行监督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从这个层面看,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有权进行监督。
然而,在监督的主体、对象、条件、程序等方面,分则中缺少具有可操作性的细则规定,使得检察机关的监督陷于“被动”的境地。
(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职能发挥不足。
就检察机关而言,民事检察监督工作涉及的法律知识面广,法律关系复杂,对于民行检察人员的知识结构要求更高,而检察机关内部民事检察监督的力量配备相对薄弱,现有的民事检察队伍对民商法律知识的掌握不够深不够透,对证据审査不够准确细致,办案经验不够丰富,监督者的能力与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从而导致了检察机关自身监督能力的弱化。
(三)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机制不够规范。
目前,检察机关对实践中已经进行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缺少全面系统的分析和指导。
在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实践中,大部分省市检察机关已经就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与同级人民法院达成共识,有的已经联合行文,将检察建议作为具体的监督方式以会签文件的形式确定下来,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方式、程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有的还实际进行民事执行的现场监督,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取得了可喜进展。
工作心得:加强对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
工作心得:加强对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新民诉法虽以叠加式的条款更加稳固地确立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立法定位,但仍未对监督的具体方法和程序等作出规定,不具任何操作性可言。
实践中,由于缺乏具体规范的指引,各地检察机关的做法千差万别,检法两家在监督范围、方式等方面也长期存在争执、分歧和矛盾。
监督机制的不健全,严重制约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发展。
在对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发展及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从基本原则、监督范围、监督方式、监督程序、效果保障五个方面,对如何构建和完善民事执行监督机制加以探讨。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包括民事审判和执行活动在内的全部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本是其法律监督权的题中应有之义,但是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在依照《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和《民诉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时,常常遭遇被人民法院拒绝的尴尬局面。
究其原因,主要是缺乏与之相配套的监督方法和程序导致人民法院认为“无法可依”。
201X年修改后的民诉法虽然以叠加式的原则规定重申和强化了人民检察院对于民事执行的法律监督,更加稳固地确立了执行监督的立法定位。
但该条款也仅仅是一条原则性的规定,不具任何操作性可言。
监督机制的不健全,严重制约着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发展,使立法目的难以实现。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已成为亟待解决的紧迫课题。
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发展及现状1988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民事行政检察厅,部分省市开始探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工作。
1990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开展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检察机关应人民法院邀请或当事人请求,派员参加对判决、裁定的强制执行,发现问题,向人民法院提出。
该文件的出台,拉开了检察机关实施民事执行监督的序幕。
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开始尝试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工作,并以检察建议、监督意见、纠正违法通知书、现场监督、暂缓执行建议等方式督促人民法院纠正执行中的错误,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方式进行了有益探索。
民事行政检察建议运用中的问题和解决思路(一)
民事行政检察建议运用中的问题和解决思路(一)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的适当运用,加强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职能,在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确实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但是,民事行政检察建议作为一种监督方式,毕竟未经立法认可,实际操作中有一定的难度。
它主要表现在:一是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的途径,民事诉讼法中无明文规定,两级高院在观念上亦未统一,客观上影响了检察法律监督的效果。
二是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的运用,缺乏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规范,至今仍处于一种探索状态,实践中难以把握。
若运用不当,不但未能达到维护司法公正的目的,而且将有损检察机关形象。
本文拟从当前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在实践中运用的问题,探究理论与实践的“碰撞”,针砭现行监督立法的体制与观念障碍,思考建议立法确认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以期补充和完善现行民事行政检察机关在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中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从而达到既大幅度减少抗诉案件,又保证执法严肃、执法公正的目的,更为有效地发挥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作用,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后,国家赋予了检察机关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权力,并在法律中作了明确规定。
近10年来,民行检察机关根据法律规定探索性地开展了民事行政检察业务,取得了一定实效,步履艰难地迈向了新时期的发展。
多年来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实践证明: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
民事行政检察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行政监督活动中,对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中发生的不合法行为或对具体案件处理错误,以书面形式,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监督意见,以利于人民法院自行纠正的一种方式。
民事行政检察建议是一种非诉讼形式的检察活动,是在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民事检察权的过程中,基于维护司法公正、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现实需要而产生的,其目的在于改善执法状况,深化执法监督力度,改善行政管理和企业管理。
工作心得:对行政机关法律监督的思考
工作心得:对行政机关法律监督的思考一、完善行政机关执法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衔接机制1、完善行政刑罚立法。
所谓行政刑罚,就是由司法机关对违反行政刑法规范的行政犯罪行为人所依法施加的一种刑罚制裁措施。
关于行政刑罚的立法规定,我国还没有制定统一的法典,大部分分散于刑法、部门法和行政法规等具体规定中。
但是,刑法和部门法具有稳定性,不能随意更改;行政法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刑法和部门法灵活性不足的欠缺,但是也不能完全有效地解决问题。
由于上述行政刑罚立法的不完善,导致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严重影响了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
例如,很多部门法都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原则性的规定,但是由于这是原则性的规定,一般无法在刑法中找到相关的具体规定,出现了想要追究刑事责任却又无章可循的局面。
有鉴于此,我们认为有必要采取一些学者提出的“独立的散在型立法模式”,即在“经济、行政法规中设置具有独立罪名和法定刑的刑法规范”“独立的散在型立法模式”,是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刑事立法模式,这一直接在行政法中规定罪名、罪状和法定刑的立法模式,可以使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简单易懂地了解各种行为导致的法律后果,需要担负的法律责任,既方便行政执法人员和刑事司法人员操作,又能有效地衔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理顺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解决部门法中过于原则性规定导致想追究刑事责任而又无章可循的问题,增强了具体的可操作性。
2、完善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法律授予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权,仅仅是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对于其他类型的案件,法律并没有授予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权力。
对于行政机关查处的行政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只能以检察建议的形式督促行政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由于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当行政机关以种种理由予以推托时,检察机关也无可奈何。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职能是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近年来,经过全国各级民事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积极探索,努力工作,在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通过我们对案件的抗诉工作,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中已树立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权威,得到了各界人士的认可。
但在民行检察工作的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以下几点亟待解决的问题:一、当前民行诉讼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制度存在不足。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飞速发展的今天,大量的诉讼案件是民事行政诉讼,因此加强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的监督尤其重要。
但是,我国目前现有的民事、行政法律法规有的地方存在一些缺陷,民事行政监督的内容不全面,范围过窄。
如:《民诉法》第14条和《行诉法》第10条分别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监督问题。
但这一规定把监督权仅限于审判活动,因而严重的制约了民行检查监督职能的发挥。
2.民事抗诉案件环节多,审查期限长。
申诉人从申诉开始到检察机关的提出抗诉,再到法院审结,一系列期限过长,致使申诉人不愿到检察院申诉。
现行民诉法没有赋予基层检察院抗诉权,使一起申诉案件至少需要经过两级院办理,程序复杂,且不影响执行,有时需要数月方能启动再审程序,使申诉人失去耐心和信心。
而法院的再审程序则相对快捷,能使案件在较短的时间内处理完结。
因此,申诉人宁愿向法院上诉或申请再审,也不愿到检察机关申诉。
3.民事诉讼监督工作存在薄弱环节,监督手段比较单一。
民事诉讼大多面向普通群众,涉及面广,通过对诉讼过程进行监督,在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然而,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也十分明显,监督手段比较单一,对诉讼过程中的某些环节监督乏力,直接影响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实现。
4.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权没有保障,实际操作举步维艰。
《民诉法》、《行诉法》都规定,检察机关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有权提起抗诉,但检察机关在民事审判监督和行政审判监督中应该享有哪些具体权利及依照何种程序行事这些权利,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造成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在审级、调卷、再审出庭、审理期限等一系列具体问题上产生争议,以至于监督权的形式、权限完全取决于有关法院的认可程度,导致民事检察监督工作举步维艰二、搞好民行诉讼检察监督工作的措施1.完善立法,尽快制定统一的司法解释,为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提供法律保障。
完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思考
民行检察监督的效力 没有保 障 二、 完善民事行政检察制度的思考 建议通过全 国人大常委会及“ 两高” 联合作出司法
陷必然 导致 民事行政检察办案 的“ 三角 ” 倒 状况 , 办案 程序复杂 . 诉讼周期过长 , 案件转 了一 圈又 回到原审法 院再审 . 监督 机制错位 ; 三是 在外部执法环境方 面 , 检
具体化 , 使之更具可操作性 。一是完善再 审申诉制度 .
设置 申诉的法定具体 条件 .对符合法定条件 的再审之 诉 , 民法 院不得 随意驳 回 , 当依法进入再 审程序 : 人 应 二是对当事人 的申诉作适 当限制 .不服生效裁判提出 申诉以两次为 限 .当事人在裁判生效后两年 内无正当 理 由既未向人 民法 院申请再审 、也未 向人 民检察院 申 请抗诉 的 , 、 检 法两院均应不再受理其 申诉 关于检 、 法
若干司法解释 . 将审判程序 中的调解 、 诉讼保 全 、 先予
执行裁定 、 执行 中的裁定 、 公示催告程序等排除在监督 范围之外 导致长期以来 检察机关对 民事审判活动和 行政诉讼 的监督存 在严重缺位 监督范围狭小 . 监督渠
道不畅。对人 民法院客观存在 的违法调解 、 违法执行 、
另一方面适度扩大检察监督 范围 、 增加检察监督
方式 。将人 民法院的整体诉讼过程 的各个环节均纳入 监督范围 , 采用不 同的方式 ( 并 如抗诉 、 检察建议等 ) 予
定不 能调解 . 但有 的案件 法院受理后 , 走诉 讼外调解 . 并且有的调解结果 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但此类案件检 察机关没有法律依据受理 . 不可能进行监督 。
改善监督行政有效性的法治思考
改善监督行政有效性的法治思考——孙敏孙治艳大体思路:(一)基本概念辨析(二)监督行政的内容及渠道(三)监督行政与法治的关系(促进、制约保障)(四)监督行政现状及实践中的存在的问题(五)结合法治,论述如何改善监督行政的有效性基本概念辨析监督行政——有关主体对行政的监督。
具体地说,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党政组织以及其他社会主体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行为的监督。
行政监督——行政主体的内部行政监督及其对公民、法人和对其他组织实施的外部行政监督。
上述监督行政与行政监督的辨析可列表如下:监督行政的内容及渠道内容:1、对行政决策科学性的监督监督主体除了认真监督决策目标、依据、方案外,还应着重监督决策的程序是否合法、科学、民主,是否严格遵循以下步骤:发现问题,确定目标;集思广益,拟定方案;分析评价,选择方案;实施方案,完善决策。
2、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监督监督主体对行政主体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而进行的监督。
如果抽象行政行为违背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必将极大地损害国际利益、集体利益或公民的合法权益;如果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宪法及有关法律,也势必直接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因而,必须对抽象及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监督。
3、对行政行为合理性的监督监督主体对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现行政策、是否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否符合客观规律和科学要求、能否产生最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所实施的监督。
4、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的监督监督主体对公务员遵守法律、纪律以及其他行政道德规范情况所实施的监督。
廉洁和勤政历来是对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
绝大多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好的,忠于人民的,但在一些行政部门也存在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的问题。
只有加强监督力度,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滥用权力问题,从而实现廉洁合法行政。
5、对自由裁量权是否违规滥用的监督监督主体对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明示授权或消极默许的范围内,依立法目的自由衡量、自主选择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实施的监督。
工作心得: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能的思考
工作心得: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能的思考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已于201X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此次修改是继201X年修正后时隔五年的又一次全面修改,此次民诉法修改是民事诉讼法发展史上的重大事件。
修改后民诉法给民事检察工作既带来了机遇,又提出了新的挑战。
作为基层检察院从事民行检察工作的检察人员,有必要从基层民事检察工作的实际出发,对修改后民诉法的新规定和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一、修改后民诉法给民事检察工作带来的机遇修改后民诉法扩展了检察监督的范围、增加了检察监督的方式、强化了检察监督的手段、微调了再审的程序。
(一)扩展了民事检察监督范围修改后民诉法第十四条将原来的“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这一修改将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扩展到了整个民事诉讼领域,而不是仅限于原来规定的审判活动环节。
与此相对应,修改后民诉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三十五条分别将调解案件、执行案件、审判人员审判程序违法行为纳入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
检察监督范围的拓展既体现了立法总则和分则的高度一致性,又体现了民事法律监督的全面性和务实性。
民事检察监督对象和范围的延展,为检察机关民事法律监督职能的增强和民事检察工作向纵深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增加了民事检察监督方式修改后民诉法将检察机关多年来法律实践的成果——检察建议正式写入法律,改变了以往检察机关只能通过抗诉的单一方式进行法律监督的困境,开启了多元化监督格局。
修改前民诉法仅在分则中规定了抗诉的监督方式,这不符合民事诉讼司法的特点,致使很多不符合抗诉条件的裁判、违法行为缺乏有效监督。
以前的检察建议是实务当中不成文的做法,在实践中这种做法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是“准抗诉”。
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后,人民法院自行复查案件,检察建议的效果往往虚化或者落空。
修改后民诉法将检察建议规定为法定监督方式,应当说,修改后民诉法使检察建议的适用有了法律保障,必将有利于监督工作的广泛开展。
对民事执行的法律监督的构想
对民事执行的法律监督的构想[摘要]检察机关依法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不仅具有很强的必要性、可行性,而且也具有较为坚实的理论、实践基础,其对缓解“执行难”、遏制“执行乱”具有重大的意义。
但我国现在并无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工作进行监督的统一实践,对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制度尚未有效建立起来。
本文通过阐述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监督的现状、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法来提出完善民事执行监督体制的构想。
[关键词]检察机关;民事执行;法律监督;构想近年来,人民群众对民事案件“执行难”、“执行乱”的问题反映强烈,因不服人民法院执行裁定、对执行活动有异议、甚至反映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行为而来检察机关申诉的案件逐年增多。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民事执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性日渐凸现。
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不仅是保障民事执行公正、有效,维护执行当事人权益的内在要求,也是检察工作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一、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监督的现状(一)对民事监督对象的误解我国现在并无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进行监督的统一实践,许多人认为这是因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不包括对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监督。
错误地认为民事执行活动与民事审判活动是两个不相关联的诉讼环节,是平行概念,互不隶属,从而对民事监督对象所涵盖的范围有所误解,更引发对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权的质疑。
(二)对民事执行监督权质疑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虽然规定了检察监督原则,即“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有人认为,民事审判活动并不包括执行活动,故民事诉讼法的检察监督原则不包括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没有根据。
并由此推论出人民检察院不具备监督民事执行活动的主体资格,不具备民事执行监督权。
从而对检察机关的民事执行监督活动产生误解,不配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而导致民事执行监督工作步履维艰。
最新-论改革完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 精品
论改革完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进入了一个整合时期,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矛盾,需要得到法津规范的调整。
这个时期的民事,经济审判工作中司法不公的问题比较突出,法院及法官的一些违法审判行为游离于检察监督之外,群众呼声较大;当审判公正出现问题时,人们对监督者的作用寄予了更高的期望。
所以强化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是顺应社会的需要。
一、民行检察工作的现状民行检察开展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八十五条至一百八十八条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做了具体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十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六十四条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做了规定。
目前民行检察主要业务: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支持或监督起诉;其中只有抗诉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抗诉必然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有一定的强制效力;但其对审判工作仅仅是程序上的影响,在实体的判决结果上发挥不了监督作用,任凭你抗诉理由千千条,再审时完全可以置于一边。
实践中,各级法院更是对检察监督采取或明或暗的抵制,对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责难多于理性的分析和思考,甚至于心存抵触知错不改或者对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久拖不决,当事人被拖得精疲力竭,欲罢不能。
这直接影响了检察监督的效果。
人们形容抗诉与再审冲突的现象:“你抗你的,我判我的”,早已向社会揭示了再审抗诉程序设计不科学所致的不良后果,不论抗诉再审若干,最终决定权也属于法院。
特别是要纠正最高法院的错误裁判必须依靠最高法院自身。
这样,法院实质上执掌的是可以不受任何监督制约的完整权力,在一定程度上使办案以“法律为准绳”异化为“以法院为准绳”。
至于检察建议,法院更是爱理就理,不理便如同废纸。
支持起诉工作由于没有法律依据,不仅要取得企业的配合,还要恳求法院的支持协助,其中不仅体会不到丝毫监督者的凛然,反而觉得为完成工作任务得到别人的帮助而欠了别人的情;这应该是监督者的悲哀。
新时期下强化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若干设想
新时期下强化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若干设想作者:韩凌宇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27期摘要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是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统一的重要手段,对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重要的意义。
但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规定存在一定缺陷,检察人员监督意识不够高,监督能力不强,影响了民事行政监督的实际效果。
本文从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现状、立法上的缺陷入手,就如何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提出了若干思考和建议。
关键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公益诉讼监督效果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19-02一、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面临的立法困境(一)现有法律对民事行政监督范围规定过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规定了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是在分则中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又做了进一步限制,仅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进行抗诉这种事后监督方式,对于民事诉讼中和执行中的问题则无明确的规定,如先予执行、诉讼保全等程序。
而法院出台的一些司法解释又排除了检察机关对调解、执行等方面的监督。
(二)对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支持起诉的法律规定不明确近年许多地区检察院为维护社会公益,积极尝试开展公益诉讼,但仍处于摸索阶段,开展的公益诉讼类型有限,基本集中在环境公益诉讼等几种类型。
而在立法上,仅有《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作出了一条总则性规定,且主体仅表述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未明确检察机关的主体地位,亦没有其他司法解释、法规为检察机关提出公益诉讼、支持起诉提供法律依据。
(三)保障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顺利进行的手段有限首先是“调卷难”。
进行民事行政监督必须通过审阅卷宗了解案件审理情况和诉讼的过程,作为被监督的一方,法院对检察机关调取卷宗的要求十分抗拒,造成“调卷难”这一局面。
目前法律法规对检察机关调取卷宗没有相关明文规定,因此不少法院对此设置了种种门槛,如阅卷必须经过法院院长同意、只许检察机关查阅、复印卷宗而不许调取卷宗。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运行的反思与完善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运行的反思与完善作者:汪培伟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0年第09期摘要: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在立法明确的时代背景下,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制度在规范民事执行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尚未达到预期。
当事人申请监督渠道不畅,监督案件案源不足,民事执行检察监督领域内人才培养、储备缺乏,监督质量不高等等,以上问题制约了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开展。
因此,需要进一步健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常态化运行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发展瓶颈,促进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完善。
关键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反思路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人民法院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以及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的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主要是对民事执行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依法纠正民事执行违法行为。
尽管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发展与立法目的以及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更高的期待仍有较大差距,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运行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面临的问题(一)社会认知不够社会知晓度不高,主要表现为公众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职能还较为陌生。
目前,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遇到的瓶颈之一是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职能还没有充分认知,也即存在一个司法救济的困境。
一些当事人由于对法律了解方面的缺失,进而转向非正常途径上访信访,应当引起重视。
笔者对所在市包括市级院在内的11家检察院自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的民事执行检察監督办案数据进行统计分析,2013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共受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381件,其中依当事人申请案件138件,占案件总数的36.2%。
这一情况与2017年、2018年全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办案数据基本一致,即依当事人申请监督案件的数量相对较少,大量的监督案件仍是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尤其是有相当数量的案件是通过联合案件质量评查和批量调卷审查等方式纳入依职权监督范围。
完善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的检察监督
完善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的检察监督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这一制度在具体运作方面存在不少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和解决。
结合工作实践,通过综合各方面的法律规定,权衡利弊,对完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提出以下见解:1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在和法官工作关系上存在的问题民事检察工作作为国家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其对象就是法官办理的民事案件。
法官作为审判机关的审判工作人员,对检察机关的民事案件的审查是持反感态度的。
但对于有明文规定的工作程序,法官也是能够给予支持的,但对于一些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法官就不好随便给予支持。
比如说调卷的问题。
对案件材料进行审阅,是检察机关进行民事检察的重要形式,但由于无明文规定,办案中,检察机关能否调卷完全取决于法院的态度,在实际工作中,法院对检察机关的调卷以种种理由推脱,从这种情况来看,法官对于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民事检察是认可的,但是具体操作起来的监督过程,要有法律依据,法官才好给予配合,也就是说在立法上要进一步细化操作程序,有法可依。
2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和当事人参与上存在的问题由于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当事人不服生效判决、裁定可以向原院或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而未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长期以来,当事人对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不服到法院申请再审已成惯例,一定程度上,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
另一方面,民事抗诉案件诉讼时间过长,胜诉希望渺茫,有的抗诉案件甚至拖上二、三年仍无结果,再加上在诉讼阶段,执法人员的权力过大,易产生司法不公现象,使一些当事人害怕这种没有期限,没有希望的漫长的等待和因等待所带来的精神折磨,宁愿自己受委屈,也不愿意申诉。
从这方面看,在民诉法修订中要明确规定当事人到检察院申诉规定,并应对抗诉审判时限给予明文规定。
3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和法院配合上存在的问题由于纲领化的立法,法院的不情愿配合,致使民事检察业务执行起来难度很多。
实践表明,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困难重重,举步维艰,虽说原因多种,但关键在于立法的不完善。
论改革完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_0
论改革完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进入了一个整合时期,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矛盾,需要得到法津规范的调整。
这个时期的民事,经济审判工作中司法不公的问题比较突出,法院及法官的一些违法审判行为游离于检察监督之外,群众呼声较大;当审判公正出现问题时,人们对监督者的作用寄予了更高的期望。
所以强化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是顺应社会的需要。
一、民行检察工作的现状民行检察开展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八十五条至一百八十八条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做了具体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十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六十四条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做了规定。
目前民行检察主要业务: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支持或监督起诉;其中只有抗诉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抗诉必然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有一定的强制效力;但其对审判工作仅仅是程序上的影响,在实体的判决结果上发挥不了监督作用,任凭你抗诉理由千千条,再审时完全可以置于一边。
实践中,各级法院更是对检察监督采取或明或暗的抵制,对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责难多于理性的分析和思考,甚至于心存抵触知错不改或者对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久拖不决,当事人被拖得精疲力竭,欲罢不能。
这直接影响了检察监督的效果。
人们形容抗诉与再审冲突的现象:“你抗你的,我判我的”,早已向社会揭示了再审抗诉程序设计不科学所致的不良后果,不论抗诉再审若干,最终决定权也属于法院。
特别是要纠正最高法院的错误裁判必须依靠最高法院自身。
这样,法院实质上执掌的是可以不受任何监督制约的完整权力,在一定程度上使办案以“法律为准绳”异化为“以法院为准绳”。
至于检察建议,法院更是爱理就理,不理便如同废纸。
支持起诉工作由于没有法律依据,不仅要取得企业的配合,还要恳求法院的支持协助,其中不仅体会不到丝毫监督者的凛然,反而觉得为完成工作任务得到别人的帮助而欠了别人的情;这应该是监督者的悲哀。
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难的原因与对策
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难的原因与对策内容提要:本文阐述了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法律监督中,没有一部具体、完整而统一的法律来监督法院审判活动,造成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审判监督上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难以监督的因素,通过事实分析,提出了一些如何完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纠正错误的判决、裁定,保证审判活动公正、合法和维护公民、法人、行政机关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其主要内容包括: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对已生效的错误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查处民事、经济、行政审判活动中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冤枉裁判的犯罪行为;对审判及诉讼过程中存在的其他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及建议等。
从我们经历的民事行政检察实践来看,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民事、行政法律监督程序未作出具体监督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未就民事行政法律监督问题作出统一的司法解释,因此,检察机关在行使民事行政法律监督的过程中没有一部统一而完整的法律来监督,以致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上存在监督困难因素。
对这些因素的产生我们将如何加强和完善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监督呢?本文就这一问题谈些粗浅认识和看法。
一、现行民事、行政监督难的原因分析随着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不断向深度和广度发展,现阶段检察机关有限的民事行政法律监督已越来越不适应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监督形式单一,强制性不够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但是在具体采取何种形式监督问题上,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分别在第185条和第64条规定检察机关对于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外,则没有更具体的规定。
我国民事审判监督制度的立法检讨及完善
我国民事审判监督制度的立法检讨及完善我国的民事审判监督制度,是指由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进行审查和纠正的一种制度。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岁月无声地凝练着人民对公正司法的渴望,使得民事审判监督制度不断地完善和深化。
一、民事审判监督制度现状目前,我国的民事审判监督制度分为两级。
具体而言,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民事判决分为两种形式进行审查和纠正:一是上诉制度,即当一方当事人不服下级法院的判决,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二是再审制度,即当一方当事人认为下级法院的判决有错误,向上级法院提出请求,由上级法院决定是否再审。
这种两级审判监督制度,具有很大的优势。
一方面,这种制度保障了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当事人的权利受到损害时,可以及时通过上诉或请求再审,寻求司法救济;另一方面,这种制度也保护了法官的独立性和专业性,避免了上级法院的过多干预,使判决尽可能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
二、民事审判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的民事审判监督制度在不断完善,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一些地区的法院在执行上级法院的判决时,会存在不予执行或者执行不完全的情况。
这种情况的原因往往是地方保护主义、官员干预等非法因素的影响。
此外,当前的民事审判监督制度,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一是上诉和请求再审的程序繁琐,涉及到的证据、材料过多,导致案件审理时间过长;二是上级法院审查下级法院判决的范围有限,不能对原告、被告的诉求提出建议或管辖范围的调整,容易导致案件的延误和复杂化;三是监督力度不足,尤其是对于庭审中的程序问题和错误判决的制止不力。
三、完善民事审判监督制度的对策针对我国民事审判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需要采取以下对策:一是加强对法官的专业培训,提高法官的判案能力、审案能力和职业道德。
同时,需要加强司法机关的监督,避免个别法官存在决策错误或者不当行为。
二是打造公正、公平、公开的司法环境。
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制定司法规范和法律程序,依照司法原则和程序制定判决,避免人为因素的干扰和影响。
浅议如何完善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的范围、程序和措施
浅议如何完善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的范围、程序和措施发表时间:2010-05-26T08:55:40.967Z 来源:《赤子》2010年第2期供稿作者:王静波[导读]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通过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以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王静波(黑龙江省通北林区人民检察院,黑龙江北安 164000)摘要:就如何完善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的范围、程序和措施谈一些浅见。
关键词: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范围;程序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通过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以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
我国的现行立法对法院刑事审判监督的法律规定比较具体,实际工作中也比较容易操作。
相对而言,却缺乏以民事行政检察的相关细致规定。
致使我们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中存在许多问题,且日渐明显,并严重阻碍了民事行政监督工作的落实到位。
我国这样一个有着九百六十万平方公里土地,人口众多的多民族国家里,如果没有法制的统一,如果没有一个强有力的国家机关专司监督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正确实施,依法治国只能是一句空话。
面对当前社会治安和反腐败斗争的形势,面对执法和司法现状,检察机关无论是打击刑事犯罪,查办职务犯罪,还是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及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都需要在以往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就当前如何完善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制度问题在此作粗浅的探讨:1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必须有相应的理论基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诉讼权利主体和实体权利主体日益分离。
这在客观上要求应当允许利害关系人以外的人作为诉讼主体,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维护实体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
传统的当事人理论认为,原告是指因自己的实体权利受到侵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案件审理结果与其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受法院裁判拘来的人。
它要求当事人必须是直接利害关系人,即非实体权利人不能作为当事人。
关于这方面的理论我个人认为应制定相关方面的制度。
我国民事审判监督制度的立法检讨及完善
我国民事审判监督制度的立法检讨及完善引言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民事审判监督制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旨在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对司法公正要求的提高,现行的民事审判监督制度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因此,立法检讨及完善这一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我国民事审判监督制度进行深入探讨。
二级标题1:现行民事审判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三级标题1:信息不对称问题在现行制度下,当事人对于案件审理的信息获取存在不对称的情况。
例如,法院审理案件时的庭审过程、主要证据等信息对当事人来说并不透明。
这种不对称导致当事人很难了解案件的进展和法官的裁判思路,从而容易产生不信任感和不满情绪。
三级标题2:审判监督机制不完善问题目前,我国的审判监督主要由上诉和再审制度来实现,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缺陷。
首先,上诉制度需要当事人承担较高的时间和金钱成本,不利于当事人的司法救济。
其次,再审制度在程序上较为复杂,容易导致错误的判决被迟滞地纠正。
三级标题3:司法透明度不高问题我国的司法审判过程在某种程度上缺乏透明度。
一方面,一些民事审判的裁判文书不能很好地向社会公开,使得公众无法全面了解司法的具体实践。
另一方面,有关司法机关人员的经历、背景等信息也缺乏公开,可能导致一些不透明和不公正的现象。
二级标题2:立法检讨及完善的必要性三级标题1:司法公正的需要作为一项基本的司法制度安排,民事审判监督制度的立法检讨及完善对于维护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只有通过建立更加有效的监督机制,才能确保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的权益不被侵害,实现公正的审判。
三级标题2:提高司法效率及质量的要求现行的民事审判监督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导致司法效率较低和质量不高。
通过立法检讨及完善,可以进一步提升司法效率和质量,为公民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靠的法律环境。
三级标题3: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追求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民对司法公正要求的提高,我们应更加重视民事审判监督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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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民事行政法律监督的思考
[摘要]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但由于工作重心的偏差,导致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在监督的方式、受案范围、职权以及程序等在立法上均存在不完
善的地方,严重制约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效果。
笔者就当前民行诉讼监督
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对策,谈一些粗略的看法。
[关键词]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法律监督;完善立法法律保障;监督权一、当前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的现状
我国《宪法》规定“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检察院是以监督法律的
统一实施为专职专责。
因此,我国检察院自建院以来,通过行使“对刑事犯罪
的追诉权”、“对职务犯罪的监督权”等刑事公诉权,为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惩治犯罪,保护国家、社会、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的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这也就当然成为了检察院的立身之本,使得检察院在刑事公诉方面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等职权在立法上有较为完善的规定,在取
得良好的社会影响的同时,也储备了公诉方面的优秀人才。
但是,随着社会经
济的发展,经济纠纷日益增多,民商事纠纷案件也越来越复杂,法院审判后,
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申诉、上访的情况也越来越多。
根据我国《宪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有
权对法院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因此,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
督成为了全国检察监督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由于检察院长期的工作
重心在刑事公诉,冷落民事行政监督工作,导致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在监督
的方式、受案范围、职权以及程序等在立法上均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严重制约
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效果,再加上人员编制不足,人才储备不够,也使得
检察院行使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力不从心。
二、当前民行诉讼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就目前民行检察工作的实际,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现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存在不足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职能是保证我国
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民事行政检察是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在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条件下,大量的诉讼是民事行政诉讼,因此加强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的监督。